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與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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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所說的“生展”和“引申”都是抽象的意義,原來“生産”、“展開”、“牽引”、“欠伸”卻都指具體的動作。

    此外如“道”(路)“理”(玉石的文理)“風”(空氣流動)“行”(走)“立”(站)“推”(用手推物)“斷”(用刀斷物)“組織”(編織絲布)“吹噓”(以口鼓動空氣)“聯絡”(系數物于一處)之類在流行語文中用來表示抽象意義(即引申義)反比用原來的具體意義更為普通。

    如果略知文字學者把流行語文所用的抽象字義稍加分析,他會發見它們大半都是引申義,原義大半是指具體的事物。

    引申大半含有比喻的意味。

    “行道”有如“走路”,語文的“生展”有如草木的“發芽長葉”。

    比喻是文學修詞中極重要的一格。

    小則零句,大則整篇,用具體事物比喻抽象意義的都極多。

    零句如“人生若夢”,“天地者萬物之逆旅”。

    “割雞焉用牛刀”,“魚相忘乎江湖,人相忘乎道術”,“秋風棄扇知安命,小竈留燈悟養生”之類,整篇如莊子的養生主、屈原的離騷、佛典中的百喻經、伊索寓言和英國邦揚的天路曆程之類都可以為例。

    讀者如果循例推求,就可明白比喻在文學作品中如何普遍,如何重要。

     在寫作練習篇中,我們已談到文章的作用不外說理、言情、叙事、狀物四種。

    事與物本來就是具體的,所以叙事文與狀物文化比較容易具體。

    情感在發動時雖有具體的表現,内為生理變化,外為對人處事的态度和動作,都有迹象可尋,但是身當其境者常無暇自加省察;即自加省察,也嘗苦其遊離飄忽,不易捉摸。

    加以情随境遷,哀樂盡管大緻相同,而個别經曆懸殊,這個人的哀樂和那個人的哀樂,這一境的哀樂和另一境的哀樂終必有微妙的分别。

    文學不但要抓住類型,尤其緊要的是抓住個性。

    在實際中哀可以一哭表現,樂可以一笑表現;但是在文學作品中,哀隻言哭,樂隻言笑,就決不能打動人,因為言哭言笑還是太抽象。

    要讀者深刻地感覺到某人在某境中哀如何哀,樂如何樂,就必須把它所伴的具體情境烘托出來。

    因此,言情嘗須假道于叙事狀物。

    美學家談表現,以為情感須與意象融合,就因為這個道理。

    詩經裡名句“蒹葭蒼蒼,白露為霜,所謂伊人,在水一方,溯回從之,宛在水中央。

    ”所寫的是一些事物,一種情境,而所表現的卻是一種情緻。

    那種情緻本身不能直接叙述或描繪,必須藉“蒹葭”“白露”“伊人”“水”一些具體的意象所組成的具體的情境才可表現出來。

     在文學所用的四類材料之中,理最為抽象。

    它無形無聲無臭亦無味觸,不能由感官直接感觸,隻能用理智領悟。

    純文學必為具體的有個性的表現,所以想把說理文擡舉到純文學的地位,頗不容易。

    理愈高深就愈抽象,也就愈難為一般人了解欣賞。

    像洪範、中庸、道德經、墨子的經及經說、佛典中的論、康德的純理批判、斯賓諾莎的倫理學之類典籍陳義非不高深,行文卻極抽象,不免使讀者望而生畏。

    世間有許多高深的思想都埋沒在艱晦的文字裡,對于文學與文化都是很大的損失。

    有些思想家知道這一點,雖寫說理文,也極力求其和文學作品一樣具體。

    古代的柏拉圖和莊子,近代的柏格荪和哲姆士,都是好例。

    他們通常用兩種方法。

    一是多舉例證,拿具體的個别事件說明抽象的普遍原理,有如律師辯護,博引有關事實,使聽者覺其證據确鑿可憑,為之動聽。

    一是多用譬喻,理有非直說可明者,即用類似的具體事物來打比。

    “人相忘乎道術”頗不易懂,“魚相忘乎江湖”卻是衆人皆知的。

    莊子多用寓言,寓言多是譬喻。

    戰國策所記載的當時遊說之士的言辭,也大半能以譬喻說理見長。

    最有名的是“畫蛇添足”,“鹬蚌相争”,“狐假虎威”幾段故事。

    區區數語在當時外交政治上曾發生極大的影響。

    戰國時言談的風氣很盛,而譬喻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