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饑荒控制:社倉及其他糧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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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譯者按:應為1921〕,19/1a-b和19/5b。
[101]《泸州直隸州志》(1882),5/5a-b。
[102]《富順縣志》(1931),2/2a-7a。
該志2/26a:“積倉始光緒六年庚辰,由川督丁(寶桢)饬建,抽士民歲收市鬥谷石百分之一,三年而止。
每年春夏貸與農民,秋獲加一以償。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複奉文照抽一次。
”該地方志的修纂者評價說,記載同實際貯存的糧食數量不相合。
他在1925年試圖得到當地政府保存的原始檔案,但是隻看到了鈔冊。
[103]《江津縣志》(1924),5/59a-60a。
[104]《鎮雄州志》(1887),3/42a提供了事例。
據說在雲南鎮雄州,各地最初修建的常平倉和社倉,在嘉慶時期亦就是在19世紀早期已不複存在。
《黎平府志》(1892),卷三上42b所載黎平府各地的情況,概括如下表5-3: 表5-3:黎平府的糧食儲備情況 《永甯州續志》(1894),4/5a,以下列言語描述了貴州永甯州的情況:“州屬義倉向來分設各鄉,兵燹疊經,顆粒無有。
肅清後,改設州城。
曆任雖有捐施,為數無幾。
……現在實存京石義谷七百餘石。
” [105]Gray,China(1878),II,pp.57-58.作者沒有對各種類型的鄉村糧倉作出區别。
[106]《皇清奏議》,58/4a。
這名署理巡撫是李湖。
〔編者按:《陳社倉事宜疏》,乾隆三十五年。
〕 [107]王仁堪(1849—1893)《王蘇州遺書》,7/6a和8a。
[108]貴州布政使良卿的上奏,見《皇清奏議》,57/4b。
其他省份也上報了與此稍有不同的情況。
例如,周錫溥(1775年進士,随後擔任知縣)在一封信中描述了湖南永順縣如何收集常平倉存糧的過程;這一過程,給貧戶和富戶,都帶來了痛苦,見《牧令書輯要》,2/55a-56a。
[109]《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36a。
[110]給事中宋澍所上的奏疏。
參見《皇清奏議續編》,4/2b。
〔編者按:《籌補倉庫錢糧疏》,嘉慶七年。
〕 [111]曾國藩的一位朋友吳敏樹寫的一篇文章,見《巴陵縣志》(1891),15/3a。
吳在1832年考中舉人,後來擔任湖南浏陽縣的教谕。
[112]《大清會典事例》,191/1a-2a。
[113]黃六鴻《福惠全書》,27/6b。
[114]《大清會典事例》,189/1b〔譯者按:應為21b〕。
1802年到1806年間擔任福建巡撫的李殿圖就明确指出了這種非法行為還在盛行。
其奏疏部分内容如下:“乃積久弊生,即無需接濟之年,而亦以出陳易新為詞,更或以青黃不接為請,竟至年無不動之倉谷,以為染指分肥之地。
出倉既已短發,還倉又複浮收。
……故良民慮及一出一入之擾累,不願借領。
”參見《牧令書輯要》,3/21b。
[115]ÉmileBard,ChineseLifeinTownandCountry(1950),pp,91-92.〔編者按:宮中檔奏折光緒二十三年張兆蘭《奏請分别詳報各省所屬常平倉存谷數目事》(錄副奏片,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檔案,檔案号03-6677-089)所載原文如下:“再各省設立常平倉,均系領官款買谷存儲,如遇歉收之年,減價平粜,亦可酌成赈數,洵為有備無患之良法,乃奉行既久,各州縣移新掩舊,挪東補西,雖例有盤查,多未認真辦理。
迨至本任交卸,不能掩飾,始行查參。
是以各省虧短倉谷之案,層見疊出。
近聞各州縣多有将存倉之谷變價,發商生息,年年存款,為數甚多,均有案卷可查。
然掩飾騰挪,亦在所不免。
迨該管上司指款提用,多不能如期報解。
可否請旨饬下各督撫,通行各屬,将倉谷實在存數若幹、變價生息若幹,每年分别造冊,勒限咨報戶部存案,不準絲毫挪動。
一遇荒年,奉文指撥,即可克期報解,庶不至有名無實矣。
”〕 [116]直隸總督李光地(1642—1718)所下的命令,見戴肇辰《學仕錄》,2/30a-b。
〔編者按:李光地《饬興水利牒》。
〕 [117]趙汝愚的上奏,見俞森《荒政叢書·社倉考》,卷十上,1a,以及《康濟錄》,2/19b。
朱熹也有同樣的觀點:“隋唐所謂社倉者,亦近古之良法也。
今皆廢矣,獨常平、義倉尚有古法之遺意,然皆藏于州縣,所恩不過市井遊惰輩。
至于深山長谷力穑遠輸之民,則雖饑餓瀕死,而不能及也。
又其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遞相付授,至或累數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獲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
”見《崇安社倉記》,引自《康濟錄》,4/59a。
[118]例見《富順縣志》,7/1a-4a。
[119]陳宏謀1745年的上奏,見《皇清奏議》,42/1a-3a。
〔編者按:慶複、陳宏謀聯署《籌積貯疏》,乾隆十年。
〕 [120]《盧龍縣志》(1931),21/3a-b。
[121]黃鈞宰《金壺七墨·金壺浪墨》,5/4b-5a。
該書中叙述了1860年發生的聳人聽聞的“山陽赈獄”。
〔編者按:山陽為淮安舊稱,在今江蘇,此案發生在嘉慶十三年(1808年)。
《浪墨》卷五記候補縣李毓昌奉旨查赈遇害事,與正文所言不同,疑為二事,特此說明。
〕 [122]王慶雲《熙朝紀政》,1/7a-b。
[123]《戶部則例》,113/1a;《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4/4a;《清朝文獻通考》,69/5485。
根據陳宏謀在18世紀晚期所說的,貢生和監生并不是平民,無權享受救濟糧。
他們隻有在當前生活處于相當貧苦的狀态中,才可以作為平民得到救濟糧。
參見戴肇辰《學仕錄》,9/15a。
〔編者按:周震榮《赈荒簡要》。
〕 [124]戴肇辰《學仕錄》,9/14b-15a。
清政府規定,那些生活艱苦的各省學子所得到的救濟,原本來自“學地”的利息和存糧。
不過,由于學地帶來的資金和糧食很少,因此在1738年(乾隆三年),乾隆帝命令各省總督、巡撫和學政指示地方教育官員準備貧苦文人的名單,以便從“公項”中撥款給予特殊救濟。
見《清朝文獻通考》,71/5511。
[125]于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8/17b-18a。
這名巡撫是福潤。
還請參見《州縣事宜》,51b中關于“賣荒”的記述。
拖延交稅和免除交稅過程中産生的嚴重不公,有時也被揭露出來。
18世紀晚期的一位舉人湯震,在一篇文章中說:“朝廷有大慶典,有大水旱,必蠲緩,所頒謄黃,必逦逦數千言。
上谕、部議、督撫之奏,累牍連篇,無論愚民無知,即略識丁字者,曾不數行,首尾茫然矣。
大抵城門通衢不得不張貼一二,若鄉僻,從未見有謄黃者。
”參見《危言》(1890),2/26b-27a;亦見于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7/11b。
1865年,時任浙江巡撫的左宗棠上奏清廷,其部分内容如下:“道光癸未、辛卯以後,兩次大水……蠲緩頻仍,然朝廷雖屢沛殊恩,而小民未盡沾實惠,蓋一縣之中,花戶繁多,災歉蠲免,悉聽經書冊報。
世家大族,豐收者亦能蠲緩,編氓小戶,被歉者尚或全征。
”見《清朝文獻通考》〔譯者按:應為《清朝續文獻通考》〕,3/7522。
[126]《大清會典事例》,189/6a。
[127]例見《靈山縣志》,10/126。
[128]《皇清奏議》,8/4a。
[129]RichardH.Tawney,LandandLaborinChina(1932),p.73. [130]《巴陵縣志》,15/2a。
[131]《大清會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132]參見1726年福建發生的案例,《大清會典事例》189/3a。
亦見同書192/6a中的記述。
1869年,直隸發生了一件不可思議的取消糧倉的事例。
廣平縣的一名進士寫了一封信給大學士倭仁,說廣平縣知縣把糧倉送給“外夷”修建教堂。
載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9/12b-13a,同治八年乙巳二月十六日。
[133]《興國州志》,6/8a。
[134]丁日昌《撫吳公牍》,45/12a。
[135]汪輝祖《學治續說》(1794),79a。
[136]《佛山忠義鄉志》,7/4b-5a。
[137]汪輝祖《學治續說》,79a。
[138]晏斯盛1745年的上奏。
《皇清奏議》,42/15a。
〔編者按:應為42/14a。
晏斯盛《請清社倉積弊疏》。
〕 [139]雍正七年的上谕,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93/3b。
[140]嘉慶四年的上谕,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93/3b。
[141]《巴陵縣志》,15/3a引吳敏樹(1832年中舉,旋任湖南浏陽縣教谕)的話。
[142]柏景偉《澧西草堂集》,1/12a-17b。
值得指出的是,官府管理常平倉産生了許多非法行為。
張師誠(1762—1830)在1820年記述:“乃州縣平日署中之食用,往往動碾倉谷,甚有借請出粜出借之時,私行多粜漁利。
……蓋私粜可獲重價,而交代隻須每石作銀六錢,是以相率效尤。
”參見《牧令書輯要》,10/50b-51a。
[143]王慶雲《熙朝紀政》,4/29b-34a。
[144]戴肇辰《學仕錄》,5/27b-38a。
還請參見《新甯縣志》(1893),12/20b-23a。
[145]俞森《荒政叢書》,卷十下,3a-b。
引沈鯉《社倉條議》。
[146]《皇清奏議》,50/10b。
文中所提到的官員是河南巡撫圖爾炳阿。
[147]《皇清奏議》,53/11b。
文中所提到的上奏者是江西布政使富明安。
[148]汪輝祖《學治續說》,10a。
衙門走卒有時利用他們的地位從膽小如鼠的土地所有者那裡榨取錢财。
18世紀40年代在江蘇幾個縣任過知縣的袁枚(1716—1798)指出:“社長一與官接,費累不支。
素封之家,甯賄吏以求免。
而裡胥知其然也,則又故報多人為索賄計。
是社倉于貧民無角尖之益,而于富民有邱山之累。
”參見《牧令書輯要》,10/25a。
[149]王先謙《東華錄·康熙》,108/3b-4a。
《大清曆朝實錄》中沒有記載此事。
這道上谕中所提到的李光地,在1690年和1696年到1698年,兩次出任直隸學政,1699年到1705年出任該省巡撫,1705年到1718年任大學士。
〔編者按:清制并無直隸學政,直隸設順天學政,李光第1694年任順天學政,當年即以憂免,1698年至1705年任直隸巡撫。
見《清史列傳》卷十。
〕張伯行在1716年左右署倉場侍郎,參與了順天府和永平府的救濟工作;随後不久,擔任禮部尚書。
〔編者按:張伯行1715年署倉場侍郎,次年同荊山、阿錫鼐監視順天、永平二府的赈濟工作。
雍正元年(1723年)擢禮部尚書。
見《清史列傳》卷十二。
〕 [150]王慶雲《熙朝紀政》,4/26a-30a,列舉了時間和措施:康熙十八年(1679),诏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四十二年(1703),诏直隸立社倉;五十四年(1715),令輸粟社倉分别免役〔編者按:原文為康熙五十年(1711年),今依原文徑改〕;六十年(1721)……谕之曰……(社倉)并無成效。
奇怪的是,王慶雲沒有提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回應朱栻請求的一道上谕。
還請參見《清史稿·食貨志》,2/20a-22a。
[151]康熙帝要求朱栻負責管理山西的社倉,并命令他留在山西,直到完成他自己提出的建議。
于是,朱栻承認自己判斷出錯,請求回到北京。
康熙帝毫不寬容,未給予批準。
不過康熙帝沒有說明這樣做的原因。
參見王先謙《東華錄》,康熙五十九年九月,108/6b-7a。
[152]《皇清奏議》,42/1b。
陳宏謀當時是陝西巡撫,這道奏折是他和川陝總督慶複聯署。
[153]《皇清奏議》,42/14b。
[154]《皇清奏議》,42/15a。
[155]《皇清奏議》,58/6b。
[156]《皇清奏議》,58/5a。
[157]參看注139、140。
[158]《福建通志》(1871),51/18b-19a。
[159]《康濟錄》,4/57b-59a中所引朱熹的話。
[160]俞森在其《荒政叢書》中(卷十上)記述了下面的事例:浙江金華縣在1175年修建了潘氏社倉;福建建陽縣在1184年修建了長灘社倉,光澤縣也修建社倉(日期不明);江蘇宜興縣在1194年設置了社倉;江西南城縣在1194年修建了吳氏社倉。
[161]《康濟錄》,2/20a-b所引朱熹的話。
[162]Gray,China(1878),II,p.58. [163]魏禧關于救濟方法的一篇文章《救荒策》,見俞森《荒政叢書》,7/1b。
魏禧是江西人,康熙十八年(1679)舉“博學鴻詞”科,但他沒有接受這項榮譽。
[164]地方起草關于設置社倉的措施,見《興國州志》,6/8a。
[165]俞森《荒政叢書》,卷十上,14b。
[166]《南海縣志》(1910),6/9a-10a;《佛山忠義鄉志》(1924),7b-5a;《九江儒林鄉志》(1883),4/3b-7b。
[167]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頁。
陳描述了他1741年到1763年期間擔任江西、江蘇、廣東、廣西、湖南、湖北、河南、陝西和山西等省巡撫時,管理社倉的計劃和方法。
〔編者按:參見本章注58。
〕 [168]王仁堪《王蘇州遺書》,7/107a-108b。
[169]柏景偉《澧西草堂集》,2/22a-25a。
[170]柏景偉《澧西草堂集》,1/14a-b。
[171]《佛山忠義鄉志·人物六》,38b。
[172]《靈山縣志》,10/126b。
[173]王慶雲《熙朝紀政》,4/30a。
[174]汪輝祖在1790年的記述,以如下的言語概括了更令人掃興的情況:“換鬥移星,權歸胥吏,而有名無實,窒礙多端,初猶藏價于庫,終且庫亦虛懸,而倉愈難信矣。
”參見《學治臆說》,56a。
即使是清朝中央政府的糧倉,也擺脫不了貪污和錯誤管理的危害。
1879年早期,南新倉因95,000多石的存糧被貪污盜用而導緻存糧不足的事情被發現,并上報到慈禧太後。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癸集第二集,69a-b和83b,引述了關于這一事例的兩道上谕。
1890年,清帝國的首都北京糧倉缺額幾乎達170,000石,被發現上報。
參見戶部尚書翁同龢的《翁文恭公日記》,29/65a-72a和30/13a-21a。
這些事例載于NorthChinaHerald(《北華捷報》),引見HaroldC.Hinton,TheGrainTributeSystem(1956),pp.97-98。
[175]《清史稿·食貨志》,2/22a。
[176]《清史稿·食貨志》,2/22a;《大清會典事例》,191/3a。
這一時期發生了一次嚴重的饑荒,但地方糧倉的作用被忽視了。
例如,陝西在世紀之交發生的大饑荒,是采取緊急捐獻和“鬻爵”的措施進行救濟的。
關于這一情況,參見FrancisH.Nichols,ThroughHiddenShensi(1902),pp.231-232。
[177]WalterH.Mallory,China,LandofFamine(1926),pp.65-68:“滿洲政權被推翻而帶來的直接後果之一……就是各省所保留的大衆糧倉被取消。
……據說,為了‘支付革命費用’,糧倉存糧在1912年被賣掉,但是民主政權并沒有重新填補存糧,糧倉作為最重要的制度現在被抛棄了。
……甚至在辛亥革命爆發之前,由于官吏腐敗的原因,糧倉制度的作用就開始消失。
”Mallory把問題過于簡單化了。
[178]《容縣志》,10/1b-2a。
[179]參見ChuCo-ching(竺可桢),“ClimaticPulsationsduringHistoricTimesinChina,”GeographicReviewXVI(1920),pp.274-282;該文讨論了從公元元年到1900年發生的自然災害。
還請參見AlexanderHosie,“DroughtsinChina,A.D.620-643,”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NorthChinaBranch,N.S.XII(1878),pp.51-89;Tawney,LandandLaborinChina,pp.75-76,引Hosie的上述文章;Mallory,China,LandofFamine,pp.45-59。
[180]Mallory,China:LandofFamine,p.15:“在中國,人口總密度僅為每平方英裡238人。
無論怎樣,這個數字并不能表明中國人口衆多的特點。
中國總人口的一半,所占土地僅僅為該國的1/4。
”他在第17頁中又說道:“在這種人口過多的情況下,征收貯存糧食是不可能的。
好收成并不能帶來糧食剩餘,僅能在短時間内使人們吃得好些。
”Mallory所提到的情況,是指20世紀前幾十年,在某種程度上,也适用于19世紀。
[181]Mallory,China:LandofFamine,pp.84-85:“根據E.H.Parker教授在China(London,1901,p.27)中所說,全中國1734年的總戶數為26,500,000戶(實際上,Parker統計的數字為25,500,000戶)。
如果每戶的人口為5人,那麼總人口數就為130,000,000人。
Parker教授繼續說道,在18世紀到來之前,中國任何時候的總人口都未達到100,000,000人。
到1762年,一下子就漲到200,000,000人,這一數字在随之而來的一個世紀中又翻了一番。
就今天世界人口增長速度來說,這個增長率還是比較慢的。
”Parker的估計雖然不怎麼正确,但還是表明了中國人口增長的總趨勢。
[182]Mallory,China:LandofFamine,p.5.Cf.Tawney,LandandLaborinChina,p.76:“如果‘饑荒’一詞的含義是因缺乏糧食而引起大範圍的饑餓流行,那麼中國一些地方的确是在忍受着饑荒的折磨。
”在饑荒特别盛行的地區,雖然募集存糧的确并不困難,但是并不能保證這樣的存糧會起作用。
例如,19世紀早期四川的情況就是如此:“捐辦義田,收租積谷,原議為歉年赈恤貧民之用,惟川省曆少歉年,道光四年以前,此項租谷已積至二十餘萬之多。
饬即查明……社倉每年借粜各法,繁瑣難行。
徒滋弊窦。
”參見劉衡的《庸吏庸言》,72a-b。
劉衡還建議,1825年(道光五年)後收集的存糧,部分用于其他方面。
參見同書,73a-74b。
[183]Tawney,LandandLaborinChina,p.73,引JohnL.Buck的話。
[184]由于清帝國各地的氣候和社會環境不同,因而地方糧倉體系在一個地方證明可以運作起來,在另一個地方就不一定。
1739年的進士黃可潤就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南方倉儲,不能大有益,以地熱濕,難耐久,人多而詐。
……北方倉谷可十餘年不壞,人樸直,裡民戶保鄉地識認,無不還者。
”參見《牧令書輯要》,4/1a-b。
該作者對華北環境的叙述雖然有幾分過于樂觀,但是他對各地氣候差别的觀察是正确的。
氣候影響糧倉體系的方式不同于社會環境,在氣候适宜的地區,獲取存糧要容易些,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地區比起那些很難獲取存糧的地區來說,貯存糧食并不怎麼需要。
參見注182所引劉衡對四川情況的評價。
[185]《明史》,79/7b。
[186]《沔陽州志·食貨志》(1894),4/66b。
[187]這一文件收集在蕭一山所編著《太平天國叢書》,第一輯,南京國立編譯館,4/1b-2a;向達等編《太平天國資料》,第一章,第319頁。
[101]《泸州直隸州志》(1882),5/5a-b。
[102]《富順縣志》(1931),2/2a-7a。
該志2/26a:“積倉始光緒六年庚辰,由川督丁(寶桢)饬建,抽士民歲收市鬥谷石百分之一,三年而止。
每年春夏貸與農民,秋獲加一以償。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複奉文照抽一次。
”該地方志的修纂者評價說,記載同實際貯存的糧食數量不相合。
他在1925年試圖得到當地政府保存的原始檔案,但是隻看到了鈔冊。
[103]《江津縣志》(1924),5/59a-60a。
[104]《鎮雄州志》(1887),3/42a提供了事例。
據說在雲南鎮雄州,各地最初修建的常平倉和社倉,在嘉慶時期亦就是在19世紀早期已不複存在。
《黎平府志》(1892),卷三上42b所載黎平府各地的情況,概括如下表5-3: 表5-3:黎平府的糧食儲備情況 《永甯州續志》(1894),4/5a,以下列言語描述了貴州永甯州的情況:“州屬義倉向來分設各鄉,兵燹疊經,顆粒無有。
肅清後,改設州城。
曆任雖有捐施,為數無幾。
……現在實存京石義谷七百餘石。
” [105]Gray,China(1878),II,pp.57-58.作者沒有對各種類型的鄉村糧倉作出區别。
[106]《皇清奏議》,58/4a。
這名署理巡撫是李湖。
〔編者按:《陳社倉事宜疏》,乾隆三十五年。
〕 [107]王仁堪(1849—1893)《王蘇州遺書》,7/6a和8a。
[108]貴州布政使良卿的上奏,見《皇清奏議》,57/4b。
其他省份也上報了與此稍有不同的情況。
例如,周錫溥(1775年進士,随後擔任知縣)在一封信中描述了湖南永順縣如何收集常平倉存糧的過程;這一過程,給貧戶和富戶,都帶來了痛苦,見《牧令書輯要》,2/55a-56a。
[109]《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36a。
[110]給事中宋澍所上的奏疏。
參見《皇清奏議續編》,4/2b。
〔編者按:《籌補倉庫錢糧疏》,嘉慶七年。
〕 [111]曾國藩的一位朋友吳敏樹寫的一篇文章,見《巴陵縣志》(1891),15/3a。
吳在1832年考中舉人,後來擔任湖南浏陽縣的教谕。
[112]《大清會典事例》,191/1a-2a。
[113]黃六鴻《福惠全書》,27/6b。
[114]《大清會典事例》,189/1b〔譯者按:應為21b〕。
1802年到1806年間擔任福建巡撫的李殿圖就明确指出了這種非法行為還在盛行。
其奏疏部分内容如下:“乃積久弊生,即無需接濟之年,而亦以出陳易新為詞,更或以青黃不接為請,竟至年無不動之倉谷,以為染指分肥之地。
出倉既已短發,還倉又複浮收。
……故良民慮及一出一入之擾累,不願借領。
”參見《牧令書輯要》,3/21b。
[115]ÉmileBard,ChineseLifeinTownandCountry(1950),pp,91-92.〔編者按:宮中檔奏折光緒二十三年張兆蘭《奏請分别詳報各省所屬常平倉存谷數目事》(錄副奏片,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檔案,檔案号03-6677-089)所載原文如下:“再各省設立常平倉,均系領官款買谷存儲,如遇歉收之年,減價平粜,亦可酌成赈數,洵為有備無患之良法,乃奉行既久,各州縣移新掩舊,挪東補西,雖例有盤查,多未認真辦理。
迨至本任交卸,不能掩飾,始行查參。
是以各省虧短倉谷之案,層見疊出。
近聞各州縣多有将存倉之谷變價,發商生息,年年存款,為數甚多,均有案卷可查。
然掩飾騰挪,亦在所不免。
迨該管上司指款提用,多不能如期報解。
可否請旨饬下各督撫,通行各屬,将倉谷實在存數若幹、變價生息若幹,每年分别造冊,勒限咨報戶部存案,不準絲毫挪動。
一遇荒年,奉文指撥,即可克期報解,庶不至有名無實矣。
”〕 [116]直隸總督李光地(1642—1718)所下的命令,見戴肇辰《學仕錄》,2/30a-b。
〔編者按:李光地《饬興水利牒》。
〕 [117]趙汝愚的上奏,見俞森《荒政叢書·社倉考》,卷十上,1a,以及《康濟錄》,2/19b。
朱熹也有同樣的觀點:“隋唐所謂社倉者,亦近古之良法也。
今皆廢矣,獨常平、義倉尚有古法之遺意,然皆藏于州縣,所恩不過市井遊惰輩。
至于深山長谷力穑遠輸之民,則雖饑餓瀕死,而不能及也。
又其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遞相付授,至或累數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獲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
”見《崇安社倉記》,引自《康濟錄》,4/59a。
[118]例見《富順縣志》,7/1a-4a。
[119]陳宏謀1745年的上奏,見《皇清奏議》,42/1a-3a。
〔編者按:慶複、陳宏謀聯署《籌積貯疏》,乾隆十年。
〕 [120]《盧龍縣志》(1931),21/3a-b。
[121]黃鈞宰《金壺七墨·金壺浪墨》,5/4b-5a。
該書中叙述了1860年發生的聳人聽聞的“山陽赈獄”。
〔編者按:山陽為淮安舊稱,在今江蘇,此案發生在嘉慶十三年(1808年)。
《浪墨》卷五記候補縣李毓昌奉旨查赈遇害事,與正文所言不同,疑為二事,特此說明。
〕 [122]王慶雲《熙朝紀政》,1/7a-b。
[123]《戶部則例》,113/1a;《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4/4a;《清朝文獻通考》,69/5485。
根據陳宏謀在18世紀晚期所說的,貢生和監生并不是平民,無權享受救濟糧。
他們隻有在當前生活處于相當貧苦的狀态中,才可以作為平民得到救濟糧。
參見戴肇辰《學仕錄》,9/15a。
〔編者按:周震榮《赈荒簡要》。
〕 [124]戴肇辰《學仕錄》,9/14b-15a。
清政府規定,那些生活艱苦的各省學子所得到的救濟,原本來自“學地”的利息和存糧。
不過,由于學地帶來的資金和糧食很少,因此在1738年(乾隆三年),乾隆帝命令各省總督、巡撫和學政指示地方教育官員準備貧苦文人的名單,以便從“公項”中撥款給予特殊救濟。
見《清朝文獻通考》,71/5511。
[125]于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8/17b-18a。
這名巡撫是福潤。
還請參見《州縣事宜》,51b中關于“賣荒”的記述。
拖延交稅和免除交稅過程中産生的嚴重不公,有時也被揭露出來。
18世紀晚期的一位舉人湯震,在一篇文章中說:“朝廷有大慶典,有大水旱,必蠲緩,所頒謄黃,必逦逦數千言。
上谕、部議、督撫之奏,累牍連篇,無論愚民無知,即略識丁字者,曾不數行,首尾茫然矣。
大抵城門通衢不得不張貼一二,若鄉僻,從未見有謄黃者。
”參見《危言》(1890),2/26b-27a;亦見于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7/11b。
1865年,時任浙江巡撫的左宗棠上奏清廷,其部分内容如下:“道光癸未、辛卯以後,兩次大水……蠲緩頻仍,然朝廷雖屢沛殊恩,而小民未盡沾實惠,蓋一縣之中,花戶繁多,災歉蠲免,悉聽經書冊報。
世家大族,豐收者亦能蠲緩,編氓小戶,被歉者尚或全征。
”見《清朝文獻通考》〔譯者按:應為《清朝續文獻通考》〕,3/7522。
[126]《大清會典事例》,189/6a。
[127]例見《靈山縣志》,10/126。
[128]《皇清奏議》,8/4a。
[129]RichardH.Tawney,LandandLaborinChina(1932),p.73. [130]《巴陵縣志》,15/2a。
[131]《大清會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132]參見1726年福建發生的案例,《大清會典事例》189/3a。
亦見同書192/6a中的記述。
1869年,直隸發生了一件不可思議的取消糧倉的事例。
廣平縣的一名進士寫了一封信給大學士倭仁,說廣平縣知縣把糧倉送給“外夷”修建教堂。
載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9/12b-13a,同治八年乙巳二月十六日。
[133]《興國州志》,6/8a。
[134]丁日昌《撫吳公牍》,45/12a。
[135]汪輝祖《學治續說》(1794),79a。
[136]《佛山忠義鄉志》,7/4b-5a。
[137]汪輝祖《學治續說》,79a。
[138]晏斯盛1745年的上奏。
《皇清奏議》,42/15a。
〔編者按:應為42/14a。
晏斯盛《請清社倉積弊疏》。
〕 [139]雍正七年的上谕,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93/3b。
[140]嘉慶四年的上谕,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93/3b。
[141]《巴陵縣志》,15/3a引吳敏樹(1832年中舉,旋任湖南浏陽縣教谕)的話。
[142]柏景偉《澧西草堂集》,1/12a-17b。
值得指出的是,官府管理常平倉産生了許多非法行為。
張師誠(1762—1830)在1820年記述:“乃州縣平日署中之食用,往往動碾倉谷,甚有借請出粜出借之時,私行多粜漁利。
……蓋私粜可獲重價,而交代隻須每石作銀六錢,是以相率效尤。
”參見《牧令書輯要》,10/50b-51a。
[143]王慶雲《熙朝紀政》,4/29b-34a。
[144]戴肇辰《學仕錄》,5/27b-38a。
還請參見《新甯縣志》(1893),12/20b-23a。
[145]俞森《荒政叢書》,卷十下,3a-b。
引沈鯉《社倉條議》。
[146]《皇清奏議》,50/10b。
文中所提到的官員是河南巡撫圖爾炳阿。
[147]《皇清奏議》,53/11b。
文中所提到的上奏者是江西布政使富明安。
[148]汪輝祖《學治續說》,10a。
衙門走卒有時利用他們的地位從膽小如鼠的土地所有者那裡榨取錢财。
18世紀40年代在江蘇幾個縣任過知縣的袁枚(1716—1798)指出:“社長一與官接,費累不支。
素封之家,甯賄吏以求免。
而裡胥知其然也,則又故報多人為索賄計。
是社倉于貧民無角尖之益,而于富民有邱山之累。
”參見《牧令書輯要》,10/25a。
[149]王先謙《東華錄·康熙》,108/3b-4a。
《大清曆朝實錄》中沒有記載此事。
這道上谕中所提到的李光地,在1690年和1696年到1698年,兩次出任直隸學政,1699年到1705年出任該省巡撫,1705年到1718年任大學士。
〔編者按:清制并無直隸學政,直隸設順天學政,李光第1694年任順天學政,當年即以憂免,1698年至1705年任直隸巡撫。
見《清史列傳》卷十。
〕張伯行在1716年左右署倉場侍郎,參與了順天府和永平府的救濟工作;随後不久,擔任禮部尚書。
〔編者按:張伯行1715年署倉場侍郎,次年同荊山、阿錫鼐監視順天、永平二府的赈濟工作。
雍正元年(1723年)擢禮部尚書。
見《清史列傳》卷十二。
〕 [150]王慶雲《熙朝紀政》,4/26a-30a,列舉了時間和措施:康熙十八年(1679),诏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四十二年(1703),诏直隸立社倉;五十四年(1715),令輸粟社倉分别免役〔編者按:原文為康熙五十年(1711年),今依原文徑改〕;六十年(1721)……谕之曰……(社倉)并無成效。
奇怪的是,王慶雲沒有提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回應朱栻請求的一道上谕。
還請參見《清史稿·食貨志》,2/20a-22a。
[151]康熙帝要求朱栻負責管理山西的社倉,并命令他留在山西,直到完成他自己提出的建議。
于是,朱栻承認自己判斷出錯,請求回到北京。
康熙帝毫不寬容,未給予批準。
不過康熙帝沒有說明這樣做的原因。
參見王先謙《東華錄》,康熙五十九年九月,108/6b-7a。
[152]《皇清奏議》,42/1b。
陳宏謀當時是陝西巡撫,這道奏折是他和川陝總督慶複聯署。
[153]《皇清奏議》,42/14b。
[154]《皇清奏議》,42/15a。
[155]《皇清奏議》,58/6b。
[156]《皇清奏議》,58/5a。
[157]參看注139、140。
[158]《福建通志》(1871),51/18b-19a。
[159]《康濟錄》,4/57b-59a中所引朱熹的話。
[160]俞森在其《荒政叢書》中(卷十上)記述了下面的事例:浙江金華縣在1175年修建了潘氏社倉;福建建陽縣在1184年修建了長灘社倉,光澤縣也修建社倉(日期不明);江蘇宜興縣在1194年設置了社倉;江西南城縣在1194年修建了吳氏社倉。
[161]《康濟錄》,2/20a-b所引朱熹的話。
[162]Gray,China(1878),II,p.58. [163]魏禧關于救濟方法的一篇文章《救荒策》,見俞森《荒政叢書》,7/1b。
魏禧是江西人,康熙十八年(1679)舉“博學鴻詞”科,但他沒有接受這項榮譽。
[164]地方起草關于設置社倉的措施,見《興國州志》,6/8a。
[165]俞森《荒政叢書》,卷十上,14b。
[166]《南海縣志》(1910),6/9a-10a;《佛山忠義鄉志》(1924),7b-5a;《九江儒林鄉志》(1883),4/3b-7b。
[167]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頁。
陳描述了他1741年到1763年期間擔任江西、江蘇、廣東、廣西、湖南、湖北、河南、陝西和山西等省巡撫時,管理社倉的計劃和方法。
〔編者按:參見本章注58。
〕 [168]王仁堪《王蘇州遺書》,7/107a-108b。
[169]柏景偉《澧西草堂集》,2/22a-25a。
[170]柏景偉《澧西草堂集》,1/14a-b。
[171]《佛山忠義鄉志·人物六》,38b。
[172]《靈山縣志》,10/126b。
[173]王慶雲《熙朝紀政》,4/30a。
[174]汪輝祖在1790年的記述,以如下的言語概括了更令人掃興的情況:“換鬥移星,權歸胥吏,而有名無實,窒礙多端,初猶藏價于庫,終且庫亦虛懸,而倉愈難信矣。
”參見《學治臆說》,56a。
即使是清朝中央政府的糧倉,也擺脫不了貪污和錯誤管理的危害。
1879年早期,南新倉因95,000多石的存糧被貪污盜用而導緻存糧不足的事情被發現,并上報到慈禧太後。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癸集第二集,69a-b和83b,引述了關于這一事例的兩道上谕。
1890年,清帝國的首都北京糧倉缺額幾乎達170,000石,被發現上報。
參見戶部尚書翁同龢的《翁文恭公日記》,29/65a-72a和30/13a-21a。
這些事例載于NorthChinaHerald(《北華捷報》),引見HaroldC.Hinton,TheGrainTributeSystem(1956),pp.97-98。
[175]《清史稿·食貨志》,2/22a。
[176]《清史稿·食貨志》,2/22a;《大清會典事例》,191/3a。
這一時期發生了一次嚴重的饑荒,但地方糧倉的作用被忽視了。
例如,陝西在世紀之交發生的大饑荒,是采取緊急捐獻和“鬻爵”的措施進行救濟的。
關于這一情況,參見FrancisH.Nichols,ThroughHiddenShensi(1902),pp.231-232。
[177]WalterH.Mallory,China,LandofFamine(1926),pp.65-68:“滿洲政權被推翻而帶來的直接後果之一……就是各省所保留的大衆糧倉被取消。
……據說,為了‘支付革命費用’,糧倉存糧在1912年被賣掉,但是民主政權并沒有重新填補存糧,糧倉作為最重要的制度現在被抛棄了。
……甚至在辛亥革命爆發之前,由于官吏腐敗的原因,糧倉制度的作用就開始消失。
”Mallory把問題過于簡單化了。
[178]《容縣志》,10/1b-2a。
[179]參見ChuCo-ching(竺可桢),“ClimaticPulsationsduringHistoricTimesinChina,”GeographicReviewXVI(1920),pp.274-282;該文讨論了從公元元年到1900年發生的自然災害。
還請參見AlexanderHosie,“DroughtsinChina,A.D.620-643,”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NorthChinaBranch,N.S.XII(1878),pp.51-89;Tawney,LandandLaborinChina,pp.75-76,引Hosie的上述文章;Mallory,China,LandofFamine,pp.45-59。
[180]Mallory,China:LandofFamine,p.15:“在中國,人口總密度僅為每平方英裡238人。
無論怎樣,這個數字并不能表明中國人口衆多的特點。
中國總人口的一半,所占土地僅僅為該國的1/4。
”他在第17頁中又說道:“在這種人口過多的情況下,征收貯存糧食是不可能的。
好收成并不能帶來糧食剩餘,僅能在短時間内使人們吃得好些。
”Mallory所提到的情況,是指20世紀前幾十年,在某種程度上,也适用于19世紀。
[181]Mallory,China:LandofFamine,pp.84-85:“根據E.H.Parker教授在China(London,1901,p.27)中所說,全中國1734年的總戶數為26,500,000戶(實際上,Parker統計的數字為25,500,000戶)。
如果每戶的人口為5人,那麼總人口數就為130,000,000人。
Parker教授繼續說道,在18世紀到來之前,中國任何時候的總人口都未達到100,000,000人。
到1762年,一下子就漲到200,000,000人,這一數字在随之而來的一個世紀中又翻了一番。
就今天世界人口增長速度來說,這個增長率還是比較慢的。
”Parker的估計雖然不怎麼正确,但還是表明了中國人口增長的總趨勢。
[182]Mallory,China:LandofFamine,p.5.Cf.Tawney,LandandLaborinChina,p.76:“如果‘饑荒’一詞的含義是因缺乏糧食而引起大範圍的饑餓流行,那麼中國一些地方的确是在忍受着饑荒的折磨。
”在饑荒特别盛行的地區,雖然募集存糧的确并不困難,但是并不能保證這樣的存糧會起作用。
例如,19世紀早期四川的情況就是如此:“捐辦義田,收租積谷,原議為歉年赈恤貧民之用,惟川省曆少歉年,道光四年以前,此項租谷已積至二十餘萬之多。
饬即查明……社倉每年借粜各法,繁瑣難行。
徒滋弊窦。
”參見劉衡的《庸吏庸言》,72a-b。
劉衡還建議,1825年(道光五年)後收集的存糧,部分用于其他方面。
參見同書,73a-74b。
[183]Tawney,LandandLaborinChina,p.73,引JohnL.Buck的話。
[184]由于清帝國各地的氣候和社會環境不同,因而地方糧倉體系在一個地方證明可以運作起來,在另一個地方就不一定。
1739年的進士黃可潤就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南方倉儲,不能大有益,以地熱濕,難耐久,人多而詐。
……北方倉谷可十餘年不壞,人樸直,裡民戶保鄉地識認,無不還者。
”參見《牧令書輯要》,4/1a-b。
該作者對華北環境的叙述雖然有幾分過于樂觀,但是他對各地氣候差别的觀察是正确的。
氣候影響糧倉體系的方式不同于社會環境,在氣候适宜的地區,獲取存糧要容易些,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地區比起那些很難獲取存糧的地區來說,貯存糧食并不怎麼需要。
參見注182所引劉衡對四川情況的評價。
[185]《明史》,79/7b。
[186]《沔陽州志·食貨志》(1894),4/66b。
[187]這一文件收集在蕭一山所編著《太平天國叢書》,第一輯,南京國立編譯館,4/1b-2a;向達等編《太平天國資料》,第一章,第3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