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 錢基博《我之中國文學的觀察》

關燈
分,更何論南蠻舌,如所稱吳楚諸國!孔子曰:“辭達而已。

    ”“達”,即《論語》“己欲達而達人”之“達”。

    達之雲者,時不限古今,地不限南北,盡人能通解之謂也。

    如之何而能盡人通解也?自孔子言之,隻有用文言之一法。

    孔子曰:“書同文。

    ”又曰:“言之無文,行之不遠。

    ”此“遠”字指空間言,非指時間言,是“縱橫九萬裡”廣遠之遠,而非“上下五千年”久遠之遠。

    推孔子之意,若曰:“當今天下,各國國語雖不同,然書還是同文。

    倘使吾人言之無文,隻可限于方隅之流傳,而傳之遠處,則不行矣!”所謂言之有文者,即阮元所謂“寡其辭,協其音……無方言俗語雜于其間”之言。

    嗣是而後,名、法、墨、道之子,馬、班、範、陳之史,建安七子之集,皆文言矣。

     六朝時,印度佛典輸入,譯者以文言不足以達意,故以淺近之文譯之,其體已近白話。

    其後佛氏講義語錄,尤多用白話為之者。

    是為語錄體之始。

    及宋儒講學,以白話為語錄,此體遂成講學文字正體。

    宋元以後,小說之演義體興,仿于宋之《宣和遺事》,而《水浒》、《西遊》、《三國》之屬,盛揚其焰,純以白話為之,家弦戶誦,亦說部正體。

    宋詩如邵雍《擊壤集》,不避俗語俗字,遂别成一派。

    至明代陳獻章、莊泉等以講學家自名者,大抵宗之。

    講學家詩之為《擊壤集》,猶講學家文之為語錄也。

    元劇之白話亦不一。

    蓋宋朝而後,中國之白話文學與文言文學中分天下。

    然文之韓、柳、歐、蘇,詩之李、杜、蘇、黃,文學正統,必仍以文言為歸。

    至晚近胡适之倡文學革命之論,而白話體寖欲篡文言之統而代之矣!然佛典譯而語錄興,歐書譯而白話盛,是白話文之中興,必在外國文學翻譯時代。

    意者,孔子所創之文言文學,與外國輸入之思想,有不相體合者耶! (丙)散文與骈文 孔子作《易文言傳》,其體骈散互用,華質相宣,郁郁乎文哉。

    戰國已降,骈體與散文歧途,漸趨詞勝而詞賦昌。

    馴至于南北朝,俪體獨盛,此一時期也。

    然物窮則變,《唐書·韓愈傳》載:“愈常以為魏晉以還,為文者多相偶對,而經诰之旨,不複振起。

    故所為文,抒意立言,自成一家,後學之士,取為師法。

    ”于是俪體衰而散文又日以益熾。

    語詳拙著《中國文學史概論》,茲不多贅。

     五 中國文學之分類 侯官嚴幾道先生嘗言:“西國動植諸學,大半功夫存于别類。

    類别而公例自見,此治有機品諸學之秘訣也。

    ”博謂中國之文學的觀察,亦不可不注意分類,以分類不講,即不能即異見同,籀為公例也。

     考梁昭明太子《文選》分賦、詩、騷、七、诏、冊、令、教、策、文、表、上書、啟、彈事、箋、奏、記、書、移、檄、難、對問、設論、辭、序、頌、贊、符命、史論、史、述、贊論、連珠、箴、銘、诔、哀文、碑文、墓志、行狀、吊文、祭文各體。

    蘇東坡譏其編次無法。

    蓋文有名異而實同者,隻當括而歸之一類中。

    如騷、七、難、對問、設論、辭之類,皆詞賦也。

    表、上書、彈事,皆奏議也。

    箋、啟、奏、記、書,皆書牍也。

    诏、冊、令、教、檄、移,皆诏令也。

    序及諸史論贊,皆序跋也。

    頌、贊、符命,同出褒揚。

    诔、哀、祭、吊,并歸傷悼。

    此等昭明皆一一分之,徒亂耳目。

    至清姚鼐輯《古文辭類纂》,定為論辨、序跋、奏議、書說、贈序、诏令、傳狀、碑志、雜記、箴銘、頌贊、辭賦、哀祭十三類,而詩歌擯不列入,似未為備。

    曾文正《經史百家雜鈔》約為三門,曰著作,曰告語,曰記載,則簡而當矣。

    此皆以文學之體裁分也。

    雖然,文學之分類,一以體裁為主,似不免太落迹象,拘于形式而忽于内容。

    必以内容之分類輔之而加以觀察,則文之表裡精粗無不到,全體大用無不明矣! 若論文學之内容,可分三類:一曰說理,二曰記事,三曰表情。

    論辨、序跋,說理之類也。

    傳狀、碑志、雜記,記事之類也。

    書說、贈序、箴銘、頌贊、詩賦、詩歌、哀祭,表情之類也。

    說理欲其顯,不欲其奧。

    記事欲其實,不欲其誇。

    抒情欲其真,不欲其飾。

    列表如下: 人知詩之有賦、比、興,而不知一切文學可以賦、比、興分類也。

    詩賦勿論,試以散文為例: (甲)賦者直陳其事 例如荀子《性惡篇》、韓非《說難》、賈誼《過秦論》、韓愈《師說》、柳宗元《封建論》,說理文之出于賦者也。

    太史公《報任少卿書》、諸葛亮《出師表》、李密《陳情表》、韓愈《送董邵南序》、柳宗元《與許京兆孟容書》、《與蕭翰[2]林俯書》,表情文之出于賦者也。

    其餘傳狀碑志之屬,記事之文出于賦者尤夥焉! (乙)比者以彼喻此 例如莊子《馬蹄》、《胠箧》、《山木》諸篇,韓愈《獲麟解》、《守戒》、《雜說》,說理文之出于比者也。

    韓愈《毛穎傳》、柳宗元《種樹郭橐駝傳》、《梓人傳》,記事文之出于比者也。

    韓愈《應科目時與人書》、《為人求薦書》、《複上宰相書》、《送楊少尹序》、《送溫處士赴河陽軍序》,表情文之出于比者也。

     (丙)興者托物興辭 例如莊子《逍遙遊》、歐陽修《集古錄序》,說理文之出于興者也。

    太史公《伯夷列傳》、《屈賈列傳》、《李廣列傳》、《遊俠列傳》,柳宗元山水諸記,記事文之出于興者也。

    楊恽《報孫會宗書》、韓愈《送孟東野序》,表情文之出于興者也。

     此中國文學内容之分類之又一種也。

    若細論之,則一體文學自有一體文學之賦比興。

    茲更列文學分類第二表如下: 李仲蒙曰:“叙物以言情謂之賦,情盡物也。

    索物以托情謂之比,情附物也。

    觸物以起情謂之興,物動情也。

    賦直而興微,比顯而興隐。

    比之與興,雖同是托外物,但比意雖切而卻淺,興意似闊而味長。

    ”其大較然也。

    若論吾人行文,體各有宜。

    則論辨、序跋、書說、傳狀、碑志、雜記宜賦。

    書、說、箴銘、詞賦宜比。

    頌贊、贈序、遊記、詞賦、詩歌、哀祭宜興。

    所謂一體文字自有一體文字之賦比興者,特就古人成文為之分類焉爾。

     六 有價值之文學作品 博以為有價值之文學作品,不可不以下列條件為标準:(甲)就作意論,(一)獨創,(二)共喻;(乙)就修辭論,
0.06278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