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鄉村稅收:裡甲體系

關燈
及募夫馬民壯”。

    1669年和1700年,清廷又重申這一禁令。

    [120]然而,這些非法“效勞”對于地方官員來說,即使不是必不可少的,也至少是非常方便的。

    因此,他們不願理會清廷的願望,或尊重裡甲組織的法定職能。

    結果許多裡長甲長處于相當困難的境地,對裡甲組織作為稅收的輔助性工具形成阻礙。

     不過裡甲頭人當然也不是無可指責的。

    許多裡甲頭人把地方官強加的非法負擔轉嫁到納稅人的身上。

    [121]在另一些情況下,裡甲頭人也發展出了他們自己的腐敗做法,利用自己作為官府征稅代理人的權力,壓迫轄下的納稅人,非法索取錢财。

    下面這個特别顯著的事例,就說明了縣以下基層存在的最惡劣的腐敗情況。

    一位中國作者描述了19世紀後半葉陝西省長安縣的情況: 伏查長安民糧分為四十九裡,每裡分為十甲(亦有分十一二甲者)……自來有糧者均為花戶,管糧者乃為裡長,此通例也。

    而長安有不然者……既為花戶,則不敢看裡長之賬,亦不問裡中之賬,任裡長飛攤過派,不敢稍有計較。

    一或觸忤,則群起而摧辱之。

    ……雖重費有所弗恤,彼花戶者寡不敵衆,弱不敵強,有傾家破産而終不得伸者,以故忍氣吞聲,甘受魚肉而無言。

    凡裡中算賬,裡長則坐于庭中,花戶則立于門外,裡長則筵于堂上,花戶則食于階下,謂裡長為父母,花戶為子孫,則尊卑判矣。

    近又有不與花戶結親之說,則清濁分矣。

    ……花戶之地,雖賣于别人,亦仍為花戶,即紳衿不能易也。

    細查此弊,悉由二三裡蠹,交通糧差,借端漁利,淩虐良懦所緻。

    ……裡蠹者,即各裡久管糧務者也。

    [122] 可以理解,裡長甲長之職在清帝國許多地方成為可以牟取私利的工具,因此,有些人千方百計謀求此職,并且事實上不得不用錢來買。

    例如,在廣東省東莞縣(該縣的裡甲記錄員叫“書算”),知縣以相當可觀的價格出售裡長甲長之職。

    根據該縣縣志記載: 邑百二十七圖,每圖書算一人,各挾冊籍藏私家,業戶割稅計畝,索賄乃為收除。

    五年更替,例奉縣千金。

    [123] 在這種情況下,裡甲組織很難誠實地、有效地幫助官府收稅,或依法公平地對待納稅人。

    事實上,裡甲體系顯然重演了保甲體系的故事:從誠實鄉人中産生的裡長甲長,卻變成了衙門走卒的犧牲者;從流氓惡棍中産生的人選,則導緻鄉村社會中産生種種不法行為,使納稅人成為犧牲品。

     對裡甲體系的總評價 稅收問題 裡甲體系隻不過是清王朝稅收體制中的一個環節。

    很明顯,如果不把裡甲體系放在清王朝整個稅收體制中進行考察,是難以對它作出恰當評價的,因此必須首先明了賦役制度大體上面臨了哪些難題。

    裡甲組織——作為清政府在鄉村負責登記的工具,或者作為鄉村征稅的工具——未能克服其天生的缺陷,從而充分、适當地履行其職能,其失敗的原因絕大部分在于其運行所處的社會環境。

     清朝的稅收制度,雖然比以前任何王朝的都要來得完善,但是也不能克服或恰當地面對伴随着帝國體制而來的不可避免的曆史情境。

    随着時間流逝,官僚群日益貪婪、腐敗;鄉民普遍處于絕望的境地,容易受到官僚群體和紳士階層的敲詐勒索;廣大的鄉村地區,通訊隔絕、交通落後;所有這一切,形成了許多實際上不可能解決的問題,賦役制度成為令統治者挫折感倍增的難題。

    一方面,中央政府很少能把法定的稅額全部收齊;另一方面,鄉村的納稅人經常不得不繳納遠超法定數額的稅款,承受着遠遠超出規定份額之外的巨大負擔。

    由于承受不了壓迫,鄉民就揭竿而起,或者采取其他暴力行為,這就危及到帝國的和平與安全。

     戶口登記、稅額攤派和征稅等,都面臨着許多問題,也産生許多弊端。

    [124]為了讨論方便,可以把這些問題歸納成兩大類:其一,伴随着稅收攤派和登記而來的不法行為;其二,伴随着“催科”和其他征稅程序而來的不法行為。

    我們将要讨論地方官員和衙門走卒(他們對這些不法行為要負直接責任)的行為、鄉村紳士的參與等問題,期望有助于了解19世紀清王朝稅收制度的運作情況。

     (一)稅收攤派和登記中的不法行為 清王朝建立之初所定的原始稅額,主要是以明代的稅額為基礎,原本就是極不公平的。

    随後而來的欺詐行為使情況更加惡化,由不公轉為不義。

    即使在清王朝較早的時期,也有一些地區報告說稅冊造假,為衙門走卒盜用公款和地主逃稅大開了方便之門。

    這種行為帶來的後果之一,就是稅負從本來應該承擔的人身上,轉嫁到沒有土地的人身上。

    [125]由于這種不法行為在全國到處都存在,很快就出現了一種行話,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或許就是“飛”“灑”“詭”和“寄”。

    近代一位中國作者對這些行話作了簡明的解釋: 所謂“飛”者,是以已收應完糧戶的銀額,移報于準豁免錢糧不再征收的戶名項下,而将所收的銀項飽入私囊。

    所謂“灑”者,以已收的錢糧,侵蝕入己,而以其數分攤其他各戶,以補其不足。

    所謂“詭”者,系以熟田報作墾田,以偏災作普災,或以重災報輕災,或以輕災報重災,……均有可以肥己之處。

    所謂“寄”者,系以已征錢糧吞沒而報為未征。

    乙區已完之戶,故不銷号,寄之于甲區未完之田産項下。

    輾轉寄頓,無根可尋。

    [126] 有關稅冊造假的實際事例,是19世紀一位江蘇巡撫(丁日昌)提供的。

    他在一篇标明1868年回答阜甯縣知縣請求的文章中說: 該縣總書王孝貞,無惡不作,凡農民肯出費者,便可以熟作荒;無費者,荒亦作熟。

    百姓恨之入骨。

    [127] 一些衙門書吏的不法手段,其精明程度遠遠超出“飛”“灑”“詭”和“寄”這些通行方式之上。

    事實上,他們的欺騙手段,并不隻是用在現存的各戶身上,“鬼戶”的發明令人印象深刻。

    19世紀一位著名中國作者解釋說: 糧書于造冊之時,先于真戶之外,虛造一同圖同名不同數之戶,謂之鬼戶。

    如真戶趙大完米一石,即再造一鬼戶趙大完米一升。

    開征後,該糧書代完一升,截串以“升”字改作“石”字,憑串向趙大取一石之價。

    [128] 徭役稅的征收描繪出同樣令人憂傷的情景。

    徭役稅問題最大的災難,在于清政府宣稱把所有徭役稅合并入丁稅一起征收,卻并沒有(或許根本不可能)實現這一目标。

    事實上,在丁銀所涵蓋的徭役之外,總是會出現一些緊急情況要求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而征收上來的丁銀常常不足以支付預算的費用。

    官吏貪污、敲詐勒索,加深了征收額外稅的需求。

    所有這些問題,嚴重破壞了徭役制度,給許許多多鄉人帶來了毀滅性的後果。

    在某種意義上說,丁稅要比土地稅的負擔更加沉重。

    正如19世紀一位山西巡撫指出的,[129]“錢糧或有蠲緩,差錢歉歲仍攤”。

    非法征收一項接着一項增加,丁稅負擔真的變得讓人難以承受。

     非法稅是如何産生的,或許可以從徭役相當繁重的直隸省看出。

    一名地方官根據其十年的經驗寫道,北京鄰近的許多地區,由于靠近清帝國的首都,不得不為“承辦巡幸木蘭與谒陵大差,一切橋道工程車馬支應等項”,提供勞力和經費。

    地方官員把擔子轉嫁到人民身上。

    州縣官員及其走卒經常利用征募勞役的機會,從納稅人身上敲詐錢财,攤派的份額常常是規定數目的幾倍。

    他們害怕紳士,因而總是毫無例外地以普通百姓為榨取對象。

    [130]1882年〔編者按:應為1822年,道光二年〕,該省布政使解釋說: 而賦有常經,徭無定額,日久弊生,遂至派差之名色不勝枚舉。

    ……例價既屬不敷……勢不能不派之百姓。

    而朱票一出,書役鄉保逐層漁利,佐雜營弁,群起分肥,刁生劣監,肆行包攬。

     最令人咋舌的現象,則來自于這些非法攤派的不公。

    該布政使繼續說道: 至百姓承辦差務,曆系按地勻攤,無如奉行不善,始因缙紳大族加以優免,繼而舉貢生監亦予優免,甚或書吏門鬥兵丁差役一切在官人等,均謂以身充役,概行優免。

    不但白役日多,更有同姓之人擇族中狡辯者,湊捐微名,以免一姓之差。

    免差之地愈多,則應差之地愈少,地愈少則出錢愈增,以至力作之農民,每地一畝出錢至二三四百文不等,較之正賦每畝征銀一錢上下者多愈倍蓰。

    [131] 正是這種非法強加的稅收負擔,使得稅額不可能按照明确的規定來确定。

    由此産生的混亂,反過來又排除了監督的可能性。

    這樣,衙門走卒就随心所欲地榨取、貪污,中飽私囊。

    根據19世紀另一位作者的叙述,直隸省的情況是這樣的: 有按牛驢派者,有按村莊派者,有按牌甲戶口派者,雜亂無章,緻上司無可稽考。

    其出之于民,亦各處情形不同,有城居優免者,有紳士優免者,有在官人役優免者,偏枯不公,使小民獨任其費。

    [132] 1882年(光緒八年),時任山西巡撫的張之洞,在奏折中反映了山西省的一般情形: 晉省州縣虐民之政,不在賦斂,而在差徭。

    所謂差徭者,非易民力也,乃斂民财也。

    向來積習所派差錢,大縣制錢五六萬缗,小縣亦萬缗至數千缗不等,按糧攤派,官吏朋分。

    沖途州縣,則設立車櫃,追集四鄉牲畜,拘留過客車馬,或長年抽收,或臨時勒價,一驢月斂一百,一車勒索數千,以緻外省腳戶,不願入晉。

    [133] 即使在丁稅相對較輕的南方省區,也經常可以看到非法強加的稅收負擔。

    例如,一名吏科給事中上奏康熙帝指出,“伏見浙江造船,分派各州縣。

    皆取辦于地方裡甲”。

    地方官榨取數額驚人,比如,遂安縣知縣超過1,700兩;烏程縣知縣超過12,000兩;諸暨縣知縣超過7,000兩。

    [134] 軍事行動使那些物資供應線經過地區的情況更為糟糕。

    1800年,一名監察禦史上奏嘉慶帝,報告了廣西發生的情況。

    他說: 自乾隆五十三年兵靖安南,而思恩、南甯、太平、鎮安、泗城各府按戶派撥民夫于各塘堡,搬運軍需。

    自大功告蒇之後,十餘年相沿,事竣而派累未裁……日日派農民分給各處伺候,而一邑之民散居各村,離官道遠者或數十裡、百餘裡、二百裡不等,每日輪班自帶糧食,在塘堡露居野處,荒廢功業。

    ……各衙門之胥役、長随,俱願塘堡有夫,以任其恣縱。

    ……或村民間有不能當夫者,每月暗補銀于号書,号書借以肥己,與衙門之胥吏、長随勾結分肥。

    ……而地方官又或受号書随月饋送,謂之月規,遂因仍颟顸,奉文而不即裁革。

    [135] 另一個事例,發生在北方兩個省區。

    閻敬銘在1879年的上奏中指出: 差徭累民實甚,北省悉然,山陝尤重。

    前此軍興征調,不能不借民力,糧銀一兩,派差銀數倍不等。

    ……近年兵差已少,隻有流差。

    不惟驿路差費未能大減,即僻區仍然煩重。

    見在糧銀一兩率派差銀八九百一串餘不等,明無加賦之名,陰有加賦之累。

    錢糧或有蠲緩,差錢歉歲仍攤。

    [136] 驿站制度——帝國政府為傳送官文而維持的常态設施之一——變成了又一種非法征稅的借口。

    1668年頒布的一項措施規定,那些為官府雇傭、從事陸地或水路驿站服務的人,其“工食銀”由官府從“正項錢糧”撥款支付。

    [137]在清政府所嚴格規定必須征收之外征收的任何附加稅或索取“效勞”,都是非法的。

    總督以下的任何官員,即使在執行公務,也不能要求知州知縣為運輸提供力役和物資。

    [138] 然而大體說來,上述措施和禁令通常都是被無視或規避,而不是服從。

    的确,乾隆帝在著名的江南遊(即衆所周知的乾隆下江南)時,就非法征收了許多勞役。

    雖然乾隆并不知曉,也無意征收,但他要為此負責。

    一位目擊者說: 纖夫之供禦舟用者,俱系淮安河兵。

    其随駕諸舟,則派于民。

    每圖派四十餘名,船五隻,以聽用。

    又有扛擡夫,一圖派二十餘人,縣無牌票,但以口督辦,蓋以明禁加派故也。

    每夫發工食銀二錢,民間雇工須要二兩。

    ……自十五年春,已有捉船之令,鄉舟入城,縣役拘住,索賄得免。

    [139] 地方官經常違背清廷的禁令。

    無論願意與否,他們在其上司或朝廷大員經過其所管州縣時,都非法利用驿站系統(和可以利用的鄉村力役)來提供運輸服務。

    1803年,一名緻仕一年的尚書,在上奏中就提到了這個問題。

    他指出現行制度所規定的運輸設施完全能滿足官員執行公務的實際需要之後,接着說: 自州縣管驿,可以調派裡下,于是乘騎之數不妨加增……有增至數十倍者。

    ……由是管号長随辦差書役,乘間需索。

    ……小民舍其農務,自備口糧草料,先期守候,苦不堪言。

    [140] 在需要運輸勞役的水路上,同樣存在着類似情況。

    一名目擊者描述道: 某大吏過境,其舟容與中流,久而稍前,頗怪牽者多而行之緩也。

    及近而察之,則數百人中,偻者、眇者、跛者、胫大如股者、病而呻者、饑而啼者、号寒而無裈者,十居其九。

    或行數步而仆,或疲而不能步,以肘加纜,聽人曳之而後舉足,或脫絡下堤而奔。

    伍伯二人執撲先後督之,惰者撻之,逃者追且呼之……仆者逃者多,伍伯畏責亦擲撲而逸。

    久者舟過,逃者自草間出,诘其狀,颦蹙言曰:我曹皆饑民也,官舟過境,例有牽,視其官之大小為者多寡,隸胥驅我曹供役,人與錢五六十,粗給一日食。

    官錢例有費,層遞折扣,人率得十數錢,不足一飽。

    大吏仆從舟子倚勢,多赍百貨,冀免榷稅,邀厚利……以疲民而曳重載……故舟不能進,往往不終事而逃也。

    [141] 其他種類的勞役——其中包括有關防洪、水利和城牆整修——也存在着非法募工或征稅的情況。

    大體情況與驿站中發生的問題十分類似。

    衆所周知,在黃河沿岸容易被水淹沒的各個地區,清政府取消了明王朝每年征集勞役的做法,固定由一些人充當力役承擔治河任務。

    按照《賦役全書》的記載,這些固定的力役,其“工食銀”由政府“正項”下開支。

    [142]然而,清廷所規定的這一措施,既沒有得到廣泛運用,[143]也沒有得到長期貫徹。

    早在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各個州縣就開始征收額外稅,增加雇傭勞工從事護堤工作的經費。

    [144]浙江、湖南、湖北和四川等省區,也征收特别稅,作為海岸或河岸各地的防護經費。

    [145]而為城牆、政府糧倉和衙門等“有緊修處”而募集勞力的做法,由于在全國各地普遍推行,最終獲得了清政府的默許。

    [146] 總而言之,在有關徭役攤派與募集的問題上,清廷法律規定和地方實際做法之間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地方官及其下屬對此要負直接責任。

    在裡甲代理人處于任憑衙門擺布的情況下,希望他們來執行清廷法律的規定,是不明智的。

     (二)稅收征集中的不法行為 許多不法行為看來是同各種各樣的稅收程序聯系在一起的;對這些不法行為的考察,能進一步指出裡甲體系運行所處的困境。

    正如前文已經指出的,各地的“催科”程序各不相同。

    [147]很明顯,在衙門走卒接到催科任務之後,巨大的苦難就降臨到納稅人的頭上了。

    17世紀擔任過浙江總督的一位官員指出,“圖差”——被分派到每甲中執行催征任務的差役——經常“入鄉叱哮,坐索酒食”。

    [148]同一時期擔任山東青州分巡的一名官員,在給總督和巡撫的報告中,叙述了“坐催”(坐下來催征)做法所帶來的駭人的結果: (青州)府轄十餘縣,則每縣有一專役,自正月至年終,朝夕在縣督催;縣管數十社,則每社有一專役,自正月以至年終,朝夕在社督催,故名坐催。

    此輩既得此差,視同三窟。

    官差一人,辄帶羽翼挂搭數人。

    一至地方,索差錢,索盤纏,索往來銷号使費,無日甯息。

    ……使果能不誤國課,猶雲事有緩急,勢必先急公而緩在民,所不恤也。

    無奈此輩鼠腹既盈……及至違限,仍舊别差衙役……千人一轍。

    [149] 一些一心為民的官員,有時設法約束負責征稅的衙門差役(經常被稱為“糧差”)的惡行。

    舉例來說,18世紀擔任過陝西巡撫的一名官員,甚至設法取消派遣衙門差役到鄉村催征的做法。

    [150]但是收效甚微,在陝西省和其他各省,這種做法一直延續到19世紀,甚至更晚。

    一位中國作者對19世紀60年代陝西省某縣的情況,作了如下描述: 長安四十九裡,各派一差以專督催,然所派者皆民快皂各班之頭役也。

    頭役倚勢作威,并不下鄉,則私派散役數人代為應比,謂之跑差。

    頭役有公食,跑差亦有公食。

    ……此外又有送扇子錢、比交錢、車費錢、承情錢。

    ……各裡多寡牽算,糧差一項,已逾萬串矣。

    以故頭役既充糧差,則共相慶賀,以其可以緻富也。

    查各裡均稱糧差為當家,凡事必請命于當家。

    ……而裡蠹等尤親昵之。

    縣主或憐裡民困苦,比糧稍緩,則當家必唆使抗納。

    其應比也,則雇一人上堂受笞,被笞一次,裡民必為出比交錢若幹串。

    又以此為有功于裡民而紛紛承情焉,其承情也,托有紅白等事,裡蠹則代設筵,傳齊各甲,大嚼既畢,裡蠹等複為周旋……一人倡言應與當家出錢若幹串,其黨即應之曰諾。

    ……而當家遂滿載而歸矣。

    [151] 另一種形式的敲詐是衙門書吏和差役狼狽為奸,見之于廣東省。

    1834年初,香山縣一些紳士聯名給知縣的陳情書,反映了以下問題: 本邑共一十四都,……共分四十四圖,每年向有饬舉總催之票,名曰金花票。

    糧胥每按圖分肥瘠,賣票于差,差遂向輪年之戶訛索銀兩。

    ……中下之戶,每值輪年,辄為大戚。

    ……至各戶完欠細數,例載歲令裡胥開送查對,出示本裡,所以昭核實,使人預籌辦納也。

    今十甲新舊欠數,止交圖差手執……令圖差出其不意,拘拿吓詐。

    [152] 根據一部地方志的記載,類似的卑鄙勒索在廣東省非常盛行。

    一位湖廣道禦史在1836年的上奏中指出: 各屬圖差征收錢糧,不向的名欠戶催比,惟擇同戶身家殷實者任意鎖拿,供其勒索。

    稍不遂意,裂檄毀衣,架名拒捕,每有一家欠糧,數家破産者。

    [153] 對19世紀最後幾十年中敲詐勒索的概況,概括得最好的,或許就是一位翰林院侍讀(王邦玺)在1884年〔編者按:應為1886年〕的一篇上奏。

    他說: 利于錢漕之速完者官也,利于錢漕之多欠者差也。

    一縣之中,承催錢漕之差,名目甚多,有總頭,有總總頭,有都差,有圖差,有保差,有幫辦之差,有墊辦之差,有比較上堂代受枷責之假差,如此等衆,皆指望百姓積欠丁漕,以養身者也。

    圖保差下鄉催征,辄先飽索賄賂,名曰包兒錢。

    包兒到手,公項即可央緩。

    其有豪富驟窮之戶,積欠較多,則總頭親臨催取,華服乘轎,随從多人,勒索包兒,動至數十千,而公項亦仍可央緩。

    迨卯限已滿,完納不旺,堂上官照例比較,則以錢雇倩無賴之人上堂領撲,或枷以警衆,而總頭圖頭等差無恙焉,且更挾枷責以為索詐之具。

    開征之初,書差辄擇中上家産能自完納之花戶,代為裁串完糧,然後持票向本戶加倍勒還入己,名曰代票。

    [154] 在東南一些地區,衙門走卒用另一種方式進行欺騙。

    根據一名舉人在19世紀末的記叙,其情況如下: 而欠者民之所有,又吏之所喜也。

    寅糧而卯完之,曰陳糧,完者加什之三四成不等,少延辄由悍役挈票來其家,曰墊完,叫嚣隳突,唯所欲噬,竟有加及倍者,而酒食膏黍不待言矣。

    ……此其弊東南各行省多有之。

    [155] 敲詐者有時過高估計了受害者的經濟實力。

    在一些情況下,鄉人由于無力滿足敲詐者的需索,或許會選擇唯一的解脫方法——自殺。

    例如,19世紀擔任過江蘇巡撫的一名官員提到,有名拖欠交稅的鄉人,在被掃興的稅吏毆打後自殺了。

    [156]在催科(催促交稅)的過程中,稅吏經常非法鞭打納稅人。

    另一些不法行為出現在催科的下一個階段——地方官及其助手收稅的過程中。

    同收稅直接聯系在一起最普遍、最臭名昭彰的不法行為,是“中飽”。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不法行為,與清王朝稅收體系的漏洞和地方官僚群體的腐敗有關;與裡甲體系本身沒有任何關系。

     一位西方觀察者在1890年代的記述中,對“中飽”作了非常扼要的解釋: 中國财政體制有着嚴重的缺陷,潛伏着内在的危機。

    就其政府稅收來說,漏洞百出。

    對百姓任意敲詐勒索、強取豪奪,徇私舞弊等現象屢見不鮮。

    我們可以很有把握地說,任何稅收都不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标準征收,然後全部上繳國庫。

    臣民不可避免要繳納超出規定的稅額,皇帝們收到的也總是比他應得的少。

    〔朝廷每年都以舉辦各種公益事業和公共工程的名義向百姓征取各種名目的錢款和财物。

    〕如果我們把其中任何一年為此目的而征收的确切數字,與同一時期真正花費在公益事業和公共工程上的數字進行對比,那麼兩者數額上的巨大差距會令世人震驚。

    [157] 知州知縣,作為直接負責征稅的官員,處于進行中飽的有利位置,有很多方法可以利用。

    同一時期的另一位西方作者,描述了其中的一些手段: 州縣官員最重要的手段,或者說至少是他們最可以牟取私利的手段,就是征收和豁免土地稅。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支付給經過相當訓練、深入民間的稅吏一大筆薪水,使他們永久地從事征稅活動。

    在北京的戶部,從未期望過征收上來的土地稅能夠多于規定,隻要能看到有八成就非常高興。

    但是,如果玩弄一系列欺上瞞下的陰謀詭計,例如:在銀和“銅錢”的比例上做文章;虛報地方上發生了悲慘的天災,宣稱居民貧困破産;在計算、測量方面使出障眼法;非法收取收據費、布告費、票據費、到場費等;最後,實際征得的收入,就會達到法律規定數額的兩到四倍,與此同時,他們卻決不承認手中已經征得了法律規定的數額。

    假如一縣的土地稅為10,000兩,那麼該知縣從這筆稅中所得的利潤……可以使他在二十年後帶着一筆可觀的錢财告老還鄉。

    但是他不能把這些全部納入私囊,他的許多上司要以一種固定的、“合宜的”方法,或者說清廷承認的方法,從他手中收取孝敬。

    [158] 當然,并非所有官員都貪污腐敗。

    雖然一些官員能力并不強,但卻試圖誠實地收稅。

    例如,在廣東南海縣知縣的努力下,于1777年制定出一套措施,明确規定了收稅的時期、地點和收繳程序,并明确禁止各種各樣的非法敲詐勒索行為。

    這些規定刻在石碑上,樹立在鄉間的各圖,好讓鄉人們可以看見。

    如果衙門走卒試圖折磨納稅人,後者就可以向官府申述;如果有關的圖中有10個甲的負責人在申訴書上簽名了,知縣就承諾立刻處理。

    記錄這一事實的地方志修纂者評論說,這些措施“至今遵行無異”。

    [159] 然而,像南海知縣這樣的官員少得可憐。

    即使地方志修纂者所說的完全可信,我們仍然認為他所描述的那名憑良心做官的知縣,其影響也相當有限。

    少數官員的良好行為,并不能抗衡許多腐敗官員所造成的傷害。

     就像其他地方一樣,州縣官的腐敗,在衙門僚屬陰謀詭計的烘托下而變本加厲。

    事實上,如果下屬誠實公正,官員要想腐敗也不可能。

    有些衙門的書吏之職能帶來許多好處,因而要繳納相當一筆錢來購買此職。

    19世紀擔任江蘇省巡撫的一名官員就對此作了具體的叙述: 江蘇各州縣,有“總書”一職,掌錢糧征收。

    州縣官新任,若逢地稅、貢物開征之時,衙門各房吏員為謀此職,争賄上司,其數可達千兩之多。

    ……俟得此職,即敲詐勒索,随心所欲矣。

    [160] 一位西方傳教士講述了一個普遍流傳的中國故事,它反映了人民對稅吏的評價。

    這個故事說,财神生前就是一個稅吏。

    [161] 我們不可能把地方官吏和衙門走卒為了中飽私囊而榨取鄉人、欺騙清廷的所有形形色色伎倆都描述出來。

    列舉幾個最能反映問題的事例,就足夠了。

     在納稅人交稅時索取額外稅,是最明顯的手段之一。

    其具體做法是:在法律規定份額之外,非法收取額外費;對原本法律規定免費的專案進行征稅;或用任何看似合理的借口來收錢。

    以南海縣為例,在前面提到的那位誠實為官的知縣1777年出台一套措施之前,生活在該縣的鄉人,不得不繳納高于政府規定的錢糧稅款,比如繳納布告費(油單每張銅錢三文)和收據費(抄實征冊每戶銅錢三文),承擔衙門所派幫助征稅差役的“飯食銀”,繳納延期交稅的懲罰費。

    [162]最簡單的或許也是最無恥的敲詐勒索手段,見之于下列《東莞縣志》所載的一段史料: 邑百二十七圖,每圖書算一人,各挾冊籍藏私家,業戶割稅計畝,索賄乃為收除。

    五年更替,例奉縣千金。

    [163] 更陰險狡猾的“中飽”手段,就是玩弄、操縱稅收收據。

    一個精于此道的衙門走卒後來坦承此手段的具體做法是:[164]負責收稅的吏員,對于同他關系很好的富戶,以縮減的稅額,事前進行收納,并宣布他們已經結清了。

    由此而産生的稅收虧空,就是把收據竄改成應繳稅額較少的納稅戶的。

    當這些稅額較少的納稅人繳稅時,他們拿到的收據是僞造的,上面的稅額多少雖然正确,但要麼是日期不相幹,要麼納稅人名字是假的。

    盡管他們交稅了,手中也有了收據,但是在官府檔案中并沒有他們的名字。

     19世紀一位著名的中國作者,向世人揭露了一個沒有上述做法那麼高明的例子,這個事例發生在江蘇: 向來銀米既交,不過數日後給串。

    今則有先借銀而數月後得串者,亦有繳銀而終不得串者,更有已借已繳之後,官忽易一丁書,前銀概不承認,逼令重繳者。

    更有慣欠之戶,本不欲得串,但于追呼之頃,付銀十之一二,以幸無事。

    丁書等亦利其為額外之獲,而歲以為常者,此中勾稽之數,雖神仙不可測識。

    [165] 本來,清廷法律規定納稅人要親自交稅,把稅錢投入安放在衙門大門前的官櫃中。

    但在事實上,地方官員經常無視這一規定。

    這就産生了一種完全不同于前述類型的不法行為。

    結果,納稅人深受各種各樣敲詐勒索手段的危害。

    廣西《容縣志》就記載了一個令人震驚的事例: 先是縣中官設銀店征糧,有忠信、公和、義昌、裕和四店。

    時賦耗無定章,任意浮收,凡征銀一兩者,加收銀七八錢,其不及一兩者倍之,至二三分之戶,則收至二三錢不等,民苦無告。

    嘉慶五年奉上谕嚴禁州縣私設官店以杜浮收,撫憲謝因出示遍饬各屬,凡征收糧賦,須設櫃大堂,聽民自封投納,毋許胥吏侵蝕。

    頒示下縣,而邑令某匿示不宣。

    八年四月,諸紳愬諸府憲,奉批後官店雖撤,而征櫃設于庫房,重戥留難,浮收如故。

    九年四月,諸紳上愬臬憲,批劄既下,始在大堂設櫃,而複有東省遊棍勾結丁役,鑽充櫃書,浮收益甚。

    八月,諸紳控之藩憲,事未得直。

    延至十一年開征時,櫃書又行變計,凡完糧者,概不給收數清單,意圖蒙混。

    嗣經諸紳于署内廉得其浮收總冊,因鈔粘分赴撫藩臬各轅呈禀,已奉牌提究,而櫃書内有奧援,陰為沉匿……六月,諸紳逼得将前情奔告制憲,始奉嚴檄,由司饬府提訊……懷集令審訊二次,蒼梧令審訊二十二次,十二月府憲複親提研鞫,盡得其曆年串同舞弊情形,各書役等按論如律。

    因酌定加耗章程,凡征銀一兩者加納四錢二分,多少遞算。

    ……諸紳欲言而有征,因于是年勒碑垂後。

    [166] 這個事例雖然并不典型,但是相當能說明問題。

    它反映的事實是,衙門走卒的地位雖然低,但是在特殊的環境下,擁有非常大的影響。

    根本不可能期望裡甲組織能夠戰勝這股令人生畏的惡勢力。

     我們不可以認為,把稅錢投入安放在衙門大門前的官櫃裡,或者固定加耗,就能解決稅收中存在的基本問題。

    在許多情況下,到衙門來交稅,本身對于鄉人來說是個苦難。

    《慈利縣志》(湖南,1896)的修纂者就寫道: 裡民憚入城,當二忙時,或因循失期,或展轉屬他人,而有忘誤……吏辄代完,悉收其券票,更賣與奸儈,至逋賦家坐以抗糧,則婦兒雞犬不甯,索唯所欲,盡産物猶不免破家相踵矣。

    [167] 還有一種不法行為,它是清政府準許以貨币代替實物交稅的做法所衍生出來的。

    稅額通常按銀兩結算,[168]但是,納稅人(尤其是小戶人家)的收入是以銅錢計算的,因而他們不得不将銅錢兌換成銀兩,而且通常是在官府特别指定的地方兌換。

    就像上引西方作者所指出的,這就為地方及衙門走卒玩弄銀子兌換率提供了機會。

    19世紀前中期,銀價已經達到了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點,因而情況也變得更加嚴重。

    根據一位著名高官的說法,在清王朝建立初期,兌換率是700銅錢兌換1兩銀子。

    在雍正帝和乾隆帝在位期間,兌換率雖然開始上升,但是還未超過1,000銅錢兌換1兩銀子;而在19世紀早期,卻跳到每兩銀子能兌換2,000銅錢的程度,到鹹豐帝和同治帝在位期間,則達到了每兩兌換5,000或6,000銅錢的高度。

    [169]不論銀價高漲的原因是什麼[170],都必然給人民大衆尤其是所交稅額相對較少的鄉人帶來極大的痛苦。

    按照規定,稅額攤派以銀兩計算;銅錢價值貶值,就必然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最早在1657年(順治十四年),清政府規定30%的稅收可以通過銅錢繳付,并且正式公布于衆,但是不久之後就抛棄了這一規定。

    [171]這樣,因兌換率上漲而導緻的所有損失,就完全落到了納稅人的頭上。

    另一方面,無論是牟取私利,或僅僅隻是自我保護,稅吏在收稅時都不會忘記采取對他們最有利的兌換率。

     以下幾個事例就可以說明這一點。

    1828年(道光八年),道光帝在一道上谕中,引用了一名禦史的報告: 山東省近年征收錢糧,折錢日加日多,如甯海州每銀一兩折收京錢四千二百,諸城縣每銀一兩折收京錢四千二百六十。

    本年黃縣以加增錢糧滋事,則借銀價昂貴為辭。

    現在他州縣亦皆持此說,日加日多,靡有底止。

    [172] 一年後,道光帝在另一道上谕中說: 朕聞河南本年銀價大錢一千四百有奇,地方官征收錢糧中新鄭、禹州、許州、靈寶等州縣,每兩竟折大錢兩千及兩千二三百文,較之去年各加二百文之多。

     大約60年後,一名美國外交官觀察到一個玩弄兌換率的相當惡劣的事例,終于導緻地方的反抗。

    在一個離清帝國首都很近的地方,海關稅兌換率為每兩2,000銅錢。

    在某一天,知縣卻擅自擡高到4,000銅錢,不久又提高了兌換率。

    随即,反抗就爆發了: 新上任的知縣把兌換率上漲到5,000文銅錢才能兌換1兩銀子。

    這一規定表面上在平靜中得到鄉人遵循。

    這樣,知縣錯誤地認為其管下居民不敢反抗,因而在幾個月後,又把1兩銀子的兌換率提高到6,000文。

    這時,鄉人不滿情緒雖然高漲,但還是遵循了。

    而知縣還不滿足,又提高到7,000文。

    此時,鄉人談論組織反抗,但還沒有采取實際行動。

    知縣還未知足,在自己任期到半之前,又進一步提高兌換率,規定8,000文才能兌換1兩銀子;這就超過了法律規定的4倍。

     知縣的不法行為終于引發了危機。

    鄉人們舉行集會,決定通過都察院向皇帝提交請願書。

    ……請願書根據集會的決定準備好了,由三名有影響的文人帶到首都。

    ……但是,不但請願書絲毫未看就被退回,而且每人還被重打50大闆,被罰交一小筆藐視法庭費。

    三人凄涼地、垂頭喪氣地返回。

    知縣為了慶祝自己的勝利,把兌換率又正式提高到每兩兌換9,000文。

    ……鄉人們立即集會,更仔細地起草了請願書……由三人再一次帶到首都。

    這次,鄉人們成功了。

    那名膽大妄為的知縣被罷黜,丢掉了烏紗帽,永遠不得再為官。

    [173] 華南有時也可以看到類似的不法行為。

    例如,在江西一個地區,清政府為稅收而規定的銀錢比價為1,000文銅錢,而稅吏卻擡高為每兩要1,885文。

    由于1830年代晚期每石谷物隻值800文,因而農民們要賣二至三石糧食,才夠交納1兩的稅銀。

    [174] 對于地方官吏來說,由于玩弄兌換率所得利潤非常誘人,因而在那些本來規定可以用實物繳納的地方,也千方百計采取用折銀的辦法。

    《銅仁府志》(貴州,1954)就記載了下列事例: 按:……坡頭鄉民輸将踴躍,是年屆期征收,民鹹赴倉完納,司倉者故難之,不為遽收,欲其折價,冀可中飽浮費也。

    [175] 太平天國之役的爆發,使清王朝已經惡化的局勢更加惡化。

    清廷認識到由于戰争引起的社會動蕩和毀壞,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大大降低了,因而要求地方官在收稅時,一半收銅錢,一半收銀兩。

    [176]可是州縣官員卻仍然要鄉人用銀兩繳納。

     面對種類繁多、橫行全國、地方官員及衙門走卒都卷進去的不法行為,負責裡甲組織的人又能做些什麼,才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維持稅收程序呢?他們不過是在縣以下基層組織中服務的普通納稅人。

    清王朝建立初期曾公布一項法令,規定裡長、甲長有權控告非法強加負擔的州縣官員。

    [177]這一法令基本上也形同虛設。

     地方紳士與稅收制度 地方紳士是造成鄉村騷亂的又一原因。

    紳士妨礙了稅收制度,特别是裡甲體系的正常運行。

    這裡所說的紳士,包括曾任過官職的退休官員、大地主和士子文人等。

    擁有大量土地、有義務繳稅的紳士,利用他們的特權地位,常常能保護自己不受差役或稅吏的侵犯;這樣,官吏的敲詐勒索,就主要落到了普通百姓的頭上。

    紳士甚至利用自己的地位,把自己應該交的份額,轉嫁到普通百姓身上;或者與官吏、衙門走卒狼狽為奸,共同壓迫普通百姓。

    [178]嚴格說來,未能通過任何官方舉行的考試,或者沒有取得什麼官位爵位或頭銜的文人,并不是紳士,但正是他們備考攻讀,以求晉身的事實,使得地方官經常給予他們特别的禮遇,鄉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