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鄉村控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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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e(1899),p.233.
[88]《佛山忠義鄉志》,4/50a-66a。
[89]《花縣志》,2/14a-b。
[90]《南海縣志》,2/51a。
[91]《南海縣志》,8/2a-b。
[92]《正定縣志》,5/35a-b和40a-b。
[93]《沔陽州志》,卷三《建置》,11a-12a。
[94]《沔陽州志》,卷三《建置》,20b-34b。
[95]《南昌縣志》,6/1a-b。
[96]其事例可以參見《蔚州志》,4/12b-13b;《南甯府志》,2/15b-19b;《佛山忠義鄉志》,3/51a-52a。
[97]《南昌縣志》,附錄《南昌紀事》,13/1b-3b。
[98]例見《廣州府志》,142/31a;《東莞縣志》,56/11a和67/7b;《續修廬州府志》,54/6a-b等處;《徐州府志》(1874),卷22下,9b-10a和13b;《邯鄲縣志》,10/32b。
[99]《續修廬州府志》,13/46a-47a。
〔編者按:這位知府是李炳濤。
〕紳士敲詐勒索之行為,并不僅限于廬州府。
比如,《南海縣志》就在8/6a-b中記載了一個發生于廣東的事例:有名六品官在退職以後成為一個負責整修防洪堤岸組織的負責人,他在1908年企圖侵吞超過三千兩銀子。
[100]Huc,ChineseEmpire(1885),II,pp.323-325. [101]《鹿邑縣志》,9/3b。
[102]Burgess,Guilds(1928),p.27. [103]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p.163-164. [104]RobertK.Douglas,SocietyinChina(1894),pp.113-114. [105]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21/21a-b。
〔編者按:《禁偷割秋禾谕》。
〕 [106]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32/4b-5a。
〔編者按:江西巡撫德馨《确查江西丁漕積弊并設法整頓疏》,光緒十一年。
〕 [107]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32/19b,翰林院侍讀王邦玺的一篇上奏。
〔編者按:《縷陳丁漕利弊戶口耗傷情形疏》,光緒十年。
〕 [108]丁日昌《撫吳公牍》,45/10b。
[109]《南海縣志》,22/3a。
[110]《九江儒林鄉志》,21/30a。
其他事例引見第八章。
[111]Douglas,SocietyinChina(1894),p.113. [112]例見:《東莞縣志》,68/5b、15a-16a和70/8a、12b、15b;《續修廬州府志》,54/9a和57/2b、4a、6a;《莘縣志》,7/29a-b。
[113]《翼城縣志》,30/6b。
[114]《番禺縣續志》(1911),22/21a。
[115]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1945),p.196:“許多社區争端和鄰裡糾紛,都是在市鎮茶館裡通過喝所謂的‘調解茶’解決的。
” [116]例見駱秉章1861年擔任川陝總督後所寫的《戒訟文》。
他生動地描述了打官司帶來的災難性後果,警告所有居民不要打官司。
他的文章以兩句俗語開頭:“餓死不可做賊,氣死不可告狀。
”“守衙役,平地虎。
”參見《花縣志》,10/34a-b所引。
[117]例如,1801年中舉、先後擔任江西弋陽和贛縣知縣的杜宏泰,就以如下方式處理所有訴訟案件:“訟者挾牒至,常委曲譬喻,令歸聽鄉鄰居間。
必不得已,則立為剖訊,兩造無留難。
”參見《巴陵縣志》,31/6a。
黃六鴻在其《福惠全書》11/16a中也記述說:“每歲值鄉農播種之時,有司懸牌,大書‘農忙止訟’四字……非有命盜逃人重情,一概不準。
此系從來定例。
”黃此書作于17世紀。
[118]陳其元《庸閑齋筆記》,9/15b。
引見《中和》月刊第1卷第109頁。
〔編者按:一士《彜齋漫筆》,《中和》月刊第1卷,第9期。
〕 [119]丁日昌《撫吳公牍》,20/1a-b。
[120]《江津縣志》卷一上,17a,關于在中國西南一鄉村發生案件的叙述。
這一事例證明一句客家小調:“衙門深似海,弊病大如天。
” [121]DanielKulp,CountryLife(1925),p.323。
斜體是原作者所标〔編者按:譯本改為着重号〕。
[122]《佛山忠義鄉志》,17/1b:“舊志有鄉禁一門,皆關鄉中利弊,由士民請官核定。
”參見DanielKulp,CountryLife,pp.320-321。
[123]《花縣志》,9/26a。
[124]簡又文《太平軍廣西首義史》(1945),第113頁。
[125]《南海縣志》15/1a。
還請參見胡适的大作《四十自述》(1933,第4—5頁)。
胡适說,隻要他父親要回家(安徽績溪縣)的消息傳來,周圍20裡内的賭館、鴉片煙館立馬關閉,避免遭到這位長者嚴厲的批評。
[126]《花縣志》,9/23a。
[127]Huc,ChineseEmpire(1855),II,pp.80-81. [128]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18a-27a;《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通州志》(1879),7/25a-26a;《續修廬州府志》,22/2b、26/27b、27/1a、34/11a-12b、36/1b和卷38各頁;《邯鄲縣志》,10/14b;《花縣志》,6/6a-b。
兩江總督劉坤一認為團練非常有用,因而建議清廷以之作為建立清帝國近代軍隊的基礎。
參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7a-28b。
根據《清史稿·兵志四》,1a-8b的記述,“鄉兵始自雍、乾,旋募旋散,初非經制之師。
嘉慶間,平川、楚教匪,鄉兵之功始著。
道光之季,粵西寇起,各省舉辦團練,有駐守地方者,有随營征剿者。
”曾國藩把團練區分為“團”和“練”,主要是把前者同保甲連在一起,把後者同“勇”連在一起。
曾國藩《複劉詹崖》:“團練一事,各省辦法不同。
……約而言之,不外兩端,有團而兼練者,有團而不練者。
團而不練者,不斂銀錢,不發口糧,僅僅稽查奸細,捆送土匪,即古來保甲之法。
團而兼練者,必立營哨,必發口糧,可防本省,可剿外省,即今日官勇之法。
”參見曾國藩的《曾文正公書劄》,13/1b。
[129]《續修廬州府志》,49/16a。
[130]《澉志補錄》(1935),32a-b和70b。
[131]引見刍廠《寄軒雜識》,《中和》月刊1942年第三卷第六期第128—132頁。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孟學齋日記》,甲集首集下,49b,關于這一事例的叙述過于熱情。
在同書甲集尾,17b,他補充說:“(包)立身本村氓,不識字……其起事也……自言與仙人往來……每出戰,立身挺身大呼而前,不持兵,賊見之,辄辟易。
……越人皆謂有神助,益附之。
然竟破滅。
越中故家大族多誅滅無遺類。
……鄉人頗言其有異志,不以朝廷為念雲。
”以這種觀點來看,包立身并不是一個普通農人,而是具有某些“異端邪說”思想的文盲實踐者。
他借口反對太平天國,組織軍事力量,企圖實現自己的秘密野心。
[132]例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2b;《巴陵縣志》,19/10b-20b;《靖州鄉土志》(1908),1/25a、42a-b、43b、47a;《廣州府志》,81/30a、82/5b、16b、18b和134/25b-26a;《郁林州志》,18/1b-73b;《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9a-b;《滁州志》,卷七之五,3b-4a;《續修廬州府志》,48/2b、53/17a-b和54/8a;《蒙城縣志書》,6/4b-15a;《盧龍縣志》,19/13a-b;《邯鄲縣志》,10/35a和44a-b;《莘縣志》,7/30a和35b-36a;《郓城縣志》,10/3a-b和5b;《江津縣志》,3/17a-b和18a;《富順縣志》,12/57b。
在一些地區,由于非常需要由鄉紳來領導,一些團練的負責人并不一定是有關村社的居民,廣西一些“城鄉皆設團防(亦即團練)”的地方和一些“紳士人衆,可為首領”的地方,即是如此。
參見《股匪總錄》(1890),1/8b。
[133]除了上述注132中所引地方志之外,還請參見《翼城縣志》,29/35a-b;《确山縣志》,18/19b-28a;《續修廬州府志》,卷36—49各頁;《廣西昭忠錄》(1870),7/16a、26a、31a、34a、35a和8/3b-64a。
[134]例見:《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鹹豐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續修廬州府志》,22/2b、27/6a和34/12a-b,說清政府托付李文安和其他人負責團練工作;《确山縣志》,24/16a,1860年(鹹豐十年四月十六日)發布的一道上谕,授權江蘇、安徽、浙江和河南的紳士(當時這些紳士要麼在北京供職,要麼住在其本地)幫助訓練團練。
直到1898年,兩江總督劉坤一還建議由地方紳士來負責團練工作。
參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7a-28b。
G.B.Fisher,ThreeYears’ServiceinChina(1863),p.57,叙述了鹹豐帝和廣東按察使的一段對話,提到了鎮壓廣東清遠縣反叛者的情況: 問:“何者作用最大?綠營兵,或鄉勇?” 答:“一般而言是鄉勇。
” 問:“誰指揮鄉勇?” 答:“指揮官由本地人充當,首領也如此。
……當然官府也派人負責,如縣丞、主簿、鎮長、典史。
” 由此來看,清遠縣的地方官直接控制了鄉村武裝力量。
[135]參考本章注132和注133所引。
[136]例見:《佛山忠義鄉志》,3/4b、11/28b-29a和卷十四《人物六》,6/26a-b;《香山縣志》〔編者按:應為《香山縣志續編》〕,4/2b;《番禺縣續志》,5/24b和42/9b。
[137]《花縣志》,5/21b。
該縣的其他局的功能與此相同。
參見同書,5/22a。
[138]《淮安府志》(1884)3/18b-19a中記載這麼一段資料:“故西漢赤眉之亂,第五倫、樊弘諸人為營塹以自衛……明季流寇蔓延,秦豫之人,并小村為大村,築壘距守,賊退則間出耕作,賊至則荷戈登陴。
”(保衛鄉村,抗擊入侵者。
) [139]《徐州府志》(1874),16/1a-35b。
[140]《續修廬州府志》,50/33a-b。
[141]《郁林州志》,18/20b。
[142]《南陽縣志》,8/29b;《确山縣志》,18/18a。
[143]E.C.Oxenham,“ReportonaJourneyfromPekingtoHankow,1868,”引見AlexanderWilliamson,JourneyinNorthChina(1870),II,406;MarkS.Bell,China(1884),I,p.392。
[144]AlexanderWilliamson,JourneyinNorthChina,I,p.325;作者1865年10月在山西介休縣附近地區旅行時所作的觀察。
[145]《佛山忠義鄉志》,8/17b-36a。
有關對直隸邯鄲縣鄉紳1862年共同努力修建範圍較小的“寨”的描述,請參見《邯鄲縣志》,14/49b。
[146]《淮安府志》(1884),27/84b-85a中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事例。
江蘇桃源縣知縣吳棠1853年一接到上司命令,“招集民勇……鄉鎮立七十二局,練勇數萬,首尾聯絡……數百裡間隐然恃若長城”。
[147]稻葉岩吉《清朝全史》〔但壽譯,1924年上海中華書局版〕第三冊,第21—22、31—32頁。
[148]19世紀50年代早期,清廷設置“團練大臣”一職。
1853年,曾國藩擔任此職。
不過到1860年,清政府認為一些省份的團練大臣的努力情況并不令人滿意,潘祖蔭和顔宗儀兩人1861年的上奏就說明此點。
參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1a-b。
在不再設置團練大臣一職之後,清政府指示地方官主要依靠鄉紳來編訓團練。
參見同書53/24b-25a,1862年(同治元年九月)發布的一道上谕。
然而,清政府意識到有必要利用鄉紳的合作。
參見《江西通志》,卷首志序,3b,鹹豐二年十二月發布的一道上谕。
[149]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7a。
[150]李慈銘引自邸抄,參見其《越缦堂日記補》,庚集中,47b-48a,鹹豐十年四月十六日。
[151]《夔州府志》(1827),2/19b,引龔景瀚的《堅壁清野議》。
[152]JohnScarth,TwelveYearsinChina(1860),pp.155-156and221. [153]參考注134中所引。
[154]《江西通志》在卷首之四,6b中所記載的1853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是:“江省民情素稱懦弱,即紳士等亦不免紛紛遷徙(避賊)。
” [155]《翼城縣志》,38/25a-b。
[156]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2b-23a,引述了湖南巡撫毛鴻賓1861年的一篇上奏。
參見同書53/17b,1800年(嘉慶五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157]曾國藩《曾文正公書劄》,4/2a〔編者按:應為4/2b〕,1853年回林秀山信。
幾年後即1861年,曾國藩指出不能隻依靠紳士。
他在給另一位朋友的信中寫道:“鄉團實不足禦大股之賊,其紳董之為團總者,尤難其選。
賢者吃盡辛苦,終不能以制賊。
……不賢者則借團以斂費擾民,把持公事。
”參見同書16/34a。
〔編者按:應為16/38a,《複汪枚村》。
〕 [158]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5/5b,載龍啟瑞《粵西團練略序》:“凡團練之精壯者,大抵見賊多處也,不然則民力之富厚者也,不然則得賢有司倡率之者也。
三者不可得兼,而就今日已成之事論之,尤以賢有司為急。
” [159]例見《江津縣志》,10/5a-6a;《富順縣志》,8/15b;《興國州志》,2/10b;《廣西通志輯要》,10/7a;劉衡《庸吏庸言》,第102—104頁。
關于此點,正如上述注128中已經指出的,同曾國藩的看法部分吻合:按照保甲制度原則組織起來的地方防禦組織是有用的。
他在1853年左右所寫的另一封信中指出,既然訓練團練極為困難,那麼他就隻會強調“團”而不關心“練”。
他繼續說道,“團”實際上就是保甲制度,完全可以利用戶口登記入冊和檢查來完成,使得土匪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藏身之處。
參見曾國藩的《曾文正公書劄》,2/10a-b,《複文任吾書》。
他在同書2/35a寫給吳甄甫的信中,所叙述的觀點幾乎完全與此相同。
[160]《皇清奏議續編》,3/7a,張鵬展1800年的上奏。
[161]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5/9a,賈履上1800〔編者按:應為1860〕年所寫的一文〔編者按:《松郡民團經久刍議》〕,其部分内容如下:“增兵難,籌饷尤難。
……于是擇費之暫者而為招募,又取其費之無者而為團練。
”曾國藩也看到了将經濟負擔轉嫁到村民身上的幾種情況。
參見曾國藩的《曾文正公日記》,1859年(鹹豐九年十一月三日和五日)。
曾國藩關于湖北一些地區流行的做法和安徽所采取方法的叙述,參見《曾文正公書劄》,13/34b,《複左季高書》。
[162]曾國藩《曾文正公書劄》,2/10a-b,《複文任吾書》。
葛士浚在《皇朝經世文續編》68/9b中也收錄了此段資料。
應該指出的是,正如清廷1800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谕所說,鄉勇和團練之間一區别在于:“各省招募鄉勇,多系随時招集,賊至則聚衆而防守,即賊去則散歸本業。
……自不如團練鄉勇,常給口糧,随同官兵,分布要隘,較為得力。
”〔編者按:見《大清曆朝實錄·仁宗朝》63/7a-b,嘉慶五年夏四月乙酉。
〕 [163]王怡柯《農村自衛研究》(1932年)〔編者按:河南村治學院同學會刊〕,第82—83頁,引《山東軍興紀略》,卷二十二下,毛鴻賓的上奏。
〔編者按:引文出自《山東軍興紀略》卷二十二上《團匪一》,該書編者的案語,非是毛鴻賓的上奏。
〕 [164]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8/12b,吳敏樹所作的《黃特軒傳》。
[165]《潼川府志》(1897),17/38a-b,陳謙在1861年春,藍大順率兵攻打潼川府期間所寫的一首詩。
本文引用時,對部分作了意譯。
〔編者按:這是一首描述潼川城被圍的紀事詩,篇幅頗長,此處摘引的是《紀團練》的部分。
〕 [166]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記》(1936),2/1b。
[167]李棠階(1798—1865)《李文清公日記》,卷十三,鹹豐癸醜(1853年)一月〔譯者按:應為五月〕十九日。
[168]李棠階《李文清公日記》,鹹豐辛酉十月二十日和十一月一日。
[169]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3/11a。
[170]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2/3a。
[171]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2/1a-b;還請參見同書1/4a-b。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庚集末57a-b,鹹豐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引邸抄載僧格林沁的上奏:“東省士民倚恃鄉團,聚衆抗糧。
” [172]陳其元《庸閑齋筆記》,9/15a。
他所描述的情形,流行于浙江金華縣和蘭溪縣。
[173]盛康《皇朝經世文續編》,82/44a。
[174]《銅仁府志》(1890),9/58a-59b。
還請參見《南海縣志》,20/6a。
[175]沈守之的《借巢筆記》,引自《人文》雜志,七卷八期,第28—29頁。
[176]《股匪總錄》,1/8a-11a。
〔編者按:這個人是李錦貴,他被石達開封為“純忠大柱國體天侯”。
〕 [177]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辛集上,4a,鹹豐十一年(1861)二月三日,頁14a中寫道:“聞苗沛霖叛。
沛霖,安徽鳳台人,以諸生練鄉民拒撚賊,兵力漸盛,勝保招緻之,積官至布政使銜川北兵備道。
” [178]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8/11b,朱孫诒1858年的上奏。
[179]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5a-b,僧格林沁1863年的上奏。
[180]章嵚《中華通史》(1934),第五冊第1391頁,引包世臣寫給魏源的信。
[181]CharlesPiton〔編者按:應為CharlesPitou〕,“ChineseGovernment,”ChinaReview,III(1874-1875),pp.63-64. [182]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93. [183]參見本章注82中所引資料。
[184]《花縣志》,2/12b-13a。
[185]李棠階《李文清公日記》,卷十一各頁,道光戊申〔譯者按:應為己酉〕年七月十三日。
[186]《定州志》,22/58a-b。
[187]《臨漳縣志》,2/17a。
[188]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p.164-165. [189]《南海縣志》,6/13b-14a。
[190]加藤繁《清代村鎮的定期市》,載《食貨》半月刊,卷5(1937年1月),第63—65頁。
[191]YangCh’ing-k’un(楊慶堃),NorthChinaLocalMarket(1944),pp.18-19.〔編者按:石碑原文,引自楊慶堃《鄒平市集之研究》,燕京大學博士論文,1934年。
〕 [192]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p.179and193. [193]ChineseRepository,IV(1836),p.414. [194]《廣州府志》,131/21a。
[195]《蒙城縣志書》,12/9a。
[196]HsienChinHu(胡先缙),TheCommonDescentGroupinChinaandItsFunctions(1948),p.123. [197]《廣西昭忠錄》,7/37a-b。
[198]《郁林州志》,18/21a。
有關其他組織的記述,參見同書18/21b-22b。
還請參見《廣西昭忠錄》,7/37a-b。
[199]《徐州府志》,16/1a-35b。
[200]《翼城縣志》,20/8a-b。
[201]Huc,ChineseEmpire(1855),II,pp.81-84. [202]《吉安府志》(1937年印),卷首,10b-22b。
1935年,該公所重新改組,義莊和賓興兩項合并在一起管理。
[203]一些西方學者對因特殊目的而成立起來的組織特别注意,并進行了研究,其事例可以參見Burgess,TheGuildsofPeking,p.16;PaulM.A.Linebarger,GovernmentinRepublicanChina,pp.136and138。
[204]《同官縣志》在26/2b中指出,該縣北部地區的居民“窮苦之深,視财如命……至于創修寺廟,報賽神明,則不吝重費”。
[205]《南昌縣志》,56/11a。
[206]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p.141ff. [207]參見第六章注230—234。
[208]《皇清奏議續編》,4/28b,江西巡撫秦承恩1805年的上奏。
[209]《皇清奏議續編》,4/28b。
[210]舉例來說,在19世紀最初25年裡,據說江西一些地區習慣上的糧食借貸利率為15%到20%;随後在湖南,已超過50%。
參見《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6b;《巴陵縣志》,15/3a。
[211]有關“借貸會”的名稱,西方學者有種種稱呼:“互助會”(Mutualaidclubs),見DanielKulp,CountryLife,p.189;“借貸會”(loanclub),見JohnGray,China,II,p.84;“貸款會”(moneyloanassociation),見ChinaReview,V,p.405;“借貸團”(loanassociation),見AdeleFielde,PagodaShadows,p.133;“借錢會”(moneylendingclub),見Doolittle,SocialLife,II,p.149;“互貸會”(Mutualloansociety),見Gorst,China,p.117。
中國現代學者費孝通在《江村經濟》第267頁中提出了另外一個名字“經濟互助會”。
這種組織的成立程序,各不相同,稱為“做會”“打會”“請會”等等。
[212]AdeleFielde,Pagodashadows,pp.113-115。
并參見JamesD.Ball,ThingsChinese(1904),pp.633-644。
[213]《巴陵縣志》,52/3a-b。
[214]ArthurSmith,VillageLife,p.189. [215]Kulp,CountryLife,p.199。
至少在一些地區,喪葬會一直延續到最近時期。
一位在太平洋關系學會供職的學者1932年對山東一些鄉村作了調查研究,發現:“按照中國的習慣,子孫為哀悼去世的父母要穿粗布衣,戴白布冠。
主辦喪事的會,因而有多種多樣的名稱,比如‘麻冠會’‘白會’等等。
這種會的最初起源及曆史從未得到明确記載,村民客觀上的需要促成了它們的出現。
比如在勞動力緊缺的農忙時節尋求外力的幫助、面對巨大花費時平衡收支——這些需求最終從喪葬會的建立中得到滿足。
有大量成年男子雙親健在的村子,幾乎都會成立一個諸如‘孝敬父母會’(FilialMourningHeaddressSociety)的組織。
”AgrarianChina,pp.205-206.如果認為隻有農人才依靠喪葬會的幫助,那就搞錯了。
财産有限的文人士子有時也尋求這種會的幫助,葉昌熾(1849—1917)就記述了這樣的例子。
他在其《緣督廬日記鈔》中(1910年上海蟫隐廬刊,2/25b,光緒己卯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記載說,1879年亦即他作為舉人生活在江蘇常州家鄉時,成立了一個“儒門助喪會”,其運作方式如下:“集總十人,每總募散十人,非名列膠庠者不與。
如遇寒士身故,或祖父母、父母、妻子等喪,無力斂葬者,準助一會,共錢二十二千文(總散一百十人,每人收二百文)。
幼殇者助錢五千五百文(每人收五十文)。
” [216]紳士未居住在自己家鄉時,或許是通過非紳士的助手來影響家鄉,從他們居住的城鎮或城市指揮後者。
近代山東就是這種情況。
據說在該省,“被稱之為‘大戶’的紳士,仍然對所有鄰近地區發揮着影響”。
參見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s,AgrarianChina,p.15。
[217]《定州志》,1/3a〔譯者按:應為19/13a〕。
[218]除了參考前面注64—98所引資料外,還請參見:《花縣志》,9/27a;《佛山忠義鄉志》,7/12-15a;《九江儒林鄉志》,4/69a-74a;《靈山縣志》,4/51a-b;《嚴州府志》,5/13b-25a;《富順縣志》,3/58b和60a-70a;《衡州府志》(1875),9/4a-19b;《新甯縣志》(1893),17/30a-34b;《巴陵縣志》,11/3a-9b;《沔陽州志》,卷三《建置》,74a;《鎮南州志略》,3/25b-27a;《莘縣志》,卷八《藝文上》,28a-29b和30a-b;《天津府志》,2/22b-36b;《蒙城縣志》,2/13a;《續修廬州府志》,53/11a、12b和41a;《徐州府志》,卷七各頁;《容縣志》,8/8a-10b。
在其他地方志中也可以看到有關事例。
[219]《廣州府志》在135/26b中提供了一個發生在19世紀的絕妙事例。
廣東香山縣一名擔任過知縣、退職在家的舉人,先後向知縣和布政使請求,終于阻止了負責稅收的衙門走卒所進行的敲詐勒索。
一個地方如果沒有一名有影響的紳士,那麼在官府壓迫面前就無能為力。
李慈銘在其《越缦堂日記·荀學齋日記》,乙集下,47b,光緒七年元月二十三日,叙述了湖北武昌府以前的一個守門人充當老河口鎮炮隊管帶時,聽任士兵搶劫村民。
一名村民帶着銅錢經過老河口鎮時就被士兵搶走。
憤怒的居民聚集在管帶官署前,要求把錢歸還給那位村民。
而管帶不但不懲罰搶劫士兵,反而向上司謊稱民變。
老河口鎮沒有擁有頭銜的士子文人,也沒有擁有官品的紳士,唯一著名人物是一名生員及其在鄰省當小官的父親。
居民們起草請願書,由那名生員及其父親領銜,提交給知府。
最後的結局是,湖廣總督李瀚章下令鎮壓,居民們慘遭不幸。
有關鄉紳為自己家鄉提供保護的其他事例,可以參見《東莞縣志》。
該地方志在67/6b-7a中記述說,有名進士成功地設法廢除了官府對燒香的征稅;在68/14b-15a中記述,另一名進士請求清政府取消不再生産莊稼的田地的土地稅。
還請參見《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20a-b,在兩名士子影響下取消了與河岸整個工程有關的一項非法征收。
[220]JohnScarth,TwelveYearsinChina(1860),p.196. [221]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1946),p.9. [222]趙翼《廿二史劄記》(1877),34/14a-16a。
[223]《清史稿》,7/1b。
[224]《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5/8b(乾隆十二年八月甲子)。
這道上谕所提到的雍正帝所采取措施,見于1725年清廷所發布的一道上谕:“在籍之鄉紳衿監,倘有不安本分,陵虐良民,不畏官吏,恣行暴悍者,或即行懲治,或具本參奏。
”參見《大清十朝聖訓·世宗朝》,26/7b。
[225]例見《東莞縣志》,100/19b-21b;《恩平縣志》,7/15a。
[226]參見第四章關于紳士和稅收制度的讨論。
[227]例見《清史稿》482/15a,直隸蠡縣的生員遭到富有惡棍的欺壓。
[228]《南海縣志》,26/9b;《番禺縣志》,12/11b-12a。
[229]《南海縣志》,14/6b-7b。
[230]《佛山忠義鄉志》,14/13b。
[231]《江西通志》,卷首之二,1b。
[232]王怡柯《農村自衛研究》,第83頁。
引《山東軍興紀略》,卷二十二上,1863年到1865年擔任兩江總督的毛鴻賓的上奏。
〔編者按:引文是《山東軍興紀略》的編者案語,并非毛鴻賓的上奏。
〕 [233]《香山縣志》〔編者按:應為《香山縣續志》〕,16/5a-6b。
[234]《東莞縣志》,100/12b-16a。
[235]《東莞縣志》,100/19b-21b。
[236]MaxWeber,SocialandEconomicOrganization(1947年英譯版),p.136. [237]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p.6:“在一個工商業尚未發展起來的社會裡,在一個土地地力已經達到最大限度的社會裡,在一個人口增長壓力越來越大的社會裡,充滿雄心壯志的人,要想獲得财富,不能通過普通的經濟渠道,而必須通過追求政治勢力,不管這是否合法。
同樣的,他們為了獲取财富,必須永久地離開生活過的村子。
他們在獲得财富後,可能會回到家鄉購置田地。
但是,如果回到村子居住,人口增長壓力就會降臨,他們的财富很快就會被耗盡,幾代之後,大家庭再次會破碎成許多小家庭。
因此,對富者來說,遠離鄉村是必要的。
他們能夠維持力量和财富的地方,隻能是城鎮。
”雖然費孝通這一解釋過于簡單化和笃定,但基本上正确。
[238]例見《股匪總錄》,2/25a-27a;《番禺縣續志》,14/13a。
[239]關于紳士在民變中的地位,筆者将在第十章中讨論。
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p.10:“紳士的興趣并不在于占有政治權力,而在于維持社會秩序,并不在乎君主是誰。
如果君主是一位仁慈的統治者,那麼,紳士就會為他效勞。
但是,如果他暴戾,對農人壓迫過度,紳士就會施加壓力,反對他。
另一方面,如果農人起來反對統治者,危害了社會秩序,那麼,紳士就會站在君主一邊。
”這對一些事實很難構成足夠的論述。
正如我們所見,費孝通關于農人自己會起來“反抗統治者”的看法純粹是抽象的,根本得不到已知事實之證明。
費孝通如果認識到紳士和農人在共同反對官府壓迫中存在着一種秘而不宣的聯盟的可能性,他的看法就較為有根據。
[240]ChangChung-li,TheChineseGentry,pp.43-51對其中一些便利作了簡略解釋。
[241]Weber,SocialandEconomicOrganization,pp.132-33and136-137. [242]我們将在第九章和第十章更全面探讨此點。
[243]譯者按:此處注文原缺。
[89]《花縣志》,2/14a-b。
[90]《南海縣志》,2/51a。
[91]《南海縣志》,8/2a-b。
[92]《正定縣志》,5/35a-b和40a-b。
[93]《沔陽州志》,卷三《建置》,11a-12a。
[94]《沔陽州志》,卷三《建置》,20b-34b。
[95]《南昌縣志》,6/1a-b。
[96]其事例可以參見《蔚州志》,4/12b-13b;《南甯府志》,2/15b-19b;《佛山忠義鄉志》,3/51a-52a。
[97]《南昌縣志》,附錄《南昌紀事》,13/1b-3b。
[98]例見《廣州府志》,142/31a;《東莞縣志》,56/11a和67/7b;《續修廬州府志》,54/6a-b等處;《徐州府志》(1874),卷22下,9b-10a和13b;《邯鄲縣志》,10/32b。
[99]《續修廬州府志》,13/46a-47a。
〔編者按:這位知府是李炳濤。
〕紳士敲詐勒索之行為,并不僅限于廬州府。
比如,《南海縣志》就在8/6a-b中記載了一個發生于廣東的事例:有名六品官在退職以後成為一個負責整修防洪堤岸組織的負責人,他在1908年企圖侵吞超過三千兩銀子。
[100]Huc,ChineseEmpire(1885),II,pp.323-325. [101]《鹿邑縣志》,9/3b。
[102]Burgess,Guilds(1928),p.27. [103]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p.163-164. [104]RobertK.Douglas,SocietyinChina(1894),pp.113-114. [105]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21/21a-b。
〔編者按:《禁偷割秋禾谕》。
〕 [106]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32/4b-5a。
〔編者按:江西巡撫德馨《确查江西丁漕積弊并設法整頓疏》,光緒十一年。
〕 [107]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32/19b,翰林院侍讀王邦玺的一篇上奏。
〔編者按:《縷陳丁漕利弊戶口耗傷情形疏》,光緒十年。
〕 [108]丁日昌《撫吳公牍》,45/10b。
[109]《南海縣志》,22/3a。
[110]《九江儒林鄉志》,21/30a。
其他事例引見第八章。
[111]Douglas,SocietyinChina(1894),p.113. [112]例見:《東莞縣志》,68/5b、15a-16a和70/8a、12b、15b;《續修廬州府志》,54/9a和57/2b、4a、6a;《莘縣志》,7/29a-b。
[113]《翼城縣志》,30/6b。
[114]《番禺縣續志》(1911),22/21a。
[115]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1945),p.196:“許多社區争端和鄰裡糾紛,都是在市鎮茶館裡通過喝所謂的‘調解茶’解決的。
” [116]例見駱秉章1861年擔任川陝總督後所寫的《戒訟文》。
他生動地描述了打官司帶來的災難性後果,警告所有居民不要打官司。
他的文章以兩句俗語開頭:“餓死不可做賊,氣死不可告狀。
”“守衙役,平地虎。
”參見《花縣志》,10/34a-b所引。
[117]例如,1801年中舉、先後擔任江西弋陽和贛縣知縣的杜宏泰,就以如下方式處理所有訴訟案件:“訟者挾牒至,常委曲譬喻,令歸聽鄉鄰居間。
必不得已,則立為剖訊,兩造無留難。
”參見《巴陵縣志》,31/6a。
黃六鴻在其《福惠全書》11/16a中也記述說:“每歲值鄉農播種之時,有司懸牌,大書‘農忙止訟’四字……非有命盜逃人重情,一概不準。
此系從來定例。
”黃此書作于17世紀。
[118]陳其元《庸閑齋筆記》,9/15b。
引見《中和》月刊第1卷第109頁。
〔編者按:一士《彜齋漫筆》,《中和》月刊第1卷,第9期。
〕 [119]丁日昌《撫吳公牍》,20/1a-b。
[120]《江津縣志》卷一上,17a,關于在中國西南一鄉村發生案件的叙述。
這一事例證明一句客家小調:“衙門深似海,弊病大如天。
” [121]DanielKulp,CountryLife(1925),p.323。
斜體是原作者所标〔編者按:譯本改為着重号〕。
[122]《佛山忠義鄉志》,17/1b:“舊志有鄉禁一門,皆關鄉中利弊,由士民請官核定。
”參見DanielKulp,CountryLife,pp.320-321。
[123]《花縣志》,9/26a。
[124]簡又文《太平軍廣西首義史》(1945),第113頁。
[125]《南海縣志》15/1a。
還請參見胡适的大作《四十自述》(1933,第4—5頁)。
胡适說,隻要他父親要回家(安徽績溪縣)的消息傳來,周圍20裡内的賭館、鴉片煙館立馬關閉,避免遭到這位長者嚴厲的批評。
[126]《花縣志》,9/23a。
[127]Huc,ChineseEmpire(1855),II,pp.80-81. [128]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18a-27a;《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通州志》(1879),7/25a-26a;《續修廬州府志》,22/2b、26/27b、27/1a、34/11a-12b、36/1b和卷38各頁;《邯鄲縣志》,10/14b;《花縣志》,6/6a-b。
兩江總督劉坤一認為團練非常有用,因而建議清廷以之作為建立清帝國近代軍隊的基礎。
參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7a-28b。
根據《清史稿·兵志四》,1a-8b的記述,“鄉兵始自雍、乾,旋募旋散,初非經制之師。
嘉慶間,平川、楚教匪,鄉兵之功始著。
道光之季,粵西寇起,各省舉辦團練,有駐守地方者,有随營征剿者。
”曾國藩把團練區分為“團”和“練”,主要是把前者同保甲連在一起,把後者同“勇”連在一起。
曾國藩《複劉詹崖》:“團練一事,各省辦法不同。
……約而言之,不外兩端,有團而兼練者,有團而不練者。
團而不練者,不斂銀錢,不發口糧,僅僅稽查奸細,捆送土匪,即古來保甲之法。
團而兼練者,必立營哨,必發口糧,可防本省,可剿外省,即今日官勇之法。
”參見曾國藩的《曾文正公書劄》,13/1b。
[129]《續修廬州府志》,49/16a。
[130]《澉志補錄》(1935),32a-b和70b。
[131]引見刍廠《寄軒雜識》,《中和》月刊1942年第三卷第六期第128—132頁。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孟學齋日記》,甲集首集下,49b,關于這一事例的叙述過于熱情。
在同書甲集尾,17b,他補充說:“(包)立身本村氓,不識字……其起事也……自言與仙人往來……每出戰,立身挺身大呼而前,不持兵,賊見之,辄辟易。
……越人皆謂有神助,益附之。
然竟破滅。
越中故家大族多誅滅無遺類。
……鄉人頗言其有異志,不以朝廷為念雲。
”以這種觀點來看,包立身并不是一個普通農人,而是具有某些“異端邪說”思想的文盲實踐者。
他借口反對太平天國,組織軍事力量,企圖實現自己的秘密野心。
[132]例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2b;《巴陵縣志》,19/10b-20b;《靖州鄉土志》(1908),1/25a、42a-b、43b、47a;《廣州府志》,81/30a、82/5b、16b、18b和134/25b-26a;《郁林州志》,18/1b-73b;《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9a-b;《滁州志》,卷七之五,3b-4a;《續修廬州府志》,48/2b、53/17a-b和54/8a;《蒙城縣志書》,6/4b-15a;《盧龍縣志》,19/13a-b;《邯鄲縣志》,10/35a和44a-b;《莘縣志》,7/30a和35b-36a;《郓城縣志》,10/3a-b和5b;《江津縣志》,3/17a-b和18a;《富順縣志》,12/57b。
在一些地區,由于非常需要由鄉紳來領導,一些團練的負責人并不一定是有關村社的居民,廣西一些“城鄉皆設團防(亦即團練)”的地方和一些“紳士人衆,可為首領”的地方,即是如此。
參見《股匪總錄》(1890),1/8b。
[133]除了上述注132中所引地方志之外,還請參見《翼城縣志》,29/35a-b;《确山縣志》,18/19b-28a;《續修廬州府志》,卷36—49各頁;《廣西昭忠錄》(1870),7/16a、26a、31a、34a、35a和8/3b-64a。
[134]例見:《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鹹豐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續修廬州府志》,22/2b、27/6a和34/12a-b,說清政府托付李文安和其他人負責團練工作;《确山縣志》,24/16a,1860年(鹹豐十年四月十六日)發布的一道上谕,授權江蘇、安徽、浙江和河南的紳士(當時這些紳士要麼在北京供職,要麼住在其本地)幫助訓練團練。
直到1898年,兩江總督劉坤一還建議由地方紳士來負責團練工作。
參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7a-28b。
G.B.Fisher,ThreeYears’ServiceinChina(1863),p.57,叙述了鹹豐帝和廣東按察使的一段對話,提到了鎮壓廣東清遠縣反叛者的情況: 問:“何者作用最大?綠營兵,或鄉勇?” 答:“一般而言是鄉勇。
” 問:“誰指揮鄉勇?” 答:“指揮官由本地人充當,首領也如此。
……當然官府也派人負責,如縣丞、主簿、鎮長、典史。
” 由此來看,清遠縣的地方官直接控制了鄉村武裝力量。
[135]參考本章注132和注133所引。
[136]例見:《佛山忠義鄉志》,3/4b、11/28b-29a和卷十四《人物六》,6/26a-b;《香山縣志》〔編者按:應為《香山縣志續編》〕,4/2b;《番禺縣續志》,5/24b和42/9b。
[137]《花縣志》,5/21b。
該縣的其他局的功能與此相同。
參見同書,5/22a。
[138]《淮安府志》(1884)3/18b-19a中記載這麼一段資料:“故西漢赤眉之亂,第五倫、樊弘諸人為營塹以自衛……明季流寇蔓延,秦豫之人,并小村為大村,築壘距守,賊退則間出耕作,賊至則荷戈登陴。
”(保衛鄉村,抗擊入侵者。
) [139]《徐州府志》(1874),16/1a-35b。
[140]《續修廬州府志》,50/33a-b。
[141]《郁林州志》,18/20b。
[142]《南陽縣志》,8/29b;《确山縣志》,18/18a。
[143]E.C.Oxenham,“ReportonaJourneyfromPekingtoHankow,1868,”引見AlexanderWilliamson,JourneyinNorthChina(1870),II,406;MarkS.Bell,China(1884),I,p.392。
[144]AlexanderWilliamson,JourneyinNorthChina,I,p.325;作者1865年10月在山西介休縣附近地區旅行時所作的觀察。
[145]《佛山忠義鄉志》,8/17b-36a。
有關對直隸邯鄲縣鄉紳1862年共同努力修建範圍較小的“寨”的描述,請參見《邯鄲縣志》,14/49b。
[146]《淮安府志》(1884),27/84b-85a中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事例。
江蘇桃源縣知縣吳棠1853年一接到上司命令,“招集民勇……鄉鎮立七十二局,練勇數萬,首尾聯絡……數百裡間隐然恃若長城”。
[147]稻葉岩吉《清朝全史》〔但壽譯,1924年上海中華書局版〕第三冊,第21—22、31—32頁。
[148]19世紀50年代早期,清廷設置“團練大臣”一職。
1853年,曾國藩擔任此職。
不過到1860年,清政府認為一些省份的團練大臣的努力情況并不令人滿意,潘祖蔭和顔宗儀兩人1861年的上奏就說明此點。
參見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1a-b。
在不再設置團練大臣一職之後,清政府指示地方官主要依靠鄉紳來編訓團練。
參見同書53/24b-25a,1862年(同治元年九月)發布的一道上谕。
然而,清政府意識到有必要利用鄉紳的合作。
參見《江西通志》,卷首志序,3b,鹹豐二年十二月發布的一道上谕。
[149]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7a。
[150]李慈銘引自邸抄,參見其《越缦堂日記補》,庚集中,47b-48a,鹹豐十年四月十六日。
[151]《夔州府志》(1827),2/19b,引龔景瀚的《堅壁清野議》。
[152]JohnScarth,TwelveYearsinChina(1860),pp.155-156and221. [153]參考注134中所引。
[154]《江西通志》在卷首之四,6b中所記載的1853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是:“江省民情素稱懦弱,即紳士等亦不免紛紛遷徙(避賊)。
” [155]《翼城縣志》,38/25a-b。
[156]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2b-23a,引述了湖南巡撫毛鴻賓1861年的一篇上奏。
參見同書53/17b,1800年(嘉慶五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157]曾國藩《曾文正公書劄》,4/2a〔編者按:應為4/2b〕,1853年回林秀山信。
幾年後即1861年,曾國藩指出不能隻依靠紳士。
他在給另一位朋友的信中寫道:“鄉團實不足禦大股之賊,其紳董之為團總者,尤難其選。
賢者吃盡辛苦,終不能以制賊。
……不賢者則借團以斂費擾民,把持公事。
”參見同書16/34a。
〔編者按:應為16/38a,《複汪枚村》。
〕 [158]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5/5b,載龍啟瑞《粵西團練略序》:“凡團練之精壯者,大抵見賊多處也,不然則民力之富厚者也,不然則得賢有司倡率之者也。
三者不可得兼,而就今日已成之事論之,尤以賢有司為急。
” [159]例見《江津縣志》,10/5a-6a;《富順縣志》,8/15b;《興國州志》,2/10b;《廣西通志輯要》,10/7a;劉衡《庸吏庸言》,第102—104頁。
關于此點,正如上述注128中已經指出的,同曾國藩的看法部分吻合:按照保甲制度原則組織起來的地方防禦組織是有用的。
他在1853年左右所寫的另一封信中指出,既然訓練團練極為困難,那麼他就隻會強調“團”而不關心“練”。
他繼續說道,“團”實際上就是保甲制度,完全可以利用戶口登記入冊和檢查來完成,使得土匪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藏身之處。
參見曾國藩的《曾文正公書劄》,2/10a-b,《複文任吾書》。
他在同書2/35a寫給吳甄甫的信中,所叙述的觀點幾乎完全與此相同。
[160]《皇清奏議續編》,3/7a,張鵬展1800年的上奏。
[161]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5/9a,賈履上1800〔編者按:應為1860〕年所寫的一文〔編者按:《松郡民團經久刍議》〕,其部分内容如下:“增兵難,籌饷尤難。
……于是擇費之暫者而為招募,又取其費之無者而為團練。
”曾國藩也看到了将經濟負擔轉嫁到村民身上的幾種情況。
參見曾國藩的《曾文正公日記》,1859年(鹹豐九年十一月三日和五日)。
曾國藩關于湖北一些地區流行的做法和安徽所采取方法的叙述,參見《曾文正公書劄》,13/34b,《複左季高書》。
[162]曾國藩《曾文正公書劄》,2/10a-b,《複文任吾書》。
葛士浚在《皇朝經世文續編》68/9b中也收錄了此段資料。
應該指出的是,正如清廷1800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谕所說,鄉勇和團練之間一區别在于:“各省招募鄉勇,多系随時招集,賊至則聚衆而防守,即賊去則散歸本業。
……自不如團練鄉勇,常給口糧,随同官兵,分布要隘,較為得力。
”〔編者按:見《大清曆朝實錄·仁宗朝》63/7a-b,嘉慶五年夏四月乙酉。
〕 [163]王怡柯《農村自衛研究》(1932年)〔編者按:河南村治學院同學會刊〕,第82—83頁,引《山東軍興紀略》,卷二十二下,毛鴻賓的上奏。
〔編者按:引文出自《山東軍興紀略》卷二十二上《團匪一》,該書編者的案語,非是毛鴻賓的上奏。
〕 [164]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8/12b,吳敏樹所作的《黃特軒傳》。
[165]《潼川府志》(1897),17/38a-b,陳謙在1861年春,藍大順率兵攻打潼川府期間所寫的一首詩。
本文引用時,對部分作了意譯。
〔編者按:這是一首描述潼川城被圍的紀事詩,篇幅頗長,此處摘引的是《紀團練》的部分。
〕 [166]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記》(1936),2/1b。
[167]李棠階(1798—1865)《李文清公日記》,卷十三,鹹豐癸醜(1853年)一月〔譯者按:應為五月〕十九日。
[168]李棠階《李文清公日記》,鹹豐辛酉十月二十日和十一月一日。
[169]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3/11a。
[170]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2/3a。
[171]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2/1a-b;還請參見同書1/4a-b。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庚集末57a-b,鹹豐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引邸抄載僧格林沁的上奏:“東省士民倚恃鄉團,聚衆抗糧。
” [172]陳其元《庸閑齋筆記》,9/15a。
他所描述的情形,流行于浙江金華縣和蘭溪縣。
[173]盛康《皇朝經世文續編》,82/44a。
[174]《銅仁府志》(1890),9/58a-59b。
還請參見《南海縣志》,20/6a。
[175]沈守之的《借巢筆記》,引自《人文》雜志,七卷八期,第28—29頁。
[176]《股匪總錄》,1/8a-11a。
〔編者按:這個人是李錦貴,他被石達開封為“純忠大柱國體天侯”。
〕 [177]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辛集上,4a,鹹豐十一年(1861)二月三日,頁14a中寫道:“聞苗沛霖叛。
沛霖,安徽鳳台人,以諸生練鄉民拒撚賊,兵力漸盛,勝保招緻之,積官至布政使銜川北兵備道。
” [178]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8/11b,朱孫诒1858年的上奏。
[179]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25a-b,僧格林沁1863年的上奏。
[180]章嵚《中華通史》(1934),第五冊第1391頁,引包世臣寫給魏源的信。
[181]CharlesPiton〔編者按:應為CharlesPitou〕,“ChineseGovernment,”ChinaReview,III(1874-1875),pp.63-64. [182]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93. [183]參見本章注82中所引資料。
[184]《花縣志》,2/12b-13a。
[185]李棠階《李文清公日記》,卷十一各頁,道光戊申〔譯者按:應為己酉〕年七月十三日。
[186]《定州志》,22/58a-b。
[187]《臨漳縣志》,2/17a。
[188]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p.164-165. [189]《南海縣志》,6/13b-14a。
[190]加藤繁《清代村鎮的定期市》,載《食貨》半月刊,卷5(1937年1月),第63—65頁。
[191]YangCh’ing-k’un(楊慶堃),NorthChinaLocalMarket(1944),pp.18-19.〔編者按:石碑原文,引自楊慶堃《鄒平市集之研究》,燕京大學博士論文,1934年。
〕 [192]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p.179and193. [193]ChineseRepository,IV(1836),p.414. [194]《廣州府志》,131/21a。
[195]《蒙城縣志書》,12/9a。
[196]HsienChinHu(胡先缙),TheCommonDescentGroupinChinaandItsFunctions(1948),p.123. [197]《廣西昭忠錄》,7/37a-b。
[198]《郁林州志》,18/21a。
有關其他組織的記述,參見同書18/21b-22b。
還請參見《廣西昭忠錄》,7/37a-b。
[199]《徐州府志》,16/1a-35b。
[200]《翼城縣志》,20/8a-b。
[201]Huc,ChineseEmpire(1855),II,pp.81-84. [202]《吉安府志》(1937年印),卷首,10b-22b。
1935年,該公所重新改組,義莊和賓興兩項合并在一起管理。
[203]一些西方學者對因特殊目的而成立起來的組織特别注意,并進行了研究,其事例可以參見Burgess,TheGuildsofPeking,p.16;PaulM.A.Linebarger,GovernmentinRepublicanChina,pp.136and138。
[204]《同官縣志》在26/2b中指出,該縣北部地區的居民“窮苦之深,視财如命……至于創修寺廟,報賽神明,則不吝重費”。
[205]《南昌縣志》,56/11a。
[206]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p.141ff. [207]參見第六章注230—234。
[208]《皇清奏議續編》,4/28b,江西巡撫秦承恩1805年的上奏。
[209]《皇清奏議續編》,4/28b。
[210]舉例來說,在19世紀最初25年裡,據說江西一些地區習慣上的糧食借貸利率為15%到20%;随後在湖南,已超過50%。
參見《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6b;《巴陵縣志》,15/3a。
[211]有關“借貸會”的名稱,西方學者有種種稱呼:“互助會”(Mutualaidclubs),見DanielKulp,CountryLife,p.189;“借貸會”(loanclub),見JohnGray,China,II,p.84;“貸款會”(moneyloanassociation),見ChinaReview,V,p.405;“借貸團”(loanassociation),見AdeleFielde,PagodaShadows,p.133;“借錢會”(moneylendingclub),見Doolittle,SocialLife,II,p.149;“互貸會”(Mutualloansociety),見Gorst,China,p.117。
中國現代學者費孝通在《江村經濟》第267頁中提出了另外一個名字“經濟互助會”。
這種組織的成立程序,各不相同,稱為“做會”“打會”“請會”等等。
[212]AdeleFielde,Pagodashadows,pp.113-115。
并參見JamesD.Ball,ThingsChinese(1904),pp.633-644。
[213]《巴陵縣志》,52/3a-b。
[214]ArthurSmith,VillageLife,p.189. [215]Kulp,CountryLife,p.199。
至少在一些地區,喪葬會一直延續到最近時期。
一位在太平洋關系學會供職的學者1932年對山東一些鄉村作了調查研究,發現:“按照中國的習慣,子孫為哀悼去世的父母要穿粗布衣,戴白布冠。
主辦喪事的會,因而有多種多樣的名稱,比如‘麻冠會’‘白會’等等。
這種會的最初起源及曆史從未得到明确記載,村民客觀上的需要促成了它們的出現。
比如在勞動力緊缺的農忙時節尋求外力的幫助、面對巨大花費時平衡收支——這些需求最終從喪葬會的建立中得到滿足。
有大量成年男子雙親健在的村子,幾乎都會成立一個諸如‘孝敬父母會’(FilialMourningHeaddressSociety)的組織。
”AgrarianChina,pp.205-206.如果認為隻有農人才依靠喪葬會的幫助,那就搞錯了。
财産有限的文人士子有時也尋求這種會的幫助,葉昌熾(1849—1917)就記述了這樣的例子。
他在其《緣督廬日記鈔》中(1910年上海蟫隐廬刊,2/25b,光緒己卯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記載說,1879年亦即他作為舉人生活在江蘇常州家鄉時,成立了一個“儒門助喪會”,其運作方式如下:“集總十人,每總募散十人,非名列膠庠者不與。
如遇寒士身故,或祖父母、父母、妻子等喪,無力斂葬者,準助一會,共錢二十二千文(總散一百十人,每人收二百文)。
幼殇者助錢五千五百文(每人收五十文)。
” [216]紳士未居住在自己家鄉時,或許是通過非紳士的助手來影響家鄉,從他們居住的城鎮或城市指揮後者。
近代山東就是這種情況。
據說在該省,“被稱之為‘大戶’的紳士,仍然對所有鄰近地區發揮着影響”。
參見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s,AgrarianChina,p.15。
[217]《定州志》,1/3a〔譯者按:應為19/13a〕。
[218]除了參考前面注64—98所引資料外,還請參見:《花縣志》,9/27a;《佛山忠義鄉志》,7/12-15a;《九江儒林鄉志》,4/69a-74a;《靈山縣志》,4/51a-b;《嚴州府志》,5/13b-25a;《富順縣志》,3/58b和60a-70a;《衡州府志》(1875),9/4a-19b;《新甯縣志》(1893),17/30a-34b;《巴陵縣志》,11/3a-9b;《沔陽州志》,卷三《建置》,74a;《鎮南州志略》,3/25b-27a;《莘縣志》,卷八《藝文上》,28a-29b和30a-b;《天津府志》,2/22b-36b;《蒙城縣志》,2/13a;《續修廬州府志》,53/11a、12b和41a;《徐州府志》,卷七各頁;《容縣志》,8/8a-10b。
在其他地方志中也可以看到有關事例。
[219]《廣州府志》在135/26b中提供了一個發生在19世紀的絕妙事例。
廣東香山縣一名擔任過知縣、退職在家的舉人,先後向知縣和布政使請求,終于阻止了負責稅收的衙門走卒所進行的敲詐勒索。
一個地方如果沒有一名有影響的紳士,那麼在官府壓迫面前就無能為力。
李慈銘在其《越缦堂日記·荀學齋日記》,乙集下,47b,光緒七年元月二十三日,叙述了湖北武昌府以前的一個守門人充當老河口鎮炮隊管帶時,聽任士兵搶劫村民。
一名村民帶着銅錢經過老河口鎮時就被士兵搶走。
憤怒的居民聚集在管帶官署前,要求把錢歸還給那位村民。
而管帶不但不懲罰搶劫士兵,反而向上司謊稱民變。
老河口鎮沒有擁有頭銜的士子文人,也沒有擁有官品的紳士,唯一著名人物是一名生員及其在鄰省當小官的父親。
居民們起草請願書,由那名生員及其父親領銜,提交給知府。
最後的結局是,湖廣總督李瀚章下令鎮壓,居民們慘遭不幸。
有關鄉紳為自己家鄉提供保護的其他事例,可以參見《東莞縣志》。
該地方志在67/6b-7a中記述說,有名進士成功地設法廢除了官府對燒香的征稅;在68/14b-15a中記述,另一名進士請求清政府取消不再生産莊稼的田地的土地稅。
還請參見《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20a-b,在兩名士子影響下取消了與河岸整個工程有關的一項非法征收。
[220]JohnScarth,TwelveYearsinChina(1860),p.196. [221]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1946),p.9. [222]趙翼《廿二史劄記》(1877),34/14a-16a。
[223]《清史稿》,7/1b。
[224]《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5/8b(乾隆十二年八月甲子)。
這道上谕所提到的雍正帝所采取措施,見于1725年清廷所發布的一道上谕:“在籍之鄉紳衿監,倘有不安本分,陵虐良民,不畏官吏,恣行暴悍者,或即行懲治,或具本參奏。
”參見《大清十朝聖訓·世宗朝》,26/7b。
[225]例見《東莞縣志》,100/19b-21b;《恩平縣志》,7/15a。
[226]參見第四章關于紳士和稅收制度的讨論。
[227]例見《清史稿》482/15a,直隸蠡縣的生員遭到富有惡棍的欺壓。
[228]《南海縣志》,26/9b;《番禺縣志》,12/11b-12a。
[229]《南海縣志》,14/6b-7b。
[230]《佛山忠義鄉志》,14/13b。
[231]《江西通志》,卷首之二,1b。
[232]王怡柯《農村自衛研究》,第83頁。
引《山東軍興紀略》,卷二十二上,1863年到1865年擔任兩江總督的毛鴻賓的上奏。
〔編者按:引文是《山東軍興紀略》的編者案語,并非毛鴻賓的上奏。
〕 [233]《香山縣志》〔編者按:應為《香山縣續志》〕,16/5a-6b。
[234]《東莞縣志》,100/12b-16a。
[235]《東莞縣志》,100/19b-21b。
[236]MaxWeber,SocialandEconomicOrganization(1947年英譯版),p.136. [237]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p.6:“在一個工商業尚未發展起來的社會裡,在一個土地地力已經達到最大限度的社會裡,在一個人口增長壓力越來越大的社會裡,充滿雄心壯志的人,要想獲得财富,不能通過普通的經濟渠道,而必須通過追求政治勢力,不管這是否合法。
同樣的,他們為了獲取财富,必須永久地離開生活過的村子。
他們在獲得财富後,可能會回到家鄉購置田地。
但是,如果回到村子居住,人口增長壓力就會降臨,他們的财富很快就會被耗盡,幾代之後,大家庭再次會破碎成許多小家庭。
因此,對富者來說,遠離鄉村是必要的。
他們能夠維持力量和财富的地方,隻能是城鎮。
”雖然費孝通這一解釋過于簡單化和笃定,但基本上正确。
[238]例見《股匪總錄》,2/25a-27a;《番禺縣續志》,14/13a。
[239]關于紳士在民變中的地位,筆者将在第十章中讨論。
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p.10:“紳士的興趣并不在于占有政治權力,而在于維持社會秩序,并不在乎君主是誰。
如果君主是一位仁慈的統治者,那麼,紳士就會為他效勞。
但是,如果他暴戾,對農人壓迫過度,紳士就會施加壓力,反對他。
另一方面,如果農人起來反對統治者,危害了社會秩序,那麼,紳士就會站在君主一邊。
”這對一些事實很難構成足夠的論述。
正如我們所見,費孝通關于農人自己會起來“反抗統治者”的看法純粹是抽象的,根本得不到已知事實之證明。
費孝通如果認識到紳士和農人在共同反對官府壓迫中存在着一種秘而不宣的聯盟的可能性,他的看法就較為有根據。
[240]ChangChung-li,TheChineseGentry,pp.43-51對其中一些便利作了簡略解釋。
[241]Weber,SocialandEconomicOrganization,pp.132-33and136-137. [242]我們将在第九章和第十章更全面探讨此點。
[243]譯者按:此處注文原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