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饑荒控制:社倉及其他糧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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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糧倉體系
清朝皇帝雖然認識到沒有足夠的财政收入就無法讓行政體系運作,但是也意識到維持足夠收入的最佳方法就是保障百姓的繳稅能力。
因此,清政府注意保護農人的土地,推行墾荒、[1]保護水利(包括灌溉和防洪)等措施。
[2]同時,清政府設法減輕農人頻繁遭受的苦痛,幫助他們預防自然災害。
對于遭受災害地區的納稅人,清政府依法準許延期或豁免稅賦。
[3]清政府還建立一套地方糧倉體系,在災民處于極端困難而需要糧食救濟時,可以采取售賣、借貸以及直接赈濟等方式,從糧倉裡取出糧食分發給他們。
在清朝的整套鄉村統治體系中,災荒控制所占地位非常重要,清政府對它的重視程度并不亞于保甲或裡甲。
清政府所采取的災荒控制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是非常有用的,但也不免受到官吏無能、冷漠和腐敗的影響。
随着時間推移,無論災荒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有多大,都随着清朝走向滅亡而消失。
遍布全國各地的糧倉網——災荒控制體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更是如此。
在本章裡,就來讨論糧倉體系的結構和功能,尤其注意分布在鄉村中的糧倉。
至于與災荒控制體系無關的其他鄉村組織方面,隻是偶爾涉及。
這裡并不打算讨論整個災荒控制體系。
[4] 清朝确立的地方糧倉體系(應該把它從清政府中央糧倉體系中明确區分出來)[5],包括三種獨立而又互有關聯的糧倉:“常平倉”(常設的正規糧倉)[6]、“義倉”(公益糧倉或設在鄉鎮的糧倉)、“社倉”(社區糧倉或鄉村糧倉)。
大體說來,這三大類型的糧倉,其區别在于它們的所在地和管理的方法不同。
關于它們的地點,據說:“常平與義倉皆立于州縣,惟社倉則各建于各鄉,故凡建于民間者,皆社倉也。
”[7]雖然所有的社倉都分布在鄉村,但并不是所有的義倉都設置在城市裡。
根據1679年(康熙十八年)頒布的一項措施,清政府鼓勵地方居民在城外的鄉鎮和鄉村集市設置義倉。
[8]1742年(乾隆七年),清政府又規定除了設在縣城内,還要在“巨鄉大鎮”設置義倉。
[9] 常平倉同其他兩類糧倉的區别在于,它所貯存的糧食,部分來自于官府;主要是用官款購買的,當然也接受鄉紳富民的捐獻。
[10]而另一方面,義倉和社倉,其貯存的糧食主要由私人捐獻,前者來自鄉鎮或鄉村集市裡的商人捐獻,[11]後者來自鄉村鄰裡居民的捐獻。
[12]常平倉和義倉及社倉之間的又一(或許是關鍵性的)區别,在于前者實質上是政府性質的,因此由地方官員直接管理;[13]而後兩者,雖然總是在官府的監督和檢查之下,卻是由各當地居民自行管理的。
[14] 與中國所有其他制度一樣,糧倉體系在結構上并不是嚴格統一的。
一些省區,比如陝西和廣西,其社倉叫“官置社倉”,因為其貯存的糧食是用官款購買來的,或者來自常平倉。
[15]此外,盡管有明确的規定,但是要将義倉和社倉區别開來,仍然很困難。
雖然兩者整體上存在着區别,但是它們的名稱有時會交換使用,好像它們是一樣的(關于清朝糧倉制度的曆史回顧參見附錄二)。
[16] 地方糧倉的組織和運行 常平倉 本章關心的主要問題是鄉村中的社倉,不過若先概括一下整個地方糧倉網絡(包括義倉和常平倉),對社倉就會有更好的了解。
最早的常平倉是在1655年設置的。
根據當時和随後頒布的規定,每州縣設置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政府糧倉,由當地知州或知縣負責管理。
所貯存的糧食(大米、小麥、高粱或其他糧食),[17]部分由政府用官款購買,部分由關心糧倉事業的私人捐獻。
在某些省區,其中包括直隸、江南、江西、陝西和山西等,任命一名“倉大使”(糧倉專員)負責監督、視察每省糧倉的運行情況。
當情況需要時,糧倉所貯存的糧食就借給極端需要的農人,或者以“常”價(即低于當時的市場價)出售。
無論從糧倉裡取出多少糧食,都必須盡可能地補充進去。
每年,地方官都必須清點一下糧倉貯存情況,并将結果上報到清廷。
[18]清帝國各地設置多少個糧倉、貯存多少糧食,都有章可循。
[19]依據1691年的規定,大縣的貯存量為5,000石,小縣為4,000和3,000石。
在不同時期,貯存量是變動的,因此,全帝國的貯存量大約在30,000,000石和48,000,000石之間。
[20] 清政府對常平倉的運行作了具體規定,[21]此處可舉出幾項。
每年秋收之後,都必須購買糧食,或者在當地購買,或者在鄰近價格相對較低的地區購買。
如果市場供應短缺,那麼例行的購買就會推遲到來年。
[22]為了在豐年購買糧食,清政府專門撥出一筆款。
清政府還鼓勵“鄉紳富民”為政府的糧食貯存事業作出貢獻;[23]如果所貢獻的糧食達到一定量,就會得到“監生”的頭銜。
[24] 糧倉存糧的支出,是采取“平粜”(平價賣出)和“赈借”(救濟性借給)的形式。
為了避免在長時期的貯存中出現糧食腐爛,每年都要在春季和夏季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售賣一定量的存糧,然後在秋收後再補充新糧。
售賣的比率通常占糧倉存糧的30%,不過各省不盡相同。
饑荒發生時,售出的存糧會超過通常的數量。
自由市場上的糧食供大于求時,就會減少出售存糧的數量,或者在當季完全停止出售。
賣價的降低,視情況而定。
在豐年裡,存糧以每石低于市場價0.05兩出售;而在荒年,則每石低于市價0.1兩。
雖然清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手段進一步控制價格,但是從未超過每石0.3兩。
[25]“赈借”就是把存糧借給缺少種子或糧食的農人,[26]借者必須在秋收後歸還。
大約有10個省區,其中包括山東、江南、廣東和四川,不要求付息;即使在那些要求付10%利息的地方,隻要莊稼損失達到30%或更多,官府就要減免利息。
[27]任何人——包括利用糧食買賣或赈借而牟取暴利的紳士,和坐視存糧減少卻不補充或眼看糧倉破損而不修繕的官員——都要受到懲罰。
[28] 常平倉制度從來就不怎麼有效。
官府管理的常平倉,其狀況如何,直接取決于負責管理的官員的态度如何。
雖然有事例表明有些官員認真努力地使常平倉成為有用的工具,[29]但多半官吏并不關心。
非常可能的是,清朝在其建立初期所發布的上谕和定下的措施,基本沒有執行。
[30]無論如何,即使在清朝鼎盛時期,常平倉能否擺脫官吏腐敗的影響,也值得懷疑。
的确,根據17世紀一位見多識廣的作者的叙述,[31]正是由于官吏的欺詐和盜用行為,使得許多常平倉的貯存量未能達到清廷所規定的标準。
許多實際事例顯示,州縣官員不僅偷盜存糧,還挫敗了清廷遏阻他們不法行為的努力。
1726年(雍正四年),即在雍正帝威脅以死刑處罰偷盜者一年之後,他就不得不承認說,在特别派出欽差大臣到福建省(有人上報,該省的偷盜行為十分嚴重)調查常平倉情形時,“不肖有司”搶先采取行動,在欽差大臣到來之前,就從富戶手中借出糧食裝到糧倉中去。
[32]1746年(乾隆十一年),清廷對浙江省常平倉情形的調查,幾乎以失敗而告終。
一位當地的監生采取特别的行動,将偷盜存糧的州縣官吏揭露出來,但是由于省級官員自己的利益同其下屬密切相關,他們不願讓惡行曝光,所以所有被舉報的州縣官吏都逍遙法外。
[33]盡管常平倉的地位極其重要,清朝皇帝們卻悲哀地發現它已經變得“有名無實”了。
[34] 反映常平倉制度退化變質最有力的證據,就是存糧的逐漸耗盡。
早在1766年,清廷就得知各省區的存糧數量已經低于規定的數量。
到1831年,清廷又得報說,“各直省州縣于常平倉大率有價無谷”。
[35]一份官方材料表明,1835年,常平倉的實存糧食幾乎隻有規定數量的一半。
[36]一名西方作者1880年代在華進行一次旅行調查時,發現地方官“聽任倉庫空空如洗”。
他參觀了“非常多的官倉”,卻“發現很少有哪個糧倉有些許糧食”,許多糧倉都“破爛不堪”。
[37]一名研究糧倉體系的中國學者指出,有關常平倉規定的材料,在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以後就沒有了;[38]他作出可靠的結論:常平倉在清朝崩潰之前實質上就已經退出了曆史舞台。
[39] 義倉 清朝的義倉和社倉,是在1654年(順治十一年)——常平倉設置的前一年——幾乎同時設立的。
[40]1679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道命令,清楚地表明了該兩大糧倉的基本特點:地方官勸說官紳士民捐獻糧食,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照例議叙。
[41]此後,朝廷陸續頒布了許多補充性規定。
[42]前文已經指出,常平倉由地方州縣官員管理,而義倉和社倉都是由地方居民負責的。
[43] 清當局經常強調說,設置在鄉村和鄉鎮的糧倉,應完全為設立它們的當地農人服務;必須明确禁止把一個地方糧倉所存糧食弄出去赈濟鄰近鄉鎮或縣城,或者把存糧借給士子、士兵、衙門差役和其他并不從事農業勞動的人。
[44] 下列是為直隸和山西義倉管理和運作所設的規定;其他省份的規定大體相同: 直隸山西二省士民捐輸義谷,按其數目多寡照社倉條例遞加獎賞。
直隸山西二省州縣義倉,公舉端謹殷實士民充當正副倉正,經理其事,三年更換。
直隸山西二省義倉谷石春借秋還,每谷一石收息十升。
……收成六七分者免息……收成五分以下,緩至次年秋後還倉。
[45] 有一種特殊的義倉,是由商人管理的,坐落在人口稠密的鄉鎮或大集市裡。
[46]看起來鹽商對義倉事業最為熱心。
兩淮地區的鹽商在18世紀的前25年中,就捐獻了240,000兩銀子,修建了許多“鹽義倉”;這種義倉同其他種類的義倉不同,它自然是由鹽商自己來管理的。
[47]其他省區也設置了類似的糧倉,包括江西和浙江在内。
[48]在山東省一些地區,鹽義倉的存糧,是按比例認捐強制募集的。
[49]清政府專門發布了一系列規定來管理這些鹽義倉。
[50] 義倉作為災荒控制工具的功效,實在很難作出評價。
不過已知的是,無論義倉在清朝繁榮歲月裡取得了怎樣的成功,在19世紀尤其是太平天國之役後,它們就逐漸從曆史舞台上消失了。
同清朝其他制度一樣,義倉的管理和運行也深深受到地方官吏素質的影響。
正如熱心的官員能為這些地方糧倉帶來活力一樣,官員的漠不關心也削弱了它們的生命力。
當漠不關心成為常态,而熱心隻是例外時,義倉體系的存在就受到真正的威脅。
遲至1825年,一位熱情而努力的巡撫确實複活了安徽省的義倉活動;[51]在1839年到1844年間,一名機智的巡撫讓貴州的義倉數目大幅增加。
[52]但這是兩個例外。
在這一時期,清政府不得不時常提醒各省督撫對義倉加以重視,就像鹹豐帝在1852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谕表明的那樣。
[53]随着19世紀中葉清帝國到處爆發民變和反叛,即使是善意的地方官員,也發現難以投入控制災荒的工作。
同治帝在1867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所提到的“自軍興以來,地方被賊擾害,舊有義倉,每多廢棄”[54]一語,并非言過其實。
隋朝義倉的曆史,以不同方式在清代又重演了。
[55] 社倉 我們接着來讨論社倉——鄉村社區中的糧倉。
值得指出的是,雖然社倉和義倉是清朝兩種不同的地方糧倉,但是官員和作者卻有時把它們混為一談,稱鄉村糧倉為“義倉”。
[56]雖然它們被誤認為義倉,但應該歸為社倉。
如前所述,社倉體系設置于1654年,但是一直到18世紀最初25年,它的特點也沒有被完全弄清。
[57]第一批社倉,出現在直隸省;接着,幾乎全國各地都設置了社倉。
[58] 根據康熙帝1703年發布的一道上谕,設置社倉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充常平倉,因為常平倉的存糧總是不足。
[59]同義倉一樣,社倉事務在原則上是由各地居民負責管理的,存糧在正常情況下是私人自願捐獻的。
依據清帝發布的一道谕旨,政府在1703年制定出如下基本規定: 設立社倉,于本鄉捐出,即儲本鄉,令本鄉誠實之人經管。
上歲加謹收儲,中歲粜借易新,下歲量口赈濟。
[60] 為了勸告富戶捐獻糧食,清政府頒布了如下措施: 社倉谷者,地方官于每歲收獲時,勸谕紳衿士庶不拘多寡,量力捐輸,不得抑勒派擾。
凡紳衿士庶等捐輸社谷各色雜糧,核計數目與谷石價值相同,十石以上者,地方官獎以花紅;三十石以上者,獎以匾額。
……若有好善不倦,年久數多,捐至三四百石者,該督撫奏給八品頂戴。
[61] 1715年頒布的一項規定,把獎勵範圍擴大到捐獻少于10石的普通百姓。
捐獻5石者,就可以免一年的雜項差徭;捐獻250石者,就可以得到頂戴,而且終身免除力役。
[62] 上述措施适用于所有通過自願捐獻糧食而設置起來的社倉,大多數省份都采用這種方式,但是陝西和廣西采用的是另一種方式。
在廣西,社倉存糧來自于常平倉因借貸利息而産生的盈餘;在陝西,則來自于官款的購買。
[63]準确地說,這兩個省的社倉應稱為“官置社倉”。
[64] 鄉村糧倉通常由當地管理,受當地官府監督。
清廷不隻一次地強調這一基本政策。
清世宗在1729年(雍正七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說: 朕惟國家建立社倉,原令民間自行積貯,以百姓之資糧,濟百姓之緩急,其春貸秋償,及滋生羨息,各社自為經管登記,地方有司,但有稽查之責,不得侵其出納之數。
[65] 社長(糧倉負責人)和助理人員,從符合“殷實誠謹”條件的合格人員中選任,任期三年(江蘇省例外,該省在不同時期的任期不同,分别為十年、三年和一年);經過村社成員的請求,還可以延長三年。
社長如果在三年任期内的管理深得信任,那麼就可以得到獎匾;如果在五年任期内成績優良,就可以終身免除力役。
顯然,清政府認為社倉管理人即社長應從普通百姓中指定。
在陝西省,社長每年得到十二石糧食的津貼;如果管理得宜,就會另外得到一定數量糧食的獎勵。
但是,社長如果未能履行自己的職責,不但馬上就被免職,而且要受到清政府的處罰;如果糧倉出現任何虧空,那麼即将離任的社長必須補償。
[66]另外,在陝西和廣西兩省,地方官員要對社倉的不良管理負責。
[67] 社倉的存糧,與義倉一樣,隻能用于赈助糧倉所在地的鄉村農人;禁止用來幫助鄰近村社或那些并不從事耕作的人。
[68]有關獲得存糧借貸的程序,規定如下: 各省出借社谷,地方官預造排門細冊,注明編戶姓名住址存案……得借給之農民願借者,先期報明社長,社長總報地方官,計口給發。
[69] 既然存糧的分發具有借貸的性質,那麼有條件借出的人就必須加利息歸還。
在災荒年月,利息通常可以減免。
[70]清政府預料到有可能因減免借貸利息而出現大量借貸,因而為各省定下固定額度,規定每年隻能在“青黃不接”時——即在新糧還未收割、舊糧已經告罄的春夏之交——把盈餘糧售出。
至于售賣盈餘糧的所得收入,被授權用于灌溉工程或其他對農人有益但又為個别農人無力承擔的項目。
[71]社長和當地州縣官員必須詳細清點存糧情況。
在每個财政年度的歲末,上報當地省當局,然後由各省當局上報清廷。
[72] 一個饒有意味的事實出現了。
雖然清朝統治者堅稱,鄉村糧倉是鄉人自己的,應該由鄉人自己負責管理,但是清政府總是有力地控制着這些糧倉。
即使是例行的存糧借貸,如果不經過官員的監視和批準,也是不能進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社長絕無任何自由處置的權力,他們的職責不過是照管貯存、記錄例行的交易。
因此,這些糧倉不隻是處于地方官員的監督之下,而且還處于中央、皇帝的控制之下。
清政府之所以極為重視鄉村糧倉,有相當充分的理由。
過去的曆史表明,存糧是非常時期維持帝國和平的最佳工具之一。
在宋代,人們認為常平倉和社倉幫助化解了一觸即發的起義或暴亂。
[73]清朝的同治帝也強調說,鄉村糧倉沒有存糧,是其大臣未能成功地鎮壓反叛者和土匪的直接原因。
他在1864年(同治三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說: 各直省州縣設立常平社倉,國家承平留以備兇荒之用,一旦有事,恃以為緩急之需。
……近來軍務繁興,寇盜所至地方,每以糧盡被陷,推原其故,總由各州縣恣意侵挪,忍令米粟空虛,遇變無所倚賴。
[74] 正是清廷對糧倉體系熱切關注這一事實,使得它對鄉村糧倉的控制,達到了前文所說的程度。
常平倉之所以置于官府的控制之下,是因為它們的存糧是由官府提供的。
之所以讓鄉人來管理其所在地的義倉和社倉,是因為官府管理的糧倉滿足不了大規模的需要,很有必要勸告居民自己捐獻出糧食,而不是清政府打算同意鄉人進行什麼地方自治。
因此從清廷的立場來看,在常平倉和義倉及社倉之間,根本不存在什麼本質區别:它們都是用來控制災荒,以維護清朝安全的工具。
然而,鄉村糧倉并沒有滿足清朝統治者的期望。
筆者已經十分清楚地指出,随着時間的流逝,常平倉和義倉逐漸變質,并從曆史舞台上消失了。
現在,筆者将用更準确的詞語,來表明社倉的變質情況。
為了進行對比,并對社倉的情況有更全面的了解,我們也要提到常平倉和義倉在19世紀的情況。
鄉村糧倉體系的衰敗 有關鄉村糧倉運作情況的資料很少,但是從衆多地方志中我們可以了解19世紀存在的糧倉的情況。
總的畫面是一幅衰敗和退化的景象,雖然在一些情況下,由于一些充滿善意和事業心的地方官員的努力,一些鄉村糧倉保持了正常的運作,或者說在經曆一段實質上的毀滅之後又得到了複興。
諷刺的是,在經濟狀況相對較好的地區,糧倉發展較為興旺;而在居民因貧窮或因頻繁發生災害而極為需要糧倉赈濟的地區,地方糧倉卻無以為繼。
我們現在就從華北的情況開始談起。
根據《延慶州志》的記載,分布在延慶城5個不同地方和鄉村的義倉及社倉,在總督的命令下,于1815年得到重建,1826年又一次恢複;不同時期捐獻的糧食總數為4,099石。
[75]這是直隸省的存糧得到恢複的少數事例之一。
在該省的其他地區,糧倉制度呈現衰敗的趨勢。
在蔚州,經過19世紀50年代的整理而恢複的11個常平倉,其存糧迅速減少:[76] 1753年,由總督下令在蔚州設立的8個義倉,不知何時就消失了。
不過,當地官員在1850年重建了6個,分布在縣城和鄉村裡,其情況如下:[77] 從上述情況看,蔚州的義倉情況異常完好,而其4個社倉就顯得凄涼多了。
雖然蔚州在1842年和1849年兩次對糧倉進行整修,但是到1870年,當地地方志修纂者記載,社倉的總存糧從1,488石降到729石,還不到原來的一半。
[78]邯鄲縣常平倉和義倉的存糧對救助1846年發生的災荒起了很大作用。
但是一直到1880年知縣對義倉進行整修時,在這些原本能存14,000石糧食的糧倉中,該知縣隻能補充9,000石多一點,這些已經縮水的存糧後來完全被消耗殆盡。
[79]據報告,即使在清帝國首都周圍地區,許多常平倉和義倉都已經破爛不堪了。
[80] 其他北方省份的情況與直隸差不多。
在山東,省志的修纂者在1890年寫到,許多地方官聽任鄉村糧倉破爛不堪。
[81]在山西,豐鎮縣〔編者按:此處應為豐鎮廳,清朝行政區劃有廳,民國初改為縣〕在1763年修建的常平倉,在1853年和1881年進行了兩次整修,據報存糧超過12,000石。
[82]但是在翼城縣,有兩個常平倉,一個糧倉的存糧從乾隆時期的6,000石下降到鹹豐時期的200石以下。
在清朝滅亡時,翼城縣常平倉和義倉兩大糧倉的存糧加起來還不到2,000石,不足最初的1/3。
[83]在陝西,同官縣共有3個常平倉和6個社倉,總存糧在乾隆時期超過6,000石;而到1901年,所有在鄉村的社倉都已經不存在了,在縣城裡的3個常平倉也隻剩下兩個。
[84]在河南,鹿邑縣知縣1893年在該縣重修了早就崩潰的常平倉,不過,義倉和社倉沒有得到修複;[85]在睢州,雖然在1872年和1898年兩次重修了常平倉,但是完全沒有提到鄉村糧倉,[86]或許它們已經消失一段時間了。
黃河以南省份的情況與此類似。
以湖北為例,根據地方志的記載,興國州知州在1730年重建了該州的常平倉,但是這些糧倉後來被燒毀了,再也沒有得到修複。
至于1725年第一次修建起來的社倉,也毀于1730年的大火。
1879年,在總督的命令下,修建了許多鄉村糧倉,總存糧為20,000石。
[87]在湖南,1861年進行的全面調查發現,75個州縣中,有30個州縣的鄉村糧倉存糧已完全耗盡,沒有看到準備填補的報告;在其餘35〔編者按:應為45〕個州縣裡,糧食存量總體上都低于清政府規定的數量。
[88]許多地方志的記載也表明了湖南的鄉村糧倉衰敗情況:道州的9座糧倉(1個在州城裡,8個在鄉下),在19世紀70年代都已不複存在;[89]巴陵縣先前誇稱常
因此,清政府注意保護農人的土地,推行墾荒、[1]保護水利(包括灌溉和防洪)等措施。
[2]同時,清政府設法減輕農人頻繁遭受的苦痛,幫助他們預防自然災害。
對于遭受災害地區的納稅人,清政府依法準許延期或豁免稅賦。
[3]清政府還建立一套地方糧倉體系,在災民處于極端困難而需要糧食救濟時,可以采取售賣、借貸以及直接赈濟等方式,從糧倉裡取出糧食分發給他們。
在清朝的整套鄉村統治體系中,災荒控制所占地位非常重要,清政府對它的重視程度并不亞于保甲或裡甲。
清政府所采取的災荒控制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是非常有用的,但也不免受到官吏無能、冷漠和腐敗的影響。
随着時間推移,無論災荒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有多大,都随着清朝走向滅亡而消失。
遍布全國各地的糧倉網——災荒控制體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更是如此。
在本章裡,就來讨論糧倉體系的結構和功能,尤其注意分布在鄉村中的糧倉。
至于與災荒控制體系無關的其他鄉村組織方面,隻是偶爾涉及。
這裡并不打算讨論整個災荒控制體系。
[4] 清朝确立的地方糧倉體系(應該把它從清政府中央糧倉體系中明确區分出來)[5],包括三種獨立而又互有關聯的糧倉:“常平倉”(常設的正規糧倉)[6]、“義倉”(公益糧倉或設在鄉鎮的糧倉)、“社倉”(社區糧倉或鄉村糧倉)。
大體說來,這三大類型的糧倉,其區别在于它們的所在地和管理的方法不同。
關于它們的地點,據說:“常平與義倉皆立于州縣,惟社倉則各建于各鄉,故凡建于民間者,皆社倉也。
”[7]雖然所有的社倉都分布在鄉村,但并不是所有的義倉都設置在城市裡。
根據1679年(康熙十八年)頒布的一項措施,清政府鼓勵地方居民在城外的鄉鎮和鄉村集市設置義倉。
[8]1742年(乾隆七年),清政府又規定除了設在縣城内,還要在“巨鄉大鎮”設置義倉。
[9] 常平倉同其他兩類糧倉的區别在于,它所貯存的糧食,部分來自于官府;主要是用官款購買的,當然也接受鄉紳富民的捐獻。
[10]而另一方面,義倉和社倉,其貯存的糧食主要由私人捐獻,前者來自鄉鎮或鄉村集市裡的商人捐獻,[11]後者來自鄉村鄰裡居民的捐獻。
[12]常平倉和義倉及社倉之間的又一(或許是關鍵性的)區别,在于前者實質上是政府性質的,因此由地方官員直接管理;[13]而後兩者,雖然總是在官府的監督和檢查之下,卻是由各當地居民自行管理的。
[14] 與中國所有其他制度一樣,糧倉體系在結構上并不是嚴格統一的。
一些省區,比如陝西和廣西,其社倉叫“官置社倉”,因為其貯存的糧食是用官款購買來的,或者來自常平倉。
[15]此外,盡管有明确的規定,但是要将義倉和社倉區别開來,仍然很困難。
雖然兩者整體上存在着區别,但是它們的名稱有時會交換使用,好像它們是一樣的(關于清朝糧倉制度的曆史回顧參見附錄二)。
[16] 地方糧倉的組織和運行 常平倉 本章關心的主要問題是鄉村中的社倉,不過若先概括一下整個地方糧倉網絡(包括義倉和常平倉),對社倉就會有更好的了解。
最早的常平倉是在1655年設置的。
根據當時和随後頒布的規定,每州縣設置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政府糧倉,由當地知州或知縣負責管理。
所貯存的糧食(大米、小麥、高粱或其他糧食),[17]部分由政府用官款購買,部分由關心糧倉事業的私人捐獻。
在某些省區,其中包括直隸、江南、江西、陝西和山西等,任命一名“倉大使”(糧倉專員)負責監督、視察每省糧倉的運行情況。
當情況需要時,糧倉所貯存的糧食就借給極端需要的農人,或者以“常”價(即低于當時的市場價)出售。
無論從糧倉裡取出多少糧食,都必須盡可能地補充進去。
每年,地方官都必須清點一下糧倉貯存情況,并将結果上報到清廷。
[18]清帝國各地設置多少個糧倉、貯存多少糧食,都有章可循。
[19]依據1691年的規定,大縣的貯存量為5,000石,小縣為4,000和3,000石。
在不同時期,貯存量是變動的,因此,全帝國的貯存量大約在30,000,000石和48,000,000石之間。
[20] 清政府對常平倉的運行作了具體規定,[21]此處可舉出幾項。
每年秋收之後,都必須購買糧食,或者在當地購買,或者在鄰近價格相對較低的地區購買。
如果市場供應短缺,那麼例行的購買就會推遲到來年。
[22]為了在豐年購買糧食,清政府專門撥出一筆款。
清政府還鼓勵“鄉紳富民”為政府的糧食貯存事業作出貢獻;[23]如果所貢獻的糧食達到一定量,就會得到“監生”的頭銜。
[24] 糧倉存糧的支出,是采取“平粜”(平價賣出)和“赈借”(救濟性借給)的形式。
為了避免在長時期的貯存中出現糧食腐爛,每年都要在春季和夏季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售賣一定量的存糧,然後在秋收後再補充新糧。
售賣的比率通常占糧倉存糧的30%,不過各省不盡相同。
饑荒發生時,售出的存糧會超過通常的數量。
自由市場上的糧食供大于求時,就會減少出售存糧的數量,或者在當季完全停止出售。
賣價的降低,視情況而定。
在豐年裡,存糧以每石低于市場價0.05兩出售;而在荒年,則每石低于市價0.1兩。
雖然清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手段進一步控制價格,但是從未超過每石0.3兩。
[25]“赈借”就是把存糧借給缺少種子或糧食的農人,[26]借者必須在秋收後歸還。
大約有10個省區,其中包括山東、江南、廣東和四川,不要求付息;即使在那些要求付10%利息的地方,隻要莊稼損失達到30%或更多,官府就要減免利息。
[27]任何人——包括利用糧食買賣或赈借而牟取暴利的紳士,和坐視存糧減少卻不補充或眼看糧倉破損而不修繕的官員——都要受到懲罰。
[28] 常平倉制度從來就不怎麼有效。
官府管理的常平倉,其狀況如何,直接取決于負責管理的官員的态度如何。
雖然有事例表明有些官員認真努力地使常平倉成為有用的工具,[29]但多半官吏并不關心。
非常可能的是,清朝在其建立初期所發布的上谕和定下的措施,基本沒有執行。
[30]無論如何,即使在清朝鼎盛時期,常平倉能否擺脫官吏腐敗的影響,也值得懷疑。
的确,根據17世紀一位見多識廣的作者的叙述,[31]正是由于官吏的欺詐和盜用行為,使得許多常平倉的貯存量未能達到清廷所規定的标準。
許多實際事例顯示,州縣官員不僅偷盜存糧,還挫敗了清廷遏阻他們不法行為的努力。
1726年(雍正四年),即在雍正帝威脅以死刑處罰偷盜者一年之後,他就不得不承認說,在特别派出欽差大臣到福建省(有人上報,該省的偷盜行為十分嚴重)調查常平倉情形時,“不肖有司”搶先采取行動,在欽差大臣到來之前,就從富戶手中借出糧食裝到糧倉中去。
[32]1746年(乾隆十一年),清廷對浙江省常平倉情形的調查,幾乎以失敗而告終。
一位當地的監生采取特别的行動,将偷盜存糧的州縣官吏揭露出來,但是由于省級官員自己的利益同其下屬密切相關,他們不願讓惡行曝光,所以所有被舉報的州縣官吏都逍遙法外。
[33]盡管常平倉的地位極其重要,清朝皇帝們卻悲哀地發現它已經變得“有名無實”了。
[34] 反映常平倉制度退化變質最有力的證據,就是存糧的逐漸耗盡。
早在1766年,清廷就得知各省區的存糧數量已經低于規定的數量。
到1831年,清廷又得報說,“各直省州縣于常平倉大率有價無谷”。
[35]一份官方材料表明,1835年,常平倉的實存糧食幾乎隻有規定數量的一半。
[36]一名西方作者1880年代在華進行一次旅行調查時,發現地方官“聽任倉庫空空如洗”。
他參觀了“非常多的官倉”,卻“發現很少有哪個糧倉有些許糧食”,許多糧倉都“破爛不堪”。
[37]一名研究糧倉體系的中國學者指出,有關常平倉規定的材料,在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以後就沒有了;[38]他作出可靠的結論:常平倉在清朝崩潰之前實質上就已經退出了曆史舞台。
[39] 義倉 清朝的義倉和社倉,是在1654年(順治十一年)——常平倉設置的前一年——幾乎同時設立的。
[40]1679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道命令,清楚地表明了該兩大糧倉的基本特點:地方官勸說官紳士民捐獻糧食,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照例議叙。
[41]此後,朝廷陸續頒布了許多補充性規定。
[42]前文已經指出,常平倉由地方州縣官員管理,而義倉和社倉都是由地方居民負責的。
[43] 清當局經常強調說,設置在鄉村和鄉鎮的糧倉,應完全為設立它們的當地農人服務;必須明确禁止把一個地方糧倉所存糧食弄出去赈濟鄰近鄉鎮或縣城,或者把存糧借給士子、士兵、衙門差役和其他并不從事農業勞動的人。
[44] 下列是為直隸和山西義倉管理和運作所設的規定;其他省份的規定大體相同: 直隸山西二省士民捐輸義谷,按其數目多寡照社倉條例遞加獎賞。
直隸山西二省州縣義倉,公舉端謹殷實士民充當正副倉正,經理其事,三年更換。
直隸山西二省義倉谷石春借秋還,每谷一石收息十升。
……收成六七分者免息……收成五分以下,緩至次年秋後還倉。
[45] 有一種特殊的義倉,是由商人管理的,坐落在人口稠密的鄉鎮或大集市裡。
[46]看起來鹽商對義倉事業最為熱心。
兩淮地區的鹽商在18世紀的前25年中,就捐獻了240,000兩銀子,修建了許多“鹽義倉”;這種義倉同其他種類的義倉不同,它自然是由鹽商自己來管理的。
[47]其他省區也設置了類似的糧倉,包括江西和浙江在内。
[48]在山東省一些地區,鹽義倉的存糧,是按比例認捐強制募集的。
[49]清政府專門發布了一系列規定來管理這些鹽義倉。
[50] 義倉作為災荒控制工具的功效,實在很難作出評價。
不過已知的是,無論義倉在清朝繁榮歲月裡取得了怎樣的成功,在19世紀尤其是太平天國之役後,它們就逐漸從曆史舞台上消失了。
同清朝其他制度一樣,義倉的管理和運行也深深受到地方官吏素質的影響。
正如熱心的官員能為這些地方糧倉帶來活力一樣,官員的漠不關心也削弱了它們的生命力。
當漠不關心成為常态,而熱心隻是例外時,義倉體系的存在就受到真正的威脅。
遲至1825年,一位熱情而努力的巡撫确實複活了安徽省的義倉活動;[51]在1839年到1844年間,一名機智的巡撫讓貴州的義倉數目大幅增加。
[52]但這是兩個例外。
在這一時期,清政府不得不時常提醒各省督撫對義倉加以重視,就像鹹豐帝在1852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谕表明的那樣。
[53]随着19世紀中葉清帝國到處爆發民變和反叛,即使是善意的地方官員,也發現難以投入控制災荒的工作。
同治帝在1867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所提到的“自軍興以來,地方被賊擾害,舊有義倉,每多廢棄”[54]一語,并非言過其實。
隋朝義倉的曆史,以不同方式在清代又重演了。
[55] 社倉 我們接着來讨論社倉——鄉村社區中的糧倉。
值得指出的是,雖然社倉和義倉是清朝兩種不同的地方糧倉,但是官員和作者卻有時把它們混為一談,稱鄉村糧倉為“義倉”。
[56]雖然它們被誤認為義倉,但應該歸為社倉。
如前所述,社倉體系設置于1654年,但是一直到18世紀最初25年,它的特點也沒有被完全弄清。
[57]第一批社倉,出現在直隸省;接着,幾乎全國各地都設置了社倉。
[58] 根據康熙帝1703年發布的一道上谕,設置社倉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充常平倉,因為常平倉的存糧總是不足。
[59]同義倉一樣,社倉事務在原則上是由各地居民負責管理的,存糧在正常情況下是私人自願捐獻的。
依據清帝發布的一道谕旨,政府在1703年制定出如下基本規定: 設立社倉,于本鄉捐出,即儲本鄉,令本鄉誠實之人經管。
上歲加謹收儲,中歲粜借易新,下歲量口赈濟。
[60] 為了勸告富戶捐獻糧食,清政府頒布了如下措施: 社倉谷者,地方官于每歲收獲時,勸谕紳衿士庶不拘多寡,量力捐輸,不得抑勒派擾。
凡紳衿士庶等捐輸社谷各色雜糧,核計數目與谷石價值相同,十石以上者,地方官獎以花紅;三十石以上者,獎以匾額。
……若有好善不倦,年久數多,捐至三四百石者,該督撫奏給八品頂戴。
[61] 1715年頒布的一項規定,把獎勵範圍擴大到捐獻少于10石的普通百姓。
捐獻5石者,就可以免一年的雜項差徭;捐獻250石者,就可以得到頂戴,而且終身免除力役。
[62] 上述措施适用于所有通過自願捐獻糧食而設置起來的社倉,大多數省份都采用這種方式,但是陝西和廣西采用的是另一種方式。
在廣西,社倉存糧來自于常平倉因借貸利息而産生的盈餘;在陝西,則來自于官款的購買。
[63]準确地說,這兩個省的社倉應稱為“官置社倉”。
[64] 鄉村糧倉通常由當地管理,受當地官府監督。
清廷不隻一次地強調這一基本政策。
清世宗在1729年(雍正七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說: 朕惟國家建立社倉,原令民間自行積貯,以百姓之資糧,濟百姓之緩急,其春貸秋償,及滋生羨息,各社自為經管登記,地方有司,但有稽查之責,不得侵其出納之數。
[65] 社長(糧倉負責人)和助理人員,從符合“殷實誠謹”條件的合格人員中選任,任期三年(江蘇省例外,該省在不同時期的任期不同,分别為十年、三年和一年);經過村社成員的請求,還可以延長三年。
社長如果在三年任期内的管理深得信任,那麼就可以得到獎匾;如果在五年任期内成績優良,就可以終身免除力役。
顯然,清政府認為社倉管理人即社長應從普通百姓中指定。
在陝西省,社長每年得到十二石糧食的津貼;如果管理得宜,就會另外得到一定數量糧食的獎勵。
但是,社長如果未能履行自己的職責,不但馬上就被免職,而且要受到清政府的處罰;如果糧倉出現任何虧空,那麼即将離任的社長必須補償。
[66]另外,在陝西和廣西兩省,地方官員要對社倉的不良管理負責。
[67] 社倉的存糧,與義倉一樣,隻能用于赈助糧倉所在地的鄉村農人;禁止用來幫助鄰近村社或那些并不從事耕作的人。
[68]有關獲得存糧借貸的程序,規定如下: 各省出借社谷,地方官預造排門細冊,注明編戶姓名住址存案……得借給之農民願借者,先期報明社長,社長總報地方官,計口給發。
[69] 既然存糧的分發具有借貸的性質,那麼有條件借出的人就必須加利息歸還。
在災荒年月,利息通常可以減免。
[70]清政府預料到有可能因減免借貸利息而出現大量借貸,因而為各省定下固定額度,規定每年隻能在“青黃不接”時——即在新糧還未收割、舊糧已經告罄的春夏之交——把盈餘糧售出。
至于售賣盈餘糧的所得收入,被授權用于灌溉工程或其他對農人有益但又為個别農人無力承擔的項目。
[71]社長和當地州縣官員必須詳細清點存糧情況。
在每個财政年度的歲末,上報當地省當局,然後由各省當局上報清廷。
[72] 一個饒有意味的事實出現了。
雖然清朝統治者堅稱,鄉村糧倉是鄉人自己的,應該由鄉人自己負責管理,但是清政府總是有力地控制着這些糧倉。
即使是例行的存糧借貸,如果不經過官員的監視和批準,也是不能進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社長絕無任何自由處置的權力,他們的職責不過是照管貯存、記錄例行的交易。
因此,這些糧倉不隻是處于地方官員的監督之下,而且還處于中央、皇帝的控制之下。
清政府之所以極為重視鄉村糧倉,有相當充分的理由。
過去的曆史表明,存糧是非常時期維持帝國和平的最佳工具之一。
在宋代,人們認為常平倉和社倉幫助化解了一觸即發的起義或暴亂。
[73]清朝的同治帝也強調說,鄉村糧倉沒有存糧,是其大臣未能成功地鎮壓反叛者和土匪的直接原因。
他在1864年(同治三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說: 各直省州縣設立常平社倉,國家承平留以備兇荒之用,一旦有事,恃以為緩急之需。
……近來軍務繁興,寇盜所至地方,每以糧盡被陷,推原其故,總由各州縣恣意侵挪,忍令米粟空虛,遇變無所倚賴。
[74] 正是清廷對糧倉體系熱切關注這一事實,使得它對鄉村糧倉的控制,達到了前文所說的程度。
常平倉之所以置于官府的控制之下,是因為它們的存糧是由官府提供的。
之所以讓鄉人來管理其所在地的義倉和社倉,是因為官府管理的糧倉滿足不了大規模的需要,很有必要勸告居民自己捐獻出糧食,而不是清政府打算同意鄉人進行什麼地方自治。
因此從清廷的立場來看,在常平倉和義倉及社倉之間,根本不存在什麼本質區别:它們都是用來控制災荒,以維護清朝安全的工具。
然而,鄉村糧倉并沒有滿足清朝統治者的期望。
筆者已經十分清楚地指出,随着時間的流逝,常平倉和義倉逐漸變質,并從曆史舞台上消失了。
現在,筆者将用更準确的詞語,來表明社倉的變質情況。
為了進行對比,并對社倉的情況有更全面的了解,我們也要提到常平倉和義倉在19世紀的情況。
鄉村糧倉體系的衰敗 有關鄉村糧倉運作情況的資料很少,但是從衆多地方志中我們可以了解19世紀存在的糧倉的情況。
總的畫面是一幅衰敗和退化的景象,雖然在一些情況下,由于一些充滿善意和事業心的地方官員的努力,一些鄉村糧倉保持了正常的運作,或者說在經曆一段實質上的毀滅之後又得到了複興。
諷刺的是,在經濟狀況相對較好的地區,糧倉發展較為興旺;而在居民因貧窮或因頻繁發生災害而極為需要糧倉赈濟的地區,地方糧倉卻無以為繼。
我們現在就從華北的情況開始談起。
根據《延慶州志》的記載,分布在延慶城5個不同地方和鄉村的義倉及社倉,在總督的命令下,于1815年得到重建,1826年又一次恢複;不同時期捐獻的糧食總數為4,099石。
[75]這是直隸省的存糧得到恢複的少數事例之一。
在該省的其他地區,糧倉制度呈現衰敗的趨勢。
在蔚州,經過19世紀50年代的整理而恢複的11個常平倉,其存糧迅速減少:[76] 1753年,由總督下令在蔚州設立的8個義倉,不知何時就消失了。
不過,當地官員在1850年重建了6個,分布在縣城和鄉村裡,其情況如下:[77] 從上述情況看,蔚州的義倉情況異常完好,而其4個社倉就顯得凄涼多了。
雖然蔚州在1842年和1849年兩次對糧倉進行整修,但是到1870年,當地地方志修纂者記載,社倉的總存糧從1,488石降到729石,還不到原來的一半。
[78]邯鄲縣常平倉和義倉的存糧對救助1846年發生的災荒起了很大作用。
但是一直到1880年知縣對義倉進行整修時,在這些原本能存14,000石糧食的糧倉中,該知縣隻能補充9,000石多一點,這些已經縮水的存糧後來完全被消耗殆盡。
[79]據報告,即使在清帝國首都周圍地區,許多常平倉和義倉都已經破爛不堪了。
[80] 其他北方省份的情況與直隸差不多。
在山東,省志的修纂者在1890年寫到,許多地方官聽任鄉村糧倉破爛不堪。
[81]在山西,豐鎮縣〔編者按:此處應為豐鎮廳,清朝行政區劃有廳,民國初改為縣〕在1763年修建的常平倉,在1853年和1881年進行了兩次整修,據報存糧超過12,000石。
[82]但是在翼城縣,有兩個常平倉,一個糧倉的存糧從乾隆時期的6,000石下降到鹹豐時期的200石以下。
在清朝滅亡時,翼城縣常平倉和義倉兩大糧倉的存糧加起來還不到2,000石,不足最初的1/3。
[83]在陝西,同官縣共有3個常平倉和6個社倉,總存糧在乾隆時期超過6,000石;而到1901年,所有在鄉村的社倉都已經不存在了,在縣城裡的3個常平倉也隻剩下兩個。
[84]在河南,鹿邑縣知縣1893年在該縣重修了早就崩潰的常平倉,不過,義倉和社倉沒有得到修複;[85]在睢州,雖然在1872年和1898年兩次重修了常平倉,但是完全沒有提到鄉村糧倉,[86]或許它們已經消失一段時間了。
黃河以南省份的情況與此類似。
以湖北為例,根據地方志的記載,興國州知州在1730年重建了該州的常平倉,但是這些糧倉後來被燒毀了,再也沒有得到修複。
至于1725年第一次修建起來的社倉,也毀于1730年的大火。
1879年,在總督的命令下,修建了許多鄉村糧倉,總存糧為20,000石。
[87]在湖南,1861年進行的全面調查發現,75個州縣中,有30個州縣的鄉村糧倉存糧已完全耗盡,沒有看到準備填補的報告;在其餘35〔編者按:應為45〕個州縣裡,糧食存量總體上都低于清政府規定的數量。
[88]許多地方志的記載也表明了湖南的鄉村糧倉衰敗情況:道州的9座糧倉(1個在州城裡,8個在鄉下),在19世紀70年代都已不複存在;[89]巴陵縣先前誇稱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