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什麼叫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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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的,在物為刺激,在心為感受;它是心借物的形象來表現情趣。

    世間并沒有天生自在、俯拾即是的美,凡是美都要經過心靈的創造。

    我們在第一章已詳細分析過,在美感經驗中,我們須見到一個意象或形象,這種“見”就是直覺或創造;所見到的意象須恰好傳出一種特殊的情趣,這種“傳”就是表現或象征,見出意象恰好表現情趣,就是審美或欣賞。

    創造是表現情趣于意象,可以說是情趣的意象化;欣賞是因意象而見情趣,可以說是意象的情趣化,美就是情趣意象化或意象情趣化時心中所覺到的“恰好”的快感。

    “美”是一個形容詞,它所形容的對象不是生來就是名詞的“心”或“物”,而是由動詞變成名詞的“表現”或“創造”,這番話較籠統,現在我們把它的含義抽繹出來。

     首先,我們這樣地解釋美的本質,不但可以打消美本在物及美全在心兩個大誤解,而且可以解決内容與形式的糾紛。

    從前學者有人主張美與内容有關,有人以為美全在形式,這問題鬧得天昏地暗,到現在還是莫衷一是。

    “内容”“形式”兩詞的意義根本就很混沌,如果它們在藝術上有任何精确的意義,内容應該是情趣,形式應該是意象:前者為“被表現者”,後者為“表現媒介”。

    “未表現的”情趣和“無所表現的”意象都不是藝術,都不能算是美,所以“美在内容抑在形式”根本不成為問題。

    美既不在内容,也不在形式,而在它們的關系表現上面。

     其次,我們這種見解看重美是創造出來的,它是藝術的特質,自然中無所謂美(“自然美”一詞另有意義,詳見第九章)。

    在覺自然為美時,自然就已告成表現情趣的意象,就已經是藝術品。

    比如欣賞一棵古松,古松在成為欣賞對象時,決不是一堆無所表現的物質,它一定變成一種表現特殊情趣的意象或形象。

    這種形象并不是一件天生自在、一成不變的東西。

    如果它是這樣,則無數欣賞者所見到的形象必定相同。

    但在實際上甲與乙同在欣賞古松,所見到的形象卻甲是甲乙是乙,所以如果兩個人同時把它畫出,結果是兩幅不同的圖畫。

    從此可知各人所欣賞到的古松的形象其實是各人所創造的藝術品。

    它有藝術品所常具的個性,因為它是各人臨時臨境的性格和情趣的表現。

    古松好比一部詞典,各人在這部詞典裡選擇一部分詞出來,表現他所特有的情思,于是有詩,這詩就是各人所見的古松的形象。

    你和我都覺得這棵古松美,但是它何以美?你和我所見到的卻各不相同。

    一切自然風景都可以作如是觀。

    陶潛在“悠然見南山”時,杜甫在見到“造化鐘神秀,陰陽割昏曉”時,李白在覺得“相看兩不厭,惟有敬亭山”時,辛棄疾在想到“我見青山多妩媚,青山見我應如是”時,都覺得山美,但是山在他們心中所引起的意象和所表現的情趣都是特殊的。

    阿米兒(Amiel)說:“一片自然風景就是一種心境。

    ”惟其如此,它也就是一件藝術品。

     再次,離開傳達問題(參看第十一章)而專言美感經驗,我們的學說否認創造和欣賞有根本上的差異。

    創造之中都寓有欣賞,欣賞之中也都寓有創造。

    比如陶潛在寫“采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那首詩時,先在環境中領略到一種特殊情趣,心裡所感的情趣與眼中所見的意象卒然相遇,默然相契。

    這種契合就是直覺、表現或創造。

    他覺得這種契合有趣,就是欣賞。

    惟其覺得有趣,所以他借文字為符号把它留下印痕來,傳達給别人看。

    這首詩印在紙上時隻是一些符号。

    我如果不認識這些符号,它對于我就不是詩,我就不能覺得它美。

    印在紙上的或是聽到耳裡的詩還是生糙的自然,我如果要覺得它美,一定要認識這些符号,從符号中見出意象和情趣,換句話說,我要回到陶潛當初寫這首詩時的地位,把這首詩重新在心中“再造”出來,才能夠說欣賞。

    陶潛由情趣而意象而符号,我由符号而意象而情趣,這種進行次第先後容有不同,但是情趣意象先後之分究竟不甚重要,因為它們在分立時藝術都還沒有成就,藝術的成就在情趣意象契合融化為一整體時。

    無論是創造者或是欣賞者都必須見到情趣意象混化的整體(創造)?,同時也都必覺得它混化得恰好(欣賞)?。

     最後,我們的學說肯定美是藝術的特點。

    這是一般常識所贊助的結論,我們所以特别提出者,因為從托爾斯泰以後,有一派學者以為藝術與美毫無關系。

    托爾斯泰把藝術看成一種語言,是傳達情感的媒介。

    這種見解與現代克羅齊、理查茲諸人的學說頗有不謀而合處。

    就“什麼叫作藝術”這個問題的答案說,托爾斯泰實在具有特見。

    他的錯誤在沒有懂得“什麼叫作美”?,他歸納許多十九世紀哲學家所下的美的定義說:?“美是一種特殊的快感”?。

    他接受了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