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鄉村稅收:裡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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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們給予幾分尊敬。
他們自然會利用所能得到的特殊待遇,在交稅問題上謀取自己的利益。
雖然理論上所有耕地都要交稅,但是在清廷的眼中,所有納稅人并不是平等的。
納稅人因社會地位的不同而區分為兩個不同的類型。
清王朝一建立,就給予官吏和紳士種種特殊免稅權和其他特權,使他們處于優于人民大衆的地位之上。
[179]官府對特權階層的納稅人,比對普通百姓有更多的照顧和恩惠。
取得“貢生”“監生”或“生員”頭銜、有義務繳納土地稅的士子,如果“發現”自己不方便及時繳稅,可以推遲2到6個月的時間;而普通人必須按照官府規定的期限繳納。
[180]紳士階層更可以免服“雜色差徭”。
[181]清王朝統治者繼承遵循上古以來的傳統,[182]甚至在正式進入北京以前,就準許那些服從新王朝統治的生員免服徭役。
在這之後幾年,清廷又在1635年規定所有舉人家中可以有4名丁口免服徭役。
到了1648年,順治帝又進一步決定擴大免稅範圍,推出了一系列措施,給予不同層次的官吏和士子不同的照顧。
在這些規定之下,品秩最高官員的家庭成員多達30人可以免服徭役;最低層次的士子,也可以有2人免除徭役。
這一慷慨的措施持續到1657年,清政府才改變了規定,此後隻有本人才可以免役,其家庭任何成員都不再享有特權。
[183]為了防止有人濫用,有名巡撫1726年設法取消這一特權,但清廷又重申了1657年的規定,[184]并持續到清亡。
丁稅并入地稅一起征收,使丁稅攤派變成以土地而不是以人為基礎,丁稅也成為土地的附加稅。
這一措施,對上述特權産生了一些影響。
在法律上,紳士本人可以免除普通丁稅和雜七雜八的差役,不管他們是否擁有土地;在事實上,所有無地者都沒有繳納丁稅的義務,[185]不管他們是特權者還是普通百姓。
因此,這一稅制變化,對于那些沒有土地的紳士成員來說,就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另一方面,擁有土地的紳士,雖然要繳納土地稅,但是比起普通的土地所有者來說,他們享有免納丁口附加稅的優勢,并在事實上經常免服所有其他力役。
換句話說,假如土地數量和所應交納的土地稅相同,他們要繳納的稅還是要比普通百姓來得少。
對于那些占有大量土地的紳士來說,其經濟上的優勢是相當實在的。
既然自康熙晚期以來各地丁稅稅額就固定下來,不再增加,那麼準許擁有土地的紳士免稅,就使額外的負擔落到了普通土地所有者的身上。
這一情況,既刺激了普通土地所有者去追求特權地位,也刺激了無地的紳士去獲取土地。
[186] 統治者一開始就認識到紳士可能會濫用被授予的特權,幾乎在給予紳士階層特權的同時,就采取措施,防止他們逾越法律的界限。
但是由于很多享有特權的人都傾向濫用特權,使得清王朝的稅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清政府(它努力鏟除欺詐行為)同紳士(他們竭力把自己的特權發揮運用到最大範圍内)之間的一場鬥争。
紳士所采取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在完全不交稅、把應交份額轉嫁到其他人身上,或者包庇那些并不擁有合法免稅權的逃稅者等方面。
[187]一系列社會因素為這些欺詐行為提供了機會,清廷對納稅人的不同态度要為這種情況負直接責任。
納稅人戶通常被分為“紳戶”(“宦戶”和“儒戶”屬這一階層)和“民戶”,又分為“大戶”和“小戶”,還有“城戶”(就是不住在鄉村的地主)和“鄉戶”(即農民)。
[188]這一劃分,雖未得到清政府認可,但是在實際中,社會地位不同,得到的待遇也不同。
對于那些擁有社會威望、政治影響或經濟勢力的人戶,清政府給予特殊照顧。
在極端的情況下,這些人戶還成為另一些壓迫者。
而且,盡管鄉紳和官府之間偶爾發生利益沖突,但在總體上,他們或多或少總是保持親密關系。
官銜較高的紳士,其威望或影響就相當大;大多數紳士和渴望取得紳士地位的文人,都深知為官之道——不管是好的,還是壞的。
州縣官員經常發現,面對種類繁多的州縣事務,很有必要尋求這些人的協助或合作,因此,他們甯願無視或玩弄清廷規定的措施,也不願意招緻紳士的敵意。
這樣,官員對于紳士的犯罪行為就經常熟視無睹,甚至在可疑問題的處理上達成默契。
結果,擁有紳士地位的人就有條件欺騙清政府的正常稅收,或者剝削平民身份的納稅人。
與大多數鄉人一樣是普通百姓的裡甲代理人,根本就無力采取什麼方法來維持法律規定的稅收程序。
清王朝皇帝采取措施,設法終止紳士拖欠繳納土地稅的不法行為。
1658年,在裡甲制度推行整整10年之後,清政府下令說: 文武鄉紳,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及衙役,有拖欠錢糧者,各按分數多寡,分别治罪。
[189] 兩年後,由于江南不繳納土地稅的情況特别普遍,清政府指示地方官在其年度報告中指出紳士未及時繳納土地稅的精确數字,以便及時抓拿犯者并加以懲處。
[190] 1661年,康熙皇帝即位後,清政府立即采取了第一項嚴厲的措施,懲罰紳士拖欠稅款的行為。
根據官方曆史檔案記載,[191]江甯巡撫朱國治上奏要求對蘇州、松江、常州、鎮江等府和溧陽等縣擁有文官或軍官品級或頭銜的13,517名紳士進行懲罰,因為他們總是拒絕繳納自己的稅款份額。
清廷立刻采納此建議,頒布了懲罰措施。
上千紳士被罷黜,剝奪品級或頭銜,關進監獄或受到鞭打。
這一案件一直到1662年中期才結束;是時,清政府下令,釋放所有冒犯者——無論是解送到京還是仍然被監禁在當地牢房的紳士。
[192]在浙江省擔任知府的吳齊,概括了這一著名的“江南奏銷案”所産生的直接後果: 除降革有司不論外,其鄉紳生員之被褫革者,小邑累百,大縣盈千。
三吳素稱衣冠之薮,自經奏銷以後,不特冠蓋寥寥,且署之門無複缙紳車轍,即學道按臨考試,每學不過數人。
[193] 然而,這一行動産生的威懾作用,似乎微不足道。
清政府對其他地區仍然拖欠繳稅的紳士,還是要不止一次地采取懲罰措施。
例如,17世紀中葉擔任陝西甘泉縣知縣的一名官員,就因為“憊衿”拖欠繳稅而請求主管教育的當局加以懲罰: 邊隅小邑,其青衿舉止動拟紳貴,一入黉宮,即喜占耕田地,不慣輸納錢糧,裡胥莫可如何,代比代賠,不一而足。
……縣官念屬子衿,不便遽懲以法,或出示曉谕,或差役押催,則又負隅毆差,毀裂告示。
[194] 情況繼續惡化,因而在距奏銷案(1662年)不到20年的1679年,清政府感覺很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制裁逃稅的紳士。
康熙帝在上谕中,做了以下規定: 紳衿抗糧不納,該州縣即将所欠分數,逐戶開出,另冊詳報各上司,由該督撫指名題參,無論文武紳衿,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及有頂戴人員,俱照例黜革枷号,按其所欠分數嚴追。
[195] 防止逃稅的詳細措施很快就制定出來了。
1728年(雍正六年),清政府下令,擁有紳士地位的納稅人應該在官方登記冊和“三聯串票”上清楚載明,所有稅收都要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内收齊。
古老而特殊的延期繳納特權就這樣被取消了。
兩年後,清政府又命令州縣官員按季度彙編名單,清楚載明文武生員和監生應繳多少稅、已繳多少,并把名單送給地方教育官員,讓他們了解文人的行為;這樣,沒有履行繳稅職責的士子就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196]大約在同時,清政府還頒布了一項具體的懲罰條例,所有級别的士子——包括進士和舉人——根據拖欠繳稅的多少,進行不同程度的懲罰。
[197]負責收稅的地方官員,還必須在登記冊上注明納稅人的紳士地位和拖欠多少稅,并對拖欠者進行合理的懲罰。
受到懲罰的紳士,隻有在他們把應繳之稅全部繳納之後,才能恢複其品級或頭銜。
[198] 雖然我們無法确定清政府頒布的措施和命令執行情況如何,但是有理由認為,推行的程度取決于各地方官員的能力和決心。
由于有能力和決心的官員并不多,因而享有特權的地主發現逃稅并不難。
18世紀70年代在湖南道州任職的汪輝祖就發現,道州的納稅人經常不繳稅,因為擁有土地的紳士利用其地位抗繳。
那些實際上并不屬于紳士階層的人——衙門書吏和還未取得生員級别的士子——把自己登記為“儒戶”,以此來索取紳士特權,并在實際中得到特殊照顧。
由于這一不法行為相當根深蒂固,因而當一位有錢人在1775年被任命為道州知州時,他發現用他自己的錢來彌補未完成的拖欠,比起強迫拖欠者繳納來說更方便。
而随後的知州所派的清欠稅吏常常遭到毆打,他們的權威受到公開挑戰。
不過,汪輝祖在1786〔編者按:應為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年秋對所謂“衿戶”施加壓力,并把拖欠最多的人(其中包括一名監生和一名佾生)投進牢房之後,他就能夠說服大多數拖欠者繳稅了。
[199] 到這裡為止,清政府所關心的還隻是如何從擁有土地的紳士中征收土地稅。
不過它的注意力很快就轉到了處理“逃役”的問題上來了。
1662年政府采取了第一次行動,旨在改善江蘇某些地方的情況。
在“奏銷案”後的第二年,一名監察禦史上奏清廷說,在蘇州和松江兩府地區,以土地所有為基礎而規定的裡甲事務分派方法并沒有得到遵循,由此導緻顯著的不公: 名為佥報殷實,竟不稽查田畝,有田已賣盡,而仍報裡役者。
有田連阡陌,而全不應差者。
[200] 為了解決問題,清政府下令在土地占有的基礎上重組裡甲組織: 将通邑田地配搭均平,每圖編田三千畝零,每甲以三百畝為率。
不論紳衿民戶,一概編入裡甲,均應徭役。
[201] 這一嚴厲措施實行效果如何,我們不得而知,不過已知的是,到19世紀中葉,這種新式裡甲組織編組方法已經停止運行,在勞稅義務的決定上“甲田之多寡無關輕重”。
[202] 1690年,清政府第一次頒布了全國一體施行的措施:“直省紳衿田地與民人一例差徭。
”這項決定是應山東巡撫(佛倫)的上奏而作出的: 凡紳衿貢監戶下均免雜差,以緻偏累小民。
富豪之家,田連阡陌,不應差徭,遂有奸猾百姓,将田畝詭寄紳衿貢監戶下,希圖避役。
應力為禁革。
[203] 然而上述措施并沒有産生什麼實質性效果。
10年之後即1700年,清廷又發布一道上谕,重申必須根除當時還在繼續存在的劣行——詭寄濫免,并補充指出衙門走卒和普通士兵也紛紛“效尤”,企圖逃避徭役責任。
[204] 1726年,清政府又采取行動,“詳定紳衿優免之例”。
四川巡撫(羅殷泰)顯然被公然濫用免服力役的特權激怒了,因而上奏建議取消所有優免的規定,以之作為防止逃避徭役的有效措施。
經過戶部和九卿詳議之後,清政府作出如下結論: 紳衿隻許優免本身一丁,其子孫族戶冒濫,及私立儒戶、宦戶包攬詭寄者,查出治罪。
[205] 這并不意味着政府取消了1690年的規定,隻是表明清王朝當局在澄清稍顯混亂的狀況。
在清王朝統治的早期,田賦根據土地征收、徭役根據人頭征收,很容易在這兩種基本稅收之間劃清界限,也很容易把徭役攤派在有義務承擔的各種丁口身上去。
但在實際運作中,這兩種稅很早就有合并在一起征收的傾向,亦即是說,人頭稅在事實上已經變成土地的附加稅,這條界限就不再清楚了。
與此同時,正常的丁稅額自1712年以後就固定下來,但是雜七雜八的差徭卻不斷冒出來。
由于差徭征收的稅額增加越來越多,丁稅在所有徭役稅的總收入中,所占比重相當小。
這一趨勢引出了一個實質性問題。
擁有紳士地位的土地所有者,是否應該繳納所有這些稅,包括承擔各種各樣的差徭和普通丁稅呢? 土地擁有者毫無疑問是很清楚正确答案的。
他們知道清王朝的法律給予他們特殊免稅待遇,是免除他們自身的一份丁稅。
法律對其他各種徭役并沒有說明,但是他們緊緊抓住這一基本原則,認為擁有士紳地位的人可以免除所有形式的力役,不管他們擁有多少土地。
因此,他們竭力不讓自己的土地承擔任何力役,并且企圖常常能夠得逞。
事實上,一些紳士甚至更過分,還利用他們的地位非法牟利。
地方官員對這件事的看法是不同的,他們從實際而非法律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
地方官認為,既然所有力役實際上都是以土地為根據進行攤派的,那麼,擁有土地的人就應該承擔,而不管其人地位如何。
讓紳士(他們實質上是土地所有者)免稅,政府(或他們自己)是承擔不起這個損失的。
他們常常充滿理由地指出,給予擁有土地的紳士特殊照顧,就等于增加了普通納稅人的負擔。
清政府1690年規定所有差徭都應向土地擁有者征收,而不管各人地位如何,顯然是支持地方官看法的。
這樣,清政府授權向擁有土地的紳士征收差徭。
當它在1726年再次确定免除丁稅特權之時,表面上支持了上述紳士們的看法,但是帶有一個重要的含蓄的保留。
在擁有土地的紳士要求免除所有力役——為數衆多的差徭和普通丁稅——之時,清政府就堅持執行以前頒布的制度,每個擁有土地的紳士隻能免除一個人的丁稅,換句話說,紳士們必須承擔所有形式的差徭。
雖然差徭和丁稅在理論上都是徭役,清政府免除其中之一而征收其餘各種,做法或許有點矛盾。
總之,擁有土地的紳士必須承擔各種各樣的差徭是相當清楚的。
一些享有特權地位的人,對清政府規定的冒犯,遠遠超過單純地逃避他自己應承擔的稅額。
其中最令清政府煩惱的,用官方術語說就是“包攬錢糧”:替别人完納(或拖欠)錢糧,以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換句話說,濫用免除丁稅的特權,來包庇那些沒有這項特權和渴望免除部分或全部稅責的人。
山東省提供了一些早期的事例,根據1690年的官方記載: 山東紳衿戶下地畝,不應差徭。
……更有紳衿包攬錢糧,将地丁銀米,包收代納,耗羨盡入私橐,官民皆累。
[206] 大約同時,湖南省也發生了類似事例。
清王朝當局在1696年的一道指示中說道: 湖南陋習,裡甲之中,分别大戶小戶。
其大戶将小戶任意欺壓,錢糧皆大戶收取,不容小戶自封投櫃,甚且驅使服役。
嗣後小戶令出大戶之甲,别立裡甲,造冊編定,親身納糧,如有包攬抗糧勒索加派等弊,該督撫題參治罪。
[207] “包攬錢糧”,并不隻是發生在這兩個省,也不隻是富有的紳士大地主才有這種行為。
雍正帝在1724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就能反映這一問題: 聞有不肖生員、監生,本身原無多糧,倚恃一衿,辄敢包攬同姓錢糧,以為己糧。
秀才自稱儒戶,監生自稱官戶。
……遲延拖欠,不及輸納,通都大邑固多,而山僻小邑尤甚。
[208] 在一些縣區,衙門所派差役發現無力對付勢力強大的紳衿欠稅者。
1815年(嘉慶二十年),一道上谕提到:“潮陽、揭陽劣衿大戶包納抗拒,甚至差役不敢下鄉催征。
”[209]根據另一資料,廣東省另一縣東莞的納稅人,也常常“附勢力之鄉”,以逃避攤派在他們身上的力役。
知縣屈從于鄉紳的勢力,對稅責調整也毫無作為。
[210] 漕糧的征收也給“包攬”的許多特殊方法提供了機會。
許多虛假行為(包括未經批準而加稅、在征收和運輸過程中進行敲詐勒索)自清王朝建立以來就一直伴随着漕糧制度而存在。
[211]1760年代之後,此種不法行為在一些地區變得更加嚴重了。
[212]清政府的任何規定都無法對這些不法行為發揮遏阻作用。
到18世紀末,一些高級官員認為問題已經到了極端嚴重的地步。
有一名官員就在1800年左右〔編者按:應為1809年〕向清帝提交了一篇驚人的報告: 制臣訪聞,缙紳之米謂之衿米,舉貢生監之米謂之科米,素好興訟之米謂之訟米。
此三項内,缙紳之米僅止不能多收,其刁生劣監好訟包攬之輩,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
……州縣受制于刁衿訟棍,仍取償于弱戶良民。
其安分之舉貢生監所加多少不一,大約總在加二三之間。
所最苦者,良善鄉愚,零星小戶,雖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違。
……且鄉僻愚民,始則忍受剝削,繼亦漸生機械,伊等賄托包戶代交,較之自往交漕加五六之數,所省實多。
……是以迩年包戶日多,鄉戶日少。
[213] 政府代理人尤其受到那些能夠利用訴訟作為保護(或冒犯)工具的“包戶”阻撓。
這名官員繼續說道: 包戶攬納米石,為數不少,到倉時,官吏稍為查問,即抗不交納,或将濕碎短少之米,委之倉外,一哄而散。
赴上司衙門控告,轉須代為看守。
[214] 江蘇省提供了一個雖然不是典型但可以說明問題的事例。
江蘇巡撫在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兩道奏折中報告說,蘇州府下屬昭文、常熟兩個縣發生無法無天的惡行,一名舉人(之前在直隸一個縣任過知縣)、兩名監生和三名武舉的欺詐行為被人揭發出來: 該二縣地方遼闊,鄉僻零星小戶應完漕米,難于跋涉,間有托令田多大戶順便帶完之事,遂有大小戶名目。
蔡廷訓兄告病在籍知縣蔡廷熊,及浦大田之子武舉浦登奎、浦登彪,素為鄉戶帶完漕糧。
鄉戶田畝系自種自收,米均幹潔;蔡廷熊等田畝系交佃戶耕種還租,米多潮雜;因以租米易換鄉戶之米,赴倉挜交,并時有挂欠。
[215] 本來問題就相當嚴重了;而當蔡廷熊因某種原因不再包攬小戶,兩名武舉到京城參加朝廷舉行的考試時,問題就更加嚴重了。
蔡廷訓和浦大田接管了事務,開始剝削鄉村納稅人,為他們的服務索取費用。
為了使自己的腰包迅速膨脹起來,他們制造了許多假名,使他們自己被任命為有關地區的收稅人,這樣,他們就能夠大肆進行欺詐活動,而不用擔心被發覺。
如果不是一名被他們激怒的拖欠者把他們的行為曝光,他們的陰謀詭計還會繼續下去。
這一案件的直接結果是,所有卷入的鄉紳都被剝奪官位或頭銜,有些還受到了杖刑的懲罰;清政府發布了禁令,不許再發生包攬行為。
但是,當局并沒有清楚說明,鄉人如何才能克服自然環境的困難,把糧食從其所在的偏遠鄉村運到政府的糧倉裡去。
在19世紀中葉,清帝國幾個地方都爆發了因紳士非法行為而引起的暴動。
1846年,有人提醒道光帝注意一個事實,即“大戶”利用包攬來壓迫“小戶”的非法行為,是江蘇省到處發生社會騷亂的原因。
[216]同一時期的一名作者,證實了這一令人震驚的事實:幾十年來,紳士一直在濫用其特權,對鄉人進行壓迫和剝削,把鄉人逼到了絕望的邊緣,終于導緻了“毀倉毀衙署,拒捕傷官之事,無歲不聞,無城不有”。
[217] 湖北省崇陽縣1842年的暴動,特别值得引以為戒。
生員鐘人傑和其他幾名生員一起包攬了漕糧征收,成為暴發戶。
新上任的知縣努力想改善小戶人家的苦境。
而鐘懷疑新知縣的舉動是由他的對手——尤其是另一名生員蔡少勳——煽動起來的。
于是,鐘在謀殺住在鄉間的蔡的家人之後,帶着其幾百名追随者沖進縣城,進攻知縣衙門。
知縣被關起來殺掉了。
該縣的鄉人被迫參加暴動,人數最後發展到一萬以上。
直到一個月後,暴動才被平息。
是時,湖北提督親自率軍重新奪回了崇陽縣城,鐘和其他大約十名參加暴動的文武生員遭到了嚴厲的處罰。
[218]清政府對這一不幸事件作出回應,宣布自此之後崇陽知縣若未能發現并恰當處理生員或監生的包攬行為,将被依法革職。
[219]與此同時,小規模的類似暴動在其他地區也頻繁發生,包括浙江省的歸安和仁和、江蘇省的丹陽和震澤、江西省的新喻和湖南省的耒陽。
[220]從性質上來講,這些暴動當然屬于鴉片戰争和太平天國之間社會總動蕩的一部分,而稅收中出現的紳士的不法行為則是這一總動蕩發生的原因之一。
太平天國叛亂之後,情況并沒有得到實質上的改善。
在軍事頻興的日子裡,清政府作了一些努力,以減輕普通百姓(特别是南方普通百姓)的負擔。
江蘇巡撫李鴻章在1862年的上奏[221]和浙江巡撫左宗棠1863年的上奏[222],都建議減輕這些省份百姓過重的負擔,消除大戶和小戶之間的區别。
這些措施或許給這些省區的納稅人帶來一些有限的好處,但是年長日久的不法行為仍然存在。
雖然同治帝在1865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谕中,再次重申了清王朝早期頒布的禁令:任何人都不能為其他納稅人繳稅,大戶和小戶之間的區别不容許再存在。
[223]可是情況依然如故,在1860年代晚期,江蘇巡撫(丁日昌)就指出,普通民戶所交稅額同紳士大地主相比,仍然要高得多,有的甚至高達八倍之多。
[224]一直到1882年,光緒帝發現仍然有必要發布一道上谕,以禁止包攬行為。
[225] 造成包攬這種欺詐和有害行為的因素很多,以緻盡管法律明令禁止,卻一直存在。
[226]原因之一是紳士的特别地位得到清政府的承認,并因此得到特殊照顧。
清朝皇帝有充分理由把他們從普通人民中區别出來,給予恩惠。
作為授予特權的回報,清王朝期望紳士們成為帝國統治的忠實助手,至少不要同其利益發生沖突。
有些紳士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清王朝的期望。
在許多情況下,他們幫助清政府維持地方秩序,加強帝國控制,甚至幫助抵抗入侵之敵。
盡管有這樣的紳士,但總的情況還是令清王朝頭疼,因為許多紳士更多的是關心一己私利,而非清王朝的統治利益;他們更渴望獲取直接的收益,而不是為清王朝統治提供有用的幫助。
清王朝給予他們的特殊照顧,的确使他們變得更加貪婪;擁有特殊地位,又為他們滿足其貪婪提供土壤。
他們成為最敗壞的納稅人,他們的欺詐行為并不是靠一次又一次發布禁令就可以遏止的。
[227]一位著名的中國作者相信:“補救之法,非紳民一律不可。
”[228]這一看法相當接近真理。
然而,單單隻譴責紳士,也是不正确的。
如果沒有地方官員和衙門走卒的鼓勵或縱容,紳士也不會敗壞到這個地步。
有時,地方官員強迫紳士從事包攬,從而鼓勵了欺詐行為。
據1754年的報告,一些知州知縣因擔心自己在為官的州或縣未能完成稅收任務而顯得政績不佳,于是采用非法手段,“勒令”富戶為其所在之都或圖組織内的其他納稅人完納錢糧。
[229]在19世紀鼓勵包攬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地方官和衙門書吏窮兇極惡的嘴臉。
州縣的官倉(納稅人必須把稅糧送交到這裡)在稅收期間隻開3到5天;如果納稅人在糧倉關閉之後才到達,就不得不繳納錢币來取代實物,這樣就增加了額外的負擔,鄉村百姓所受損失就最大。
他們在将稅糧送到指定的糧倉時,悲哀地發現糧倉已經關閉。
隻有那些從事包攬行為的紳戶,才會得知糧倉什麼時候打開,也隻有他們才能毫無困難地繳納稅糧。
[230] 在雖然不合法卻牟利甚多的包攬行為中,地方官員和衙門走卒總是變成紳士的同夥。
19世紀的作者馮桂芬指出,最大部分不義之财經常落入衙門走卒之手。
參與的士子“獲利最微也,撄禍最易也,贻誤又最大也”。
他解釋說: 漕務之利,丁胥差役百之,官十之,紳二三之,衿特一之耳。
州縣之力,禍紳難,而禍衿易。
……褫一生,斥一監,朝上牍,夕報可矣。
紳之于漕,入公門者非夥友即家屬,衿則非躬親不可,諺雲:“家有百畝田,終年州縣前。
”……奔走之日益多,攻苦之日益少,必緻終身廢棄,功名路絕,可惜孰甚焉。
[231] 馮桂芬的解釋看來似乎有理。
但是,我們所關心的并不是地方官員、衙門走卒、紳士之間的利益分配,[232]以及這些群體應承擔的罪行。
所有這些人都各顯神通,在不同程度上介入遍布全帝國的欺詐行為;而官僚群體的腐敗加劇了社會動蕩,使清王朝的稅收制度病入膏肓,無法醫治了。
其他因素也要對稅收中一般敲詐行為,特别是包攬行為的産生負責。
偏遠的鄉村到縣城的距離,不斷給稅收帶來困難。
18世紀,一位進士在給江蘇某縣知縣的信中就描述了下列情況: 且宜興之地,西南百裡而遙,東北百裡而近,故有一人入納而宗族親戚附之以納者,有孤寡疾病難行,勢不得不托之人以納者。
吏胥執納者而詐之曰:“爾何包攬?”長吏不察,則亦拘納者而責之曰:“爾何包攬?”夫包攬以禁紳衿之抑民以自肥耳,豈以責急公趨事相周相恤之民哉?故包攬之禁厲而不能自納者,必托之差役之手,差役因匿而吞之。
[233] 由于很難區别到底什麼行為才能稱為包攬,什麼才是真誠的相互幫助,因而也很難防止紳士以相互幫助為幌子,為其敲詐勒索作辯護。
因此清朝皇帝規定納稅人要親自上繳錢糧,但在交通極為落後的鄉村又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方法,來從鄉村納稅人手中收稅。
裡甲組織在某種程度上證明自身是有用的,但受到兩股強大勢力的幹擾與破壞,一是腐敗的地方官員及其衙門走卒,二是貪婪的紳士。
期望裡甲組織負責人(他們自己也隻是地位低下的納稅人)戰勝這兩大勢力(他們具有特權地位)——遏制他們有暴利可圖的拖欠、勒索和壓迫——本來就等于空中樓閣;這比要求保甲組織負責人承擔偵查和報告犯罪行為,更加困難。
因為保甲要對付的隻是罪犯,裡甲要對付的卻是在中國社會中具有強大勢力和影響的既得利益集團。
[234] 不法行為對清王朝财政收入的影響 使得地方官員、衙門走卒和鄉紳都卷入其中,以及裡甲組織不可能正常運作的不法行為,對清政府而言,其最後結果就是不同程度地減少了清王朝從土地稅和徭役稅中所取得的收入。
簡單回顧一下不繳稅和官吏盜用公款是如何對清政府财政收入産生實際影響的,或許有些用處。
不繳稅——不論是簡單形式的拖欠(欠糧),還是更複雜形式的以武力來拒絕交稅(抗稅)——自清王朝建立以來就存在。
其程度在各個時期、各省互不相同。
順治帝在位期間,清政府主要精力在于安撫,統治機器的運轉效率還未達到最高峰,因而不交稅的情形十分普遍;在19世紀中葉的動蕩不安及随後的年份,戰争和其他災難使許多人貧困破産,清政府的威望和統治效率也大為削弱,不繳稅的情形或許比清初更為普遍,逃稅行為比任何時候都更為流行,[235]許多地方上報不斷發生針對稅吏的暴動。
[236]而在相對繁榮的康乾時期,不繳稅的情況相對較少;在後來同治、光緒時期,至少在一些省區,也相對較少。
從清王朝建立到崩潰,很少有地方官員把所轄州縣的稅收,通過該省當局全額送交到北京去。
[237]在一些情況下,地方官員玩忽職守可能是因為納稅人拖欠繳稅;在另一些情況下,則隻是地方官員及其走卒盜用公款,而胡亂指稱納稅人拖欠。
[238]他們的陰謀很容易暴露出來。
雍正帝有一次就指出稅收損失的主因在于官吏的“中飽”行為,而對一般納稅人則抱着比較溫和的看法。
[239]人民不交稅的情況,随着環境的變化而有起伏,而官吏不斷地在盜用公款,并且随着清王朝統治的衰弱而日益加劇。
表4-1反映了官吏盜用公款的情形。
此表依據陝西和江蘇兩省報告的事例制成:[240] 表4-1:官吏盜用、貪污情況 1843年到1845年間,清政府規定的陝西省76縣的土地稅和徭役稅大約為1,675,000兩,江蘇65縣為626,000兩。
因此,表中所列每個縣縣官盜用、貪污公款的數量在每年的稅收中所占百分比相當大。
這種情況雖然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省份有所不同,但是完全可以說沒有哪一年清政府能夠收到全額的土地稅和徭役稅,裡甲體系要對這些稅的征收承擔部分或間接的責任。
[241] 不繳稅和官吏盜用貪污公款,本身并不意味着清政府财政的崩潰。
因為清政府的總收入,并不全部來自“地丁”和“漕糧”,還來自于許多其他稅種,其中包括關稅、鹽稅、特别物資的專賣稅(榷稅),如茶榷和特許費(如牙行經紀許可)。
[242]19世紀又增加兩種重要的新稅源:海關稅和厘金。
這些舊稅和新稅的收入在18世紀和19世紀穩定增長,而普通“地丁”稅的重要性卻相應下降。
表4-2所列數字雖然不全面,但足以說明這一趨勢。
[243] 表4-2:地丁稅和其他稅的收入情況* 這些數字不能說是準确的,因為它們無法查核,有些學者也不認同,[244]但是可以以之來表明一般的趨勢:在18世紀前半期,清政府土地稅和徭役稅收入在财政總收入中占80%以上,但到1865年所占比重急劇下降到不及40%,而到19世紀的最後10年,隻占30%多一點。
随着地丁稅地位的日益降低,作為地丁稅征收的輔助性工具的裡甲組織,也不可避免地喪失其在清王朝稅收體系中的最初地位。
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裡甲組織最終失去了作為獨立的鄉村控制工具的地位,其對稅戶進行登記入冊和征稅的職能轉入一些保甲組織人員之手。
裡甲組織的崩潰,雖然并沒有給清王朝帶來财政崩潰的痛苦,但卻造成了其他嚴重的困難。
到了19世紀,土地和徭役稅的收入雖然在财政總收入中所占比例越來越低,但它們仍然給許多納稅人帶來源源不斷的苦痛。
地方官員及其走卒、履行裡甲組織原來職能的清政府在鄉村的代理人,仍然繼續剝削或壓迫廣大鄉村大衆;鄉紳繼續利用其特殊地位,以犧牲其鄉鄰為代價,為自己牟取好處。
在整個清帝國面臨着此起彼伏的社會危機,而清政府失去大部分的威望時,因稅收征收中的不公而引起的仇恨,最終引發了地方動亂,因而釀成了19世紀的大規模動亂。
這一時期最重要的叛亂——太平天國,其最初的部分力量就是來自對稅收體系不滿的鄉村大衆。
當時的一篇叙述就說道: 當逆焰初張時,所過粵西州邑,搜刮赀糧,每遇富室巨家,必掘土三尺。
粵西紳士,匐匍入都叩阍,呈訴冤苦。
……逮逆黨由長沙陷武漢,虜劫之局一變屢變,始則專虜城市,不但不虜鄉民,且所過之處,以攫得衣物散給貧者,布散流言,謂将來概免租賦三年。
……賊于鄉村從不肆殺……然于官幕吏胥避居家屬及閥閱之家,其抄愈甚,且殺人而焚其廬,并追究收留之家,謂之藏妖,亦焚殺之。
……故賊所過之處,我官幕眷口至無人收留,有露處松林,寄宿破廟者。
[245] 很明顯,起事者精明地利用了清政府在财政體制中所犯的錯誤,但是他們自己也犯了錯誤,未能找出解決稅收問題令人滿意的方法。
他們提出的烏托邦式的“天朝田畝制度”仍然停留在紙上。
定都南京之後,公共收入就成為他們必須迫切解決的行政問題。
為了獲取全額的稅收,他們設立了等級森嚴的鄉官制度,從各種組織中的有産戶挑選人員來擔任鄉官,以之承擔實質上同舊裡甲組織一樣的職責,即登記稅戶,催促繳稅。
[246]在這種新制度中,裡甲組織一些舊有的、人們熟悉的不法行為——包括敲詐勒索、盜用公款——又出現了。
[247]太平天國起事者無力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财政制度,并不奇怪。
他們建立的政權本身壽命短,充滿了困難,根本不可能對社會習慣和政治習慣帶來什麼實質性的改變。
事實上,考慮到太平天國領導集團成員的素質,就要懷疑他們是否會比清王朝統治者更有能力,來解決鄉村社會中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困難的稅收問題。
[248] *** [1]參見魏源(1794—1856)《古微堂内集·志編三》,3/9a。
[2]這些收入包括鹽稅、貨物通行稅、營業稅、注冊費,在19世紀還包括厘金和海關關稅。
參見《清朝文獻通考》,卷26及卷28—31。
關于對清王朝的賦稅制度的簡略叙述,可以參考HuangHan-liang(黃漢梁),TheLandTaxinChina(1918),partII。
不過,黃漢梁對稅收概念和征稅方法的研究,并不能完全滿足我們目前的需要。
Ch’enShao-kwan(陳邵寬),TheSystemofTaxationinChinaintheTsingDynasty,1644-1911(1914),所據資料有限,錯誤很多。
至于GeorgeJamieson的文章,“TenureofLandinChinaandtheConditionoftheRuralPopulation”,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NorthChinaBranch,N.S.,XXIII(1888),pp.65-68,則較有參考價值。
[3]《大清會典事例》,177/6a-b;和《清朝通典》(1936),7/2057。
[4]《大清會典事例》,177/6a-b。
[5]《清朝文獻通考》,1/4859。
參見王慶雲《熙朝紀政》(一名《石渠餘紀》),3/15a-b。
[6]《清朝文獻通考》,1/4857;《大清會典》(1908),18/1a;和《戶部則例》(1791),7/1a-13a。
有關其他土地的種類,包括“官地”(政府經營的土地)、“學地”(學校所有的土地)和“旗地”(分配給旗人的土地)等。
見《戶部則例》(1791),卷5—6。
在江蘇省一些地方,1畝等于240平方步;1步大約等于當地的5尺或5英尺。
而在其他省區,1畝可能等于360平方步,有的多達540平方步。
參見陳其元《庸閑齋筆記》,上海文明書局版,6/11a。
[7]《大清會典事例》,162/1a-13a;《戶部則例》,卷5—7;和《清朝續文獻通考》,4/7536。
關于稅額的變化情況,可
他們自然會利用所能得到的特殊待遇,在交稅問題上謀取自己的利益。
雖然理論上所有耕地都要交稅,但是在清廷的眼中,所有納稅人并不是平等的。
納稅人因社會地位的不同而區分為兩個不同的類型。
清王朝一建立,就給予官吏和紳士種種特殊免稅權和其他特權,使他們處于優于人民大衆的地位之上。
[179]官府對特權階層的納稅人,比對普通百姓有更多的照顧和恩惠。
取得“貢生”“監生”或“生員”頭銜、有義務繳納土地稅的士子,如果“發現”自己不方便及時繳稅,可以推遲2到6個月的時間;而普通人必須按照官府規定的期限繳納。
[180]紳士階層更可以免服“雜色差徭”。
[181]清王朝統治者繼承遵循上古以來的傳統,[182]甚至在正式進入北京以前,就準許那些服從新王朝統治的生員免服徭役。
在這之後幾年,清廷又在1635年規定所有舉人家中可以有4名丁口免服徭役。
到了1648年,順治帝又進一步決定擴大免稅範圍,推出了一系列措施,給予不同層次的官吏和士子不同的照顧。
在這些規定之下,品秩最高官員的家庭成員多達30人可以免服徭役;最低層次的士子,也可以有2人免除徭役。
這一慷慨的措施持續到1657年,清政府才改變了規定,此後隻有本人才可以免役,其家庭任何成員都不再享有特權。
[183]為了防止有人濫用,有名巡撫1726年設法取消這一特權,但清廷又重申了1657年的規定,[184]并持續到清亡。
丁稅并入地稅一起征收,使丁稅攤派變成以土地而不是以人為基礎,丁稅也成為土地的附加稅。
這一措施,對上述特權産生了一些影響。
在法律上,紳士本人可以免除普通丁稅和雜七雜八的差役,不管他們是否擁有土地;在事實上,所有無地者都沒有繳納丁稅的義務,[185]不管他們是特權者還是普通百姓。
因此,這一稅制變化,對于那些沒有土地的紳士成員來說,就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另一方面,擁有土地的紳士,雖然要繳納土地稅,但是比起普通的土地所有者來說,他們享有免納丁口附加稅的優勢,并在事實上經常免服所有其他力役。
換句話說,假如土地數量和所應交納的土地稅相同,他們要繳納的稅還是要比普通百姓來得少。
對于那些占有大量土地的紳士來說,其經濟上的優勢是相當實在的。
既然自康熙晚期以來各地丁稅稅額就固定下來,不再增加,那麼準許擁有土地的紳士免稅,就使額外的負擔落到了普通土地所有者的身上。
這一情況,既刺激了普通土地所有者去追求特權地位,也刺激了無地的紳士去獲取土地。
[186] 統治者一開始就認識到紳士可能會濫用被授予的特權,幾乎在給予紳士階層特權的同時,就采取措施,防止他們逾越法律的界限。
但是由于很多享有特權的人都傾向濫用特權,使得清王朝的稅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清政府(它努力鏟除欺詐行為)同紳士(他們竭力把自己的特權發揮運用到最大範圍内)之間的一場鬥争。
紳士所采取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在完全不交稅、把應交份額轉嫁到其他人身上,或者包庇那些并不擁有合法免稅權的逃稅者等方面。
[187]一系列社會因素為這些欺詐行為提供了機會,清廷對納稅人的不同态度要為這種情況負直接責任。
納稅人戶通常被分為“紳戶”(“宦戶”和“儒戶”屬這一階層)和“民戶”,又分為“大戶”和“小戶”,還有“城戶”(就是不住在鄉村的地主)和“鄉戶”(即農民)。
[188]這一劃分,雖未得到清政府認可,但是在實際中,社會地位不同,得到的待遇也不同。
對于那些擁有社會威望、政治影響或經濟勢力的人戶,清政府給予特殊照顧。
在極端的情況下,這些人戶還成為另一些壓迫者。
而且,盡管鄉紳和官府之間偶爾發生利益沖突,但在總體上,他們或多或少總是保持親密關系。
官銜較高的紳士,其威望或影響就相當大;大多數紳士和渴望取得紳士地位的文人,都深知為官之道——不管是好的,還是壞的。
州縣官員經常發現,面對種類繁多的州縣事務,很有必要尋求這些人的協助或合作,因此,他們甯願無視或玩弄清廷規定的措施,也不願意招緻紳士的敵意。
這樣,官員對于紳士的犯罪行為就經常熟視無睹,甚至在可疑問題的處理上達成默契。
結果,擁有紳士地位的人就有條件欺騙清政府的正常稅收,或者剝削平民身份的納稅人。
與大多數鄉人一樣是普通百姓的裡甲代理人,根本就無力采取什麼方法來維持法律規定的稅收程序。
清王朝皇帝采取措施,設法終止紳士拖欠繳納土地稅的不法行為。
1658年,在裡甲制度推行整整10年之後,清政府下令說: 文武鄉紳,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及衙役,有拖欠錢糧者,各按分數多寡,分别治罪。
[189] 兩年後,由于江南不繳納土地稅的情況特别普遍,清政府指示地方官在其年度報告中指出紳士未及時繳納土地稅的精确數字,以便及時抓拿犯者并加以懲處。
[190] 1661年,康熙皇帝即位後,清政府立即采取了第一項嚴厲的措施,懲罰紳士拖欠稅款的行為。
根據官方曆史檔案記載,[191]江甯巡撫朱國治上奏要求對蘇州、松江、常州、鎮江等府和溧陽等縣擁有文官或軍官品級或頭銜的13,517名紳士進行懲罰,因為他們總是拒絕繳納自己的稅款份額。
清廷立刻采納此建議,頒布了懲罰措施。
上千紳士被罷黜,剝奪品級或頭銜,關進監獄或受到鞭打。
這一案件一直到1662年中期才結束;是時,清政府下令,釋放所有冒犯者——無論是解送到京還是仍然被監禁在當地牢房的紳士。
[192]在浙江省擔任知府的吳齊,概括了這一著名的“江南奏銷案”所産生的直接後果: 除降革有司不論外,其鄉紳生員之被褫革者,小邑累百,大縣盈千。
三吳素稱衣冠之薮,自經奏銷以後,不特冠蓋寥寥,且署之門無複缙紳車轍,即學道按臨考試,每學不過數人。
[193] 然而,這一行動産生的威懾作用,似乎微不足道。
清政府對其他地區仍然拖欠繳稅的紳士,還是要不止一次地采取懲罰措施。
例如,17世紀中葉擔任陝西甘泉縣知縣的一名官員,就因為“憊衿”拖欠繳稅而請求主管教育的當局加以懲罰: 邊隅小邑,其青衿舉止動拟紳貴,一入黉宮,即喜占耕田地,不慣輸納錢糧,裡胥莫可如何,代比代賠,不一而足。
……縣官念屬子衿,不便遽懲以法,或出示曉谕,或差役押催,則又負隅毆差,毀裂告示。
[194] 情況繼續惡化,因而在距奏銷案(1662年)不到20年的1679年,清政府感覺很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制裁逃稅的紳士。
康熙帝在上谕中,做了以下規定: 紳衿抗糧不納,該州縣即将所欠分數,逐戶開出,另冊詳報各上司,由該督撫指名題參,無論文武紳衿,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及有頂戴人員,俱照例黜革枷号,按其所欠分數嚴追。
[195] 防止逃稅的詳細措施很快就制定出來了。
1728年(雍正六年),清政府下令,擁有紳士地位的納稅人應該在官方登記冊和“三聯串票”上清楚載明,所有稅收都要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内收齊。
古老而特殊的延期繳納特權就這樣被取消了。
兩年後,清政府又命令州縣官員按季度彙編名單,清楚載明文武生員和監生應繳多少稅、已繳多少,并把名單送給地方教育官員,讓他們了解文人的行為;這樣,沒有履行繳稅職責的士子就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196]大約在同時,清政府還頒布了一項具體的懲罰條例,所有級别的士子——包括進士和舉人——根據拖欠繳稅的多少,進行不同程度的懲罰。
[197]負責收稅的地方官員,還必須在登記冊上注明納稅人的紳士地位和拖欠多少稅,并對拖欠者進行合理的懲罰。
受到懲罰的紳士,隻有在他們把應繳之稅全部繳納之後,才能恢複其品級或頭銜。
[198] 雖然我們無法确定清政府頒布的措施和命令執行情況如何,但是有理由認為,推行的程度取決于各地方官員的能力和決心。
由于有能力和決心的官員并不多,因而享有特權的地主發現逃稅并不難。
18世紀70年代在湖南道州任職的汪輝祖就發現,道州的納稅人經常不繳稅,因為擁有土地的紳士利用其地位抗繳。
那些實際上并不屬于紳士階層的人——衙門書吏和還未取得生員級别的士子——把自己登記為“儒戶”,以此來索取紳士特權,并在實際中得到特殊照顧。
由于這一不法行為相當根深蒂固,因而當一位有錢人在1775年被任命為道州知州時,他發現用他自己的錢來彌補未完成的拖欠,比起強迫拖欠者繳納來說更方便。
而随後的知州所派的清欠稅吏常常遭到毆打,他們的權威受到公開挑戰。
不過,汪輝祖在1786〔編者按:應為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年秋對所謂“衿戶”施加壓力,并把拖欠最多的人(其中包括一名監生和一名佾生)投進牢房之後,他就能夠說服大多數拖欠者繳稅了。
[199] 到這裡為止,清政府所關心的還隻是如何從擁有土地的紳士中征收土地稅。
不過它的注意力很快就轉到了處理“逃役”的問題上來了。
1662年政府采取了第一次行動,旨在改善江蘇某些地方的情況。
在“奏銷案”後的第二年,一名監察禦史上奏清廷說,在蘇州和松江兩府地區,以土地所有為基礎而規定的裡甲事務分派方法并沒有得到遵循,由此導緻顯著的不公: 名為佥報殷實,竟不稽查田畝,有田已賣盡,而仍報裡役者。
有田連阡陌,而全不應差者。
[200] 為了解決問題,清政府下令在土地占有的基礎上重組裡甲組織: 将通邑田地配搭均平,每圖編田三千畝零,每甲以三百畝為率。
不論紳衿民戶,一概編入裡甲,均應徭役。
[201] 這一嚴厲措施實行效果如何,我們不得而知,不過已知的是,到19世紀中葉,這種新式裡甲組織編組方法已經停止運行,在勞稅義務的決定上“甲田之多寡無關輕重”。
[202] 1690年,清政府第一次頒布了全國一體施行的措施:“直省紳衿田地與民人一例差徭。
”這項決定是應山東巡撫(佛倫)的上奏而作出的: 凡紳衿貢監戶下均免雜差,以緻偏累小民。
富豪之家,田連阡陌,不應差徭,遂有奸猾百姓,将田畝詭寄紳衿貢監戶下,希圖避役。
應力為禁革。
[203] 然而上述措施并沒有産生什麼實質性效果。
10年之後即1700年,清廷又發布一道上谕,重申必須根除當時還在繼續存在的劣行——詭寄濫免,并補充指出衙門走卒和普通士兵也紛紛“效尤”,企圖逃避徭役責任。
[204] 1726年,清政府又采取行動,“詳定紳衿優免之例”。
四川巡撫(羅殷泰)顯然被公然濫用免服力役的特權激怒了,因而上奏建議取消所有優免的規定,以之作為防止逃避徭役的有效措施。
經過戶部和九卿詳議之後,清政府作出如下結論: 紳衿隻許優免本身一丁,其子孫族戶冒濫,及私立儒戶、宦戶包攬詭寄者,查出治罪。
[205] 這并不意味着政府取消了1690年的規定,隻是表明清王朝當局在澄清稍顯混亂的狀況。
在清王朝統治的早期,田賦根據土地征收、徭役根據人頭征收,很容易在這兩種基本稅收之間劃清界限,也很容易把徭役攤派在有義務承擔的各種丁口身上去。
但在實際運作中,這兩種稅很早就有合并在一起征收的傾向,亦即是說,人頭稅在事實上已經變成土地的附加稅,這條界限就不再清楚了。
與此同時,正常的丁稅額自1712年以後就固定下來,但是雜七雜八的差徭卻不斷冒出來。
由于差徭征收的稅額增加越來越多,丁稅在所有徭役稅的總收入中,所占比重相當小。
這一趨勢引出了一個實質性問題。
擁有紳士地位的土地所有者,是否應該繳納所有這些稅,包括承擔各種各樣的差徭和普通丁稅呢? 土地擁有者毫無疑問是很清楚正确答案的。
他們知道清王朝的法律給予他們特殊免稅待遇,是免除他們自身的一份丁稅。
法律對其他各種徭役并沒有說明,但是他們緊緊抓住這一基本原則,認為擁有士紳地位的人可以免除所有形式的力役,不管他們擁有多少土地。
因此,他們竭力不讓自己的土地承擔任何力役,并且企圖常常能夠得逞。
事實上,一些紳士甚至更過分,還利用他們的地位非法牟利。
地方官員對這件事的看法是不同的,他們從實際而非法律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
地方官認為,既然所有力役實際上都是以土地為根據進行攤派的,那麼,擁有土地的人就應該承擔,而不管其人地位如何。
讓紳士(他們實質上是土地所有者)免稅,政府(或他們自己)是承擔不起這個損失的。
他們常常充滿理由地指出,給予擁有土地的紳士特殊照顧,就等于增加了普通納稅人的負擔。
清政府1690年規定所有差徭都應向土地擁有者征收,而不管各人地位如何,顯然是支持地方官看法的。
這樣,清政府授權向擁有土地的紳士征收差徭。
當它在1726年再次确定免除丁稅特權之時,表面上支持了上述紳士們的看法,但是帶有一個重要的含蓄的保留。
在擁有土地的紳士要求免除所有力役——為數衆多的差徭和普通丁稅——之時,清政府就堅持執行以前頒布的制度,每個擁有土地的紳士隻能免除一個人的丁稅,換句話說,紳士們必須承擔所有形式的差徭。
雖然差徭和丁稅在理論上都是徭役,清政府免除其中之一而征收其餘各種,做法或許有點矛盾。
總之,擁有土地的紳士必須承擔各種各樣的差徭是相當清楚的。
一些享有特權地位的人,對清政府規定的冒犯,遠遠超過單純地逃避他自己應承擔的稅額。
其中最令清政府煩惱的,用官方術語說就是“包攬錢糧”:替别人完納(或拖欠)錢糧,以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換句話說,濫用免除丁稅的特權,來包庇那些沒有這項特權和渴望免除部分或全部稅責的人。
山東省提供了一些早期的事例,根據1690年的官方記載: 山東紳衿戶下地畝,不應差徭。
……更有紳衿包攬錢糧,将地丁銀米,包收代納,耗羨盡入私橐,官民皆累。
[206] 大約同時,湖南省也發生了類似事例。
清王朝當局在1696年的一道指示中說道: 湖南陋習,裡甲之中,分别大戶小戶。
其大戶将小戶任意欺壓,錢糧皆大戶收取,不容小戶自封投櫃,甚且驅使服役。
嗣後小戶令出大戶之甲,别立裡甲,造冊編定,親身納糧,如有包攬抗糧勒索加派等弊,該督撫題參治罪。
[207] “包攬錢糧”,并不隻是發生在這兩個省,也不隻是富有的紳士大地主才有這種行為。
雍正帝在1724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就能反映這一問題: 聞有不肖生員、監生,本身原無多糧,倚恃一衿,辄敢包攬同姓錢糧,以為己糧。
秀才自稱儒戶,監生自稱官戶。
……遲延拖欠,不及輸納,通都大邑固多,而山僻小邑尤甚。
[208] 在一些縣區,衙門所派差役發現無力對付勢力強大的紳衿欠稅者。
1815年(嘉慶二十年),一道上谕提到:“潮陽、揭陽劣衿大戶包納抗拒,甚至差役不敢下鄉催征。
”[209]根據另一資料,廣東省另一縣東莞的納稅人,也常常“附勢力之鄉”,以逃避攤派在他們身上的力役。
知縣屈從于鄉紳的勢力,對稅責調整也毫無作為。
[210] 漕糧的征收也給“包攬”的許多特殊方法提供了機會。
許多虛假行為(包括未經批準而加稅、在征收和運輸過程中進行敲詐勒索)自清王朝建立以來就一直伴随着漕糧制度而存在。
[211]1760年代之後,此種不法行為在一些地區變得更加嚴重了。
[212]清政府的任何規定都無法對這些不法行為發揮遏阻作用。
到18世紀末,一些高級官員認為問題已經到了極端嚴重的地步。
有一名官員就在1800年左右〔編者按:應為1809年〕向清帝提交了一篇驚人的報告: 制臣訪聞,缙紳之米謂之衿米,舉貢生監之米謂之科米,素好興訟之米謂之訟米。
此三項内,缙紳之米僅止不能多收,其刁生劣監好訟包攬之輩,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
……州縣受制于刁衿訟棍,仍取償于弱戶良民。
其安分之舉貢生監所加多少不一,大約總在加二三之間。
所最苦者,良善鄉愚,零星小戶,雖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違。
……且鄉僻愚民,始則忍受剝削,繼亦漸生機械,伊等賄托包戶代交,較之自往交漕加五六之數,所省實多。
……是以迩年包戶日多,鄉戶日少。
[213] 政府代理人尤其受到那些能夠利用訴訟作為保護(或冒犯)工具的“包戶”阻撓。
這名官員繼續說道: 包戶攬納米石,為數不少,到倉時,官吏稍為查問,即抗不交納,或将濕碎短少之米,委之倉外,一哄而散。
赴上司衙門控告,轉須代為看守。
[214] 江蘇省提供了一個雖然不是典型但可以說明問題的事例。
江蘇巡撫在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兩道奏折中報告說,蘇州府下屬昭文、常熟兩個縣發生無法無天的惡行,一名舉人(之前在直隸一個縣任過知縣)、兩名監生和三名武舉的欺詐行為被人揭發出來: 該二縣地方遼闊,鄉僻零星小戶應完漕米,難于跋涉,間有托令田多大戶順便帶完之事,遂有大小戶名目。
蔡廷訓兄告病在籍知縣蔡廷熊,及浦大田之子武舉浦登奎、浦登彪,素為鄉戶帶完漕糧。
鄉戶田畝系自種自收,米均幹潔;蔡廷熊等田畝系交佃戶耕種還租,米多潮雜;因以租米易換鄉戶之米,赴倉挜交,并時有挂欠。
[215] 本來問題就相當嚴重了;而當蔡廷熊因某種原因不再包攬小戶,兩名武舉到京城參加朝廷舉行的考試時,問題就更加嚴重了。
蔡廷訓和浦大田接管了事務,開始剝削鄉村納稅人,為他們的服務索取費用。
為了使自己的腰包迅速膨脹起來,他們制造了許多假名,使他們自己被任命為有關地區的收稅人,這樣,他們就能夠大肆進行欺詐活動,而不用擔心被發覺。
如果不是一名被他們激怒的拖欠者把他們的行為曝光,他們的陰謀詭計還會繼續下去。
這一案件的直接結果是,所有卷入的鄉紳都被剝奪官位或頭銜,有些還受到了杖刑的懲罰;清政府發布了禁令,不許再發生包攬行為。
但是,當局并沒有清楚說明,鄉人如何才能克服自然環境的困難,把糧食從其所在的偏遠鄉村運到政府的糧倉裡去。
在19世紀中葉,清帝國幾個地方都爆發了因紳士非法行為而引起的暴動。
1846年,有人提醒道光帝注意一個事實,即“大戶”利用包攬來壓迫“小戶”的非法行為,是江蘇省到處發生社會騷亂的原因。
[216]同一時期的一名作者,證實了這一令人震驚的事實:幾十年來,紳士一直在濫用其特權,對鄉人進行壓迫和剝削,把鄉人逼到了絕望的邊緣,終于導緻了“毀倉毀衙署,拒捕傷官之事,無歲不聞,無城不有”。
[217] 湖北省崇陽縣1842年的暴動,特别值得引以為戒。
生員鐘人傑和其他幾名生員一起包攬了漕糧征收,成為暴發戶。
新上任的知縣努力想改善小戶人家的苦境。
而鐘懷疑新知縣的舉動是由他的對手——尤其是另一名生員蔡少勳——煽動起來的。
于是,鐘在謀殺住在鄉間的蔡的家人之後,帶着其幾百名追随者沖進縣城,進攻知縣衙門。
知縣被關起來殺掉了。
該縣的鄉人被迫參加暴動,人數最後發展到一萬以上。
直到一個月後,暴動才被平息。
是時,湖北提督親自率軍重新奪回了崇陽縣城,鐘和其他大約十名參加暴動的文武生員遭到了嚴厲的處罰。
[218]清政府對這一不幸事件作出回應,宣布自此之後崇陽知縣若未能發現并恰當處理生員或監生的包攬行為,将被依法革職。
[219]與此同時,小規模的類似暴動在其他地區也頻繁發生,包括浙江省的歸安和仁和、江蘇省的丹陽和震澤、江西省的新喻和湖南省的耒陽。
[220]從性質上來講,這些暴動當然屬于鴉片戰争和太平天國之間社會總動蕩的一部分,而稅收中出現的紳士的不法行為則是這一總動蕩發生的原因之一。
太平天國叛亂之後,情況并沒有得到實質上的改善。
在軍事頻興的日子裡,清政府作了一些努力,以減輕普通百姓(特别是南方普通百姓)的負擔。
江蘇巡撫李鴻章在1862年的上奏[221]和浙江巡撫左宗棠1863年的上奏[222],都建議減輕這些省份百姓過重的負擔,消除大戶和小戶之間的區别。
這些措施或許給這些省區的納稅人帶來一些有限的好處,但是年長日久的不法行為仍然存在。
雖然同治帝在1865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谕中,再次重申了清王朝早期頒布的禁令:任何人都不能為其他納稅人繳稅,大戶和小戶之間的區别不容許再存在。
[223]可是情況依然如故,在1860年代晚期,江蘇巡撫(丁日昌)就指出,普通民戶所交稅額同紳士大地主相比,仍然要高得多,有的甚至高達八倍之多。
[224]一直到1882年,光緒帝發現仍然有必要發布一道上谕,以禁止包攬行為。
[225] 造成包攬這種欺詐和有害行為的因素很多,以緻盡管法律明令禁止,卻一直存在。
[226]原因之一是紳士的特别地位得到清政府的承認,并因此得到特殊照顧。
清朝皇帝有充分理由把他們從普通人民中區别出來,給予恩惠。
作為授予特權的回報,清王朝期望紳士們成為帝國統治的忠實助手,至少不要同其利益發生沖突。
有些紳士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清王朝的期望。
在許多情況下,他們幫助清政府維持地方秩序,加強帝國控制,甚至幫助抵抗入侵之敵。
盡管有這樣的紳士,但總的情況還是令清王朝頭疼,因為許多紳士更多的是關心一己私利,而非清王朝的統治利益;他們更渴望獲取直接的收益,而不是為清王朝統治提供有用的幫助。
清王朝給予他們的特殊照顧,的确使他們變得更加貪婪;擁有特殊地位,又為他們滿足其貪婪提供土壤。
他們成為最敗壞的納稅人,他們的欺詐行為并不是靠一次又一次發布禁令就可以遏止的。
[227]一位著名的中國作者相信:“補救之法,非紳民一律不可。
”[228]這一看法相當接近真理。
然而,單單隻譴責紳士,也是不正确的。
如果沒有地方官員和衙門走卒的鼓勵或縱容,紳士也不會敗壞到這個地步。
有時,地方官員強迫紳士從事包攬,從而鼓勵了欺詐行為。
據1754年的報告,一些知州知縣因擔心自己在為官的州或縣未能完成稅收任務而顯得政績不佳,于是采用非法手段,“勒令”富戶為其所在之都或圖組織内的其他納稅人完納錢糧。
[229]在19世紀鼓勵包攬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地方官和衙門書吏窮兇極惡的嘴臉。
州縣的官倉(納稅人必須把稅糧送交到這裡)在稅收期間隻開3到5天;如果納稅人在糧倉關閉之後才到達,就不得不繳納錢币來取代實物,這樣就增加了額外的負擔,鄉村百姓所受損失就最大。
他們在将稅糧送到指定的糧倉時,悲哀地發現糧倉已經關閉。
隻有那些從事包攬行為的紳戶,才會得知糧倉什麼時候打開,也隻有他們才能毫無困難地繳納稅糧。
[230] 在雖然不合法卻牟利甚多的包攬行為中,地方官員和衙門走卒總是變成紳士的同夥。
19世紀的作者馮桂芬指出,最大部分不義之财經常落入衙門走卒之手。
參與的士子“獲利最微也,撄禍最易也,贻誤又最大也”。
他解釋說: 漕務之利,丁胥差役百之,官十之,紳二三之,衿特一之耳。
州縣之力,禍紳難,而禍衿易。
……褫一生,斥一監,朝上牍,夕報可矣。
紳之于漕,入公門者非夥友即家屬,衿則非躬親不可,諺雲:“家有百畝田,終年州縣前。
”……奔走之日益多,攻苦之日益少,必緻終身廢棄,功名路絕,可惜孰甚焉。
[231] 馮桂芬的解釋看來似乎有理。
但是,我們所關心的并不是地方官員、衙門走卒、紳士之間的利益分配,[232]以及這些群體應承擔的罪行。
所有這些人都各顯神通,在不同程度上介入遍布全帝國的欺詐行為;而官僚群體的腐敗加劇了社會動蕩,使清王朝的稅收制度病入膏肓,無法醫治了。
其他因素也要對稅收中一般敲詐行為,特别是包攬行為的産生負責。
偏遠的鄉村到縣城的距離,不斷給稅收帶來困難。
18世紀,一位進士在給江蘇某縣知縣的信中就描述了下列情況: 且宜興之地,西南百裡而遙,東北百裡而近,故有一人入納而宗族親戚附之以納者,有孤寡疾病難行,勢不得不托之人以納者。
吏胥執納者而詐之曰:“爾何包攬?”長吏不察,則亦拘納者而責之曰:“爾何包攬?”夫包攬以禁紳衿之抑民以自肥耳,豈以責急公趨事相周相恤之民哉?故包攬之禁厲而不能自納者,必托之差役之手,差役因匿而吞之。
[233] 由于很難區别到底什麼行為才能稱為包攬,什麼才是真誠的相互幫助,因而也很難防止紳士以相互幫助為幌子,為其敲詐勒索作辯護。
因此清朝皇帝規定納稅人要親自上繳錢糧,但在交通極為落後的鄉村又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方法,來從鄉村納稅人手中收稅。
裡甲組織在某種程度上證明自身是有用的,但受到兩股強大勢力的幹擾與破壞,一是腐敗的地方官員及其衙門走卒,二是貪婪的紳士。
期望裡甲組織負責人(他們自己也隻是地位低下的納稅人)戰勝這兩大勢力(他們具有特權地位)——遏制他們有暴利可圖的拖欠、勒索和壓迫——本來就等于空中樓閣;這比要求保甲組織負責人承擔偵查和報告犯罪行為,更加困難。
因為保甲要對付的隻是罪犯,裡甲要對付的卻是在中國社會中具有強大勢力和影響的既得利益集團。
[234] 不法行為對清王朝财政收入的影響 使得地方官員、衙門走卒和鄉紳都卷入其中,以及裡甲組織不可能正常運作的不法行為,對清政府而言,其最後結果就是不同程度地減少了清王朝從土地稅和徭役稅中所取得的收入。
簡單回顧一下不繳稅和官吏盜用公款是如何對清政府财政收入産生實際影響的,或許有些用處。
不繳稅——不論是簡單形式的拖欠(欠糧),還是更複雜形式的以武力來拒絕交稅(抗稅)——自清王朝建立以來就存在。
其程度在各個時期、各省互不相同。
順治帝在位期間,清政府主要精力在于安撫,統治機器的運轉效率還未達到最高峰,因而不交稅的情形十分普遍;在19世紀中葉的動蕩不安及随後的年份,戰争和其他災難使許多人貧困破産,清政府的威望和統治效率也大為削弱,不繳稅的情形或許比清初更為普遍,逃稅行為比任何時候都更為流行,[235]許多地方上報不斷發生針對稅吏的暴動。
[236]而在相對繁榮的康乾時期,不繳稅的情況相對較少;在後來同治、光緒時期,至少在一些省區,也相對較少。
從清王朝建立到崩潰,很少有地方官員把所轄州縣的稅收,通過該省當局全額送交到北京去。
[237]在一些情況下,地方官員玩忽職守可能是因為納稅人拖欠繳稅;在另一些情況下,則隻是地方官員及其走卒盜用公款,而胡亂指稱納稅人拖欠。
[238]他們的陰謀很容易暴露出來。
雍正帝有一次就指出稅收損失的主因在于官吏的“中飽”行為,而對一般納稅人則抱着比較溫和的看法。
[239]人民不交稅的情況,随着環境的變化而有起伏,而官吏不斷地在盜用公款,并且随着清王朝統治的衰弱而日益加劇。
表4-1反映了官吏盜用公款的情形。
此表依據陝西和江蘇兩省報告的事例制成:[240] 表4-1:官吏盜用、貪污情況 1843年到1845年間,清政府規定的陝西省76縣的土地稅和徭役稅大約為1,675,000兩,江蘇65縣為626,000兩。
因此,表中所列每個縣縣官盜用、貪污公款的數量在每年的稅收中所占百分比相當大。
這種情況雖然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省份有所不同,但是完全可以說沒有哪一年清政府能夠收到全額的土地稅和徭役稅,裡甲體系要對這些稅的征收承擔部分或間接的責任。
[241] 不繳稅和官吏盜用貪污公款,本身并不意味着清政府财政的崩潰。
因為清政府的總收入,并不全部來自“地丁”和“漕糧”,還來自于許多其他稅種,其中包括關稅、鹽稅、特别物資的專賣稅(榷稅),如茶榷和特許費(如牙行經紀許可)。
[242]19世紀又增加兩種重要的新稅源:海關稅和厘金。
這些舊稅和新稅的收入在18世紀和19世紀穩定增長,而普通“地丁”稅的重要性卻相應下降。
表4-2所列數字雖然不全面,但足以說明這一趨勢。
[243] 表4-2:地丁稅和其他稅的收入情況* 這些數字不能說是準确的,因為它們無法查核,有些學者也不認同,[244]但是可以以之來表明一般的趨勢:在18世紀前半期,清政府土地稅和徭役稅收入在财政總收入中占80%以上,但到1865年所占比重急劇下降到不及40%,而到19世紀的最後10年,隻占30%多一點。
随着地丁稅地位的日益降低,作為地丁稅征收的輔助性工具的裡甲組織,也不可避免地喪失其在清王朝稅收體系中的最初地位。
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裡甲組織最終失去了作為獨立的鄉村控制工具的地位,其對稅戶進行登記入冊和征稅的職能轉入一些保甲組織人員之手。
裡甲組織的崩潰,雖然并沒有給清王朝帶來财政崩潰的痛苦,但卻造成了其他嚴重的困難。
到了19世紀,土地和徭役稅的收入雖然在财政總收入中所占比例越來越低,但它們仍然給許多納稅人帶來源源不斷的苦痛。
地方官員及其走卒、履行裡甲組織原來職能的清政府在鄉村的代理人,仍然繼續剝削或壓迫廣大鄉村大衆;鄉紳繼續利用其特殊地位,以犧牲其鄉鄰為代價,為自己牟取好處。
在整個清帝國面臨着此起彼伏的社會危機,而清政府失去大部分的威望時,因稅收征收中的不公而引起的仇恨,最終引發了地方動亂,因而釀成了19世紀的大規模動亂。
這一時期最重要的叛亂——太平天國,其最初的部分力量就是來自對稅收體系不滿的鄉村大衆。
當時的一篇叙述就說道: 當逆焰初張時,所過粵西州邑,搜刮赀糧,每遇富室巨家,必掘土三尺。
粵西紳士,匐匍入都叩阍,呈訴冤苦。
……逮逆黨由長沙陷武漢,虜劫之局一變屢變,始則專虜城市,不但不虜鄉民,且所過之處,以攫得衣物散給貧者,布散流言,謂将來概免租賦三年。
……賊于鄉村從不肆殺……然于官幕吏胥避居家屬及閥閱之家,其抄愈甚,且殺人而焚其廬,并追究收留之家,謂之藏妖,亦焚殺之。
……故賊所過之處,我官幕眷口至無人收留,有露處松林,寄宿破廟者。
[245] 很明顯,起事者精明地利用了清政府在财政體制中所犯的錯誤,但是他們自己也犯了錯誤,未能找出解決稅收問題令人滿意的方法。
他們提出的烏托邦式的“天朝田畝制度”仍然停留在紙上。
定都南京之後,公共收入就成為他們必須迫切解決的行政問題。
為了獲取全額的稅收,他們設立了等級森嚴的鄉官制度,從各種組織中的有産戶挑選人員來擔任鄉官,以之承擔實質上同舊裡甲組織一樣的職責,即登記稅戶,催促繳稅。
[246]在這種新制度中,裡甲組織一些舊有的、人們熟悉的不法行為——包括敲詐勒索、盜用公款——又出現了。
[247]太平天國起事者無力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财政制度,并不奇怪。
他們建立的政權本身壽命短,充滿了困難,根本不可能對社會習慣和政治習慣帶來什麼實質性的改變。
事實上,考慮到太平天國領導集團成員的素質,就要懷疑他們是否會比清王朝統治者更有能力,來解決鄉村社會中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困難的稅收問題。
[248] *** [1]參見魏源(1794—1856)《古微堂内集·志編三》,3/9a。
[2]這些收入包括鹽稅、貨物通行稅、營業稅、注冊費,在19世紀還包括厘金和海關關稅。
參見《清朝文獻通考》,卷26及卷28—31。
關于對清王朝的賦稅制度的簡略叙述,可以參考HuangHan-liang(黃漢梁),TheLandTaxinChina(1918),partII。
不過,黃漢梁對稅收概念和征稅方法的研究,并不能完全滿足我們目前的需要。
Ch’enShao-kwan(陳邵寬),TheSystemofTaxationinChinaintheTsingDynasty,1644-1911(1914),所據資料有限,錯誤很多。
至于GeorgeJamieson的文章,“TenureofLandinChinaandtheConditionoftheRuralPopulation”,JournaloftheRoyalAsiaticSociety,NorthChinaBranch,N.S.,XXIII(1888),pp.65-68,則較有參考價值。
[3]《大清會典事例》,177/6a-b;和《清朝通典》(1936),7/2057。
[4]《大清會典事例》,177/6a-b。
[5]《清朝文獻通考》,1/4859。
參見王慶雲《熙朝紀政》(一名《石渠餘紀》),3/15a-b。
[6]《清朝文獻通考》,1/4857;《大清會典》(1908),18/1a;和《戶部則例》(1791),7/1a-13a。
有關其他土地的種類,包括“官地”(政府經營的土地)、“學地”(學校所有的土地)和“旗地”(分配給旗人的土地)等。
見《戶部則例》(1791),卷5—6。
在江蘇省一些地方,1畝等于240平方步;1步大約等于當地的5尺或5英尺。
而在其他省區,1畝可能等于360平方步,有的多達540平方步。
參見陳其元《庸閑齋筆記》,上海文明書局版,6/11a。
[7]《大清會典事例》,162/1a-13a;《戶部則例》,卷5—7;和《清朝續文獻通考》,4/7536。
關于稅額的變化情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