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宗族與鄉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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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不甚興旺,亦複祭田幾百畝。
……此三姓科場得售之人,較之本地他姓為多。
”參見《李氏宗譜》(1883),3/56以下。
[101]《曾氏四修族譜》,第一冊,《文藝四》,4a。
[102]《續修廬州府志》,34/29b和53/10a。
[103]《興安縣志》(1871),7/27a。
[104]Kulp,CountryLife,p.14. [105]《九江儒林鄉志》,21/18b。
文中所引是當地一位打油詩人所作小品詩的最後一句。
該詩描述了他家鄉極為濃郁的讀書風氣,全文如下: “極目人煙遍四方,古榕修竹護村莊。
弦歌自信儒林盛,到處家祠作學堂。
” [106]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54-55,胡先缙引用鄭太和(1277—1367)在《鄭氏規範》(《叢書集成》本)中提供的一個非常确切的訓誡事例:“朔望,家長率衆參谒祠堂畢,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擊鼓二十四聲,令子弟一人唱雲:‘聽,聽,聽!凡為子者必孝其親,為妻者必敬其夫,為兄者必愛其弟,為弟者必恭其兄。
聽,聽,聽!毋徇私以妨大義,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縱奢以幹天刑,毋用婦言以間和氣,毋為橫非以擾門庭,毋眈(耽)麹蘖以亂厥性。
……睠茲祖訓,實系廢興。
’”胡書186頁提到了另一口頭訓誡事例。
[107]LeongandTao,VillageandTownLife,p.25. [108]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133-136,引《毗陵承氏宗譜》,1/88b-89a;《王氏宗譜》,第二冊,1b;《易氏宗譜》,第一冊,33b-34b;《譚氏續修族譜》,第一本《祠事條規》,3a-b。
[109]《南海縣志》在20/19a中叙述了一個發生于19世紀的事例,有個年輕人沉湎于賭博,受到母親的責備而大怒,毆打自己的母親。
因此,宗族一名紳士下令将他處死。
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23,描述了一種做法,稱為“開祠堂”,亦就是把族人召集在一起處理任性分子。
[110]《東莞縣志》在98/9b中叙述了一個有趣的事例:“廣東東莞縣陳姓村,族人不滿五百,而鄉規肅然。
阿芙蓉一物,村人視若寇雠,有染之者,族長必嚴懲,令自革除,屢戒不悛,則屏之出族。
”根據1898年《知新報》59/9a-10a中的記載,廣東香山縣沙葦鄉張氏宗族制定了一套族規,禁止族人吸食鴉片煙,所有吸食者都必須在一年内戒掉。
如果未能戒掉,就要受到懲罰,即暫停分享胙肉權利(除籍之一種)。
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21,中引用湖南《曾氏四修族譜》說:“合族不準溺女。
無論貧富,各家有生女者,一月之内理合報明房長。
”殺害嬰兒的,要受到罰款和鞭打的懲罰。
[111]《曾氏四修族譜》,第一冊,《文藝三·大清律》,1a-11b中抄錄《大清律》中有關家庭關系、婚姻、墳墓和納稅等方面的40條規定。
除此之外,該宗譜還叙述了曾氏宗族族規(總共有22條,每條都有簡短注釋),要求族人孝敬父母、尊敬長上、同族人和鄰居和睦相處、教育子孫、安分守己、勤儉持家、及早納稅、不做壞事,等等。
[112]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33,引《徐氏宗譜》卷一,7a-b。
[113]《佛山忠義鄉志》,10/10b-12a。
[114]除了上面注109和110中所提到的資料之外,還請參見《花縣志》,9/23a;Kulp,CountryLife,pp.321-322;WilliamMartin,CycleofCathay(1896),p.335;以及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55-63。
[115]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32. [116]《南海縣志》,4/24a。
[117]《恩平縣志》,6/18a。
[118]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67中所引ChinaDailyNews(NewYork),Feb.8and9,1945。
[119]LinYueh-hwa,TheGoldenWing(1947),pp.1-2. [120]梁啟超,《中國文化史》,第58—60頁。
[121]《大清會典事例》,397/2b。
[122]《施氏宗譜》(1900)就提供了一個好事例。
[123]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58/76a。
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56,概括陳宏謀的觀點:“陳宏謀站在朝廷的角度看此問題,列舉了一些最嚴重的犯罪可由族長和房長處理:(1)不孝不悌;(2)搶劫;(3)械鬥。
首先由房長設法勸說犯罪者改正;如果未成功,再由族長把全族集中到祠堂裡,當衆勸誡。
隻有在犯罪者仍然執迷不悟,才送交官府。
……還可以進一步鼓勵族長仲裁并解決有關土地、墳地買賣方面的溫和性争端,平息家庭紛争,如果同某個其他宗族發生争端,代表宗族出面處理。
”看來,陳宏謀重視的是宗族的基本特質,并不打算把宗族變成警察性工具。
[124]參見注123。
胡先缙概括的依據見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13/40a。
參見同書14/31a-32a。
《嘉應州志》15/13a-b中記載了一個事例,有名州縣官員利用宗族組織幫助維持地方秩序。
這名官員在19世紀50年代制定了一套關于團練的措施,其部分内容如下:“近來子弟不尊父兄,父兄又未能持正……應請饬各鄉約長會同該族商議,擇公正可為表率者,以為族長。
族大者則舉一正一副,使約束子弟。
……遇族中有争論事情,當以理教導。
若敢恃蠻逞刁,即告知鄉長,傳到公所戒饬。
複敢抗違,即送官究治。
” [125]《大清會典事例》,158/1b。
然而,梁章钜(1775—1849)《退庵随筆》,7/21b(明顯引自《清朝文獻通考》19/5031-5032)回憶說,最初設置“族正”時并不打算普遍使用:“查雍正四年,嘗有選立族正之例,特因苗疆村堡聚族滿百人以上者,保甲或不能遍查,乃選……族長,以稽查匪類。
因地制宜,非通行之制也。
”按照上面所引《大清會典事例》158/1b中記載,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族正”制度成為全國性的制度。
[126]正如織田萬在《清國行政法分論》第一卷第213頁中的正确評論所說:“《戶部則例》曰,‘凡聚族而居,丁口衆多者,準擇族大有品望者一人,立為族正。
該族良莠,責令察舉。
’由此觀之,族正也是一種警察機關。
……‘族正’的職掌,與‘保正’‘甲長’并無不同。
” [127]《大清律例彙輯便覽》,25/100a-b,關于“盜賊窩主”條。
[128]姚瑩《中複堂全集·東溟文集》,4/13a-14a。
[129]《江西通志》,卷首之三,28a-b。
[130]馮桂芬《顯志堂集》,11/23a-26a。
[131]比如,《論語》13/18:“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隐,子為父隐。
直在其中矣。
’” [132]《江西通志》卷首之三28a-b,記載了這道上谕,其部分内容如下:“着該撫通饬各屬,切實選舉公正族長紳士……如有為匪不法,即行捆送究懲。
……倘因匪黨較多,力難擒送,亦即密禀官司嚴拿。
如有挾私妄誣别情,照例坐罪。
” [133]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45:“……所有宗族……都竭力在中國最早的曆史記載中找出一個較為傑出的人物——有時是一個上古時期的神話人物——作為自己的祖先。
湖南的曾氏宗族相信,其血統可以追溯到夏朝的一位王子(該王子的父親公元前2218—前2168年在位),以及孔子的門徒曾參。
” [134]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震驚的原因很明顯。
朱溫最初是一個土匪頭子,随後向唐王朝投降,并因對唐朝統治者“全忠”而身居高位,權勢遮天。
907年,他取唐而立,成為短命的後梁(907—923)王朝建立者。
《新五代史》在卷一中詳細記述了朱溫的早期曆史。
[135]《皇清奏議》,55/3b,江西巡輔富德1764年的上奏。
〔編者按:《奏禁江西祠宇流弊疏》《複奏查辦江西祠譜疏》,55/1a-5b。
〕 [136]《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4/19b-20b。
[137]《佛山忠義鄉志》,9/8b-9a,引《續文獻通考》。
[138]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13/21b。
〔編者按:《禁宗祠惡習示》。
〕 [139]《皇清奏議》,55/3a。
[140]《皇清奏議》,55/1a。
[141]《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4/5b;《大清會典事例》,399/3b。
[142]《大清會典事例》,399/4a;《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4/6a。
[143]《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4/10a-b。
[144]顧炎武《日知錄》,23/14a。
轉引自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50。
[145]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記》(1936),3/21a。
[146]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3/19b。
還請參見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p.4:“在外地主(absenteelandowner)需要政治權力以保護自己。
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紳士是好戰的——他們必須如此。
為了在政治上有力、有影響,紳士組織必須大而且強。
” [147]《紫陽朱氏重修宗譜》(1867),“宗規”。
文中所提到的安徽桐城縣衙門公告是應一些族人的請求而發布的。
這些族人包括四名生員、七名監生和一名小官。
[148]Lang,ChineseFamily,p.173:“1936年,無論誰參觀廣東或福建,都很容易發現宗族組織仍然在發揮作用。
富有村莊……通常受到三種建築控制,即:宗廟,在這裡祭祀宗族祖先;當鋪,其收入用于增加宗族财富;碉樓,用于保護富有宗族成員,防止土匪和反叛者入侵。
在該兩省,五個人中至少有四人屬于左右村子的宗族。
”在其他經濟相對繁榮的地區,情況也是如此。
正如本書其他地方所指出的,在經濟不怎麼發達的地區,宗族就不怎麼興旺了。
參見本章注78所引的資料。
[149]一個顯而易見的原因是,由于19世紀中葉社會日益動蕩,許多宗族即使沒有完全毀滅,也衰落了。
浙江嘉興曹氏宗族就是例子:“嗚呼,我宗竟一衰至此耶!溯自……乾隆之際,瘦山(曹煥)、秋漁(曹焜)兩公先後卒,門祚漸衰;道光以降,橫遭兵革,日益零替。
……今所存者……自斑白以至孩提甫逾十人耳。
……城中有地名網埭,夙聞裡人雲,上中下三埭,屋廬栉比,泰半為我曹氏居。
今則荒蕪彌望無人迹。
當時居者雖不能一一實其人,而百數十年來死于貧餓,死于兵革,展轉淪落于不可問者,實不知凡幾。
”參見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望族》(1947),第136頁。
[150]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望族》,第116—136頁中,列舉了他所研究的91個宗族繼續存在或繁榮的三大原因:(1)這些宗族祖先是來自其他地區的移民,這一事實表明這些祖先及其後裔聰明,适應環境能力強;(2)這些宗族之間廣泛通婚,在此情況下,無論族人擁有什麼優秀性格,都有可能得到加強;(3)一些宗族的祖先長壽,這是又一适者生存的象征。
看來,潘光旦在于強調遺傳特征和優生學;他或許過于誇大了這些因素對宗族發展的作用。
[151]《佛山忠義鄉志》,17/29a。
[152]《皇清奏議》,50/9a。
正文中所提到的上奏是1756年提出的〔編者按:莊有恭《請定盜賣祀産義田之例以厚風俗疏》〕。
我們在這裡可以引用兩個例子。
其一,根據江蘇無錫《華氏宗譜》(1894)卷首上,27a的記載,華氏宗族在16世紀初擁有上好良田500畝,其收入用于祭祀、祠堂維修和幫助窮困族人。
然而這些土地很快就消失了。
1563年,一名紳士成員重新購置32畝祭田,但在大約100年後又消失了。
到清王朝統治初期,再次購置70畝祭田,可是又一次失去了。
其二,根據江蘇溧陽《溧陽南門彭氏宗譜》(1894)2/33a中的記載,用于祭祀“二世祖”的祭田,雖然有500畝,但由于管理不當,很難維持祭祀費用。
[153]例見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Appendix49,pp.167-168,所引《京口李氏宗譜》。
該處祠堂是1637年修建的,其維持費來自祭田,但由于管理不善,“未及百年,後人盡售他姓”。
Ch’enHan-seng(陳翰笙),AgrarianProblem(1933),pp.12-13中說:“中國的祭田制度同樣瓦解了。
……廣東、廣西、貴州和福建等省區的祭田所占百分比相當高,但被少數收租者所控制。
這些收租者因此而成為大地主。
”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s,AgrarianChina(1939),pp.22-23中說:“衆所周知,祭田既不能出售,也不能分割。
許多宗族(特别是蘇州、常州、常熟和無錫的著名大族)的地契并不是寫在紙上,而是刻在砌于宗廟牆中的石碑上……但近年來,各處祭田被秘密賣掉;這隻不過再一次證明了,活着的人的活力,要勝過石碑上文字在想象中具有的約束力……無錫河村(Ho-tsun)的曹氏宗族,其祭田數從1930年的1,000畝減少到1933年的300畝;這就是一個例子。
另一些事例表明,祭田甚至被分割,因而完全消失。
……即使在祭田還未正式分割的宗族,租稅收入實質上由很少一部分人控制。
”這些學者所描述的祭田衰落趨勢,到20世紀進一步加快,不過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這種趨勢早在18世紀就已經很明顯了。
在個别事例下,意志堅決的族人可能挽救族産免于被直接賣掉;廣東南海縣張氏宗族就是這樣。
參見《南海縣志》,20/8b。
在宗族組織總體上處于崩潰的同時,一些宗族卻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長時期保持繁榮;江蘇吳縣範氏宗族就是一個顯著事例。
《京兆歸氏世譜》(1913)4/11b中引用吳錫麒(1746—1818)的話:“吾嘗遊吳門,登天平山,拜公祠下,所見良田沃壤,阡陌相接,歲時享祀,子孫昭穆鹹在,多至數千百人。
”同書4/9b中引用阮元(1764—1849)的話:“吳中士大夫建義莊者凡數家,惟範氏最著,自有宋至今七八百年,而守之弗替。
”《洞庭王氏家譜》(1911)卷二下,35b中引用王仲鎏的話:“文正(範仲淹)置負郭常稔之田千畝贍其族人……餘嘗詢諸範宗,文正義田今已增至八千餘畝。
”根據該作者所說,同一地區的蔡氏宗族最初的義田很少,但是由于管理有力,捐獻不斷,因而不到30年,義田就達到1,500畝。
王指的大概是19世紀的情況。
[154]FrancisL.K.Hsu(徐烺光),Ancestor’sShadow(1948),p.130. [155]見注153所引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s,AgrarianChina開頭的陳述。
下列書籍中的記載同樣确切:《花縣志》,2/28b:“祭田之入名曰蒸嘗,世世相守。
……其私家自賣之田,地契内亦必聲明不是嘗業,而買主乃受。
”PeterHoang,“APracticalTreatiseonLegalOwnership”,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NorthChinaBranch,N.S.,XXIII(1888),p.147:“……宗廟、祖墳還有為慈善目的而捐獻并且由宗族共同擁有而且專門用以充實宗族共同基金的土地(祭田);……還有為慈善目的而捐獻并且在地方官府登記入冊的土地(義田)。
……原始所有權是不能買賣的。
無論誰違背,都要受懲罰。
”清政府還以另一種方式保護宗族土地。
江蘇布政使在簽發給吳縣葉氏宗族的文件(日期不詳)中說道:“倘有奸徒捏冒詭寄,及不肖子孫私行盜賣,許即執帖首告,按律懲治。
”參見《吳中葉氏族譜》(1911),63/90以下。
有時,宗族制定特别措施,以區别宗族公共财産和各個家庭私産,在其間劃出一條線來。
上面提到的葉氏宗族,族人是不能租義田并以佃農身份耕種的。
參見同書63/91。
淮陰吳氏宗族也有類似規定。
參見《吳氏宗譜》(1921),第五冊《祠規》。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作此規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因強迫拖欠族人交納租稅而帶來的麻煩。
[156]有時,一個宗族的所有成員家庭都淪為平民。
李慈銘在其《越缦堂日記補》壬集,33a中引用施潤章(1619—1683)所寫的關于山陰張氏宗族的下列叙述:“山陰張氏為衣冠甲族……今則子孫寥落,皆編農籍矣。
” [157]19世紀的西方一位學者以如下言語概括了這一觀點:“财富是艱辛積累起來的;同其他國家一樣,中國人也認為,無論有多少财産,也保留不過四代。
有首通俗詩的意思如下: ‘一代辛勤耕耘,舍不得花一分錢; 二代養尊處優,穿着寬大的裘衣、緞子; 三代賣掉土地,典當房屋; 四代衣不遮體,饑餓難熬,無家可歸,到處流浪。
’” 參見AdeleFielde,CornerofCathay(1894),p.21。
中國學者也經常發表相同的論點,比如,《慈利縣志》(1896)的修纂者在該書2/5a中記載說,在湖南慈利縣第三個圖中,張氏宗族、王氏宗族和李氏宗族接連而興,接連而衰;各個宗族的繁榮“不過三代”。
近來一些學者也贊成此觀點。
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32中說,家族繁榮很少有持續三代或四代的。
Hsü,Ancestor'sShadow,p.305中總結說,傑出的家庭,很少有一時跨越兩代以上的。
他在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XIV(1949),pp.664-771上發表的論文,也得出同一結論。
KarlA.Wittfogel,“PublicOfficeintheLiaoDynastyandtheChineseExaminationSystem,”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X(1947),pp.13-40,指出中國存在着一種趨勢,特權家庭的子孫享有特殊的機會。
這樣的趨勢大概有助于維持他們家庭的繁榮。
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望族》認為,著名宗族的繁榮時期比通常認為的要長。
他對孟子所說“君子之澤,五世而斬”(《孟子·離婁下》)提出疑問,并引證說明自己的看法。
他在第94—96頁中叙述了嘉興91個最著名宗族的情況,概括如下: 換句話說,在91個宗族中,繁榮期為4-7代的有49個,8-12代的有32個,14-21代的有10個,平均為8.3代。
我們無需在二者之間作出取舍。
一些零碎資料表明,19世紀帝國中持續繁榮或家道不墜的宗族相當少;如果從經濟繁榮(主要是土地占有情況)角度來看,尤其如此。
認為宗族持續繁榮的觀點,本身值得懷疑。
比如,E.A.Kracke,“Familyvs.MeritinChineseCivilExaminationsUndertheEmpire,”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X,pp.103-123,就質疑家庭背景的影響是否同Witffogel所認為的一樣重要。
潘光旦的看法也不是結論性的,他本人提到這一事實,在他所研究的嘉興地區,有六十個不太著名的宗族;在這些宗族的成員中,隻有很少人值得一提(亦即地位夠重要,值得在地方志中記載下來)。
因此,我們自然會認為,這些宗族的繁榮時期不怎麼長。
根據潘光旦在第107—110頁中所給的資料來看,在六十個宗族中有四十個持續不過四代;其中二十六個不過三代。
這些數字在某種程度上再一次證明了“昌盛”很少有過四代的流行看法。
但是,如同宗族之繁榮取決于其中一些家庭的繁榮一樣,一個家庭是否興旺取決于其領導成員是否突出;如果條件都一樣,著名家庭成員的人數越多,這些家庭的興旺程度越高,有關宗族所得到的繁榮時期就越長。
19世紀中國發生的一些因素限制了宗族繁榮的持續時間。
财産分割常常有害于家庭興旺。
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1946),p.6中正确指出,“幾代之後,大戶又一次分離成小戶”。
還請參見Fielde在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NorthChinaBranch,N.S.,XXIII(1888),p.112上發表的論文。
沒有财力,雖然并不一定就阻礙了家庭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但常常成為維持興旺難以克服的困難;關于此點,可以在下列資料中得到說明:葉昌熾《緣督廬日記鈔》,6/4a-b;李慈銘《越缦堂日記·籀詩研雅之室日記》,13a和40a;LinYüeh-hwa,TheGoldenWing(1947),pp.2-3。
家庭興旺的變遷情況直接影響到宗族領導權的變化狀況。
一旦一度興旺之家庭所承擔的領導權喪失,宗族發展注定要倒退,除非該宗族中其他某個家庭承擔起有力的領導。
衆所周知,這種領導權更替時有發生;這一事實就部分說明了為什麼一些宗族的繁榮長達幾個世紀,上面提到的吳縣範氏宗族就是其中一個顯著例子。
另一個是浙江紹興新河王氏宗族;該宗族的族譜保持了長達8個世紀,每個世紀修訂一次。
參見《紹興新河王氏族譜》(年代不詳)。
不過,這并不意味着長時期存在的宗族在較長時期裡都一直是興旺發達的。
它們實際上也經曆了繁榮、衰落的周期性變遷曆史;這種周期性與個人和家庭财富以及總體社會環境難以預測的變化相呼應。
家庭财富雖然并不是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常常是直接而又相當重要的因素。
正如上一個世紀〔編者按:指19世紀〕的曆史所表明,在之前有利于宗族組織發展和存在的曆史總環境逐漸消失并為另一種完全不同的環境所取代之時,宗族自己繼續存在或複興的機會就逐漸減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宗族沒有一戶強有力的家庭來領導,就注定要沒落。
[158]《永州府志》,卷五上,48b。
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望族》第133—134頁中認為,浙江嘉興清溪沈氏宗族在大約四個世紀的時期裡,從第一代到第十一代,宗族人丁損失的原因多種多樣,其中包括早夭、未婚、無嗣、移民和失蹤等。
随着時間推移,族人人數雖然增加了,但損失的百分比也增加了。
在18世紀和19世紀期間,亦即到沈氏宗族的第十一世,該宗族族人損失人數超過53%。
[159]李慈銘《越缦堂日記·受禮廬日記》下集,76b。
有關明代以來的李氏宗族曆史,參見他的《越缦堂日記補》,丙集上,48a-49a;辛集下,36b。
[160]李慈銘《越缦堂日記·息荼庵日記》,28a;《桃花聖解庵日記》,丙集,5b。
[161]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荀學齋日記》,庚集下,21a。
[162]參見表8-2。
[163]然而一個地區之商業繁榮會給宗族性鄉村帶來新的社會關系,所産生的影響或許并不利于以親屬關系為紐帶構成的宗族社會。
DanielKulp,CountryLife,pp.30-31指出,近代中國華南一鄉村就有這種情況發生:“這樣一來,在集市街道上……有15家店鋪老闆不是來自在鳳凰村占控制地位的宗族。
……在租店鋪經商的老闆……和族人自身之間,産生了一種新的社會關系。
這種社會關系的紐帶不再是血緣,而是經濟利益。
” [164]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21/17a。
〔編者按:徐赓陛《複本府條陳積弊禀》。
〕 [165]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131-132,引《廬江郡何氏大同宗譜》(1921)。
[166]SamuelMossman,China(1867),p.257;SamuelWilliams,MiddleKingdom(1883),I,p.484。
和平共處的情況當然存在,比如,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91and121,叙述了無錫附近一鄉鎮範氏宗族同其他幾個宗族和平共處的情況。
[167]郎擎霄《近三百年中國南部之民間械鬥》,《建國月刊》,1936年,四卷三期,第1—10頁;四期,第1—14頁;五期,第1—12頁。
[168]《學政全書》,7/8b。
[169]姚瑩《中複堂全集·東溟外集》,2/10a。
〔編者按:《複汪尚書書》。
〕 [170]姚瑩《中複堂全集·東溟外集》,4/9b。
〔編者按:《招鄉民入城告示》。
〕還請參見同書2/11a-b。
[171]GeorgeSmith,China(1847),p.445. [172]《皇清奏議》,56/13b-14a。
〔編者按:王檢《請除嘗租痼弊疏》。
〕 [173]《大清會典事例》,158/1b。
[174]ChineseRepository,IV(1836),p.413。
包世臣(1775—1855)1828年所寫的一封信,也作了類似的觀察〔編者按:《緻廣東按察使姚中丞書》〕,見氏著《齊民四術》11/3a。
[175]包世臣《齊民四術》,8/22a。
[176]《皇清奏議續編》,2/12b。
〔編者按:王蘇《請整饬親民之官疏》,嘉慶五年。
〕 [177]《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0a-b。
[178]《東莞縣志》在36/3a-b中收錄了這一文件。
[179]《牧令書輯要》,9/16b-17a。
[180]包世臣《齊民四術》,12/30b。
[181]JohnF.Davis,China(1857),II,p.459. [182]《東莞縣志》,36/3b。
[183]ChineseandJapaneseRepository,III(1865),pp.282-284. [184]Fielde,ACornerofCathay(1894),p.128. [185]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91-92. [186]Williams,MiddleKingdom(1883),I,p.486. [187]林則徐(1785—1850),《林文忠公政書》,《兩廣奏稿》,3/18a。
[188]《知新報》(1899),106/1a。
……此三姓科場得售之人,較之本地他姓為多。
”參見《李氏宗譜》(1883),3/56以下。
[101]《曾氏四修族譜》,第一冊,《文藝四》,4a。
[102]《續修廬州府志》,34/29b和53/10a。
[103]《興安縣志》(1871),7/27a。
[104]Kulp,CountryLife,p.14. [105]《九江儒林鄉志》,21/18b。
文中所引是當地一位打油詩人所作小品詩的最後一句。
該詩描述了他家鄉極為濃郁的讀書風氣,全文如下: “極目人煙遍四方,古榕修竹護村莊。
弦歌自信儒林盛,到處家祠作學堂。
” [106]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54-55,胡先缙引用鄭太和(1277—1367)在《鄭氏規範》(《叢書集成》本)中提供的一個非常确切的訓誡事例:“朔望,家長率衆參谒祠堂畢,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擊鼓二十四聲,令子弟一人唱雲:‘聽,聽,聽!凡為子者必孝其親,為妻者必敬其夫,為兄者必愛其弟,為弟者必恭其兄。
聽,聽,聽!毋徇私以妨大義,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縱奢以幹天刑,毋用婦言以間和氣,毋為橫非以擾門庭,毋眈(耽)麹蘖以亂厥性。
……睠茲祖訓,實系廢興。
’”胡書186頁提到了另一口頭訓誡事例。
[107]LeongandTao,VillageandTownLife,p.25. [108]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133-136,引《毗陵承氏宗譜》,1/88b-89a;《王氏宗譜》,第二冊,1b;《易氏宗譜》,第一冊,33b-34b;《譚氏續修族譜》,第一本《祠事條規》,3a-b。
[109]《南海縣志》在20/19a中叙述了一個發生于19世紀的事例,有個年輕人沉湎于賭博,受到母親的責備而大怒,毆打自己的母親。
因此,宗族一名紳士下令将他處死。
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23,描述了一種做法,稱為“開祠堂”,亦就是把族人召集在一起處理任性分子。
[110]《東莞縣志》在98/9b中叙述了一個有趣的事例:“廣東東莞縣陳姓村,族人不滿五百,而鄉規肅然。
阿芙蓉一物,村人視若寇雠,有染之者,族長必嚴懲,令自革除,屢戒不悛,則屏之出族。
”根據1898年《知新報》59/9a-10a中的記載,廣東香山縣沙葦鄉張氏宗族制定了一套族規,禁止族人吸食鴉片煙,所有吸食者都必須在一年内戒掉。
如果未能戒掉,就要受到懲罰,即暫停分享胙肉權利(除籍之一種)。
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21,中引用湖南《曾氏四修族譜》說:“合族不準溺女。
無論貧富,各家有生女者,一月之内理合報明房長。
”殺害嬰兒的,要受到罰款和鞭打的懲罰。
[111]《曾氏四修族譜》,第一冊,《文藝三·大清律》,1a-11b中抄錄《大清律》中有關家庭關系、婚姻、墳墓和納稅等方面的40條規定。
除此之外,該宗譜還叙述了曾氏宗族族規(總共有22條,每條都有簡短注釋),要求族人孝敬父母、尊敬長上、同族人和鄰居和睦相處、教育子孫、安分守己、勤儉持家、及早納稅、不做壞事,等等。
[112]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33,引《徐氏宗譜》卷一,7a-b。
[113]《佛山忠義鄉志》,10/10b-12a。
[114]除了上面注109和110中所提到的資料之外,還請參見《花縣志》,9/23a;Kulp,CountryLife,pp.321-322;WilliamMartin,CycleofCathay(1896),p.335;以及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55-63。
[115]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32. [116]《南海縣志》,4/24a。
[117]《恩平縣志》,6/18a。
[118]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67中所引ChinaDailyNews(NewYork),Feb.8and9,1945。
[119]LinYueh-hwa,TheGoldenWing(1947),pp.1-2. [120]梁啟超,《中國文化史》,第58—60頁。
[121]《大清會典事例》,397/2b。
[122]《施氏宗譜》(1900)就提供了一個好事例。
[123]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58/76a。
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56,概括陳宏謀的觀點:“陳宏謀站在朝廷的角度看此問題,列舉了一些最嚴重的犯罪可由族長和房長處理:(1)不孝不悌;(2)搶劫;(3)械鬥。
首先由房長設法勸說犯罪者改正;如果未成功,再由族長把全族集中到祠堂裡,當衆勸誡。
隻有在犯罪者仍然執迷不悟,才送交官府。
……還可以進一步鼓勵族長仲裁并解決有關土地、墳地買賣方面的溫和性争端,平息家庭紛争,如果同某個其他宗族發生争端,代表宗族出面處理。
”看來,陳宏謀重視的是宗族的基本特質,并不打算把宗族變成警察性工具。
[124]參見注123。
胡先缙概括的依據見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13/40a。
參見同書14/31a-32a。
《嘉應州志》15/13a-b中記載了一個事例,有名州縣官員利用宗族組織幫助維持地方秩序。
這名官員在19世紀50年代制定了一套關于團練的措施,其部分内容如下:“近來子弟不尊父兄,父兄又未能持正……應請饬各鄉約長會同該族商議,擇公正可為表率者,以為族長。
族大者則舉一正一副,使約束子弟。
……遇族中有争論事情,當以理教導。
若敢恃蠻逞刁,即告知鄉長,傳到公所戒饬。
複敢抗違,即送官究治。
” [125]《大清會典事例》,158/1b。
然而,梁章钜(1775—1849)《退庵随筆》,7/21b(明顯引自《清朝文獻通考》19/5031-5032)回憶說,最初設置“族正”時并不打算普遍使用:“查雍正四年,嘗有選立族正之例,特因苗疆村堡聚族滿百人以上者,保甲或不能遍查,乃選……族長,以稽查匪類。
因地制宜,非通行之制也。
”按照上面所引《大清會典事例》158/1b中記載,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族正”制度成為全國性的制度。
[126]正如織田萬在《清國行政法分論》第一卷第213頁中的正确評論所說:“《戶部則例》曰,‘凡聚族而居,丁口衆多者,準擇族大有品望者一人,立為族正。
該族良莠,責令察舉。
’由此觀之,族正也是一種警察機關。
……‘族正’的職掌,與‘保正’‘甲長’并無不同。
” [127]《大清律例彙輯便覽》,25/100a-b,關于“盜賊窩主”條。
[128]姚瑩《中複堂全集·東溟文集》,4/13a-14a。
[129]《江西通志》,卷首之三,28a-b。
[130]馮桂芬《顯志堂集》,11/23a-26a。
[131]比如,《論語》13/18:“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隐,子為父隐。
直在其中矣。
’” [132]《江西通志》卷首之三28a-b,記載了這道上谕,其部分内容如下:“着該撫通饬各屬,切實選舉公正族長紳士……如有為匪不法,即行捆送究懲。
……倘因匪黨較多,力難擒送,亦即密禀官司嚴拿。
如有挾私妄誣别情,照例坐罪。
” [133]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45:“……所有宗族……都竭力在中國最早的曆史記載中找出一個較為傑出的人物——有時是一個上古時期的神話人物——作為自己的祖先。
湖南的曾氏宗族相信,其血統可以追溯到夏朝的一位王子(該王子的父親公元前2218—前2168年在位),以及孔子的門徒曾參。
” [134]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震驚的原因很明顯。
朱溫最初是一個土匪頭子,随後向唐王朝投降,并因對唐朝統治者“全忠”而身居高位,權勢遮天。
907年,他取唐而立,成為短命的後梁(907—923)王朝建立者。
《新五代史》在卷一中詳細記述了朱溫的早期曆史。
[135]《皇清奏議》,55/3b,江西巡輔富德1764年的上奏。
〔編者按:《奏禁江西祠宇流弊疏》《複奏查辦江西祠譜疏》,55/1a-5b。
〕 [136]《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4/19b-20b。
[137]《佛山忠義鄉志》,9/8b-9a,引《續文獻通考》。
[138]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13/21b。
〔編者按:《禁宗祠惡習示》。
〕 [139]《皇清奏議》,55/3a。
[140]《皇清奏議》,55/1a。
[141]《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4/5b;《大清會典事例》,399/3b。
[142]《大清會典事例》,399/4a;《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4/6a。
[143]《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4/10a-b。
[144]顧炎武《日知錄》,23/14a。
轉引自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50。
[145]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記》(1936),3/21a。
[146]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3/19b。
還請參見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p.4:“在外地主(absenteelandowner)需要政治權力以保護自己。
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紳士是好戰的——他們必須如此。
為了在政治上有力、有影響,紳士組織必須大而且強。
” [147]《紫陽朱氏重修宗譜》(1867),“宗規”。
文中所提到的安徽桐城縣衙門公告是應一些族人的請求而發布的。
這些族人包括四名生員、七名監生和一名小官。
[148]Lang,ChineseFamily,p.173:“1936年,無論誰參觀廣東或福建,都很容易發現宗族組織仍然在發揮作用。
富有村莊……通常受到三種建築控制,即:宗廟,在這裡祭祀宗族祖先;當鋪,其收入用于增加宗族财富;碉樓,用于保護富有宗族成員,防止土匪和反叛者入侵。
在該兩省,五個人中至少有四人屬于左右村子的宗族。
”在其他經濟相對繁榮的地區,情況也是如此。
正如本書其他地方所指出的,在經濟不怎麼發達的地區,宗族就不怎麼興旺了。
參見本章注78所引的資料。
[149]一個顯而易見的原因是,由于19世紀中葉社會日益動蕩,許多宗族即使沒有完全毀滅,也衰落了。
浙江嘉興曹氏宗族就是例子:“嗚呼,我宗竟一衰至此耶!溯自……乾隆之際,瘦山(曹煥)、秋漁(曹焜)兩公先後卒,門祚漸衰;道光以降,橫遭兵革,日益零替。
……今所存者……自斑白以至孩提甫逾十人耳。
……城中有地名網埭,夙聞裡人雲,上中下三埭,屋廬栉比,泰半為我曹氏居。
今則荒蕪彌望無人迹。
當時居者雖不能一一實其人,而百數十年來死于貧餓,死于兵革,展轉淪落于不可問者,實不知凡幾。
”參見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望族》(1947),第136頁。
[150]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望族》,第116—136頁中,列舉了他所研究的91個宗族繼續存在或繁榮的三大原因:(1)這些宗族祖先是來自其他地區的移民,這一事實表明這些祖先及其後裔聰明,适應環境能力強;(2)這些宗族之間廣泛通婚,在此情況下,無論族人擁有什麼優秀性格,都有可能得到加強;(3)一些宗族的祖先長壽,這是又一适者生存的象征。
看來,潘光旦在于強調遺傳特征和優生學;他或許過于誇大了這些因素對宗族發展的作用。
[151]《佛山忠義鄉志》,17/29a。
[152]《皇清奏議》,50/9a。
正文中所提到的上奏是1756年提出的〔編者按:莊有恭《請定盜賣祀産義田之例以厚風俗疏》〕。
我們在這裡可以引用兩個例子。
其一,根據江蘇無錫《華氏宗譜》(1894)卷首上,27a的記載,華氏宗族在16世紀初擁有上好良田500畝,其收入用于祭祀、祠堂維修和幫助窮困族人。
然而這些土地很快就消失了。
1563年,一名紳士成員重新購置32畝祭田,但在大約100年後又消失了。
到清王朝統治初期,再次購置70畝祭田,可是又一次失去了。
其二,根據江蘇溧陽《溧陽南門彭氏宗譜》(1894)2/33a中的記載,用于祭祀“二世祖”的祭田,雖然有500畝,但由于管理不當,很難維持祭祀費用。
[153]例見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Appendix49,pp.167-168,所引《京口李氏宗譜》。
該處祠堂是1637年修建的,其維持費來自祭田,但由于管理不善,“未及百年,後人盡售他姓”。
Ch’enHan-seng(陳翰笙),AgrarianProblem(1933),pp.12-13中說:“中國的祭田制度同樣瓦解了。
……廣東、廣西、貴州和福建等省區的祭田所占百分比相當高,但被少數收租者所控制。
這些收租者因此而成為大地主。
”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s,AgrarianChina(1939),pp.22-23中說:“衆所周知,祭田既不能出售,也不能分割。
許多宗族(特别是蘇州、常州、常熟和無錫的著名大族)的地契并不是寫在紙上,而是刻在砌于宗廟牆中的石碑上……但近年來,各處祭田被秘密賣掉;這隻不過再一次證明了,活着的人的活力,要勝過石碑上文字在想象中具有的約束力……無錫河村(Ho-tsun)的曹氏宗族,其祭田數從1930年的1,000畝減少到1933年的300畝;這就是一個例子。
另一些事例表明,祭田甚至被分割,因而完全消失。
……即使在祭田還未正式分割的宗族,租稅收入實質上由很少一部分人控制。
”這些學者所描述的祭田衰落趨勢,到20世紀進一步加快,不過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這種趨勢早在18世紀就已經很明顯了。
在個别事例下,意志堅決的族人可能挽救族産免于被直接賣掉;廣東南海縣張氏宗族就是這樣。
參見《南海縣志》,20/8b。
在宗族組織總體上處于崩潰的同時,一些宗族卻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長時期保持繁榮;江蘇吳縣範氏宗族就是一個顯著事例。
《京兆歸氏世譜》(1913)4/11b中引用吳錫麒(1746—1818)的話:“吾嘗遊吳門,登天平山,拜公祠下,所見良田沃壤,阡陌相接,歲時享祀,子孫昭穆鹹在,多至數千百人。
”同書4/9b中引用阮元(1764—1849)的話:“吳中士大夫建義莊者凡數家,惟範氏最著,自有宋至今七八百年,而守之弗替。
”《洞庭王氏家譜》(1911)卷二下,35b中引用王仲鎏的話:“文正(範仲淹)置負郭常稔之田千畝贍其族人……餘嘗詢諸範宗,文正義田今已增至八千餘畝。
”根據該作者所說,同一地區的蔡氏宗族最初的義田很少,但是由于管理有力,捐獻不斷,因而不到30年,義田就達到1,500畝。
王指的大概是19世紀的情況。
[154]FrancisL.K.Hsu(徐烺光),Ancestor’sShadow(1948),p.130. [155]見注153所引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s,AgrarianChina開頭的陳述。
下列書籍中的記載同樣确切:《花縣志》,2/28b:“祭田之入名曰蒸嘗,世世相守。
……其私家自賣之田,地契内亦必聲明不是嘗業,而買主乃受。
”PeterHoang,“APracticalTreatiseonLegalOwnership”,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NorthChinaBranch,N.S.,XXIII(1888),p.147:“……宗廟、祖墳還有為慈善目的而捐獻并且由宗族共同擁有而且專門用以充實宗族共同基金的土地(祭田);……還有為慈善目的而捐獻并且在地方官府登記入冊的土地(義田)。
……原始所有權是不能買賣的。
無論誰違背,都要受懲罰。
”清政府還以另一種方式保護宗族土地。
江蘇布政使在簽發給吳縣葉氏宗族的文件(日期不詳)中說道:“倘有奸徒捏冒詭寄,及不肖子孫私行盜賣,許即執帖首告,按律懲治。
”參見《吳中葉氏族譜》(1911),63/90以下。
有時,宗族制定特别措施,以區别宗族公共财産和各個家庭私産,在其間劃出一條線來。
上面提到的葉氏宗族,族人是不能租義田并以佃農身份耕種的。
參見同書63/91。
淮陰吳氏宗族也有類似規定。
參見《吳氏宗譜》(1921),第五冊《祠規》。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作此規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因強迫拖欠族人交納租稅而帶來的麻煩。
[156]有時,一個宗族的所有成員家庭都淪為平民。
李慈銘在其《越缦堂日記補》壬集,33a中引用施潤章(1619—1683)所寫的關于山陰張氏宗族的下列叙述:“山陰張氏為衣冠甲族……今則子孫寥落,皆編農籍矣。
” [157]19世紀的西方一位學者以如下言語概括了這一觀點:“财富是艱辛積累起來的;同其他國家一樣,中國人也認為,無論有多少财産,也保留不過四代。
有首通俗詩的意思如下: ‘一代辛勤耕耘,舍不得花一分錢; 二代養尊處優,穿着寬大的裘衣、緞子; 三代賣掉土地,典當房屋; 四代衣不遮體,饑餓難熬,無家可歸,到處流浪。
’” 參見AdeleFielde,CornerofCathay(1894),p.21。
中國學者也經常發表相同的論點,比如,《慈利縣志》(1896)的修纂者在該書2/5a中記載說,在湖南慈利縣第三個圖中,張氏宗族、王氏宗族和李氏宗族接連而興,接連而衰;各個宗族的繁榮“不過三代”。
近來一些學者也贊成此觀點。
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32中說,家族繁榮很少有持續三代或四代的。
Hsü,Ancestor'sShadow,p.305中總結說,傑出的家庭,很少有一時跨越兩代以上的。
他在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XIV(1949),pp.664-771上發表的論文,也得出同一結論。
KarlA.Wittfogel,“PublicOfficeintheLiaoDynastyandtheChineseExaminationSystem,”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X(1947),pp.13-40,指出中國存在着一種趨勢,特權家庭的子孫享有特殊的機會。
這樣的趨勢大概有助于維持他們家庭的繁榮。
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望族》認為,著名宗族的繁榮時期比通常認為的要長。
他對孟子所說“君子之澤,五世而斬”(《孟子·離婁下》)提出疑問,并引證說明自己的看法。
他在第94—96頁中叙述了嘉興91個最著名宗族的情況,概括如下: 換句話說,在91個宗族中,繁榮期為4-7代的有49個,8-12代的有32個,14-21代的有10個,平均為8.3代。
我們無需在二者之間作出取舍。
一些零碎資料表明,19世紀帝國中持續繁榮或家道不墜的宗族相當少;如果從經濟繁榮(主要是土地占有情況)角度來看,尤其如此。
認為宗族持續繁榮的觀點,本身值得懷疑。
比如,E.A.Kracke,“Familyvs.MeritinChineseCivilExaminationsUndertheEmpire,”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X,pp.103-123,就質疑家庭背景的影響是否同Witffogel所認為的一樣重要。
潘光旦的看法也不是結論性的,他本人提到這一事實,在他所研究的嘉興地區,有六十個不太著名的宗族;在這些宗族的成員中,隻有很少人值得一提(亦即地位夠重要,值得在地方志中記載下來)。
因此,我們自然會認為,這些宗族的繁榮時期不怎麼長。
根據潘光旦在第107—110頁中所給的資料來看,在六十個宗族中有四十個持續不過四代;其中二十六個不過三代。
這些數字在某種程度上再一次證明了“昌盛”很少有過四代的流行看法。
但是,如同宗族之繁榮取決于其中一些家庭的繁榮一樣,一個家庭是否興旺取決于其領導成員是否突出;如果條件都一樣,著名家庭成員的人數越多,這些家庭的興旺程度越高,有關宗族所得到的繁榮時期就越長。
19世紀中國發生的一些因素限制了宗族繁榮的持續時間。
财産分割常常有害于家庭興旺。
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1946),p.6中正确指出,“幾代之後,大戶又一次分離成小戶”。
還請參見Fielde在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NorthChinaBranch,N.S.,XXIII(1888),p.112上發表的論文。
沒有财力,雖然并不一定就阻礙了家庭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但常常成為維持興旺難以克服的困難;關于此點,可以在下列資料中得到說明:葉昌熾《緣督廬日記鈔》,6/4a-b;李慈銘《越缦堂日記·籀詩研雅之室日記》,13a和40a;LinYüeh-hwa,TheGoldenWing(1947),pp.2-3。
家庭興旺的變遷情況直接影響到宗族領導權的變化狀況。
一旦一度興旺之家庭所承擔的領導權喪失,宗族發展注定要倒退,除非該宗族中其他某個家庭承擔起有力的領導。
衆所周知,這種領導權更替時有發生;這一事實就部分說明了為什麼一些宗族的繁榮長達幾個世紀,上面提到的吳縣範氏宗族就是其中一個顯著例子。
另一個是浙江紹興新河王氏宗族;該宗族的族譜保持了長達8個世紀,每個世紀修訂一次。
參見《紹興新河王氏族譜》(年代不詳)。
不過,這并不意味着長時期存在的宗族在較長時期裡都一直是興旺發達的。
它們實際上也經曆了繁榮、衰落的周期性變遷曆史;這種周期性與個人和家庭财富以及總體社會環境難以預測的變化相呼應。
家庭财富雖然并不是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常常是直接而又相當重要的因素。
正如上一個世紀〔編者按:指19世紀〕的曆史所表明,在之前有利于宗族組織發展和存在的曆史總環境逐漸消失并為另一種完全不同的環境所取代之時,宗族自己繼續存在或複興的機會就逐漸減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宗族沒有一戶強有力的家庭來領導,就注定要沒落。
[158]《永州府志》,卷五上,48b。
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望族》第133—134頁中認為,浙江嘉興清溪沈氏宗族在大約四個世紀的時期裡,從第一代到第十一代,宗族人丁損失的原因多種多樣,其中包括早夭、未婚、無嗣、移民和失蹤等。
随着時間推移,族人人數雖然增加了,但損失的百分比也增加了。
在18世紀和19世紀期間,亦即到沈氏宗族的第十一世,該宗族族人損失人數超過53%。
[159]李慈銘《越缦堂日記·受禮廬日記》下集,76b。
有關明代以來的李氏宗族曆史,參見他的《越缦堂日記補》,丙集上,48a-49a;辛集下,36b。
[160]李慈銘《越缦堂日記·息荼庵日記》,28a;《桃花聖解庵日記》,丙集,5b。
[161]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荀學齋日記》,庚集下,21a。
[162]參見表8-2。
[163]然而一個地區之商業繁榮會給宗族性鄉村帶來新的社會關系,所産生的影響或許并不利于以親屬關系為紐帶構成的宗族社會。
DanielKulp,CountryLife,pp.30-31指出,近代中國華南一鄉村就有這種情況發生:“這樣一來,在集市街道上……有15家店鋪老闆不是來自在鳳凰村占控制地位的宗族。
……在租店鋪經商的老闆……和族人自身之間,産生了一種新的社會關系。
這種社會關系的紐帶不再是血緣,而是經濟利益。
” [164]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21/17a。
〔編者按:徐赓陛《複本府條陳積弊禀》。
〕 [165]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131-132,引《廬江郡何氏大同宗譜》(1921)。
[166]SamuelMossman,China(1867),p.257;SamuelWilliams,MiddleKingdom(1883),I,p.484。
和平共處的情況當然存在,比如,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91and121,叙述了無錫附近一鄉鎮範氏宗族同其他幾個宗族和平共處的情況。
[167]郎擎霄《近三百年中國南部之民間械鬥》,《建國月刊》,1936年,四卷三期,第1—10頁;四期,第1—14頁;五期,第1—12頁。
[168]《學政全書》,7/8b。
[169]姚瑩《中複堂全集·東溟外集》,2/10a。
〔編者按:《複汪尚書書》。
〕 [170]姚瑩《中複堂全集·東溟外集》,4/9b。
〔編者按:《招鄉民入城告示》。
〕還請參見同書2/11a-b。
[171]GeorgeSmith,China(1847),p.445. [172]《皇清奏議》,56/13b-14a。
〔編者按:王檢《請除嘗租痼弊疏》。
〕 [173]《大清會典事例》,158/1b。
[174]ChineseRepository,IV(1836),p.413。
包世臣(1775—1855)1828年所寫的一封信,也作了類似的觀察〔編者按:《緻廣東按察使姚中丞書》〕,見氏著《齊民四術》11/3a。
[175]包世臣《齊民四術》,8/22a。
[176]《皇清奏議續編》,2/12b。
〔編者按:王蘇《請整饬親民之官疏》,嘉慶五年。
〕 [177]《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0a-b。
[178]《東莞縣志》在36/3a-b中收錄了這一文件。
[179]《牧令書輯要》,9/16b-17a。
[180]包世臣《齊民四術》,12/30b。
[181]JohnF.Davis,China(1857),II,p.459. [182]《東莞縣志》,36/3b。
[183]ChineseandJapaneseRepository,III(1865),pp.282-284. [184]Fielde,ACornerofCathay(1894),p.128. [185]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91-92. [186]Williams,MiddleKingdom(1883),I,p.486. [187]林則徐(1785—1850),《林文忠公政書》,《兩廣奏稿》,3/18a。
[188]《知新報》(1899),106/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