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鄉村稅收:裡甲體系
關燈
小
中
大
22/5050。
[144]《清朝文獻通考》,22/5051。
[145]《清朝文獻通考》,21/5046。
[146]《清朝文獻通考》,21/5051。
[147]參見本章注103。
《學政全書》(1810),7/6a,也可以參考。
[148]李漁《資治新書》,二集,1/1b。
〔編者按:這名總督為趙廷臣。
〕陳宏謀(1696—1771)在一官文中指出:“所謂催差,有‘順差’‘圖差’‘幫差’之分。
順差為輪年派役;圖差為各圖抽簽所派。
……均無需下鄉,以緻無恥之徒借機‘買’圖(指在圖組織中催稅之權),其價視各圖非法所得多少而定。
此乃‘幫差’,官書不載。
每至鄉村,敲詐鄉民,習以為常。
” [149]李漁《資治新書》,二集,1/12a-b。
〔編者按:這名青州巡憲是周亮工。
〕 [150]陳宏謀1744年簽發的一道命令,載于《培遠堂偶存稿》,18/37a。
〔編者按:《禁革催糧押差檄》,乾隆九年十二月。
〕 [151]柏景偉(1831—1891),《澧西草堂集》,7/42b-43b。
〔編者按:《清厘長安裡甲糧弊條陳》。
〕 [152]《香山縣志》(1873),22/50a-51a。
[153]《東莞縣志》(1921),70/9b。
〔編者按:這位作者是黎攀镠。
〕 [154]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32/19a。
[155]湯震(後改名壽潛)《危言》,2/25b-26a。
亦見于寶軒編《皇朝蓄艾文編》,17/10a-12a〔編者按:應為17/11a,《錢糧》〕。
PèreHoang印證了這個說法:“漕糧在11月開始征收。
州縣官員為了鼓勵交稅,就在規定稅額之外,向那些延期到來年第一月交稅的人,額外索取500文。
這樣就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一些精明的稅吏,并不急着在年底之前催促那些有能力繳納但拒絕繳納的農民完糧;或者更喜歡代替農民把錢糧墊繳給知縣。
這樣,他們就能夠在來年一月到來時,向農民多收500文錢納入自己的口袋。
”參見HaroldC.Hinton,“TheGrainTributeSystem”,FarEasternQuarterly,XI,p.347中所提出的概念。
[156]參見丁日昌《撫吳公牍》,18/1a-b。
該事例發生在江蘇省桃源縣。
為了自我保護,鄉村納稅人成立了自己管理的催征組織。
參見第七章中關于經濟活動的結尾部分和第八章中關于物質福利部分。
[157]ChesterHolcombe(何天爵),TheRealChinaman(1895),pp.348-349. [158]EdwardH.Parker,China:HerHistory,DiplomacyandCommerce,fromtheEarliestTimestothePresentDay(1901),p.173. [159]《佛山忠義鄉志》(1924),17/14a-b。
1778年和1786年,南海縣又增加了一些規定。
[160]丁日昌《撫吳公牍》,3/5a。
其他相同的事例可以見之于廣東省一些地區。
比如,《東莞縣志》(1921)就在51/49a中說到,五年一任的“書算”之職,其價格為1,000兩。
[161]JohnL.Nevius,ChinaandtheChinese(1869),pp.145-146:“中國人崇拜……财神的故事是這樣的:财神最初是稅吏。
有一次,這名稅吏到一戶哀求無力交稅的人家,同這戶人家住在一起,直到收到稅。
稅吏在退職成财神以前,吃驚地聽到其窗戶下一隻老母雞對它孩子們說:‘主人家中來了個客人,主人因而決定明天殺我招待客人。
情況會怎麼樣呢,我親愛的寶寶?’稅吏被這個令人悲傷的對話所感動,因而辭去了稅吏之職,成為騎在老虎背上布施财富的神仙。
”《牧令書輯要》中記載了兩個布告,18世紀早期河南巡撫(田文鏡)發布禁止買賣“櫃書”(錢庫登記員)行為和裡長職位的布告(2/60b-61a),以及陳宏謀在另一省簽發的檄文〔編者按:《征收錢糧條規檄》〕,見同書3/64a-b。
〔編者按:《牧令書輯要》以下,與正文關系并不大,依文意,此段應置于注160之下。
〕 [162]《佛山忠義鄉志》,17/14a-b。
[163]《東莞縣志》,51/4a。
[164]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4頁,引用題為《長随論》的抄本。
〔編者按:《長随論》原文如下:更有糧書與殷實大戶交好,減價預收糧銀。
糧書先給收字為據,其銀串緩期付執。
糧書即将該戶串票銀數分散,多折張數收存。
遇有小戶買糧,糧書即将折好串票,查其銀數相符者,更改戶名或年份,通挪侵用。
大戶收執糧書收據,無串安業,小戶收執改名串票,照實征冊内并未扣銷,混稱民欠,迨至摘戶簽催,小戶将改名串票呈驗,糧書捏稱失銷為詞,此為張冠李戴。
〕并參見《牧令書輯要》,3/61b所載的陳宏謀的言論。
[165]馮桂芬《顯志堂集》,5/37a。
[166]《容縣志》(1897),9/6a-b。
《州縣事宜》在45b-46a中描述了負責檢查和熔鑄所交稅銀的“官匠”的非法行為。
[167]《慈利縣志》(1896),6/3b-4a。
還請參見《牧令書輯要》,2/60a-b,所引嚴如煜(1800年舉孝廉,尋補知縣,官至陝西提刑按察使)關于“截糧”這一衆所周知不法行為的叙述。
該手段與發生在慈利縣的“儈”使用的手段相似。
[168]《大清會典》(1908),19/1a,其中說:“凡國用之出納,皆經以銀。
” [169]王慶雲《熙朝紀政》,5/8a-10b。
錢泳(1759—1844)《履園叢話》,1/14b:“乾隆初年,每白銀一兩換大錢七百文,後漸增至七二、七四、七六至八十、八十四文。
餘少時每白銀一兩,亦不過換到大錢八九百文。
嘉慶元年,銀價頓貴,每兩可換錢一千三四百文,後又漸減。
”還請參見汪輝祖《病榻夢痕錄》卷下,49b-50a:“辛巳以前,庫平紋銀一兩易錢不過七百八九十文,至丙午猶不及一千,至是可得一千三百文。
”57a:“是年庫平紋銀一兩易制錢一千四百四五十文。
”庫平是戶部所用的規定衡量标準,在北方各省廣泛使用。
1庫平兩大約等于0.9872關平兩(關平是海關所采用的衡量标準)。
有關同一問題的陳述,可以參見葉昌熾(1849—1917)《緣督廬日記鈔》,1/74b,光緒丁醜(1877)農曆十月十六日;湯震的《危言》,2/24a-28b。
然而在19世紀晚期,一些地區的發展趨勢颠倒過來了,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丁集,6a-b,鹹豐七年七月十六日記)、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26/6a-36a,光緒丁亥,從農曆一月十三到四月初四日記)、L.Richard,ComprehensiveGeographyoftheChineseEmpireandDependencies(p.318)中,都叙述了1736年到1907年間的稅率兌換情況。
[170]王慶雲《熙朝紀政》中把銀價上漲的原因歸結于雍正帝和乾隆帝在位期間銅錢供大于求。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3/65a和10/52a)、賀長齡《耐庵奏議存稿》(4/9a),也強調了銅錢供大于求的問題。
而李慈銘在《越缦堂日記補》(辛集上,67a)中,認為銀價上漲的原因在于,鹹豐以來銅錢供不應求,導緻了市場上出現劣制銅币。
馮桂芬則譴責說,銀價上漲的原因,在于中國對外貿易處于劣勢,特别是鴉片貿易使得中國銀元大量外流。
包世臣《齊民四術》(26/5a)、太平山人《道光銀荒問題》(《中和》月刊,第1卷,第8期,第61—75頁),所持觀點同馮桂芬的相同。
[171]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10/52b:“溯查順治十四年征收錢糧銀七錢三之例,雖經刊入由單,行之未久,旋即中止。
”換句話說,清政府不再收納以銅錢繳的稅。
[172]《清朝文獻通考》〔譯者按:應為《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2。
[173]Holcomebe,TheRealChinaman,p.234. [174]包世臣《齊民四術》,2/15a。
[175]《銅仁府志》(1890),9/40b。
PèreHoang觀察指出江蘇省發生的情況,同銅仁事例相似:“官吏喜歡規定鄉人用相應的貨币代替實物交稅。
然而,由于糧食價容易不斷地波動,因而,就由布政使根據當年糧價來決定該年交納的錢币稅,然後由州縣官員公布出來。
例如,如果現年每石大米的價格為2,300文銅錢,那麼,農民每交納一石大米實物稅,換用錢币繳納,就必須是3,352文。
……農民也甯願用錢币交稅,因為這樣就可以避免衙門代理人(即衙門走卒)制造的種種困難,如用大體積的容器來收糧食,挑剔糧食質量差等等。
因而隻有那些衙門走卒不敢打擾的大地主,才可以用實物交稅。
”引見Hinton,FarEasternQuarterly,XI,p.347。
[176]《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5。
[177]《清朝文獻通考》,21/5045,引述了清王朝早期所規定的一項措施:“其州縣官或于額外私派而上司徇隐者,許裡長、甲長據實控告,依律治之。
” [178]自上古以來,中國政府就很難對有特權地位的個人或家庭,進行征稅。
這類事例可以參考:《史記·趙奢傳》,81/5a,“平原君家不肯出(租)”;趙翼《廿二史劄記》,關于“明鄉官虐民之害”的文章,34/14a;朱之瑜《舜水遺書》,轉引自《食貨半月刊》,卷5,第8期,第20頁(明王朝時期宦戶的不法行為)。
[179]較充分的談論,可以參見第三章注釋12。
Chung-liChang,TheChineseGentry,pp.32-43,也很有用。
[180]《大清律例彙輯便覽》,11/41b;《大清會典事例》,383/16a-b。
[181]《學政全書》(1910),32/1a和2a-b;《大清律例彙輯便覽》,9/2b和18a。
清政府還明确規定,紳士還可以免于“充當總甲圖書之役”(“雜色差徭力役”的組成部分之一)。
這道上谕發布于1736年(乾隆元年)。
參見《清朝文獻通考》,71/7709。
[182]《周禮鄭氏注》(1936),《地官·鄉大夫》,3/73:“鄉大夫之職……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有關漢朝到宋朝時期免服徭役的階層情況,可以參見《文獻通考》,13/141。
[183]《大清曆朝實錄·世祖朝》37/21a-b中,叙述了清王朝初期設立的“優免則例”。
還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25/5071-5072。
1648年(順治五年)規定的措施可以概括如下: 以京官優免為标準,地方官對應各減一半,以禮緻仕者免十分之七。
1657年,順治帝接受戶部的一項建議,規定每名官員(從最高級官員到最低級官員和所有不同頭銜的文人)隻有一丁可以免服徭役;至于糧食稅,則沒有提到什麼。
假如當時所有這樣的免稅都被廢除,那麼所有土地所有者,不管其地位如何,都必須交納糧食稅(或土地稅)。
地方志中通常記載了一些資料,可以說明免服丁稅的人數情況。
比如,《滁州志》(1897),卷二,11a記載,該地的總丁數為12,292名,有401名舉人、貢生和生員優免當差。
[184]《清朝文獻通考》,25/5073。
然而在清王朝最後統治的年月裡,“士”(即文人)的特權和聲望正在消失。
在一些地區,他們也成為徭役征集的對象。
例如,1881年時任山西巡撫的張之洞收到一份咨文,其部分内容如下:“自丁攤入地,徭亦因之,故晉省士子向例不免徭費。
”參見王仁堪《王蘇州遺書》(1933),3/4a。
[185]朱偰,《中國财政問題》(第一編,1933年國立編譯館版,第15—16頁):“無地之丁,不再輸丁銀,人丁稅之名存實亡矣。
” [186]包世臣《齊民四術》(1822),8/10a:“然紳士既免差徭,而稍有力之家,指捐職銜,即入優冊,是唯終歲勤勤之農民,方供雜派。
”嘉道時期在直隸為官的張傑寫有《論差徭書》,其部分内容如下:“鄉間辦差,各處情形不同,省北州縣,有旗辦三而民辦七,有旗不辦而民獨辦者;省南州縣,有紳辦三而民辦七者,有紳不辦而民獨辦者。
……因而地畝稍多之家,或挂名衙門,或捐納職銜,以圖免差。
……是年年直隸所承辦之大差,非州縣官吏也,非官紳大賈也,乃地畝至少之良善窮民也。
”引見《牧令書輯要》,3/74b-77a。
[187]《清史稿·食貨志》,2/3a。
因丁稅和地稅合并征收而引起的混亂,使得文人偶然喪失他們自古以來就免服勞役的特權,從而使得那些擁有官銜或頭銜的紳士成員成為唯一的不服勞役的階層,參見前注184。
王仁堪《王蘇州遺書》,卷首5b和3/4a中指出,山西巡撫張之洞在1881年上奏建議,“一等生員,無論有無田産,準免徭費二百畝,二等半之,三等又半之,劣等不免”。
清政府采納了這一建議,但是,并不是所有文人階層都得沾天恩,而隻有那些上了年齡、擁有相對較高學術成就的文人才能享受。
〔編者按:生員免徭建議并不是張之洞向清廷提出的,而是時任山西學政的王仁堪咨文張之洞的建議,見《王蘇州遺書》卷三《咨山西巡撫商定章程六條文》。
又《卷首·年譜》第五頁,“光緒七年”條下:“山西為文勤公(王仁堪)舊治……手定章程六條……咨商巡撫張公之洞,以次施行。
”是張之洞接受了王仁堪的建議。
〕 [188]這些并不是對納稅人劃分的正式術語,清政府也不以之來劃分納稅人。
我們使用這些術語,隻不過是要表明人戶所擁有的社會地位是有差别的,并指出不同地區的稱呼也是各不相同的。
每一個術語的實際含義,我們将在随後的幾頁中詳述。
“大戶”一詞,或許是指沒有紳士頭銜而财富殷實的大地主;這正如1757年到1758年擔任江蘇巡撫的陳宏謀所指出的那樣:“州縣自顧考成,奏銷前則捉拿大戶,不問小戶。
”州縣所捉拿的不太可能是擁有紳士地位的大地主,特别是在江蘇這一紳士影響力相當大的省份。
〔編者按:陳宏謀兩任江蘇巡撫,一任是1757—1758,一任是1758—1762,引文見《征收錢糧條規檄》,乾隆二十五年(1760)九月,在第二任期内。
參見《培遠堂偶存稿》,46/40a。
〕 [189]《大清會典事例》,172/4b。
[190]《大清會典事例》,172/4b。
這項措施是1660年開始推行的。
[191]《大清曆朝實錄·聖祖朝》,3/3a。
[192]徐珂《清稗類鈔》(1917),8/28-31。
[193]金華知府吳齊的文章,見李漁《資治新書》二集,1/14b。
還請參見錢泳《履園叢話》,1/7a。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受禮廬日記》上集,4b-5a,引用了計六奇對1661年蘇州諸生抗糧之獄的叙述,認為吳縣知縣任維初要對該案件負部分責任。
在同一時期,據報告說,有10個類似案件發生于朱國治管轄下的鎮江、金壇、無為和其他縣區,總共有121人被處死。
根據計六奇《明季北略》,由于明王朝對文人過于寬容,諸生過橫,終于導緻1661年災難的發生。
[194]李漁《資治新書》二集,3/8a-b。
〔編者按:蔡祖庚《申學台》。
〕 [195]《欽定六部處分則例》,15/28a-29b。
原始文件上有“紳衿”二字,在這裡,其意思是“紳士成員和有科名士子的成員”。
參見第三章注釋11。
[196]《大清會典事例》,172/5b和330/1b。
[197]《大清會典事例》,172/4b-5b。
《大清律例彙輯便覽》,11/8a-b中說道:“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貢監生員并黜革,杖六十。
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貢監生員黜革,枷号一個月,杖一百。
”還請參見《大清律例彙輯便覽》,11/11a-b。
[198]《戶部則例》,11/11a。
左宗棠(1812—1885)《左文襄公全集》,19/84a中收錄了他在1866年的一篇上奏,請求清政府對于那些已經交納拖欠之稅的鹽商,恢複其舉人頭銜。
這一事例表明,隻有在全部交納所拖欠之稅後才能恢複品級或頭銜的規定,在實際中至少在一些地區得到了推行。
[199]汪輝祖《病榻夢痕錄》,卷下,33a-34a〔編者按:應為38a-39a〕。
[200]《清朝文獻通考》,22/5049。
[201]《無錫金匮縣志》,11/1b。
[202]《無錫金匮縣志》,11/1b:“道光二十六年,輪役罷而甲田之多寡無關輕重。
”這讓我們想起,大約在同時,山西省的文人喪失了他們的特權地位,即使到1881年,也沒有恢複的迹象。
參見上文注釋184和187。
[203]《清朝文獻通考》,22/5051;《大清會典事例》,172/5a。
[204]《清朝文獻通考》,2/4866。
[205]《清朝文獻通考》,25/5073。
[206]《大清會典事例》,172/5a;《清朝文獻通考》,2/4867。
[207]《大清會典事例》,172/5a;《清朝文獻通考》,2/4867。
[208]《大清會典事例》,172/5b;《清朝文獻通考》,3/4871;《大清曆朝實錄·世宗朝》,16/21b-22a。
清世宗和清高宗分别在1727年和1736年重申了相同的禁令。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72/19b;《清朝文獻通考》,71/5510。
[209]《清朝續文獻通考》,1/7505。
[210]《東莞縣志》,3/4a中所引洪穆霁的評論。
[211]浙江巡撫王元曦的饬文,引見李漁《資治新書》初集,3/1a-2b。
〔編者按:《嚴饬官兌漕米牌》。
〕還請參見金安清的文章〔編者按:《浙江南米截漕利害說》〕,引見《清朝續文獻通考》,3/7526。
[212]汪輝祖《病榻夢痕錄》,卷下,33a-34a,描述了江蘇和浙江一些地區發生的此種不法行為。
[213]戴肇辰《學仕錄》,11/7b-8a所引體仁閣大學士蔣攸铦1799年的上奏。
〔編者按:《拟更定漕政章程疏》,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四十六亦收錄此篇,為阿林保與蔣攸铦聯署。
兩處均未标明日期。
按,本篇原始出處為奏折,兩江總督阿林保、江蘇巡撫蔣攸铦《奏為密陳漕務實在情形酌議辦理章程事》,嘉慶十四年九月初三日,檔案号03-1752-007,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
〕還請參見《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1中收錄的1826年(道光六年)清廷發布的一道上谕。
該上谕部分引述了陶澍的上奏。
[214]戴肇辰《學仕錄》,11/12a。
[215]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9/37a-38b〔編者按:應為12/34a-40b〕。
[216]《大清曆朝實錄·宣宗朝》,435/9a-10a;《大清會典事例》,207/4b;《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3-7514,1826年(道光六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和柏葰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上奏。
[217]馮桂芬《顯志堂集》,2/27b-38a。
[218]魏源《古微堂外集》,4/34a-35b。
黃鈞宰《金壺七墨·金壺浪墨》,4/6b-7a的記述,更簡略。
我們不能把這一暴動同曾國藩在其《曾文正公書劄》中(2/20a-b)上奏的叛亂相提并論。
[219]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的一道上谕,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72/7a。
[220]魏源《古微堂外集》,4/35b。
[221]《清朝續文獻通考》,3/7520。
[222]《大清會典事例》,172/7b。
[223]《清朝續文獻通考》,3/7522;《大清會典事例》,172/7b。
[224]丁日昌《撫吳公牍》,22/1a-b和20/3b〔編者按:應為22/3b〕。
根據丁日昌所說,“紳戶每石,有全不完者,有收二千餘文者,有收三千餘文者……鄉戶、民戶,則有收至六七千文者,甚有收至十五六千文者”。
[225]《大清會典事例》,172/7a。
[226]《戶部則例》,12/2a,“有貢監生員借立儒戶、官戶名目,包攬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拟罪。
” [227]李因培1762年的上奏:“士子身列膠庠,一切公私雜役,不得仍與名頂充,例禁已久。
今浙省士子竄身經商裡役者不一,一曰莊書,管田糧底冊推收過戶等事。
一曰圩長、阧長、塘長,管水田圩岸修葺堵禦等事。
此專系浙省名色,各省如此類者,皆鄉民公推。
”引見《清朝文獻通考》,24/5062。
[228]馮桂芬《顯志堂集》,10/1b。
[229]《清朝文獻通考》,4/4889。
[230]《清朝文獻通考》,2/7510。
關于類似觀點,可參見何士祁(1822年進士,江蘇川沙廳事)《錢漕》,《牧令書輯要》,3/72a。
[231]馮桂芬《顯志堂集》,9/25a。
[232]在各自利益發生沖突之時,經常夥同劣紳狼狽為奸進行欺詐勒索的衙門走卒,就會起而反對地主、紳士等人。
例如,據載,1854年一名很有勢力的衙門書吏,負責稅糧登記,他“于奉到緩征恩旨,匿而不發”。
參見《大清曆朝實錄·文宗朝》,140/2a-b。
即使在紳士之間,也存在着不平等,馮桂芬《顯志堂集》,10/1a-b:“完漕之法,以貴賤強弱為多寡,不惟紳民不一律,即紳與紳亦不一律,民與民亦不一律。
紳戶多折銀,最少者約一石二三鬥當一石,多者遞增,最多者倍之。
民戶最弱者折銀,約三四石當一石。
”我們在正文中所引的馮桂芬的話,表明他認為“紳”和“衿”之間存在着差别,而其原因不過是紳士和文人在同稅收相關的事務中各自地位有分别。
然而,馮桂芬并不是19世紀唯一作出明晰分别的作者,此前的一些作者也因稅收制度之外的原因區分過“紳”“衿”。
例如,1720年代清廷下令頒布的手冊《州縣事宜》,29a就說:“紳為一邑之望,士為四民之首。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清政府(至少是含蓄地)認為“紳”(他們是在職的或退休的官員)和“士”或“衿”(他們是未來的或有希望任官的人)之間存在着區别。
在清王朝統治早期,嚴格禁止士去拜訪官府,并且禁止他們參與同地方行政有關之事務。
參見第三章注釋11和第四章關于“鄉學”的部分。
[233]戴肇辰《學仕錄》,7/7b。
〔編者按:任啟運《與胡邑侯書》。
〕 [234]不過,并不是所有的紳士都卷入這種非法行為中去。
有很多事例表明,那些影響較小的紳士,常常成為地方官吏和衙門走卒的犧牲者。
受到敲詐勒索行為危害之程度,要看犧牲者享有的影響或地位如何。
1859年發生于會稽(浙江紹興)的一個事例,就說明了這一情況。
督察院上奏說,紹興知縣同書吏狼狽為奸,所收稅糧大大超過規定的數量,非法征收的達到18,000石以上,給他們帶來的非法收入達到100,000兩以上。
當地人李慈銘在其日記中評價指出,該地官員及其走卒已經在稅收中形成一個敲詐數額多少的固定表格:大戶所交稅額必須超出法律規定的25%到30%之間。
納稅比率随着納稅人影響和威望的下降而提高。
零田小戶要繳納超過規定的60%之多。
李家由于祖上的蔭庇,并且擁有足夠多的土地(超過一萬畝),隻需要多繳38%——在當地屬于中等水平,但是同何氏、章氏和陶氏等家族相比,就顯得過多,這些家族繳納的額外稅都是最輕的(“不及三錢”)。
參見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83a-b。
[235]參見安徽巡撫福潤1895年〔編者按:應為1896年〕在奏折中的描述:“緣兵燹後鱗冊既失,版籍不清,紳族豪宗,交相侵占,以多報少,以熟報荒,地方官明知,不敢過問。
平民習見之而相率效尤,積而愈多,官恐激而生事,未收核實清量之效,先蹈辦理不善之咎,亦遂隐忍不發。
”引見于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8/17b。
〔編者按:《皖撫奏陳變通清賦辦法疏》,光緒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 [236]我們将在第十章探讨針對稅吏的暴力活動,與這一問題有關的資料可以參考:雷維翰在1853年的上奏,以及1861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引見《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7;傅衣淩在《财政知識》(1943年第3卷,第31—39頁)上發表的文章。
[237]參見1661年(順治十八年一月己卯日)的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如下:“錢糧系軍國急需……近覽章奏,見直隸各省錢糧拖欠甚多……今後經管錢糧各官,不論大小,凡有拖欠參罰。
……必待錢糧完解無欠,方許題請開複升轉。
”引見《大清曆朝實錄·聖祖朝》,1/17a-b。
[238]參見《州縣事宜》,引自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3—54頁。
[239]參見1728年(雍正六年二月丙申日)的一道上谕:“任土作貢,天地之常經。
守法奉公,生民之恒性。
斷無有食地之利而不願輸納正供,以甘蹈罪戾者。
何以錢糧虧空,拖欠之弊積習相沿,難以整理?此則胥吏中飽之患未除也。
或由包攬入己,或由洗改串票,或将投櫃之銀釣封竊取,或将應比之戶匿名免追,種種弊端,不可枚舉。
”引見王先謙,《東華錄·雍正》,12/10b。
《清朝文獻通考》,3/4875中也收錄了這道上谕。
[240]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5/7a-8b(1844年的一道奏折)及11/40a-41b(1846年的一道奏折)。
有關1652年到1884年間流行的拖欠行為及相關應對措施,可以參見《大清會典事例》,卷175各頁。
厘金(19世紀中葉以來,清政府征收的一種新稅)也深受盜用、貪污之害。
例如,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25/43a,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條:“是日召見于乾清宮西暖閣,太後與上南向前後坐……聖意謂督撫多不肯實心任事,厘金安置,閑人交代,每多虧項。
”還可以參見《翁文恭公日記》,30/44b,光緒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241]《戶部則例續纂》,23/4a-15b;《清朝文獻通考》,41/5232,1728年(雍正六年)發布的一道上谕;《清朝續文獻通考》,66/8225和66/8228;陳康祺《郎潛紀聞》,14/8b-9a;《大清會典事例》,172/6b,1807年(嘉慶十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清史稿·食貨志》,2/10b-11a。
光緒十一年(1885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谕:“正雜各項賦稅,每年短征在一千一百多萬兩以外,各省短征之數,以安徽及江蘇之江甯為最多,蘇州、江西次之……除四川全完外,均虧缺一二分。
”引見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荀學齋日記》庚集下,86a-b。
大體說來,自清王朝建立以來,江蘇的稅收問題就特别嚴重,參見江南巡撫韓世琦1667年之前某個時間簽發的布告〔編者按:《行藩司督征錢糧檄》〕,引見李漁,《資治新書》,二集,1/7b。
關于19世紀安徽的情況,可以參見于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8/17a收錄的安徽巡撫福潤1896年的奏折。
關于江西的情況,可以參見包世臣1836年所寫的一封信,《齊民四術》,3/19a-b。
關于江蘇的情況,可以參見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11/12b-14a、12/30b-32a,在1846年奏折中給出的1841到1846年的一些數據。
〔編者按:《查明江安蘇松兩糧道漕項奏銷比較款數目折子》,道光二十六年閏五月二十四日;《蘇省道光二十五年地丁奏銷比較分數折子》,道光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同時期的一些作者認為江蘇情況之所以嚴重,是在于稅收負擔過重,參見馮桂芬《顯志堂集》,9/3a-5a;和陳其元《庸閑齋筆記》,6/7a-11a。
[242]《清朝文獻通考》,卷27—31各頁和40/5225-5226。
[243]王慶雲《熙朝紀政》,3/35a。
關于19世紀後半期的情況,可以參見魏源《聖武記》(1842),引自李棠階《李文清公日記》,卷8,鹹豐二年八月一日;A.H.Exner,“TheSourcesofRevenueandtheCreditofChina”,ChinaReview,XVII(1888),276-291;《知新報》(1897),25/14b,引德國方面的材料;Parker,China(1901),p.197;Morse,TradeandAdministration(1913),p.111;L.Richard,ComprehensiveGeography(1908),p.321,引RobertHart的文章;JosephEdkins,RevenueandTaxation(1903),pp.55-57,pp.66-68,所引各種資料。
有關鹽稅的資料,參見《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5—40各頁;關于雜稅,可以參見同書,卷29—32和41—48各頁;關于厘金,參見卷49—50;關于關榷稅,參見卷29各頁;關于海關稅,參見卷31各頁。
翁同龢(1880年代,他處在對财政狀況有發言權的職位上)在《翁文恭公日記》中(25/91a,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說:“閻公(閻敬銘,戶部尚書)見起,力陳部庫支绌,寅吃卯糧。
”還參見其《日記》30/7a,光緒十七年二月一日。
翁同龢當時是戶部尚書,“部庫正項待支者止六萬,明日不敷發”。
還請參見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己集,89a-b,鹹豐九年(1859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44]參見賈士毅的《民國财政史》,1928年上海商務印書館版,第一章,第4頁;朱偰的《中國田賦問題》,第9—10、17—24和70—73頁。
[245]張德堅《賊情彙纂》(1932),卷十《虜劫》。
〔編者按:原文為抄本,并無頁碼,據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二十二輯,台灣文海出版社,引文在777、783頁。
〕 [246]羅爾綱《太平天國史綱》,1936年上海商務印書館版,第90—92頁。
[247]張德堅《賊情彙纂》,卷十《科派》〔編者按:文海版在第787頁〕。
曾國藩《曾文正公奏稿》,18/24a,叙述了他從南京到安徽的視察途中所看到的情況。
他在同治二年(1863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奏折中這樣報告說:“粵匪初興……頗能禁止奸淫,以安裹脅之衆;聽民耕種,以安占據之縣;民間耕獲,與賊各分其半。
……今則民聞賊至……男婦逃避,煙火斷絕,耕者無顆粒之收,相率廢業。
” [248]前文已指出,清朝統治者從明王朝那裡繼承了這一問題。
雖然清政府努力設法解決,但沒有取得什麼真正的結果。
清代制度複刻了明王朝後期流行的一些設置糧長的做法。
根據《明史》,卷78,《食貨二》的記載:“成、弘以前,裡甲催征,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監收。
……近者,有司不複比較經催裡甲……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追征。
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孱弱者為勢豪所淩,耽延欺賴,不免變産補納。
”黃六鴻《福惠全書》(1694)卷六中的叙述,詳細地描繪了清王朝統治早期流行的不法行為。
其中一些不法行為,在清王朝統治的最後幾十年裡仍然存在,其形式随着曆史環境和政治制度的變化而稍有不同;1909年(宣統元年)度支部(即以前的戶部)一名小京官的上奏,就能說明這一問題。
引見《清朝續文獻通考》,5/7540。
劉世仁《中國田賦問題》,第85—92、105—113和159—165各頁中指出,一些腐敗行為在帝國滅亡後存活下來,繼續然害着大衆。
《食貨半月刊》1936年第3期第237—248頁,載王毓铨《清末田賦與農民》,試圖揭示在清王朝統治的最後幾年裡,稅收制度對農民的影響。
[144]《清朝文獻通考》,22/5051。
[145]《清朝文獻通考》,21/5046。
[146]《清朝文獻通考》,21/5051。
[147]參見本章注103。
《學政全書》(1810),7/6a,也可以參考。
[148]李漁《資治新書》,二集,1/1b。
〔編者按:這名總督為趙廷臣。
〕陳宏謀(1696—1771)在一官文中指出:“所謂催差,有‘順差’‘圖差’‘幫差’之分。
順差為輪年派役;圖差為各圖抽簽所派。
……均無需下鄉,以緻無恥之徒借機‘買’圖(指在圖組織中催稅之權),其價視各圖非法所得多少而定。
此乃‘幫差’,官書不載。
每至鄉村,敲詐鄉民,習以為常。
” [149]李漁《資治新書》,二集,1/12a-b。
〔編者按:這名青州巡憲是周亮工。
〕 [150]陳宏謀1744年簽發的一道命令,載于《培遠堂偶存稿》,18/37a。
〔編者按:《禁革催糧押差檄》,乾隆九年十二月。
〕 [151]柏景偉(1831—1891),《澧西草堂集》,7/42b-43b。
〔編者按:《清厘長安裡甲糧弊條陳》。
〕 [152]《香山縣志》(1873),22/50a-51a。
[153]《東莞縣志》(1921),70/9b。
〔編者按:這位作者是黎攀镠。
〕 [154]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32/19a。
[155]湯震(後改名壽潛)《危言》,2/25b-26a。
亦見于寶軒編《皇朝蓄艾文編》,17/10a-12a〔編者按:應為17/11a,《錢糧》〕。
PèreHoang印證了這個說法:“漕糧在11月開始征收。
州縣官員為了鼓勵交稅,就在規定稅額之外,向那些延期到來年第一月交稅的人,額外索取500文。
這樣就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一些精明的稅吏,并不急着在年底之前催促那些有能力繳納但拒絕繳納的農民完糧;或者更喜歡代替農民把錢糧墊繳給知縣。
這樣,他們就能夠在來年一月到來時,向農民多收500文錢納入自己的口袋。
”參見HaroldC.Hinton,“TheGrainTributeSystem”,FarEasternQuarterly,XI,p.347中所提出的概念。
[156]參見丁日昌《撫吳公牍》,18/1a-b。
該事例發生在江蘇省桃源縣。
為了自我保護,鄉村納稅人成立了自己管理的催征組織。
參見第七章中關于經濟活動的結尾部分和第八章中關于物質福利部分。
[157]ChesterHolcombe(何天爵),TheRealChinaman(1895),pp.348-349. [158]EdwardH.Parker,China:HerHistory,DiplomacyandCommerce,fromtheEarliestTimestothePresentDay(1901),p.173. [159]《佛山忠義鄉志》(1924),17/14a-b。
1778年和1786年,南海縣又增加了一些規定。
[160]丁日昌《撫吳公牍》,3/5a。
其他相同的事例可以見之于廣東省一些地區。
比如,《東莞縣志》(1921)就在51/49a中說到,五年一任的“書算”之職,其價格為1,000兩。
[161]JohnL.Nevius,ChinaandtheChinese(1869),pp.145-146:“中國人崇拜……财神的故事是這樣的:财神最初是稅吏。
有一次,這名稅吏到一戶哀求無力交稅的人家,同這戶人家住在一起,直到收到稅。
稅吏在退職成财神以前,吃驚地聽到其窗戶下一隻老母雞對它孩子們說:‘主人家中來了個客人,主人因而決定明天殺我招待客人。
情況會怎麼樣呢,我親愛的寶寶?’稅吏被這個令人悲傷的對話所感動,因而辭去了稅吏之職,成為騎在老虎背上布施财富的神仙。
”《牧令書輯要》中記載了兩個布告,18世紀早期河南巡撫(田文鏡)發布禁止買賣“櫃書”(錢庫登記員)行為和裡長職位的布告(2/60b-61a),以及陳宏謀在另一省簽發的檄文〔編者按:《征收錢糧條規檄》〕,見同書3/64a-b。
〔編者按:《牧令書輯要》以下,與正文關系并不大,依文意,此段應置于注160之下。
〕 [162]《佛山忠義鄉志》,17/14a-b。
[163]《東莞縣志》,51/4a。
[164]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4頁,引用題為《長随論》的抄本。
〔編者按:《長随論》原文如下:更有糧書與殷實大戶交好,減價預收糧銀。
糧書先給收字為據,其銀串緩期付執。
糧書即将該戶串票銀數分散,多折張數收存。
遇有小戶買糧,糧書即将折好串票,查其銀數相符者,更改戶名或年份,通挪侵用。
大戶收執糧書收據,無串安業,小戶收執改名串票,照實征冊内并未扣銷,混稱民欠,迨至摘戶簽催,小戶将改名串票呈驗,糧書捏稱失銷為詞,此為張冠李戴。
〕并參見《牧令書輯要》,3/61b所載的陳宏謀的言論。
[165]馮桂芬《顯志堂集》,5/37a。
[166]《容縣志》(1897),9/6a-b。
《州縣事宜》在45b-46a中描述了負責檢查和熔鑄所交稅銀的“官匠”的非法行為。
[167]《慈利縣志》(1896),6/3b-4a。
還請參見《牧令書輯要》,2/60a-b,所引嚴如煜(1800年舉孝廉,尋補知縣,官至陝西提刑按察使)關于“截糧”這一衆所周知不法行為的叙述。
該手段與發生在慈利縣的“儈”使用的手段相似。
[168]《大清會典》(1908),19/1a,其中說:“凡國用之出納,皆經以銀。
” [169]王慶雲《熙朝紀政》,5/8a-10b。
錢泳(1759—1844)《履園叢話》,1/14b:“乾隆初年,每白銀一兩換大錢七百文,後漸增至七二、七四、七六至八十、八十四文。
餘少時每白銀一兩,亦不過換到大錢八九百文。
嘉慶元年,銀價頓貴,每兩可換錢一千三四百文,後又漸減。
”還請參見汪輝祖《病榻夢痕錄》卷下,49b-50a:“辛巳以前,庫平紋銀一兩易錢不過七百八九十文,至丙午猶不及一千,至是可得一千三百文。
”57a:“是年庫平紋銀一兩易制錢一千四百四五十文。
”庫平是戶部所用的規定衡量标準,在北方各省廣泛使用。
1庫平兩大約等于0.9872關平兩(關平是海關所采用的衡量标準)。
有關同一問題的陳述,可以參見葉昌熾(1849—1917)《緣督廬日記鈔》,1/74b,光緒丁醜(1877)農曆十月十六日;湯震的《危言》,2/24a-28b。
然而在19世紀晚期,一些地區的發展趨勢颠倒過來了,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丁集,6a-b,鹹豐七年七月十六日記)、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26/6a-36a,光緒丁亥,從農曆一月十三到四月初四日記)、L.Richard,ComprehensiveGeographyoftheChineseEmpireandDependencies(p.318)中,都叙述了1736年到1907年間的稅率兌換情況。
[170]王慶雲《熙朝紀政》中把銀價上漲的原因歸結于雍正帝和乾隆帝在位期間銅錢供大于求。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3/65a和10/52a)、賀長齡《耐庵奏議存稿》(4/9a),也強調了銅錢供大于求的問題。
而李慈銘在《越缦堂日記補》(辛集上,67a)中,認為銀價上漲的原因在于,鹹豐以來銅錢供不應求,導緻了市場上出現劣制銅币。
馮桂芬則譴責說,銀價上漲的原因,在于中國對外貿易處于劣勢,特别是鴉片貿易使得中國銀元大量外流。
包世臣《齊民四術》(26/5a)、太平山人《道光銀荒問題》(《中和》月刊,第1卷,第8期,第61—75頁),所持觀點同馮桂芬的相同。
[171]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10/52b:“溯查順治十四年征收錢糧銀七錢三之例,雖經刊入由單,行之未久,旋即中止。
”換句話說,清政府不再收納以銅錢繳的稅。
[172]《清朝文獻通考》〔譯者按:應為《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2。
[173]Holcomebe,TheRealChinaman,p.234. [174]包世臣《齊民四術》,2/15a。
[175]《銅仁府志》(1890),9/40b。
PèreHoang觀察指出江蘇省發生的情況,同銅仁事例相似:“官吏喜歡規定鄉人用相應的貨币代替實物交稅。
然而,由于糧食價容易不斷地波動,因而,就由布政使根據當年糧價來決定該年交納的錢币稅,然後由州縣官員公布出來。
例如,如果現年每石大米的價格為2,300文銅錢,那麼,農民每交納一石大米實物稅,換用錢币繳納,就必須是3,352文。
……農民也甯願用錢币交稅,因為這樣就可以避免衙門代理人(即衙門走卒)制造的種種困難,如用大體積的容器來收糧食,挑剔糧食質量差等等。
因而隻有那些衙門走卒不敢打擾的大地主,才可以用實物交稅。
”引見Hinton,FarEasternQuarterly,XI,p.347。
[176]《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5。
[177]《清朝文獻通考》,21/5045,引述了清王朝早期所規定的一項措施:“其州縣官或于額外私派而上司徇隐者,許裡長、甲長據實控告,依律治之。
” [178]自上古以來,中國政府就很難對有特權地位的個人或家庭,進行征稅。
這類事例可以參考:《史記·趙奢傳》,81/5a,“平原君家不肯出(租)”;趙翼《廿二史劄記》,關于“明鄉官虐民之害”的文章,34/14a;朱之瑜《舜水遺書》,轉引自《食貨半月刊》,卷5,第8期,第20頁(明王朝時期宦戶的不法行為)。
[179]較充分的談論,可以參見第三章注釋12。
Chung-liChang,TheChineseGentry,pp.32-43,也很有用。
[180]《大清律例彙輯便覽》,11/41b;《大清會典事例》,383/16a-b。
[181]《學政全書》(1910),32/1a和2a-b;《大清律例彙輯便覽》,9/2b和18a。
清政府還明确規定,紳士還可以免于“充當總甲圖書之役”(“雜色差徭力役”的組成部分之一)。
這道上谕發布于1736年(乾隆元年)。
參見《清朝文獻通考》,71/7709。
[182]《周禮鄭氏注》(1936),《地官·鄉大夫》,3/73:“鄉大夫之職……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有關漢朝到宋朝時期免服徭役的階層情況,可以參見《文獻通考》,13/141。
[183]《大清曆朝實錄·世祖朝》37/21a-b中,叙述了清王朝初期設立的“優免則例”。
還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25/5071-5072。
1648年(順治五年)規定的措施可以概括如下: 以京官優免為标準,地方官對應各減一半,以禮緻仕者免十分之七。
1657年,順治帝接受戶部的一項建議,規定每名官員(從最高級官員到最低級官員和所有不同頭銜的文人)隻有一丁可以免服徭役;至于糧食稅,則沒有提到什麼。
假如當時所有這樣的免稅都被廢除,那麼所有土地所有者,不管其地位如何,都必須交納糧食稅(或土地稅)。
地方志中通常記載了一些資料,可以說明免服丁稅的人數情況。
比如,《滁州志》(1897),卷二,11a記載,該地的總丁數為12,292名,有401名舉人、貢生和生員優免當差。
[184]《清朝文獻通考》,25/5073。
然而在清王朝最後統治的年月裡,“士”(即文人)的特權和聲望正在消失。
在一些地區,他們也成為徭役征集的對象。
例如,1881年時任山西巡撫的張之洞收到一份咨文,其部分内容如下:“自丁攤入地,徭亦因之,故晉省士子向例不免徭費。
”參見王仁堪《王蘇州遺書》(1933),3/4a。
[185]朱偰,《中國财政問題》(第一編,1933年國立編譯館版,第15—16頁):“無地之丁,不再輸丁銀,人丁稅之名存實亡矣。
” [186]包世臣《齊民四術》(1822),8/10a:“然紳士既免差徭,而稍有力之家,指捐職銜,即入優冊,是唯終歲勤勤之農民,方供雜派。
”嘉道時期在直隸為官的張傑寫有《論差徭書》,其部分内容如下:“鄉間辦差,各處情形不同,省北州縣,有旗辦三而民辦七,有旗不辦而民獨辦者;省南州縣,有紳辦三而民辦七者,有紳不辦而民獨辦者。
……因而地畝稍多之家,或挂名衙門,或捐納職銜,以圖免差。
……是年年直隸所承辦之大差,非州縣官吏也,非官紳大賈也,乃地畝至少之良善窮民也。
”引見《牧令書輯要》,3/74b-77a。
[187]《清史稿·食貨志》,2/3a。
因丁稅和地稅合并征收而引起的混亂,使得文人偶然喪失他們自古以來就免服勞役的特權,從而使得那些擁有官銜或頭銜的紳士成員成為唯一的不服勞役的階層,參見前注184。
王仁堪《王蘇州遺書》,卷首5b和3/4a中指出,山西巡撫張之洞在1881年上奏建議,“一等生員,無論有無田産,準免徭費二百畝,二等半之,三等又半之,劣等不免”。
清政府采納了這一建議,但是,并不是所有文人階層都得沾天恩,而隻有那些上了年齡、擁有相對較高學術成就的文人才能享受。
〔編者按:生員免徭建議并不是張之洞向清廷提出的,而是時任山西學政的王仁堪咨文張之洞的建議,見《王蘇州遺書》卷三《咨山西巡撫商定章程六條文》。
又《卷首·年譜》第五頁,“光緒七年”條下:“山西為文勤公(王仁堪)舊治……手定章程六條……咨商巡撫張公之洞,以次施行。
”是張之洞接受了王仁堪的建議。
〕 [188]這些并不是對納稅人劃分的正式術語,清政府也不以之來劃分納稅人。
我們使用這些術語,隻不過是要表明人戶所擁有的社會地位是有差别的,并指出不同地區的稱呼也是各不相同的。
每一個術語的實際含義,我們将在随後的幾頁中詳述。
“大戶”一詞,或許是指沒有紳士頭銜而财富殷實的大地主;這正如1757年到1758年擔任江蘇巡撫的陳宏謀所指出的那樣:“州縣自顧考成,奏銷前則捉拿大戶,不問小戶。
”州縣所捉拿的不太可能是擁有紳士地位的大地主,特别是在江蘇這一紳士影響力相當大的省份。
〔編者按:陳宏謀兩任江蘇巡撫,一任是1757—1758,一任是1758—1762,引文見《征收錢糧條規檄》,乾隆二十五年(1760)九月,在第二任期内。
參見《培遠堂偶存稿》,46/40a。
〕 [189]《大清會典事例》,172/4b。
[190]《大清會典事例》,172/4b。
這項措施是1660年開始推行的。
[191]《大清曆朝實錄·聖祖朝》,3/3a。
[192]徐珂《清稗類鈔》(1917),8/28-31。
[193]金華知府吳齊的文章,見李漁《資治新書》二集,1/14b。
還請參見錢泳《履園叢話》,1/7a。
李慈銘《越缦堂日記·受禮廬日記》上集,4b-5a,引用了計六奇對1661年蘇州諸生抗糧之獄的叙述,認為吳縣知縣任維初要對該案件負部分責任。
在同一時期,據報告說,有10個類似案件發生于朱國治管轄下的鎮江、金壇、無為和其他縣區,總共有121人被處死。
根據計六奇《明季北略》,由于明王朝對文人過于寬容,諸生過橫,終于導緻1661年災難的發生。
[194]李漁《資治新書》二集,3/8a-b。
〔編者按:蔡祖庚《申學台》。
〕 [195]《欽定六部處分則例》,15/28a-29b。
原始文件上有“紳衿”二字,在這裡,其意思是“紳士成員和有科名士子的成員”。
參見第三章注釋11。
[196]《大清會典事例》,172/5b和330/1b。
[197]《大清會典事例》,172/4b-5b。
《大清律例彙輯便覽》,11/8a-b中說道:“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貢監生員并黜革,杖六十。
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貢監生員黜革,枷号一個月,杖一百。
”還請參見《大清律例彙輯便覽》,11/11a-b。
[198]《戶部則例》,11/11a。
左宗棠(1812—1885)《左文襄公全集》,19/84a中收錄了他在1866年的一篇上奏,請求清政府對于那些已經交納拖欠之稅的鹽商,恢複其舉人頭銜。
這一事例表明,隻有在全部交納所拖欠之稅後才能恢複品級或頭銜的規定,在實際中至少在一些地區得到了推行。
[199]汪輝祖《病榻夢痕錄》,卷下,33a-34a〔編者按:應為38a-39a〕。
[200]《清朝文獻通考》,22/5049。
[201]《無錫金匮縣志》,11/1b。
[202]《無錫金匮縣志》,11/1b:“道光二十六年,輪役罷而甲田之多寡無關輕重。
”這讓我們想起,大約在同時,山西省的文人喪失了他們的特權地位,即使到1881年,也沒有恢複的迹象。
參見上文注釋184和187。
[203]《清朝文獻通考》,22/5051;《大清會典事例》,172/5a。
[204]《清朝文獻通考》,2/4866。
[205]《清朝文獻通考》,25/5073。
[206]《大清會典事例》,172/5a;《清朝文獻通考》,2/4867。
[207]《大清會典事例》,172/5a;《清朝文獻通考》,2/4867。
[208]《大清會典事例》,172/5b;《清朝文獻通考》,3/4871;《大清曆朝實錄·世宗朝》,16/21b-22a。
清世宗和清高宗分别在1727年和1736年重申了相同的禁令。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72/19b;《清朝文獻通考》,71/5510。
[209]《清朝續文獻通考》,1/7505。
[210]《東莞縣志》,3/4a中所引洪穆霁的評論。
[211]浙江巡撫王元曦的饬文,引見李漁《資治新書》初集,3/1a-2b。
〔編者按:《嚴饬官兌漕米牌》。
〕還請參見金安清的文章〔編者按:《浙江南米截漕利害說》〕,引見《清朝續文獻通考》,3/7526。
[212]汪輝祖《病榻夢痕錄》,卷下,33a-34a,描述了江蘇和浙江一些地區發生的此種不法行為。
[213]戴肇辰《學仕錄》,11/7b-8a所引體仁閣大學士蔣攸铦1799年的上奏。
〔編者按:《拟更定漕政章程疏》,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四十六亦收錄此篇,為阿林保與蔣攸铦聯署。
兩處均未标明日期。
按,本篇原始出處為奏折,兩江總督阿林保、江蘇巡撫蔣攸铦《奏為密陳漕務實在情形酌議辦理章程事》,嘉慶十四年九月初三日,檔案号03-1752-007,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
〕還請參見《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1中收錄的1826年(道光六年)清廷發布的一道上谕。
該上谕部分引述了陶澍的上奏。
[214]戴肇辰《學仕錄》,11/12a。
[215]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9/37a-38b〔編者按:應為12/34a-40b〕。
[216]《大清曆朝實錄·宣宗朝》,435/9a-10a;《大清會典事例》,207/4b;《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3-7514,1826年(道光六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和柏葰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上奏。
[217]馮桂芬《顯志堂集》,2/27b-38a。
[218]魏源《古微堂外集》,4/34a-35b。
黃鈞宰《金壺七墨·金壺浪墨》,4/6b-7a的記述,更簡略。
我們不能把這一暴動同曾國藩在其《曾文正公書劄》中(2/20a-b)上奏的叛亂相提并論。
[219]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的一道上谕,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72/7a。
[220]魏源《古微堂外集》,4/35b。
[221]《清朝續文獻通考》,3/7520。
[222]《大清會典事例》,172/7b。
[223]《清朝續文獻通考》,3/7522;《大清會典事例》,172/7b。
[224]丁日昌《撫吳公牍》,22/1a-b和20/3b〔編者按:應為22/3b〕。
根據丁日昌所說,“紳戶每石,有全不完者,有收二千餘文者,有收三千餘文者……鄉戶、民戶,則有收至六七千文者,甚有收至十五六千文者”。
[225]《大清會典事例》,172/7a。
[226]《戶部則例》,12/2a,“有貢監生員借立儒戶、官戶名目,包攬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拟罪。
” [227]李因培1762年的上奏:“士子身列膠庠,一切公私雜役,不得仍與名頂充,例禁已久。
今浙省士子竄身經商裡役者不一,一曰莊書,管田糧底冊推收過戶等事。
一曰圩長、阧長、塘長,管水田圩岸修葺堵禦等事。
此專系浙省名色,各省如此類者,皆鄉民公推。
”引見《清朝文獻通考》,24/5062。
[228]馮桂芬《顯志堂集》,10/1b。
[229]《清朝文獻通考》,4/4889。
[230]《清朝文獻通考》,2/7510。
關于類似觀點,可參見何士祁(1822年進士,江蘇川沙廳事)《錢漕》,《牧令書輯要》,3/72a。
[231]馮桂芬《顯志堂集》,9/25a。
[232]在各自利益發生沖突之時,經常夥同劣紳狼狽為奸進行欺詐勒索的衙門走卒,就會起而反對地主、紳士等人。
例如,據載,1854年一名很有勢力的衙門書吏,負責稅糧登記,他“于奉到緩征恩旨,匿而不發”。
參見《大清曆朝實錄·文宗朝》,140/2a-b。
即使在紳士之間,也存在着不平等,馮桂芬《顯志堂集》,10/1a-b:“完漕之法,以貴賤強弱為多寡,不惟紳民不一律,即紳與紳亦不一律,民與民亦不一律。
紳戶多折銀,最少者約一石二三鬥當一石,多者遞增,最多者倍之。
民戶最弱者折銀,約三四石當一石。
”我們在正文中所引的馮桂芬的話,表明他認為“紳”和“衿”之間存在着差别,而其原因不過是紳士和文人在同稅收相關的事務中各自地位有分别。
然而,馮桂芬并不是19世紀唯一作出明晰分别的作者,此前的一些作者也因稅收制度之外的原因區分過“紳”“衿”。
例如,1720年代清廷下令頒布的手冊《州縣事宜》,29a就說:“紳為一邑之望,士為四民之首。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清政府(至少是含蓄地)認為“紳”(他們是在職的或退休的官員)和“士”或“衿”(他們是未來的或有希望任官的人)之間存在着區别。
在清王朝統治早期,嚴格禁止士去拜訪官府,并且禁止他們參與同地方行政有關之事務。
參見第三章注釋11和第四章關于“鄉學”的部分。
[233]戴肇辰《學仕錄》,7/7b。
〔編者按:任啟運《與胡邑侯書》。
〕 [234]不過,并不是所有的紳士都卷入這種非法行為中去。
有很多事例表明,那些影響較小的紳士,常常成為地方官吏和衙門走卒的犧牲者。
受到敲詐勒索行為危害之程度,要看犧牲者享有的影響或地位如何。
1859年發生于會稽(浙江紹興)的一個事例,就說明了這一情況。
督察院上奏說,紹興知縣同書吏狼狽為奸,所收稅糧大大超過規定的數量,非法征收的達到18,000石以上,給他們帶來的非法收入達到100,000兩以上。
當地人李慈銘在其日記中評價指出,該地官員及其走卒已經在稅收中形成一個敲詐數額多少的固定表格:大戶所交稅額必須超出法律規定的25%到30%之間。
納稅比率随着納稅人影響和威望的下降而提高。
零田小戶要繳納超過規定的60%之多。
李家由于祖上的蔭庇,并且擁有足夠多的土地(超過一萬畝),隻需要多繳38%——在當地屬于中等水平,但是同何氏、章氏和陶氏等家族相比,就顯得過多,這些家族繳納的額外稅都是最輕的(“不及三錢”)。
參見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83a-b。
[235]參見安徽巡撫福潤1895年〔編者按:應為1896年〕在奏折中的描述:“緣兵燹後鱗冊既失,版籍不清,紳族豪宗,交相侵占,以多報少,以熟報荒,地方官明知,不敢過問。
平民習見之而相率效尤,積而愈多,官恐激而生事,未收核實清量之效,先蹈辦理不善之咎,亦遂隐忍不發。
”引見于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8/17b。
〔編者按:《皖撫奏陳變通清賦辦法疏》,光緒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 [236]我們将在第十章探讨針對稅吏的暴力活動,與這一問題有關的資料可以參考:雷維翰在1853年的上奏,以及1861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引見《清朝續文獻通考》,2/7517;傅衣淩在《财政知識》(1943年第3卷,第31—39頁)上發表的文章。
[237]參見1661年(順治十八年一月己卯日)的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如下:“錢糧系軍國急需……近覽章奏,見直隸各省錢糧拖欠甚多……今後經管錢糧各官,不論大小,凡有拖欠參罰。
……必待錢糧完解無欠,方許題請開複升轉。
”引見《大清曆朝實錄·聖祖朝》,1/17a-b。
[238]參見《州縣事宜》,引自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3—54頁。
[239]參見1728年(雍正六年二月丙申日)的一道上谕:“任土作貢,天地之常經。
守法奉公,生民之恒性。
斷無有食地之利而不願輸納正供,以甘蹈罪戾者。
何以錢糧虧空,拖欠之弊積習相沿,難以整理?此則胥吏中飽之患未除也。
或由包攬入己,或由洗改串票,或将投櫃之銀釣封竊取,或将應比之戶匿名免追,種種弊端,不可枚舉。
”引見王先謙,《東華錄·雍正》,12/10b。
《清朝文獻通考》,3/4875中也收錄了這道上谕。
[240]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5/7a-8b(1844年的一道奏折)及11/40a-41b(1846年的一道奏折)。
有關1652年到1884年間流行的拖欠行為及相關應對措施,可以參見《大清會典事例》,卷175各頁。
厘金(19世紀中葉以來,清政府征收的一種新稅)也深受盜用、貪污之害。
例如,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25/43a,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條:“是日召見于乾清宮西暖閣,太後與上南向前後坐……聖意謂督撫多不肯實心任事,厘金安置,閑人交代,每多虧項。
”還可以參見《翁文恭公日記》,30/44b,光緒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241]《戶部則例續纂》,23/4a-15b;《清朝文獻通考》,41/5232,1728年(雍正六年)發布的一道上谕;《清朝續文獻通考》,66/8225和66/8228;陳康祺《郎潛紀聞》,14/8b-9a;《大清會典事例》,172/6b,1807年(嘉慶十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谕;《清史稿·食貨志》,2/10b-11a。
光緒十一年(1885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谕:“正雜各項賦稅,每年短征在一千一百多萬兩以外,各省短征之數,以安徽及江蘇之江甯為最多,蘇州、江西次之……除四川全完外,均虧缺一二分。
”引見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荀學齋日記》庚集下,86a-b。
大體說來,自清王朝建立以來,江蘇的稅收問題就特别嚴重,參見江南巡撫韓世琦1667年之前某個時間簽發的布告〔編者按:《行藩司督征錢糧檄》〕,引見李漁,《資治新書》,二集,1/7b。
關于19世紀安徽的情況,可以參見于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8/17a收錄的安徽巡撫福潤1896年的奏折。
關于江西的情況,可以參見包世臣1836年所寫的一封信,《齊民四術》,3/19a-b。
關于江蘇的情況,可以參見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11/12b-14a、12/30b-32a,在1846年奏折中給出的1841到1846年的一些數據。
〔編者按:《查明江安蘇松兩糧道漕項奏銷比較款數目折子》,道光二十六年閏五月二十四日;《蘇省道光二十五年地丁奏銷比較分數折子》,道光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同時期的一些作者認為江蘇情況之所以嚴重,是在于稅收負擔過重,參見馮桂芬《顯志堂集》,9/3a-5a;和陳其元《庸閑齋筆記》,6/7a-11a。
[242]《清朝文獻通考》,卷27—31各頁和40/5225-5226。
[243]王慶雲《熙朝紀政》,3/35a。
關于19世紀後半期的情況,可以參見魏源《聖武記》(1842),引自李棠階《李文清公日記》,卷8,鹹豐二年八月一日;A.H.Exner,“TheSourcesofRevenueandtheCreditofChina”,ChinaReview,XVII(1888),276-291;《知新報》(1897),25/14b,引德國方面的材料;Parker,China(1901),p.197;Morse,TradeandAdministration(1913),p.111;L.Richard,ComprehensiveGeography(1908),p.321,引RobertHart的文章;JosephEdkins,RevenueandTaxation(1903),pp.55-57,pp.66-68,所引各種資料。
有關鹽稅的資料,參見《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5—40各頁;關于雜稅,可以參見同書,卷29—32和41—48各頁;關于厘金,參見卷49—50;關于關榷稅,參見卷29各頁;關于海關稅,參見卷31各頁。
翁同龢(1880年代,他處在對财政狀況有發言權的職位上)在《翁文恭公日記》中(25/91a,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說:“閻公(閻敬銘,戶部尚書)見起,力陳部庫支绌,寅吃卯糧。
”還參見其《日記》30/7a,光緒十七年二月一日。
翁同龢當時是戶部尚書,“部庫正項待支者止六萬,明日不敷發”。
還請參見李慈銘《越缦堂日記補》,己集,89a-b,鹹豐九年(1859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44]參見賈士毅的《民國财政史》,1928年上海商務印書館版,第一章,第4頁;朱偰的《中國田賦問題》,第9—10、17—24和70—73頁。
[245]張德堅《賊情彙纂》(1932),卷十《虜劫》。
〔編者按:原文為抄本,并無頁碼,據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二十二輯,台灣文海出版社,引文在777、783頁。
〕 [246]羅爾綱《太平天國史綱》,1936年上海商務印書館版,第90—92頁。
[247]張德堅《賊情彙纂》,卷十《科派》〔編者按:文海版在第787頁〕。
曾國藩《曾文正公奏稿》,18/24a,叙述了他從南京到安徽的視察途中所看到的情況。
他在同治二年(1863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奏折中這樣報告說:“粵匪初興……頗能禁止奸淫,以安裹脅之衆;聽民耕種,以安占據之縣;民間耕獲,與賊各分其半。
……今則民聞賊至……男婦逃避,煙火斷絕,耕者無顆粒之收,相率廢業。
” [248]前文已指出,清朝統治者從明王朝那裡繼承了這一問題。
雖然清政府努力設法解決,但沒有取得什麼真正的結果。
清代制度複刻了明王朝後期流行的一些設置糧長的做法。
根據《明史》,卷78,《食貨二》的記載:“成、弘以前,裡甲催征,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監收。
……近者,有司不複比較經催裡甲……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追征。
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孱弱者為勢豪所淩,耽延欺賴,不免變産補納。
”黃六鴻《福惠全書》(1694)卷六中的叙述,詳細地描繪了清王朝統治早期流行的不法行為。
其中一些不法行為,在清王朝統治的最後幾十年裡仍然存在,其形式随着曆史環境和政治制度的變化而稍有不同;1909年(宣統元年)度支部(即以前的戶部)一名小京官的上奏,就能說明這一問題。
引見《清朝續文獻通考》,5/7540。
劉世仁《中國田賦問題》,第85—92、105—113和159—165各頁中指出,一些腐敗行為在帝國滅亡後存活下來,繼續然害着大衆。
《食貨半月刊》1936年第3期第237—248頁,載王毓铨《清末田賦與農民》,試圖揭示在清王朝統治的最後幾年裡,稅收制度對農民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