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美感經驗的分析(三):物我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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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不同,但是記得起自己在站着和卧着時的分别。

    以己測物,我們想象到鼠被追的恐怖;同理,我們也想象線在直立時和我們在站着時一樣緊張,在橫排時和我們在卧着時一樣弛懈安閑。

    我們覺得石柱聳立上騰,出力抵抗,也是因為這個道理。

    我們也硬着頸項,挨過艱難困苦,親領身受過出力抵抗時的一種特殊的身心的緊張。

    這種經驗已凝結為記憶,變為“自我”的一部分。

    現在目前的石柱不也是在那裡撐持重壓麼?不是仿佛在挺起腰杆向上面的重壓說:“你要壓倒我,我偏要騰起來”麼?我和石柱就出力抵抗一點經驗說,有些類似。

    這個類似點就成為移情作用的媒介。

    石柱的姿态引起我出力抵抗的記憶,在聚精會神中,我們忘記物我的分别,于是出力抵抗、聳立上騰雖本來是我心中的意象,就移到石柱身上去了。

     我見石柱而想起聳立上騰、出力抵抗的況味時,心中隻是有這麼一種抽象觀念呢?還是同時局部地或全部地複演這些動作呢?我是否覺到聳立上騰、出力抵抗的“運動的沖動”(motor—impulse)呢?這個問題是立普斯和旁人争論的焦點所在,我們在下章還要詳論,現在隻說立普斯自己的主張。

    他是一位極端厭惡“身心平行”說者,反對拿生理來解釋心理,所以否認移情作用伴有任何筋肉運動的感覺。

    依他說,移情作用是一種美感經驗。

    在美感經驗中,筋肉感覺愈明了,自我意識也就愈清醒,美感也就愈淡薄。

    比如看一座《擲鐵餅者》的雕像,我們如果覺到很強烈的筋肉感覺,注意力就不免由形象轉到自己的身體,就不能算是享美了。

    移情作用全以觀念為媒介,石柱所引起的是聳立上騰、出力抵抗的觀念,我們所移授于石柱的也還是這種觀念,自己并不必聳起肩膀,挺起腰杆來。

     照這樣說,移情作用不全是一種聯想作用麼?立普斯又竭力聲明這是誤解。

    可引起聯想的事物隻能喚起某情感的記憶而不能“表現”那個情感,它和那個情感的關系是偶然的。

    可引起移情作用的事物不但能喚起某情感的記憶,而且還能“表現”那個情感,它和那個情感的關系是必然的。

    比如有一座陰暗的房屋是一個親愛的亡友住過的,我如果因哀悼亡友而覺得它凄慘,那隻是聯想;我如果因為它本身的線紋、色調、形狀而覺得它凄慘,那才是移情。

    引起移情作用的事物必定是一種情趣的象征,例如松菊耐寒,象征勁節;火焰炙人,象征熱情。

    法國美學家巴希(VictorBasch)把移情作用叫作“象征的同情”(sympathiesymbolique),就是因為這個道理。

     六 移情作用是否盡是美感經驗呢?美感經驗是否盡帶移情作用呢?這兩個問題也是美學家所常争論的。

    立普斯一派學者如谷魯斯(K.Groos)、浮龍·李(VernonLee)等把美感經驗和移情作用看成一件事。

    依立普斯看,移情作用所以能引起美感,是因為它給“自我”以自由伸張的機會。

    “自我”尋常都囚在自己的軀殼裡面,在移情作用中它能打破這種限制,進到“非自我”(non—ego)裡活動,可以陪鸢飛,可以随魚躍。

    外物的形象無窮,生命無窮,自我伸張的領域也就因而無窮。

    移情作用可以說是由有限到無限,由固定到自由。

    這是一種大解脫,所以能發生快感。

    但是這種快感何以就是美感呢?立普斯的移情對象能“表現”情感說已見上文,那就是一部分理由。

    他還有一說,與克羅齊的形象直覺說很相近。

    他再三地解釋過,“自我”和“非自我”同一時,所謂“自我”并非“實用的自我”而是“觀賞的自我”(contemplativeego),所謂“非自我”并非物體本身而是它的“空間意象”或“形象”,所謂“同一”并非以“實用的自我”與“非自我”的物體相同一,而是以“觀賞的自我”與“非自我”的形象相同一。

    “自我”和“非自我”都是淨化過來的,所以它們的同一所生的不是尋常快感而是美感。

    立普斯繞大彎子說話,玄秘氣很重,其實歸根到底,他的主張還是像我們在第一章所說的:“在美感經驗中心所以接物者隻是直覺而不是知覺和概念;物所以呈現于心者是它的形象本身而不是與它有關系的事項,如實質、成因、效用、價值等等意義。

    ”話到此為止,立普斯的 學說是大緻不差的,但是他還有其他更玄秘的話。

    比如他論悲劇的美感時,否認谷魯斯的模仿說,以為“模仿痛苦仍不外是自己感受痛苦。

    ”“我固然要在自己心中把劇中悲苦的實境創造出來,但是不像持模仿說者那樣辦法,我創造它是用同情,是用移我于物,在物見我的情感。

    ”他又說:“使我覺得暢快的并不是浮士德(Faust)的絕望而是我自己的同情。

    ”依他看,我所同情的人物雖不必實有其人,但從倫理觀點看,必定是我所贊許的,所以我在分享他的情感時才能意識到“自我價值”(self—value)。

    一切美感之中,依立普斯說,都含有“自我價值”的意識。

    這裡他已離開科學立場,無緣無故地把道德觀念拉進美感來,而且“自我價值”意識說與“物我同一”說也互相矛盾。

    物我的界限既忘去,我們何以覺到“自我價值”呢? 一般持移情說者都跟着立普斯把移情作用和美感經驗看成同義詞。

    美國學者杜卡斯(Ducasse)在他的《藝術哲學》裡竭力反對這種看法。

    依他看,移情作用是一種極普遍的現象,凡是知覺到或是想象到别的人物在發動作或受動作時,我們都要用移情作用: 但是知覺或想象動作是一回事,以美感态度來觀照這知覺到或想象到的動作卻另是一回事。

    無移情作用,即不能對于别人的動作起美感的觀照,因為覺到别人的動作根本要靠移情作用。

    ...但是無移情作用也可以有美感的觀照,例如顔色臭味之類,幾乎不能引起移情作用,但能引起美感的觀照。

    線形、動态(motion)等也是如此,雖然我們的自然傾向是常把事物看成活動的。

    就另一方面說,我們可以有(而且是在大部分移情實例中常有)移情作用,而對于移情作用所使我覺到的事物并不起美感的觀照,因為我們注意及知覺别人所作所受的事,通常不是為美感而是為實用或随意取樂。

     杜卡斯的大意是說:美感經驗隻有在對象為可發動作或受動作的事物時,才必須有移情作用;如果它是靜物如顔色、線形、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