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文藝與道德(二):理論的建設
關燈
小
中
大
藝與道德有無關系”這個問題太籠統。
為精确起見,它應該分為下列幾個問題: 一、在美感經驗中,從作者的觀點與讀者的觀點看,文藝與道德有何關系? 二、在美感經驗前,從作者的觀點與讀者的觀點看,文藝與道德有何關系? 三、在美感經驗後,從作者的觀點與讀者的觀點看,文藝與道德有何關系? 我們現在逐條研究。
一、在美感經驗中,無論是創造或是欣賞,心理活動都是單純的直覺,心中猛然見到一個完整幽美的意象,霎時間忘去此外尚有天地,對于它不作名理的判斷,道德問題自然不能闖入。
西門慶引誘潘金蓮原是不道德的行為,武松拒絕潘金蓮的引誘原是道德的行為,但在《水浒》和《金瓶梅》的作者和讀者看,這兩面文章同樣地有趣,同樣地入情入理。
使人覺得有趣和入情入理,武松、西門慶和潘金蓮在藝術上都是成功的角色。
在覺得有趣和入情入理的那一頃刻,作者和讀者都隻用直覺觀賞純意象,無暇從道德的觀點去褒獎武松或是譴責西門慶和潘金蓮。
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說,藝術的作品是否成功,就要看它能否使人無暇取道德的态度,而專把它當作純意象看,覺得它有趣和入情入理。
就美感經驗本身說,我們贊成形式派美學的結論,否認美感與道德觀有關系。
二、一個人不能終身都在直覺或美感經驗中過活,藝術的活動不僅限于短促的一縱即逝的美感經驗。
一個藝術家在突然得到靈感、見到一個意象(即直覺或美感經驗)以前,往往經過長久的預備。
在這長久的預備期中,他不僅是一個單純的“美感的人”,他在做學問,過實際生活,儲蓄經驗,觀察人情世故,思量道德、宗教、政治、文藝種種問題。
這些活動都不是形象的直覺,但在無形中指定他的直覺所走的方向。
稍縱即逝的直覺嵌在繁複的人生中,好比沙漠中的湖澤,看來雖似無頭無尾,實在伏源深廣。
一頃刻的美感經驗往往有幾千萬年的遺傳性和畢生的經驗學問做背景。
道德觀念也是這許多繁複因素中一個重要的節目。
莎士比亞和荷馬不同,歌德或易蔔生又和莎士比亞不同,這不僅由于形式技巧的變遷,他們所表現的人生觀照和了解也不一緻。
有些作家無意于表現道德觀而道德觀自現,莎士比亞和陶潛可以為證;也有些作家很坦白地自認有意表現道德觀而亦無傷于文藝,托爾斯泰和蕭伯納可以為證。
說在美感經驗以前,文藝與道德密切相關,實無異于說藝術與時代背景和作者個性有關。
這個道理本極平凡淺顯,但是“為文藝而文藝”說的倡和者卻把它忽略過去了。
其次,就讀者方面說,一個人的道德的修養和見解,往往也可影響到他對于文藝的趣味。
同是一個藝術作品對于甲引起美感态度,對于乙則引起道德态度。
瓊森嫌莎士比亞的《李爾王》(KingLear)最後一幕中孝女考狄利娅死得太慘,不忍卒讀,到後來他編注這部悲劇,才勉強把它讀下去。
看戲者常憤恨秦桧賣國,替嶽飛抱不平,看小說者常希望在結局時有情人竟成眷屬。
這些都是道德态度,就藝術觀點說,以道德态度應付藝術,是趣味低劣的表現,是人類的一種弱點。
但是就實際經驗看,這種弱點非常普遍。
藝術本應引起美感态度而卻引起道德态度,是失其應有的功用,所以藝術家不能不顧到人類的這個普遍的弱點,設法使他的作品不受它影響。
這裡我們要回到“距離”說了。
藝術與道德的距離須配得恰到好處,這是美感經驗成立的必要條件。
如果一件作品引起道德上的反感,如《李爾王》對于瓊森;或是引起道德上的同情,如看戲者恨秦桧,替嶽飛抱不平,美感經驗就根本不能成立了。
三、在美感經驗以後,文藝與道德的問題更為複雜。
我們一方面要顧到價值的标準,一方面要顧到文藝所産生的道德的影響。
先說價值的标準。
我們評判藝術作品的價值,應該純粹地從文藝觀點着眼,還是同時要顧到道德的觀點呢?依形式派美學說,文藝自成一獨立區域,自有價值,評判價值的标準應該完全在它本身中尋出,道德的标準是外來的,不能應用。
英人布拉德雷在《牛津詩歌演講集》(Bradley:OxfordLecturesonPoetry)裡《為詩而詩》篇裡說得最清楚: “為詩而詩”一個公式對于詩的經驗怎樣解說呢?依我看,它說以下數事:第一,這種經驗自身就是一種目的,有一種内在價值;值得有,并不為它本身以外的緣故。
第二,它的詩的價值就隻限于這種内在價值。
詩盡管有外在價值,比如說它可以效用于文化或宗教,可以傳教訓,慰情感,助成一種美舉,或是替詩人得利,得名,得良心上的安慰。
那麼,更好,就讓我們為這些緣故把詩看得有價值。
但是就其為一種可喜的想象的經驗而言,詩的價值不能直接地因它的外在價值決定,它應該完全從詩的本身判定。
這兩條原則以外,我們還可以再加一條,雖然這并不必要:無論詩人自己在作詩時或是讀者在體驗詩時,考慮到外在目的,就難免降低詩的價值。
因為這種考慮容易把詩從它自己的特殊空氣中拉出來,以至變化它的本質。
理查茲在《文學批評原理》裡對于這種“為詩而詩”的議論曾加辯駁,我們大緻同意。
所謂外在價值,如文化、宗教、教訓、慰情感、得名利等等,實在不能等量齊觀。
名利固然不能決定詩的價值,至如文化、宗教、教訓、情感諸因素對于詩的價值卻非毫無影響。
文藝作品原來不可以一概論,有可以完全從文藝本身定價值的,如陶潛的《桃花源記》,韓愈的《毛穎傳》,謝靈運和王維的寫景詩以及柳宗元的山水雜記之類純粹
為精确起見,它應該分為下列幾個問題: 一、在美感經驗中,從作者的觀點與讀者的觀點看,文藝與道德有何關系? 二、在美感經驗前,從作者的觀點與讀者的觀點看,文藝與道德有何關系? 三、在美感經驗後,從作者的觀點與讀者的觀點看,文藝與道德有何關系? 我們現在逐條研究。
一、在美感經驗中,無論是創造或是欣賞,心理活動都是單純的直覺,心中猛然見到一個完整幽美的意象,霎時間忘去此外尚有天地,對于它不作名理的判斷,道德問題自然不能闖入。
西門慶引誘潘金蓮原是不道德的行為,武松拒絕潘金蓮的引誘原是道德的行為,但在《水浒》和《金瓶梅》的作者和讀者看,這兩面文章同樣地有趣,同樣地入情入理。
使人覺得有趣和入情入理,武松、西門慶和潘金蓮在藝術上都是成功的角色。
在覺得有趣和入情入理的那一頃刻,作者和讀者都隻用直覺觀賞純意象,無暇從道德的觀點去褒獎武松或是譴責西門慶和潘金蓮。
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說,藝術的作品是否成功,就要看它能否使人無暇取道德的态度,而專把它當作純意象看,覺得它有趣和入情入理。
就美感經驗本身說,我們贊成形式派美學的結論,否認美感與道德觀有關系。
二、一個人不能終身都在直覺或美感經驗中過活,藝術的活動不僅限于短促的一縱即逝的美感經驗。
一個藝術家在突然得到靈感、見到一個意象(即直覺或美感經驗)以前,往往經過長久的預備。
在這長久的預備期中,他不僅是一個單純的“美感的人”,他在做學問,過實際生活,儲蓄經驗,觀察人情世故,思量道德、宗教、政治、文藝種種問題。
這些活動都不是形象的直覺,但在無形中指定他的直覺所走的方向。
稍縱即逝的直覺嵌在繁複的人生中,好比沙漠中的湖澤,看來雖似無頭無尾,實在伏源深廣。
一頃刻的美感經驗往往有幾千萬年的遺傳性和畢生的經驗學問做背景。
道德觀念也是這許多繁複因素中一個重要的節目。
莎士比亞和荷馬不同,歌德或易蔔生又和莎士比亞不同,這不僅由于形式技巧的變遷,他們所表現的人生觀照和了解也不一緻。
有些作家無意于表現道德觀而道德觀自現,莎士比亞和陶潛可以為證;也有些作家很坦白地自認有意表現道德觀而亦無傷于文藝,托爾斯泰和蕭伯納可以為證。
說在美感經驗以前,文藝與道德密切相關,實無異于說藝術與時代背景和作者個性有關。
這個道理本極平凡淺顯,但是“為文藝而文藝”說的倡和者卻把它忽略過去了。
其次,就讀者方面說,一個人的道德的修養和見解,往往也可影響到他對于文藝的趣味。
同是一個藝術作品對于甲引起美感态度,對于乙則引起道德态度。
瓊森嫌莎士比亞的《李爾王》(KingLear)最後一幕中孝女考狄利娅死得太慘,不忍卒讀,到後來他編注這部悲劇,才勉強把它讀下去。
看戲者常憤恨秦桧賣國,替嶽飛抱不平,看小說者常希望在結局時有情人竟成眷屬。
這些都是道德态度,就藝術觀點說,以道德态度應付藝術,是趣味低劣的表現,是人類的一種弱點。
但是就實際經驗看,這種弱點非常普遍。
藝術本應引起美感态度而卻引起道德态度,是失其應有的功用,所以藝術家不能不顧到人類的這個普遍的弱點,設法使他的作品不受它影響。
這裡我們要回到“距離”說了。
藝術與道德的距離須配得恰到好處,這是美感經驗成立的必要條件。
如果一件作品引起道德上的反感,如《李爾王》對于瓊森;或是引起道德上的同情,如看戲者恨秦桧,替嶽飛抱不平,美感經驗就根本不能成立了。
三、在美感經驗以後,文藝與道德的問題更為複雜。
我們一方面要顧到價值的标準,一方面要顧到文藝所産生的道德的影響。
先說價值的标準。
我們評判藝術作品的價值,應該純粹地從文藝觀點着眼,還是同時要顧到道德的觀點呢?依形式派美學說,文藝自成一獨立區域,自有價值,評判價值的标準應該完全在它本身中尋出,道德的标準是外來的,不能應用。
英人布拉德雷在《牛津詩歌演講集》(Bradley:OxfordLecturesonPoetry)裡《為詩而詩》篇裡說得最清楚: “為詩而詩”一個公式對于詩的經驗怎樣解說呢?依我看,它說以下數事:第一,這種經驗自身就是一種目的,有一種内在價值;值得有,并不為它本身以外的緣故。
第二,它的詩的價值就隻限于這種内在價值。
詩盡管有外在價值,比如說它可以效用于文化或宗教,可以傳教訓,慰情感,助成一種美舉,或是替詩人得利,得名,得良心上的安慰。
那麼,更好,就讓我們為這些緣故把詩看得有價值。
但是就其為一種可喜的想象的經驗而言,詩的價值不能直接地因它的外在價值決定,它應該完全從詩的本身判定。
這兩條原則以外,我們還可以再加一條,雖然這并不必要:無論詩人自己在作詩時或是讀者在體驗詩時,考慮到外在目的,就難免降低詩的價值。
因為這種考慮容易把詩從它自己的特殊空氣中拉出來,以至變化它的本質。
理查茲在《文學批評原理》裡對于這種“為詩而詩”的議論曾加辯駁,我們大緻同意。
所謂外在價值,如文化、宗教、教訓、慰情感、得名利等等,實在不能等量齊觀。
名利固然不能決定詩的價值,至如文化、宗教、教訓、情感諸因素對于詩的價值卻非毫無影響。
文藝作品原來不可以一概論,有可以完全從文藝本身定價值的,如陶潛的《桃花源記》,韓愈的《毛穎傳》,謝靈運和王維的寫景詩以及柳宗元的山水雜記之類純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