第七章 鄉村控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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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的經濟環境下掙紮,幾乎完全失去了精英集團所擁有的進取心。
據一個地方志修纂者說: ……士習尚質樸,或親鋤耒,初無把持鄉裡,訾議時政者。
然舊俗于子弟博取青衫後,多不使求上進。
[217] 了解了這一點之後,接下來就開始探讨紳士在鄉村中的角色。
一個鄉村的發展,極大程度取決于紳士——退職官員和擁有頭銜的士子——為有限的組織和活動提供的領導。
經過科舉訓練、擁有特殊社會地位的人,積極推行社區活動,包括修建灌溉和防洪工程、修路、架橋、擺渡、解決地方争端、創辦地方防禦組織,等等。
[218]毫不誇張地說,紳士是鄉村組織的基石。
沒有紳士,鄉村雖然也能生存下去,但是很難有任何組織完善的村社生活,以及像樣的組織活動。
隻要紳士有意維持其所在村社的秩序與繁榮,他們的領導和活動就會廣泛地為他們的鄉鄰帶來福祉。
在事實上,他們會設法保護地方利益,反對官府種種侵犯——如反對州縣官員及其走卒的敲詐勒索或腐敗行為。
他們的學識和特殊地位經常使他們有能力進行公開反抗,甚至使冤屈得到補償。
[219] 然而,如果從上述情況中就推斷紳士作為一個團體,同清政府的關系是敵對的,那是錯誤的。
相反,退職官員和擁有頭銜或野心的士子常常維護清王朝的統治。
作為士子,他們一般要準備或參加競争性的科舉考試;因此,他們的态度和立場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欽定儒學的左右。
在總體上,他們忠于皇帝;即使他們沒有什麼官職、沒有什麼政治職責。
官員暫時或永久退職回家鄉之後,無意同清政府作對,也無意向朝廷挑戰。
雖然知識分子并沒有官員那樣的地位,但他們是未來的官員;或者用19世紀一位西方學者的話來說,“他們是懷着期待的人”。
[220]除非一位士子的期待完全落空,他一般就甯可維護現存政權,也不要政治動蕩。
即使是擁有紳士地位者,其目的僅僅是“保護自己家人及鄉鄰免受專制權力侵犯”,[221]而達到這一目的的前提條件是授予他們身份的政權得到人民的普遍承認。
因此,他們也傾向于維護現存政權。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紳士發揮着穩定鄉村社會的作用。
清王朝各代皇帝擁有充分理由,利用紳士來統治鄉村;事實上,他們在一定程度上通過設法控制紳士,以達到控制鄉村的目的。
然而對清王朝統治者來說,不幸的是,正常情況并不總是存在。
有時,紳士所起的是破壞而非穩定的作用。
擁有特權地位者,常常被自己的短視、自私而蒙蔽了眼睛,他們的所作所為(或許是不知不覺的)不但危害了自己鄉鄰的利益,而且危害了清王朝統治者的利益。
自從早些時候起,鄉紳就以剝削和欺壓普通村民而臭名遠揚。
18世紀的一位曆史學家提到明王朝情況時就說,“缙紳居鄉者,亦多倚勢恃強,視細民為弱肉”。
[222]事實證明,這種情況在清代繼續存在,康熙帝在1682年就發現很有必要派出一些高級官員作為欽差大臣巡察豪強虐民的情況。
[223]乾隆帝于1747年發布上谕,又有如下言語: 從前各處鄉紳,恃勢武斷,淩虐桑梓,欺侮鄰民,大為地方之害。
及雍正年間,加意整饬,嚴行禁止,各紳士始知遵守法度。
……乃近日舊習複萌,竟有不顧功令,恣意妄行。
各省未必無此,而閩省為尤甚。
[224] 雖然清王朝發布了一系列禁止令,采取了一些懲罰措施,但是一些紳士依然故我地欺壓村民。
雖然有一些特别惡劣或運氣不好的紳士受到“褫革”的懲罰,[225]但是絕大多數紳士仍然享有優勢地位,仍然可以用此地位來剝削并犧牲普通村民的利益,為自己牟利。
前面已經看到,紳士作為納稅人,享有清王朝給予的特殊恩惠,常常利用他們的地位來轉嫁本來由他們承擔的一些義務。
[226]擁有特權地位者,經常采取武力或欺騙手段謀取物質利益;而這又反過來進一步增強了他們的勢力,使他們更貪婪。
在勢力非常強大的紳士面前,即使是勢力略遜的士子,也不總是能保護自己;[227]普通村民就更是常常完全任他們宰割了。
前面已經指出了劣紳所采取的一些剝削欺壓手段,但還可以補充一些事例,以說明劣紳在鄉村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廣東一些州縣,大戶定期派打手,攜帶武器,武力收割村民在沙田上種植的莊稼;這種方式稱為“占沙”。
[228]在山西,襄陵和臨汾兩地都依靠平水河河水灌溉。
大戶獨斷“水利”;普通農人如果不從他們那裡購買“水券”,是得不到水的。
這種不公平狀況一直存在,終于爆發了強烈的反抗,在1851年引起清政府的注意。
[229]江蘇泰興縣有名武舉,聽說有名村民儲藏了一些銀子,就誣告他販賣私鹽,搶走他所有的财産。
這個擁有頭銜的惡棍,一直到1897年才受到懲罰。
[230]有時,鄉紳自己制定律條。
在江西一些州縣,“大戶”私自為村鎮制定禁約規條: 貧人有犯,并不鳴官,或裹以竹簍,沉置水中,或開掘土坑,活埋緻死,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
[231] 就像我們在讨論鄉村團練時所指出的,有勢力者利用地方防禦事務上下其手。
1860年代,兩廣總督概括了兩廣的流行情況: 其不賢之紳,借以漁利婪賄……甚而細民、裡長、武生、文童……挾衆以号令一邑。
……大紳引為爪牙,長吏假之詞色。
[232] 無恥的紳士會毫不猶豫地采取欺騙敲詐手段,達到牟取非法收入或保護既得利益的目的。
關于牟取非法收入的事例,可以見之于廣東香山縣。
根據《香山縣志》的記載,農人(包括佃農和自耕農)自己組織起來,保護自己的土地和莊稼,反抗搶劫者。
自從17世紀最後25年以來,他們的自我保護組織一直存在。
然而到19世紀,順德有兩名退職回家的高級官員,得到清政府的授權,組織團練。
他們以此為借口,将香山縣各村的自衛組織納入一個範圍廣泛的組織,然後向農人索取越來越多的捐款。
最後收集的款項達200,000兩銀子,而實際總花費不到80,000兩。
這兩名退職官員從來沒有提供什麼收支清單。
[233] 關于采取欺騙敲詐手段以保護既得利益的事例,可以見之于廣東東莞縣。
1889年,當地地方官和一些紳士為官地租金發生了争執。
紳士召開了“全邑會議”,讨論反對地方官的措施。
在這些地方領袖中,有一名進士、一名舉人和一名捐了個三品官銜的監生。
在他們的領導下,會議決定向知府請願,要求他适當體恤“公産”。
明顯在他們慫恿下,全縣“士民”聯名簽發了支持他們的告示。
知府回答說: 該縣士民标貼長紅雲:“合縣義舉,仰給于斯。
”……本部堂明知該邑士民所标長紅,即系該紳等所貼,不過借此為詞,縣中如責成經理,則雲:“衆怒所在,不敢經營。
”借以為推延地步。
[234] 知府或許并不十分公正,但是正如事态進一步發展所顯示的,他的指控未必完全沒有根據。
[235] 雖然并不是所有紳士都是自私的或欺壓村民的,但是“公正紳士”的穩定作用被“劣紳”的所作所為所抵消。
欺壓鄉鄰的鄉村精英變成了其所在村社的破壞性力量;從長遠觀點來看,其破壞性并不僅僅是損害了可能存在于他們身上的“團結的社會關系”,[236]而且還破壞了中國鄉村的經濟平衡。
他們損人利己,很少把自己的精力和财力貢獻出來發展自己所在的村子。
他們中許多“名流”選擇居住在鄉鎮或城市,特别是在取得相當财富和地位之後。
在那裡,他們覺得更有安全感,更有威望,活動範圍更大。
[237]他們聽任自己家鄉在惡劣環境下掙紮或衰敗。
在這種情況下,紳士不但不再是清政府可以利用的統治鄉村的輔助力量,反而在社會動蕩時期,更容易引起農民的不滿和反抗;即使他們并未公開地或直接地同地方官員發生沖突,但也阻撓了清王朝實現維持對鄉村統治秩序的期望。
在他們變成實際上的煽動性力量(秘密加入“賊”,[238]或是積極發動民變[239])之時,他們對清王朝統治本身就構成了直接威脅。
總結 證據顯示帝國控制從來沒有那麼徹底和完備,以緻讓地方組織不可能出現,讓地方自主變得不需要,或讓鄉村居民完全服從。
規模和繁榮都達到一定程度的鄉村,展示出村社生活的狀況;在不同環境下,各種村社活動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護地方利益。
隻要這些活動是為村民總體利益服務的,它們就會對鄉村生活的穩定發揮作用,因而也就間接地有利于清王朝的統治;這一情況部分地解釋了這一事實:為什麼一直到相當晚近時期,清政府在維持對廣闊鄉村的控制上不曾遇到什麼嚴重困難,即使它的各種基層控制機制的運行情況并不完全令人滿意。
雖然清政府通常不幹涉鄉村組織和活動,但是中國鄉村并沒有享受過真正的自治,或表現出真正的民主社會特征。
雖然許多鄉村都有組織存在,但并不是所有鄉村都成立了組織;即使在有組織存在的鄉村,公共活動的範圍不僅有限,而且所有村民在平等基礎上進行的大衆活動,幾乎沒有。
要想找到一個全村性的組織為所有村民利益而齊心協力的事例,真是難上加難。
大多數組織僅僅是為特殊目的而成立起來的,隻不過是為了解決一時的需要。
它們的成員通常隻包括一部分村民。
雖然普通村民可以參加村中事務,甚至可以充當領導,但常常受到鄉紳的控制。
紳士在很大程度上決定鄉村生活的組織形式和方向。
由于實際環境的限制,清王朝對鄉村實施的控制體系并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
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有目的地準許鄉村和村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從而可以利用村民某些态度和組織為其統治服務。
然而由于這種統治體系并不完整,不可能保證清王朝的統治能夠長期維持下去,它留給危害安全的态度和活動出現的空間,跟那些有利于安全的一樣多。
這一體系允許社會分層和利益分歧的存在;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則,這可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但它同時阻礙了鄉村發展成為堅固的共同體,使之沒有能力在險惡的物質環境下解決實際生活的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中國鄉村是否安定,并不取決于村民維持安定的主觀意願,而取決于是否存在着破壞性力量。
中國鄉村的人口并不是同質的,但我們不需過于強調這一點。
從社會上來說,一個鄉村的居民通常分為兩大群體,即“紳”和“民”;從經濟上來說,可以劃分為富有的地主和貧窮的佃農,這條線雖然變動,但很清楚。
紳士的法律地位雖然并不是建立在财富(土地或其他方面)基礎之上,但由于紳士比普通百姓更易獲取财富,[240]因而社會地位和财富密切相關;這就是為什麼中國村莊的組織很少是全面的,而村民之間的合作經常很有限的原因之一。
雖然馬克思主義關于兩大鄉村群體之間存在着“階級鬥争”的觀點比較牽強,但看起來很明顯,他們之間也不存在着類似“共同社會關系”之類的東西。
[241]無論在哪個層面,其利益與目的都是不同的,由此而來的“關系沖突”[242]阻礙鄉村發展成為一個自治單位,一個切實地準備好應對不利環境的單位。
無論什麼樣的嚴重危機,都能置鄉村大衆于完全絕望的境地。
[243]在緊急事态面前,村民并不是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合力解決,而是各自行動;許多村民迫于形勢,不得不改變自己習慣上的立場和行為舉止。
本來就不穩定的政治和經濟平衡,很容易就遭到破壞。
在這種情況下,至多稱得上不完整的鄉村控制體系就遭到了嚴重破壞,幾乎不起什麼作用了。
不過,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值得一提。
在清帝國一些地區,特别是在華南,宗族組織常常把村莊凝聚成一個比其他地區要更緊密的單位。
宗族的存在,使得鄉村組織的形式稍有不同,給清王朝統治者帶來了一系列不同的問題。
下一章将要探讨宗族作為鄉村組織的角色,以及帝國控制對宗族的作用與反響。
*** [1]蕭一山《清代通史》,1923年版,第一冊,第563頁。
蕭一山在随後出版的篇幅要小些的《清代史》(1945年;上海1947年第三版)中設法解決了這一缺陷。
[2]ArthurH.Smith,VillageLife(1899),p.226;同樣參見p.228.HaroldE.Gorst,China(1899),pp.82and85,認為:“的确沒有哪一個國家的行政職權像中國這樣分散。
……村民習慣于管理自己的事務,擁有某種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權;這種自治權在其他地方找不到。
……這種自治權使村民享有很大的權力……地方事務完全由村社或地方‘議會’來處理,官府最信賴的人是村民投票選出來的市長。
”他還在同書第141頁中說:“市長……是由一般村民選出的。
”E.T.Williams,China,YesterdayandToday(1923),pp.118-136中引述Maine,Village-CommunitiesintheEastandWest:“按照古老之慣例,法律并不是上級對下級所下達的命令,而是村中長者的意志,即長者所說就是法律。
”他還認為,村民“選舉”出來的牌、甲和保等組織的頭人“代表”了村民們的利益,因此,村社的性質是“共和的”。
[3]RadhakamalMukerjee,DemocraciesoftheEast(1923),pp.181-182. [4]Leong(梁宇臯)和Tao(陶履恭),VillageandTownLife(1915),pp.5-6. [5]蕭一山《清代通史》,第100頁:“政府對于城鄉自治的事業,雖有幹涉之權,卻少幹涉之實。
”PaulM.A.Linebarger,GovernmentinRepublicanChina(1938),pp.138-139:“政府上層建築在形式上把中國人的世界禁锢在一起,但并未給它帶來活力。
雖然宗族、鄉村和‘會’是皇家注意的目标,但是皇帝并不能通過取消對它們的承認來消滅它們。
宗族、鄉村和‘會’不具有那種僅靠一道聖旨就能取消的不穩固的法律人格。
”CharlesDenby,ChinaandHerPeople(1905),II,pp.6-7:“雖然中國同俄國一樣都屬于封建專制,但是其政府制度中注入了許多民主之原則。
皇帝雖然是一個專制君主,但也是一個家長式之君主。
每個鄉村雖然由頭領統治,但其統治是父母般的。
這種統治仁慈溫和,法庭那種花錢又費力的俗套就可以免了。
” [6]HoseaB.Morse,TradeandAdministration(1913),p.59.還請參見同書第32—34頁:“中國政府是一種架構在民主之上的專制政體”,“美國政府是一種穩固地建立在市民會議上之政體。
……這……适用于今天之鄉村社會,也适用于經曆數世紀沿襲下來的,在細節上已作必要修正的當今中國鄉村社會。
” [7]JohnS.Burgess,TheGuildsofPeking(1928),p.27. [8]MartinC.Yang,AChineseVillage(1945),p.241.〔編者按:譯文參考張雄等譯《一個中國村莊——山東台頭》。
〕 [9]Ch’ienTuan-sheng(錢端升),GovernmentandPolitics(《中國的政府與政治》),1950年英文版,p.45。
[10]GeorgeSmith,China(1847),p.23。
亦見Huc,ChineseEmpire(1855),I,p.88,Huc作了相當混亂的闡述:“村莊……有市長作為自己的頭領,名叫‘鄉約’。
他是由普通村民自己選出來的。
……選舉時間各地不同。
他們負有警察之責,并在超出他們能力之外的事務上作為官員和村民的中介。
”C.MartinWilbur,VillageGovernmentinChina,p.40,未能對兩種類型之村莊領導人作出明确的區别。
[11]Yang(楊懋春),AChineseVillage,pp.173,181-182,185.FeiHsiao-t’ung(費孝通),China’sGentry(1953),pp.83-84指出,在雲南省一些地區,1947年到1948年間發現存在着兩種類型的村莊領導人:其一當地稱為“公家”,亦即鄰裡中“受過良好教育和富裕人家的家長”;其二是“鄉約”(雲南話發音為shang-yao),亦即輪流負責在官府和村民之間進行聯系之人。
這兩種人可以約略對應到MartinC.Yang提到的“非官方”和“官方”領導人。
[12]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73。
張之洞在1883年的一篇上奏中指出,在山西鄉村裡也發現社長存在。
參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14b。
[13]黃六鴻《福惠全書》,21/5a6-b和22/1a。
雖然黃六鴻也指出即使在人口不到100人的小村,莊頭也是選出來的,但是并不清楚這個規定是如何運作的。
[14]黃六鴻《福惠全書》,21/18b-21a。
[15]黃六鴻《福惠全書》,21/4a。
[16]《定州志》(1850),7/54b-57a。
有關1846年8月頒布的措施,參見同書7/52a-54a。
[17]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228. [18]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p.179-180.L.Donnat,Paysansencommunauté(1861),pp.137-138,描述了浙江甯波某鄉村莊長情況。
他說:“甯波府一鄉村之頭子叫莊長(鎮長),他是村民選出來的。
莊長也是村中的族長。
村中年齡最大、輩分最高的,就擔任族長,而且是終身的。
莊長因上了年紀而不能繼續擔任後,就要指定或委派繼任者,村民們就選擇在春季裡,聚集在村中寶塔前開會商讨。
此前,要張貼通知,說明什麼時候開會。
雖然不用投票,但至少要對着祖宗牌位表示願意選誰當莊長。
莊長之職能有時很繁重,而且無報酬。
……莊長雖然同知縣保持良好的關系,但同保長相比,在村民眼中仍然不是官府的代理人。
他保管族譜、戶籍記錄冊。
他也是村中最富有的人,捐獻許多财産作為村中公共資金。
村中最初的公共資金是由村民捐獻的;後續的補充,來自于去世而又無子女之富戶留下的财産。
祭祀祖宗費和節日花費,就來自于公共資金。
春季和秋季舉行重大節日慶典時,全村男女老少在莊長之指導下,依次排列。
”很明顯,該鄉村占支配地位的是宗族。
[19]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p.181-184. [20]Burgess,TheGuildsofPeking,p.27. [21]“長者”和“耆老”兩詞,意義并不相同。
概要解釋參見附錄三。
[22]DanielH.Kulp,CountryLife,I,pp.110-114. [23]ArthurSmith,VillageLife,p.227. [24]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5. [25]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6. [26]SamuelWellsWilliams,MiddleKingdom,I,p.483。
衛三畏把這些人誤稱作“長者”。
[27]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1. [28]ArthurSmith,VillageLife,pp.231-232. [29]如果把中國鄉村領袖同日本和印度的進行對比,是很有趣的。
KanichiAsakawa(朝河貫一),“NotesonVillageGovernment,”JournaloftheAmericanOrientalSociety,XXI(1911),pp.165and167,就有論及“村官”,其部分内容如下:“村長指派的方式很多。
……就村長的任命來說,據說關西的一般情況是,由曆史悠久但不一定是最富裕的宗族,父子相承;在關東,有的經由普選,有的經由非正式挑選産生,被選出的人或者終身擔任,或者輪值一年,要麼輪流擔任;由此而産生的結果是,關西之村官比關東之村官,雖然要高貴,工作卻悠閑。
……如果這真的是非常普遍的情況,那麼與此相比也有許多例外。
……未經大衆選舉或挑選之情況也很普遍。
……即使在選舉的情況下,政府當局經常行使否決權或命令重新選舉。
……從總體上來看,選舉或輪流擔任的情況不但比任命少得多,而且日益為任命所取代。
”朝河貫一在第168頁評論“首領”時補充說:“在每村,村長有六個左右的助手,一般稱‘組頭’(kumi-gashira),但有時也稱作‘長者’(toshiyori)、‘頭農’(osabyaku-shō)、‘老農’(otonabyaku-shō)……‘頭人’(osa-bito)和其他類似之稱呼。
……第一個稱呼‘組頭’表明,在一些情況下,村官首先來自于‘五人組’之頭人。
……其他稱呼似乎表明了首領不過是村中的主要農人。
比如,‘頭農’這一稱呼最近時期都還在一些地方使用,用來指雖無官位但其祖宗是大地主的農人。
首領通常是由村民在占主要地位之家庭中選出,并上報政府當局,任期為一年或多年。
……然而就某鄉村來說,選舉并不能阻止村官由固定的一些人來擔任。
……除了村長和首領之外,一般鄉村還有一個或多個長者,其職責在于監視村官之行為,提出建議和勸告,保護村民的最大利益,為村民服務。
長者從最受到尊敬的農人中選出,他們所得的報酬很少,或根本沒有。
他們所具有的影響,常常要比村長所具有的大,但是在正式文件中,他們的簽名和蓋印排在村長和首領之後。
”盡管中日兩國之間的鄉村領袖明顯不同,但均可區分為兩種類型,即經正式程序産生的和非經此程序産生的鄉村領袖。
根據B.H.Baden-Powell,TheIndianVillageCommunity(1896),p.19,和其他頁中所說,印度有兩種類型的鄉村:“單獨型”和“聯合型”,分别是南印度和北印度鄉村之特點。
在“單獨型”鄉村,有一名頭領,叫“帕特爾”(patel)或其他名字,是世襲的,很有勢力;而在“聯合型”鄉村,就沒有這樣的頭領,村中事務掌握在由長者組成的長老會手中,近代才有官派的頭人。
[30]FrancisNichols,ThroughHiddenShensi(1902),pp.126-127. [31]ChineseRepository,IV(1836),pp.413-414。
斜體為原作者所标〔編者按:譯本改為着重号〕。
[32]SamuelMossman,China:aBriefAccountoftheCountry(1867),p.258. [33]S.W.Williams,TheMiddleKingdom(1863),I,p.482. [34]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1945),pp.175-176. [35]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1945),pp.177-178. [36]ChineseRepository,IV,413-414,andMossman,China,p.258. [37]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p.178-179. [38]Burgess,TheGuildsofPeking(1928),p.26。
步濟時在第133—134頁中指出,一些行會之領袖同樣是選出來的:“由長者和更重要店鋪之老闆共同管理行會事務。
如果要問……這些人是如何選出來的,就會使西方人迷惑不解,因為在西方選舉程序中,沒聽說過這種程序:長者之地位,依普遍接受的标準來決定,自動地把他們帶進領導階層。
” [39]DanielH.Kulp,CountryLife(1925),I,chapter5. [40]ArthurH.Smith,VillageLife(1899),p.132. [41]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4. [42]ArthurH.Smith,VillageLife,p.132. [43]DanielKulp,CountryLife,p.115中作了如下有趣的觀察:“雖然目前有兩名士子被當作鄉村領袖,但他們仍然要在一些問題上同其他多達二十五人商量。
至于必須咨商和得到贊同的程度,要根據情況而定。
” [44]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5. [45]在清王朝建立之前相當長的一段曆史時期,情況也是如此。
Wittfogel(魏特夫)andFeng(馮家昇),HistoryofChineseSociety:Liao(907-1125),p.194:“在中國農村,農人劃分為各個階層。
村長自然來自上層群體,它的成員有充分的能力雇人代替到邊境服役;中間階層卻幾乎無此能力這樣做。
中間階層之下的下層村民,其處境如何,人們不得而知。
他們處于生活的邊緣,甚至受雇于上層和中層而成為他們的‘代役人’(即奴才)。
如果發生災害,下層村民必然首先賣身為奴隸,或逃荒,成為流民。
”他們随後在同書第489頁注釋29中,引用缪荃孫的話說:一部地方志記載,“于每村定有力人戶為村長”。
[46]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240:“台頭(TaiTou)村鄉村組織的第一個特點是目的消極。
……鄉村并無組織化的娛樂活動,無全村範圍内的社會組織,也沒有什麼保持街道清潔、提供純淨飲用水的統一方法,也沒有社區福利或地方發展的統一措施。
”19世紀中國鄉村就是如此。
不過,C.A.Anderson和MaryJ.Bowman,TheChinesePeasant:HisPhysicalAdaptationandSocialOrganization(1951),pp.154-173。
關于“村莊作為社區中心”,所持觀點更加積極,不過與楊的說法也并無實質性的沖突。
[47]該表是根據《定州志》卷六和卷七提供的資料編制而成的。
參見第一章中各表。
[48]參見本書第六章。
[49]《賀縣志》(1934),2/10b,引1890年舊志。
[50]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97. [51]王仁堪《王蘇州遺書》,3/1a-b中收錄的給山西巡撫張之洞的咨文〔編者按:《咨山西巡撫商定章程六條文》〕。
王仁堪在信中提議說,這樣的節日活動隻準在興旺發達的城鎮裡舉行;村子無論大小,都不能舉行宗教活動。
《南海縣志》在20/8a中記載說,南海縣同鄉廟有關的宗教遊行,給村民帶來的是痛苦。
值事向村民榨取錢财,許多村民不得不“典質而鬻女”。
如果敲詐勒索者得不到滿足,就會馬上唆使暴徒沖入拿不出錢财的村民家中,見什麼砸什麼,即使是房屋有時也被搗毀。
Nichols,ThroughHiddenShensi(1902),p.136描述了華北一鄉村的戲劇表演,說它和清帝國其他地方的類似戲劇相比并無明顯區别:“山西各鄉村村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戲劇表演,它每年在村中舞台舉行一次。
舞台由磚台搭成,頂棚用柱子支撐起來。
有的戲台背後,是固定的,上面畫着龍、鬼神等圖案。
各村事先就同旅行演出的戲班商定什麼時候到村演出。
演出費由村民支付,并無入場券和預定座位之類的東西。
全村村民随意站在戲台周圍,觀看演出。
至于演出内容,通常是曆史人物。
演出一般持續五六天。
” [52]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149. [53]YenKia-lok〔編者按:顔嘉祿,即顔任光〕,“BasisofDemocracy,”InternationalJournalofEthics,XXVIII(1917),pp.203-207. [54]《灤州志》(1898),8/24a-25a。
[55]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14b,張之洞1883年的一篇上奏。
[56]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97。
不過應該指出的是,這些廟宇由許多村子共享。
[57]ArthurSmith,VillageLife,pp.136-138. [58]《賀縣志》,2/12b,引1890年舊志。
還請參見第六章。
[59]其事例可以參見《廣州府志》卷67各頁的記載。
其他許多地方志在祭壇和廟宇部分也記載了類似資料。
[60]《容縣志》,27/4b、23b和24a。
[61]《學政全書》,7/18b-19a。
[62]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s,AgrarianChina(1939),p.12. [63]錢泳《履園叢話》(1870),21/14b-15a。
[64]《臨漳縣志》(1904),2/17a。
[65]Huc,ChineseEmpire(1855),II.292-293。
這段引文的第一個看法并不正确。
有關軍事和行政等重要用途的大道,由清政府進行管理,衆多州縣官員維修分布在其管轄州縣内的道路。
[66]《花縣志》,9/26b-27a。
還請參見《佛山忠義鄉志》,7/12a-15b;《九江儒林鄉志》,4/69a-74a;《靈山縣志》,4/51a-b。
[67]在無數個事例中,可以參見下列地方志中的記載:《嚴州府志》,5/13b-25a;《佛山忠義鄉志》,3/58b;《衡州府志》(1875),9/4a-19b;《沔陽州志》,卷三《建置》,47a;《續修廬州府志》,1/3a-15b;《泰伯梅裡志》(1897),卷三各頁;《杭州府志》,卷七各頁。
[68]《莘縣志》,卷二之六,2a-3b:分布在鄉間的66座橋梁,其中45座由紳士私人修建;《昆陽州志》(1839),7/4a:分布在鄉間的28座橋梁中,正好一半由“士民捐資倡建”。
還請參見:《天津府志》,21/22b-36b;《清遠縣志》,4/35a;《尋甸州志》,6/8a-b;《南甯府志》,2/11a-15b。
幾座橋梁是由普通百姓修建的,比如《确山縣志》(1931)18/18a中就記述說:“李德裕者,西八保農人也,本集……有橋曰子房橋……兩端被雨沖……因自出己囊,鸠工庀材……俾成坦途。
……此鹹豐年間事也。
又李毛者,南十保人也,家貧,為人牧豬,終年不着襪履,呼為李鐵腳。
光緒初,因霸王台迤路阻小河,人多病涉,乃罄其所積,傭赀創建石橋一座。
工峻,即入霸台寺為僧。
”這種情況非常罕見,并不能改變總的情況。
[69]GeorgeSmith,China(1847),p.228. [70]《佛山忠義鄉志》,7/10a-12a;《信宜縣志》(1889),卷二之五,2a-b。
[71]《戶部則例續纂》(1796)2/7a中記述了這一措施:“民間農田……如有各自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渠堰等項,蓄水以備灌田,明有界限,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按其所灌田禾畝數,照侵占他人田畝例治罪。
” [72]畢沅1776年的一篇上奏。
引見《皇清奏議》,64/20b-21a。
[73]《同官縣志》(1944)7/3b中概括了有關地方上的規定:“同民向不知水利……迄同治十一年,知縣王兆慶勸民開渠,然猶在附城、南關、灰堆坡、王益村等處,而各鄉鎮未有也。
” [74]費孝通《江村經濟》(1939),第172頁;Kulp,CountryLife(1925),pp.206-217。
[75]《東莞縣志》,21/12a-b。
[76]《清遠縣志》,5/12a-14b。
[77]《續修廬州府志》,13/22b。
[78]《廣西通志輯要》(1890),5/32b。
[79]《廣西通志輯要》,9/30b。
[80]《翼城縣志》,30/6b。
具體情況沒有說明。
[81]《花縣志》,2/12b。
[82]《邯鄲縣志》,3/5b-10b。
[83]《花縣志》,9/27a。
[84]《東莞縣志》,70/6a。
[85]《續修廬州府志》,28/17b。
[86]M.S.Bell,China(1884),I,p.123. [87]ArthurSmith,VillageL
據一個地方志修纂者說: ……士習尚質樸,或親鋤耒,初無把持鄉裡,訾議時政者。
然舊俗于子弟博取青衫後,多不使求上進。
[217] 了解了這一點之後,接下來就開始探讨紳士在鄉村中的角色。
一個鄉村的發展,極大程度取決于紳士——退職官員和擁有頭銜的士子——為有限的組織和活動提供的領導。
經過科舉訓練、擁有特殊社會地位的人,積極推行社區活動,包括修建灌溉和防洪工程、修路、架橋、擺渡、解決地方争端、創辦地方防禦組織,等等。
[218]毫不誇張地說,紳士是鄉村組織的基石。
沒有紳士,鄉村雖然也能生存下去,但是很難有任何組織完善的村社生活,以及像樣的組織活動。
隻要紳士有意維持其所在村社的秩序與繁榮,他們的領導和活動就會廣泛地為他們的鄉鄰帶來福祉。
在事實上,他們會設法保護地方利益,反對官府種種侵犯——如反對州縣官員及其走卒的敲詐勒索或腐敗行為。
他們的學識和特殊地位經常使他們有能力進行公開反抗,甚至使冤屈得到補償。
[219] 然而,如果從上述情況中就推斷紳士作為一個團體,同清政府的關系是敵對的,那是錯誤的。
相反,退職官員和擁有頭銜或野心的士子常常維護清王朝的統治。
作為士子,他們一般要準備或參加競争性的科舉考試;因此,他們的态度和立場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欽定儒學的左右。
在總體上,他們忠于皇帝;即使他們沒有什麼官職、沒有什麼政治職責。
官員暫時或永久退職回家鄉之後,無意同清政府作對,也無意向朝廷挑戰。
雖然知識分子并沒有官員那樣的地位,但他們是未來的官員;或者用19世紀一位西方學者的話來說,“他們是懷着期待的人”。
[220]除非一位士子的期待完全落空,他一般就甯可維護現存政權,也不要政治動蕩。
即使是擁有紳士地位者,其目的僅僅是“保護自己家人及鄉鄰免受專制權力侵犯”,[221]而達到這一目的的前提條件是授予他們身份的政權得到人民的普遍承認。
因此,他們也傾向于維護現存政權。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紳士發揮着穩定鄉村社會的作用。
清王朝各代皇帝擁有充分理由,利用紳士來統治鄉村;事實上,他們在一定程度上通過設法控制紳士,以達到控制鄉村的目的。
然而對清王朝統治者來說,不幸的是,正常情況并不總是存在。
有時,紳士所起的是破壞而非穩定的作用。
擁有特權地位者,常常被自己的短視、自私而蒙蔽了眼睛,他們的所作所為(或許是不知不覺的)不但危害了自己鄉鄰的利益,而且危害了清王朝統治者的利益。
自從早些時候起,鄉紳就以剝削和欺壓普通村民而臭名遠揚。
18世紀的一位曆史學家提到明王朝情況時就說,“缙紳居鄉者,亦多倚勢恃強,視細民為弱肉”。
[222]事實證明,這種情況在清代繼續存在,康熙帝在1682年就發現很有必要派出一些高級官員作為欽差大臣巡察豪強虐民的情況。
[223]乾隆帝于1747年發布上谕,又有如下言語: 從前各處鄉紳,恃勢武斷,淩虐桑梓,欺侮鄰民,大為地方之害。
及雍正年間,加意整饬,嚴行禁止,各紳士始知遵守法度。
……乃近日舊習複萌,竟有不顧功令,恣意妄行。
各省未必無此,而閩省為尤甚。
[224] 雖然清王朝發布了一系列禁止令,采取了一些懲罰措施,但是一些紳士依然故我地欺壓村民。
雖然有一些特别惡劣或運氣不好的紳士受到“褫革”的懲罰,[225]但是絕大多數紳士仍然享有優勢地位,仍然可以用此地位來剝削并犧牲普通村民的利益,為自己牟利。
前面已經看到,紳士作為納稅人,享有清王朝給予的特殊恩惠,常常利用他們的地位來轉嫁本來由他們承擔的一些義務。
[226]擁有特權地位者,經常采取武力或欺騙手段謀取物質利益;而這又反過來進一步增強了他們的勢力,使他們更貪婪。
在勢力非常強大的紳士面前,即使是勢力略遜的士子,也不總是能保護自己;[227]普通村民就更是常常完全任他們宰割了。
前面已經指出了劣紳所采取的一些剝削欺壓手段,但還可以補充一些事例,以說明劣紳在鄉村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廣東一些州縣,大戶定期派打手,攜帶武器,武力收割村民在沙田上種植的莊稼;這種方式稱為“占沙”。
[228]在山西,襄陵和臨汾兩地都依靠平水河河水灌溉。
大戶獨斷“水利”;普通農人如果不從他們那裡購買“水券”,是得不到水的。
這種不公平狀況一直存在,終于爆發了強烈的反抗,在1851年引起清政府的注意。
[229]江蘇泰興縣有名武舉,聽說有名村民儲藏了一些銀子,就誣告他販賣私鹽,搶走他所有的财産。
這個擁有頭銜的惡棍,一直到1897年才受到懲罰。
[230]有時,鄉紳自己制定律條。
在江西一些州縣,“大戶”私自為村鎮制定禁約規條: 貧人有犯,并不鳴官,或裹以竹簍,沉置水中,或開掘土坑,活埋緻死,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
[231] 就像我們在讨論鄉村團練時所指出的,有勢力者利用地方防禦事務上下其手。
1860年代,兩廣總督概括了兩廣的流行情況: 其不賢之紳,借以漁利婪賄……甚而細民、裡長、武生、文童……挾衆以号令一邑。
……大紳引為爪牙,長吏假之詞色。
[232] 無恥的紳士會毫不猶豫地采取欺騙敲詐手段,達到牟取非法收入或保護既得利益的目的。
關于牟取非法收入的事例,可以見之于廣東香山縣。
根據《香山縣志》的記載,農人(包括佃農和自耕農)自己組織起來,保護自己的土地和莊稼,反抗搶劫者。
自從17世紀最後25年以來,他們的自我保護組織一直存在。
然而到19世紀,順德有兩名退職回家的高級官員,得到清政府的授權,組織團練。
他們以此為借口,将香山縣各村的自衛組織納入一個範圍廣泛的組織,然後向農人索取越來越多的捐款。
最後收集的款項達200,000兩銀子,而實際總花費不到80,000兩。
這兩名退職官員從來沒有提供什麼收支清單。
[233] 關于采取欺騙敲詐手段以保護既得利益的事例,可以見之于廣東東莞縣。
1889年,當地地方官和一些紳士為官地租金發生了争執。
紳士召開了“全邑會議”,讨論反對地方官的措施。
在這些地方領袖中,有一名進士、一名舉人和一名捐了個三品官銜的監生。
在他們的領導下,會議決定向知府請願,要求他适當體恤“公産”。
明顯在他們慫恿下,全縣“士民”聯名簽發了支持他們的告示。
知府回答說: 該縣士民标貼長紅雲:“合縣義舉,仰給于斯。
”……本部堂明知該邑士民所标長紅,即系該紳等所貼,不過借此為詞,縣中如責成經理,則雲:“衆怒所在,不敢經營。
”借以為推延地步。
[234] 知府或許并不十分公正,但是正如事态進一步發展所顯示的,他的指控未必完全沒有根據。
[235] 雖然并不是所有紳士都是自私的或欺壓村民的,但是“公正紳士”的穩定作用被“劣紳”的所作所為所抵消。
欺壓鄉鄰的鄉村精英變成了其所在村社的破壞性力量;從長遠觀點來看,其破壞性并不僅僅是損害了可能存在于他們身上的“團結的社會關系”,[236]而且還破壞了中國鄉村的經濟平衡。
他們損人利己,很少把自己的精力和财力貢獻出來發展自己所在的村子。
他們中許多“名流”選擇居住在鄉鎮或城市,特别是在取得相當财富和地位之後。
在那裡,他們覺得更有安全感,更有威望,活動範圍更大。
[237]他們聽任自己家鄉在惡劣環境下掙紮或衰敗。
在這種情況下,紳士不但不再是清政府可以利用的統治鄉村的輔助力量,反而在社會動蕩時期,更容易引起農民的不滿和反抗;即使他們并未公開地或直接地同地方官員發生沖突,但也阻撓了清王朝實現維持對鄉村統治秩序的期望。
在他們變成實際上的煽動性力量(秘密加入“賊”,[238]或是積極發動民變[239])之時,他們對清王朝統治本身就構成了直接威脅。
總結 證據顯示帝國控制從來沒有那麼徹底和完備,以緻讓地方組織不可能出現,讓地方自主變得不需要,或讓鄉村居民完全服從。
規模和繁榮都達到一定程度的鄉村,展示出村社生活的狀況;在不同環境下,各種村社活動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護地方利益。
隻要這些活動是為村民總體利益服務的,它們就會對鄉村生活的穩定發揮作用,因而也就間接地有利于清王朝的統治;這一情況部分地解釋了這一事實:為什麼一直到相當晚近時期,清政府在維持對廣闊鄉村的控制上不曾遇到什麼嚴重困難,即使它的各種基層控制機制的運行情況并不完全令人滿意。
雖然清政府通常不幹涉鄉村組織和活動,但是中國鄉村并沒有享受過真正的自治,或表現出真正的民主社會特征。
雖然許多鄉村都有組織存在,但并不是所有鄉村都成立了組織;即使在有組織存在的鄉村,公共活動的範圍不僅有限,而且所有村民在平等基礎上進行的大衆活動,幾乎沒有。
要想找到一個全村性的組織為所有村民利益而齊心協力的事例,真是難上加難。
大多數組織僅僅是為特殊目的而成立起來的,隻不過是為了解決一時的需要。
它們的成員通常隻包括一部分村民。
雖然普通村民可以參加村中事務,甚至可以充當領導,但常常受到鄉紳的控制。
紳士在很大程度上決定鄉村生活的組織形式和方向。
由于實際環境的限制,清王朝對鄉村實施的控制體系并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
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有目的地準許鄉村和村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從而可以利用村民某些态度和組織為其統治服務。
然而由于這種統治體系并不完整,不可能保證清王朝的統治能夠長期維持下去,它留給危害安全的态度和活動出現的空間,跟那些有利于安全的一樣多。
這一體系允許社會分層和利益分歧的存在;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則,這可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但它同時阻礙了鄉村發展成為堅固的共同體,使之沒有能力在險惡的物質環境下解決實際生活的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中國鄉村是否安定,并不取決于村民維持安定的主觀意願,而取決于是否存在着破壞性力量。
中國鄉村的人口并不是同質的,但我們不需過于強調這一點。
從社會上來說,一個鄉村的居民通常分為兩大群體,即“紳”和“民”;從經濟上來說,可以劃分為富有的地主和貧窮的佃農,這條線雖然變動,但很清楚。
紳士的法律地位雖然并不是建立在财富(土地或其他方面)基礎之上,但由于紳士比普通百姓更易獲取财富,[240]因而社會地位和财富密切相關;這就是為什麼中國村莊的組織很少是全面的,而村民之間的合作經常很有限的原因之一。
雖然馬克思主義關于兩大鄉村群體之間存在着“階級鬥争”的觀點比較牽強,但看起來很明顯,他們之間也不存在着類似“共同社會關系”之類的東西。
[241]無論在哪個層面,其利益與目的都是不同的,由此而來的“關系沖突”[242]阻礙鄉村發展成為一個自治單位,一個切實地準備好應對不利環境的單位。
無論什麼樣的嚴重危機,都能置鄉村大衆于完全絕望的境地。
[243]在緊急事态面前,村民并不是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合力解決,而是各自行動;許多村民迫于形勢,不得不改變自己習慣上的立場和行為舉止。
本來就不穩定的政治和經濟平衡,很容易就遭到破壞。
在這種情況下,至多稱得上不完整的鄉村控制體系就遭到了嚴重破壞,幾乎不起什麼作用了。
不過,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值得一提。
在清帝國一些地區,特别是在華南,宗族組織常常把村莊凝聚成一個比其他地區要更緊密的單位。
宗族的存在,使得鄉村組織的形式稍有不同,給清王朝統治者帶來了一系列不同的問題。
下一章将要探讨宗族作為鄉村組織的角色,以及帝國控制對宗族的作用與反響。
*** [1]蕭一山《清代通史》,1923年版,第一冊,第563頁。
蕭一山在随後出版的篇幅要小些的《清代史》(1945年;上海1947年第三版)中設法解決了這一缺陷。
[2]ArthurH.Smith,VillageLife(1899),p.226;同樣參見p.228.HaroldE.Gorst,China(1899),pp.82and85,認為:“的确沒有哪一個國家的行政職權像中國這樣分散。
……村民習慣于管理自己的事務,擁有某種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權;這種自治權在其他地方找不到。
……這種自治權使村民享有很大的權力……地方事務完全由村社或地方‘議會’來處理,官府最信賴的人是村民投票選出來的市長。
”他還在同書第141頁中說:“市長……是由一般村民選出的。
”E.T.Williams,China,YesterdayandToday(1923),pp.118-136中引述Maine,Village-CommunitiesintheEastandWest:“按照古老之慣例,法律并不是上級對下級所下達的命令,而是村中長者的意志,即長者所說就是法律。
”他還認為,村民“選舉”出來的牌、甲和保等組織的頭人“代表”了村民們的利益,因此,村社的性質是“共和的”。
[3]RadhakamalMukerjee,DemocraciesoftheEast(1923),pp.181-182. [4]Leong(梁宇臯)和Tao(陶履恭),VillageandTownLife(1915),pp.5-6. [5]蕭一山《清代通史》,第100頁:“政府對于城鄉自治的事業,雖有幹涉之權,卻少幹涉之實。
”PaulM.A.Linebarger,GovernmentinRepublicanChina(1938),pp.138-139:“政府上層建築在形式上把中國人的世界禁锢在一起,但并未給它帶來活力。
雖然宗族、鄉村和‘會’是皇家注意的目标,但是皇帝并不能通過取消對它們的承認來消滅它們。
宗族、鄉村和‘會’不具有那種僅靠一道聖旨就能取消的不穩固的法律人格。
”CharlesDenby,ChinaandHerPeople(1905),II,pp.6-7:“雖然中國同俄國一樣都屬于封建專制,但是其政府制度中注入了許多民主之原則。
皇帝雖然是一個專制君主,但也是一個家長式之君主。
每個鄉村雖然由頭領統治,但其統治是父母般的。
這種統治仁慈溫和,法庭那種花錢又費力的俗套就可以免了。
” [6]HoseaB.Morse,TradeandAdministration(1913),p.59.還請參見同書第32—34頁:“中國政府是一種架構在民主之上的專制政體”,“美國政府是一種穩固地建立在市民會議上之政體。
……這……适用于今天之鄉村社會,也适用于經曆數世紀沿襲下來的,在細節上已作必要修正的當今中國鄉村社會。
” [7]JohnS.Burgess,TheGuildsofPeking(1928),p.27. [8]MartinC.Yang,AChineseVillage(1945),p.241.〔編者按:譯文參考張雄等譯《一個中國村莊——山東台頭》。
〕 [9]Ch’ienTuan-sheng(錢端升),GovernmentandPolitics(《中國的政府與政治》),1950年英文版,p.45。
[10]GeorgeSmith,China(1847),p.23。
亦見Huc,ChineseEmpire(1855),I,p.88,Huc作了相當混亂的闡述:“村莊……有市長作為自己的頭領,名叫‘鄉約’。
他是由普通村民自己選出來的。
……選舉時間各地不同。
他們負有警察之責,并在超出他們能力之外的事務上作為官員和村民的中介。
”C.MartinWilbur,VillageGovernmentinChina,p.40,未能對兩種類型之村莊領導人作出明确的區别。
[11]Yang(楊懋春),AChineseVillage,pp.173,181-182,185.FeiHsiao-t’ung(費孝通),China’sGentry(1953),pp.83-84指出,在雲南省一些地區,1947年到1948年間發現存在着兩種類型的村莊領導人:其一當地稱為“公家”,亦即鄰裡中“受過良好教育和富裕人家的家長”;其二是“鄉約”(雲南話發音為shang-yao),亦即輪流負責在官府和村民之間進行聯系之人。
這兩種人可以約略對應到MartinC.Yang提到的“非官方”和“官方”領導人。
[12]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73。
張之洞在1883年的一篇上奏中指出,在山西鄉村裡也發現社長存在。
參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14b。
[13]黃六鴻《福惠全書》,21/5a6-b和22/1a。
雖然黃六鴻也指出即使在人口不到100人的小村,莊頭也是選出來的,但是并不清楚這個規定是如何運作的。
[14]黃六鴻《福惠全書》,21/18b-21a。
[15]黃六鴻《福惠全書》,21/4a。
[16]《定州志》(1850),7/54b-57a。
有關1846年8月頒布的措施,參見同書7/52a-54a。
[17]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228. [18]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p.179-180.L.Donnat,Paysansencommunauté(1861),pp.137-138,描述了浙江甯波某鄉村莊長情況。
他說:“甯波府一鄉村之頭子叫莊長(鎮長),他是村民選出來的。
莊長也是村中的族長。
村中年齡最大、輩分最高的,就擔任族長,而且是終身的。
莊長因上了年紀而不能繼續擔任後,就要指定或委派繼任者,村民們就選擇在春季裡,聚集在村中寶塔前開會商讨。
此前,要張貼通知,說明什麼時候開會。
雖然不用投票,但至少要對着祖宗牌位表示願意選誰當莊長。
莊長之職能有時很繁重,而且無報酬。
……莊長雖然同知縣保持良好的關系,但同保長相比,在村民眼中仍然不是官府的代理人。
他保管族譜、戶籍記錄冊。
他也是村中最富有的人,捐獻許多财産作為村中公共資金。
村中最初的公共資金是由村民捐獻的;後續的補充,來自于去世而又無子女之富戶留下的财産。
祭祀祖宗費和節日花費,就來自于公共資金。
春季和秋季舉行重大節日慶典時,全村男女老少在莊長之指導下,依次排列。
”很明顯,該鄉村占支配地位的是宗族。
[19]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p.181-184. [20]Burgess,TheGuildsofPeking,p.27. [21]“長者”和“耆老”兩詞,意義并不相同。
概要解釋參見附錄三。
[22]DanielH.Kulp,CountryLife,I,pp.110-114. [23]ArthurSmith,VillageLife,p.227. [24]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5. [25]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6. [26]SamuelWellsWilliams,MiddleKingdom,I,p.483。
衛三畏把這些人誤稱作“長者”。
[27]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1. [28]ArthurSmith,VillageLife,pp.231-232. [29]如果把中國鄉村領袖同日本和印度的進行對比,是很有趣的。
KanichiAsakawa(朝河貫一),“NotesonVillageGovernment,”JournaloftheAmericanOrientalSociety,XXI(1911),pp.165and167,就有論及“村官”,其部分内容如下:“村長指派的方式很多。
……就村長的任命來說,據說關西的一般情況是,由曆史悠久但不一定是最富裕的宗族,父子相承;在關東,有的經由普選,有的經由非正式挑選産生,被選出的人或者終身擔任,或者輪值一年,要麼輪流擔任;由此而産生的結果是,關西之村官比關東之村官,雖然要高貴,工作卻悠閑。
……如果這真的是非常普遍的情況,那麼與此相比也有許多例外。
……未經大衆選舉或挑選之情況也很普遍。
……即使在選舉的情況下,政府當局經常行使否決權或命令重新選舉。
……從總體上來看,選舉或輪流擔任的情況不但比任命少得多,而且日益為任命所取代。
”朝河貫一在第168頁評論“首領”時補充說:“在每村,村長有六個左右的助手,一般稱‘組頭’(kumi-gashira),但有時也稱作‘長者’(toshiyori)、‘頭農’(osabyaku-shō)、‘老農’(otonabyaku-shō)……‘頭人’(osa-bito)和其他類似之稱呼。
……第一個稱呼‘組頭’表明,在一些情況下,村官首先來自于‘五人組’之頭人。
……其他稱呼似乎表明了首領不過是村中的主要農人。
比如,‘頭農’這一稱呼最近時期都還在一些地方使用,用來指雖無官位但其祖宗是大地主的農人。
首領通常是由村民在占主要地位之家庭中選出,并上報政府當局,任期為一年或多年。
……然而就某鄉村來說,選舉并不能阻止村官由固定的一些人來擔任。
……除了村長和首領之外,一般鄉村還有一個或多個長者,其職責在于監視村官之行為,提出建議和勸告,保護村民的最大利益,為村民服務。
長者從最受到尊敬的農人中選出,他們所得的報酬很少,或根本沒有。
他們所具有的影響,常常要比村長所具有的大,但是在正式文件中,他們的簽名和蓋印排在村長和首領之後。
”盡管中日兩國之間的鄉村領袖明顯不同,但均可區分為兩種類型,即經正式程序産生的和非經此程序産生的鄉村領袖。
根據B.H.Baden-Powell,TheIndianVillageCommunity(1896),p.19,和其他頁中所說,印度有兩種類型的鄉村:“單獨型”和“聯合型”,分别是南印度和北印度鄉村之特點。
在“單獨型”鄉村,有一名頭領,叫“帕特爾”(patel)或其他名字,是世襲的,很有勢力;而在“聯合型”鄉村,就沒有這樣的頭領,村中事務掌握在由長者組成的長老會手中,近代才有官派的頭人。
[30]FrancisNichols,ThroughHiddenShensi(1902),pp.126-127. [31]ChineseRepository,IV(1836),pp.413-414。
斜體為原作者所标〔編者按:譯本改為着重号〕。
[32]SamuelMossman,China:aBriefAccountoftheCountry(1867),p.258. [33]S.W.Williams,TheMiddleKingdom(1863),I,p.482. [34]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1945),pp.175-176. [35]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1945),pp.177-178. [36]ChineseRepository,IV,413-414,andMossman,China,p.258. [37]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p.178-179. [38]Burgess,TheGuildsofPeking(1928),p.26。
步濟時在第133—134頁中指出,一些行會之領袖同樣是選出來的:“由長者和更重要店鋪之老闆共同管理行會事務。
如果要問……這些人是如何選出來的,就會使西方人迷惑不解,因為在西方選舉程序中,沒聽說過這種程序:長者之地位,依普遍接受的标準來決定,自動地把他們帶進領導階層。
” [39]DanielH.Kulp,CountryLife(1925),I,chapter5. [40]ArthurH.Smith,VillageLife(1899),p.132. [41]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4. [42]ArthurH.Smith,VillageLife,p.132. [43]DanielKulp,CountryLife,p.115中作了如下有趣的觀察:“雖然目前有兩名士子被當作鄉村領袖,但他們仍然要在一些問題上同其他多達二十五人商量。
至于必須咨商和得到贊同的程度,要根據情況而定。
” [44]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5. [45]在清王朝建立之前相當長的一段曆史時期,情況也是如此。
Wittfogel(魏特夫)andFeng(馮家昇),HistoryofChineseSociety:Liao(907-1125),p.194:“在中國農村,農人劃分為各個階層。
村長自然來自上層群體,它的成員有充分的能力雇人代替到邊境服役;中間階層卻幾乎無此能力這樣做。
中間階層之下的下層村民,其處境如何,人們不得而知。
他們處于生活的邊緣,甚至受雇于上層和中層而成為他們的‘代役人’(即奴才)。
如果發生災害,下層村民必然首先賣身為奴隸,或逃荒,成為流民。
”他們随後在同書第489頁注釋29中,引用缪荃孫的話說:一部地方志記載,“于每村定有力人戶為村長”。
[46]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240:“台頭(TaiTou)村鄉村組織的第一個特點是目的消極。
……鄉村并無組織化的娛樂活動,無全村範圍内的社會組織,也沒有什麼保持街道清潔、提供純淨飲用水的統一方法,也沒有社區福利或地方發展的統一措施。
”19世紀中國鄉村就是如此。
不過,C.A.Anderson和MaryJ.Bowman,TheChinesePeasant:HisPhysicalAdaptationandSocialOrganization(1951),pp.154-173。
關于“村莊作為社區中心”,所持觀點更加積極,不過與楊的說法也并無實質性的沖突。
[47]該表是根據《定州志》卷六和卷七提供的資料編制而成的。
參見第一章中各表。
[48]參見本書第六章。
[49]《賀縣志》(1934),2/10b,引1890年舊志。
[50]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97. [51]王仁堪《王蘇州遺書》,3/1a-b中收錄的給山西巡撫張之洞的咨文〔編者按:《咨山西巡撫商定章程六條文》〕。
王仁堪在信中提議說,這樣的節日活動隻準在興旺發達的城鎮裡舉行;村子無論大小,都不能舉行宗教活動。
《南海縣志》在20/8a中記載說,南海縣同鄉廟有關的宗教遊行,給村民帶來的是痛苦。
值事向村民榨取錢财,許多村民不得不“典質而鬻女”。
如果敲詐勒索者得不到滿足,就會馬上唆使暴徒沖入拿不出錢财的村民家中,見什麼砸什麼,即使是房屋有時也被搗毀。
Nichols,ThroughHiddenShensi(1902),p.136描述了華北一鄉村的戲劇表演,說它和清帝國其他地方的類似戲劇相比并無明顯區别:“山西各鄉村村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戲劇表演,它每年在村中舞台舉行一次。
舞台由磚台搭成,頂棚用柱子支撐起來。
有的戲台背後,是固定的,上面畫着龍、鬼神等圖案。
各村事先就同旅行演出的戲班商定什麼時候到村演出。
演出費由村民支付,并無入場券和預定座位之類的東西。
全村村民随意站在戲台周圍,觀看演出。
至于演出内容,通常是曆史人物。
演出一般持續五六天。
” [52]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149. [53]YenKia-lok〔編者按:顔嘉祿,即顔任光〕,“BasisofDemocracy,”InternationalJournalofEthics,XXVIII(1917),pp.203-207. [54]《灤州志》(1898),8/24a-25a。
[55]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14b,張之洞1883年的一篇上奏。
[56]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97。
不過應該指出的是,這些廟宇由許多村子共享。
[57]ArthurSmith,VillageLife,pp.136-138. [58]《賀縣志》,2/12b,引1890年舊志。
還請參見第六章。
[59]其事例可以參見《廣州府志》卷67各頁的記載。
其他許多地方志在祭壇和廟宇部分也記載了類似資料。
[60]《容縣志》,27/4b、23b和24a。
[61]《學政全書》,7/18b-19a。
[62]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s,AgrarianChina(1939),p.12. [63]錢泳《履園叢話》(1870),21/14b-15a。
[64]《臨漳縣志》(1904),2/17a。
[65]Huc,ChineseEmpire(1855),II.292-293。
這段引文的第一個看法并不正确。
有關軍事和行政等重要用途的大道,由清政府進行管理,衆多州縣官員維修分布在其管轄州縣内的道路。
[66]《花縣志》,9/26b-27a。
還請參見《佛山忠義鄉志》,7/12a-15b;《九江儒林鄉志》,4/69a-74a;《靈山縣志》,4/51a-b。
[67]在無數個事例中,可以參見下列地方志中的記載:《嚴州府志》,5/13b-25a;《佛山忠義鄉志》,3/58b;《衡州府志》(1875),9/4a-19b;《沔陽州志》,卷三《建置》,47a;《續修廬州府志》,1/3a-15b;《泰伯梅裡志》(1897),卷三各頁;《杭州府志》,卷七各頁。
[68]《莘縣志》,卷二之六,2a-3b:分布在鄉間的66座橋梁,其中45座由紳士私人修建;《昆陽州志》(1839),7/4a:分布在鄉間的28座橋梁中,正好一半由“士民捐資倡建”。
還請參見:《天津府志》,21/22b-36b;《清遠縣志》,4/35a;《尋甸州志》,6/8a-b;《南甯府志》,2/11a-15b。
幾座橋梁是由普通百姓修建的,比如《确山縣志》(1931)18/18a中就記述說:“李德裕者,西八保農人也,本集……有橋曰子房橋……兩端被雨沖……因自出己囊,鸠工庀材……俾成坦途。
……此鹹豐年間事也。
又李毛者,南十保人也,家貧,為人牧豬,終年不着襪履,呼為李鐵腳。
光緒初,因霸王台迤路阻小河,人多病涉,乃罄其所積,傭赀創建石橋一座。
工峻,即入霸台寺為僧。
”這種情況非常罕見,并不能改變總的情況。
[69]GeorgeSmith,China(1847),p.228. [70]《佛山忠義鄉志》,7/10a-12a;《信宜縣志》(1889),卷二之五,2a-b。
[71]《戶部則例續纂》(1796)2/7a中記述了這一措施:“民間農田……如有各自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渠堰等項,蓄水以備灌田,明有界限,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按其所灌田禾畝數,照侵占他人田畝例治罪。
” [72]畢沅1776年的一篇上奏。
引見《皇清奏議》,64/20b-21a。
[73]《同官縣志》(1944)7/3b中概括了有關地方上的規定:“同民向不知水利……迄同治十一年,知縣王兆慶勸民開渠,然猶在附城、南關、灰堆坡、王益村等處,而各鄉鎮未有也。
” [74]費孝通《江村經濟》(1939),第172頁;Kulp,CountryLife(1925),pp.206-217。
[75]《東莞縣志》,21/12a-b。
[76]《清遠縣志》,5/12a-14b。
[77]《續修廬州府志》,13/22b。
[78]《廣西通志輯要》(1890),5/32b。
[79]《廣西通志輯要》,9/30b。
[80]《翼城縣志》,30/6b。
具體情況沒有說明。
[81]《花縣志》,2/12b。
[82]《邯鄲縣志》,3/5b-10b。
[83]《花縣志》,9/27a。
[84]《東莞縣志》,70/6a。
[85]《續修廬州府志》,28/17b。
[86]M.S.Bell,China(1884),I,p.123. [87]ArthurSmith,Villa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