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 胡适之《國語文法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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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這便是證明一種“成見”,不是試證一種“假設”了。
所以我說他是演繹法,不是歸納法。
第二個毛病更大了。
劉先生舉的例,上起《論語》,下至韓愈、歐陽修,共占一千五百年的時間。
他不問時代的區别,隻求合于通則的“例”,這是絕大的錯誤。
這一千五百年中間,中國文法也不知經過了多少大變遷。
即如從孔子到孟子的二百年中間,文法的變遷已就很明顯了。
孔子稱他的弟子為“爾”、“汝”,孟子便稱“子”了。
孔子時代用“斯”,孟子時代便不用了。
陽貨稱孔子用“爾”,子夏、曾子相稱,亦用“爾”、“汝”,孟子要人“充無受爾汝之實”,可見那時“爾”、“汝”已變成輕賤的稱呼了。
即如“吾”、“我”二字,在《論語》、《檀弓》時代,區别的很嚴。
“吾”字用在主格,又用在領格,但決不用在受格。
“我”字專用在受格,但有時要特别着重“吾”字,便用“我”字代主格的“吾”字,如:“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如:“我非生而知之者。
”“我則異于是。
”都是可以解釋的“例外”。
到了秦漢以後,疆域擴大了,語言的分子更複雜了,寫定了的文言,便不能跟着那随時轉變的白話變化。
白話漸漸把指名代詞的“位次”(case)的區别除去了,但文字裡仍舊有“吾”、“我”、“爾”、“汝”等字。
後人生在沒有這種區别的時代,故不會用這種字,故把這些字随便亂用。
故我們不可說: 吾、我兩字用法完全相同。
我們隻可說: 吾、我兩字,在《論語》、《檀弓》時代的用法是很有區别的,後來這種區别在語言裡漸漸消滅,故在文字裡也往往随便亂用,就沒有區别了。
如此方才可以懂得這兩個字在文法上的真位置。
餘、予二字,也應該如此研究。
我們若不懂得這四個字的曆史上的區别,便不能明白這四個字所以存在的緣故。
古人不全是笨漢,何以第一身的指名代詞,用得着四個“用法完全相同”的字呢? 這種研究法,叫做“曆史的研究法”。
為什麼要用曆史的研究法呢?我且說一件故事:清朝康熙皇帝遊江南時,有一天,他改了裝,獨自出門遊玩。
他走到一條巷口,看見一個小孩子眼望着牆上寫的“此路不通”四個字。
皇帝問他道:“你認得這幾個字麼?”那孩子答道:“第二個是‘子路’的路字;第三個是‘不亦說乎’的不字;第四個是‘天下之通喪’的通字;隻有頭一個字我不曾讀過。
”皇帝心裡奇怪,便問他讀過什麼書。
他說讀過《論語》。
皇帝心裡更奇怪了,難道一部《論語》裡,沒有一個“此”字嗎?他回到行宮,翻開《論語》細看,果然沒有一個“此”字。
皇帝便把随駕的一班翰林叫來,問他們《論語》裡共有幾個“此”字。
他們有的說七八十個,有的說三四十個,有的說二三十個,皇帝大笑。
這個故事很有意思。
顧亭林《日知錄》說: 《論語》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
《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二,而言“此”者一而已。
《大學》成于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九。
語言輕重之間,世代之别,從可知矣。
其實何止這個“此”字。
語言文字是時時變易的,時時演化的。
當語言和文字不曾分離時,這種變遷演化的痕迹都記載在文字裡,如《論語》、《檀弓》與《孟子》的區别,便是一例。
後來語言和文字分開,語言仍舊繼續不斷的變化,但文字都漸漸固定了。
故雖然有許多“陳迹”的文法與名詞保存在文字裡,但這種保存,完全是不自然的保存,是“莫名其妙”的保存。
古人有而後人沒有的文法區别,雖然勉強保存,究竟不能持久,不久就有人亂用了。
我們研究文法,不但要懂得那亂用時代的文法,還應該懂得不亂用時代的文法。
有時候我們又可以看得相反的現象,有時古代沒有分别的,後來倒有分别。
這種現象也是應該研究的。
故我們若不懂得古代“吾”、“我”有分别,便不懂得後來這兩個字何以并用。
若不懂得後來“吾”、“我”無分别,便不懂得白話單用一個“我”字的好處。
但是若不懂得古代主格與領格同用“吾”字,便不懂得後來白話分出“我”與“我的”的有理。
因為我們要研究文法變遷演化的曆史,故須用曆史的方法來糾正歸納的方法。
曆史的研究法,可分作兩層說: 第一步,舉例時,當注意每個例發生的時代,每個時代的例排在一處,不可把《論語》的例和歐陽修的例排在一處。
第二步,先求每一個時代的通則,然後把各時代的通則互相比較。
(A)若各時代的通則是相同的,我們便可合為一個普遍的通則。
(B)若各時代的通則彼此不同,我們便應該進一步,研究各時代變遷的曆史,尋出沿革的痕迹和所以沿所以革的原因。
我們可舉白話文學裡一個重要的例:前年某省編了一部國語教科書,送到教育部請審查。
教育部審查的結果,指出書裡“這花紅的可愛”、“鳥飛的很高”一類的句子,說“的”字都應該改作“得”字。
這部書駁回去之後,有人對部裡的人說:“這一類的句子裡,《水浒傳》皆作‘得’,《儒林外史》皆作‘的’,你們駁錯了。
”後來陳頌平先生把這事告訴我。
我的好奇心引我去比較《水浒傳》、《石頭記》、《儒林外史》三部書的例,不料我竟因此尋出一條很重要的通則。
先看《水浒傳》的例(都在第一回及楔子): (1)最是踢得好腳氣毬。
(2)高俅隻得來淮西臨淮州。
(3)這高俅我家如何安得着他? (4)小的胡亂踢得幾腳。
(5)你既害病,如何來得? (6)俺如何與他争得? (7)免不得饑餐渴飲。
(8)母親說他不得。
(9)此殿開不得。
(10)太公到來,喝那後生不得無禮。
(11)極是做得好細巧玲珑。
(12)母親說得是。
(13)史進十八般武藝,一一學得精熟,多得王進盡心指教,點撥得件件都有奧妙。
(14)方才驚吓得苦。
(15)驚得下官魂魄都沒了。
(16)驚得洪太尉目瞪口呆。
(此句亞東本作“的”,後見光緒丁亥同文本,果作“得”,可見舉例時不可不注意版本。
我作《爾汝篇》,論領格當用“爾”。
今本《虞書》有“天之曆數在汝躬”一句,然《論語》引此句正作“爾躬”,可見《尚書》經過漢人之手,已不可靠了。
) 次舉《石頭記》的例(都在卷二十二至卷二十五): (17)薛大妹妹今年十五歲,雖不是整生日,也算得将笄之年。
(18)别人拿他取笑,都使得。
(19)賈環隻得依他……寶玉隻得坐了。
(20)你但凡立得起來,到你大房裡……也弄個事兒管管。
(21)告訴不得你。
(22)等那件事成了,可也加倍還得起他。
(23)嬸娘身上生得單弱,事情又多,虧嬸娘好大精神,竟料理的周周全全。
要是差一點兒的,早累的不知怎樣了。
(24)隻見一個十五六歲的丫頭,生的倒也十分精細幹淨。
(比較上文(23)“生得單弱”一條及下(25)條) (25)隻見這人生的長容臉面,長挑身材。
(26)舅舅說的有理。
(比較上文(12)條) (27)說的林黛玉撲嗤的一聲笑了。
(28)吓的這個調兒還隻管胡說。
(29)樹上桃花吹下一大鬥來,落得滿身滿書滿地都是花片。
(30)弄得你黑眉烏嘴的。
(31)林黛玉隻當十分蕩得利害。
(32)但問他疼得怎樣。
再舉《儒林外史》的例(都在楔子一回): (33)世人一見功名,便舍着性命去求他。
自古及今,那一個是看得破的。
(34)隻靠着我替人家做些針黹生活尋來的錢,如何供得你讀書? (35)不然老爺如何得知你會畫花? (36)有甚麼做不得? (37)彼此呼叫,還聽得見。
(38)我眼見得不濟事了。
(39)都不得有甚好收場。
(40)鬧的王冕不得安穩。
(41)這個法卻定的不好。
(42)一陣怪風刮的樹木都飕飕的響。
(43)王冕同秦老吓的将衣袖蒙了臉。
(44)娘說的是。
(45)這也說得有理。
(比較(44)條) (46)照耀得滿湖通紅。
(47)尤其綠得可愛。
(48)鄉間人見畫得好,也有拿錢來買的。
以上從每部書裡舉出十六個例,共四十八個例。
《水浒傳》最早(依我的考證是明朝中葉的著作),比《儒林外史》與《石頭記》至少要早二百多年。
《水浒傳》的十六個例一概用“得”字。
《石頭記》與《儒林外史》雜用“得”、“的”兩字。
這種排列法,是第一步下手工夫。
第二步,求出每一個時代的例的通則來做比較。
我們細看《水浒傳》的十六個例,可以看出兩種絕不相同的文法作用: (甲)自(1)至(10)的“得”字都含有可能的意思。
“踢得幾腳”即是“能踢幾腳”。
“如何安得”,“如何來得”,“如何争得”,即是“如何能安”,“如何能來”,“如何争得”。
“免不得”,即是“不能免”。
“說他不得”,即是“不能說他”。
以上是表能夠的意思。
“開不得”即是“不可開”,“不得無禮”即是“不可無禮”。
以上是表可以的意思。
(乙)自(11)至(16)的得字,是一種介詞,用來引出一種狀詞或狀詞的分句的。
這種狀詞或狀詞的分句,都是形容前面動詞或形容詞的狀态和程度的。
這個“得”字的意義和到字相仿(得與到同聲,一音之轉),大概是“到”字脫胎出來的。
“說得是”即是“說到是處”。
“警吓得苦”即是“警吓到苦處”。
“學得精熟”即是“學到精熟的地步”。
“驚得洪太尉目瞪口呆”即是“驚到洪太尉目瞪口呆的地步”。
這都是表示狀态與程度的。
(凡介詞之後都該有“司詞”,但得字之後名詞可以省去,故很像無“司詞”。
其實是有的,看到字諸例便知。
) 于是我們從《水浒》的例裡求出兩條通則: (通則一)“得”字是一種表示可能性的助動詞。
他的下面或加止詞,或加足詞,或不加什麼。
(通則二)“得”字又可用作一種介詞,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後,引起一種表示狀态或程度的狀詞或狀語。
其次我們看《石頭記》的十六個例,可分出三組來: (第一組)(17)至(22)六條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性的助動詞。
如“也算得”等于“也可算”,“隻得依他”等于“隻能依他”。
這一組沒有一條“例外”。
(第二組)(23)至(28)六條,五次用“的”,一次用“得”,都是表示狀态或程度的狀語之前的“介詞”。
(23)條最可注意: 生得單弱。
料理的周周全全。
累的不知怎樣了。
“生得”的“得”字明是誤用的“例外”。
下文(24)、(25)兩條都用“生的”,更可證(23)條的“得”字是“例外”。
(第三組)(29)至(32)四條,都是與第二組完全相同的文法,但都用“得”不用“的”——是第二組的“例外”。
再看《儒林外史》的十六個例,也可分作三組: (第一組)(33)至(39)七條的“得”字都表示可能的助動詞,與《石頭記》的第一組例完全相同,也沒有一個“例外”。
(第二組)(40)至(44)五條,用的“的”字,都是狀語之前的介詞,與《石頭記》的第二組例也完全相同。
(第三組)(45)至(48)四條,又是例外了。
這些句子與第二組的句子文法上完全相同,如“說的是”與“說得有理”可有什麼文法上的區别? 我們拿這兩部時代相近的書,和那稍古的《水浒傳》比較,得了兩條通則: (通則三)《水浒傳》裡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得”字,在《石頭記》和《儒林外史》裡仍舊用“得”字(參考“通則一”)。
(通則四)《水浒傳》裡用來引起狀語的介詞“得”字(通則一),在《石頭記》和《儒林外史》裡多數改用“的”字,但有時仍舊用“得”字。
綜合起來,我們還可得一條更大的通則: (通則五)《水浒傳》的時代,用一個“得”字表示兩種不同的文法,本來很不方便。
但那兩種“得”字聲音上微有輕重的不同。
那表示可能的“得”字,讀起來比那介詞的“得”字要重一點,故後那輕讀的“得”字,就漸漸的變成“的”字。
但這個聲音上的區别,是很微細的,當時又沒有文法學者指出這個區别的所以然,故做書的人,一面分出一個“的”字,一面終不能把那曆史傳下來的“得”完全丢去,故同一個意義,同一種文法,同一段話裡往往亂用“的”、“得”兩字。
但第一種“得”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很少例外。
如此,我們方才算得是真正懂得這兩個字變遷沿革的曆史。
這種研究法叫做曆史的研究法。
這種研究的用處很大,即如我們舉的“得”字與“的”字的例,我們可以因此得一條大教訓,又可以因此得一條文法上的新規定。
什麼教訓呢?凡語言文字的變遷,都有一個不得不變的理由。
我們初見白話書裡“得”、“的”兩字亂用,鬧不清楚——差不多有現在“的”、“底”兩字胡鬧的樣子——我們一定覺得很糊塗,很沒有道理。
但我們若用“比例而同之,觸類而長之”的方法,居然也可以尋出一個不得不變的道理來。
這又是我在第一篇裡說的“民族常識結晶”的一個證據了。
什麼是文法上的新規定呢?凡語言文字的自然變化是無意的,是沒有意識作用的,是“莫名其妙”的,故往往不能貫徹他的自然趨勢,不能完全打破習慣的舊勢力,不能完全建設他的新法式。
即如“得”字的一種用法,自然分出來,變成“的”字,但終不能完全丢棄那曆史上遺傳下來的“得”字。
現在我們研究了這兩個字的變遷沿革和他們所以變遷沿革的原因,知道了“的”、“得”兩字所以亂用,完全是一種曆史的“陳迹”,我們便可以依着這個自然趨勢,規定将來的區别: (1)凡“得”字用作表示可能的助動詞,一律用“得”字。
(2)凡動詞或形容詞之後的“得”字,用來引起一種狀詞或狀語的,一律用“的”字。
有了這幾條新規定以後,這兩個字便可以不緻胡亂混用了。
(現在“的”、“底”兩字所以鬧不清楚,隻是因為大家都不曾細心研究這個問題所以發生的原因。
) 以上我說研究文法的三種方法完了。
歸納法是基本方法。
比較法是幫助歸納法,是供給我們假設的材料的。
而曆史法是糾正歸納法的,是用時代的變遷一面來限制歸納法,一面又推廣歸納法的效用,使他組成曆史的系統。
注解: [1] n後原還有一n字,今删。
所以我說他是演繹法,不是歸納法。
第二個毛病更大了。
劉先生舉的例,上起《論語》,下至韓愈、歐陽修,共占一千五百年的時間。
他不問時代的區别,隻求合于通則的“例”,這是絕大的錯誤。
這一千五百年中間,中國文法也不知經過了多少大變遷。
即如從孔子到孟子的二百年中間,文法的變遷已就很明顯了。
孔子稱他的弟子為“爾”、“汝”,孟子便稱“子”了。
孔子時代用“斯”,孟子時代便不用了。
陽貨稱孔子用“爾”,子夏、曾子相稱,亦用“爾”、“汝”,孟子要人“充無受爾汝之實”,可見那時“爾”、“汝”已變成輕賤的稱呼了。
即如“吾”、“我”二字,在《論語》、《檀弓》時代,區别的很嚴。
“吾”字用在主格,又用在領格,但決不用在受格。
“我”字專用在受格,但有時要特别着重“吾”字,便用“我”字代主格的“吾”字,如:“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如:“我非生而知之者。
”“我則異于是。
”都是可以解釋的“例外”。
到了秦漢以後,疆域擴大了,語言的分子更複雜了,寫定了的文言,便不能跟着那随時轉變的白話變化。
白話漸漸把指名代詞的“位次”(case)的區别除去了,但文字裡仍舊有“吾”、“我”、“爾”、“汝”等字。
後人生在沒有這種區别的時代,故不會用這種字,故把這些字随便亂用。
故我們不可說: 吾、我兩字用法完全相同。
我們隻可說: 吾、我兩字,在《論語》、《檀弓》時代的用法是很有區别的,後來這種區别在語言裡漸漸消滅,故在文字裡也往往随便亂用,就沒有區别了。
如此方才可以懂得這兩個字在文法上的真位置。
餘、予二字,也應該如此研究。
我們若不懂得這四個字的曆史上的區别,便不能明白這四個字所以存在的緣故。
古人不全是笨漢,何以第一身的指名代詞,用得着四個“用法完全相同”的字呢? 這種研究法,叫做“曆史的研究法”。
為什麼要用曆史的研究法呢?我且說一件故事:清朝康熙皇帝遊江南時,有一天,他改了裝,獨自出門遊玩。
他走到一條巷口,看見一個小孩子眼望着牆上寫的“此路不通”四個字。
皇帝問他道:“你認得這幾個字麼?”那孩子答道:“第二個是‘子路’的路字;第三個是‘不亦說乎’的不字;第四個是‘天下之通喪’的通字;隻有頭一個字我不曾讀過。
”皇帝心裡奇怪,便問他讀過什麼書。
他說讀過《論語》。
皇帝心裡更奇怪了,難道一部《論語》裡,沒有一個“此”字嗎?他回到行宮,翻開《論語》細看,果然沒有一個“此”字。
皇帝便把随駕的一班翰林叫來,問他們《論語》裡共有幾個“此”字。
他們有的說七八十個,有的說三四十個,有的說二三十個,皇帝大笑。
這個故事很有意思。
顧亭林《日知錄》說: 《論語》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
《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二,而言“此”者一而已。
《大學》成于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九。
語言輕重之間,世代之别,從可知矣。
其實何止這個“此”字。
語言文字是時時變易的,時時演化的。
當語言和文字不曾分離時,這種變遷演化的痕迹都記載在文字裡,如《論語》、《檀弓》與《孟子》的區别,便是一例。
後來語言和文字分開,語言仍舊繼續不斷的變化,但文字都漸漸固定了。
故雖然有許多“陳迹”的文法與名詞保存在文字裡,但這種保存,完全是不自然的保存,是“莫名其妙”的保存。
古人有而後人沒有的文法區别,雖然勉強保存,究竟不能持久,不久就有人亂用了。
我們研究文法,不但要懂得那亂用時代的文法,還應該懂得不亂用時代的文法。
有時候我們又可以看得相反的現象,有時古代沒有分别的,後來倒有分别。
這種現象也是應該研究的。
故我們若不懂得古代“吾”、“我”有分别,便不懂得後來這兩個字何以并用。
若不懂得後來“吾”、“我”無分别,便不懂得白話單用一個“我”字的好處。
但是若不懂得古代主格與領格同用“吾”字,便不懂得後來白話分出“我”與“我的”的有理。
因為我們要研究文法變遷演化的曆史,故須用曆史的方法來糾正歸納的方法。
曆史的研究法,可分作兩層說: 第一步,舉例時,當注意每個例發生的時代,每個時代的例排在一處,不可把《論語》的例和歐陽修的例排在一處。
第二步,先求每一個時代的通則,然後把各時代的通則互相比較。
(A)若各時代的通則是相同的,我們便可合為一個普遍的通則。
(B)若各時代的通則彼此不同,我們便應該進一步,研究各時代變遷的曆史,尋出沿革的痕迹和所以沿所以革的原因。
我們可舉白話文學裡一個重要的例:前年某省編了一部國語教科書,送到教育部請審查。
教育部審查的結果,指出書裡“這花紅的可愛”、“鳥飛的很高”一類的句子,說“的”字都應該改作“得”字。
這部書駁回去之後,有人對部裡的人說:“這一類的句子裡,《水浒傳》皆作‘得’,《儒林外史》皆作‘的’,你們駁錯了。
”後來陳頌平先生把這事告訴我。
我的好奇心引我去比較《水浒傳》、《石頭記》、《儒林外史》三部書的例,不料我竟因此尋出一條很重要的通則。
先看《水浒傳》的例(都在第一回及楔子): (1)最是踢得好腳氣毬。
(2)高俅隻得來淮西臨淮州。
(3)這高俅我家如何安得着他? (4)小的胡亂踢得幾腳。
(5)你既害病,如何來得? (6)俺如何與他争得? (7)免不得饑餐渴飲。
(8)母親說他不得。
(9)此殿開不得。
(10)太公到來,喝那後生不得無禮。
(11)極是做得好細巧玲珑。
(12)母親說得是。
(13)史進十八般武藝,一一學得精熟,多得王進盡心指教,點撥得件件都有奧妙。
(14)方才驚吓得苦。
(15)驚得下官魂魄都沒了。
(16)驚得洪太尉目瞪口呆。
(此句亞東本作“的”,後見光緒丁亥同文本,果作“得”,可見舉例時不可不注意版本。
我作《爾汝篇》,論領格當用“爾”。
今本《虞書》有“天之曆數在汝躬”一句,然《論語》引此句正作“爾躬”,可見《尚書》經過漢人之手,已不可靠了。
) 次舉《石頭記》的例(都在卷二十二至卷二十五): (17)薛大妹妹今年十五歲,雖不是整生日,也算得将笄之年。
(18)别人拿他取笑,都使得。
(19)賈環隻得依他……寶玉隻得坐了。
(20)你但凡立得起來,到你大房裡……也弄個事兒管管。
(21)告訴不得你。
(22)等那件事成了,可也加倍還得起他。
(23)嬸娘身上生得單弱,事情又多,虧嬸娘好大精神,竟料理的周周全全。
要是差一點兒的,早累的不知怎樣了。
(24)隻見一個十五六歲的丫頭,生的倒也十分精細幹淨。
(比較上文(23)“生得單弱”一條及下(25)條) (25)隻見這人生的長容臉面,長挑身材。
(26)舅舅說的有理。
(比較上文(12)條) (27)說的林黛玉撲嗤的一聲笑了。
(28)吓的這個調兒還隻管胡說。
(29)樹上桃花吹下一大鬥來,落得滿身滿書滿地都是花片。
(30)弄得你黑眉烏嘴的。
(31)林黛玉隻當十分蕩得利害。
(32)但問他疼得怎樣。
再舉《儒林外史》的例(都在楔子一回): (33)世人一見功名,便舍着性命去求他。
自古及今,那一個是看得破的。
(34)隻靠着我替人家做些針黹生活尋來的錢,如何供得你讀書? (35)不然老爺如何得知你會畫花? (36)有甚麼做不得? (37)彼此呼叫,還聽得見。
(38)我眼見得不濟事了。
(39)都不得有甚好收場。
(40)鬧的王冕不得安穩。
(41)這個法卻定的不好。
(42)一陣怪風刮的樹木都飕飕的響。
(43)王冕同秦老吓的将衣袖蒙了臉。
(44)娘說的是。
(45)這也說得有理。
(比較(44)條) (46)照耀得滿湖通紅。
(47)尤其綠得可愛。
(48)鄉間人見畫得好,也有拿錢來買的。
以上從每部書裡舉出十六個例,共四十八個例。
《水浒傳》最早(依我的考證是明朝中葉的著作),比《儒林外史》與《石頭記》至少要早二百多年。
《水浒傳》的十六個例一概用“得”字。
《石頭記》與《儒林外史》雜用“得”、“的”兩字。
這種排列法,是第一步下手工夫。
第二步,求出每一個時代的例的通則來做比較。
我們細看《水浒傳》的十六個例,可以看出兩種絕不相同的文法作用: (甲)自(1)至(10)的“得”字都含有可能的意思。
“踢得幾腳”即是“能踢幾腳”。
“如何安得”,“如何來得”,“如何争得”,即是“如何能安”,“如何能來”,“如何争得”。
“免不得”,即是“不能免”。
“說他不得”,即是“不能說他”。
以上是表能夠的意思。
“開不得”即是“不可開”,“不得無禮”即是“不可無禮”。
以上是表可以的意思。
(乙)自(11)至(16)的得字,是一種介詞,用來引出一種狀詞或狀詞的分句的。
這種狀詞或狀詞的分句,都是形容前面動詞或形容詞的狀态和程度的。
這個“得”字的意義和到字相仿(得與到同聲,一音之轉),大概是“到”字脫胎出來的。
“說得是”即是“說到是處”。
“警吓得苦”即是“警吓到苦處”。
“學得精熟”即是“學到精熟的地步”。
“驚得洪太尉目瞪口呆”即是“驚到洪太尉目瞪口呆的地步”。
這都是表示狀态與程度的。
(凡介詞之後都該有“司詞”,但得字之後名詞可以省去,故很像無“司詞”。
其實是有的,看到字諸例便知。
) 于是我們從《水浒》的例裡求出兩條通則: (通則一)“得”字是一種表示可能性的助動詞。
他的下面或加止詞,或加足詞,或不加什麼。
(通則二)“得”字又可用作一種介詞,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後,引起一種表示狀态或程度的狀詞或狀語。
其次我們看《石頭記》的十六個例,可分出三組來: (第一組)(17)至(22)六條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性的助動詞。
如“也算得”等于“也可算”,“隻得依他”等于“隻能依他”。
這一組沒有一條“例外”。
(第二組)(23)至(28)六條,五次用“的”,一次用“得”,都是表示狀态或程度的狀語之前的“介詞”。
(23)條最可注意: 生得單弱。
料理的周周全全。
累的不知怎樣了。
“生得”的“得”字明是誤用的“例外”。
下文(24)、(25)兩條都用“生的”,更可證(23)條的“得”字是“例外”。
(第三組)(29)至(32)四條,都是與第二組完全相同的文法,但都用“得”不用“的”——是第二組的“例外”。
再看《儒林外史》的十六個例,也可分作三組: (第一組)(33)至(39)七條的“得”字都表示可能的助動詞,與《石頭記》的第一組例完全相同,也沒有一個“例外”。
(第二組)(40)至(44)五條,用的“的”字,都是狀語之前的介詞,與《石頭記》的第二組例也完全相同。
(第三組)(45)至(48)四條,又是例外了。
這些句子與第二組的句子文法上完全相同,如“說的是”與“說得有理”可有什麼文法上的區别? 我們拿這兩部時代相近的書,和那稍古的《水浒傳》比較,得了兩條通則: (通則三)《水浒傳》裡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得”字,在《石頭記》和《儒林外史》裡仍舊用“得”字(參考“通則一”)。
(通則四)《水浒傳》裡用來引起狀語的介詞“得”字(通則一),在《石頭記》和《儒林外史》裡多數改用“的”字,但有時仍舊用“得”字。
綜合起來,我們還可得一條更大的通則: (通則五)《水浒傳》的時代,用一個“得”字表示兩種不同的文法,本來很不方便。
但那兩種“得”字聲音上微有輕重的不同。
那表示可能的“得”字,讀起來比那介詞的“得”字要重一點,故後那輕讀的“得”字,就漸漸的變成“的”字。
但這個聲音上的區别,是很微細的,當時又沒有文法學者指出這個區别的所以然,故做書的人,一面分出一個“的”字,一面終不能把那曆史傳下來的“得”完全丢去,故同一個意義,同一種文法,同一段話裡往往亂用“的”、“得”兩字。
但第一種“得”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很少例外。
如此,我們方才算得是真正懂得這兩個字變遷沿革的曆史。
這種研究法叫做曆史的研究法。
這種研究的用處很大,即如我們舉的“得”字與“的”字的例,我們可以因此得一條大教訓,又可以因此得一條文法上的新規定。
什麼教訓呢?凡語言文字的變遷,都有一個不得不變的理由。
我們初見白話書裡“得”、“的”兩字亂用,鬧不清楚——差不多有現在“的”、“底”兩字胡鬧的樣子——我們一定覺得很糊塗,很沒有道理。
但我們若用“比例而同之,觸類而長之”的方法,居然也可以尋出一個不得不變的道理來。
這又是我在第一篇裡說的“民族常識結晶”的一個證據了。
什麼是文法上的新規定呢?凡語言文字的自然變化是無意的,是沒有意識作用的,是“莫名其妙”的,故往往不能貫徹他的自然趨勢,不能完全打破習慣的舊勢力,不能完全建設他的新法式。
即如“得”字的一種用法,自然分出來,變成“的”字,但終不能完全丢棄那曆史上遺傳下來的“得”字。
現在我們研究了這兩個字的變遷沿革和他們所以變遷沿革的原因,知道了“的”、“得”兩字所以亂用,完全是一種曆史的“陳迹”,我們便可以依着這個自然趨勢,規定将來的區别: (1)凡“得”字用作表示可能的助動詞,一律用“得”字。
(2)凡動詞或形容詞之後的“得”字,用來引起一種狀詞或狀語的,一律用“的”字。
有了這幾條新規定以後,這兩個字便可以不緻胡亂混用了。
(現在“的”、“底”兩字所以鬧不清楚,隻是因為大家都不曾細心研究這個問題所以發生的原因。
) 以上我說研究文法的三種方法完了。
歸納法是基本方法。
比較法是幫助歸納法,是供給我們假設的材料的。
而曆史法是糾正歸納法的,是用時代的變遷一面來限制歸納法,一面又推廣歸納法的效用,使他組成曆史的系統。
注解: [1] n後原還有一n字,今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