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饑荒控制:社倉及其他糧倉
關燈
小
中
大
窮的農民即使在正常年月也僅夠溫飽,他們在艱難年月借貸糧食也不比中國一句諺語所說“飲鸩止渴”好多少。
不可否認,清朝統治者并不指望普通鄉人來維持糧倉體系。
各個地區糧倉的存糧,來自于政府官款的購買和富有紳士或其他人的捐獻。
然而,這種情況并不能解決基本的經濟困難:中國的糧食總産量并不足以應付全國的需求。
此外,紳士的慷慨并不可靠。
富有的大地主,其興趣在于如何維持農夫的生命以為他勞動,因而在必要時會給予他們某種幫助。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大地主都有這樣的遠見卓識。
盡管有一些紳士給予地方糧倉以積極的物質援助或道義支持,但是也有許多紳士在這項極其重要的事業中拒絕同地方官合作;或者隻是為了打糧倉的主意而參與其中。
[184] 地方糧倉體系的功能并不令人滿意;清朝皇帝并不需要為此負特别的責任。
同以前各朝的皇帝一樣,他們所面臨的是無法貫徹他們意志的類似的環境。
無論怎麼說,他們所取得的成就并不比明朝皇帝少。
一位中國曆史學家在評價明朝時期的糧倉時指出:“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185]下列對明朝時期湖北省某縣情況的描述,和清代的畫面若合符節: 以四十三裡之入,納之數椽,秕糠莫辨,盈縮無稽。
司倉者收各裡之羨,歲額既滿,而其後之貢輸,盡作折色,用飽囊橐爾。
胥吏之侵漁,下裡之逋負,不知幾何。
[186] 清朝皇帝所犯的最大錯誤,可以說是他們利用傳統方法來解決古老的災荒問題,故而不得要領;或者說,跳脫不出造成這個問題的曆史環境。
我們并不認為存糧體系毫無作用。
一代代皇帝找不到更好的防止饑荒的方法,而糧倉在一定範圍内有助于減少因饑荒流行而引起危機的風險。
有一個令人不滿意的饑荒控制體系,比完全沒有要好些;而且很有可能,清朝皇帝也從未期望過糧倉體系能取得完美的效果。
但是,糧倉體系同其他任何帝國制度一樣,并不是在曆史真空中運作。
它的運作深深受到自然的、經濟的和政治的各種環境的影響。
由于這一原因,當曆史背景下其他主要因素會削弱整個帝國的結構,或者當帝國體系中其他元素的運作并不盡如人意之時,糧倉體系并不能發揮其理論上可以發揮的作用。
它勢必要随着整個王朝的興衰而存在或衰敗。
在社會環境改善而政權本身運行得相當有效之時,地方糧倉體系的運作情況就好些;但是在曆史環境周期性地惡化之時,其運作情況就相應地惡化。
在這時,糧倉體系本身也變成了促使帝國瓦解的因素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太平天國領導人針對饑荒提出了有幾分創意的解決辦法。
在“天朝田畝制度”這一烏托邦社會理想中,他們想象出一種土地分配和财産所有的制度;它承諾讓所有人共同享有所有農業資源,借以來預防災荒發生: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
……凡天下田,豐荒相通,此處荒,則移彼豐處,以赈此荒處……凡當收成時,兩司馬督伍長,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餘則歸國庫。
[187] 太平天國方案的新穎之處主要在于改變了所有制觀念,由此導出了不同的預防災荒觀念。
災荒救濟,并不是政府發起、富戶響應的慈善事業,而是社會體系本身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太平天國的理想,毫無疑問不同于通過分布地方糧倉網以預防災荒的思想。
然而,太平天國起義者并未将他們的“田畝制度”付諸實施。
讨論他們的理想是否比傳統的糧倉體系更可行,沒有什麼意義。
太平天國起義領導人的行政經驗相當有限,即使他們的“天朝”能抵擋曾國藩所率領的軍隊進攻,而能否成功地推行其準共産主義計劃,也值得懷疑。
但至少有一事是可以肯定的:如果不對物質環境作決定性的改善,那麼農業生産總量也不會有實質性的提高;這樣,清帝國不同地區之間的“豐荒相通”,雖然可能會解決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但難以解決全國的災荒和經濟匮乏等問題。
*** [1]《大清會典事例》,166/1a-167/5a,概括了清政府在1644年到1889年間采取的墾荒措施。
還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卷1—14;《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5;葛士浚的《皇朝經世文續編》,卷33。
[2]關于1652年到1911年期間,清朝采取的灌溉和防洪措施,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卷6—9;《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0—14。
[3]要點見《大清會典事例》卷278—287。
地方志通常記載了各有關地區獲準延期繳納或豁免的恩典。
其基本規定,可以參見《戶部則例》,尤其是卷112—113的記載。
其中一項規定部分内容如下:“凡地方被災,該管官一面将田地成災分數依限勘報,一面将應赈戶口迅查開赈,另詳題請。
” [4]根據《大清會典》(1908)19/5a-b中的記載,清政府制定了12項内容廣泛的處理災荒的措施:(1)備祲(預防性措施,包括墾荒和治水);(2)除孽(根除害蟲,包括蝗蟲和水蛭);(3)救災(救助受災地區的緊急措施,包括河堤整修);(4)發赈(向災民散發糧食或錢财);(5)減粜(降價出售糧食);(6)出貸(糧食借貸);(7)蠲賦(豁免交稅);(8)緩征(緩期交稅);(9)通商(“獎勵商人”,以求達到糧食向受災地區流通的目的);(10)勸輸(鼓勵紳商損資救荒);(11)興工築(雇傭災民從事公共工程);(12)集流亡(災區複蘇)。
王慶雲《熙朝紀政》,1/3b-7b,概括了清政府的複蘇措施。
《欽定康濟錄》(1739)和俞森(湖廣巡撫)《荒政叢書》(1960),叙述了清朝建立以前的中國政府采取的複蘇措施。
[5]中央政府的糧倉——正式名字叫“倉庾”——位于清帝國首都及其附近地區,總數為13個,糧食貯藏在許多糧倉裡。
負責管理這些糧倉的,是兩名“倉場侍郎”(糧倉管理員),一名是滿族人,另一名是漢人。
他們手下有18名助手,叫“倉場監督”(糧倉監督員)。
《大清會典事例》在卷184—188中對這些倉庾作了描述。
該書卷189—193“積儲”條目下,還描述了地方糧倉。
ChiCh’ao-ting(冀朝鼎)在KeyEconomicAreasinChineseHistory一書第6頁中評價說:“除了供給首都的需要之外,漕糧也是國家儲備不可缺少的來源,特别是為了制止可能的造反;也就是說,為了供養一大支集中的兵力,以便在一旦預防性措施失效之後,就來鎮壓這種造反。
”〔編者按:譯文參考朱詩鳌譯《中國曆史上的基本經濟區與水利事業的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頁。
〕這段評價并不能用于地方糧倉的性質。
[6]“常設的正規糧倉”(theEver-Normal)一詞,是HenryA.Wallace首先使用的。
參見DerkBodde,“HenryA.WallaceandtheEver-NormalGranary,”FarEasternQuarterlyV(1946),pp.411-426。
清代地方糧倉分類如下:(1)常平倉;(2)預備倉(即清政府在安徽、河南、四川和西藏設置的糧倉);(3)旗倉(設在盛京、吉林和黑龍江的糧倉);(4)社倉;(5)義倉。
參見《大清會典》,19/5a。
[7]《欽定康濟錄》,2/22b。
[8]《大清會典事例》,193/4b〔編者按:應為193/15a〕。
[9]《大清會典事例》,193/4b〔編者按:應為193/16a-b〕。
[10]1655年(順治十二年)和1679年(康熙十八年)所頒布的規定,見《大清會典事例》,189/3a-b。
[11]《戶部則例》,31/1a。
[12]1679年頒布的規定,見《清朝通典》,13/2095。
[13]一則上谕提到,在設置糧倉的地方,地方官要“管其出納”,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89/1a。
[14]《大清會典事例》,193/1a。
[15]《戶部則例》,28/3a-5b和8a;《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43a。
LuLien-tching(盧連清),Lesgrenierspublics,p.152:“兩種類型的糧倉,其組織結構是相同的;它們之間的唯一區别在于其地理環境各不相同。
”這一觀點,是錯誤的。
[16]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40:“事實上,兩種類型的糧倉性質是相同的,它們時而被指定為慈善性質的糧倉,時而被指定為市鎮财産。
”JohnHenryGray,China:AHistoryoftheLaws,MannersandCustomsofthePeople.(1878),II,p.58也沒有對義倉和社倉作出區别。
[17]《戶部則例》,28/1a。
[18]《大清會典事例》,190/1a;《清朝文獻通考》,卷34—37;《清朝續文獻通考》,卷60—61。
[19]《戶部則例》,27/1a-26a,記載了18個行省和順天府、奉天府及青州府所轄各州縣适合設置多少個常平倉的情況。
還請參見《清朝通典》,13/2095;以及王慶雲《熙朝紀政》,4/20a-23a。
[20]《大清會典事例》,190/1a。
1691年(康熙三十年)清政府對直隸省貯存額情況的規定是這樣的:大縣為5,000石;中等縣為4,000石;小縣為3,000石。
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清政府對全國各省貯存量的規定是:大縣10,000石;中等縣8,000石;小縣6,000石。
然而,山西和四川的貯存量不同。
在山西,大縣、中等縣和小縣的貯存量分别為20,000、16,000和12,000石;在四川,分别為6,000、4,000和2,000石。
1748年,全國各省糧食貯存量總數為33,792,330石,亦即是說,比之前的48,110,680石減少了14,318,350石。
[21]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chapter9.“Réglementaliondessanctionsetloisprohibitives”(處罰和禁止條例)概括了主要措施,方便參考。
[22]《戶部則例》,28/6a;《大清會典事例》,191/1a。
[23]《大清會典事例》,189/1b。
[24]《清朝通典》,13/2096。
1710年,清政府準許浙江省把“監生”頭銜授予糧食捐獻達到一定标準的大戶;而在此之前,隻有江南才這樣做。
[25]《戶部則例》,28/5b,記載了不同省份規定的價格比例。
還請參見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p.109-110。
[26]《戶部則例》,28/8a,記載了下列措施:“常平倉谷,許農民領借,作為口糧籽種,州縣官按各處耕種遲早,酌定借期,通報上司,出示曉谕。
給領時,查明借戶果系力田之家,取具的保。
” [27]《戶部則例》,28/9a-b。
[28]《戶部則例》,29/19a-20a;《清朝通典》,13/2095。
楊景仁《籌濟編》,8/16b-22a,概括了1660年到1811年裡清政府正式批準的關于常平倉的措施和實行方法。
[29]戴肇辰《學仕錄》,5/20b,叙述了一名官員認真管理的事例。
〔編者按:陳宏謀《彙申常平規條檄》。
〕 [30]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44,評價了1636年、1657年和1660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谕時說:“由于這一時期的大衆糧倉制度官方文件比較缺乏,因而我們習慣上認為這些不同的資料就是過去的部分文件。
” [31]黃六鴻《福惠全書》,27/6b-7a。
[32]《大清會典事例》,192/6a。
[33]薛福成(1839—1894)《庸庵筆記》,3/7b-8b。
[34]清朝皇帝的悲觀,特别見于1792年、1800年、1802年、1831年和1835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谕中。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35]《清史稿·食貨志》,2/20a。
[36]《大清會典事例》,192/2b,收錄了一道1835年(道光十五年)所發布的上谕,提供了常平倉存糧情況的數據: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6/2a-b和8/38b,叙述了1844年到1845年間陝西省的常平倉存糧情況。
[37]Gray,China(1878),II,p.58. [38]1898年發布的一道上谕,部分内容如下:“剛毅奏,各省常平社倉,久同虛設,民間義倉,必應勸辦。
每處每年積數千石,三年數逾萬石,雖遇奇荒,小民不至失所。
……着各督撫,嚴饬所屬,勸谕紳民,廣為勸辦。
”《大清曆朝實錄·德宗朝》,416/2b,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四日。
[39]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58:“有關大衆糧倉這一慈善性質的糧倉,在清朝統治崩潰的24年前就已經消失在曆史舞台上,沒有迹象顯示糧倉制度是随着清朝崩潰而同時癱瘓的。
可以肯定,糧倉制度的崩潰是先行一步的,是它自己消失在曆史舞台上的。
” [40]1654年(順治十一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見《清通典》,13/2095。
[41]《大清會典事例》,193/15a;《清史稿·食貨志》,2/20a。
這道命令并沒有在各省馬上得到貫徹,因為在1720年,朝廷的一名高級官員,還陳請在山西省設置社倉。
參見王先謙《東華錄》,康熙五十九年,108/3b。
[42]《大清會典事例》,193/4b-5b收錄的規定,就涵蓋了1679年到1884年這一時期。
[43]1801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項規定,見《大清會典事例》,193/5a。
[44]《大清會典事例》,193/5a;《戶部則例》,31/5a。
然而,至少在19世紀後半期,清朝似乎準許從常平倉中把存糧弄出來。
比如,翁同龢就在其《翁文恭公日記》(1878年,光緒四年三月一日)中寫道:“餘尚華請直隸購運雜糧以濟平粜,允行。
”翁當時擔任戶部侍郎。
[45]《戶部則例》,31/2a-4a。
[46]《戶部則例》,31/1a。
[47]《大清會典事例》,193/4b。
[48]《戶部則例》,32/1b-2a。
[49]《大清會典事例》,193/5b中所收錄的1742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項規定。
[50]《戶部則例》,31/1a。
還請參見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155。
[51]《大清會典事例》,193/5b。
這名巡撫可能是陶澍。
[52]賀長齡(1785—1848)《耐庵奏議存稿》(1882),5/58a-59b和7/15a-16a。
[53]《大清會典事例》,193/5b。
[54]《大清會典事例》,193/5b〔譯者按:應為19b〕。
[55]《隋書》,24/9a。
公元595年(開皇十五年二月)诏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于後乏絕。
” [56]例如,18世紀中葉擔任直隸總督的方觀承和1820年代擔任安徽巡撫的陶澍,就把社倉和義倉混用。
參見戴肇辰《學仕錄》,7/27a〔編者按:方觀承《進呈義倉圖說疏》〕;《大清會典事例》,193/5b。
[57]見注40。
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129:“清朝的地方糧倉,就是那個時代的保持社會穩定的糧倉。
”如果用“慈善性質的糧倉”來替換“保持社會穩定的糧倉”,那麼這種觀點就更加正确。
〔編者按:引文部分原為法文。
〕 [58]《大清會典事例》,193/1a-4a,概括了清政府1703年到1883年間采取的關于社倉的措施。
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頁,叙述了18世紀中葉他在江西、陝西、湖北、河南、福建、湖南、江蘇、廣東和廣西所作的努力。
〔編者按:乾隆刻本《偶存稿》卷十三是陳宏謀撫贛文檄,并未涉及他省,其中僅有一篇與社倉有關,見13/9a-14a《社倉規條》。
〕 [59]《大清會典事例》,193/1a。
[60]《大清會典事例》,193/1a,1703年發布的另一道上谕。
[61]《戶部則例》,30/1a。
[62]《大清會典事例》,193/1a。
[63]《大清會典事例》,193/4a。
[64]《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43a。
[65]《大清會典事例》,193/3b〔譯者按:應為4b〕。
1876年,清政府在回答山西巡撫鮑源深的上奏中,又一次強調了這個基本政策。
參見李慈銘的《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丁集第二集,89b,光緒二年(1876年)八月九日。
[66]《戶部則例》,30/3a-b;《大清會典事例》,193/1b;《皇清奏議》,53/11b-12a,引富明安的上奏。
在那些社長由地方指定的省份,有時給予社長糧食津貼。
比如,河南巡撫圖爾炳阿1756年的上奏指出,河南省和福建省就是這樣做的,《皇清奏議》,50/11b。
[67]《戶部則例》,30/3b-4a;《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a-b。
雍正在1729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谕中說:“乃陝省官員,不知此項谷石本系民資。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93/4b。
[68]《戶部則例》,31/5a。
[69]《戶部則例》,30/15a。
[70]《戶部則例》,30/6a-b;《清朝通典》,13/2097;《皇清奏議》,38/21a。
[71]《戶部則例》,30/7a-8b。
[72]《戶部則例》,30/15a-b。
楊景仁《籌濟編》,30/20b-24a讨論了清代社倉和義倉。
[73]《康濟錄》,2/19a;俞森《荒政叢書》,卷十上,1b。
[74]《大清會典事例》,191/3a〔譯者按:應為9a〕。
[75]《延慶州志》(1880),5/16b-17a。
[76]《蔚州志》(1877),6/5b。
[77]《蔚州志》,6/6a-b。
亦見卷首18b。
[78]《蔚州志》,6/5b。
[79]《邯鄲縣志》(1933),2/11b-12a。
[80]《畿輔通志》(1884),103/1a-49a,和104/1a-38b。
[81]《山東通志》(1915),卷八十四。
還請參見《滕縣志》(1846),5/4b。
[82]《豐鎮廳志》(1881),卷三。
[83]《翼城縣志》(1929),11/1b-3a。
[84]《同官縣志》(1944),14/1a-b。
[85]《鹿邑縣志》(1896),3/8a-b。
[86]《睢州志》(1892),9/116a-117b。
[87]《興國州志》(1889),6/6b。
有關該州的社倉規定,參見6/8a-b。
[88]《湖南通志》(1885),55/1413-1423。
[89]《道州志》(1878),3/19a。
[90]《巴陵縣志》(1891),15/1b-2a。
[91]《慈利縣志》(1896),4/4b。
[92]《慈利縣志》,4/4b。
《湘鄉縣志》(1874),3/9a-b記載,在曾國藩的家鄉湘鄉縣,各地最初的社倉和義倉,早在該縣志修纂之前就已經不複存在。
不過在19世紀60年代,當地居民又在鄉下重建了幾個義倉。
[93]《續修廬州府志》(1885),16/1a-8a。
[94]《建昌鄉土志》(1907),8/3b。
[95]《杭州府志》(1898),卷69各頁。
[96]《續纂江甯府志》(1880),2/24a-26b。
[97]《惠州府志》(1881),18/8b。
[98]《靈山縣志》(1914),10/125a-26b。
[99]《清遠縣志》(1880),5/20b-21b。
〔編者按:買糧基金,原文記載“毀于夷”,即在第二次鴉片戰争中毀于英法聯軍之手,并非毀于大火。
〕 [100]《東莞縣志》(1
不可否認,清朝統治者并不指望普通鄉人來維持糧倉體系。
各個地區糧倉的存糧,來自于政府官款的購買和富有紳士或其他人的捐獻。
然而,這種情況并不能解決基本的經濟困難:中國的糧食總産量并不足以應付全國的需求。
此外,紳士的慷慨并不可靠。
富有的大地主,其興趣在于如何維持農夫的生命以為他勞動,因而在必要時會給予他們某種幫助。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大地主都有這樣的遠見卓識。
盡管有一些紳士給予地方糧倉以積極的物質援助或道義支持,但是也有許多紳士在這項極其重要的事業中拒絕同地方官合作;或者隻是為了打糧倉的主意而參與其中。
[184] 地方糧倉體系的功能并不令人滿意;清朝皇帝并不需要為此負特别的責任。
同以前各朝的皇帝一樣,他們所面臨的是無法貫徹他們意志的類似的環境。
無論怎麼說,他們所取得的成就并不比明朝皇帝少。
一位中國曆史學家在評價明朝時期的糧倉時指出:“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185]下列對明朝時期湖北省某縣情況的描述,和清代的畫面若合符節: 以四十三裡之入,納之數椽,秕糠莫辨,盈縮無稽。
司倉者收各裡之羨,歲額既滿,而其後之貢輸,盡作折色,用飽囊橐爾。
胥吏之侵漁,下裡之逋負,不知幾何。
[186] 清朝皇帝所犯的最大錯誤,可以說是他們利用傳統方法來解決古老的災荒問題,故而不得要領;或者說,跳脫不出造成這個問題的曆史環境。
我們并不認為存糧體系毫無作用。
一代代皇帝找不到更好的防止饑荒的方法,而糧倉在一定範圍内有助于減少因饑荒流行而引起危機的風險。
有一個令人不滿意的饑荒控制體系,比完全沒有要好些;而且很有可能,清朝皇帝也從未期望過糧倉體系能取得完美的效果。
但是,糧倉體系同其他任何帝國制度一樣,并不是在曆史真空中運作。
它的運作深深受到自然的、經濟的和政治的各種環境的影響。
由于這一原因,當曆史背景下其他主要因素會削弱整個帝國的結構,或者當帝國體系中其他元素的運作并不盡如人意之時,糧倉體系并不能發揮其理論上可以發揮的作用。
它勢必要随着整個王朝的興衰而存在或衰敗。
在社會環境改善而政權本身運行得相當有效之時,地方糧倉體系的運作情況就好些;但是在曆史環境周期性地惡化之時,其運作情況就相應地惡化。
在這時,糧倉體系本身也變成了促使帝國瓦解的因素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太平天國領導人針對饑荒提出了有幾分創意的解決辦法。
在“天朝田畝制度”這一烏托邦社會理想中,他們想象出一種土地分配和财産所有的制度;它承諾讓所有人共同享有所有農業資源,借以來預防災荒發生: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
……凡天下田,豐荒相通,此處荒,則移彼豐處,以赈此荒處……凡當收成時,兩司馬督伍長,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餘則歸國庫。
[187] 太平天國方案的新穎之處主要在于改變了所有制觀念,由此導出了不同的預防災荒觀念。
災荒救濟,并不是政府發起、富戶響應的慈善事業,而是社會體系本身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太平天國的理想,毫無疑問不同于通過分布地方糧倉網以預防災荒的思想。
然而,太平天國起義者并未将他們的“田畝制度”付諸實施。
讨論他們的理想是否比傳統的糧倉體系更可行,沒有什麼意義。
太平天國起義領導人的行政經驗相當有限,即使他們的“天朝”能抵擋曾國藩所率領的軍隊進攻,而能否成功地推行其準共産主義計劃,也值得懷疑。
但至少有一事是可以肯定的:如果不對物質環境作決定性的改善,那麼農業生産總量也不會有實質性的提高;這樣,清帝國不同地區之間的“豐荒相通”,雖然可能會解決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但難以解決全國的災荒和經濟匮乏等問題。
*** [1]《大清會典事例》,166/1a-167/5a,概括了清政府在1644年到1889年間采取的墾荒措施。
還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卷1—14;《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5;葛士浚的《皇朝經世文續編》,卷33。
[2]關于1652年到1911年期間,清朝采取的灌溉和防洪措施,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卷6—9;《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0—14。
[3]要點見《大清會典事例》卷278—287。
地方志通常記載了各有關地區獲準延期繳納或豁免的恩典。
其基本規定,可以參見《戶部則例》,尤其是卷112—113的記載。
其中一項規定部分内容如下:“凡地方被災,該管官一面将田地成災分數依限勘報,一面将應赈戶口迅查開赈,另詳題請。
” [4]根據《大清會典》(1908)19/5a-b中的記載,清政府制定了12項内容廣泛的處理災荒的措施:(1)備祲(預防性措施,包括墾荒和治水);(2)除孽(根除害蟲,包括蝗蟲和水蛭);(3)救災(救助受災地區的緊急措施,包括河堤整修);(4)發赈(向災民散發糧食或錢财);(5)減粜(降價出售糧食);(6)出貸(糧食借貸);(7)蠲賦(豁免交稅);(8)緩征(緩期交稅);(9)通商(“獎勵商人”,以求達到糧食向受災地區流通的目的);(10)勸輸(鼓勵紳商損資救荒);(11)興工築(雇傭災民從事公共工程);(12)集流亡(災區複蘇)。
王慶雲《熙朝紀政》,1/3b-7b,概括了清政府的複蘇措施。
《欽定康濟錄》(1739)和俞森(湖廣巡撫)《荒政叢書》(1960),叙述了清朝建立以前的中國政府采取的複蘇措施。
[5]中央政府的糧倉——正式名字叫“倉庾”——位于清帝國首都及其附近地區,總數為13個,糧食貯藏在許多糧倉裡。
負責管理這些糧倉的,是兩名“倉場侍郎”(糧倉管理員),一名是滿族人,另一名是漢人。
他們手下有18名助手,叫“倉場監督”(糧倉監督員)。
《大清會典事例》在卷184—188中對這些倉庾作了描述。
該書卷189—193“積儲”條目下,還描述了地方糧倉。
ChiCh’ao-ting(冀朝鼎)在KeyEconomicAreasinChineseHistory一書第6頁中評價說:“除了供給首都的需要之外,漕糧也是國家儲備不可缺少的來源,特别是為了制止可能的造反;也就是說,為了供養一大支集中的兵力,以便在一旦預防性措施失效之後,就來鎮壓這種造反。
”〔編者按:譯文參考朱詩鳌譯《中國曆史上的基本經濟區與水利事業的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頁。
〕這段評價并不能用于地方糧倉的性質。
[6]“常設的正規糧倉”(theEver-Normal)一詞,是HenryA.Wallace首先使用的。
參見DerkBodde,“HenryA.WallaceandtheEver-NormalGranary,”FarEasternQuarterlyV(1946),pp.411-426。
清代地方糧倉分類如下:(1)常平倉;(2)預備倉(即清政府在安徽、河南、四川和西藏設置的糧倉);(3)旗倉(設在盛京、吉林和黑龍江的糧倉);(4)社倉;(5)義倉。
參見《大清會典》,19/5a。
[7]《欽定康濟錄》,2/22b。
[8]《大清會典事例》,193/4b〔編者按:應為193/15a〕。
[9]《大清會典事例》,193/4b〔編者按:應為193/16a-b〕。
[10]1655年(順治十二年)和1679年(康熙十八年)所頒布的規定,見《大清會典事例》,189/3a-b。
[11]《戶部則例》,31/1a。
[12]1679年頒布的規定,見《清朝通典》,13/2095。
[13]一則上谕提到,在設置糧倉的地方,地方官要“管其出納”,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89/1a。
[14]《大清會典事例》,193/1a。
[15]《戶部則例》,28/3a-5b和8a;《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43a。
LuLien-tching(盧連清),Lesgrenierspublics,p.152:“兩種類型的糧倉,其組織結構是相同的;它們之間的唯一區别在于其地理環境各不相同。
”這一觀點,是錯誤的。
[16]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40:“事實上,兩種類型的糧倉性質是相同的,它們時而被指定為慈善性質的糧倉,時而被指定為市鎮财産。
”JohnHenryGray,China:AHistoryoftheLaws,MannersandCustomsofthePeople.(1878),II,p.58也沒有對義倉和社倉作出區别。
[17]《戶部則例》,28/1a。
[18]《大清會典事例》,190/1a;《清朝文獻通考》,卷34—37;《清朝續文獻通考》,卷60—61。
[19]《戶部則例》,27/1a-26a,記載了18個行省和順天府、奉天府及青州府所轄各州縣适合設置多少個常平倉的情況。
還請參見《清朝通典》,13/2095;以及王慶雲《熙朝紀政》,4/20a-23a。
[20]《大清會典事例》,190/1a。
1691年(康熙三十年)清政府對直隸省貯存額情況的規定是這樣的:大縣為5,000石;中等縣為4,000石;小縣為3,000石。
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清政府對全國各省貯存量的規定是:大縣10,000石;中等縣8,000石;小縣6,000石。
然而,山西和四川的貯存量不同。
在山西,大縣、中等縣和小縣的貯存量分别為20,000、16,000和12,000石;在四川,分别為6,000、4,000和2,000石。
1748年,全國各省糧食貯存量總數為33,792,330石,亦即是說,比之前的48,110,680石減少了14,318,350石。
[21]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chapter9.“Réglementaliondessanctionsetloisprohibitives”(處罰和禁止條例)概括了主要措施,方便參考。
[22]《戶部則例》,28/6a;《大清會典事例》,191/1a。
[23]《大清會典事例》,189/1b。
[24]《清朝通典》,13/2096。
1710年,清政府準許浙江省把“監生”頭銜授予糧食捐獻達到一定标準的大戶;而在此之前,隻有江南才這樣做。
[25]《戶部則例》,28/5b,記載了不同省份規定的價格比例。
還請參見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p.109-110。
[26]《戶部則例》,28/8a,記載了下列措施:“常平倉谷,許農民領借,作為口糧籽種,州縣官按各處耕種遲早,酌定借期,通報上司,出示曉谕。
給領時,查明借戶果系力田之家,取具的保。
” [27]《戶部則例》,28/9a-b。
[28]《戶部則例》,29/19a-20a;《清朝通典》,13/2095。
楊景仁《籌濟編》,8/16b-22a,概括了1660年到1811年裡清政府正式批準的關于常平倉的措施和實行方法。
[29]戴肇辰《學仕錄》,5/20b,叙述了一名官員認真管理的事例。
〔編者按:陳宏謀《彙申常平規條檄》。
〕 [30]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44,評價了1636年、1657年和1660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谕時說:“由于這一時期的大衆糧倉制度官方文件比較缺乏,因而我們習慣上認為這些不同的資料就是過去的部分文件。
” [31]黃六鴻《福惠全書》,27/6b-7a。
[32]《大清會典事例》,192/6a。
[33]薛福成(1839—1894)《庸庵筆記》,3/7b-8b。
[34]清朝皇帝的悲觀,特别見于1792年、1800年、1802年、1831年和1835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谕中。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35]《清史稿·食貨志》,2/20a。
[36]《大清會典事例》,192/2b,收錄了一道1835年(道光十五年)所發布的上谕,提供了常平倉存糧情況的數據: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6/2a-b和8/38b,叙述了1844年到1845年間陝西省的常平倉存糧情況。
[37]Gray,China(1878),II,p.58. [38]1898年發布的一道上谕,部分内容如下:“剛毅奏,各省常平社倉,久同虛設,民間義倉,必應勸辦。
每處每年積數千石,三年數逾萬石,雖遇奇荒,小民不至失所。
……着各督撫,嚴饬所屬,勸谕紳民,廣為勸辦。
”《大清曆朝實錄·德宗朝》,416/2b,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四日。
[39]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58:“有關大衆糧倉這一慈善性質的糧倉,在清朝統治崩潰的24年前就已經消失在曆史舞台上,沒有迹象顯示糧倉制度是随着清朝崩潰而同時癱瘓的。
可以肯定,糧倉制度的崩潰是先行一步的,是它自己消失在曆史舞台上的。
” [40]1654年(順治十一年)發布的一道上谕。
見《清通典》,13/2095。
[41]《大清會典事例》,193/15a;《清史稿·食貨志》,2/20a。
這道命令并沒有在各省馬上得到貫徹,因為在1720年,朝廷的一名高級官員,還陳請在山西省設置社倉。
參見王先謙《東華錄》,康熙五十九年,108/3b。
[42]《大清會典事例》,193/4b-5b收錄的規定,就涵蓋了1679年到1884年這一時期。
[43]1801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項規定,見《大清會典事例》,193/5a。
[44]《大清會典事例》,193/5a;《戶部則例》,31/5a。
然而,至少在19世紀後半期,清朝似乎準許從常平倉中把存糧弄出來。
比如,翁同龢就在其《翁文恭公日記》(1878年,光緒四年三月一日)中寫道:“餘尚華請直隸購運雜糧以濟平粜,允行。
”翁當時擔任戶部侍郎。
[45]《戶部則例》,31/2a-4a。
[46]《戶部則例》,31/1a。
[47]《大清會典事例》,193/4b。
[48]《戶部則例》,32/1b-2a。
[49]《大清會典事例》,193/5b中所收錄的1742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項規定。
[50]《戶部則例》,31/1a。
還請參見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155。
[51]《大清會典事例》,193/5b。
這名巡撫可能是陶澍。
[52]賀長齡(1785—1848)《耐庵奏議存稿》(1882),5/58a-59b和7/15a-16a。
[53]《大清會典事例》,193/5b。
[54]《大清會典事例》,193/5b〔譯者按:應為19b〕。
[55]《隋書》,24/9a。
公元595年(開皇十五年二月)诏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于後乏絕。
” [56]例如,18世紀中葉擔任直隸總督的方觀承和1820年代擔任安徽巡撫的陶澍,就把社倉和義倉混用。
參見戴肇辰《學仕錄》,7/27a〔編者按:方觀承《進呈義倉圖說疏》〕;《大清會典事例》,193/5b。
[57]見注40。
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129:“清朝的地方糧倉,就是那個時代的保持社會穩定的糧倉。
”如果用“慈善性質的糧倉”來替換“保持社會穩定的糧倉”,那麼這種觀點就更加正确。
〔編者按:引文部分原為法文。
〕 [58]《大清會典事例》,193/1a-4a,概括了清政府1703年到1883年間采取的關于社倉的措施。
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頁,叙述了18世紀中葉他在江西、陝西、湖北、河南、福建、湖南、江蘇、廣東和廣西所作的努力。
〔編者按:乾隆刻本《偶存稿》卷十三是陳宏謀撫贛文檄,并未涉及他省,其中僅有一篇與社倉有關,見13/9a-14a《社倉規條》。
〕 [59]《大清會典事例》,193/1a。
[60]《大清會典事例》,193/1a,1703年發布的另一道上谕。
[61]《戶部則例》,30/1a。
[62]《大清會典事例》,193/1a。
[63]《大清會典事例》,193/4a。
[64]《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43a。
[65]《大清會典事例》,193/3b〔譯者按:應為4b〕。
1876年,清政府在回答山西巡撫鮑源深的上奏中,又一次強調了這個基本政策。
參見李慈銘的《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丁集第二集,89b,光緒二年(1876年)八月九日。
[66]《戶部則例》,30/3a-b;《大清會典事例》,193/1b;《皇清奏議》,53/11b-12a,引富明安的上奏。
在那些社長由地方指定的省份,有時給予社長糧食津貼。
比如,河南巡撫圖爾炳阿1756年的上奏指出,河南省和福建省就是這樣做的,《皇清奏議》,50/11b。
[67]《戶部則例》,30/3b-4a;《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a-b。
雍正在1729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谕中說:“乃陝省官員,不知此項谷石本系民資。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93/4b。
[68]《戶部則例》,31/5a。
[69]《戶部則例》,30/15a。
[70]《戶部則例》,30/6a-b;《清朝通典》,13/2097;《皇清奏議》,38/21a。
[71]《戶部則例》,30/7a-8b。
[72]《戶部則例》,30/15a-b。
楊景仁《籌濟編》,30/20b-24a讨論了清代社倉和義倉。
[73]《康濟錄》,2/19a;俞森《荒政叢書》,卷十上,1b。
[74]《大清會典事例》,191/3a〔譯者按:應為9a〕。
[75]《延慶州志》(1880),5/16b-17a。
[76]《蔚州志》(1877),6/5b。
[77]《蔚州志》,6/6a-b。
亦見卷首18b。
[78]《蔚州志》,6/5b。
[79]《邯鄲縣志》(1933),2/11b-12a。
[80]《畿輔通志》(1884),103/1a-49a,和104/1a-38b。
[81]《山東通志》(1915),卷八十四。
還請參見《滕縣志》(1846),5/4b。
[82]《豐鎮廳志》(1881),卷三。
[83]《翼城縣志》(1929),11/1b-3a。
[84]《同官縣志》(1944),14/1a-b。
[85]《鹿邑縣志》(1896),3/8a-b。
[86]《睢州志》(1892),9/116a-117b。
[87]《興國州志》(1889),6/6b。
有關該州的社倉規定,參見6/8a-b。
[88]《湖南通志》(1885),55/1413-1423。
[89]《道州志》(1878),3/19a。
[90]《巴陵縣志》(1891),15/1b-2a。
[91]《慈利縣志》(1896),4/4b。
[92]《慈利縣志》,4/4b。
《湘鄉縣志》(1874),3/9a-b記載,在曾國藩的家鄉湘鄉縣,各地最初的社倉和義倉,早在該縣志修纂之前就已經不複存在。
不過在19世紀60年代,當地居民又在鄉下重建了幾個義倉。
[93]《續修廬州府志》(1885),16/1a-8a。
[94]《建昌鄉土志》(1907),8/3b。
[95]《杭州府志》(1898),卷69各頁。
[96]《續纂江甯府志》(1880),2/24a-26b。
[97]《惠州府志》(1881),18/8b。
[98]《靈山縣志》(1914),10/125a-26b。
[99]《清遠縣志》(1880),5/20b-21b。
〔編者按:買糧基金,原文記載“毀于夷”,即在第二次鴉片戰争中毀于英法聯軍之手,并非毀于大火。
〕 [100]《東莞縣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