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層行政組織體系——保甲及裡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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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地控制鄉村,清政府大體上遵循前朝行之有效的政策,并大量采行其方法,确立了兩大基層組織體系。
它們架設在第一章中所述的自然的社會組織基礎之上,而不是取代它。
這就是說,清王朝一方面确立了保甲組織體系,用于推行控制治安的事務;另一方面确立了裡甲組織體系,該體系最初設置的目的在于幫助征收土地稅和攤派徭役。
但是,由于官方方案在應用時缺乏一緻性,以及體系自身在運行中發生了變化,它們在名稱和實際運作中都産生了相當多的混淆。
事實上,這種混淆使得一些學者相信保甲和裡甲就是同一個組織體系,隻不過名稱不同罷了。
有位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混亂,卻未能使自己擺脫影響。
[1]跟許多其他學者一樣,他未能認識到基層的治安體系和稅收體系原本就是兩個結構功能不同的組織體系。
以下引用兩個例證來說明這種混亂的嚴重性。
見聞廣博的中國法律學者賈米森(GeorgeJamieson)在1880年寫道: “甲”在許多地方看不到了,而“裡”或“保”,有時用前者有時用後者,卻是家庭和縣地方行政區之間的唯一行政體系。
不同省區可能使用上述以外的其他名稱,但顯示的是同一種情況。
[2] 當代中國著名曆史學家蕭一山在1945年寫道: 清廷實行保甲政策,遍于全國,始于順治,初為總甲制,繼為裡甲制,皆十戶一甲,十甲一總,城中曰坊,近城曰廂,在鄉曰裡。
康熙四十七年申令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
[3] 蕭一山顯然意識到他叙述中存在着這種混亂,因而承認他自己弄不清楚這個問題,并抱怨說“清人論保甲者很多,皆頗含混不清”。
本章試圖概括出保甲和裡甲這兩大鄉村基層行政系統的結構特色,盡可能地消除在清王朝統治期間和之後産生的混淆及誤解。
我們首先描述這兩個體系;然後指出,盡管在名稱的使用上缺乏一緻性,偶爾相互重疊,但它們原本就是兩大不同的體系,各有界定清晰的功能,而非擁有兩組可以交換使用名稱的同一體系。
保甲組織 保甲組織是兩大體系中較為簡單的一個。
保甲雖然起源較早,[4]但直到清王朝肇建才正式采行。
[5]一些曆史學家認為,保甲組織最初來源于《周禮》或《管子》中所描述的地方組織系統。
[6]《周禮》中說: 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裡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穑。
[7] 《周禮》所述行政組織體系顯然有更為寬廣的目的,而不僅限于密切監視居民以維持地方秩序的治安功能。
《管子》描述了幾個地方組織的方案,[8]但就像《周禮》一樣,這些組織體系被賦予更廣泛的職能,包括軍事組織和維持地方秩序。
秦朝、漢朝及其後各王朝,通常直接依照《周禮》的安排,設置地方行政組織。
然而,不論在本質上或是形式上,二者都存在着重要的不同。
此處隻需指出:公元589年,隋朝的開國皇帝隋文帝所建立的地方行政體系,首次引入檢察的概念,是一個有别于傳統的改變。
[9]《通典》中講道: 隋文帝受禅,頒新令,五家為保,保五為闾,闾四為族,皆有正。
畿外置裡正比闾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
[10] 唐王朝實行的地方制度,則是率先将人口統計、征稅和治安管理等職能同時結合在一起,并且強調最後一種。
[11] 然而,清代體系的真正先驅,卻是宋代王安石在1070年創立的保甲。
宋王朝創立的這種制度,不僅在曆史上首次采用了“保甲”的名稱,而且首次将警盜、切結聯保當作保甲的唯一職能。
根據《宋史》的記載: 乃诏畿内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衆所服者為都保正……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
同保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奸、掠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
……俟及十家,則别為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
[12] 這一制度很快就在全國推行開來。
大約在創立一年之後,它就轉變為一項輔助性的軍事制度,和一種永久性的地方民兵制度。
明朝著名理學家和官員王守仁,推動保甲發展成為一種地方治安體系。
在1517年至1520年間,王守仁在江西讨平盜匪和叛軍,他建立一種制度,規定:每10戶一組,将家庭成員的名字登記在門牌上;鄰裡之間“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蹤迹可疑之事,即行報官究理”;如果出現了任何失職,這10戶要連帶負責。
不過,這個體系在幾個方面還是不同于清朝時期的保甲制度:它是一項地方性的制度,并未在全國其他地方推行開來;10戶中的每戶家長輪流負責記錄,沒有規定固定的首領。
即使到1520年在每村中任命一名保長時,其職責也隻是限于利用本地力量來對付偷盜和搶劫等問題。
對于有關各個10戶的任何事情,他并沒有管轄權。
王守仁所創設的這種制度,其曆史意義就在于它是通過地方共同責任制,達到偵查犯罪、發現犯人的目的。
[13] 不管保甲的曆史根源是什麼,非常清楚的是,通過從當地居民中挑選代理人,清王朝把它當作清查當地居民人口、遷移與活動的工具。
清廷所規定的方案相對簡單,大體說來就是:10戶為1牌,設牌頭(有時稱為牌長)1人;10牌為1甲,設甲長(或稱為甲頭)1人;10甲為1保,設保長(或稱為保正),綜理全保事務。
[14] 這裡可以引用一兩個例子。
根據《南甯縣志》(雲南),該縣1851年施行的保甲組織情況如下:[15] 1873年版的湖南《浏陽縣志》,提供了類似的資料:[16] 由層級數和各層級頭人數來看,該縣與上述南甯縣一樣,相當嚴謹地遵照官方規定的十進制。
不過遵照官定十進制的例子并不多見。
随後我們就會看到,地方上在實際執行中經常極大地偏離了政府的規定。
現在應先厘清保甲與“鄉—村”之間的關系。
村并不是一個官方認可的保甲組成要素,但在實際中,村的界限是受到尊重的。
比如,19世紀聲名卓著、富有才能的知縣劉衡就說,他在四川巴縣整頓保甲組織時,如果每村的戶口數少于政府所規定的限額時,就準許這種小村單獨構成一牌或一甲。
[17]《通州志》(直隸,1879)提到該地區共有608個村鎮,設置了567個保正。
村一般被當作和保共存的單元。
[18]在河南臨漳縣,村成為保的組成單位,從6個到20多個不等。
[19] 鄉和保甲也有非正式的關系。
但有時,鄉成為保之上的高一級的單位(或者位于那種戶數充足的村之上而與保平行),這似乎是一位18世紀作家所說“聯村于鄉,而保甲可按”[20]要表達的含義。
下面的例子可以說明這種類型的關系。
1669年,在保甲體系推行後不久,山東滕縣知縣就将該縣舊有的8個鄉重新命名,并在各鄉設保如下:[21] 從其他事例中,我們可得到保、鄉之間另一種不同的關系。
陝西靖邊縣呈現的畫面特别有趣。
1731年該縣剛設置之時,鄉村地區劃分為3個鄉,其城區和每鄉的牌數如下: 難以理解的是,提供上述材料的《靖邊縣志》修纂者既未提到保,也未提到甲。
到19世紀末,該縣重新劃分,在原有3個鄉的基礎
它們架設在第一章中所述的自然的社會組織基礎之上,而不是取代它。
這就是說,清王朝一方面确立了保甲組織體系,用于推行控制治安的事務;另一方面确立了裡甲組織體系,該體系最初設置的目的在于幫助征收土地稅和攤派徭役。
但是,由于官方方案在應用時缺乏一緻性,以及體系自身在運行中發生了變化,它們在名稱和實際運作中都産生了相當多的混淆。
事實上,這種混淆使得一些學者相信保甲和裡甲就是同一個組織體系,隻不過名稱不同罷了。
有位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混亂,卻未能使自己擺脫影響。
[1]跟許多其他學者一樣,他未能認識到基層的治安體系和稅收體系原本就是兩個結構功能不同的組織體系。
以下引用兩個例證來說明這種混亂的嚴重性。
見聞廣博的中國法律學者賈米森(GeorgeJamieson)在1880年寫道: “甲”在許多地方看不到了,而“裡”或“保”,有時用前者有時用後者,卻是家庭和縣地方行政區之間的唯一行政體系。
不同省區可能使用上述以外的其他名稱,但顯示的是同一種情況。
[2] 當代中國著名曆史學家蕭一山在1945年寫道: 清廷實行保甲政策,遍于全國,始于順治,初為總甲制,繼為裡甲制,皆十戶一甲,十甲一總,城中曰坊,近城曰廂,在鄉曰裡。
康熙四十七年申令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
[3] 蕭一山顯然意識到他叙述中存在着這種混亂,因而承認他自己弄不清楚這個問題,并抱怨說“清人論保甲者很多,皆頗含混不清”。
本章試圖概括出保甲和裡甲這兩大鄉村基層行政系統的結構特色,盡可能地消除在清王朝統治期間和之後産生的混淆及誤解。
我們首先描述這兩個體系;然後指出,盡管在名稱的使用上缺乏一緻性,偶爾相互重疊,但它們原本就是兩大不同的體系,各有界定清晰的功能,而非擁有兩組可以交換使用名稱的同一體系。
保甲組織 保甲組織是兩大體系中較為簡單的一個。
保甲雖然起源較早,[4]但直到清王朝肇建才正式采行。
[5]一些曆史學家認為,保甲組織最初來源于《周禮》或《管子》中所描述的地方組織系統。
[6]《周禮》中說: 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裡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穑。
[7] 《周禮》所述行政組織體系顯然有更為寬廣的目的,而不僅限于密切監視居民以維持地方秩序的治安功能。
《管子》描述了幾個地方組織的方案,[8]但就像《周禮》一樣,這些組織體系被賦予更廣泛的職能,包括軍事組織和維持地方秩序。
秦朝、漢朝及其後各王朝,通常直接依照《周禮》的安排,設置地方行政組織。
然而,不論在本質上或是形式上,二者都存在着重要的不同。
此處隻需指出:公元589年,隋朝的開國皇帝隋文帝所建立的地方行政體系,首次引入檢察的概念,是一個有别于傳統的改變。
[9]《通典》中講道: 隋文帝受禅,頒新令,五家為保,保五為闾,闾四為族,皆有正。
畿外置裡正比闾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
[10] 唐王朝實行的地方制度,則是率先将人口統計、征稅和治安管理等職能同時結合在一起,并且強調最後一種。
[11] 然而,清代體系的真正先驅,卻是宋代王安石在1070年創立的保甲。
宋王朝創立的這種制度,不僅在曆史上首次采用了“保甲”的名稱,而且首次将警盜、切結聯保當作保甲的唯一職能。
根據《宋史》的記載: 乃诏畿内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衆所服者為都保正……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
同保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奸、掠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
……俟及十家,則别為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
[12] 這一制度很快就在全國推行開來。
大約在創立一年之後,它就轉變為一項輔助性的軍事制度,和一種永久性的地方民兵制度。
明朝著名理學家和官員王守仁,推動保甲發展成為一種地方治安體系。
在1517年至1520年間,王守仁在江西讨平盜匪和叛軍,他建立一種制度,規定:每10戶一組,将家庭成員的名字登記在門牌上;鄰裡之間“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蹤迹可疑之事,即行報官究理”;如果出現了任何失職,這10戶要連帶負責。
不過,這個體系在幾個方面還是不同于清朝時期的保甲制度:它是一項地方性的制度,并未在全國其他地方推行開來;10戶中的每戶家長輪流負責記錄,沒有規定固定的首領。
即使到1520年在每村中任命一名保長時,其職責也隻是限于利用本地力量來對付偷盜和搶劫等問題。
對于有關各個10戶的任何事情,他并沒有管轄權。
王守仁所創設的這種制度,其曆史意義就在于它是通過地方共同責任制,達到偵查犯罪、發現犯人的目的。
[13] 不管保甲的曆史根源是什麼,非常清楚的是,通過從當地居民中挑選代理人,清王朝把它當作清查當地居民人口、遷移與活動的工具。
清廷所規定的方案相對簡單,大體說來就是:10戶為1牌,設牌頭(有時稱為牌長)1人;10牌為1甲,設甲長(或稱為甲頭)1人;10甲為1保,設保長(或稱為保正),綜理全保事務。
[14] 這裡可以引用一兩個例子。
根據《南甯縣志》(雲南),該縣1851年施行的保甲組織情況如下:[15] 1873年版的湖南《浏陽縣志》,提供了類似的資料:[16] 由層級數和各層級頭人數來看,該縣與上述南甯縣一樣,相當嚴謹地遵照官方規定的十進制。
不過遵照官定十進制的例子并不多見。
随後我們就會看到,地方上在實際執行中經常極大地偏離了政府的規定。
現在應先厘清保甲與“鄉—村”之間的關系。
村并不是一個官方認可的保甲組成要素,但在實際中,村的界限是受到尊重的。
比如,19世紀聲名卓著、富有才能的知縣劉衡就說,他在四川巴縣整頓保甲組織時,如果每村的戶口數少于政府所規定的限額時,就準許這種小村單獨構成一牌或一甲。
[17]《通州志》(直隸,1879)提到該地區共有608個村鎮,設置了567個保正。
村一般被當作和保共存的單元。
[18]在河南臨漳縣,村成為保的組成單位,從6個到20多個不等。
[19] 鄉和保甲也有非正式的關系。
但有時,鄉成為保之上的高一級的單位(或者位于那種戶數充足的村之上而與保平行),這似乎是一位18世紀作家所說“聯村于鄉,而保甲可按”[20]要表達的含義。
下面的例子可以說明這種類型的關系。
1669年,在保甲體系推行後不久,山東滕縣知縣就将該縣舊有的8個鄉重新命名,并在各鄉設保如下:[21] 從其他事例中,我們可得到保、鄉之間另一種不同的關系。
陝西靖邊縣呈現的畫面特别有趣。
1731年該縣剛設置之時,鄉村地區劃分為3個鄉,其城區和每鄉的牌數如下: 難以理解的是,提供上述材料的《靖邊縣志》修纂者既未提到保,也未提到甲。
到19世紀末,該縣重新劃分,在原有3個鄉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