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思想控制:鄉約及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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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舉行宗教祭祀而“積德”經常表現出濃厚的興趣。
其事例可以參見《廣州府志》,67/3a、13a和16b;《莘縣志》,卷8《藝文上》,41b-42b。
[216]黃六鴻《福惠全書》,24/10a-b、24/16b-17a。
[217]《大清會典事例》,402/1a。
[218]《清朝文獻通考》,69/5487。
[219]《大清會典事例》在402/1a-b中收錄的1668年(康熙七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還請參見《學政全書》,10/1b。
[220]《大清會典事例》,402/1a-b;《學政全書》,10/3b-4b。
1724年(雍正二年)之前,各省當局有“鄉賢”的授予權;但在此之後,所有呈請,都必須由禮部複核才有效。
參見《學政全書》,10/2b。
[221]梁章钜(1775—1849)的《退庵随筆》,6/8b。
《學政全書》中記載了下面這段資料:1775年至1810年這35年的時間裡,有35個人的名字被提到禮部核準,有32個人得到同意,列入名宦祠,或鄉賢祠。
隻有3人的名字未被批準;其中兩人是官員(一位是四品,一位是七品),另一人是監生。
得到批準的32人,其社會地位如下: [222]《大清會典事例》,402/2a-b;還請參見《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2a-b。
[223]黃六鴻《福惠全書》,24/25b-26a。
[224]《廣州府志》,131/7a-b。
[225]黃六鴻《福惠全書》,24/27a-b。
[226]《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34/11a-12b。
乾隆帝還補充說:“鄉賢名宦入祠之人,難于尋找。
地方官視谕旨為具文,以緻非議頗多。
”清高宗所說并不新鮮,他實際上是在重複清世宗的話。
根據《清朝文獻通考》70/5495的記載,1723年(雍正帝)“以旌表孝義貞節之典,直省大吏視為具文,并未廣咨遠訪,隻憑郡縣監司申詳……而山村僻壤貧寒耕織之人,幽光湮郁,潛德銷沉者,不可勝數,特谕禮部即行傳谕督撫學政,嗣後務令各屬加意搜羅……勿以匹夫匹婦,輕為阻抑,勿以富家巨族,濫為表揚”。
[227]《恩平縣志》,6/17b-18b。
[228]對吵嚷的迎神賽會的描述,可以參見《賀縣志》(1934),2/5a,引1890年舊志。
清帝國大多數其他地方也舉行類似的宗教節日。
[229]DeGroot,SectarianismandReligiousPersecutioninChina(2vols.,1903-1904)詳細探讨了這一問題。
其中尤其以第四章“TheLawAgainstHeresyandSects”最為詳細。
[230]《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1/17a-18a;《大清會典事例》,399/2a。
4年後(1743年),乾隆帝又發布聖谕說,沒有必要全部禁止“無知鄉人”組織的一切宗教活動和集會。
參見《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2/8b。
[231]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23/9a-11a。
〔編者按:《申禁朝山進香檄》,乾隆十一年正月。
〕還請參見同書24/23a-24a中叙述的同年(1746年)稍後清廷發布的一道上谕,重申了禁止越境燒香的命令。
〔編者按:《再禁朝山禁香檄》,乾隆十一年七月。
〕 [232]1817年提交給嘉慶帝的一篇報告,參見ChineseandJapaneseRepository,III(1865),275,引自Indo-ChineseGleaner,May,1818,p.9。
〔編者按:引文據《大清曆朝實錄·仁宗朝》卷三百三十四,嘉慶二十二年九月辛酉,引禦史盛惇大《嚴禁愚民越境酬神折》。
〕 [233]賀長齡《耐庵公牍存稿》(1882),2/27a-b。
[234]《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13b-14a;《大清會典事例》,400/1a,道光四年和十四年發表的上谕。
[235]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庚集上,33b,鹹豐十年三月十三日。
[236]《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2/8b。
[237]例見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3/46a-53a,1843年初(道光二十三年)陝西一些地區的報告〔編者按:《審拟聚衆奪犯毆官傷差各犯折子》〕。
越境燒香活動導緻賭博、械鬥、集體圍攻衙門走卒。
丁日昌《撫吳公牍》,32/8a-b,1860年代末的一道公開文件〔編者按:《示禁迎神賽會由》〕,指出在舉行越境燒香的地方,經常發生賭博、偷盜、械鬥等事。
[238]《牧令書輯要》,6/24a-b中收錄了河南巡撫田文鏡1724年發布的一則公告〔編者按:《嚴禁迎神賽會示》〕,其部分内容如下:“異端邪教……皆自迎神賽會而起。
”田文鏡解釋說,這是因為這些活動容易為那些鼓惑愚民者提供掩護。
因此,他認為:“欲杜邪教,先嚴神會。
” [239]《大清會典事例》,398/3a,收錄了最早的此類禁令之一,頒布于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
[240]《大清會典事例》,399/5b,1800年(嘉慶五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在這道上谕中,清廷提到了白蓮教兩個重要領導人宋之清和劉之協。
同書399/7a還收錄了1812年(嘉慶十七年)的一道上谕〔編者按:《谕給事中葉紹楏》〕,也表明清廷認為反叛性的邪教和非反叛性的邪教存在着本質的區别。
該上谕說,強調人類倫理道德和社會關系的儒學是大家應遵循的“正軌”。
道教和佛教雖然為孔子信徒極力貶低,但是由于它們教人行善去惡,因而為清廷容忍。
至于那些發展信徒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牟利的邪教(比如在直隸、江西、福建、廣東、廣西和貴州經常奏辦的),因為會形成“邪教會匪”,就要加以鎮壓。
[241]《大清會典事例》,399/7b。
[242]賀長齡《皇清奏議》,11/28a-30a。
[243]《灤州志》,18/28b-29a。
該志修纂者指出,灤州地區的白蓮教運動是道光年間(亦即1821年之後)破獲的。
[244]《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26a-b。
根據李星沅1833年上奏的反映,這些教派在陝西的活動也很活躍。
這些“邪教匪犯”的領袖之一供奉“無生老母”,雖然該派稱為“龍華會”或“青蓮會”。
其成員許多來自四川,其中一些同湖北、湖南有聯系。
參見李星沅的《李文恭公奏議》,7/17a-19b、7/26a-32b、7/28a-b和8/12a-22b。
《大清會典事例》399/6b-7a概略地叙述了1812年四川奏報的另一教派,其成員崇拜“無為老祖”。
[245]《大清會典事例》,400/6a〔編者按:應為21a〕,清穆宗1871年(同治十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246]《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5b-6a和22b;《大清會典事例》,400/1a。
[247]《學政全書》,7/18b-19a,乾隆三十一年發布的上谕。
[248]《容縣志》,27/4b和23b-24a。
[249]Wilhelm,ChineseEconomicPsychology(Englishtrans.,1947),pp.27-28:“一旦新的趨勢和完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體系發生沖突,深層的心理擾動就會馬上發生。
這種趨勢之一……就是大的有産者大量兼并土地,自耕農被迫淪為佃農,成為他經濟上的附庸。
這種侵擾造成的小農的悲慘命運,也有着同樣的後果。
新的宗教運動開始在群衆中流傳,這些運動和末世論的概念,比如新的時代,新的神,聯系在一起。
農民武裝成立了,被逼迫到絕望和毀滅邊緣的人民,終于聚衆造反。
一段時間的動蕩之後,新的王朝建立,農業條件又變得井井有條,舊的心理平衡也就随着舊經濟體系的恢複而恢複了。
”19世紀的情況卻是這樣:經過該世紀的大動蕩之後,新朝不可能建立,“心理平衡同舊經濟體系也不可能恢複”。
農人大衆的迷信與統治者的正統儒教在新的曆史環境下,緩慢而必然地走向毀滅。
[250]《大清會典事例》,卷394各頁。
[251]據柳诒徵《中國文化史》第二章第161頁和175頁中的叙述,書院之名稱最遲是在唐朝出現的。
在宋代,書院作為一項制度,牢固地建立起來了。
[252]《清朝續文獻通考》的編者在該書100/8598評價說:“我朝自順治十四年從撫臣袁廓宇請修複衡陽石鼓書院,嗣後各直省以次建設。
” [253]1726年(雍正四年)江西巡撫請求在該省設置書院,雍正帝一道上谕中答道:“至于設立書院,擇一人為師,如肄業者少,則教澤所及不廣;如肄業者多,其中賢否混淆,智愚雜處,而流弊将至于藏垢納污。
若以一人教授,即能化導多人,俱為端人正士,則此一人之才德,即可以膺輔弼之任,受封疆之寄而有餘。
此等之人,豈可易得?”見《大清曆朝實錄·世宗朝》,43/10a-b。
[254]《大清會典事例》,395/1a;《學政全書》,63/1a-b。
[255]《大清會典事例》,395/1a。
[256]參見本章注261—263所引各地方志。
[257]《洛川縣志》,19/3a,引《陝西通志稿》,1733年(雍正十一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258]《大清會典事例》,395/1b。
《豐鎮廳志》(1916)3/11a中指出,1724年(雍正二年),規定以朱熹為白鹿洞書院确立的院規作為所有地方書院的運作準則。
[259]《洛川縣志》,19/3a,乾隆三十年發布的命令。
[260]《清朝續文獻通考》,100/8598。
清政府和一些高級官員也持這種觀點。
比如,1817年(嘉慶二十二年)的一道上谕說道:“各省教官……濫膺講席,并有素取束脩,身不到館者。
”另一道上谕是1822年(道光二年)發布的,指出書院負責人素質變化極大,其中一部分“院長并不到館……且有并非科第出身之人,居是席”。
《同官縣志》22/3b中引述了清廷指示各省當局改善書院所處局面的命令,其中包括1733年(雍正十一年)、1822年(道光二年)和1853年(鹹豐三年)的一系列上谕。
[261]《香山縣志》(1873)6/25b-29a中指出,廣東香山縣有17個書院,其中5個是官紳合辦,8個是地方官辦的,其餘4個是鄉紳獨辦的。
幾乎所有的地方志都列出各該地區書院的名稱,有時還對其運作情況作了描述。
其事例可以參見:《天津府志》,卷35;《延慶州志》,4/31b-39b;《揚州府志》(1810),卷19;《靈山縣志》,10/149a-151a;《江津縣志》,8/11b-13a;《銅仁府志》,卷十四;《鎮南州志略》(1892),3/16a-b。
[262]比如,坐落在河沙堡村的繼志書院就是村人王必恭在同治年間創辦的。
參見《邯鄲縣志》,9/4b〔譯者按:應為5a〕。
坐落在四川江津縣城8裡之外的桂林書院是楊維翰1833年創辦的。
參見《江津縣志》,8/11b。
一些著名書院分布在風景優美之地。
[263]如《廣州府志》在72/12b-13a中說,應元書院1869年從布政使那裡得到18,589兩銀子的補助,另一書院得到10,800兩的補助。
大約4,389兩用來修建院房;其餘交給商人,他們保證每月付10%的利息。
另外布政使衙門每年還提供一筆2,760兩的銀子,用于支付書院負責人和監督書院管理之紳士的報酬,補助在書院學習之學生,以及支付其他花費。
廣東南海縣的西湖書院,得到過許多捐資,其中包括1860年代早期鄉紳捐助的20,000兩。
參見《南海縣志》,14/15b。
直隸蔚州之文蔚書院,是知州佟湘年〔譯者按:應為靳榮藩〕于1775年建立的,它擁有1,600畝土地和21棟房屋。
前者每年有75石租稅收入,後者每年有300,000文銅錢的房租收入,每年生息收入為658,000文銅錢。
參見《蔚州志》,7/17a-b〔編者按:應為19a〕。
陝西同官縣的颍陽書院1858年從一監生手中得到3,000石糧食的捐助,賣出後得到3,000,000文銅錢。
順便提一下,該書院在1907年改為颍陽小學堂。
參見《同官縣志》,22/3a。
書院負責人的薪水多少變化極大。
鐘山書院(是曾國藩在攻占太平天國占領的南京後恢複的)的院首每年的收入為980兩。
參見《續纂江甯府志》,5/7a。
陝西靖邊縣心誠書院的院首每年薪水為60,000文銅錢,并得到6,000文的“節禮”,總數不到70兩。
參見《靖邊縣志》,2/3b-4b。
[264]《清朝續文獻通考》,100/8593。
這些督撫包括浙江巡撫廖壽豐、陝西巡撫魏光焘和湖南巡撫俞廉三。
[265]就是贲南書院,坐落在廣東番禺縣。
該書院是何若瑤率領紳士創辦的,并得到清政府的批準。
參見《廣州府志》,66/27b。
在鹹豐時期受到客家起義嚴重影響的廣東省恩平縣,1862年修建了兩所書院。
五福書院是由居住在方圓10裡的鄉村所有住戶共同合作修建的,它除了有一棟校舍之外,還有一座由城牆保護的“堡”和一所用于紀念“陣亡勇丁”的義勇祠。
升平書院坐落在另一村,其情況類似。
參見《恩平縣志》,6/18a。
[266]《學政全書》,64/1a。
關于社學的曆史先例可以直接追溯到明代。
根據《剡源鄉志》(1916)6/7a-b記載,元世祖規定每“社”由50戶鄉戶組成,設社長一人,負責将合适的耕作、種桑方法傳授給社内居民。
元代的社,并不包括社學。
明朝建立之後,明太祖規定每50戶組成一社,并雇請一位學識卓著、品德優秀的生員負責教授社内年輕人。
還請參見《佛山縣志》,5/10a;柳诒徵《中國文化史》第二章,第174頁和247頁認為,社學在元代就已經出現了。
不過,這一觀點有待檢驗。
在《元史》中,無論是《食貨志》還是《選舉志》,均未提到社學。
[267]《學政全書》,64/1a。
[268]《清朝文獻通考》在69/5489中收錄的1670年(康熙九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道命令;《同官縣志》22/4a記載的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269]《大清會典事例》,396/1a-2b。
《清朝文獻通考》雖然也收錄了同一文件,但是沒有筆者所引前兩句。
關于順治九年頒布的法律,可以參見本章注釋267。
[270]《大清會典事例》396/2b中指出,清廷1736年命令貴州教育當局“遵照雍正元年定例”設置社學。
次年,清廷又重申了這道命令,并補充說創辦資金可以從有關總督有權處置的普通稅收中提取。
[271]《學政全書》,64/1b-5b;《大清會典事例》,396/1a-2a;《清朝文獻通考》,69/5492。
[272]《學政全書》,64/3a;《大清會典事例》,396/2a-3a;《清朝文獻通考》,69/5492、70/5502和72/5523。
《湖南通志》在9/15b中引述了1848年(道光二十八年)〔譯者按:原文誤為嘉慶二十八年〕的一篇上奏,其部分内容是:“據查,苗地設學,以教其子弟。
嘉慶十五年間,又設義學二十餘所,以擴大其教育。
數十年來,苗家子弟……多刻苦攻讀。
”〔編者按:原文并未在《湖南通志》中找到,此處據英文直譯。
又按,光緒《鳳凰廳志》卷五《屯防上》,64a:“嗣于嘉慶十五年,添設二十館,以期廣為訓迪,數十年來,各苗生童,父教其子,兄課其弟,多能自行勸學。
”應是上述引文出處。
〕 [273]《大清會典事例》,396/2a。
[274]《學政全書》,64/6a-b。
[275]清政府編纂的《學政全書》并未對社學、義學作出區别,好像它們同屬一個體系。
織田萬在《清國行政法分論》第三卷第5頁中強調,“社學是由鄉村創辦維持的;而義學是紳士與普通百姓捐資創辦的。
”這一看法并不符合事實。
[276]舉例來說,《嚴州府志》6/13a-b說,在地方上,義學“舊稱社學”。
[277]《黎平府志》,卷四上,115b。
修纂者還補充說:“各鄉離城遠近不一,豈能盡人負笈來城,故于巨鄉大堡,另立社學。
” [278]《清朝文獻通考》,69/5493,康熙五十四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279]《學政全書》,64/7a。
該上谕注明日期為乾隆五年〔編者按:應為乾隆十六年〕。
[280]有關清政府授權在貴州省“城鄉”均設置義學的命令,參見《學政全書》,64/7a〔編者按:應為73/6b-7b〕。
《牧令書輯要》6/25b-27b引陳宏謀的文告〔編者按:《通查義學租田館舍檄》〕,他也下令城鄉均要設置義學。
[281]《确山縣志》,14/3a。
[282]《清遠縣志》,4/30b-32b。
[283]《廣州府志》,15/8a。
[284]《花縣志》,5/22a。
[285]例見《南海縣志》,8/28a;《番禺縣續志》,10/23b-27a;《通州志》,5/80a-81b。
不過,紳士常常專門為自己宗族的子弟創辦學校,其事例可以參見《劉氏家乘》(1891),31/3a-b。
[286]《九江儒林鄉志》,3/8a。
[287]《佛山忠義鄉志》5/12b-13a中,叙述了一個顯著事例,有一所社學成為當地文學競賽的場所。
這一做法開始于1703年,一直持續到19世紀最後幾年清政府廢除科舉考試制度之時。
《番禺縣續志》10/27a中有一段叙述:“各鄉書院,多為公共集議之地,會文講學事閑舉行。
”此處的“書院”實際上就是鄉村學校,其地位比真正的書院要低。
[288]《南海縣志》就在6/31b中提供了一個極佳的事例。
19世紀最初幾年,9個臨近地區的居民共同創辦了保良社學,以之作為地方上防禦土匪的大本營。
1854年,當紅頭賊起事之時,該社學的資金就用來支援訓練團練。
[289]《蔚州志》,7/17b。
[290]《盧龍縣志》,21/2b。
[291]《莘縣志》7/3b中說,知縣曹勇在19世紀最後25年裡創辦了9所義學。
[292]《豐鎮縣志書》3/10a-10b中說,雍正時期,官府在縣城裡創辦了一所社學;道光時期,鄉民在鄉下創辦了兩所社學。
[293]《确山縣志》,7/8b、14/2b-3a、24/14a-b。
1694年到1894年間,地方官員或紳士共創辦了12所義學。
[294]《鹽源縣志》(1891)1b中說,該縣鄉下共創辦了40所義學,縣城裡創辦了一所;縣城義學是知縣1874年創辦的。
《湘鄉縣志》4/17a-18a中記載了一段有趣的資料:康熙二十三年,知縣奉旨很快建立一座義學。
這所學校在鹹豐十年被合并到一所書院中。
[295]《靖邊縣志》,2/5a-b。
[296]在衆多包含有關資料的地方志中,可以引用下列地方志:《邯鄲縣志》,14/53a-54b;《沔陽州志》,卷五《學校》,6a;《興國州志》,9/4a-5a;《徐州府志》,15/4b-15a;《無錫金匮縣志》,6/16a-23b;《廣州府志》,66/20b;《東莞縣志》,17/14b-15b;《陽江志》(1925),17/44b-49b;《尋甸州志》,7/28a-b;《鎮南州志略》,3/16b-17b;《普安直隸廳志》(1889),7/1b;《永甯州續志》,(1894),5/1a-33b。
[297]關于雍正帝否決該巡撫請求的原因參見本章注釋253。
[298]《清朝文獻通考》,70/5495。
[299]《清朝續文獻通考》,50/3246。
〔編者按:應為《續文獻通考》。
〕 [300]《大清會典事例》331/1a概括了清政府于1646年起草、後來(尤其是1663年、1668年、1690年和1723年)又修改過的有關措施。
這些措施規定了用于各種各樣考試題目的内容及類型。
地方志中也通常記載了各地的具體情況,例見《恩平縣志》,11/4a;《蒙城縣志書》,5/8b;《滁州志》,卷二之四,15a-b;《滕縣志》,4/10b;《翼城縣志》,19/5a-b。
Parker,“TheEducationalCurriculumoftheChinese,”ChinaReview,IX(1881),pp.67-70,描述了從地方到中央考試情況的一般程序。
[301]《大清會典事例》,332/1a。
并請參見332/2b〔編者按:應為332/8b〕中清政府1758年頒布的一項措施,其大意是:對古典作品的闡述,必須以清朝皇帝的聖谕聖訓和正統儒家經典為準;誰不遵照這一規定,就無資格參加考試。
[302]關于官方所拟這種教科書的書目,可以參見《大清會典》,32/2b-3a;《學政全書》,12/1a-32b。
關于地方學校實際上得到的書目,可以參見《滁州志》,卷三,17b;《蔚州志》,7/15ab;《新甯縣志》(1893),15/6a-b;《興安縣志》,卷首,12a-b;《南昌縣志》,12/4a-6b;《莘縣志》,2/16b;《洛川縣志》,19/2b。
[303]《尋甸州志》7/33a中就提供了一個事例。
[304]《學政全書》6/1a中提到1652年(順治九年)采取的一項措施。
這項措施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又得到重申,而且未作什麼修改。
參見本章注釋300。
[305]康熙三十九年采取的一項措施,見《清朝文獻通考》,60/5491。
[306]1725年(雍正三年)清政府發布的一項命令,見《清朝文獻通考》,70/5495。
Parker,“EducationcurriculumoftheChinese,”ChinaReview,IX(1881),p.3,也指出了這一措施。
為了檢查“邪說”的流傳情況,清政府1850年(道光三十年)下令,地方學校必須以《聖谕廣訓》作為學習和宣傳的基本教材之一。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400/4a。
[307]《學政全書》13/1a-17a中概括了1686到1779年間清朝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據同書13/13a中的記載,乾隆帝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下令禁毀錢謙益(1582—1664)、金堡(1614—1680)和屈大均(1630—1696)等人的著作,因為這些作者“托名勝國,妄肆狂狺”,他們的言論有害于新朝統治。
不過,“若南宋人書之斥金,明初人書之斥元”,清政府在删除其中“悖于義理”之内容後,準許流傳。
[308]《學政全書》,14/1a-2a;《清朝文獻通考》,69/5486,順治八年到九年所采取的一項措施。
不過,禮部得到授權,可以刊印經清廷同意的作品。
1723年,書商被允許刊印由禮部和翰林院共同挑選的作品。
1736年乾隆帝甫登大位,就下令翰林院挑選刊印幾百篇八股文,同時取消了禁止刊印時人所寫文章的禁令。
參見《學政全書》,6/6a。
[309]《大清十朝聖訓·聖祖朝》,25/22a及8/14a;《大清曆朝實錄·鹹豐朝》,38/13a;《學政全書》,14/1a-14b;朱壽朋,《東華續錄·道光朝》,29/4a;《大清會典事例》,400/2a和5b。
[310]《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14b-15a。
[311]《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18a-b;《大清會典事例》,400/2b。
[312]《學政全書》,4/1a-13a;《大清會典》,32/3b;《清朝文獻通考》,69/5486以下,提供了管理學校、士子的基本規則和禁令。
[313]《學政全書》,4/3b;《清朝文獻通考》,69/5486。
許多地方志也記載了這些措施的内容,如:《廣州府志》,66/12b-13a;《渾源州續志》,2/8a-9b;《續修廬州府志》,17/5a-6a;《巴陵縣志》,17/1a-b;《新甯縣志》,15/5a-6a;《東莞縣志》,17/6a-b。
丁日昌《撫吳公牍》30/8a-b指出,直到1860年代,江蘇松江府知府還在其管轄地區向所有學校印發這一文件,要求士子在每月的考試中背寫八條準則中的一條。
[314]《學政全書》,4/3b-4a;《大清會典事例》,389/2b-3a;《清朝文獻通考》,69/5492。
康熙帝所寫的這篇《訓饬士子文》在許多地方志中也能找到,其中包括《廣州府志》,1/9a-b和97/2b;《渾源州續志》,2/9b-11b;《巴陵縣志》,17/3b-4b。
[315]雍正帝的《朋黨論》收錄在《學政全書》4/5a中,乾隆帝的文章收錄在同書4/11a-12b中。
許多地方志中也可以看到。
根據《博白縣志》6/5a所載,雍正帝的文章被刊印出來,分發給各地方學校。
[316]《大清會典事例》,383/1a。
[317]《清朝文獻通考》,70/5498。
[318]《大清會典事例》,383/1a。
[319]《大清會典事例》,332/1a和2a。
然而,朱壽朋《東華續錄·道光朝》32/2a-b中指出,舊禁令在1836年被恢複了。
據他說,在道光十六年(正月辛醜日),清政府對湖南提學使進行懲罰,因為他出版了自己的文集,并準許書商刊印出售。
不過,這一事例涉及的是政府官員,而非士子。
[320]《學政全書》,7/1b、5a和7a;《大清會典事例》,330/1b-2a和399/6a-b。
[321]《學政全書》和《大清會典事例》,383/1a。
還清參見織田萬《清國行政法分論》,第三卷,第44—50頁,引光緒《大清會典》。
[322]織田萬《清國行政法分論》,第三卷,第50頁。
[323]Chung-liChang,ChineseGentry,pp.165-173. [324]龔自珍(1792—1841)《定庵文集》,卷上,《乙丙之際箸議》,第9頁。
〔編者按:《箸議》是龔自珍的一組政論文,《定庵文集》中收有第一、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八、第十九,此處疑非第九頁,而是《箸議》第九。
《箸議》第九講人才:“左無才相,右無才史,阃無才将,庠序無才士,隴無才民,廛無才工,衢無才商,巷無才偷,市無才驵,薮澤無才盜,則非但鮮君子也,抑小人甚鮮。
”與引文不類。
查此段引文當出自管同《拟風俗劄子》:“臣觀朝廷近年,大臣無權,而率以畏懦,台谏不争,而習以為緘默。
門戶之禍不作于時,而天下遂不言學問;清議之持無聞于天下,而務科第、營貨财,節義經綸之事,漠然無與于其身。
”見管同《因寄軒文初集》卷四,又收入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七。
〕關于龔自珍的生平,可以參見Hummel,EminentChinese,I,pp.431-434。
[325]管同(1792—1841)《管異之文集》,《拟言風俗書》,收入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七;《江甯府志》,卷十四之八,2a-b。
根據趙翼《陔餘叢考》28/2b中關于監生的說明,明朝時期的士子非常“自負”,其部分原因是明朝建立者給予他們前所未有的鼓勵,明太祖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從國子監挑選64名監生,任命他們擔任各種職務。
次年,明太祖從中派出一些監生監督地方官和居民承擔的水利工程。
其中一些派出者還被賦予報告地方情況的職責,或受理由地方官處理但令人不滿意的訴訟案件。
根據顧炎武(1613—1682)《文集》卷一中三篇《生員論》,生活在明朝統治後期的生員“出入公門,武斷鄉曲”。
顯然,這種生員的行為,是清朝皇帝禁止他們出入衙門的一個原因。
還需要補充的是,明代許多文人士子對政治具有相當大的影響,這可能是清朝禁止他們卷入政治的主要原因。
有關東林黨和複社成員活動的扼要叙述,可以參見柳诒徵《中國文化史》,2/251-252。
[326]參見本章注釋313。
[327]黃六鴻《福惠全書》,3/23b。
[328]《皇清奏議》51/5b中收錄的江蘇學政李因培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的上奏。
[329]黃六鴻《福惠全書》,2/16b-17a。
[330]《大清會典事例》,400/2a。
同書400/7a中指出,1876年(光緒二年)指示各省教育當局對不守規矩的文人态度要嚴厲,因為“川省訟棍,多系貢監文武生,唆架扛幫,大為民害”。
清政府不時指出了類似的不規矩行為。
參見《學政全書》,7/1b和4b-5a,1659年(順治十六年)和1727年(雍正五年)清廷發布的一系列上谕。
關于實際事例,可以參見《廣州府志》,5/17b-18a、109/25a、129/23a和131/7b;《南海縣志》,2/63a和19/7b;《廣西通志輯要》,1890年增輯本,10/17b。
[331]《清朝文獻通考》,70/5506,雍正十三年的一道上谕。
[332]《清朝文獻通考》,24/5062,乾隆二十七年的一篇上奏。
[333]王仁堪《王蘇州遺書》,3/13a。
可以預料到,武生更為頻繁違背清朝規定。
例見《南海縣志》,14/22a-b;《廣州府志》,129/23a。
兩江總督沈葆桢在1878年的上奏中建議取消武生考試。
他首先說武生對清朝的統治無益,接着寫道:“而無事家居者,往往恃頂戴為護符,以武斷鄉曲。
蓋名雖為士,實則遊民。
……故以不守卧碑注劣者,文生少而武生多,則又非徒無用也。
”參見葛士浚的《皇朝經世文續編》,54/4b。
[334]《大清會典事例》,383/3b,康熙十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這一行為的曆史同科舉考試制度本身一樣久。
參見趙翼的《陔餘叢考·棘闱》中的記載。
[335]《清朝文獻通考》,70/5505,雍正十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336]《南海縣志》,14/19b-20a;《大清會典事例》,383/4a。
[337]《大清會典事例》,330/4b,鹹豐元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東莞縣志》也引述了這道上谕,26/9b。
還請參見《南海縣志》,14/14a;該處記載,奉天府士子的行為舉止也是如此。
[338]《清朝文獻通考》,69/5487,順治十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9世紀。
參見本章注釋330所引資料。
[339]《清朝文獻通考》,70/5501,雍正七年所采取的一項措施。
[340]《學政全書》,7/8a。
[341]《學政全書》,7/18b。
[342]《學政全書》,7/15a-16b。
[343]《興安縣志》,卷首,13a-b。
[344]《清朝文獻通考》,72/5520。
[345]《清朝文獻通考》,71/5511。
[346]《學政全書》,7/16a。
[347]《學政全書》,7/16b,引自1742年(乾隆七年)兩江總督德沛的一篇上奏。
[348]《學政全書》,7/20b-21a。
[349]《清史稿》,494/18b。
《平桂紀略》在1/15a-16a中記載說,廪生侯爾宇和武舉張鳳岡(兩人均為廣西興安縣南鄉人)在1853年脅衆作亂,最後加入太平天國。
[350]GeorgeSmith,ANarrativeofanExploratoryVisittoEachoftheConsularCitiesofChina(1847),pp.251-252。
有關到縣城參加縣試的士子發動小規模的暴動,以反抗衙門吏胥的非法行為,可以參見《花縣志》(1924),2/26a。
[351]《學政全書》,16/2a-3a。
還請參見Chung-liChang,ChineseGrentry,pp.182-197。
[352]《大清會典事例》,卷341-342。
[353]例見《大清會典事例》383/7b-8a中所收錄的1835年(道光十五年)發布的一道上谕;黃六鴻在《福惠全書》24/20a中叙述的17世紀一個觀點。
E.A.Kracke,“FamilyVersusMeritinChineseCivilServiceExaminationsundertheEmpire,”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X(September1947),pp.103-123,也可以參考。
《南海縣志》在26/26a中記錄了一個叫作“圍姓”的稀奇古怪的非法活動,即一種類似西方國家賽馬或在選舉中對候選人下賭的賭博活動。
素有文名者因“禁蟹”而得不到他們所應得到之榮譽;而平庸、無名之文人卻玩弄“扛雞”手段,在主考官欺騙手段的幫助之下通過了考試。
〔編者按:《南海縣志》卷二十六言之甚詳:科場舞弊直省時有所聞,吾粵自圍姓盛行,其弊滋甚。
……小試則有禁蟹、扛雞之目,其弊蓋出于槍手為之。
槍手百十為群,随棚冒考,先取二三小姓無交者,自行投票,同黨約定入場,遇有此姓即為捉刀,不索值。
倘此姓獲隽,則投買之票可得頭彩,此為扛雞。
其素有文名,人所争買者,有賄止其進場,或計污其試卷,更有勾通閱卷者壓抑之,使不得售,此為禁蟹。
〕 [354]比如貴州湄潭縣有這種事例:“公議入籍,定規分上中下三戶,上戶置産銀一千兩以上者,出銀一百兩,如産業加倍者,亦倍之。
中戶置産銀五百兩以上者,出銀六十兩……如查實在貧窘者,以二十兩止。
”參見《湄潭縣志》3/19a-b。
入籍考生都必須捐資來培補學宮,以此證明他們是合格的。
每人捐資多少,根據入籍考生财富情況而定。
參見《永甯州續志》(1894),5/32a-b。
參加考試所需花費,常常遠遠超過貧困人家的經濟承擔能力,其事例可以參見《清遠縣志》(1880),5/28a-30b;《湄潭縣志》(1899),3/20a-21b;《永甯州續志》,5/28a-30b;《同官縣志》(1944),22/1a。
貧困人家的讀書人,經常得到宗族的經濟援助。
[355]王又樸的話,引見Legge,ChinaReview,VI,231。
〔編者按:中譯據魚返善雄編《漢文化語康熙皇帝遺訓》,頁62。
〕 [356]《廣州府志》在5/5b-6a中所引;《東莞縣志》,35/12b-13a。
[357]丁日昌《撫吳公牍》,20/6a和33/10a。
根據《廣州府志》132/15a中的記載,早在18世紀到來之時,地方教育官員就開始腐敗。
到19世紀最後幾十年,腐敗情況幾乎發展到清帝國的每一個角落。
參見《南海縣志》,14/13a;《同官縣志》,22/1b。
[358]參見ChangChung-li,TheGentryinNineteenthCenturyChina(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ofWashington,1953),p.249,關于廣東情形的圖表和論述。
[359]《大清會典事例》在395/2b中收錄了嘉慶帝1817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其中說:“各省教官,廢棄職業,懶于月課,書院義學,夤緣推薦,濫膺講席,并有索取束脩,身不到館者。
”《邯鄲縣志》14/51b中說,該縣(屬于直隸省)書院以前所擁有的學地相當多,但其中一些被非法侵占了,一直到19世紀60、70年代,還有一些未收回。
《莘縣志》中(卷八《藝文上》,9a-11a)收錄了該縣知縣1869年的自述:“下車日詣先覺書院,見其屋僅數楹……湫隘已甚……應課生童寥寥無多人,又皆城中及附近數裡者,其距城稍遠則未嘗至也。
”該地方志修纂者在8a-b中加上這麼一句注解:“因無資金,此書院時開時停。
”《靖邊縣志》4/30b-31a引用了1898年描述該縣情況的報告:“本城書院兩處……兩學中諸生僅十數人,餘俱蒙童二十餘人……随即改業。
”《南昌縣志》13/3a中有這麼一句簡潔的評論:“書院廢,不得其育者衆矣。
” [360]《邯鄲縣志》,9/5b。
[361]《揚州府志》(1810),19/16a。
[362]丁日昌《撫吳公牍》,27/11b,提到了丹徒縣和宜興縣。
[363]《銅仁府志》(1890),5/19a-b。
[364]《學政全書》,64/1b;《大清會典事例》,396/1a。
[365]《天津府志》,35/32a;《延慶州志》,4/39b。
[366]例見《鹿邑縣志》,7/15a;《祥符縣志》,11/70b-71a;《洛川縣志》,19/4a;《續修廬州府志》,17/70a;《香山縣志》(1873),6/29a-30a;《南甯府志》,20/16b-19b;《博白縣志》,4/43a;《鶴慶州志》(1894),8/3a-b;《鎮南州志略》,3/16b。
[367]《南昌縣志》,13/1b-2a。
《湘鄉縣志》(1874),4/25b-a中叙述了湖南湘鄉縣的情況:“明嘉靖中,大學士桂萼議令于城市村坊各建社學,以教裡中子弟。
……此社學所由建也。
……國初督學試補社師,考校進退,皆其遺制。
康熙二十二年,奉文停止。
”《湘鄉縣志》一舊刊本說,全縣共有19所社學,其中3所坐落在縣城,“今惟有……社學基址殘碑尚存,餘皆廢失”。
[368]《學政全書》,64/8b-9a。
[369]《鹿邑縣志》(1896),9/2b所引傅松齡的叙述。
[370]A.H.Smith,VillageLife(1899),p.74。
這種情況在清朝滅亡之後,至少在中國一些地方繼續存在。
Feihsiao-t’ung,PeasantLifeinChina(1939),p.39:“家長是文盲,不認真看待學校教育……學校裡注冊的學生有一百多人,但有些學生告訴我,實際上聽課的人數很少,除了督學前來視察的時間外,平時上學的人很少超過二十人。
”〔編者按:譯文參考戴可景譯《江村經濟》,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50—51頁。
〕 [371]Kulp,CountryLife(1925),p.216. [372]《孟子·梁惠王上》。
[373]《南昌縣志》13/1a中指出:“明洪武八年诏立社學,每五十家為一所。
……未能承奉,太祖因有艱哉之歎。
” [374]《南昌縣志》,13/2b。
[375]洪亮吉(1746—1809)的一篇評論地方官員的文章《守令篇》。
引見戴肇辰《學仕錄》,11/20a-b。
[376]KnightBiggerstaff概括說:“和珅将其所有親信都安排到官位上。
他還威脅其他朝廷官員說,如果他們不滿足其所求,就撤他們的職,緻使大多數官員變成腐敗分子。
……乾隆最後幾年,朝政腐敗日甚一日。
嘉慶初年政事尤其敗壞,仁宗皇帝不能插手朝政,權力完全操在……和珅之手。
……乾隆時期已達到頂峰的清王朝此後緩慢地但卻是無可挽回地哀落下去——毫無疑問,分界線就始自和珅掌權。
”引見Hummel,EminentChinese,I,pp.289-290。
〔編者按:譯文參考中國人民大學清史所《清代名人傳略》翻譯組譯《清代名人傳略》(中),第348—352頁,“和珅”條,張廣學譯。
〕還請參見稻葉岩吉《清朝全史》,第3卷,第27—28頁。
[377]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7/64a,光緒四年(1878年)十月十四日:“是日,谕旨切責部院諸臣不能常川到署辦事。
”同書22/9a,光緒九年(1883年)元月十八日:“入署,曹司阒寂,檔房竟無一人。
”22/25b,光緒九年三月初二〔譯者按:應為初一日〕記載說:“到署,無人。
”李慈銘在其《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丙集,14a,同治九年(187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引述了京報刊登的一道上谕:“上谕禦史許延桂奏請饬各部堂官常川進署……嗣後各部院堂官務須逐日到署。
”同書壬集第二集,85a-b,光緒四年十月十四日中,引述了前面翁同龢提到的上谕:“各部院堂官……或數日進署一次,或到署僅止片刻,虛應故事,漫不經心。
遇有應辦稿件,辄令司員奔走私宅,或在朝房呈畫。
” [378]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5/11b,光緒二年(1876年)二月七日,翁同龢被任命為戶部侍郎。
幾個月之後他說道:“入署,畫稿而已,公事皆不動也。
”(15/58b,光緒二年六月四日) [379]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9/87b,光緒六年(188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同書在22/117a,光緒九年(1883年)十一月十九日暗示了高級官員的腐敗:“鄧承修……劾協辦大學士文煜存阜康銀七十餘萬。
”幾天後,翁同龢又寫道:“文煜回奏存銀三十六萬屬實,因罰捐十萬,以充公用。
”見同書,22/119a。
同書29/65a-72a(光緒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到九月五日)中說,存放在祿米倉(坐落在清帝國首都裡的一座糧倉)裡的糧食絕大部分被盜走。
有關這一事例的其餘記述,參見30/12a-21a。
翁同龢在其早期任官生涯中,親自經曆過一些小京官的腐敗情況,同書在10/86b,同治九年(1870年)十月十九日說:“今年初領三品俸(十三石九鬥,内江米四鬥),托桂蓮舫之弟中倉監督照應。
……每石小費五錢始得領到。
米系黃色……尚便宜也。
”後來,翁同龢在成為年輕皇帝的老師,并取得慈禧太後信任時,他仍然發現友誼對獲取個人俸糧有說不盡的影響和幫助,不過已不再被索取“小費”了。
參見同書18/84a,光緒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李棠階(1789—1865)《李文清公日記》(1915年印),卷二,道光甲午年(1834年)十一月六日:“須托人領米方食得,又有許多零費。
官事無處不須錢,噫,弊也久矣。
”當時李在國子監任職,沒有什麼明顯影響。
即使是官府财産,也不能保證不被盜走。
關于這一點,可以從李慈銘手錄邸報上一系列上谕中看出。
《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乙集,67b和79a中記載:同治九年(1870年)九月二十九日發布的一道上谕稱,内務府庫銀遭偷竊好幾次;閏十月十五日發布的另一道上谕稱,存放在清帝國首都軍火庫裡的火炮及彈藥被盜走。
李慈銘還在同書庚集,47b,同治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引述了一道上谕,提到一塊官印被盜;庚集第二集,21a,光緒三年八月十七日,引述的上谕提到了内閣倉庫被盜。
[380]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5/14a-b,光緒二年二月十四日和十五日。
[381]12年後,翁同龢在《翁文恭公日記》27/6a-b中(光緒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記錄了另一事件:“方就枕,外簾傳鼓,雲題紙欠四百餘張。
餘起與監臨語,甚斥其非。
蓋外簾委員随意藏匿,向來如此。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己集第二集,60a-b,引述了1877年(光緒三年五月十一日)發布的一道上谕,說當年在朝廷參加殿試的考生嘈雜地議論試題。
李評論說:“故事,殿試題紙下時,士子先行三跪九叩首,禮畢,皆跪,大臣監之,司官以次授題,訖,始起。
今年題紙甫到,人争攫取,多裂去首二道,碎紙狼藉遍地。
有不得題者百十人,複争持主者索再給,主者不得已,乃别以一紙榜帖殿柱,使觀之。
……其不能成文者數十人,皆知識為之代作。
公然挾書執筆……監試王大臣臨視嬉笑,恬不為怪。
蓋法紀蕩然,廉恥喪盡。
”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27/70b,光緒十四年(1888年)九月二十八日,記述了這麼一個稀奇的大錯:“(皇帝)大婚前期祭告,本傳前一日,仍誤列前二日。
此次早經答示,仍複不遵。
” [382]例見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6/50a-b,光緒三年(1877年)七月七日。
翁同龢重述了他和一位地方官之間的談話,該地方官描述了令人難過的河南省公務處理情況:“大率虧空多,全熟之年報荒必居三分之一,征多報少……而諱盜尤甚。
”
其事例可以參見《廣州府志》,67/3a、13a和16b;《莘縣志》,卷8《藝文上》,41b-42b。
[216]黃六鴻《福惠全書》,24/10a-b、24/16b-17a。
[217]《大清會典事例》,402/1a。
[218]《清朝文獻通考》,69/5487。
[219]《大清會典事例》在402/1a-b中收錄的1668年(康熙七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還請參見《學政全書》,10/1b。
[220]《大清會典事例》,402/1a-b;《學政全書》,10/3b-4b。
1724年(雍正二年)之前,各省當局有“鄉賢”的授予權;但在此之後,所有呈請,都必須由禮部複核才有效。
參見《學政全書》,10/2b。
[221]梁章钜(1775—1849)的《退庵随筆》,6/8b。
《學政全書》中記載了下面這段資料:1775年至1810年這35年的時間裡,有35個人的名字被提到禮部核準,有32個人得到同意,列入名宦祠,或鄉賢祠。
隻有3人的名字未被批準;其中兩人是官員(一位是四品,一位是七品),另一人是監生。
得到批準的32人,其社會地位如下: [222]《大清會典事例》,402/2a-b;還請參見《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2a-b。
[223]黃六鴻《福惠全書》,24/25b-26a。
[224]《廣州府志》,131/7a-b。
[225]黃六鴻《福惠全書》,24/27a-b。
[226]《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34/11a-12b。
乾隆帝還補充說:“鄉賢名宦入祠之人,難于尋找。
地方官視谕旨為具文,以緻非議頗多。
”清高宗所說并不新鮮,他實際上是在重複清世宗的話。
根據《清朝文獻通考》70/5495的記載,1723年(雍正帝)“以旌表孝義貞節之典,直省大吏視為具文,并未廣咨遠訪,隻憑郡縣監司申詳……而山村僻壤貧寒耕織之人,幽光湮郁,潛德銷沉者,不可勝數,特谕禮部即行傳谕督撫學政,嗣後務令各屬加意搜羅……勿以匹夫匹婦,輕為阻抑,勿以富家巨族,濫為表揚”。
[227]《恩平縣志》,6/17b-18b。
[228]對吵嚷的迎神賽會的描述,可以參見《賀縣志》(1934),2/5a,引1890年舊志。
清帝國大多數其他地方也舉行類似的宗教節日。
[229]DeGroot,SectarianismandReligiousPersecutioninChina(2vols.,1903-1904)詳細探讨了這一問題。
其中尤其以第四章“TheLawAgainstHeresyandSects”最為詳細。
[230]《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1/17a-18a;《大清會典事例》,399/2a。
4年後(1743年),乾隆帝又發布聖谕說,沒有必要全部禁止“無知鄉人”組織的一切宗教活動和集會。
參見《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2/8b。
[231]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23/9a-11a。
〔編者按:《申禁朝山進香檄》,乾隆十一年正月。
〕還請參見同書24/23a-24a中叙述的同年(1746年)稍後清廷發布的一道上谕,重申了禁止越境燒香的命令。
〔編者按:《再禁朝山禁香檄》,乾隆十一年七月。
〕 [232]1817年提交給嘉慶帝的一篇報告,參見ChineseandJapaneseRepository,III(1865),275,引自Indo-ChineseGleaner,May,1818,p.9。
〔編者按:引文據《大清曆朝實錄·仁宗朝》卷三百三十四,嘉慶二十二年九月辛酉,引禦史盛惇大《嚴禁愚民越境酬神折》。
〕 [233]賀長齡《耐庵公牍存稿》(1882),2/27a-b。
[234]《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13b-14a;《大清會典事例》,400/1a,道光四年和十四年發表的上谕。
[235]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庚集上,33b,鹹豐十年三月十三日。
[236]《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2/8b。
[237]例見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3/46a-53a,1843年初(道光二十三年)陝西一些地區的報告〔編者按:《審拟聚衆奪犯毆官傷差各犯折子》〕。
越境燒香活動導緻賭博、械鬥、集體圍攻衙門走卒。
丁日昌《撫吳公牍》,32/8a-b,1860年代末的一道公開文件〔編者按:《示禁迎神賽會由》〕,指出在舉行越境燒香的地方,經常發生賭博、偷盜、械鬥等事。
[238]《牧令書輯要》,6/24a-b中收錄了河南巡撫田文鏡1724年發布的一則公告〔編者按:《嚴禁迎神賽會示》〕,其部分内容如下:“異端邪教……皆自迎神賽會而起。
”田文鏡解釋說,這是因為這些活動容易為那些鼓惑愚民者提供掩護。
因此,他認為:“欲杜邪教,先嚴神會。
” [239]《大清會典事例》,398/3a,收錄了最早的此類禁令之一,頒布于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
[240]《大清會典事例》,399/5b,1800年(嘉慶五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在這道上谕中,清廷提到了白蓮教兩個重要領導人宋之清和劉之協。
同書399/7a還收錄了1812年(嘉慶十七年)的一道上谕〔編者按:《谕給事中葉紹楏》〕,也表明清廷認為反叛性的邪教和非反叛性的邪教存在着本質的區别。
該上谕說,強調人類倫理道德和社會關系的儒學是大家應遵循的“正軌”。
道教和佛教雖然為孔子信徒極力貶低,但是由于它們教人行善去惡,因而為清廷容忍。
至于那些發展信徒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牟利的邪教(比如在直隸、江西、福建、廣東、廣西和貴州經常奏辦的),因為會形成“邪教會匪”,就要加以鎮壓。
[241]《大清會典事例》,399/7b。
[242]賀長齡《皇清奏議》,11/28a-30a。
[243]《灤州志》,18/28b-29a。
該志修纂者指出,灤州地區的白蓮教運動是道光年間(亦即1821年之後)破獲的。
[244]《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26a-b。
根據李星沅1833年上奏的反映,這些教派在陝西的活動也很活躍。
這些“邪教匪犯”的領袖之一供奉“無生老母”,雖然該派稱為“龍華會”或“青蓮會”。
其成員許多來自四川,其中一些同湖北、湖南有聯系。
參見李星沅的《李文恭公奏議》,7/17a-19b、7/26a-32b、7/28a-b和8/12a-22b。
《大清會典事例》399/6b-7a概略地叙述了1812年四川奏報的另一教派,其成員崇拜“無為老祖”。
[245]《大清會典事例》,400/6a〔編者按:應為21a〕,清穆宗1871年(同治十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246]《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5b-6a和22b;《大清會典事例》,400/1a。
[247]《學政全書》,7/18b-19a,乾隆三十一年發布的上谕。
[248]《容縣志》,27/4b和23b-24a。
[249]Wilhelm,ChineseEconomicPsychology(Englishtrans.,1947),pp.27-28:“一旦新的趨勢和完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體系發生沖突,深層的心理擾動就會馬上發生。
這種趨勢之一……就是大的有産者大量兼并土地,自耕農被迫淪為佃農,成為他經濟上的附庸。
這種侵擾造成的小農的悲慘命運,也有着同樣的後果。
新的宗教運動開始在群衆中流傳,這些運動和末世論的概念,比如新的時代,新的神,聯系在一起。
農民武裝成立了,被逼迫到絕望和毀滅邊緣的人民,終于聚衆造反。
一段時間的動蕩之後,新的王朝建立,農業條件又變得井井有條,舊的心理平衡也就随着舊經濟體系的恢複而恢複了。
”19世紀的情況卻是這樣:經過該世紀的大動蕩之後,新朝不可能建立,“心理平衡同舊經濟體系也不可能恢複”。
農人大衆的迷信與統治者的正統儒教在新的曆史環境下,緩慢而必然地走向毀滅。
[250]《大清會典事例》,卷394各頁。
[251]據柳诒徵《中國文化史》第二章第161頁和175頁中的叙述,書院之名稱最遲是在唐朝出現的。
在宋代,書院作為一項制度,牢固地建立起來了。
[252]《清朝續文獻通考》的編者在該書100/8598評價說:“我朝自順治十四年從撫臣袁廓宇請修複衡陽石鼓書院,嗣後各直省以次建設。
” [253]1726年(雍正四年)江西巡撫請求在該省設置書院,雍正帝一道上谕中答道:“至于設立書院,擇一人為師,如肄業者少,則教澤所及不廣;如肄業者多,其中賢否混淆,智愚雜處,而流弊将至于藏垢納污。
若以一人教授,即能化導多人,俱為端人正士,則此一人之才德,即可以膺輔弼之任,受封疆之寄而有餘。
此等之人,豈可易得?”見《大清曆朝實錄·世宗朝》,43/10a-b。
[254]《大清會典事例》,395/1a;《學政全書》,63/1a-b。
[255]《大清會典事例》,395/1a。
[256]參見本章注261—263所引各地方志。
[257]《洛川縣志》,19/3a,引《陝西通志稿》,1733年(雍正十一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258]《大清會典事例》,395/1b。
《豐鎮廳志》(1916)3/11a中指出,1724年(雍正二年),規定以朱熹為白鹿洞書院确立的院規作為所有地方書院的運作準則。
[259]《洛川縣志》,19/3a,乾隆三十年發布的命令。
[260]《清朝續文獻通考》,100/8598。
清政府和一些高級官員也持這種觀點。
比如,1817年(嘉慶二十二年)的一道上谕說道:“各省教官……濫膺講席,并有素取束脩,身不到館者。
”另一道上谕是1822年(道光二年)發布的,指出書院負責人素質變化極大,其中一部分“院長并不到館……且有并非科第出身之人,居是席”。
《同官縣志》22/3b中引述了清廷指示各省當局改善書院所處局面的命令,其中包括1733年(雍正十一年)、1822年(道光二年)和1853年(鹹豐三年)的一系列上谕。
[261]《香山縣志》(1873)6/25b-29a中指出,廣東香山縣有17個書院,其中5個是官紳合辦,8個是地方官辦的,其餘4個是鄉紳獨辦的。
幾乎所有的地方志都列出各該地區書院的名稱,有時還對其運作情況作了描述。
其事例可以參見:《天津府志》,卷35;《延慶州志》,4/31b-39b;《揚州府志》(1810),卷19;《靈山縣志》,10/149a-151a;《江津縣志》,8/11b-13a;《銅仁府志》,卷十四;《鎮南州志略》(1892),3/16a-b。
[262]比如,坐落在河沙堡村的繼志書院就是村人王必恭在同治年間創辦的。
參見《邯鄲縣志》,9/4b〔譯者按:應為5a〕。
坐落在四川江津縣城8裡之外的桂林書院是楊維翰1833年創辦的。
參見《江津縣志》,8/11b。
一些著名書院分布在風景優美之地。
[263]如《廣州府志》在72/12b-13a中說,應元書院1869年從布政使那裡得到18,589兩銀子的補助,另一書院得到10,800兩的補助。
大約4,389兩用來修建院房;其餘交給商人,他們保證每月付10%的利息。
另外布政使衙門每年還提供一筆2,760兩的銀子,用于支付書院負責人和監督書院管理之紳士的報酬,補助在書院學習之學生,以及支付其他花費。
廣東南海縣的西湖書院,得到過許多捐資,其中包括1860年代早期鄉紳捐助的20,000兩。
參見《南海縣志》,14/15b。
直隸蔚州之文蔚書院,是知州佟湘年〔譯者按:應為靳榮藩〕于1775年建立的,它擁有1,600畝土地和21棟房屋。
前者每年有75石租稅收入,後者每年有300,000文銅錢的房租收入,每年生息收入為658,000文銅錢。
參見《蔚州志》,7/17a-b〔編者按:應為19a〕。
陝西同官縣的颍陽書院1858年從一監生手中得到3,000石糧食的捐助,賣出後得到3,000,000文銅錢。
順便提一下,該書院在1907年改為颍陽小學堂。
參見《同官縣志》,22/3a。
書院負責人的薪水多少變化極大。
鐘山書院(是曾國藩在攻占太平天國占領的南京後恢複的)的院首每年的收入為980兩。
參見《續纂江甯府志》,5/7a。
陝西靖邊縣心誠書院的院首每年薪水為60,000文銅錢,并得到6,000文的“節禮”,總數不到70兩。
參見《靖邊縣志》,2/3b-4b。
[264]《清朝續文獻通考》,100/8593。
這些督撫包括浙江巡撫廖壽豐、陝西巡撫魏光焘和湖南巡撫俞廉三。
[265]就是贲南書院,坐落在廣東番禺縣。
該書院是何若瑤率領紳士創辦的,并得到清政府的批準。
參見《廣州府志》,66/27b。
在鹹豐時期受到客家起義嚴重影響的廣東省恩平縣,1862年修建了兩所書院。
五福書院是由居住在方圓10裡的鄉村所有住戶共同合作修建的,它除了有一棟校舍之外,還有一座由城牆保護的“堡”和一所用于紀念“陣亡勇丁”的義勇祠。
升平書院坐落在另一村,其情況類似。
參見《恩平縣志》,6/18a。
[266]《學政全書》,64/1a。
關于社學的曆史先例可以直接追溯到明代。
根據《剡源鄉志》(1916)6/7a-b記載,元世祖規定每“社”由50戶鄉戶組成,設社長一人,負責将合适的耕作、種桑方法傳授給社内居民。
元代的社,并不包括社學。
明朝建立之後,明太祖規定每50戶組成一社,并雇請一位學識卓著、品德優秀的生員負責教授社内年輕人。
還請參見《佛山縣志》,5/10a;柳诒徵《中國文化史》第二章,第174頁和247頁認為,社學在元代就已經出現了。
不過,這一觀點有待檢驗。
在《元史》中,無論是《食貨志》還是《選舉志》,均未提到社學。
[267]《學政全書》,64/1a。
[268]《清朝文獻通考》在69/5489中收錄的1670年(康熙九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道命令;《同官縣志》22/4a記載的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269]《大清會典事例》,396/1a-2b。
《清朝文獻通考》雖然也收錄了同一文件,但是沒有筆者所引前兩句。
關于順治九年頒布的法律,可以參見本章注釋267。
[270]《大清會典事例》396/2b中指出,清廷1736年命令貴州教育當局“遵照雍正元年定例”設置社學。
次年,清廷又重申了這道命令,并補充說創辦資金可以從有關總督有權處置的普通稅收中提取。
[271]《學政全書》,64/1b-5b;《大清會典事例》,396/1a-2a;《清朝文獻通考》,69/5492。
[272]《學政全書》,64/3a;《大清會典事例》,396/2a-3a;《清朝文獻通考》,69/5492、70/5502和72/5523。
《湖南通志》在9/15b中引述了1848年(道光二十八年)〔譯者按:原文誤為嘉慶二十八年〕的一篇上奏,其部分内容是:“據查,苗地設學,以教其子弟。
嘉慶十五年間,又設義學二十餘所,以擴大其教育。
數十年來,苗家子弟……多刻苦攻讀。
”〔編者按:原文并未在《湖南通志》中找到,此處據英文直譯。
又按,光緒《鳳凰廳志》卷五《屯防上》,64a:“嗣于嘉慶十五年,添設二十館,以期廣為訓迪,數十年來,各苗生童,父教其子,兄課其弟,多能自行勸學。
”應是上述引文出處。
〕 [273]《大清會典事例》,396/2a。
[274]《學政全書》,64/6a-b。
[275]清政府編纂的《學政全書》并未對社學、義學作出區别,好像它們同屬一個體系。
織田萬在《清國行政法分論》第三卷第5頁中強調,“社學是由鄉村創辦維持的;而義學是紳士與普通百姓捐資創辦的。
”這一看法并不符合事實。
[276]舉例來說,《嚴州府志》6/13a-b說,在地方上,義學“舊稱社學”。
[277]《黎平府志》,卷四上,115b。
修纂者還補充說:“各鄉離城遠近不一,豈能盡人負笈來城,故于巨鄉大堡,另立社學。
” [278]《清朝文獻通考》,69/5493,康熙五十四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279]《學政全書》,64/7a。
該上谕注明日期為乾隆五年〔編者按:應為乾隆十六年〕。
[280]有關清政府授權在貴州省“城鄉”均設置義學的命令,參見《學政全書》,64/7a〔編者按:應為73/6b-7b〕。
《牧令書輯要》6/25b-27b引陳宏謀的文告〔編者按:《通查義學租田館舍檄》〕,他也下令城鄉均要設置義學。
[281]《确山縣志》,14/3a。
[282]《清遠縣志》,4/30b-32b。
[283]《廣州府志》,15/8a。
[284]《花縣志》,5/22a。
[285]例見《南海縣志》,8/28a;《番禺縣續志》,10/23b-27a;《通州志》,5/80a-81b。
不過,紳士常常專門為自己宗族的子弟創辦學校,其事例可以參見《劉氏家乘》(1891),31/3a-b。
[286]《九江儒林鄉志》,3/8a。
[287]《佛山忠義鄉志》5/12b-13a中,叙述了一個顯著事例,有一所社學成為當地文學競賽的場所。
這一做法開始于1703年,一直持續到19世紀最後幾年清政府廢除科舉考試制度之時。
《番禺縣續志》10/27a中有一段叙述:“各鄉書院,多為公共集議之地,會文講學事閑舉行。
”此處的“書院”實際上就是鄉村學校,其地位比真正的書院要低。
[288]《南海縣志》就在6/31b中提供了一個極佳的事例。
19世紀最初幾年,9個臨近地區的居民共同創辦了保良社學,以之作為地方上防禦土匪的大本營。
1854年,當紅頭賊起事之時,該社學的資金就用來支援訓練團練。
[289]《蔚州志》,7/17b。
[290]《盧龍縣志》,21/2b。
[291]《莘縣志》7/3b中說,知縣曹勇在19世紀最後25年裡創辦了9所義學。
[292]《豐鎮縣志書》3/10a-10b中說,雍正時期,官府在縣城裡創辦了一所社學;道光時期,鄉民在鄉下創辦了兩所社學。
[293]《确山縣志》,7/8b、14/2b-3a、24/14a-b。
1694年到1894年間,地方官員或紳士共創辦了12所義學。
[294]《鹽源縣志》(1891)1b中說,該縣鄉下共創辦了40所義學,縣城裡創辦了一所;縣城義學是知縣1874年創辦的。
《湘鄉縣志》4/17a-18a中記載了一段有趣的資料:康熙二十三年,知縣奉旨很快建立一座義學。
這所學校在鹹豐十年被合并到一所書院中。
[295]《靖邊縣志》,2/5a-b。
[296]在衆多包含有關資料的地方志中,可以引用下列地方志:《邯鄲縣志》,14/53a-54b;《沔陽州志》,卷五《學校》,6a;《興國州志》,9/4a-5a;《徐州府志》,15/4b-15a;《無錫金匮縣志》,6/16a-23b;《廣州府志》,66/20b;《東莞縣志》,17/14b-15b;《陽江志》(1925),17/44b-49b;《尋甸州志》,7/28a-b;《鎮南州志略》,3/16b-17b;《普安直隸廳志》(1889),7/1b;《永甯州續志》,(1894),5/1a-33b。
[297]關于雍正帝否決該巡撫請求的原因參見本章注釋253。
[298]《清朝文獻通考》,70/5495。
[299]《清朝續文獻通考》,50/3246。
〔編者按:應為《續文獻通考》。
〕 [300]《大清會典事例》331/1a概括了清政府于1646年起草、後來(尤其是1663年、1668年、1690年和1723年)又修改過的有關措施。
這些措施規定了用于各種各樣考試題目的内容及類型。
地方志中也通常記載了各地的具體情況,例見《恩平縣志》,11/4a;《蒙城縣志書》,5/8b;《滁州志》,卷二之四,15a-b;《滕縣志》,4/10b;《翼城縣志》,19/5a-b。
Parker,“TheEducationalCurriculumoftheChinese,”ChinaReview,IX(1881),pp.67-70,描述了從地方到中央考試情況的一般程序。
[301]《大清會典事例》,332/1a。
并請參見332/2b〔編者按:應為332/8b〕中清政府1758年頒布的一項措施,其大意是:對古典作品的闡述,必須以清朝皇帝的聖谕聖訓和正統儒家經典為準;誰不遵照這一規定,就無資格參加考試。
[302]關于官方所拟這種教科書的書目,可以參見《大清會典》,32/2b-3a;《學政全書》,12/1a-32b。
關于地方學校實際上得到的書目,可以參見《滁州志》,卷三,17b;《蔚州志》,7/15ab;《新甯縣志》(1893),15/6a-b;《興安縣志》,卷首,12a-b;《南昌縣志》,12/4a-6b;《莘縣志》,2/16b;《洛川縣志》,19/2b。
[303]《尋甸州志》7/33a中就提供了一個事例。
[304]《學政全書》6/1a中提到1652年(順治九年)采取的一項措施。
這項措施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又得到重申,而且未作什麼修改。
參見本章注釋300。
[305]康熙三十九年采取的一項措施,見《清朝文獻通考》,60/5491。
[306]1725年(雍正三年)清政府發布的一項命令,見《清朝文獻通考》,70/5495。
Parker,“EducationcurriculumoftheChinese,”ChinaReview,IX(1881),p.3,也指出了這一措施。
為了檢查“邪說”的流傳情況,清政府1850年(道光三十年)下令,地方學校必須以《聖谕廣訓》作為學習和宣傳的基本教材之一。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400/4a。
[307]《學政全書》13/1a-17a中概括了1686到1779年間清朝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據同書13/13a中的記載,乾隆帝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下令禁毀錢謙益(1582—1664)、金堡(1614—1680)和屈大均(1630—1696)等人的著作,因為這些作者“托名勝國,妄肆狂狺”,他們的言論有害于新朝統治。
不過,“若南宋人書之斥金,明初人書之斥元”,清政府在删除其中“悖于義理”之内容後,準許流傳。
[308]《學政全書》,14/1a-2a;《清朝文獻通考》,69/5486,順治八年到九年所采取的一項措施。
不過,禮部得到授權,可以刊印經清廷同意的作品。
1723年,書商被允許刊印由禮部和翰林院共同挑選的作品。
1736年乾隆帝甫登大位,就下令翰林院挑選刊印幾百篇八股文,同時取消了禁止刊印時人所寫文章的禁令。
參見《學政全書》,6/6a。
[309]《大清十朝聖訓·聖祖朝》,25/22a及8/14a;《大清曆朝實錄·鹹豐朝》,38/13a;《學政全書》,14/1a-14b;朱壽朋,《東華續錄·道光朝》,29/4a;《大清會典事例》,400/2a和5b。
[310]《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14b-15a。
[311]《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18a-b;《大清會典事例》,400/2b。
[312]《學政全書》,4/1a-13a;《大清會典》,32/3b;《清朝文獻通考》,69/5486以下,提供了管理學校、士子的基本規則和禁令。
[313]《學政全書》,4/3b;《清朝文獻通考》,69/5486。
許多地方志也記載了這些措施的内容,如:《廣州府志》,66/12b-13a;《渾源州續志》,2/8a-9b;《續修廬州府志》,17/5a-6a;《巴陵縣志》,17/1a-b;《新甯縣志》,15/5a-6a;《東莞縣志》,17/6a-b。
丁日昌《撫吳公牍》30/8a-b指出,直到1860年代,江蘇松江府知府還在其管轄地區向所有學校印發這一文件,要求士子在每月的考試中背寫八條準則中的一條。
[314]《學政全書》,4/3b-4a;《大清會典事例》,389/2b-3a;《清朝文獻通考》,69/5492。
康熙帝所寫的這篇《訓饬士子文》在許多地方志中也能找到,其中包括《廣州府志》,1/9a-b和97/2b;《渾源州續志》,2/9b-11b;《巴陵縣志》,17/3b-4b。
[315]雍正帝的《朋黨論》收錄在《學政全書》4/5a中,乾隆帝的文章收錄在同書4/11a-12b中。
許多地方志中也可以看到。
根據《博白縣志》6/5a所載,雍正帝的文章被刊印出來,分發給各地方學校。
[316]《大清會典事例》,383/1a。
[317]《清朝文獻通考》,70/5498。
[318]《大清會典事例》,383/1a。
[319]《大清會典事例》,332/1a和2a。
然而,朱壽朋《東華續錄·道光朝》32/2a-b中指出,舊禁令在1836年被恢複了。
據他說,在道光十六年(正月辛醜日),清政府對湖南提學使進行懲罰,因為他出版了自己的文集,并準許書商刊印出售。
不過,這一事例涉及的是政府官員,而非士子。
[320]《學政全書》,7/1b、5a和7a;《大清會典事例》,330/1b-2a和399/6a-b。
[321]《學政全書》和《大清會典事例》,383/1a。
還清參見織田萬《清國行政法分論》,第三卷,第44—50頁,引光緒《大清會典》。
[322]織田萬《清國行政法分論》,第三卷,第50頁。
[323]Chung-liChang,ChineseGentry,pp.165-173. [324]龔自珍(1792—1841)《定庵文集》,卷上,《乙丙之際箸議》,第9頁。
〔編者按:《箸議》是龔自珍的一組政論文,《定庵文集》中收有第一、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八、第十九,此處疑非第九頁,而是《箸議》第九。
《箸議》第九講人才:“左無才相,右無才史,阃無才将,庠序無才士,隴無才民,廛無才工,衢無才商,巷無才偷,市無才驵,薮澤無才盜,則非但鮮君子也,抑小人甚鮮。
”與引文不類。
查此段引文當出自管同《拟風俗劄子》:“臣觀朝廷近年,大臣無權,而率以畏懦,台谏不争,而習以為緘默。
門戶之禍不作于時,而天下遂不言學問;清議之持無聞于天下,而務科第、營貨财,節義經綸之事,漠然無與于其身。
”見管同《因寄軒文初集》卷四,又收入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七。
〕關于龔自珍的生平,可以參見Hummel,EminentChinese,I,pp.431-434。
[325]管同(1792—1841)《管異之文集》,《拟言風俗書》,收入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七;《江甯府志》,卷十四之八,2a-b。
根據趙翼《陔餘叢考》28/2b中關于監生的說明,明朝時期的士子非常“自負”,其部分原因是明朝建立者給予他們前所未有的鼓勵,明太祖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從國子監挑選64名監生,任命他們擔任各種職務。
次年,明太祖從中派出一些監生監督地方官和居民承擔的水利工程。
其中一些派出者還被賦予報告地方情況的職責,或受理由地方官處理但令人不滿意的訴訟案件。
根據顧炎武(1613—1682)《文集》卷一中三篇《生員論》,生活在明朝統治後期的生員“出入公門,武斷鄉曲”。
顯然,這種生員的行為,是清朝皇帝禁止他們出入衙門的一個原因。
還需要補充的是,明代許多文人士子對政治具有相當大的影響,這可能是清朝禁止他們卷入政治的主要原因。
有關東林黨和複社成員活動的扼要叙述,可以參見柳诒徵《中國文化史》,2/251-252。
[326]參見本章注釋313。
[327]黃六鴻《福惠全書》,3/23b。
[328]《皇清奏議》51/5b中收錄的江蘇學政李因培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的上奏。
[329]黃六鴻《福惠全書》,2/16b-17a。
[330]《大清會典事例》,400/2a。
同書400/7a中指出,1876年(光緒二年)指示各省教育當局對不守規矩的文人态度要嚴厲,因為“川省訟棍,多系貢監文武生,唆架扛幫,大為民害”。
清政府不時指出了類似的不規矩行為。
參見《學政全書》,7/1b和4b-5a,1659年(順治十六年)和1727年(雍正五年)清廷發布的一系列上谕。
關于實際事例,可以參見《廣州府志》,5/17b-18a、109/25a、129/23a和131/7b;《南海縣志》,2/63a和19/7b;《廣西通志輯要》,1890年增輯本,10/17b。
[331]《清朝文獻通考》,70/5506,雍正十三年的一道上谕。
[332]《清朝文獻通考》,24/5062,乾隆二十七年的一篇上奏。
[333]王仁堪《王蘇州遺書》,3/13a。
可以預料到,武生更為頻繁違背清朝規定。
例見《南海縣志》,14/22a-b;《廣州府志》,129/23a。
兩江總督沈葆桢在1878年的上奏中建議取消武生考試。
他首先說武生對清朝的統治無益,接着寫道:“而無事家居者,往往恃頂戴為護符,以武斷鄉曲。
蓋名雖為士,實則遊民。
……故以不守卧碑注劣者,文生少而武生多,則又非徒無用也。
”參見葛士浚的《皇朝經世文續編》,54/4b。
[334]《大清會典事例》,383/3b,康熙十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這一行為的曆史同科舉考試制度本身一樣久。
參見趙翼的《陔餘叢考·棘闱》中的記載。
[335]《清朝文獻通考》,70/5505,雍正十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336]《南海縣志》,14/19b-20a;《大清會典事例》,383/4a。
[337]《大清會典事例》,330/4b,鹹豐元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東莞縣志》也引述了這道上谕,26/9b。
還請參見《南海縣志》,14/14a;該處記載,奉天府士子的行為舉止也是如此。
[338]《清朝文獻通考》,69/5487,順治十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9世紀。
參見本章注釋330所引資料。
[339]《清朝文獻通考》,70/5501,雍正七年所采取的一項措施。
[340]《學政全書》,7/8a。
[341]《學政全書》,7/18b。
[342]《學政全書》,7/15a-16b。
[343]《興安縣志》,卷首,13a-b。
[344]《清朝文獻通考》,72/5520。
[345]《清朝文獻通考》,71/5511。
[346]《學政全書》,7/16a。
[347]《學政全書》,7/16b,引自1742年(乾隆七年)兩江總督德沛的一篇上奏。
[348]《學政全書》,7/20b-21a。
[349]《清史稿》,494/18b。
《平桂紀略》在1/15a-16a中記載說,廪生侯爾宇和武舉張鳳岡(兩人均為廣西興安縣南鄉人)在1853年脅衆作亂,最後加入太平天國。
[350]GeorgeSmith,ANarrativeofanExploratoryVisittoEachoftheConsularCitiesofChina(1847),pp.251-252。
有關到縣城參加縣試的士子發動小規模的暴動,以反抗衙門吏胥的非法行為,可以參見《花縣志》(1924),2/26a。
[351]《學政全書》,16/2a-3a。
還請參見Chung-liChang,ChineseGrentry,pp.182-197。
[352]《大清會典事例》,卷341-342。
[353]例見《大清會典事例》383/7b-8a中所收錄的1835年(道光十五年)發布的一道上谕;黃六鴻在《福惠全書》24/20a中叙述的17世紀一個觀點。
E.A.Kracke,“FamilyVersusMeritinChineseCivilServiceExaminationsundertheEmpire,”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X(September1947),pp.103-123,也可以參考。
《南海縣志》在26/26a中記錄了一個叫作“圍姓”的稀奇古怪的非法活動,即一種類似西方國家賽馬或在選舉中對候選人下賭的賭博活動。
素有文名者因“禁蟹”而得不到他們所應得到之榮譽;而平庸、無名之文人卻玩弄“扛雞”手段,在主考官欺騙手段的幫助之下通過了考試。
〔編者按:《南海縣志》卷二十六言之甚詳:科場舞弊直省時有所聞,吾粵自圍姓盛行,其弊滋甚。
……小試則有禁蟹、扛雞之目,其弊蓋出于槍手為之。
槍手百十為群,随棚冒考,先取二三小姓無交者,自行投票,同黨約定入場,遇有此姓即為捉刀,不索值。
倘此姓獲隽,則投買之票可得頭彩,此為扛雞。
其素有文名,人所争買者,有賄止其進場,或計污其試卷,更有勾通閱卷者壓抑之,使不得售,此為禁蟹。
〕 [354]比如貴州湄潭縣有這種事例:“公議入籍,定規分上中下三戶,上戶置産銀一千兩以上者,出銀一百兩,如産業加倍者,亦倍之。
中戶置産銀五百兩以上者,出銀六十兩……如查實在貧窘者,以二十兩止。
”參見《湄潭縣志》3/19a-b。
入籍考生都必須捐資來培補學宮,以此證明他們是合格的。
每人捐資多少,根據入籍考生财富情況而定。
參見《永甯州續志》(1894),5/32a-b。
參加考試所需花費,常常遠遠超過貧困人家的經濟承擔能力,其事例可以參見《清遠縣志》(1880),5/28a-30b;《湄潭縣志》(1899),3/20a-21b;《永甯州續志》,5/28a-30b;《同官縣志》(1944),22/1a。
貧困人家的讀書人,經常得到宗族的經濟援助。
[355]王又樸的話,引見Legge,ChinaReview,VI,231。
〔編者按:中譯據魚返善雄編《漢文化語康熙皇帝遺訓》,頁62。
〕 [356]《廣州府志》在5/5b-6a中所引;《東莞縣志》,35/12b-13a。
[357]丁日昌《撫吳公牍》,20/6a和33/10a。
根據《廣州府志》132/15a中的記載,早在18世紀到來之時,地方教育官員就開始腐敗。
到19世紀最後幾十年,腐敗情況幾乎發展到清帝國的每一個角落。
參見《南海縣志》,14/13a;《同官縣志》,22/1b。
[358]參見ChangChung-li,TheGentryinNineteenthCenturyChina(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ofWashington,1953),p.249,關于廣東情形的圖表和論述。
[359]《大清會典事例》在395/2b中收錄了嘉慶帝1817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其中說:“各省教官,廢棄職業,懶于月課,書院義學,夤緣推薦,濫膺講席,并有索取束脩,身不到館者。
”《邯鄲縣志》14/51b中說,該縣(屬于直隸省)書院以前所擁有的學地相當多,但其中一些被非法侵占了,一直到19世紀60、70年代,還有一些未收回。
《莘縣志》中(卷八《藝文上》,9a-11a)收錄了該縣知縣1869年的自述:“下車日詣先覺書院,見其屋僅數楹……湫隘已甚……應課生童寥寥無多人,又皆城中及附近數裡者,其距城稍遠則未嘗至也。
”該地方志修纂者在8a-b中加上這麼一句注解:“因無資金,此書院時開時停。
”《靖邊縣志》4/30b-31a引用了1898年描述該縣情況的報告:“本城書院兩處……兩學中諸生僅十數人,餘俱蒙童二十餘人……随即改業。
”《南昌縣志》13/3a中有這麼一句簡潔的評論:“書院廢,不得其育者衆矣。
” [360]《邯鄲縣志》,9/5b。
[361]《揚州府志》(1810),19/16a。
[362]丁日昌《撫吳公牍》,27/11b,提到了丹徒縣和宜興縣。
[363]《銅仁府志》(1890),5/19a-b。
[364]《學政全書》,64/1b;《大清會典事例》,396/1a。
[365]《天津府志》,35/32a;《延慶州志》,4/39b。
[366]例見《鹿邑縣志》,7/15a;《祥符縣志》,11/70b-71a;《洛川縣志》,19/4a;《續修廬州府志》,17/70a;《香山縣志》(1873),6/29a-30a;《南甯府志》,20/16b-19b;《博白縣志》,4/43a;《鶴慶州志》(1894),8/3a-b;《鎮南州志略》,3/16b。
[367]《南昌縣志》,13/1b-2a。
《湘鄉縣志》(1874),4/25b-a中叙述了湖南湘鄉縣的情況:“明嘉靖中,大學士桂萼議令于城市村坊各建社學,以教裡中子弟。
……此社學所由建也。
……國初督學試補社師,考校進退,皆其遺制。
康熙二十二年,奉文停止。
”《湘鄉縣志》一舊刊本說,全縣共有19所社學,其中3所坐落在縣城,“今惟有……社學基址殘碑尚存,餘皆廢失”。
[368]《學政全書》,64/8b-9a。
[369]《鹿邑縣志》(1896),9/2b所引傅松齡的叙述。
[370]A.H.Smith,VillageLife(1899),p.74。
這種情況在清朝滅亡之後,至少在中國一些地方繼續存在。
Feihsiao-t’ung,PeasantLifeinChina(1939),p.39:“家長是文盲,不認真看待學校教育……學校裡注冊的學生有一百多人,但有些學生告訴我,實際上聽課的人數很少,除了督學前來視察的時間外,平時上學的人很少超過二十人。
”〔編者按:譯文參考戴可景譯《江村經濟》,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50—51頁。
〕 [371]Kulp,CountryLife(1925),p.216. [372]《孟子·梁惠王上》。
[373]《南昌縣志》13/1a中指出:“明洪武八年诏立社學,每五十家為一所。
……未能承奉,太祖因有艱哉之歎。
” [374]《南昌縣志》,13/2b。
[375]洪亮吉(1746—1809)的一篇評論地方官員的文章《守令篇》。
引見戴肇辰《學仕錄》,11/20a-b。
[376]KnightBiggerstaff概括說:“和珅将其所有親信都安排到官位上。
他還威脅其他朝廷官員說,如果他們不滿足其所求,就撤他們的職,緻使大多數官員變成腐敗分子。
……乾隆最後幾年,朝政腐敗日甚一日。
嘉慶初年政事尤其敗壞,仁宗皇帝不能插手朝政,權力完全操在……和珅之手。
……乾隆時期已達到頂峰的清王朝此後緩慢地但卻是無可挽回地哀落下去——毫無疑問,分界線就始自和珅掌權。
”引見Hummel,EminentChinese,I,pp.289-290。
〔編者按:譯文參考中國人民大學清史所《清代名人傳略》翻譯組譯《清代名人傳略》(中),第348—352頁,“和珅”條,張廣學譯。
〕還請參見稻葉岩吉《清朝全史》,第3卷,第27—28頁。
[377]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7/64a,光緒四年(1878年)十月十四日:“是日,谕旨切責部院諸臣不能常川到署辦事。
”同書22/9a,光緒九年(1883年)元月十八日:“入署,曹司阒寂,檔房竟無一人。
”22/25b,光緒九年三月初二〔譯者按:應為初一日〕記載說:“到署,無人。
”李慈銘在其《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丙集,14a,同治九年(187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引述了京報刊登的一道上谕:“上谕禦史許延桂奏請饬各部堂官常川進署……嗣後各部院堂官務須逐日到署。
”同書壬集第二集,85a-b,光緒四年十月十四日中,引述了前面翁同龢提到的上谕:“各部院堂官……或數日進署一次,或到署僅止片刻,虛應故事,漫不經心。
遇有應辦稿件,辄令司員奔走私宅,或在朝房呈畫。
” [378]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5/11b,光緒二年(1876年)二月七日,翁同龢被任命為戶部侍郎。
幾個月之後他說道:“入署,畫稿而已,公事皆不動也。
”(15/58b,光緒二年六月四日) [379]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9/87b,光緒六年(188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同書在22/117a,光緒九年(1883年)十一月十九日暗示了高級官員的腐敗:“鄧承修……劾協辦大學士文煜存阜康銀七十餘萬。
”幾天後,翁同龢又寫道:“文煜回奏存銀三十六萬屬實,因罰捐十萬,以充公用。
”見同書,22/119a。
同書29/65a-72a(光緒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到九月五日)中說,存放在祿米倉(坐落在清帝國首都裡的一座糧倉)裡的糧食絕大部分被盜走。
有關這一事例的其餘記述,參見30/12a-21a。
翁同龢在其早期任官生涯中,親自經曆過一些小京官的腐敗情況,同書在10/86b,同治九年(1870年)十月十九日說:“今年初領三品俸(十三石九鬥,内江米四鬥),托桂蓮舫之弟中倉監督照應。
……每石小費五錢始得領到。
米系黃色……尚便宜也。
”後來,翁同龢在成為年輕皇帝的老師,并取得慈禧太後信任時,他仍然發現友誼對獲取個人俸糧有說不盡的影響和幫助,不過已不再被索取“小費”了。
參見同書18/84a,光緒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李棠階(1789—1865)《李文清公日記》(1915年印),卷二,道光甲午年(1834年)十一月六日:“須托人領米方食得,又有許多零費。
官事無處不須錢,噫,弊也久矣。
”當時李在國子監任職,沒有什麼明顯影響。
即使是官府财産,也不能保證不被盜走。
關于這一點,可以從李慈銘手錄邸報上一系列上谕中看出。
《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乙集,67b和79a中記載:同治九年(1870年)九月二十九日發布的一道上谕稱,内務府庫銀遭偷竊好幾次;閏十月十五日發布的另一道上谕稱,存放在清帝國首都軍火庫裡的火炮及彈藥被盜走。
李慈銘還在同書庚集,47b,同治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引述了一道上谕,提到一塊官印被盜;庚集第二集,21a,光緒三年八月十七日,引述的上谕提到了内閣倉庫被盜。
[380]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5/14a-b,光緒二年二月十四日和十五日。
[381]12年後,翁同龢在《翁文恭公日記》27/6a-b中(光緒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記錄了另一事件:“方就枕,外簾傳鼓,雲題紙欠四百餘張。
餘起與監臨語,甚斥其非。
蓋外簾委員随意藏匿,向來如此。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己集第二集,60a-b,引述了1877年(光緒三年五月十一日)發布的一道上谕,說當年在朝廷參加殿試的考生嘈雜地議論試題。
李評論說:“故事,殿試題紙下時,士子先行三跪九叩首,禮畢,皆跪,大臣監之,司官以次授題,訖,始起。
今年題紙甫到,人争攫取,多裂去首二道,碎紙狼藉遍地。
有不得題者百十人,複争持主者索再給,主者不得已,乃别以一紙榜帖殿柱,使觀之。
……其不能成文者數十人,皆知識為之代作。
公然挾書執筆……監試王大臣臨視嬉笑,恬不為怪。
蓋法紀蕩然,廉恥喪盡。
”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27/70b,光緒十四年(1888年)九月二十八日,記述了這麼一個稀奇的大錯:“(皇帝)大婚前期祭告,本傳前一日,仍誤列前二日。
此次早經答示,仍複不遵。
” [382]例見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16/50a-b,光緒三年(1877年)七月七日。
翁同龢重述了他和一位地方官之間的談話,該地方官描述了令人難過的河南省公務處理情況:“大率虧空多,全熟之年報荒必居三分之一,征多報少……而諱盜尤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