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層行政組織體系——保甲及裡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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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增設兩個鄉,其設置情況如表2-1中所示:[22] 表2-1:靖邊縣保甲設置情況 “保”明顯仍未出現。

    該志的修纂者解釋說:“每牌頭管花戶十名,散紳而外,另設幫查(即助理檢查員)以代甲長。

    每幫查一名準管牌頭十名。

    四鄉各有散紳,以稽司之。

    ”在地方行政體制上,這種散紳大概起了保長的作用。

     不過,鄉有時被視為保,或被當作與保相當的單位。

    例如康熙年間,一名在華北幾個地區供職過的老練知縣,就把鄉視為保甲體系中最高的機構。

    他說:“今保甲之法,十家有長,曰甲長;百家有長,曰保正;一鄉有長,曰保長。

    ”[23]該知縣所下的定義雖然偏離了官方的規定,但是這裡鄉的組織形式實際上同保是一樣的。

    無獨有偶,某些19世紀的作者也有相同的看法。

    其中一位說:“設保甲以綜理一鄉,立甲長以稽查十戶。

    ”[24]另一位也觀察指出:保甲之法“十家一甲長,百家一保正,一鄉一保長”。

    [25] 我們或許應該引用一些實際例子來證實他們的看法。

    根據1891年貴州《黎平府志》,該府的保甲編組如下:“以十一戶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正,東、西、南、北四鄉各立一保長,以總之。

    ”[26]同樣的,1904年河南《南陽縣志》的修纂者說,鄉是保甲組織體系中的頂層,占據保的位置。

    [27] 上述事例非常清楚地表明,最晚到19世紀,實際上就有兩個版本的官方保甲方案中提到鄉: 或許有人會問,既然地方官吏發現鄉、村這種自然産生而且大家熟悉的單位非常有用而且必須加以重視,可是為什麼清朝統治者并沒有以之來作為設置保甲組織的基礎呢?一個原因可能是,由于村莊裡的戶數變化幅度大,因而這種自然單位總是同政府所規定的十進制保甲編組規則相矛盾。

    另一原因或許就是,由于設置保甲的目的在于監督并控制鄉村居民的行動,因而朝廷認為最可行的,是在村組織影響之外設置一套同村完全分開的組織體系。

    的确,清朝皇帝設置保甲組織的目的,就是利用這個體系來抵消鄉村社區發展出來的任何力量。

    為了這一目的,盡可能地在現存鄉村組織之外設置一套完全獨立的保甲組織體系,也許要好得多。

     不按照鄉、村的自然組織來設置保甲組織,其真正原因不管為何,清朝皇帝并沒有成功地在自然的鄉村組織之外設置并保持一套獨立的基層行政組織體系。

    正如前文所述,地方官吏不斷發現利用鄉村自然組織擁有的功能是最方便的。

    因此,鄉與村不可避免地成為保甲組織體系中運轉的單位;這有悖于朝廷設置保甲組織的意圖。

    保甲組織同鄉、村自然單位相混合,讓前者不可避免地處于各地特殊情況的影響之下;而這也部分地說明了上面所指出的矛盾。

    [28] 裡甲組織 裡甲比起保甲要稍微複雜一些。

    該組織體系由順治帝設置于1648年,即保甲成立後4年。

    作為因征稅而設置起來的基層賦稅組織體系,其曆史根源可以直接追溯到明朝的裡甲;而明朝的裡甲則是建立在元朝的裡社基礎之上。

    [29]由于清承明制略有損益,所以有必要扼要地介紹一下明太祖1381年采行的辦法。

    根據《明史》的記載,太祖下令編撰賦役黃冊: 以一百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

    [30] 盡管并不完備,但這個制度持續運行,并且在16世紀萬曆年間正式定名為“裡甲”。

    [31]事實上,清朝所修纂的一些地方志仍然保留着明朝裡甲組織的記載。

    [32] 前文已經指出,清朝統治者所采行的裡甲制度,除了在名稱上稍作修改外,與前朝并沒有什麼不同。

    根據官方的規定,鄉村地區每110戶組成一裡,其中納稅人丁最多的10戶被選為裡長(推丁多者十人為長)。

    一如明制,其餘100戶平均地分為10甲,每甲選一甲長(相當于明制的甲首)。

    在城鎮及附郭,也采取類似的編組方法,但是其名稱不同。

    在城鎮,每110戶組成1坊(而不稱裡);而在附郭則組成一“廂”。

    每3年進行一次人口清查。

    甲長的職責就在于将他監管之下的11戶稅收記錄收集起來,并根據情況,上交給高一級裡長、坊長或廂長;再依次上交到當地衙門。

    [33] 但是這種官方制度并沒有得到嚴格的推行,也沒有一緻地适用在全帝國的所有地區。

    的确,它所産生的偏差非常大,以緻無法系統化,隻有少數事例顯示它或多或少被忠實地遵行。

    比起華北各省,長江流域及以南各省與官方方案和名稱一緻的更少。

    造成這種脫節的原因很多。

    南方的不規則有些沿襲明朝,并且被允許繼續存在下去,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帝國政府并不認為有必要或能夠在那些相當遙遠的地區強制要求一緻性。

    其他差異性可能來自當地經濟或人口統計的變化,例如,一特定地區的戶數在實際上的增加或減少,都會最終影響到裡甲的編組(參見附錄一)。

    這樣就出現了令人眼花缭亂的各種組織形式和名稱,使得對清朝鄉村稅收結構的研究相當難以進行。

    [34]由此産生的問題是:如果清廷連建立相當程度上一緻的裡甲制度都辦不到,又怎能指望在廣闊的鄉村地區征稅這種相當困難的工作上取得一緻的效果呢? 保甲和裡甲之間的關系 接下來要讨論的是:保甲和裡甲到底是實際上不同的兩種體系呢,還是具有兩個不同名稱的同一種體系?上面提出的材料已經顯示它們是截然不同的帝國控制工具,各自擁有特定的目的和功能。

    下面的扼要論述會進一步澄清這一點。

     首先,從法律來看,保甲和裡甲是服務于不同目的的兩種體系。

    在《大清律例》[35]中,有關保甲組織運行規定的法律條文是在“刑律”(主要處理犯罪和犯人的刑事法典)項下,而有關裡甲組織運行規定的法律條文是在“戶律”(關于财政和人口的法律)項下。

    雖然我們不能認為朝廷法理學家所做的這種分類和其他分類具有科學的準确性,但是這種在治安控制和賦役征收之間的界定,似乎足以表明清政府将保甲和裡甲視為功能各不相同、互相獨立的兩種體系。

     在組織結構上,也有足夠的差異可以将這兩個體系互相區别開來。

    保甲和裡甲的編組大體類似,但并不相同,雖然兩者都以甲為底層單位(這是産生混亂的原因之一)。

    在官定的保甲(警防)體系中,每甲由10牌組成,而每牌又由10戶組成。

    因此,“戶”是基本單元,“牌”是基層單位,十進制的觀念始終如一地得到貫徹。

    在官定的裡甲(賦役)體系中,雖然“戶”同樣是基本單元,可“甲”卻不是真正的基層單位。

    根據規定,“裡”由110戶組成;裡再分為10甲,每甲由11戶組成,這樣十進制的觀念在一定程度上被“修改”了。

    裡(而非甲)不但是基層單位,還是最高的單位,因為它之上沒有其他組織。

    根據朝廷的規定,保甲是三級的結構,而裡甲則隻有兩級: 如果記得上述保甲組織結構和裡甲組織結構大約是在同時(即1644年和1648年)正式建立的,我們就不得不認為它們是被刻意弄得不一樣,以便它們能繼續保持各自特别的功能。

     很多地方志的修纂者承認保甲和裡甲之間的作用不同。

    《容縣志》(1897)的修纂者在談到戶口編審時就指出所謂“裡役之戶口”和“排門之戶口”的不同。

    他進一步解釋說,第一種戶口編審,“據丁田成役而言,口即其丁也”。

    在這種情況下,“裡管甲,甲管戶,戶管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