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 胡适之《國語文法概論》
關燈
小
中
大
類。
(1)中國古文文法——至少要研究一部《馬氏文通》。
(2)中國各地方言的文法——如中國東南各省的各種方言的文法。
(3)西洋古今語言的文法——英文法,德文法,法文法,希臘拉丁文法等。
(4)東方古今語言的文法——如滿蒙文法,梵文法,日本文法等。
第二步,遇着困難的文法問題時,我們可尋思别種語言裡有沒有同類或大同小異的文法。
若有這種類似的例,我們便可拿他們的通則來幫助解釋我們不能解決的例句。
(1)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們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則。
(2)若各例略有不同,我們也可用那些通則來參考,比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通則來。
我且舉上篇用的虛拟口氣“了”字作例。
我們怎樣得到那個假設呢?原來那是從比較參考得來的。
我看了《水浒傳》裡的一些例,便想起古文裡的“矣”字,似乎也有這種用法,也有用在現在和未來的時間的,例如: 諾,吾将仕矣。
(《論語》) 原将降矣。
(《左傳》) 如有複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
(《論語》) 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
(《孟子》) 我于是翻開《馬氏文通》,要看他如何講法。
《文通》說: 矣字者,所以決事理已然之口氣也。
已然之口氣,俗間所謂“了”字也。
凡“矣”字之助句讀也,皆可以“了”字解之。
《文通》也用“了”字來比較“矣”字,我心裡更想看他如何解釋。
他說: 言效之句,率以“矣”字助之。
(《孟子》: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
)……“矣”字者,決已然之口氣也,而效則惟驗諸将來。
“矣”字助之者,蓋效之發見有待于後,而“效”之感應已露于先矣。
(言效之句,即我說的虛拟的效果句子。
) 這一段話的末句說的很錯誤,但他指出“言效之句率以‘矣’字助之”一條通則,确能給我一個暗示。
我再看他講“吾将仕矣”一類的文法: “吾将仕矣”者,猶雲吾之出仕于将來,已可必于今日也。
其事雖屬将來,而其理勢已可決其如是而無他變矣。
他引的例有“今日必無晉矣”,“孺子可教矣”,“三年無改于父之道,可謂孝矣”等句。
他說這些“矣”字,“要不外了字之口氣”。
他說: “了”者,盡而無餘之辭。
而其為口氣也,有已了之了,則“矣”字之助靜字(即形容詞)而為絕句也,與助句讀之往事也。
有必了之了,則“矣”字之助言效之句也。
此外諸句之助“矣”字而不為前例所概者,亦即此已了必了之口氣也。
是則“矣”字所助之句,無不可以“了”字解之矣。
我看了這一段,自然有點失望。
因為我想參考“矣”字的文法,來說明“了”字的文法。
不料馬氏卻隻用了“了”字的文法,來講解“矣”字的文法。
況且他隻說“已了必了之口氣”,說的很含糊不明白。
如孔子對陽貨說“吾将仕矣”,決沒有“必了”的口氣,決不是如馬氏說的“吾之出仕于将來,已可必于今日”的意思。
又如他說:“言效之句”所以用“矣”字,是因為“效之發見有待于将來,而效之感應已露于先矣”,這種說法,實無道理。
什麼叫做“效之感應”? 但我因《文通》說的“言效之句”,遂得着一點暗示。
我因此想起這種句子,在英文裡往往用過去式的動詞來表示虛拟的口氣,别國文字裡,也往往有這種辦法。
我因此得一個假設:我舉出的那些“了”字的例,也許都是虛拟的口氣罷? 我得着這個“假設”以後的試證工夫,上章已說過了。
我要請讀者注意的是:這個假設是從比較參考得來的。
白話裡虛拟的口氣“了”字,和古文裡的“矣”字,并不完全相同(如“請你放了我罷”一類的句子是古文裡沒有的),和别國文字裡的虛拟口氣,也不完全相同(如英文之虛拟口氣,并不單靠過去式的動詞來表示。
别國文字也如此)。
但不同之中,有相同的一點,就是虛拟的口氣有區别的必要。
馬氏忽略了這個道理,以為一切“矣”字都可用“已了”、“必了”兩種“了”字來解說,所以他說不明白。
我們須要知道:那些明明是未了的動作,何以須用那表示已了的“矣”字或“了”字?我們須要知道古文裡“己矣乎”、“行矣夫子”、“休矣先生”一類的句子,和白話裡“算了罷”、“請你放了我罷”、“不要忘了那十兩銀子”——決不能用“已了”、“必了”四個字來解說,隻有“虛拟的口氣”一個通則,可以包括在内。
這一類的例,是要說明比較參考的重要的。
若沒有比較參考的材料,若處處全靠我們從事實裡“擠”出一些通則來,那就真不容易了。
我再舉一類的例來說明沒有參考材料的困難:六百多年前,元朝有個趙惪著了一部《四書箋義》,中有一段說: 吾、我二字,學者多以為一義。
殊不知就己而言則曰吾,因人而言則曰我。
“吾有知乎哉?”就己而言也。
“有鄙夫問于我”,因人之問而言也。
清朝楊複吉的《夢闌瑣筆》引了這段話,又加按語道: 按此條分别甚明。
“二三子以我為隐乎?”我,對二三子而言。
“吾無隐乎爾”,吾,就己而言也。
“我善養吾浩然之氣。
”我,對公孫醜而言;吾,就己而言也。
後來俞樾把這一段鈔在《茶香室叢鈔》(卷一)裡,又加上一段按語道: 以是推之:“予惟往來朕攸濟。
”予即我也,朕即吾也。
“越予沖人,不卬自恤。
”予即我也,卬即吾也。
其語似複而實非複。
我們看這三個人論吾、我二字的話,便可想見沒有參考文法的苦處了。
第一,趙惪能分出一個“就己而言”的吾,和“因人而言”的我,總可算是讀書細心的了。
但這個區别,實在不夠用。
試看《莊子》“今者吾喪我”一句,又怎樣分别“就己”、“因人”呢?若有“主詞”、“止詞”等等文法術語,便沒有這種困難了。
第二,楊複吉加按語說“此條分别甚明”,不料他自己舉出的四個例,便有兩種是大錯的!“我善養吾浩然之氣。
”這個“我”字與上文幾個“我”字,完全不同;這個“吾”字和上文幾個“吾”字,又完全不同!倘使當時有了“主格”、“受格”、“領格”等等術語、等等通則可作參考比較的材料,這種笑話也可以沒有了。
第三,俞樾解釋“予”、“朕”、“卬”三個字,恰都和趙惪的通則相反。
這種錯誤,也是因為沒有文學的知識作參考,故雖有俞樾那樣的大學者,也弄得不清楚這個小小的區别。
到了我們的時代,通西文的人多了,這種區别便毫不成困難問題了。
我們現在說: “吾”、“我”二字,在古代文字中有三種文法上的區别: (甲)主格用“吾”為常。
(例) 吾有知乎哉? 吾其為東周乎? 吾喪我。
(乙)領格用“吾”。
(例) 吾日三省吾身。
猶吾大夫崔子也。
吾道一以貫之。
(丙)受格(止詞司詞)用“我”。
(例一) 夫召我者而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 如有複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為外動詞的“止詞”。
(例二) 有鄙夫問于我。
孟孫問孝于我。
善為我辭焉。
以上為“介詞”後的“司詞”。
這些區别,現在中學堂的學生都懂得了,都不會纏不清楚了。
故有了參考比較的文法資料,一個中學堂的學生可以勝過許多舊日的大學問家;反過來說,若沒有參考比較的文法資料,一個俞樾,反不如今日一個中學生。
現在我們研究中國文法自然不能不靠這些“參考文法”的幫助。
我們也知道天下沒有兩種文法是完全相同的,我們也知道中國的言語自然總有一些與别種言語不相同的特點。
但我們決不可以因此遂看輕比較研究的重要。
若因為中國言語文字有特點,就菲薄比較的研究,那就成了“因為怕跌倒,就不敢出門”的笨伯了!近來有人說研究中國文法,須是“獨立而非摹仿的”。
他說: 何謂獨立而非摹仿的?中國文字與世界各國之文字(除日本文頗有與中國文相近者外)有絕異者數點:其一,主形。
其二,單節音,而且各字上有平上去入之分。
其三,無語尾等諸變化。
其四,字詞(《說文》:詞意内言外也。
)文位确定。
是故如标語(即《馬氏文通》論句讀編卷系七适按:此似有誤,疑當作“卷十彖一系七”。
所舉之一部分),如足句之事,如說明語之不限于動字,如動字中“意動”、“緻動”(如“飲馬長城窟”之飲謂之緻動,“彼白而我白之”之第二白字謂之意動)等之作成法,如詞與語助字之用,皆國文所特有者也。
如象字比較級之變化,如名詞中固有名字普通名字等分類,如主語之絕對不可缺,皆西文所特有,于國文則非甚必要。
今使不研究國文所特有,而第取西文所特有者,一一摹仿之,則削趾适屦,扞格難通,一也。
比喻不切,求易轉難,二也。
為無用之分析,徒勞記憶,三也。
有許多無可說明者,勢必任諸學者之自由解釋,系統既異,歸納無從,四也。
其勉強适合之部分,用法雖亦可通,而歧義亦所不免,五也。
舉國中有裨實用之變化而犧牲之,緻國文不能盡其用,六也。
是故如主張廢滅國文則已,若不主張廢滅者,必以治國文之道治國文,決不能專以治西文之道治國文也。
(《學藝雜志》第二卷第三号陳承澤《國文法草創》頁五至六) 陳先生這段話是對那“摹仿”的文法說的。
但他所指的“摹仿”的文法,既包括《馬氏文通》在内(原文頁六至八注六),況且世間決無“一一摹仿”的笨文法,故我覺得陳先生實在是因為他自己并不曾懂得比較研究的價值,又誤把“比較”與“摹仿”看作一事,故發這種很近于守舊的議論。
他說的“必以治國文之道治國文”一句話,和我所主張的比較的研究法,顯然處于反對的地位。
試問什麼叫做“以治國文之道治國文”?從前那種“書讀千遍,其義自見”的笨法,真可算是幾千年來我們公認的“治國文之道”,又何必談什麼“國文法”呢?到了談什麼“動字”、“象字”、“主語”、“說明語”等等文法學的術語,我們早已是“以治西文之道治國文”了——難道這就是“廢滅國文”嗎?況且若不從比較的研究下手,若單用“治國文之道治國文”,我們又如何能知道什麼為“國文所特有”,什麼為“西文所特有”呢?陳先生形容那“摹仿”文法的流弊,說:“其勉強适合之部分,用法雖亦可通,而歧義亦所不免。
”我請問難道我們因為有“歧義”,遂連那“适合的部分”和“可通的用法”都不該用嗎?何不大膽采用那“适合”的通則,再加上“歧義”的規定呢?陳先生又說:“有許多無可說明者,勢必任諸學者之自由解釋,系統既具,歸納無從。
”這句話更奇怪了!“學者自由解釋”,便不是“摹仿”了,豈不是陳先生所主張的“獨立的”文法研究嗎?何以這又是一弊呢? 中國語言文字的研究,這幾千年來,真可以算“獨立”了。
幾千年“獨立”的困難與流弊,還不夠使我們覺悟嗎?我老實規勸那些高談“獨立”文法的人:中國文法學今日的第一須要取消“獨立”,但“獨立”的反面,不是“摹仿”,是“比較與參考”。
比較研究法的大綱,讓我重說一遍: 遇着困難的文法問題時,我們可尋思别種語言裡,有沒有同類或大同小異的文法。
若有這種類似的例,我們便可拿他們的通則來幫助釋我們不能解決的例句。
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們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則。
若各例略有不同(陳先生說的歧義),我們也可用那些通則來做參考,比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則來。
三 曆史研究法 比較的研究法,是補助歸納法的,曆史的研究法,也是補助歸納法的。
我且先舉一個例,來說明歸納法不用曆史法的危險。
我的朋友劉複先生著的一部《中國文法通論》,也有一長段講“文法的研究法”。
他說: 研究文法,要用歸納法,不能用演繹法。
什麼叫做“用歸納法而不用演繹法”呢?譬如人稱代詞(即《文通》的“指名代字”)的第一身(即《文通》的“發語者”),在口語中隻有一個“我”字,在文言中卻有我、吾、餘、予四個字,假使我們要證明這四個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我們先應該知道,代名詞用在文中,共有主格、領格、受格三種地位(即《文通》的主次、偏次、賓次)。
而領格之中,又有附加“之”字與不附加“之”字兩種。
受格之中,又有位置在語詞(verb)之後,和位置在介詞之後兩種。
于是我們搜羅了實例來證明他: A主格。
1.我非生而知之者。
(《論語》) 2.吾日三省吾身。
(同) 3.餘雖為之執鞭。
(《史記》) 4.予将有遠行。
(《孟子》) B一,領格不加“之”字的。
1.可以濯我纓。
(《孟子》) 2.非吾徒也。
(《論語》) 3.既無武守,而又欲易餘罪。
(《左傳》) 4.是予所欲也。
(《孟子》) B二,領格附加“之”字的。
1.我之懷矣,自贻伊戚。
(《左傳》) 2.吾之病也。
(韓愈《原毀》) 3.是餘之罪也夫。
(《史記》) 4.如助予之歎息。
(歐陽修《秋聲賦》) C一,受格在語詞後的。
1.明以教我。
(《孟子》) 2.嫂嘗撫汝指吾而言曰。
(韓愈《祭十二郎文》) 3.女為惠公來求殺餘。
(《左傳》) 4.爾何曾比予于管仲。
(《孟子》) C二,受格在介詞後的。
1.為我作君臣相悅之樂。
(《孟子》) 2.為吾謝蘇君。
(《史記·張儀列傳》) 3.與餘通書。
(《史記》) 4.天生德于予。
(《論語》) 到這一步,我們才可以得一個總結,說我、吾、餘、予四個字用法完全一樣。
這一種方法,就叫作歸納法。
(《中國文法通論》頁一七) 這一大段,初看起來,很像是很嚴密的方法,細細分析起來,就露出毛病來了。
第一個毛病,是這一段用的方法,實在是演繹法,不是歸納法,是歸納法的第三步(看本書第二篇),不是歸納法的全部。
劉先生已打定主意“要證明這四個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故他隻要尋些實例來證實這個大前提。
他既不問“例外”的多少,也不想說明“例外”的原因,也不問舉的例是應該認為“例外”呢,還是應該認為“例”。
如C一(2)“嫂嘗撫汝指吾而言曰”一句,這“吾”字自是很少見的,隻可算是那不懂文法的韓退之誤用的“例外”,不能用作“例”。
此外如A(1)在《論語》裡确是“例外”。
B一(1)與B二(1)都是詩歌,也都是“例外”。
若但舉與大前提相符合的來作“例”,不比較“例”與“例外”的多少,又不去解釋何以有“例
(1)中國古文文法——至少要研究一部《馬氏文通》。
(2)中國各地方言的文法——如中國東南各省的各種方言的文法。
(3)西洋古今語言的文法——英文法,德文法,法文法,希臘拉丁文法等。
(4)東方古今語言的文法——如滿蒙文法,梵文法,日本文法等。
第二步,遇着困難的文法問題時,我們可尋思别種語言裡有沒有同類或大同小異的文法。
若有這種類似的例,我們便可拿他們的通則來幫助解釋我們不能解決的例句。
(1)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們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則。
(2)若各例略有不同,我們也可用那些通則來參考,比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通則來。
我且舉上篇用的虛拟口氣“了”字作例。
我們怎樣得到那個假設呢?原來那是從比較參考得來的。
我看了《水浒傳》裡的一些例,便想起古文裡的“矣”字,似乎也有這種用法,也有用在現在和未來的時間的,例如: 諾,吾将仕矣。
(《論語》) 原将降矣。
(《左傳》) 如有複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
(《論語》) 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
(《孟子》) 我于是翻開《馬氏文通》,要看他如何講法。
《文通》說: 矣字者,所以決事理已然之口氣也。
已然之口氣,俗間所謂“了”字也。
凡“矣”字之助句讀也,皆可以“了”字解之。
《文通》也用“了”字來比較“矣”字,我心裡更想看他如何解釋。
他說: 言效之句,率以“矣”字助之。
(《孟子》: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
)……“矣”字者,決已然之口氣也,而效則惟驗諸将來。
“矣”字助之者,蓋效之發見有待于後,而“效”之感應已露于先矣。
(言效之句,即我說的虛拟的效果句子。
) 這一段話的末句說的很錯誤,但他指出“言效之句率以‘矣’字助之”一條通則,确能給我一個暗示。
我再看他講“吾将仕矣”一類的文法: “吾将仕矣”者,猶雲吾之出仕于将來,已可必于今日也。
其事雖屬将來,而其理勢已可決其如是而無他變矣。
他引的例有“今日必無晉矣”,“孺子可教矣”,“三年無改于父之道,可謂孝矣”等句。
他說這些“矣”字,“要不外了字之口氣”。
他說: “了”者,盡而無餘之辭。
而其為口氣也,有已了之了,則“矣”字之助靜字(即形容詞)而為絕句也,與助句讀之往事也。
有必了之了,則“矣”字之助言效之句也。
此外諸句之助“矣”字而不為前例所概者,亦即此已了必了之口氣也。
是則“矣”字所助之句,無不可以“了”字解之矣。
我看了這一段,自然有點失望。
因為我想參考“矣”字的文法,來說明“了”字的文法。
不料馬氏卻隻用了“了”字的文法,來講解“矣”字的文法。
況且他隻說“已了必了之口氣”,說的很含糊不明白。
如孔子對陽貨說“吾将仕矣”,決沒有“必了”的口氣,決不是如馬氏說的“吾之出仕于将來,已可必于今日”的意思。
又如他說:“言效之句”所以用“矣”字,是因為“效之發見有待于将來,而效之感應已露于先矣”,這種說法,實無道理。
什麼叫做“效之感應”? 但我因《文通》說的“言效之句”,遂得着一點暗示。
我因此想起這種句子,在英文裡往往用過去式的動詞來表示虛拟的口氣,别國文字裡,也往往有這種辦法。
我因此得一個假設:我舉出的那些“了”字的例,也許都是虛拟的口氣罷? 我得着這個“假設”以後的試證工夫,上章已說過了。
我要請讀者注意的是:這個假設是從比較參考得來的。
白話裡虛拟的口氣“了”字,和古文裡的“矣”字,并不完全相同(如“請你放了我罷”一類的句子是古文裡沒有的),和别國文字裡的虛拟口氣,也不完全相同(如英文之虛拟口氣,并不單靠過去式的動詞來表示。
别國文字也如此)。
但不同之中,有相同的一點,就是虛拟的口氣有區别的必要。
馬氏忽略了這個道理,以為一切“矣”字都可用“已了”、“必了”兩種“了”字來解說,所以他說不明白。
我們須要知道:那些明明是未了的動作,何以須用那表示已了的“矣”字或“了”字?我們須要知道古文裡“己矣乎”、“行矣夫子”、“休矣先生”一類的句子,和白話裡“算了罷”、“請你放了我罷”、“不要忘了那十兩銀子”——決不能用“已了”、“必了”四個字來解說,隻有“虛拟的口氣”一個通則,可以包括在内。
這一類的例,是要說明比較參考的重要的。
若沒有比較參考的材料,若處處全靠我們從事實裡“擠”出一些通則來,那就真不容易了。
我再舉一類的例來說明沒有參考材料的困難:六百多年前,元朝有個趙惪著了一部《四書箋義》,中有一段說: 吾、我二字,學者多以為一義。
殊不知就己而言則曰吾,因人而言則曰我。
“吾有知乎哉?”就己而言也。
“有鄙夫問于我”,因人之問而言也。
清朝楊複吉的《夢闌瑣筆》引了這段話,又加按語道: 按此條分别甚明。
“二三子以我為隐乎?”我,對二三子而言。
“吾無隐乎爾”,吾,就己而言也。
“我善養吾浩然之氣。
”我,對公孫醜而言;吾,就己而言也。
後來俞樾把這一段鈔在《茶香室叢鈔》(卷一)裡,又加上一段按語道: 以是推之:“予惟往來朕攸濟。
”予即我也,朕即吾也。
“越予沖人,不卬自恤。
”予即我也,卬即吾也。
其語似複而實非複。
我們看這三個人論吾、我二字的話,便可想見沒有參考文法的苦處了。
第一,趙惪能分出一個“就己而言”的吾,和“因人而言”的我,總可算是讀書細心的了。
但這個區别,實在不夠用。
試看《莊子》“今者吾喪我”一句,又怎樣分别“就己”、“因人”呢?若有“主詞”、“止詞”等等文法術語,便沒有這種困難了。
第二,楊複吉加按語說“此條分别甚明”,不料他自己舉出的四個例,便有兩種是大錯的!“我善養吾浩然之氣。
”這個“我”字與上文幾個“我”字,完全不同;這個“吾”字和上文幾個“吾”字,又完全不同!倘使當時有了“主格”、“受格”、“領格”等等術語、等等通則可作參考比較的材料,這種笑話也可以沒有了。
第三,俞樾解釋“予”、“朕”、“卬”三個字,恰都和趙惪的通則相反。
這種錯誤,也是因為沒有文學的知識作參考,故雖有俞樾那樣的大學者,也弄得不清楚這個小小的區别。
到了我們的時代,通西文的人多了,這種區别便毫不成困難問題了。
我們現在說: “吾”、“我”二字,在古代文字中有三種文法上的區别: (甲)主格用“吾”為常。
(例) 吾有知乎哉? 吾其為東周乎? 吾喪我。
(乙)領格用“吾”。
(例) 吾日三省吾身。
猶吾大夫崔子也。
吾道一以貫之。
(丙)受格(止詞司詞)用“我”。
(例一) 夫召我者而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 如有複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為外動詞的“止詞”。
(例二) 有鄙夫問于我。
孟孫問孝于我。
善為我辭焉。
以上為“介詞”後的“司詞”。
這些區别,現在中學堂的學生都懂得了,都不會纏不清楚了。
故有了參考比較的文法資料,一個中學堂的學生可以勝過許多舊日的大學問家;反過來說,若沒有參考比較的文法資料,一個俞樾,反不如今日一個中學生。
現在我們研究中國文法自然不能不靠這些“參考文法”的幫助。
我們也知道天下沒有兩種文法是完全相同的,我們也知道中國的言語自然總有一些與别種言語不相同的特點。
但我們決不可以因此遂看輕比較研究的重要。
若因為中國言語文字有特點,就菲薄比較的研究,那就成了“因為怕跌倒,就不敢出門”的笨伯了!近來有人說研究中國文法,須是“獨立而非摹仿的”。
他說: 何謂獨立而非摹仿的?中國文字與世界各國之文字(除日本文頗有與中國文相近者外)有絕異者數點:其一,主形。
其二,單節音,而且各字上有平上去入之分。
其三,無語尾等諸變化。
其四,字詞(《說文》:詞意内言外也。
)文位确定。
是故如标語(即《馬氏文通》論句讀編卷系七适按:此似有誤,疑當作“卷十彖一系七”。
所舉之一部分),如足句之事,如說明語之不限于動字,如動字中“意動”、“緻動”(如“飲馬長城窟”之飲謂之緻動,“彼白而我白之”之第二白字謂之意動)等之作成法,如詞與語助字之用,皆國文所特有者也。
如象字比較級之變化,如名詞中固有名字普通名字等分類,如主語之絕對不可缺,皆西文所特有,于國文則非甚必要。
今使不研究國文所特有,而第取西文所特有者,一一摹仿之,則削趾适屦,扞格難通,一也。
比喻不切,求易轉難,二也。
為無用之分析,徒勞記憶,三也。
有許多無可說明者,勢必任諸學者之自由解釋,系統既異,歸納無從,四也。
其勉強适合之部分,用法雖亦可通,而歧義亦所不免,五也。
舉國中有裨實用之變化而犧牲之,緻國文不能盡其用,六也。
是故如主張廢滅國文則已,若不主張廢滅者,必以治國文之道治國文,決不能專以治西文之道治國文也。
(《學藝雜志》第二卷第三号陳承澤《國文法草創》頁五至六) 陳先生這段話是對那“摹仿”的文法說的。
但他所指的“摹仿”的文法,既包括《馬氏文通》在内(原文頁六至八注六),況且世間決無“一一摹仿”的笨文法,故我覺得陳先生實在是因為他自己并不曾懂得比較研究的價值,又誤把“比較”與“摹仿”看作一事,故發這種很近于守舊的議論。
他說的“必以治國文之道治國文”一句話,和我所主張的比較的研究法,顯然處于反對的地位。
試問什麼叫做“以治國文之道治國文”?從前那種“書讀千遍,其義自見”的笨法,真可算是幾千年來我們公認的“治國文之道”,又何必談什麼“國文法”呢?到了談什麼“動字”、“象字”、“主語”、“說明語”等等文法學的術語,我們早已是“以治西文之道治國文”了——難道這就是“廢滅國文”嗎?況且若不從比較的研究下手,若單用“治國文之道治國文”,我們又如何能知道什麼為“國文所特有”,什麼為“西文所特有”呢?陳先生形容那“摹仿”文法的流弊,說:“其勉強适合之部分,用法雖亦可通,而歧義亦所不免。
”我請問難道我們因為有“歧義”,遂連那“适合的部分”和“可通的用法”都不該用嗎?何不大膽采用那“适合”的通則,再加上“歧義”的規定呢?陳先生又說:“有許多無可說明者,勢必任諸學者之自由解釋,系統既具,歸納無從。
”這句話更奇怪了!“學者自由解釋”,便不是“摹仿”了,豈不是陳先生所主張的“獨立的”文法研究嗎?何以這又是一弊呢? 中國語言文字的研究,這幾千年來,真可以算“獨立”了。
幾千年“獨立”的困難與流弊,還不夠使我們覺悟嗎?我老實規勸那些高談“獨立”文法的人:中國文法學今日的第一須要取消“獨立”,但“獨立”的反面,不是“摹仿”,是“比較與參考”。
比較研究法的大綱,讓我重說一遍: 遇着困難的文法問題時,我們可尋思别種語言裡,有沒有同類或大同小異的文法。
若有這種類似的例,我們便可拿他們的通則來幫助釋我們不能解決的例句。
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們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則。
若各例略有不同(陳先生說的歧義),我們也可用那些通則來做參考,比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則來。
三 曆史研究法 比較的研究法,是補助歸納法的,曆史的研究法,也是補助歸納法的。
我且先舉一個例,來說明歸納法不用曆史法的危險。
我的朋友劉複先生著的一部《中國文法通論》,也有一長段講“文法的研究法”。
他說: 研究文法,要用歸納法,不能用演繹法。
什麼叫做“用歸納法而不用演繹法”呢?譬如人稱代詞(即《文通》的“指名代字”)的第一身(即《文通》的“發語者”),在口語中隻有一個“我”字,在文言中卻有我、吾、餘、予四個字,假使我們要證明這四個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我們先應該知道,代名詞用在文中,共有主格、領格、受格三種地位(即《文通》的主次、偏次、賓次)。
而領格之中,又有附加“之”字與不附加“之”字兩種。
受格之中,又有位置在語詞(verb)之後,和位置在介詞之後兩種。
于是我們搜羅了實例來證明他: A主格。
1.我非生而知之者。
(《論語》) 2.吾日三省吾身。
(同) 3.餘雖為之執鞭。
(《史記》) 4.予将有遠行。
(《孟子》) B一,領格不加“之”字的。
1.可以濯我纓。
(《孟子》) 2.非吾徒也。
(《論語》) 3.既無武守,而又欲易餘罪。
(《左傳》) 4.是予所欲也。
(《孟子》) B二,領格附加“之”字的。
1.我之懷矣,自贻伊戚。
(《左傳》) 2.吾之病也。
(韓愈《原毀》) 3.是餘之罪也夫。
(《史記》) 4.如助予之歎息。
(歐陽修《秋聲賦》) C一,受格在語詞後的。
1.明以教我。
(《孟子》) 2.嫂嘗撫汝指吾而言曰。
(韓愈《祭十二郎文》) 3.女為惠公來求殺餘。
(《左傳》) 4.爾何曾比予于管仲。
(《孟子》) C二,受格在介詞後的。
1.為我作君臣相悅之樂。
(《孟子》) 2.為吾謝蘇君。
(《史記·張儀列傳》) 3.與餘通書。
(《史記》) 4.天生德于予。
(《論語》) 到這一步,我們才可以得一個總結,說我、吾、餘、予四個字用法完全一樣。
這一種方法,就叫作歸納法。
(《中國文法通論》頁一七) 這一大段,初看起來,很像是很嚴密的方法,細細分析起來,就露出毛病來了。
第一個毛病,是這一段用的方法,實在是演繹法,不是歸納法,是歸納法的第三步(看本書第二篇),不是歸納法的全部。
劉先生已打定主意“要證明這四個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故他隻要尋些實例來證實這個大前提。
他既不問“例外”的多少,也不想說明“例外”的原因,也不問舉的例是應該認為“例外”呢,還是應該認為“例”。
如C一(2)“嫂嘗撫汝指吾而言曰”一句,這“吾”字自是很少見的,隻可算是那不懂文法的韓退之誤用的“例外”,不能用作“例”。
此外如A(1)在《論語》裡确是“例外”。
B一(1)與B二(1)都是詩歌,也都是“例外”。
若但舉與大前提相符合的來作“例”,不比較“例”與“例外”的多少,又不去解釋何以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