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思想控制:鄉約及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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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為生員。

    [290]同社學一樣,許多地方義學的建立直接取決于地方官和鄉紳的熱心,即使是經濟十分落後的地區(如山東莘縣[291]、山西豐鎮[292]、河南确山[293]和四川鹽源[294])。

    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來修建校舍,祀廟或神祠有時就被利用起來,陝西靖邊縣就是這樣。

    [295]其他多少類似的事例真是不可勝數。

    [296] 應該指出的是,雍正帝明顯喜歡義學而非社學,至少一度是這樣。

    1723年,在否決一名巡撫關于在江西設置書院請求的前3年,[297]他下令全帝國各省把書院改成義學,“以廣文教”。

    [298]雖然雍正帝并未說明改變的原因,但是可以推測:鑒于明朝一些著名書院變成批評時政的中心,他希望避免重蹈覆轍。

    [299]因此,他甯願用教授初步倫理道德知識的義學來取代高級讀書人求學的書院。

    雖然筆者沒有資料來說明雍正帝這道命令實施的結果如何,但是可以認為它激發了地方上對義學的興趣。

    不過到底有多少書院轉變為義學,則是值得懷疑的。

     作為控制工具的地方學校 無論清朝曆代皇帝對學問和儒家倫理道德的個人态度如何,他們都看到地方學校作為思想控制工具非常有用。

    因此,他們鼓勵設置某些類型的地方學校,并将它們置于政府嚴密監督之下。

    他們認為,地方學校的任務應該是将“欽定儒學”的影響擴展到士大夫群體之外的人身上,而且或許還能幫助從中培養出一些人,來為清朝的統治服務。

     各類地方學校幾乎沒有制訂教育計劃的自由。

    事實上,清政府在方方面面都作了規定,使學校教育服務于清朝的統治利益。

    課程安排,主要取決于國家考試所涵蓋的内容。

    [300]清政府從官方教科書中挑選内容進行編纂,然後發給學校,從而把文學教育的圓周和圓心都固定了下來。

    1652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項措施就規定: 嗣後督學将四書五經、《性理大全》《資治通鑒綱目》……等書,責成提調教官,課令生儒誦習講解,務俾淹貫三場,通曉古今,适于世用。

    其有剽竊異端邪說,矜奇立異者,不得取錄。

    [301] 這一措施定下了清朝有關政策的基調。

    從此,經過清廷批準的教科書就分發各省學校,[302]包括義學。

    [303]對基本教材四書五經的解釋,必須以宋朝程朱理學派[304]的注解為根據。

    1700年,清政府将康熙帝的《聖谕》向全國各省學校分發,規定所有學生必須參加由教育官員主持的半月一次的講約會。

    [305]24年後(1724年),清政府将雍正帝的《聖谕廣訓》也向各省學校分發。

    任何年輕士子要想成為生員,不管他們有什麼樣的文學成就,如果不能默寫《聖谕廣訓》的内容,都不合格。

    [306] 為了充分保證欽定儒學的權威不受挑戰,清朝曆代皇帝都采取措施,查禁出版未經批準的書籍。

    康熙和乾隆時期的文字獄,僞裝成鼓勵學問研究的努力,是衆所周知的。

    [307]士人不能出版自己的作品,即使是他們取得舉人或進士頭銜的作品也不行。

    [308]小說被認為會對人們的思想産生危險性影響,因此被禁止。

    1652年,禮部頒布命令說,刊書者隻能刊印關于“理學”、為政之道或對文學學習有用的書籍。

    如果刊印、售賣含有“淫詞瑣語”之類的書,就會受到嚴厲懲罰。

    這一規定在1663年、1687年、1714年、1725年、1810年、1834年和1851年多次加以重申。

    [309]1834年,道光帝解釋說,許多小說之所以不适合臣民閱讀,是因為這些書籍教讀者“以強梁為雄傑”。

    [310]1836年,清政府還警告士民不要胡謅打油詩,向令人讨厭的官吏發洩不滿情緒。

    [311] 清朝當局還不時頒布規定及禁令,以求達到對士子更加完全的控制,讓他們在行動上和思想上都無害。

    [312]順治帝仿照明朝1382年的做法,在1652年頒布了八條準則,作為所有士子的行動指南。

    每一座孔廟,都要豎立一座刻有八條準則的石碑。

    在其他方面,讀書人必須做到聽講時聚精會神,不要同老師“妄行辯難”,對老師要尊敬;不能組織學派或學會,未經許可不能刊印自己的著作,不能對地方官員施加壓力,也不能威吓或差遣自己的近鄰。

    他們被明确禁止介入政治和司法事務。

    上書為士兵或普通百姓的利益或苦難陳情的人,不但請求被駁回,還要接受處罰,即使他們所說具有充分理由。

    除了涉及自己的教育或考試問題之外,不能與地方官接觸。

    士子卷入訴訟案件是非法的,即使是與自己有關的案件。

    如果是後一種情況,其家人可以代表他們去打官司。

    按照八條準則的序言所解釋,禁律是為了加強士人自己的利益,遵守規定的準則,他們就可以“養成人才以供朝廷之用”。

    [313] 半個世紀後,康熙帝于1702年頒布《訓饬士子文》。

    他在要求士子的言行舉止必須符合欽定儒學的最佳準則之後,就接着列舉了許多不合士人身份的違法行為,并以嚴厲的語氣加以譴責: 若夫宅心弗淑,行己多愆,或蜚語流言,挾制官長,或隐糧包訟,出入公門,或唆撥奸猾,欺孤淩弱,或招呼朋類,結社要盟,乃如之人,名教不容,鄉黨勿齒,縱幸脫褫撲,濫竊章縫,返之于衷,甯無愧乎?[314] 盡管曆史背景已經改變,後來的清朝皇帝還是發布了語氣大抵相同的補充訓令。

    其中最著名的有雍正帝1725年所寫的《朋黨論》,乾隆帝1740年所寫的《訓饬士子文》。

    前者向所有地方學校散發;後者最初隻是對國子監學生講解,但随後也向所有地方學校散發。

    [315] 雍正帝在登上皇位之前,雖然主要關心的是與其弟兄争奪皇位的派系鬥争,但他在《朋黨論》中闡述了政治忠誠的一般原則,強調“為臣者,義當惟知有君”。

    乾隆帝精明地認識到,絕大多數士子因科舉考試失敗,就會對朝廷心生怨氣,這樣就會對清朝統治産生真正威脅,因此必須設法将他們的注意力從“科名聲利”轉移開,以緩和他們的失望。

    他在文章中指出,既然朱熹所說“學以為己”,那麼期望任何得不到的報酬(無論是頭銜還是名譽),就是誤解了從事學術生涯的真實目标。

    當然,參加國家的科舉考試是沒有錯的;但是,一名真正的學子應該視通過科舉考試為學習的副産品,而不是目的。

    乾隆帝繼續說道: 諸君苟能緻思于科舉之外,而知古人之所以為學,則将有欲罷不能者矣。

    ……得失置之度外,雖日日應舉亦不累也。

    居今之世,雖孔子複生,也不免應舉,然豈能累孔子也? “日日應舉亦不累”,就是乾隆帝給科舉考試失敗學子所開的藥方。

    接受它的人,将會滿足于無限期地磨砺自己的八股文,反複推敲欽定儒學的論題,而不管自己在科場考試的結果如何。

    換句話說,他們完全是無害的。

    随着時間的推移,清朝建立者所設計用來左右漢人精英的考試制度遇到了嚴重的問題。

    在滿人統治一個多世紀後,由于渴望進入士大夫特權階層的士子太多,以至于沒有足夠的空間來容納他們。

    乾隆帝設法解決這個令人困擾的問題:用通過科舉考試進入士大夫階層的誘人結果來吸引士子;同時防止士子因願望落空而對朝廷心生仇恨。

    太平天國領導人洪秀全,就是一個因科場考試失敗而對朝廷心生仇恨的秀才。

    這一事實表明乾隆帝的努力具有實際意義,也顯示出他的努力未取得完全成功。

     清朝采取了具體的措施,以加強對士子的控制。

    這裡可以引述幾個著名事例。

    1651年,禮部下令禁止10名以上生員參與向地方官示威的集會,否則就會受到流放、剝奪頭銜的懲罰。

    1652年和1660年,康熙帝〔編者按:應為順治帝〕兩次下令禁止生員與衙門有任何形式的聯系,禁止幹預衙門事務。

    [316]1725年,雍正帝重申了這一禁令,而且語氣更加嚴厲。

    [317]為了确保士子不以向地方官請教學問為借口而同地方官接觸,禮部1651年規定,士子無論什麼時候拜訪地方官,都必須在“門簿”登記,說明拜訪原因。

    1666年和1673年,又重申了這一規定。

    [318]士子如果未經清政府批準而刊印自己的著作,就會受到懲罰:舉人違反了規定,取消其到京參加京試之權利;生員違反了規定,剝奪其頭銜;有權參加鄉試的讀書人違反了規定,就會受到鞭打。

    這一規定是1670年頒布的,1736年(乾隆元年)以前未曾放松過。

    [319]清廷1673年發布的一道上谕規定,學子如果集體罷考,使地方官為難,就會受到懲罰,取消參加随後考試的權利。

    [320]1661年到1801年間,清朝當局反複強調要懲罰拒絕交稅或幫助他人逃稅的士子。

    [321]事實上,士子的個人自由受到了清朝非常詳細的限制,即使是他們取什麼名字這種事,也要經過官府批準。

    清朝在建立早期,就下令嚴格禁止取具有煽動性的名字。

    姓劉(漢朝建立者姓劉)的人,無論是誰,都不能取“興漢”(複興漢朝)或“紹漢”(繼承漢朝)之名;姓李(唐朝建立者姓李)之人,不能取“思唐”或“繼唐”(繼承唐朝)之名。

    不過,清朝對于朱姓(明朝建立者姓朱)沒有作什麼規定。

    [322] 控制鄉村生活的效果 要評價清政府通過學校控制進行思想控制的效果,便利的方法是分别評估它對那些受書本規則影響的人和那些不易受影響的人的影響;也就是說,評估它對受過教育的士子以及大量目不識丁的鄉民的影響。

     假定清朝思想控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知識分子為其統治服務,或至少不要對其統治産生什麼危害,那麼可以說,清朝曆代皇帝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

    絕大多數知識分子長年累月地埋頭于“苦讀”的士子生涯。

    [323]其中一些知識分子受正統儒學影響太深,因而對任何改革或革命的觀念、思想無動于衷。

    明代士子的激烈言行——其中包括對官府公開的批評、黨争和不受壓抑的講學——被一片對社會實際生活問題的漠不關心所取代;這是乾嘉時期許多士子的特性。

    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早期知識界的氛圍,被清代一位著名文人描繪得令人印象深刻: 最近,高官無權,亦複膽怯怕事;禦史不再進谏,緘默不語;議論沉寂,不聞學者講學論道;下吏不建一言,徒斤斤于應付察考與謀取私利,置道德與公事于腦後。

    [324] 另一位同時期的學者〔編者按:上下兩段引文都出自管同《拟言風俗書》,是同一作者〕也指出: 明之時士多講學,今則聚徒結社者渺焉無聞;明之時士持清議,今則一使事科舉,而場屋策士之文,及時政者皆不錄。

    大抵明之為俗,官橫而士驕,國家知其敝而一切矯之,是以百數十年,天下紛紛亦多事矣,顧其難皆起于田野之奸、闾巷之俠,而朝廷學校之間,安且靜也。

    [325] 雖然上引兩段資料的作者對官員、士子的麻木不仁描述得有些誇張,或者陳述過于武斷,但其指出的明清士子之間的區别無疑是存在的,這明顯地反映了清代皇帝通過科舉考試制度、學校制度進行思想控制的成果。

     然而,清政府通過科舉考試和學校體系進行的思想控制實踐,并沒有取得帝國統治者期望的全部結果。

    清政府無力将皇帝所制定的規定和訓示有效地推行下去。

    隻要它們被執行了,就會産生出一些在清廷看來并不滿意的效果。

     很多證據顯示,越來越多的士子對清廷不時頒布的措施和指示陽奉陰違,他們公然違背清朝法律或反對欽定倫理道德,背離清朝規定的行為方式。

    在官方文件上,這樣的士子叫“劣生”,或叫“刁生劣監”。

    盡管清廷嚴厲規定不準同地方官接觸,他們卻不斷糾纏地方官,[326]向後者提出與學問無關的要求或請求。

    關于學子必須在“門簿”上(這種記錄冊由州縣教谕向衙門提供)登記、說明拜訪原因的規定,在17世紀晚期變成了“故套”;[327]到18世紀中葉則“漸成具文”。

    [328]當州縣官員例行地出現在孔廟時,士子就不斷提出要求或請求,[329]這樣就避開了到衙門的禁令。

    清政府1835年承認,盡管不斷重申禁令,全帝國各省之士子仍堅持“勾串胥吏”,“欺壓鄉闾”。

    [330] 有時,士子自降身份,從事與其地位不相稱的非法工作。

    雖然清廷免除他們服勞役、軍役,但是1735年有報告說,在陝西駐軍中出現了許多文武生員。

    [331]在浙江,士人常常充當官府的基層代理人,保存稅收記錄,證明土地的轉移(這種服務通常叫“裡役”,是勞役的一種)。

    [332]在19世紀80年代,山西省的士子經常接受擔任裡長的任命,或參加征稅,卷入訴訟。

    [333] 此外,當士子與地方官員發生争吵時,他們的言行會變得非常激烈。

    兩者之間沖突最普遍的原因,是士子們在地方考試中名落孫山。

    大多數士子不顧乾隆帝的勸告,還是以獲取頭銜或特權為讀書的主要目的,科場考試失敗,直接打擊了他們的企圖。

    即使主考官确實公正無私、有眼力,失敗者也不會承認自己的确學力不足;不幸的是,這樣的考官并不多。

    年輕人血氣方剛,混亂立刻就會發生。

    康熙帝在1673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指出,“各省生童,往往有因與地方有司争競龃龉,而相率罷考者”。

    [334]1734年,雍正帝也指出了這種情況。

    [335]盡管清政府進行了嚴厲懲罰,也未能阻止目無法紀的罷考,而且這種罷考有時還發展成為暴動;就像1863年江西豐城、1886年湖南芷江的事件。

    [336]有時,引起罷考的原因是考試失利以外的其他原因。

    1851年,廣東東莞縣一些生員和南海縣一所書院的學生拒絕參加規定的地方考試,以此反抗兩縣知縣所采取的關于稅收和金錢方面的措施。

    [337] 清政府還指出了士子的其他不法行為。

    1653年有報告說,各地生員“最劣等”的是利用其地位,“霸占土地”。

    [338]1729年報告說,“劣生”“有窩匪抗糧,捏詞生事,唆訟陷人,滅倫悖理者”。

    [339]1730年,清政府得知,東粵的士子向經過其村寨的船戶勒索錢财,并非法地在集市上征收捐稅。

    [340]1766年浙江報告說,生員和監生為控制祀廟财産并占為己有而大打出手。

    [341]1739年,清政府得知,湖南長沙各地一些年輕士子在府城參加考試之時,侮辱婦女,幾乎導緻一場暴動。

    [342]江西興安的士子,利用其特權地位為鹽販子和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人提供掩護。

    由于這一做法太過招搖,引起清廷在1835年的鎮壓。

    [343]盡管清廷在1771年就下了禁止令,可是教唆詞訟仍然是“劣生”喜歡采取的枉法行為。

    [344] “劣生”有時就是暴民的首領。

    1739年,清政府發現有必要禁止士子聚集,即使是對清朝統治并不構成什麼危害也不行,因為各省上報說“劣生”經常“聚衆抗官”。

    [345]1739年,福建福安縣的士子侮辱知縣,并且把孔廟大門塗黑,亵渎孔聖人;直隸昌黎縣的士子文人堵住衙門大門,因為他們認為知縣不稱職。

    [346]3年後即1742年,清政府又得到報告說,蘇北一些州縣的居民在“劣生”領導下發動罷市,引起衙門混亂,以示對地方官在洪災之後進行的救濟方式的不滿。

    [347]1781年,山東陽谷縣一名生員煽動村民拒絕(幫助河南省)疏浚河道,并組織暴民攻打監獄,搗毀糧房書吏辦公室。

    [348] 19世紀中葉發生的兩件事特别值得一提。

    1841年,湖北崇陽知縣懷疑一些生員和衙門吏員狼狽為奸從事腐敗活動,因而展開徹底調查。

    罪犯立即組織暴動,殺害知縣。

    [349]4年後即1845年,浙江奉化一些參加上一年(1844年)縣試的失敗者指控知縣偏袒,收受賄賂。

    在當年縣試舉行的第一天,他們聚集起來,攻擊負責考試的知縣,并在當地居民的幫助下将他趕跑。

    據說,這場混亂“迅速發展成為一般的反叛”,清政府不得不動用軍隊進行鎮壓。

    [350] 士子之所以會變成“劣生”和“刁生”,其原因并不隻是在他們一方。

    地方官員不稱職以及科舉考試制度、學校制度本身的蛻變,使許多士子對前途非常失望,對欽定儒學及其制度規定非常不滿。

    由于考試中日益充滿欺騙等非法行為,[351]而清政府頒布的詳細措施又未能禁絕它們,[352]因而盡管對被抓住的罪犯進行了懲罰,但是賄賂、偏袒和欺騙仍然存在并繼續擴散。

    [353]貧困的農家子弟擠入士子行列的機會的确微乎其微。

    在一些州縣,甚至規定了取得“入籍”必備的财産條件;這樣就使得出身貧苦的讀書人失去參加州縣試競争的機會。

    [354]一位《聖谕廣訓》的解釋者寫道:“将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

    你們若肯學好,教育你們的子弟,這舉人進士,都是家家有份的。

    ”[355]對許多貧困村民和希望落空的學子來說,這聽起來必然非常虛假。

     在上述環境下,很難培養出信仰儒學或對清朝真正尊敬的士子。

    更嚴重的是,地方教育官員(指年輕儒士的教谕及訓導)行為舉止非常糟糕,很難得到讀書人的尊敬和信任。

    在1862年的一道上谕中清廷注意到他們明顯的缺點: 近來各直省教職等官,并不實力奉行,認真訓課,惟知索取贽禮脩儀,貪得無厭。

    又其甚者往往幹預地方公事,并或遇事魚肉士子,谄谀紳富。

    [356] 清廷對教育官員的譴責,各省當局很有同感。

    同一時期,江蘇巡撫丁日昌寫道: 目前教官,不惟無益,而且有害。

    生員贽儀,厚者待之如賓如友,薄者視之如寇如仇。

    且以曠課詳革,俟其打點關說,而又為請開複。

    舉報節孝,非有阿堵物,不為轉行。

    甚至勾通訟棍,控告諸生,俾可擇肥而噬。

    [357] 在思想控制方面,劣生完全不能向清朝提供什麼幫助。

    的确,他們出現在城鄉,在某種程度上就抵消了那些清朝認為對其統治有用的士子帶來的思想影響。

    總而言之,清政府對士大夫階層的思想控制很有限;正是由于這一原因,清朝對人民大衆也不能維持完全有效的思想控制。

     這還不是全部。

    具有幾分諷刺的是,清朝對士大夫的思想控制在其有效實施的範圍内,帶來了其他後果;這種後果同樣是清廷所不樂見的。

     思想控制的中心目的之一,就是使士大夫變成無害的。

    然而,恰恰因為他們被特殊地位與特權所誘導,以符合規定的思想模式,因而他們無法發展出知識熱情或道德力量。

    經過世代灌輸和在科舉考試中追求“科名”,他們最終相信的人生哲學是:除了追求個人成就和私利之外,一切毫無意義。

    雖然許多士子成為清朝順從的官吏,但是他們很少成為清朝統治的忠實臣仆或欽定儒學的忠實捍衛者。

    在平常時期,這種士子完全無害,但在緊急時期,很少人打算幫助皇上面對危機。

    換句話說,長時期延續的思想控制,終結于士大夫道德和知識的萎縮;而清朝卻正是依靠這種士大夫來進行統治,并将思想控制延伸到巨大帝國的遙遠角落。

    這樣,清朝為追求思想領域的安全付出了巨大代價:清朝統治的道德基礎最終被削弱了。

     有人或許會認為,曾國藩(一位極其成功的士大夫)為清朝做出卓越的服務,這一事例說明了清朝的思想控制還是取得了一些實質性成果。

    對這一點的回答非常簡單,曾國藩并不是普通的士子,他及其親密夥伴事實上非常特别。

    在重大關鍵時期,他們挺身而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清朝曆史的進程,但是未能明顯地改變科舉考試制度和學校制度共同造成的一般狀況。

    他們的行為當然不屬于19世紀士大夫的典型行為。

    我們很容易看出,在太平天國起事期間,如果說有一名士子(不論有無頭銜)準備捍衛孔孟之道和清朝的統治,就有許多文人士子在第一次風暴到來時逃之夭夭,或者與“盜賊”妥協以保全自己的“身家性命”,或者與反叛者共命運,如同那些公然參加太平天國在南京所舉辦考試的人一樣。

     思想控制對能夠直接受到書本教化之人所産生的效果,已經讨論夠多了。

    對多數目不識丁的鄉村大衆進行思想控制的效果,要精确評估則不太可能。

    但是,我們可以略為檢視鄉村學校的實際運行情況,從而得出一個大概光景。

    根據筆者手中零星資料來看,很少有鄉村學校是真正和持續興旺的。

    分布在州縣城或鄉鎮的書院,位置比較好,可以得到地方官或紳士的支持,其情況就比義學或社學要好;尤其是位于享有一定程度經濟繁榮地區的書院。

    [358]但是,其他地區的書院,就沒有這一令人鼓舞的景象。

    [359] 這裡特别關心的當然是義學和社學。

    前者一般分布在鄉下,後者是最好的鄉村學校。

    有關這兩種類型學校的記載顯示,這些地方學校對鄉村大衆沒多大影響。

    沒有什麼材料證明義學被好好管理,或得到較大的注意。

    據說,許多義學在設置後不久就消失了。

    例如,在直隸邯鄲,1685年到1871年間設置的12所義學,清朝結束前已經找不到任何一所,其中一些早在清朝崩潰前就不複存在了。

    [360]在江蘇揚州府相對不繁榮的縣份,最初設置的義學到1810年完全消失了。

    [361]江蘇巡撫丁日昌設法恢複義學,但為失敗而感到懊惱。

    他1868年發現,有個縣的情況特别令人失望,“塾多徒少”;另一縣,上報隻有4名學生。

    [362]在貴州銅仁府,境内的所有義學在1890年前完全消失了。

    [363] 社學,這種用來教鄉村兒童讀寫的地方學校,其處境也不好。

    清朝當局早在1686年就注意到許多社學“冒濫”的情形。

    [364]随着時間推移,不管它們是否管理恰當,都一個接一個消失了。

    例如,在直隸滄州和延慶州,所有社學到19世紀中葉都不複存在。

    [365]黃河南北許多地區的實際情況也是如此。

    [366]《南昌縣志》(1919)的修纂者,描述了該縣的情況: 有明迄今五百餘年,兩朝君臣皆嘗加意社學,然寥寥如此,且基址久已無考。

    [367] 許多社學的消失是因為得不到關心或支援,但也有一些是清政府出于維護清朝統治安全考慮而關閉的。

    一個具有說服力的事例發生在1751年。

    是年,禮部決定關閉分布在貴州省苗族居住地區的社學,官方的解釋是: 貴州苗疆設立義學,原期化其犷野,漸知禮義。

    ……但在士子稍知自愛者必不肯身入苗地設教,而僥幸嘗試之徒,既不能導人以善,轉恐其相誘為非。

    且苗性愚蠢,欲其通曉四書義理甚難,而識字以後,以之習小說邪書則甚易,徒啟奸匪之心,難取化導之效。

    應将苗疆各社學所設社師已滿三年者,均以無成淘汰,未滿三年者,屆期亦以無成發回,漸次停撤。

    [368] 這一文件非常有趣,不僅僅因為它反映了特殊類型的社學為什麼消失,還在于它明确反映了清朝設置這些鄉村學校的基本目的:以教育作為思想控制工具。

    當要在保留文盲和危及其統治兩者之間進行選擇時,清廷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前者。

     許多地方學校運作無效(如果它們仍然在運作)的一個原因,是地方官對這種地方教育事業的态度非常冷淡。

    清政府給予書院、義學或社學的資金并不夠。

    州縣官員常常不得不依靠鄉紳的經濟支持或自掏腰包。

    此外,一般州縣官員忙于處理繁瑣的公務,特别是稅收、司法審判、鎮壓土匪等,根本沒有精力注意鄉村教育;他們非常關心的是平衡官府開支或個人開支,根本不想為鄉學财政煩擾。

    結果,隻有一小部分地方官熱心于社學或義學。

    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找到一些鄉紳來創辦并不困難,但在沒有這種條件的地區,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另一緊密相關的原因是鄉村大衆普遍貧困。

    一位19世紀的中國學者就觀察到河南鹿邑縣私塾的情況: 戶口日繁,力田者僅飲饘自給,雖有聰穎子弟,亦多不免失學。

    村塾之師,聚童稚數十人于老屋中……每至登麥刈禾時,辄罷業散去。

    九月複集,則十僅三四矣。

    往往脩脯不給,複布露而罷。

    如是者數歲,父兄病其無成,俾改習耕作,或雜操工賈之業。

    [369] 可以充分肯定,這段叙述也适用于清帝國許多居民生活條件困難的其他地方的鄉村學校。

    同一時期的一位西方學者的觀點也與此相同。

    他評論說:“有句流行的話是,富人不去教書,窮人上不起學。

    ”[370] 值得指出的是,在中華帝國,學識被視為“主要社會價值,因而也是鄉村追求的理想”;[371]政府也千方百計把教育機會延伸到鄉村,但是,仍然有許多鄉人停留在求學的大門之外。

    帝國擴展思想控制的決心也難以移除鄉村貧窮的路障,即使免收學費,求學之路依然是場昂貴的冒險。

    這讓我們想起孟子說過的關于農民貧窮的一段話,即: 樂歲終身苦,兇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372] 把“禮義”改成“欽定儒學”,可以解釋清朝統治者為什麼通過鄉學來進行思想控制會毫無進展,而重蹈明朝開國者的覆轍。

    [373]一位地方志的修纂者認為地方學校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官府幹涉。

    他指出:“殆事為民所能自謀者,即非政之所宜贅。

    ”[374]雖然其看法是正确的,但即使官府不幹涉鄉村學堂,僅能糊口的鄉人能為鄉村教育做些什麼,也是值得懷疑的。

    在帝制中國的專制政體下,思想控制是政府十分重視的問題,因而是否會聽任人民大衆自己去從事教育事業,也值得懷疑。

     我們的結論是,清政府通過科舉考試與學校制度對鄉村進行思想控制,以确保對鄉村的統治,并未取得顯著成效。

    無論怎麼說,這個體系的困難和缺陷在19世紀變得日益明顯。

    一方面,通過地方知識分子來控制鄉村大衆的努力失敗了,因為清朝并沒有培養出足夠多的可靠士子,來協助進行鄉村層面的思想控制,也未成功地防止“劣生”出現。

    正是這種“劣生”的行為舉止,破壞了清朝統治的威望,使本來已經不平靜的鄉村更加動蕩,從而在實質上削弱了清朝的思想控制。

    另一方面,鄉村學校并沒有把思想控制的影響帶給足夠多的鄉村居民,其部分原因在于鄉村學堂運作得并不好,部分原因是鄉人無力或不願将子弟送到這種學堂讀書。

    因此,廣義地說,在清帝國地域廣闊的鄉村地區,存在着思想真空。

    鄉村大衆除了關心自己日常的生活困難之外,對任何其他事情都漠不關心。

    他們既不願積極效忠現存政權,也不願反對它。

    他們一般都相信命運,順從上天和神靈的安排。

    他們艱難地忍受着,努力使生活好過一些。

    就算清朝竭力推行的思想控制也幾乎沒有影響他們,在一般情況下,他們原本就是平靜順從的。

     這種平和,更多的取決于沒有出現破壞性動機或力量,而不是人們對現存政權的忠誠或積極支持,因此并不能保證不會改變。

    一旦因為嚴重災害或社會危機使環境進一步惡化,許多鄉人就會因生活絕望而改變其習慣的态度和行為。

    前文剛剛提到的思想真空,就容易使“異端邪說”乘虛而入,改變目不識丁鄉人的看法。

    他們在過好生活的許諾引誘下,立刻就會向現存政權挑戰。

    他們這樣做,并不是因為他們抛棄了官方的思想意識(他們并未真正接受這種思想意識),隻不過是因為他們發現在現存政權下已經無法生活。

    鄉人所參加的或與他們有關的民變,并不能反映清廷和反叛者之間的思想意識沖突達到了頂點,這隻是鄉人為了逃避不可忍受的痛苦或把自己及家人從餓死的邊緣中拯救出來的最後努力。

     這樣,清朝統治者所推行的思想控制處于進退兩難的困境之中。

    隻要它對鄉村大衆産生不了什麼影響,通過鄉村控制以鞏固帝國安全就發揮不了什麼作用;隻要它對士大夫産生了效用,就會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削弱帝國的體系。

    這種兩難之局,是這種體系的固有屬性,因而在這種體系下是不可能得到真正解決的。

     鄉村控制的局限 我們已經讨論了19世紀清朝仍在運行(或停止運行)的各種鄉村控制機制,以及它們為何未能取得其理論上成效的原因。

    接下來我們要嘗試廣泛地評論它們對清朝統治所起的作用,并概括性地解釋限制它們運行的因素。

     在17世紀和18世紀期間,鄉村控制體系看來對清朝的相對穩定作出了實質的貢獻,此時帝國行政比起後來的歲月要有效,曆史環境也比較有利。

    隻要這些機構協助讓各階層人民普遍地服從清朝的統治,它們對皇家的統治就非常有用了。

    然而,不能因此就認為,鄉村統治體系(即使在其最适于發揮作用期間)運行得像清朝統治者多次強調的那樣卓有成效。

    事實上,它并沒有使鄉下居民對非法行為或“異端邪說”免疫。

    在清朝統治的各個時期,民變或“匪”此起彼伏;跟稅收相關的逃稅、欺騙敲詐,一直在煩擾清政府;地方糧倉、鄉村學堂和鄉約宣講制度,從未在全國範圍内某一時間點真正發揮作用,也沒有在任何特定地方維持一段相當長的時間。

    前文叙述的所有事實,不可争辯地表明,清朝的基層統治體系并不完全有效。

     這一鄉村統治體系的部分功效也并不是一直都存在。

    當19世紀帝國的行政開始腐敗,環境變得更壞之時,雖然并不完整但還算一度占主導地位的社會穩定安甯快速破碎,清朝的威望迅速下降,地方民變越來越頻繁,規模越來越大;其中一些還發展成為全國性的反叛,嚴重威脅了清朝的統治。

    因此,我們不得不認為,到19世紀中葉,鄉村統治體系的實際作用已經喪失殆盡。

    無論它在此之前為清朝的統治提供了什麼樣的服務,可以說到此時已經沒有什麼利用價值了。

    面對貧窮和動蕩的上升浪潮,無論什麼鄉村治安體系、思想控制體系、災荒救濟體系,還是其他控制工具,都無能為力。

    自“同治中興”以來,清政府恢複舊的鄉村統治體系的做法隻是虛應故事,因而收效甚微。

     限制鄉村控制功效的,似乎正是讓它成為必要的相同環境。

    衆多人口分布在廣闊的土地上,交通又極其落後;絕大多數鄉人貧窮、無知;居民主要劃分為兩個階層,一個階層是為統治者服務的,當官做宰,另一個階層不過是被統治的庶民;被統治的漢人對異族統治者心存懷疑——所有這些社會環境使得統治鄉村成為清朝曆代皇帝們特别重要的任務。

    他們所設計的鄉村統治體系,既要利用地方居民的貢獻來幫助推行,又要防止出現地方自治,因而采取了最嚴密的官方監督。

    換句話說,他們所采行的鄉村統治體系,适應了社會環境的邏輯需要,或許比其他任何可能設計出來的體系,更能滿足統治者的要求。

     兩大因素限制了清朝鄉村統治體系的運行效率。

    其一,清政府不得不依靠地方居民的幫助來運行控制機制,但是由于這些居民頑固的态度和政府自己的基本目的(頗有諷刺意味),這個機制不可能真正提供有用的幫助。

    鄉村控制基于大衆的被動和市民的漠然而設計出來,它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長久地維持這種心态,這樣,它就可以穩固地維持對地域遼闊的鄉村地區的統治。

    控制體系的運作,部分是基于心理學意義上的恐懼和猜疑;另一方面是基于一種假設,即認為确保庶民順從的一個方法,就是讓被統治者依靠政府解決物質生活問題或取得社會利益。

    清政府沒有努力培養鄉人的能力和志願,來為其左鄰右舍和天下國家提供積極而實際的服務。

    的确,人們有充分理由認為清朝皇帝根本不想以地方居民的積極參與為代價,來讓鄉村統治體系完全有效地運作起來,他們唯恐地方自治蛻變為有害于中央集權專制的危險因素。

    看來,是擁有一套不太有效的鄉村控制體系,還是要冒着地方自治的風險,皇帝們做出了曆史的抉擇。

    從長遠來看,這很難說是一個幸運的選擇。

    這樣一來,鄉村控制隻能不幸地主要依靠被控者的消極順從。

    這樣維持的政治穩定隻是因為偶然沒有爆發動亂,而不是建立在積極服從的穩固基礎上。

    當社會危機和動蕩爆發,清朝的威望和權力受到嚴重損害時,鄉人那習慣上的膽怯立刻就被絕望所取代,即使盤根錯節的鄉村控制體系仍然存在,清朝那并不穩固、并不完美的社會安甯也會立刻遭到嚴重破壞。

     第二個大因素更直接地限制了清朝鄉村統治體系的效用。

    統治者并不相信可以依靠鄉人來推行各種各樣的統治措施,基于這種情勢的推理,統治者不得不依靠地方官來注意它,确保這些體系是以合适而安全的方式在運作。

    因此,州縣官員有效而認真的監督,成為清朝成功推行鄉村統治體系必不可少的條件。

    但是依照清政府的理論與實際,幾乎不可能培養出這種州縣官員。

    從清朝初年開始,統治者的興趣更多地放在培養順從、奉承的官員,而不是充滿行政能力的官員上。

    真正的權力很少授權給任何官員;清朝也未打算培養官員們在正常時期作出明智決策的能力,或面對危機的實用智慧。

    清朝皇帝所采取控制官員的措施,目标幾乎都是要讓他們變得無害;這正如每一種鄉村控制的手段,都是以使農民溫和、沒有危害一樣。

    這樣,科舉考試與學校制度,鼓勵的是推敲八股文技巧(隻要它運行良好),而不是訓練有行政才能的人。

    全面的監察制度杜絕了公然的抗命,但同時也與熟練、充滿精力的官僚政治無緣。

    清朝給予官員們的俸銀并不多,因而準許他們自己想辦法貼補;這種做法實際上迫使他們走向貪污、腐敗。

    這樣造成的情勢對政權的穩定是很難有利的——一個龐大、經常吃不飽的鄉村人口,處在薪水太少、能力堪憂的地方官的控制下,中間還夾着一群特權膨脹的鄉紳,他們的利益和動機經常與前二者背道而馳。

    由于得不到鄉村居民的積極支持,本來已經效用降低的鄉村控制,又因為地方官無法有效監督其運作而進一步遭到損害。

     清朝官員的素質并不都是或一直都是很差的。

    廣義地說來,清朝早期的州縣官員比後來的要認真一些。

    一位中國學者根據個人經曆指出,在18世紀前幾十年裡,任職的州縣官員通常注意做好自己的工作;但是在随後二三十年裡,情況大變,大多數州縣官員經常談論的是其官位能給他個人帶來多少銀子。

    [375]和珅貪污腐敗的影響,進一步導緻18世紀末地方統治體系變質。

    [376]在19世紀,情況未得到改變。

    事實上,整個清朝統治體系表現出來的歪風邪氣根深蒂固,數不勝數;在充滿風暴的19世紀中葉以後,更是如此。

    根據一位在北京任職達40年之久的高級官員的記述,在19世紀最後幾十年,事态确實糟透了:各部院官員常常不到署辦公;有時,根本看不到任何一個人在處理公務。

    [377]在1870年代,戶部用來保存新鑄錢币的倉庫因失修而倒塌。

    鑄币廠周圍的圍牆殘缺。

    [378]在對錢倉進行清理時發現,戶部鑄造的銅錢,大量被腐敗官員盜走了;不知什麼原因,清朝當局對這些腐敗官員并沒有依法處理。

    [379]在1876年(光緒二年)初舉行的一場京試中,負責出試題的官員在試題單上把日期寫為“同治”(已故皇帝年号),而不是寫“光緒”(在位皇帝年号)。

    這個不可寬恕的錯誤,發現得太遲了,來不及改正,隻好把印錯的年号從試卷紙上裁掉後,再将試題分發給考生。

    [380]關于其他方面的玩忽職守、無能或赤裸裸的腐敗事例,很容易找出來。

    [381]有人會問,既然在清朝行政體系中地位最高的官員處理公務都是這樣漫不經心、不負責任,那麼怎麼能期望一般州縣官員認真而有效地履行其規定職責呢?[382]怎麼又能期望他們有效監督鄉村統治體系的運作呢?何況這種監督隻不過屬于清朝加給他們的衆多職責之一。

     這樣,地方官員令人失望的素質(其部分原因在于帝國的控制),顯然是限制清朝鄉村統治體系有效運作的又一因素。

    很有可能,在上述腐敗情況流行之下,即使是優秀的地方行政官員(如果說有這樣的官員),也不能完全解決鄉村控制問題。

    可以肯定,如果不建立一套适當而有效的地方行政體系,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鄉村控制也不可能完全有效。

     在前幾章中,我們嘗試讨論了清代鄉村統治體系的理論與實際,以及評估它對清政府的用處。

    在随後章節中,筆者要追蹤對鄉村居民及其生活方式的控制的效果,并描述他們對控制的反應。

    希望這樣的讨論能更全面地展示鄉村控制對帝國整體的影響,更準确地評價這種控制作為帝國專制政體下維持政治穩定的工具所發揮的作用。

     *** [1]從順治到宣統所采取行動的概述,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1936),卷73;《清朝續文獻通考》(1936),卷98。

    《清朝文獻通考》,74/5544記載了一個著名事例,雍正二年(1724年),陸隴其被譽為“本朝理學儒臣第一”,“從祀文廟”。

     [2]有關此類著作的書目,載于《大清會典事例》32/2b-3a。

     [3]“官方儒學”是JamesLegge的用語,參見ChinaReview,VI(1878),p.147。

     [4]HellmutWilhelm,“ThePo-hsuehhung-juExaminationsof1679,”JournalofAmericanOrientalSociety,LXXI(1951),pp.60-66. [5]此事發生在1652年(順治九年)。

    參見《學政全書》(1810),9/1a。

     [6]《學政全書》,9/1a。

     [7]《學政全書》,9/2a-b。

     [8]《學政全書》,9/4a。

     [9]《學政全書》,9/4b;《大清會典事例》,397/9a;吳榮光《吾學錄初編》(1870),3/1a-5a。

    在地方志中,也常常記載了講約會的内容,可以參見《永州府志》,卷四上,50a;《東莞縣志》,25/2a-b;《恩平縣志》,11/5b。

    根據最後一部縣志的記載,其情況為:“于舉貢生員内簡選老成有學行者一人,立為約正;于百姓内簡選樸實謹守者三四人,輪為值月。

    ……值月者……抗聲宣讀《聖谕廣訓》……約正複推說其義……未達者仍許其質問。

    ”WilliamE.Geil,aYankeeontheYangtze(1904),pp.80-83,也記載了鄉約宣講的起源和進行情況。

     [10]如《嚴州府志》(1883),5/3b:“申明亭……知府梁浩然重建(約1668年),今俱圮。

    ” [11]《學政全書》,9/11a-b;《大清會典事例》,398/2b。

    根據前者的記載,到1744年,申明亭大體上都廢棄不用了。

    一些申明亭因年久失修而毀壞,另一些則被衙門走卒或地方惡棍所占用。

    該年,清政府下令各省官員盡可能經濟地重建更多的申明亭;在那些申明亭不可能恢複的地方,或者最初就沒有修建申明亭的地方,就設立木制布告欄。

     [12]《大清會典事例》,398/1a-2b;《學政全書》,9/5a-b和10b;《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2/9b-11a。

     [13]《學政全書》,9/13a-b。

     [14]《大清十朝聖訓·宣宗朝》,78/11a、17a和28a,就記載了1831年、1835年和1839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谕。

     [15]1862年和1865年發布的上谕,見《恩平縣志》,14/18a。

     [16]《六谕》的内容,見《大清會典事例》,397/1a。

     [17]《學政全書》和許多地方志都記載了康熙十六條《聖谕》的内容。

    GeorgeT.Staunton在1812年将《聖谕》譯成英文,連同最早的九篇《廣訓》,載于MiscellaneousNotices(1822),pp.1-56;WilliamC.Milne,SacredEdictofK’anghsi(1870),引見AdeleM.Fielde,PagodaShadows(1884),pp.274-276;Legge在ChinaReview上所發表的評論“官方儒學”的四篇文章;Geil,YankeeontheYangtze,p.81。

    1876年,A.ThéophilePiry把《聖谕》譯成法文,連同《廣訓》,出版了中法對照本LeSaintédit(London,1879)。

     [18]1653年至1660年間曆任福建、江西和浙江巡撫的佟國器就不經意地洩露了這個秘密。

    他在一篇未載明日期的奏折中寫道:“勸善莫如鄉約,弭盜莫如保甲。

    ”〔編者按:該奏折為《彌盜九條疏》。

    〕引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75/16a。

     [19]《聖谕廣訓》的全部内容載于《大清會典事例》397/1b-8b。

    雍正帝還以漢、滿、蒙三種語言刊印了《聖谕廣訓》。

     [20]Legge的譯文,見ChinaReview,VI,p.234。

     [21]1713年,康熙六十大壽,邀請了許多來自直隸省的長者參加宴會。

    随後,康熙帝就發布了一道上谕,要求這些出席宴會的長者指導和鼓勵他們的鄰居要盡孝道,要兄弟和睦。

    這道上谕被刊印出來,散發到各省,作為半月一次鄉約宣講的補充内容。

    參見《學政全書》,9/3b。

     [22]1746年,清廷下旨,命令各省督撫“應将有關于忠信孝悌、禮義廉恥、扶尊抑卑、正名定分等事,擇其明白淺近者,刊刻告示。

    ……各鄉約正值月,朔望宣講聖谕之後,即以方言諺語為愚民講說。

    ”參見《學政全書》,9/12b。

     [23]1891年,增加了順治帝所寫的《勸善要言》。

     [24]《學政全書》,9/5b-6a。

     [25]《大清會典事例》,298/2b。

     [26]《學政全書》,9/11b。

     [27]《學政全書》,9/13b-14a。

     [28]《大清會典事例》,298/3a。

    同年(1758年)的另一道上谕,禁止進行非法祭祀和迷信活動,引見同頁。

     [29]《學政全書》,13/1b。

     [30]該文獻載于《大清會典事例》,400/3a。

     [31]《大清會典事例》,400/3b。

    還請參見《東莞縣志》,35/5a和12b;《恩平縣志》,14/7a。

     [32]例如,1877年(光緒三年),有位官員(國子監司業寶廷)上奏建議把對聖谕聖訓的講解作為鏟除江蘇、浙江和其他省份“異端邪說”猖獗的措施。

    清廷發布上谕回答說:“宣講聖谕廣訓,憲典昭垂,着順天府五城禦史、各直省督撫學政督饬官紳認真舉行,毋得稍形懈弛。

    ”參見李慈銘《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戊二集,81a。

    有時,清朝統治者以一般的條款來對抗“異端”,而未提到聖谕第七條。

    比如,當清政府因為擔心修習拳棒會激勵人們參加颠覆性宗教社會而決定禁止河南居民練習拳棒之時,就指示地方官員在講約會上對市民和鄉人解釋有關這一規定的法律條款之外,還要宣講1727年(雍正五年)的上谕。

    上谕内容,見《大清十朝聖訓·世宗朝》,26/18b。

     [33]禮部在1785年(乾隆五十年)的上奏中這樣報告說:“宣講《聖谕廣訓》,原為僻壤小民,鄉愚無識之徒,不知禮儀法度,使其耳濡目染,知所感化。

    ”參見《學政全書》,9/14b。

     [34]《大清會典事例》,397/1b。

     [35]《南海縣志》,2/45a。

     [36]這項規定是1746年(乾隆十一年)頒布的。

    《學政全書》和《大清會典事例》分别在9/12a和398/2b中有記載。

     [37]《學政全書》,9/14a-b;《大清會典事例》,398/3a。

     [38]《學政全書》,9/15a。

     [39]這是禮部在1785年(乾隆五十年)和1808年(嘉慶十三年)上奏所提的建議,見《學政全書》9/14b和18b-20a。

     [40]《同官縣志》,22/2a;《博白縣志》,6/1b。

    《蒙城縣志書》(1915,5/8a)記載,這些講約會經常在地方孔廟的“明倫堂”裡舉行。

    其他地方很可能也這麼做。

     [41]1808年,清政府對默寫比例的解釋如下:“《聖谕廣訓》,生童自髫年讀書,鹹應服習,故于入學時令其默寫,蓋欲其童而習之,涵濡日深。

    ”參見《學政全書》,9/9b〔編者按:應為9/19b〕。

    還可以參考ArthurH.Smith,villageLife(1890),p.115,EdwardH.Parker,“TheEducationalCurriculumoftheChinese.”ChinaReview,IX(1881),p.3。

    1911年所刊的《番禺縣續志》在26/15b中記載了一個有趣的事例。

    駐防廣州的漢軍正白旗人樊封參加院試時坐錯了位次而受到考場差役的責備,他覺得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因而要求負責考試的官員懲罰差人的粗魯。

    學官很明顯想讓樊封難堪,命令他把長達一萬字的《聖谕廣訓》全部背誦出來。

    于是,樊封這位年輕的儒生說道:“我要跪着把《聖谕廣訓》全部背誦出來,你也跪着聽吧。

    ”接着他完整地背誦了《聖谕廣訓》,負責官員就跪在他面前。

    後來,這名官員控告他藐視師長,革去了他生員的資格。

    然而不久,樊封得到了兩廣總督阮元(1816—1826年在任)的賞識,并在他的幫助下,成為“副貢生”。

    〔編者按:《番禺縣續志》原文:“道光初,開學海堂,以古學見賞于阮文達公,為援例捐國子監生。

    ”樊封受知于阮元是在道光初年,阮元為他捐了國子監生,樊封成為副貢生是在同治九年鄉試後。

    〕 [42]織田萬《清國行政法分論》,卷3,第25頁。

    有趣的是,《聖谕》十六條和《聖谕廣訓》也傳到了日本。

    參見本章注釋75。

     [43]Legge,“ImperialConfucianism,”ChinaReview.VI(1877),p.146。

    梁是1673年到1681年間擔任繁昌縣知縣的。

    《聖谕像解》,共有20卷。

     [44]《學政全書》,9/3a。

     [45]ArthurW.Hummel(ed.),EminentChinese,I,p.329. [46]Legge,ChinaReview,VI,p.148,引Milne《聖訓》譯本的導論xxvi。

     [47]黃六鴻《福惠全書》(1699年刊,1893年重刊),25/7a-b。

     [48]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