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饑荒控制:社倉及其他糧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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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也是如此。

    [138]這樣,必須進行的政府監督在實際中卻變成了危害鄉人的惡魔。

    許多社長都卷進去的不法行為如果無法遏止,官吏腐敗就不可能杜絕。

     正是因為政府監督被證明給地方官帶來許多好處,有些人就越權侵占地方糧倉管理權。

    由于這種情況很嚴重,清政府不得不強調政府監督和地方管理之間的界限,并禁止對後者的非法幹預。

    雍正帝在1729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說道: 朕惟國家建立社倉,原令民間自行積貯,以百姓之資糧,濟百姓之緩急,其春貸秋償,及滋生羨息,各社自為經管登記,地方有司,但有稽查之責,不得侵其出納之數。

    [139] 這道上谕特别提到了陝西省發生的情況。

    在清帝國其他省區,也有發生地方官侵越地方管理權限的報告。

    嘉慶帝在1799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指出一些令人失望的後果: 社倉原系本地殷實之戶,好義捐輸,以備借給貧民之用。

    近來官為經理,大半借端挪移,日久并不歸款,設有存餘,管理之首士與書吏,亦得從中盜賣,倘遇儉歲,顆粒全無,以緻殷實之戶不樂捐輸,老成之首士,不願承辦。

    [140] 我們并不因此就認為政府的監督可以不要,也不認為它就是制度敗壞的主因。

    社長也同樣會欺詐、貪污盜用。

    19世紀的一位作者指出,社倉存糧很少能保持20年以上,因其常“侵于司倉之手”。

    [141]問題在于,負責管理公共事務的人多半是欺詐之徒,在這種政治環境下,任何管理手段和政府操作(如常平倉)或政府監督下的社會管理(如社倉和義倉),都不能保證存糧制度能夠充分地為清朝控制災荒的目的服務。

     清朝統治者事實上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

    如果不把社倉置于政府監督之下,社會上存在着的漠不關心和腐敗,很快就會導緻它們失去效用;但是如果規定政府官員必須幹預,原本關心支持社倉的社會領袖,就會撒手不管,許許多多不法行為就會出現。

    19世紀一位著名的作者,根據他1870年代在陝西任官的經曆,直言不諱地指出了清朝面臨的這一困境: 天下義舉專主于官,則吏胥侵漁,弊在煩擾。

    不主于官,則紳董推卸,事難經久。

    如社倉,自積儲以至散放,自經收以至監守,委曲煩重,如此,非得官方選舉,誰肯身任其勞者?社首之私吞濫放,土棍之強借抗償,把持刁難,如此,非得官力究懲,誰敢躬撄其怨者?……惟必待官以主之,而弊又自此生矣。

    殷實之家,率多畏葸;公正之人,率多恂謹。

    即學道君子,未必皆熟習公事,認識官長。

    而鄉裡刁健之徒,又多結連胥徒,善于滋事。

    設遇前列各弊,勢必禀官。

    既經禀官,則必候批、候提、候審,費已不赀,幸而得理,尚可推行盡利;不幸而遭刁健者搜得疵短,捏告黑白,一經地方官駁斥,則又将有賠墊之累。

    隻得忍氣吞聲,匿形戢影。

    而所謂刁健者,廣引俦類,乘機闌入。

    ……而社倉尚可複問耶?[142] 社長之任免 選擇和任命地方糧倉管理人,是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

    雖然無論是義倉還是社倉都是如此,但是對于社倉來說,這一問題更為敏感,因為社倉設在鄉下,那裡的自然環境一般說來都較差,相較于城鎮,更難以确保領導權。

     富有經驗的官員很容易看出,鄉村糧倉是否成功的真正原因,不但要有令人滿意的地方管理,也需要有效的政府監督。

    19世紀的一位作者說: 民間立義社各倉……然必有忠信樂善之良民,方可以主社倉之出入;必有清廉愛民之良吏,方可以任社倉之稽查。

    [143] 有些官員得到好評,是因為他們不但認真地關注社長的挑選,而且注意提高社長的威望,掌握鼓勵他們從事糧倉事業的方法。

    陳宏謀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

    在湖南和廣西任官期間,他設法有效利用社倉體系。

    他在1755年至1756年擔任湖南巡撫期間,就制定了一些措施: 社長乃主持一社出納之人,任勞任怨,利濟鄉裡,實屬義舉,迥非鄉約、練長可比。

    毋論紳衿士耆,官宜敦請委任,更當倍加禮貌。

    雖系平民,免其雜差,見官免跪。

    [144] 陳宏謀治理下的湖南和廣西兩省社倉情況到底有多好,我們無從得知。

    即使兩省的社倉設置和管理都無可挑剔,它們的成功也不能證明清朝其他省區和其他時期的社倉也是如此。

    相反,很多證據都表明,地方管理的問題,讓大多數鄉村糧倉難以達到設置的目的。

    基本的困難就在于沒有合适人才來擔任社長。

    一位熟習糧倉體系的作者,簡明地指出了這一點: 得人最難,善任尤難。

    喜事者未必堪充,堪充者未必喜事。

    [145] 清朝不同時期的許多作者,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

    在18世紀結束之前,已經可以确定,就像保甲體系一樣,在任命社倉管理人時,經常發生同樣的困境,“德者不為,為者無德”。

    1756年,一名官員上奏乾隆帝說: 其生監誠謹敦品者,閉戶潛修,不樂幹預外事,若肯膺斯役,率皆借口多事之輩。

    [146] 1762年,另一位官員上奏又說道: 凡舉報社長,有情願承充者,有不情願承充者。

    推求其故,緣端方之人,恐辦理疏虞,贻身家累,而狡黠之徒,又以充當社長為榮,得遂操縱。

    [147] 第三篇奏疏寫于18世紀最後幾十年,它指出,在任命新社長取代任期屆滿的舊社長時,“羞于出任公職者,盡力逃其任命,而貪圖私利者,則百計營求社長之職”。

    [148] 樸素純潔的鄉人有充分的理由回避征召。

    清政府在竭力使社倉制度充分發揮作用之時,18世紀發生的一系列事例卻證明,社長肩上擔負的責任不隻繁重,實質上也是令人難以承受的。

    在當時的曆史背景之下,它們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康熙帝本人也承認這一點。

    1720年,都察院左都禦史朱栻請求建立社倉并提議在山西省修建灌溉工程,康熙帝回答道: 建立社倉之事,李光地任巡撫時曾經具奏,朕谕以“言易而行難,爾可姑試”。

    李光地行之數年,并無成效,民多怨言。

    張伯行亦奏言社倉頗有裨益,朕令伊行于永平地方,其果有成效裨民之處,至今未奏。

    且社倉之有益無益,朕久已留心采訪。

    凡建立社倉,務須選擇地方殷實之人,董率其事。

    此人并非官吏,無權無役,所借出之米,欲還補時,遣何人催納?即豐收之年,不肯還補,亦莫可如何。

    若遇歉收,更誰還補耶?其初将衆人米谷扣出收貯,無人看守,及米石空缺之時,勢必令司其事者賠償。

    是空将衆人之米,棄于無用,而司事者無故為人破産賠償矣。

    社倉之設,始于朱子,其言具載文集。

    此法僅可行于小邑鄉村,若奏為定例,屬于官吏施行,于民無益。

    [149] 我們回顧清朝1679年下令在全國擴大設置社倉時,康熙帝的悲觀論調就特别值得注意。

    在17世紀最後25年和18世紀開頭的10年,對社倉體系進行了試驗之後,[150]這位精明的皇帝被經驗說服,不再對社倉寄予太大的希望。

    朱栻接下來的行動證實,康熙帝有這種想法是對的。

    這位請求在山西省設置社倉的官員撤回了自己的上奏,并懇求康熙帝收回派他完成管理山西鄉村糧倉這一徒勞無益任務的成命。

    [151]在此事發生後不久,來自清帝國許多地方接連不斷的報告,使康熙帝更加确信社倉管理者不可避免地處于最為難的處境。

    陳宏謀——社倉體系最熱烈的倡導推行者之一——1745年上奏乾隆帝: 陝省社倉,社本無多,自雍正七年……荷蒙世宗憲皇帝隆恩,将應減之五分耗羨暫收兩年,代民買谷,以作社本。

    ……州縣因有責成,則又視同官物,不但社正副不能自由,即州縣亦不能自主,凡遇出借,遞層具詳。

    ……百姓急需借領,而上司批行未到……兼有以不須出借為詞者,及有黴變,則又惟社正副是問。

    故各視為畏途,殷實之人,堅不肯充。

    [152] 許多社長的素質都相當差,即使是糧倉存糧靠捐獻而來的地方也是如此。

    在陳宏謀彙報陝西情況的同一年,湖北巡撫晏斯盛也幾次上奏清廷,彙報地方糧倉情況。

    其中一道奏折說道: 民捐民借之社谷,有久經逃亡故絕者,未議豁除之條,緻社倉有不實之數,州縣責之社長……比追敲撲之不免,此亦良法之未周者。

    ……社長皆視為畏途,将經理無人。

    [153] 在另一道奏折〔譯者按:實為同一奏折〕中,他說道: 當豐稔之年,家有蓋藏,價值平減,有不能借出及不能全借之處,州縣往往止核成數,有本谷一千者,必報息谷一百,不問其曾經借出與未經全借,社長亦不無掣肘,或緻虛賠利息。

    [154] 署理江蘇巡撫李湖,在1770年的上奏中彙報了江蘇省的情況: 近日江蘇各屬,凡系鄉曲謹願之人,無不畏避社長一役,蓋緣經營出納,不惟慮招鄉裡尤怨,與頑戶之抗欠賠墊。

    其最為苦累,交代盤查,按月按季冊報折報等事,地方官以社谷掌于社長……總惟社長是問。

    奔走城鄉,緻多浮費,加以胥役之駁诘……一充社長,便無休息。

    [155] 這位署理巡撫指出,鄉村居民經常被任命擔任社長,無論他是否願意。

    因此,很難希望這樣任命的社長會熱情或有責任感地管理糧倉。

    江蘇最初規定,任職者的一任任期為十年。

    由于讓一個鄉人這樣長時期地承擔重任并不公平,因而在1757年把任期縮減為三年,1758年又縮減為一年。

    不設法改善環境,而以縮短任期來解決問題,真是十分可笑。

    李湖繼續說道: 今日社長視同傳舍,寅接卯替,彼此故避虛交,互相蒙蔽,遂緻春借秋還,皆成虛套。

    且一社之中,公正堪充社長者不可多得,一年一換,需人過多,惟憑鄉保舉報,按戶輪當,遂多任非其人。

    [156] 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就得出結論,認為如果取消官府幹預,情況就會變好。

    沒有政府監督,也會出現困難。

    正如同一份資料所說: 社倉谷石,原定規條,專責社長收掌出納。

    ……但春借秋還,地方官竟不稽查比追,社長徇情濫借與土棍強借不償之弊,勢所必至。

     一些居民發現社長之職可以給他們帶來許多好處,因而熱切謀求此職。

    不用說,比起不願意擔任社長的人來說,讓這種人擔任更糟糕。

    [157]因為剝削而引起的争吵時有所聞,被懷疑徇私的不良管理更使得政府決心加以幹預。

    一部地方志記載說: 其社長之狡者,每歲以虛數呈報而侵蝕已多。

    其鄉民之悍者,又借口于典守之不公而攘奪不已。

    于是守土者思有以弭其害,則令以谷入縣倉,而董其事以胥吏。

    ……官主之,則谷為官有。

    ……而所藏谷價日以銷磨。

    [158] 紳士與鄉村糧倉 同其他地方機構一樣,鄉村糧倉也容易受到當地鄉紳和士子的影響。

    這種影響可能是有益的,但他們常常給糧倉體系帶來混亂。

    回顧曆史,社倉在12世紀的出現,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善意的紳士的努力。

    為社倉誕生作出很大貢獻的朱熹,叙述了使他在這個時期設置第一批社倉的社會背景: 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饑,予居崇安之開耀鄉,知縣事諸葛侯廷瑞以書來屬予及其鄉之耆艾左朝奉郎劉侯如愚,曰:“民饑矣,盍為勸豪民發藏粟,下其直以赈之?”劉侯與予奉書從事,裡人方幸以不饑。

    俄而盜發浦城,距境不二十裡,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

    劉侯與予憂之,不知所出,則以書請于縣于府。

    時徐公嘉知府事,即日命有司以船粟六百斛,溯溪以來。

    ……民得遂無饑亂以死。

    及秋,又請于府曰:“……請仿古法為社倉以貯之(以纾民急)。

    ”……為倉三……司會計、董工役者,貢士劉複、劉得輿,裡人劉瑞也。

    [159] 試驗的結果令人滿意,因而那些深受朱熹的思想和方法鼓舞的鄉紳努力在福建、浙江、江西等省建立了許多社倉。

    [160]實踐證明,這些糧倉或多或少也有成功。

    朱熹正是從這些成功的案例中相信社倉的可行性,因而在1168年〔譯者按:原文誤為1811年〕上奏提議,考慮在全國範圍内設置社倉,并描述了崇安社倉的管理情況: 乾道四年,臣熹居崇安之開耀鄉,民艱食,請到本府常平米六百石赈貸,無不歡呼。

    于是存之于鄉,夏則聽民貸粟于倉,冬則令民加息以償。

    每石息米二鬥,如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饑則盡蠲之。

    系臣與本鄉土居官及士人數人同居掌管,凡十有四年,以六百石還府,現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複收息。

    故一鄉之中,雖有饑年,人不缺食。

    [161] 這裡值得指出的最重要的一點是,朱熹及其追随者創立起來的社倉,幾乎毫無例外歸功于鄉紳和士子的努力。

    亦即是說,社倉最初的産生并不是作為一種地方機制,也沒有證據顯示在全國推行之後就取得了許多豐碩成果。

    人們很容易認為社倉實質上就是饑荒救濟的地方機構,并不适用于帝國控制的目的。

     朱熹及其追随者創設社倉的動機到底是什麼?亨利·格雷(HenryGray)爵士在談論義倉和社倉時斷言: 同其他糧倉(常平倉)一樣,這些社倉設置的目的在于防止饑餓的百姓發動起義。

    深受神權和人權壓迫之鄉人,為了起碼的生存,很容易聚集起來,從事掠奪或攔路搶劫活動。

    [162] 根據這一觀察,他認為所有地方糧倉設置的心理根源,從設置并維持它們的人來說,“并不在于他們慷慨大方的慈善心腸,而在于其自我保護”。

    這個論點得到中國作者的印證,有位作者說: 貧民富民多不相得,富者欺貧,貧者忌富。

    貧民閑時已欲見事風生,一迫饑馑,則勢必為亂。

    初或搶米,再之劫富,再之公然嘯聚為賊。

    [163] 一段類似的推論可以作為一個熟悉論點的基礎:富者應該慷慨地捐獻糧食設置社倉,因為“保貧即所以保富也”。

    [164]這些作者相信,富者和有地位特權之人對糧倉體系感興趣,因為這有利于保護他們自己的生命财産安全,維持社會秩序。

     無論朱熹設置社倉的主要動機是什麼,他都相當清楚地表明,社倉是穩定社會局勢的有效工具: 建陽之南裡曰招賢者三,地接順昌、瓯甯之境。

    其狹多阻,而俗尤勁悍。

    往歲兵亂之餘,稂莠不盡去,小遇饑馑,辄複相挺,群起肆暴,率不數歲一發。

    ……紹興某年,歲适大侵,奸民處處群聚飲博嘯呼,若将以踵前事者,裡中大怖。

    裡之名士魏君元履,為言于常平使者袁侯複一,得米若幹斛以貸,于是物情大安,奸計自折。

    及秋将斂,元履又為請,得築倉長灘。

    ……自是歲小不登,即以告而發之。

    如是數年,三裡之人,始得飽食安居,以免于震擾夷滅之禍。

    [165] 毫無疑問,所有對糧倉體系有信心的人,無論是否公開表示,都接受了朱熹的主張。

    就一些鄉紳和士子來說,我們不否認他們有着人道主義情感,但也可以大膽地說,在他們把自己的精力貢獻出來創立地方糧倉時,正是亨利·格雷爵士所提到的“自我保護思想”在發揮作用。

     因此,清代的一些紳士與宋代的前輩一樣,對糧倉體系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也就不足為奇;黃河以南省區的紳士尤其如此。

    例如,廣東省相當多的社倉、義倉,之所以能夠設置和維持,就在于一些紳士的努力。

    [166] 地方官員很快就認識到紳士在地方糧倉管理中的地位,即使并非不可或缺,也是有幫助的。

    18世紀中葉,陳宏謀在許多省份任職期間,就設法取得紳士的幫助來管理社倉。

    [167]在19世紀最後10年,江蘇鎮江府知府天才般地找到了一種方法,讓居住在城市和鄉村中的紳士互相合作。

    他委托城市中的紳士收糧,鄉村中的紳士安排何人捐獻多少糧食。

    [168]19世紀的一位作者提議利用紳士監督社倉管理,把管理存糧的實際事務交給由有關鄉人提名的人負責。

    [169]但是,紳士的參與并不能保證糧倉管理的成功,多半還要取決于參與管理的紳士的素質和威望。

    該作者在指出關于“行社倉,首在得人”這一主要原則之後,繼續說道: 設使今之宦成名立,退居林下者,力行社倉于一鄉一裡之中,則聲望既足動乎官民,即規為必可垂諸永久。

    ……以貢監生員而董其事,不必盡品學兼優也。

    即使人人皆學道君子,而官吏未必其敬信,人民未必其服從。

    [170] 對于紳士的兩個組成部分——退職官員(紳)和取得頭銜但未取得官職的學者(士)——之間威望的差異,這位作者作出了有益的區分。

    他對“士”作為地方糧倉的管理人,比對“紳”更沒信心。

    這個看法可能是正确的。

    不過,威望并不是跟這件事相關的唯一因素。

    個人品格經常具有重要的(即使不是決定性的)影響。

    紳士——無論是“紳”還是“士”——的行為方式并不是一樣的,素質也是千差萬别的。

    用當時的話來說,士子中有“刁生”,退職官員中也有“劣紳”。

    鄉人們不可能指望這種“刁生”“劣紳”正直誠實地管理糧倉。

    紳士把地方糧倉當作牟取私利的來源,屢見不鮮。

    例如,廣東南海縣佛山鎮,其義倉存糧以前是滿的,但是後來被“某巨紳之戚”盜得幹幹淨淨;直到19世紀最後25年裡,才在當地一名舉人的堅決努力下,得以填補。

    [171]廣東靈山縣的情況更能說明問題。

    該縣每個社倉都是由“殷實耆宿”管理,并處于知縣監督之下;這些社長對鄉鄰的福祉根本不關心: 聞出貸時,則曰官谷。

    收貯後,則為予利。

    一遇兇歉,不惟粜不可平,而利或三倍。

    是以前人之遠規,衆民之義舉,而飽一己之囊橐。

    [172] 摘要和結論 筆者在本章中嘗試解釋地方糧倉體系作為清朝控制災荒的工具,何以未能實現它的承諾。

    沒有人能否認,貯存糧食以防止災害,是一個好主意;也沒有人質疑救濟饑餓的鄉人的必要性,無論是為了保存地方經濟元氣,還是為了防止民變。

    然而,筆者通過研究可利用的記載,不得不這樣說:像清朝其他統治鄉村的工具一樣,地方糧倉無論帶來什麼利益,其中部分(雖然不是大部分)都被伴随而來的壞影響所抵消。

     可以假設,在清朝統治的早期年月裡,當它的統治能量發揮到最大時,糧倉體系的運作比19世紀之後的情況要好些。

    即使在相對繁榮時期,清政府也發現常平倉的存糧不足,因而不得不以社倉和義倉來補充。

    地方糧倉的早期經驗令人相當失望,康熙帝因此不願在全國範圍内推行這種體系。

    康熙帝的繼承者雍正帝,雖然不顧其父皇關于社倉僅僅适合于局部地區的警告,卻也發現社倉的運作上存在阻礙。

    [173]後來的情況更令人喪氣,[174]在清朝統治前的兩個世紀就存在的許多糧倉,無法度過19世紀的戰争和叛亂。

    [175]在同治和光緒年間,一些糧倉,尤其是在城市裡的糧倉,雖然重新恢複,[176]但卻未能挽救走向滅亡的政權,最終在1911年辛亥革命的沖擊下,随着王朝一起消失。

    [177] 三大主要類型的地方糧倉很容易染上各種各樣的毛病,其中大多數是由清帝國當時的曆史環境所造成的。

    這種控制災荒的工具,受到兩個因素的阻礙而無法成功地運作,一方面是通常腐敗又無能的官僚群體,另一方面是始終未能改善物質匮乏景況的農民(他們無力自行對抗險惡的社會與自然環境);但後一因素的重要性不能被過分強調。

    糧倉體系雖然是因必須救濟生活無望的鄉人而産生的,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鄉人由于無依無靠反而享受不到糧倉的好處。

    貧窮的農人,要麼得不到糧倉本來應該給予的救濟,要麼因借貸糧食又還不起而永遠淪為欠債人。

    同時,鄉村中的貪婪力量,給糧倉管理帶來巨大危害,嚴重侵蝕了存糧。

    一位地方志的修纂者,就很好地概括了他觀察到的19世紀後半期糧倉惡化的總情況: 至于建廒州郡,則僻壤難以遍沾;屯谷社司,則豪強或以處利;夏貸冬還,則無賴者甘于逋負;文移盤诘,則典守者視為畏途。

    ……加以紳董薪炭之資,倉丁守望之費,歲時風曬之耗,出浮于入,折閱堪虞,故富紳苦于墊累,去之若浼,而貧者更不克負荷焉。

    [178] 這種錯綜複雜的局面,幾乎不可能改善,因為除了當時社會背景下産生的一系列非法行為之外,還存在着一種經濟環境,使得獲取并保存足夠存糧,成為一項艱巨的任務。

    糧食歉收、連續不斷的自然災害[179]和人口壓力[180],這幾種因素加起來,使大多數鄉人總是處于窮苦的掙紮之中。

    即使進行精耕細作,中國也不能生産足夠的糧食來供養衆多的人口,尤其面對18世紀中葉之後爆增的人口。

    [181]研究近代中國災荒救濟的一位西方專家,其評論無疑是正确的: 人們在中國經常聽到“年年有餘(marginoflivelihood)”的話,但是事實表明,如果把中國百姓視為整體,那麼并不存在所謂“有餘”的情況。

    中國在一個正常年份的真正糧食需求量,比中國當前的産量和進口食品數量要來得多……缺乏生活的積餘,才是發生饑荒的根本原因之一。

    [182] 另一位西方作者,一位研究中國土地經濟的近代權威,也贊同這種觀點:“低收入使得大多數農人及其家庭處于僅僅能維持生命的境地。

    事實上,農人們在冬季裡正像一‘群’力畜一樣,所消耗的糧食不但盡可能的少,而且相當低劣。

    ”[183]這兩種評論都是根據對20世紀前幾十年的觀察所得出的,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适用于19世紀。

     期望農民把他們的一部分收成貯存起來以便面對艱難時期,是無濟于事的。

    農民并沒有多餘的糧食,他們總是處于艱難之中。

    如果從地方糧倉借貸糧食,他們就必須償還借貸,而且常常要付利息。

    然而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