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思想控制:鄉約及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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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b。

     [49]《同官縣志》,26/9a-10a。

    這名知縣是袁文觀,他于1763年擔任同官知縣。

     [50]《皇清奏議》,65/17b。

     [51]汪輝祖,《學治續說》,84b。

    《牧令書輯要》,6/18a中提供了發生于18世紀的另一事例。

    1721年考中進士的王植,随後擔任了廣東新會縣知縣。

    他寫了一本《上谕通俗集》,他說:“餘嘗演上谕通俗解,以俗言敷衍廣訓之文。

    令講生以土音宣谕,聽者頗知領略。

    ……初至約所,令八九十老民得坐于紳士之後,一體吃茶,但不許禀公事。

    講約時令平民立聽。

    ” [52]《确山縣志》(1931),18/15a-b。

    這名官員叫楊鳳鳴,1844年中舉,确山人。

     [53]《靖邊縣志稿》,4/31a。

    這名知縣是丁錫奎。

     [54]《永州府志》(1867),卷四上,50b。

    該府志隻是說這名知縣姓宗,此外沒有再提供什麼有關他的資料。

     [55]《蒙城縣志書》,5/8a-b。

    這位知縣沒有指明。

    〔譯者按:正文中知縣用複數,因此不止一位。

    〕 [56]丁日昌《撫吳公牍》,33/9a和43/10a。

     [57]丁日昌《撫吳公牍》,29/7b-8a。

     [58]丁日昌《撫吳公牍》,44/9b。

     [59]《無錫金匮縣志》(1881),6/5b。

     [60]《嘉興府志》(1878),43/79a。

     [61]《九江儒林鄉志》,21/21a。

     [62]《信宜縣志》,卷三之四,27b-28a。

     [63]《花縣志》,9/8a。

    宋于1808年中舉。

     [64]《博白縣志》,12/10b。

    還請參見同書13/1b-2a中所描述的當地舉行講約會的情況。

     [65]龍啟瑞《經德堂文集》,經德堂全集本,4/13a。

    這名知縣就是龍啟瑞的父親龍光甸。

     [66]《黎平府志》,卷五上,91b-92b。

    這些黎平府官員是在執行貴州省當局發布的指示。

     [67]《黎平府志》,98a-b;汪輝祖在《病榻夢痕錄》(卷下,14a)中叙述了他1788年擔任湖南甯遠縣知縣的經曆:“縣東北下隊鄉,離城七十裡,民貧俗悍,以私宰耕牛為業,民無事不入城,官亦近百年不到,遂至抗糧成習。

    四月,餘抽查保甲,便道至彼。

    先期令居民齊集聽宣聖谕,屆期具公服、帶講生前往宣講,環而觀聽者,合裡老幼婦女俱集,詫謂見所未見。

    餘遂委曲面谕守分奉公之義,戒私宰,勸輸課。

    欣欣有喜色。

    自是,民入城必跻堂叩安,嚣風漸革。

    ”清朝統治時期,有一些州縣官員的行政才能和個人修養非常著名,汪輝祖就是其中之一。

     [68]《番禺縣續志》,5/25a。

    公所的主要負責人是一名舉人,名叫蘇源。

     [69]《南海縣志》,6/12a。

    負責善堂的主要人物名叫鐘觐平,除了模糊的詞語“富紳”可以表明其社會地位外,其身份并未指明。

     [70]《佛山忠義鄉志》(1924),7/5b-6a。

    提倡修建“萬善堂”的富紳,包括霍祥珍、梁業顯,其社會地位并未指明。

     [71]《花縣志》(1924),9/22b。

    這名退職官員名叫宋維樟,副貢生出身,捐了個小官職。

     [72]《陽江志》(1925),30/23b-24a。

     [73]《東莞縣志》(1911),67/3a-7a。

     [74]《臨漳縣志》(1904),9/21b-22a。

     [75]封建時代的日本也采取了類似的思想控制方法。

    K.Asakawa,“NotesonVillageGovernment,”JournalofAmericanOrientalSociety,XXXI(1910),pp.200-201,就以如下的語言描述了日本的做法:“口頭教誨。

    除了通過政府渠道發布正規的口頭要求之外,一些貴族按照中國曆史上的做法,通過教師對鄉村居民進行道德教育。

    這些人經常由中國式的儒生來充當。

    有時,他們到領地上作巡回講演,鄉人們聚集起來歡迎他們,聽他們講演。

    我們從下面的引述中就可以看出這種訓誨的特點。

    1835年,來自名古屋領地的大約12個農人代表,抱怨曾經流行的慣例被終止了,請求恢複,他們說道:‘如果明白而堅持地說來,多年來,我們被這樣教導:王朝建立者(即德川家康)的道德是多麼的崇高!國家及其仁慈的政府的利益是多麼的偉大!至于我們的日常行為,勤謹持家是多麼的重要!孝敬父母、尊敬長兄是多麼的重要!辛勤耕作而不要幹其他行業又是多麼的重要!的确,在仁慈的統治者的教誨下,壞習慣改變了,所有農人都過着純樸和誠實的生活。

    ’” [76]E.R.Huc,ChineseEmpire(1855),I,p.355,描述了他1840年代在四川省和湖北省遊曆時所看到的情況。

     [77]Geil,YankeeontheYangtze(1904),p.82. [78]黃六鴻《福惠全書》,24/2b。

    有些地區修建了固定舉行講約會的場所,比如,河南省祥符縣的鄉村就有8個固定場所。

    參見《祥符縣志》(1898),10/28b。

     [79]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中和》月刊,1941年第2卷第91頁,引18世紀早期編纂的《州縣事宜》。

     [80]《大清會典事例》,398/1b。

     [81]《大清會典事例》,399/2b。

     [82]《學政全書》,9/21a。

     [83]《大清會典事例》,398/6b和其他各頁;399/5a。

     [84]《佛山忠義鄉志》,11/7a。

     [85]《學政全書》9/10a中收錄的一篇禮部1740年上奏的報告。

     [86]《學政全書》,9/4b;《大清會典事例》,397/9a。

     [87]《永州府志》(湖南),卷四上,50b。

    還請參見織田萬的《清國行政法分論》,卷三,第25—26頁。

    織田萬說,某省布政使向某縣的鄉約講演員發給獎匾,因為他們教化鄉人極為成功,該縣連續三年沒有發生一件侵害或謀殺案件。

     [88]《信宜縣志》,卷三之四,27b-28a。

    高州府知府黃安濤1825年推行鄉約措施,要求有關州縣官員給他找來兩個講約員,用當地話講解《聖谕廣訓》的内容,其中沒有提到約正。

     [89]《佛山忠義鄉志》,11/7a。

    南海縣1736年也采取了類似推行鄉約制度的措施。

     [90]江蘇省的講約員,在1860年代丁日昌擔任巡撫期間,多少也可以得到一點報酬。

    參見丁日昌《撫吳公牍》,44/9b。

     [91]戴肇辰《學仕錄》,7/4a-b。

    本文所引材料的作者是任啟運,1733年考中進士。

     [92]賀長齡《耐庵奏議存稿》,5/46b。

     [93]沈曰霖《粵西瑣記》。

    收入王錫祺編《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七帙,2/181a。

     [94]這道勸阻富厚之家不要為了牟利而囤積糧食的上谕,發布于1738年,随後被采納作為鄉約宣講的補充内容,引見《學政全書》,9/6a-b。

     [95]《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16b。

     [96]ChineseRepository,XX(1851),p.53. [97]ChineseRepository,XIX(1850),p.568。

    這一宣言,是反抗領導人在位于清遠和英德之間某地打了一次勝仗後發表的。

     [98]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記》(1936),2/19a。

     [99]《廣州府志》(1878),5/10a-b,同治帝引述了監察禦史張勝藻的上奏。

    鄉約宣講制度偶爾也成為地方官員敲詐勒索的借口,舉例來說,《牧令書輯要》就在9/2a-b中引述了廣東新會縣知縣王植(1721年進士)的話:“餘在新會日……俗最悍。

    ……有生員黃作徵等謀占族人墟地,假建上谕亭為名。

    餘不許。

    ……适藩司薩公升任将去,作徵等隐前情,但以建亭已竣,請行縣落成,乘批準,即鸠衆強建。

    ”然而,王植還是取得上司的同意終止了這種不法行為。

    引見《牧令書輯要》,9/2a-b。

     [100]這一内容收集在《随庵徐氏叢書續編》《說郛》和《青照堂叢書》中。

    參見《宋史》,卷340《呂大防傳》;《宋元學案》,卷31;楊開道,《中國鄉約制度》,第3—5章。

    《呂氏鄉約》在序言中提出了一個建議:“苟以為可,願書其諾。

    ”“約”一詞,在這裡明顯是指“同意”(亦就是“要約”一詞所包含的意思),而不是“壓制”(亦即“約束”的意思)。

    這項文獻,簽名的是呂大忠。

    但根據宋朝著名哲學家朱熹的看法,它實際上是呂大忠的弟弟呂大鈞(1031—1082)寫出來的。

    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第38—45頁中說,朝鮮的講約制度,就是模仿《呂氏鄉約》而制定出來的。

     [101]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第34—36頁。

     [102]方孝孺(1357—1402)《遜志齋集》,卷一,《宗儀》(九篇)的第四篇和第九篇。

     [103]王守仁(1472—1528)《王文成公全書》,卷17《别錄九》,《南贛鄉約》,第519—523頁。

    主張鄉約的其他明朝作者,包括17世紀的劉宗周,他草拟了《劉氏總約》(《劉子全書》,卷17)和《鄉書》(《劉子全書》,卷24);陸世儀(1611—1672,劉宗周同時代人),1640年草拟了《治鄉三約》(《知學錄》);呂新武草拟了《鄉甲約》。

    引自王怡柯《農村自衛研究》,第55頁。

     [104]在某種意義上說,王守仁草拟的制度是洪武時代“裡”組織的複活。

    明太祖命令戶部把每百家組成一裡,作為經濟和社會的互助單位。

    參見《明史》,卷3。

    王守仁采取由約内共同決定的方法,把裡的功能擴大到解決争端、判斷是非等方面。

     [105]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第37頁。

     [106]《佛山忠義鄉志》,3/18b;《同官縣志》,69/1a。

     [107]沈曰霖《粵西瑣記》,2/181a。

     [108]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74/29。

    于成龍當時是直隸省通州知縣,後來在1686年升到了該省巡撫。

     [109]關于此類的事例,見于下列地方志中:《定州志》(1850),6/1a-b和6/6b7/48b;《永州府志》(1867),卷四上,50b;《廣州府志》,109/5b;《沔陽州志》(1894),卷三《建置》,1a-9a;《仁懷廳志》(1895),4/39a。

    除了這些地方志外,還有許多地方志也記錄了鄉約體系變成治安工具的事例。

     [110]引自《江西通志》(1880),卷首之三,24a-b。

     [111]蕭一山《清代史》,第103頁。

     [112]《佛山忠義鄉志》,3/3b-4。

    并參見本書第七章對地方防衛的探讨。

     [113]《清遠縣志》,12/21a-b。

    該縣志的資料還證明,1854年發生“紅巾賊”作亂,清遠知縣秘密命令所有紳士加入其所在的“約”,參加團練工作。

    《廣州府志》82/28b和136/15b中也記載了19世紀中葉發生的類似情況。

     [114]曾國藩《曾文正公批牍》,1/2a。

     [115]張壽镛《皇朝掌故彙編·内編》,53/14b。

     [116]《博白縣志》,7/5a。

     [117]《洛川縣志》(1806年修,1944年重修),12/1b。

    該縣稅收仍然是一種獨立的制度;關于這一點,“裡設裡正”的叙述,表明得很清楚。

    《同官縣志》18/1b中說:“在清時,每村有鄉約一人;數村合舉‘聯頭’一人。

    ” [118]《花縣志》(1924),9/22a-b。

     [119]MartinC.Yang,ChineseVillage,p.173。

    這種變化,如果不是很早的話,至少也在18世紀在一些地區就開始了。

    《牧令書輯要》在4/4b中引用了李殿圖(1765年進士,曾任福建巡撫)的叙述。

    李針對地方糧倉和救濟工作作了這樣的評價:“所有花戶姓名,向由鄉約開報。

    ”另一種變化也應注意。

    在四川江津縣,有位鄉約頭人姓馬,他沿着長江上遊開辦了私人信件及貨物運輸服務。

    由于他的服務很有效,值得信任,因而到20世紀初年,甚至政府官員也成為他的顧客。

     [120]《清朝文獻通考》,76/5553-5567。

    《戶部則例》(1791),118/28b中叙述了這一政策:“耆民年至九十以上,地方官不時存問,或鳏寡無子,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督撫以至州縣公同設法恤養,或奏聞動用錢糧,令沾實惠。

    ”100歲以上的長者,經常會得到特殊照顧;證明這一點的事例非常多,我們在這裡僅舉兩例就足夠了。

    王先謙《東華錄·雍正》,9/13a(雍正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中記載,禮部建議按照慣例,給予年滿118歲的蕭均德30兩白銀的賞賜,并為之修建牌坊。

    雍正帝認為活到這種年齡的人很不容易,破格賞賜蕭均德90兩銀子。

    自此之後,凡是年滿110歲的長者,可以得到兩倍于普通規定數額的賞賜;110歲之上,每增加10歲,這一賞賜數目就要加倍。

    吳榮光(1773—1843)《吾學錄》(1870),3/14a〔編者按:應為3/16a〕,(廣西宜山縣民)藍祥在1810年時年齡到了142歲,除了得到200兩銀子外,還得了五疋緞和六品頂戴。

     [121]即在1688年、1703年、1709年、1723年、1736年、1751年、1761年、1770年、1779年、1782年、1790年、1796年、1800年、1808年、1819年、1821年和1831年。

    參見《恩平縣志》,13/20a。

    還請參見《尋甸縣志》(1828),12/8a-12a;《翼城縣志》(1929)13/1b-2a。

     [122]《清朝文獻通考》,39/5218;《大清十朝聖訓·世宗朝》,49/14a-b;王先謙,《東華錄·雍正》,9/34b;《泰和縣志》(1878),卷首,7b-8a。

     [123]《翼城縣志》,13/1b-2a。

    所得賞賜的人數并未指明。

    下列關于得到各種賞賜(大米、絲綢、肉等)的人數,取自TheChineseRepository,IX(1840),p.259(轉引自AsiaticJournal,1826): 每人所得賞賜的數量和其他細節,沒有交代。

     [124]《大清十朝聖訓·世宗朝》,15/1a;《清朝文獻通考》,76/5566。

    這道谕旨是給戶部的。

     [125]用官話來講,授予這種官銜或品級,叫“皇恩欽賜”。

    參見SchuylerCammann,“TheDevelopmentoftheMandarinSquare,”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VIII(1944),p.121。

     [126]這些措施載于《大清會典事例》卷405;《大清十朝聖訓·世宗朝》,46/32b-33a和王先謙《東華錄·雍正》,9/13a,記載了有關獎賞100歲以上老人的措施。

    除了活到一定年齡的老人之外,還有一些人也可以得到旌表。

    這些人包括:(1)樂善好施者;(2)急公好義者;(3)節孝者;(4)累世同居者。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卷403和卷404。

    《續修廬州府志》(1885),57/1b-10b在下列标題下概括了尊敬長者的各種措施:(1)邀請出席鄉飲酒;(2)指定為農官;(3)恩賜粟帛絹谷;(4)恩賜匾額;(5)恩賜舉人及品級官銜。

     [127]《巴陵縣志》,43/1a-2a。

    根據《尋甸州志》(1828),12/10a-11b的記載,清廷1796年發布的一道上谕規定,年到70歲以上、80歲以上、90歲以上和100歲以上的老人,分别可以得到九品、八品、七品和六品的頂戴。

    1820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則隻是規定70歲以上老人可以得到頂戴,而未指定品級。

     [128]分别參見《香山縣志》〔編者按:應為《香山縣志續編》〕,14/1a-b;《番禺縣志》,24/22b-28b;《花縣志》,9/26b;《九江儒林鄉志》,14/18b和17/7b;《莘縣志》,8/12a-13b;和《邯鄲縣志》,1/8b和10/50b。

     [129]作為展現皇恩浩蕩的一項措施,清廷這一做法開始于1736年;是時有40多名70歲以上的舉子在清帝國首都參加科舉考試,清廷授予他們不同品級的官銜。

    随之,這種做法就固定下來,延續到光緒朝。

    清廷給予這類長者的最高功名是舉人,最高官銜是國子監司業。

    參見《欽定科場條例》(1885),53/1a-3b、6a和53a。

    在地方志中,因“恩賜”而取得舉人頭銜的地方士子之名,列在“選舉”部分。

     [130]《大清會典事例》,168/1a-5a,概括了順治到光緒時期有關的各種措施。

    這一做法,雖然是為思想控制服務的,但是看來也有經濟意義:為了增加農業産量,鼓勵勤勞耕作。

    雍正帝在1724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清楚地說明了獎賞老農制度所包含的經濟内涵。

    他強調必須監督和鼓勵耕作以生産更多糧食,并命令各省督撫在各鄉挑選一兩個勤勞耕作的老農,給予他們豐富的獎勵,以鼓勵他們進一步努力。

    參見《清朝文獻通考》,3/4871。

     [131]《清朝文獻通考》,3/4871。

     [132]《清朝文獻通考》,4/4882;《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336/6a。

     [133]《戶部則例》,8/2a;《清朝文獻通考》,23/5053。

    織田萬《清國行政法分論》第一卷第479—480頁中,概括了雍正和乾隆時期的做法。

    《清遠縣志》11/2a-2b,“國朝耆壽恩賜八品頂戴”條,載十八名耆儒,兩人為生員、一人為監生。

    有位不載身份的老人,名叫徐朝柱,被任命為“農官”(農人官員,亦就是老農)。

    清遠縣獲得“旌表”的耆壽(90歲以上)共有119人,大多數是平民,其地理分布情況如下: 但授予這些老人榮譽的時間,該地方志中沒有言明。

     [134]《欽定科場條例》,53/10a-11a/b、20a-22b、35a-37b。

     [135]王先謙《東華錄·雍正》,14/5a。

     [136]王先謙《東華錄·雍正》,14/36b;還請參見《大清曆朝實錄·世宗朝》,81/10a-b。

     [137]ChineseRepository,IX(1840),pp.258-267叙述了聖祖康熙帝和清高宗乾隆帝舉行的兩次宮廷盛宴,應邀參加的長者是清帝國首都附近的居民。

    《邯鄲縣志》(1933),1/8b,以如下語言叙述了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聖祖康熙帝的六十大壽慶祝盛況:“畿民八十以上者,皆詣京師,賜宴暢春苑,命親王酌酒,各給絹衣一襲,書其前曰皇恩浩蕩,後曰萬壽無疆。

    邯民與者五人,三堤村民武之烈,年八十九,東關民耿遂真,年八十三,城内民王啟建,又三堤村民常直,年八十二,文莊民刁明良,年八十一。

    ” [138]根據《永州府志》卷四上,48a-b的記載,清朝采取的鄉飲酒禮儀,同明朝類似。

    《明史》在卷56《禮志十》,5b-6a中說道:1372年(洪武五年),诏禮部奏定鄉飲禮儀,命有司與學官奉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學校,民間裡社亦行之;1379年(洪武十二年),命凡有過犯之人列于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雜于善良之中;1383年(洪武十六年)诏頒《鄉飲酒禮圖式》于天下。

    清朝所采納的鄉飲酒形式,同明政府1383年所規定的類似。

    鄉飲酒的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周禮》,參見《周禮·地官·黨正》,3/75。

     [139]《清朝文獻通考》,76/5553。

     [140]相關規定,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76/5553-5555;《大清會典事例》,30/4a;《學政全書》,8/1a-6b。

    地方志也常常叙述了類似的規定,可以參見《江津縣志》(1924),卷四上,28b-30a;《确山縣志》(1931),9/9a-b;《靖邊縣志》,2/28b-29b;《東莞縣志》,25/4a。

    還可以參考吳榮光《吾學錄》,3/3a-9b。

     [141]《學政全書》,8/6a-b。

     [142]《學政全書》,8/3a-4b。

     [143]《惠州府志》(1881),9/35a-b;《嚴州府志》(1883),7/5b-6a;《翼城縣志》(1881年刊,1929年重修),16/8b。

     [144]《恩平縣志》(1934),11/6a-10a;《蒙城縣志書》(1915),5/7b。

     [145]《洛川縣志》(1944),13/2a-b:“乾隆間陝西巡撫陳宏謀行文各屬雲:……即偏僻小邑,無緻仕鄉官可以選膺大賓,凡舉貢生員年高有德者,亦可延請僎賓、介賓;生監良民中年高有德、允協鄉評者,皆可選舉。

    ”陳宏謀在1734—1746年、1754—1755年和1756—1777年擔任陝西巡撫。

    〔編者按:陳宏謀擔任陝西巡撫的時間是1743—1746年、1747—1751年、1751—1755年、1756—1757年,據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中華書局1980年版。

    〕這一文件也載于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21/33a-35a。

    〔編者按:《饬行鄉飲并頒儀注檄》,乾隆十年十月。

    〕1944年版《洛川縣志》的編者在13/3a作了一句有趣的評論:“洛川迄鹹豐間,‘鄉飲大賓’尚為耆獻頭銜之一。

    ” [146]《佛山忠義鄉志》17/22a-b中引述了兩廣總督(覺羅吉慶)簽發的一篇布告,其部分内容是:“毋論僑居土著,如系身家清白,持躬端謹之人,年登耄耋,皆得報名。

    ”“身家清白”一詞通常用來指被提到的個人和其家庭,都不屬于“奸民”一類。

     [147]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21/33a-35a。

    〔編者按:《清查當官陋規檄》,乾隆十年六月。

    〕 [148]吳榮光《吾學錄》,3/5b-6a。

     [149]有關退職官員作為“大賓”的事例,可以參見:《華縣志》,7/19b,1645年時是一位退職知縣;《翼城縣志》,29/19b,18世紀時是一位退職的進士知縣;《廬州府志》,34/11b,是一位退職同知,年代不詳;《佛山忠義鄉志》,6/25a,1801年是一位縣丞。

    有關紳士作為“大賓”的事例,可以參見:《臨漳縣志》,9/14a,1661年時是一位進士;《睢州志》(1892),7/4a-b,是一位生員,年代不詳;《莘縣志》,7/29b,1861年時是一位貢生;同書7/33a,1884年時是一位監生;《洛川縣志》,21/7b,1830年時是一位生員。

    有關普通人作為“大賓”的事例,可以參見:《郓城縣志》(1893),5/42a-b,是一村醫,年代不詳;《花縣志》,7/18a-b,1824年是一位“讀書明大義,不事舉子業”的人;《廬州府志》,53/38a,1723年是一位“棄儒業醫”的人。

     [150]有關紳士作為“衆賓”的事例,可以參見:《莘縣志》,7/27a,一位生員,年代不詳;《翼城縣志》,29/17a,1742年是一位生員;同書29/30a中,是一位貢生,年代不詳。

    關于普通人作為“衆賓”的事例,可以參見:《邯鄲縣志》,10/50a,1875年是一位商人;《同官縣志》(1944),28/6b,1721年是一位“世業農”的農人;《廬州府志》,50/49b,是一位家庭非常貧窮的人(年代不詳);同書53/19b,是一位“幼同兄弟習勤苦”,後“家道稍豐”的人(年代不詳)。

    地方志中未指出客人的姓名者,大多數可能是平民。

     [151]《香山縣志》(1873),11/98a-99b。

     [152]《興安縣志》(1871),10/26b-99b。

     [153]《興安縣志》(1871),10/7a-b。

     [154]《長甯縣志》(1901),11/2b-7a。

     [155]《博白縣志·志餘備覽》,卷下各頁;還請參見《澉水新志》(1850),8/71b。

    “不求仕進”一詞,是“科場失敗”的委婉說法。

     [156]表6-2及表6-3,是根據《南昌縣志》(1919),24/3a-16a所提供的資料作出的。

     [157]《南昌縣志》,21/24b-35b、22/33a-64a和23/19a-38a。

    其他幾個事例,可以參見《博白縣志·志餘備覽》,卷下各頁。

    該縣志說,在集資修刊縣志的名單上,包括165名應邀出席鄉飲酒(日期未說明)的客人,其中有6人擁有士子頭銜,即1名“生員大賓”,1名“生員鄉賓”,1名“監生介賓”,1名“武生鄉賓”和2名“鄉賓監生”。

    地方志說,其餘客人大多數是“耆壽”“不求仕進”和“鄉賢後裔”。

    《鶴慶州志》(1894)7/24a-b中也列出了一份出席鄉飲酒(日期未說明)客人的名單。

    名單上共有16人,其中9人作為“大賓”。

    其中一位“大賓”是一名擁有“宦績”的人,另一名有“卓行”,第三人以“文學成就”而聲望卓著。

    至于其餘客人的身份,連暗示也沒有。

    《靖邊縣志》在3/7b-8a中記載說,1896年,知縣恢複了鄉飲酒。

    在這次酒禮上,出席者有:1名生員,為“大賓”;2名副貢生,為“介賓”;17名地位未說明的人,為“衆賓”。

     [158]李漁《資治新書》二集,3/12a。

    〔編者按:張能鱗《通行各屬》。

    〕 [159]李漁《資治新書》二集,2/13a-b。

    〔編者按:應為《資治新書》初集,李少文《行贛州府二屬牌》。

    〕 [160]黃六鴻《福惠全書》,24/23b。

    還請參見李漁《資治新書》二集,3/22a。

    文章提到,17世紀流行着一種非常肮髒的交易,即誰想應邀出席鄉飲酒,誰就要送禮。

     [161]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24/7a-b。

    〔編者按:《通饬濫舉鄉飲檄》,乾隆十一年五月。

    〕 [162]《皇清奏議》,53/13a,李因培在1762(乾隆二十七年)的上奏〔編者按:《請嚴鄉飲濫舉并定服色疏》〕。

    還請參見該書48/19a-b中陝西布政使張若震1753年的上奏〔編者按:《請嚴鄉飲報部之例疏》,乾隆十八年〕。

    他說,鄉飲酒制度運作的主要困難在于:(1)程序不規範,即酒禮間隔舉行日期不定,客人人數不定;(2)邀請了不配受到邀請的人,有些犯過罪;(3)地方官把酒禮視作“具文”。

     [163]《學政全書》,8/2b。

    并參見《東莞縣志》在25/6a中收錄的禮部1737年(乾隆二年)發布的指示。

     [164]《睢州志》,61/24b-25b,提供了一個早期發生的事例,說有名進士總是拒絕出席鄉飲酒。

     [165]《郁林州志》(1894),序,1/2b。

     [166]《皇清奏議》,53/14a,浙江學政李因培1762年的上奏。

     [167]《學政全書》,8/5a,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發布的指示;《博白縣志》在13/9a中也記載了該指示。

    看來,清政府沒有明政府那麼嚴格保持官員和普通人之間的區别。

    參見《明史》卷56《禮志十》,10a。

    1379年(洪武十二年),明政府發布命令,規定内外官緻仕居鄉,若筵宴,則設别席,不許坐于無官者之下,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須答禮。

     [168]在一些地區,要送禮物給客人。

    比如,《滁州志》卷二之四,17b,就在鄉飲酒經費中,列出了“禮錢”(6兩銀子)。

     [169]《學政全書》,8/2a,清政府1723年(雍正元年)發布的一道命令。

    《郓城縣志》在4/19a-b中也收錄了這道命令。

     [170]《南昌縣志》,11/18a;《巴陵縣志》,14/11b;《正定縣志》(1875),17/24a;《祥符縣志》,8/17a;《延慶州志》(1880),3/31a;《蔚州志》(1877),7/5a;《渾源州志》(1880),2/9b;《蒙城縣志》,4/6b;《博白縣志》,6/19a;《長甯縣志》,8/10a;《莘縣志》,3/13b;《滕縣志》,4/10b;《同官縣志》,16/4a;《洛川縣志》,14/7a,引1806年舊志。

     [171]《巴陵縣志》,14/11b;《南昌縣志》,11/18a。

     [172]《祥符縣志》,8/17a。

     [173]《容縣志》(1897),9/9a。

     [174]《東莞縣志》,25/7a。

     [175]《靖邊縣志》,3/7b。

    還請參見《博白縣志》,13/4b,收錄了清政府1753年(乾隆十八年)發布的一項指示;《鎮雄州志》(1887),2/53a,說1838年之前,鎮雄州從未舉行過鄉飲酒。

    在一些地區,由于鄉飲酒推行得相當少,因而成為稀奇之物,居民看到時,更多的是好奇,而不是有興趣。

    參見汪輝祖在《病榻夢痕錄》(下)12b中,叙述乾隆五十三年初的情況。

    〔編者按:該書卷下:五十三年戊申,五十九歲,正月,公堂行鄉飲酒禮。

    縣久未舉行,觀者如堵牆。

    〕 [176]《東莞縣志》,25/8a,修纂者的評論。

    不過該修纂者可能強調過度了。

    《香山縣志》〔1873〕在11/98b-99b中記載說,嘉慶時期,應邀出席鄉飲酒禮的客人總數為20,道光時期為7。

     [177]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13/17a,1742年(乾隆七年)簽發的官府公文。

    《皇清奏議》,48/19a-b,收錄了張若震1753年的上奏,說地方官們極為不關心鄉飲酒禮。

    黃六鴻在其《福惠全書》3/23a中認為,本來,清廷設置的鄉飲酒禮,給人印象深刻,但是17世紀盛行同鄉飲酒有關的非法行為,大大損害了這一印象。

     [178]《南昌縣志》,24/3a-16a。

     [179]《興安縣志》,10/26b-29b。

     [180]《香山縣志》(1873),11/98b-99b。

    還請參見《澉水新志》,8/71b;《鶴慶州志》,7/24a-b。

     [181]《容縣志》,19/23a。

    1763年後,就不再舉行鄉飲酒典禮了。

    很有可能,自該地方志在9/9a記載說經費不知什麼時候被正式取消以後,鄉飲酒制度就終止推行了。

     [182]《嚴州府志》(1883),17/46a-52b。

     [183]《昭平縣志》(1932),3/35a-b。

     [184]《東莞縣志》,25/7a〔譯者按:應為7b〕。

     [185]《佛山忠義鄉志》,5/11a、10/3a-b和11/9b。

     [186]《南海縣志》,22/3a。

    這個人是陳大年。

    他“屢試不售,設塾授徒”。

     [187]《鎮雄州志》,2/53a。

    “大賓”是名生員,“介賓”也是生員,5名“長者”應邀作為“衆賓”。

     [188]關于完全的清單,可以參見《大清會典》,26/1a-4a;《大清會典事例》,卷427—454;《清朝文獻通考》〔編者按:應為《文獻通考·雜祠淫祠》,時間斷限從周至南宋紹興年間〕,90/819-824和106/5781-5783;《清朝續文獻通考》〔編者按:應為《續文獻通考》〕,79/3493-3500。

    亦參見吳榮光《吾學錄》卷9—11中的概述。

    J.J.M.deGroot,ReligioninChina:Universism,aKeytotheStudyofTaoismandConfucianism,pp.190-210,大體上叙述了同樣的情況。

    關于祭祀的正式分類“大祀”“中祀”和“群祀”,Groot分别譯成英文SuperiorSacrifice,MiddleSacrifice,CollectiveSacrifice。

    很明顯,把“群祀”譯成CollectiveSacrifice并不正确。

    一些地方志修纂者對祭祀分類也不盡相同,比如,《佛山忠義鄉志》卷四修纂者就把祭孔、祭名宦和鄉賢列在“大祀”中,把祭風神、雲神、雷神、雨神、山神和河神,列在“中祀”中。

    還請參見《江津縣志》,卷四之一;《邯鄲縣志》,6/8a-20a;《同官縣志》,23/3b-4a。

    在清朝時期,其中一些祭祀在正式分類中上下變化。

    關于這種變化的概略,可以參見deGroot,ReligioninChina。

    關于各地修建的實際廟宇,可以參見各地方志在“祠寺”或“壇廟”類項下的記載。

     [189]《大清會典》,36/4a。

     [190]《清朝文獻通考》,69/5485。

    這種做法開始于1644年。

    還請參見吳榮光《吾學錄》,3/12a-b。

    關于地方事例,可以參見《廬州府志》,卷50—54;《花縣志》,3/6a-6b和9/12b-13b。

    值得指出的是,湯斌(1627—1687)、陸隴其(1630—1693)和李光地(1642—1718)這些程朱學派的理學名家,都被清廷納入國家祭祀。

    湯斌、李光地1733年被列入先賢祠中,陸隴其在1724年被尊為“先儒”。

    在1678年和1679年的“博學鴻詞”科中,湯斌、陸隴其是少數知名儒生之一,他們借此表達了願意服從滿族統治的态度。

    李光地則大力幫助清朝編輯了衆多正統儒學著作,其中包括《朱子全書》《周易折中》和《性理精義》。

    簡略的概述,可以參見Hummel,EminentChinese,I,p.474。

    在各州縣的祠廟裡,單獨或分類懸挂着或擺設着無數個牌位,上面刻有或寫着那些“忠孝節義”之士的名字。

    地方志中也常常叙述了這種祠廟的位置和供奉在裡面的人的名字。

     [191]最常見的是祈雨。

    SamuelWilliams,MiddleKingdom(1883),I,p.467,叙述了1832年發生的事例。

    他把其中一份祝文部分翻譯成英文,内容如下:“禦制祝文曰:嗚呼皇天,世不有非常之變,不敢舉非常之典。

    今歲亢旱異常,經夏不雨,豈但稼穑人民倏罹災患,即昆蟲草木亦不遂其生。

    臣忝居人上,有治世安民之責,雖寝食難安,焦憂悚惕,終未獲沛甘霖。

    ……伏祈皇天,赦臣愚蒙,許臣自新,無辜萬姓,因臣一人是累,臣罪更難逭矣。

    夏徂秋至,實難再逾,叩禱皇天,速施解作之恩,立沛神功之雨,以拯民命。

    ……”原文見載于《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12/12b-13b。

    關于類似的祝文,可以參見同書《宣宗朝》,卷12各頁;《聖祖朝》,卷10各頁;《世宗朝》,卷8各頁;《高宗朝》,卷27—29各頁;《仁宗朝》,卷14各頁;《文宗朝》,卷12各頁;《穆宗朝》,卷11各頁。

     [192]用吳榮光《吾學錄》11/15b中的話說就是:“禦災捍患,諸神祠載在祀典。

    所以順民情之趨向,為敷政之一端。

    ” [193]《廬州府志》,18/8b-9b。

    祝文部分内容如下:“凡我郡内人民,倘有忤逆不孝,不敬六親者,有奸盜詐僞,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壓良善者,有躲避差徭,靠損貧戶者,似此頑惡奸邪不良之徒,神必報于城隍,發露其事,使遭官府刑憲。

    若事未必發露,必遭陰譴。

    ” [194]《大清會典事例》,444/5b。

    還請參見《靈山縣志》,9/122b;《洛川縣志》,13/2a。

    按照《江甯府志》(1811)4/1a的記載,先農壇坐落在東郊,社壇在西郊,山川壇在南郊,厲壇在北郊。

     [195]《洛川縣志》,13/2a,引1806年舊志。

     [196]《南昌縣志》,15/2a,南昌地區共有厲壇410個。

    根據《剡源鄉志》(1901)7/1a的記載,剡源地區在明朝時期共有厲壇143個,但到清朝時期,全部被棄置,僅僅留下兩個可以辨認的遺址。

    《延安府志》(1802)36/1a記載說:“府州厲壇稱‘郡厲’,縣之厲壇稱‘邑厲’。

    鄉鎮或有牆圍着之村寨偶然也有厲壇。

    ”“郡厲”可以認為是“府壇”,“邑厲”可當作“縣壇”。

    “鄉厲”(用來祭祀鄉村中的無祀鬼神)一詞雖然官方沒有正式使用,但在許多地方志中都出現了。

     [197]《大清會典事例》(1908)沒有收錄這一段符咒文。

    不過,有些地方志收錄了:《夔州府志》(1827),19/37b-39a;《普安直隸廳志》(1889),8/8b-9b;《仁懷廳志》(1895),2/44b-46a。

    另一段祈求城隍神将正義給予無祀鬼神的符咒文,其部分内容如下:“欽奉皇帝聖旨:普天之下,後土之上,無不有人,無不有鬼神。

    人鬼之道,幽明雖殊,其理則一。

    今國家治民事神,已有定制,尚念冥冥之中,無祀鬼神,昔為生民,未知何故而殁……故敕天下有司,依時享祭。

    命本處城隍,以主此祭,鎮控壇場,鑒察諸神等類。

    其中果有生為良善,誤遭刑禍,死于無辜者,神當達于所司,使之再生中國,永享太平之福。

    如有素為兇頑,身免刑憲,雖獲善終,亦出僥幸,神當達于所司,屏之四裔。

    善惡之報,神必無私。

    欽奉如此,某等不敢有違,謹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城北設壇,置備牲酒湯飲,享祭本府州縣無祀鬼神等衆。

    ……”這段符咒文見載于《銅仁府志》(1890),3/9b-10b;《長甯縣志》(1901),3/14b-15b。

    〔編者按:譯文依《長甯縣志》。

    〕 [198]舉例來說,《廬州府志》18/9a中說,厲壇祭祀“今多廢”。

    《沔陽州志》3/1b記載說,州縣城和鄉下之厲壇被廢棄了。

    《正定縣志》21/5b中指出,鄉之厲壇“今多廢”。

    《定州志》(1850),22/47b-48a:“定州厲壇舊在北關外……嘉慶初大水,僅存其址,歲時享祀,則設位于沙礫榛莽間。

    ”不過在1850年,定州知縣又恢複修建了厲壇;這在19世紀厲壇祭祀中是極為少見的。

    《湘鄉縣志》(1874),4/34a-b也有一例,1843年一些紳士重修了厲壇。

    這一時期地方上所用的符咒文,隻不過是在詞句方面同前引略有不同。

    在湘鄉縣和其他一些州縣,厲壇祭祀不再是官府活動,由鄉紳接替舉行。

    ConstanceGordon-Cumming,WanderingsinChina(1886),I,pp.315-316:“盡管竭盡一切,神靈世界還是未能把無數個悲慘的乞丐亡靈收進去。

    ……所有這些乞丐亡靈,都靠慈善人們的布施。

    人們每年有三次要把大量紙錢——模仿各種各樣的銅錢特别是銀錠而造的紙錢——投入鼎中焚燒,供亡靈們在陰間中享用。

    在廣闊的清帝國各省,經常要舉行這種祭祀活動。

    ……這種撫慰式祭祀,的确很奇怪。

    ”這裡提到的“乞丐亡靈”就是“厲”;不過祭祀不再由官府主持了。

     [199]《大清會典事例》,164/3a。

     [200]《清遠縣志》,4/32b-35b;《滁州志》,卷二之四,17a-b;《南昌縣志》,11/17b-18a;《沔陽州志》,卷四《食貨志》,48a;《延慶州志》,3/30b-31a;《洛川縣志》,20/5a,引1806年刊本;《巴陵縣志》,12/1a-33a;《正定縣志》,17/23b-4a;《渾源州志》,5/8b;《同官縣志》,16/4a;《博白縣志》,5/1a-13b;《滕縣志》,4/10b。

    其他許多地方志也有類似記載。

     [201]許多地方志如《确山縣志》(19/4a-13b)都有這類事例的記載。

     [202]DeGroot,ReligioninChina(1912),p.212。

    有關廣東鳳凰村的祭祀情況,可參見Kulp,CountryLife(1925),p.292。

     [203]例見《處州府志》(1877),24/4a-b。

     [204]汪輝祖《學治臆說》卷下,第22—23頁,叙述了他1780年代擔任湖南甯遠知縣時看到的祭祀情況:“每逢祈雨,裡民各輿其土之神,鳴鑼擊鼓,至縣堂,請地方官叩禱。

    甯遠亦然。

    己酉四月,餘方率屬步禱,而輿神者先後集于大堂,凡二十餘神。

    禮房吏授例請以禮,餘曰:‘是非禮也。

    ……’各鄉耆跪而請,餘告之曰:‘……官之行禮……國有定制。

    ……各鄉土地神分與地保等,地方官不可與地保平行,土地神獨可與地方官抗禮乎?’” [205]即使是那些社會地位較好、知識比農人豐富的人,對城隍也是相當尊敬的。

    翁同龢(進士出身,清末著名官員)《翁文恭公日記》(同治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12/27a,提到了他1872年因母喪而丁憂在家鄉時看到的情況:“城隍神出會。

    龢幼時出痘危疾,先母許願十年供香火之事,年年賽會時,則詣廟燒香,怆念前志,敬修故事。

    ” [206]例見《西甯縣新志》(1873),9/2b;《豐鎮廳志》(1881),6/4a;《翼城縣志》,16/5a;《灤州志》(1896),8/22b;《盧龍縣志》(1931),10/3b-4b。

    根據這些地方志所載,關于死亡,鄉人是向五道廟而不是城隍廟“報廟”的。

    還請參見《定州志》,19/15b。

    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137,隻提到五道廟。

     [207]參見《昌平州志》(1886),9/3b;《鹿邑縣志》(1896),9/4a;《天津府志》(1898),26/1b;《邯鄲縣志》,6/5a。

    最後一部地方志說“士大夫多不行此”,亦就是很少向土地廟彙報死亡情況。

     [208]《延慶州志》,2/65b。

     [209]比如,《處州府志》在24/8b中叙述說:浙江麗水〔譯者按:應為青田〕縣“俗畏事鬼神,有受谳大庭,飾詞不供者,令誓于廟,則大懼”。

    汪輝祖在《學治臆說》卷下,第21—22頁中,也叙述了一個事例:湖南甯遠縣鄉下有一惡霸劉開揚,強占強買屬于成大鵬的山地。

    劉唆使其子謀殺本族因病垂死之某人,然後到衙門指控是成家族人幹的。

    當時擔任甯遠知縣的汪輝祖,把劉成兩人都帶到城隍廟前,命令他們跪在塑像面前發誓。

    成大鵬因為無辜,自然不害怕;而劉開揚周身顫抖。

    當天晚上,劉的兒子喝下許多酒後,到衙門自首。

    這一事例發生于1780年代。

     [210]還請參見deGroot,ReligioninChina,p.212頁:“人們并不滿意于隻祭祀自己的祖先,因而自由地祭祀儒家聖人。

    ”這裡有個小小的誤解,Groot所指的聖人,并不都是儒家,其中有些是來自道教和佛教的。

     [211]由此産生的宗教态度,在兩大相關方面有助于減少人們反社會的活動:讓人們因為害怕受到陰譴而不敢為“惡”;鼓勵人們為“積德”而“行善”。

    這更容易使普通百姓服從政治控制。

    見CharlesF.Horne(ed.),SacredBooks,Vol.XII,關于《太上感應篇》(TaiShangBookofActionsandTheirRetribution)之譯文,特别是第235頁。

    并參見Mrs.E.T.Williams,“SomePopularReligiousLiteratureoftheChinese,”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NorthChinaBranch,N.S.,XXXIII(1899),pp.20-21。

     [212]DeGroot,ReligioninChina,p.214:“在這個普遍偶像崇拜的世界上,最讓我們吃驚的是唯物主義的自利。

    促進世界的物質幸福(統治王朝的首要工作),是其目标也是最終目的。

    ” [213]由此在地方志中出現了兩個概念不同的詞語“官祀”和“民祀”。

    其事例可以參見《佛山忠義鄉志》,卷八各頁;該地方志列出了每類祭祀的祀廟。

     [214]地方志中通常記載了這些祭祀。

    在一些地區,為了這些祭祀,居民們投入了相當多的精力。

    比如,《廈門志》(1838)15/12a說,福建省的這個地區,“滿地叢祠,迎神賽會,一年之交且居其半”。

    DeGroot,ReligioninChina,p.212:“孩子平安出生,要向專門的神仙和女神祈禱;求财,有财神;求福,有福神。

    ”總而言之,無論人們求什麼,需要什麼,或從事什麼,都有一種專門的神仙或女神供祈禱。

    這位作者另一部大部頭的著作TheReligiousSystemsofChina(6vols.,1892-1910)包含了大量關于大衆祭祀的資料。

     [215]《賀縣志》(1934),2/12a,引1890年舊志。

    并參見《同官縣志》,26/2b;《廈門志》,15/12a。

    正如上面所指出,鄉紳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