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美感經驗的分析(四):美感與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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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解釋呢?這就是說,它隻是一種觀念聯想呢,還是這種聯想必須伴有運動的沖動和感覺呢?二、假使我們必須借助于生理的解釋,是采谷魯斯的“内模仿”說,還是采浮龍·李的“線形運動”說呢?或者我們再追問一句:人物運動的模仿和線形運動的模仿是否真有分别呢?谷魯斯的學說和浮龍·李的學說是否真兩不相容呢?第一個問題是比較容易解決的。
我們在這裡無解決身心關系問題的必要,單從近代心理學說觀點看,像“聳立”?“騰起”?“出力抵抗”一類的觀念都是“運動的意象”?(motor-image)?。
在運動的意象複現于記憶時,以往運動經驗至少也須有一部分複現出來。
比如想到“聳立”時,我們雖不必實地作聳立的運動,至少也要感覺到一種聳立的沖動,筋肉及其他器官至少也須經過一種很微細的變化。
這種身體變化不能不返照到意識,因此就不能不影響到全部美感經驗。
既然如此,我們便不能把生理的問題一筆抹殺。
所以立普斯所說的純粹的心理學的解釋是不能成立的。
要懂得美感的移情作用,就要懂得它所伴着的生理的變化。
至于人物運動和線形運動的分别是很牽強的。
模仿人物運動時和模仿線形運動時所用的器官組織根本并無二緻。
人物運動,如果抽象地看,也就是線形運動。
比如燕子貼水斜飛時,我們的視線随着它移轉,筋肉也随着它緊張弛懈,這單是模仿人物運動呢?還單是模仿線形運動呢?浮龍·李攻擊“内模仿”說時,以為我們先要把石柱看成騰起的,然後可模仿騰起的運動,所以人物運動的模仿必以移情作用為條件,而移情作用又必以線形運動的模仿為條件。
這種辯駁雖然言之成理,其實不能成立。
在美感經驗中我們既純以直覺觀賞形象,形象是否有生氣,運動是否為人物的或線形的,我們就無暇顧及了,我們隻覺得形象是在那裡運動而已。
如果用推理作用來辨明這些分别,我們就已經從幻夢中驚醒,美感經驗就不免随之消失了。
在觀賞形象時我們所發出的運動或沖動,無論其為模仿人物的抑為模仿線形的,原因都在運動的意象複現于記憶,目的都在增進知覺的明顯。
眼球向上轉動去看空中飛鳥,或是手臂陪着雕像作伸手的姿勢,以至于浮龍·李所說的身體各器官随着山的線形而變化,表面雖似不同,道理都是一樣,都是伴着知覺的适應運動。
無論是人物運動或是線形運動,适合身體組織時都可發生快感,不适合身體組織時都可以發生不快感。
我們固然歡喜左右平衡的線形,不歡喜上重下輕的線形;可是我們也歡喜輕巧靈便的動作,不歡喜笨拙的動作。
無論是模仿人物運動或是模仿線形運動,所生的感覺如果不太強烈,以至破壞物我的同一,都可以增進美感;如果太強烈,使我們覺得它出于己體,都可以減殺美感。
浮龍·李的分别實在沒有顧到這些事實。
鮑申葵(Bosanquet)在他的《美學三講》裡批評浮龍·李,認為她把線形看得太重。
好像除線形以外,美感的形象便無其他要素似的,其實色調的和諧也屬于美感形象而卻不能納入線形。
浮龍·李所以偏重線形者,和立普斯厭聽模仿說一樣,都是受當時美學思想上的形式主義的影響。
形式主義以為藝術的要素全在形式的配合,内容完全不關緊要。
比如看一幅畫時,你不必問畫中人物是誰,他們在做什麼事,或是畫的背後有什麼寓意,你隻看它的形色如何配合,就能夠引起美感。
倘若你因為畫的人物是但丁或是拿破侖,畫中事實是耶稣臨刑或是聖母升天,才感覺到趣味,那就不是美感了。
由此例推,人物運動自然也是屬于“内容”而不是屬于“形式”的,所以浮龍·李要把它一筆勾銷。
在我們看,藝術上的形式和内容,線形運動和人物運動,都是不能勉強分開的。
浮龍·李的學說和谷魯斯的學說其實并非兩不相容。
蘭格斐爾德(Langfeld)大體采谷魯斯的“内模仿”說,而同時又不廢線形與身體組織适合說,是很可以注意的。
他在《美感的态度》裡說:走進一個博物院裡,我們猛然碰見一座伸着手的希臘雕像,也許把它誤認作一個人在伸手給我們握,不由自主地起伸手的沖動,但是雕像本身其實并沒有含預備握手的姿勢,所以我的這一個動作不能說是和雕像線紋運動相諧合。
這個出自誤解的态度所以不是美感的,和我們欣賞雕像時所應取的态度完全不同。
欣賞雕像時我們也有伸手的傾向,但是目的在去領略線紋的價值,這是“陪”雕像伸手,和前面的“向”雕像伸手不同。
?“陪”雕像伸手的運動是和雕像相諧合的。
他後來又說:我們碰見一件事物可以取兩種不同的運動的态度,一種是在事物裡面的适應,屬于美學;一種是向着事物的适應,不屬于美學。
比如看見一棵樹在日光裡面蕩漾,我們也許起伸手去阻止它的沖動,這種态度是防衛的;也許起陪着它一齊搖擺的沖動,這是為着親嘗它的蕩漾的滋味。
所謂陪着雕像伸手,陪着樹搖擺,就是谷魯斯所說的“内模仿”?,浮龍·李所說的“人物運動的模仿”?,但是這種模仿是要“領略線紋的價值”?。
後來他說:?“事物如果要引起快感,必定要能引起完整的移情反應,因為神經系統構造需要這種完整。
完整(unity)是美的要素也就是因為這個道理。
?”照這樣看,他的主張又近于闵斯特堡和浮龍·李的。
我們既然否認模仿人物運動和模仿線形運動的分别,所以覺得蘭格斐爾德的主張頗能調和谷魯斯和浮龍·李的争執,并非自相矛盾。
我們在這裡無解決身心關系問題的必要,單從近代心理學說觀點看,像“聳立”?“騰起”?“出力抵抗”一類的觀念都是“運動的意象”?(motor-image)?。
在運動的意象複現于記憶時,以往運動經驗至少也須有一部分複現出來。
比如想到“聳立”時,我們雖不必實地作聳立的運動,至少也要感覺到一種聳立的沖動,筋肉及其他器官至少也須經過一種很微細的變化。
這種身體變化不能不返照到意識,因此就不能不影響到全部美感經驗。
既然如此,我們便不能把生理的問題一筆抹殺。
所以立普斯所說的純粹的心理學的解釋是不能成立的。
要懂得美感的移情作用,就要懂得它所伴着的生理的變化。
至于人物運動和線形運動的分别是很牽強的。
模仿人物運動時和模仿線形運動時所用的器官組織根本并無二緻。
人物運動,如果抽象地看,也就是線形運動。
比如燕子貼水斜飛時,我們的視線随着它移轉,筋肉也随着它緊張弛懈,這單是模仿人物運動呢?還單是模仿線形運動呢?浮龍·李攻擊“内模仿”說時,以為我們先要把石柱看成騰起的,然後可模仿騰起的運動,所以人物運動的模仿必以移情作用為條件,而移情作用又必以線形運動的模仿為條件。
這種辯駁雖然言之成理,其實不能成立。
在美感經驗中我們既純以直覺觀賞形象,形象是否有生氣,運動是否為人物的或線形的,我們就無暇顧及了,我們隻覺得形象是在那裡運動而已。
如果用推理作用來辨明這些分别,我們就已經從幻夢中驚醒,美感經驗就不免随之消失了。
在觀賞形象時我們所發出的運動或沖動,無論其為模仿人物的抑為模仿線形的,原因都在運動的意象複現于記憶,目的都在增進知覺的明顯。
眼球向上轉動去看空中飛鳥,或是手臂陪着雕像作伸手的姿勢,以至于浮龍·李所說的身體各器官随着山的線形而變化,表面雖似不同,道理都是一樣,都是伴着知覺的适應運動。
無論是人物運動或是線形運動,适合身體組織時都可發生快感,不适合身體組織時都可以發生不快感。
我們固然歡喜左右平衡的線形,不歡喜上重下輕的線形;可是我們也歡喜輕巧靈便的動作,不歡喜笨拙的動作。
無論是模仿人物運動或是模仿線形運動,所生的感覺如果不太強烈,以至破壞物我的同一,都可以增進美感;如果太強烈,使我們覺得它出于己體,都可以減殺美感。
浮龍·李的分别實在沒有顧到這些事實。
鮑申葵(Bosanquet)在他的《美學三講》裡批評浮龍·李,認為她把線形看得太重。
好像除線形以外,美感的形象便無其他要素似的,其實色調的和諧也屬于美感形象而卻不能納入線形。
浮龍·李所以偏重線形者,和立普斯厭聽模仿說一樣,都是受當時美學思想上的形式主義的影響。
形式主義以為藝術的要素全在形式的配合,内容完全不關緊要。
比如看一幅畫時,你不必問畫中人物是誰,他們在做什麼事,或是畫的背後有什麼寓意,你隻看它的形色如何配合,就能夠引起美感。
倘若你因為畫的人物是但丁或是拿破侖,畫中事實是耶稣臨刑或是聖母升天,才感覺到趣味,那就不是美感了。
由此例推,人物運動自然也是屬于“内容”而不是屬于“形式”的,所以浮龍·李要把它一筆勾銷。
在我們看,藝術上的形式和内容,線形運動和人物運動,都是不能勉強分開的。
浮龍·李的學說和谷魯斯的學說其實并非兩不相容。
蘭格斐爾德(Langfeld)大體采谷魯斯的“内模仿”說,而同時又不廢線形與身體組織适合說,是很可以注意的。
他在《美感的态度》裡說:走進一個博物院裡,我們猛然碰見一座伸着手的希臘雕像,也許把它誤認作一個人在伸手給我們握,不由自主地起伸手的沖動,但是雕像本身其實并沒有含預備握手的姿勢,所以我的這一個動作不能說是和雕像線紋運動相諧合。
這個出自誤解的态度所以不是美感的,和我們欣賞雕像時所應取的态度完全不同。
欣賞雕像時我們也有伸手的傾向,但是目的在去領略線紋的價值,這是“陪”雕像伸手,和前面的“向”雕像伸手不同。
?“陪”雕像伸手的運動是和雕像相諧合的。
他後來又說:我們碰見一件事物可以取兩種不同的運動的态度,一種是在事物裡面的适應,屬于美學;一種是向着事物的适應,不屬于美學。
比如看見一棵樹在日光裡面蕩漾,我們也許起伸手去阻止它的沖動,這種态度是防衛的;也許起陪着它一齊搖擺的沖動,這是為着親嘗它的蕩漾的滋味。
所謂陪着雕像伸手,陪着樹搖擺,就是谷魯斯所說的“内模仿”?,浮龍·李所說的“人物運動的模仿”?,但是這種模仿是要“領略線紋的價值”?。
後來他說:?“事物如果要引起快感,必定要能引起完整的移情反應,因為神經系統構造需要這種完整。
完整(unity)是美的要素也就是因為這個道理。
?”照這樣看,他的主張又近于闵斯特堡和浮龍·李的。
我們既然否認模仿人物運動和模仿線形運動的分别,所以覺得蘭格斐爾德的主張頗能調和谷魯斯和浮龍·李的争執,并非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