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 胡适之《國語文法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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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古文 (主格)為此詩者,其知道乎? (目的格)播州非人所居。

     (2)白話 (主格)做這詩的是誰。

     (目的格)這裡不是人住的。

     又如古文的“詢問代詞”有誰、孰、何、奚、曷、胡、惡、焉、安等字。

    這幾個字的用法很複雜(看《馬氏文通》二之五),很不整齊。

    白話的“詢問代詞”隻有一個“誰”問人,一個“什麼”問物,無論主格、目的格、領格都可通用。

    這也是一條同類的例。

     我舉這幾條例,來證明文言裡許多繁複不整齊的文法變化,在白話裡都變簡易畫一了。

     第三,許多不必有的句法變格,都變成容易的正格了。

    中國句法的正格是: (1)雞鳴 狗吠 (格) 主詞——動詞 (2)子見南子 (格) 主詞——外動詞——止詞 但是文言中有許多句子是用變格的。

    我且舉幾個重要的例: (1)否定句的止詞(目的格)若是代名詞,當放在動詞之前。

     (例) 莫我知也夫! 不作“莫知我”。

     吾不之知。

     不作“不知之”。

     吾不汝貸。

     不作“不貸汝”。

     (格) 主詞——否定詞——止詞——外動詞 白話覺得這種句法是很不方便的,并且沒有理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此白話遇到這樣的句子,都改作正格。

     (例) 沒有人知道我。

     我不認識他。

     我不赦你。

     (2)詢問代詞用作止詞時(目的格),都放在動詞之前。

     (例) 吾誰欺?客何好?客何能? 問臧奚事? (格) 主詞——止詞——外動詞 這也是變格,白話也不承認這種變格有存在的必要,故也把他改過來,變成正格。

     (例) 我欺誰?你愛什麼?你能做什麼? (格) 主詞——外動詞——止詞 這樣一變,就更容易記得了。

     (3)承接代詞“所”字是一個止詞(目的格),常放在動詞之前。

     (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天所立大單于。

     (格) 主詞——止詞——動詞 白話覺得這種倒裝句法也沒有保存的必要,所以也把他倒過來,變成正格。

     (例) 你自己不要的,也不要給人。

     天立的大單于。

     (格) 主詞——動詞——止詞 這樣一變更方便了。

     以上舉出的三種變格的句法,在實用上自然很不方便,不容易懂得,又不容易記得,但是因為古文相傳下來是這樣倒裝的,故那些“聰明才智”的文學專門名家,都隻能依樣畫葫蘆,雖然莫名其妙,也隻好依着古文大家的“義法”做去。

    這些“文學專門名家”因為全靠機械的熟讀,不懂得文法的道理,故往往鬧出大笑話來。

    但是他們決沒有改革的膽子,也沒有改革的能力,所以中國文字在他們手裡實在沒有什麼進步。

    中國語言的逐漸改良,逐漸進步——如上文舉出的許多例——都是靠那些無量數的“鄉曲愚夫,闾巷婦稚”的功勞! 最可怪的,那些沒有學問的“鄉曲愚夫,闾巷婦稚”雖然不知不覺的做這種大膽的改革事業,卻并不是糊裡糊塗的一味貪圖方便,不顧文法上的需要。

    最可怪的,就是他們對于什麼地方應該改變,什麼地方不應該改變,都極有酙酌,極有分寸。

    就拿倒裝句法來說,有一種變格的句法,他們絲毫不曾改變。

     (例)殺人者 知命者 (格)動詞——止詞——主詞 這種句法,把主詞放在最末,表示“者”是一個承接代詞。

    白話也是這樣倒裝的。

     (例)殺人的 算命的 打虎的 這種句法,白話也曾想改變過來,變成正格: (例)誰殺人,誰該死。

    誰不來,誰不是好漢。

    誰愛聽,盡管來聽。

     但是這種變法,總不如舊式倒裝法的方便,況且有許多地方仍舊是變不過來。

     (例)“殺人的是我”這句若變為“誰殺人,是我”,上半便成疑問句了。

     (又)“打虎的武松是他叔叔”這句決不能變為“誰打虎武松是他的叔叔”。

     因此白話雖然覺得這種變格很不方便,但是他又知道變為正格更多不便,倒不如不變了罷。

     以上所說,都隻是要證明白話的變遷,無論是變繁密了,或是變簡易了,都是很有理由的變遷。

    該變繁的,都變繁了。

    該變簡的,都變簡了。

    就是那些該變而不曾變的,也都有一個不能改變的理由。

    改變的動機,是實用上的困難。

    改變的目的,是要補救這種實用上的困難。

    改變的結果,是應用能力的加多。

    這是中國國語的進化小史。

     這一段國語進化小史的大教訓,莫要看輕了那些無量數的“鄉曲愚夫,闾巷婦稚”,他們能做那些文學專門名家所不能做又不敢做的革新事業! 第三篇 文法的研究法上 我覺得現在國語文法學最應該注重的,是研究文法的方法。

    為什麼我們應該這樣注意方法呢?第一,因為現在雖有一點古文的文法學,但國語的文法學還在草創的時期,我想若想預備做國語文法學的研究,應該先從方法下手。

    建立國語文法學,不是一件容易做的事。

    方法不精密,決不能有成效。

    第二,一種科學的精神全在他的方法。

    方法是活的,是普遍的。

    我們學一種科學,若單學得一些書本裡的知識,不能拿到怎樣求得這些知識的方法,是沒有用的,是死的。

    若懂得方法,就把這些書本裡的知識都忘記了,也還不要緊,我們不但求得出這些知識來,我們還可以創造發明,添上許多新知識。

    文法學也是如此。

    不要說我們此時不能做一部很好的國語文法書,就是有了一部很好的文法書,若大家不講究文法學的方法,這書終究是死的,國語文法學終究沒有進步的希望。

    古人說:“鴛鴦繡取從君看,不把金針度與人。

    ”這是很可鄙的态度!我們提倡學術的人,應該先把“金針”送給大家,然後讓他們看我們繡的鴛鴦,然後教他們大家來繡一些更好更巧妙的鴛鴦。

     研究文法的方法,依我看來,有三種必不可少的方法: (一)歸納的研究法。

     (二)比較的研究法。

     (三)曆史的研究法。

     這三種之中,歸納法是根本法,其餘兩種是輔助歸納法的。

     一 歸納的研究法 平常論理學書裡說歸納法是“從個體的事實裡求出普遍的法則來”的方法。

    但是這句話是很含糊的,并且是很有弊病的。

    因為沒有下手的方法,故是含糊的。

    因為容易使人誤解歸納的性質,故有弊病。

    宋朝的哲學家講“格物”,要人“即物而窮其理”。

    初看去,這也是“從個體的事實裡求出普遍的法則”的歸納法了。

    後來王陽明用這法子去格庭前的竹子,格了七天,格不出什麼道理來,自己反病倒了。

    這件事很可使我們覺悟。

    單去觀察個體事物,不靠别的幫助,便想從個體事物裡抽出一條通則來,是很不容易做到的事——也許竟是不可能的事。

    從前中國人用的“書讀千遍,其義自見”的笨法,便是這一類的笨歸納。

     現在市上出版的論理學書講歸納法最好的還要算嚴又陵先生的《名學淺說》,這部書是嚴先生演述耶芳斯(Jevons)的《名學要旨》做成的。

    耶芳斯的書,雖然出版的很早,但他講歸納法,實在比彌爾(J.S.Mill穆勒約翰)一系的名學家講的好。

    耶芳斯的大意是說歸納法,其實隻是演繹法的一種用法。

    分開來說,歸納法有幾步的工夫: 第一步,觀察一些同類的“例”。

     第二步,提出一個假設的“通則”,來說明這些“例”。

     第三步,再觀察一些新例,看他們是否和假設的通則相符合。

    若無例外,這通則便可成立。

    若有例外,須研究此項例外,是否有可以解釋的理由,若不能解釋,這通則便不能成立。

    一個假設不能成立,便須另尋新假設,仍從第二步做起。

     這種講法的要點,在于第二步提出假設的通則。

    而第三步即用這個假設,做一個大前提,再用演繹的方法來證明或否證這個假設的大前提。

     這種講法太抽象了,不容易懂得。

    我且舉一條例來說明他:白話裡常用的“了”字,平常用來表示過去的動詞,如:“昨天他來了兩次,今天早上他又來了一次。

    ”這是容易懂得的。

    但是“了”字又用在動詞的現在式,如: 大哥請回,兄弟走了。

     又用在動詞的将來式,如: 你明天八點鐘若不到此地,我就不等你了。

     你再等半點鐘,他就出來了。

     這種字,自然不是表示過去時間的。

    他表示什麼呢?這種用法究竟錯不錯呢? 我們可試用歸納法的第一步,先觀察一些“例”: (例一)他若見我這般說,不睬我時,此事便休了。

     (例二)他若說:“我替你做。

    ”這便有一分光了。

     (例三)他若不肯過來,此事便休了。

     (例四)他若說:“我來做。

    ”這光便有二分了。

     (例五)第二日他若依前肯過我家做時,這光便有三分了。

     我看了《水浒傳》裡這幾條例,心裡早已提出一個假設:這種“了”字,是用來表示虛拟的口氣(SubjunctiveMood)的。

    上文引的五個例,都是虛拟(假定)的因果句子,前半截的虛拟的因,都有“若”字表出,故動詞可不必變化;後半截虛拟的果,都用過去式的動詞表出,如“便休了”、“便有了”,都是虛拟的口氣。

    因為是虛拟的,故用過去式的動詞,表示未來的動作。

     這個假設是第二步。

    有了這個假設的通則,我再做第三步,另舉一些例: (例六)我們若去求他,這就不是品行了。

    (《儒林外史》) (例七)若還是這樣傻,便不給你娶了。

    (《石頭記》) 這兩例都與上五例相符合。

    我再舉例: (例八)你這中書早晚是要革的了。

    (《儒林外史》) (例九)我輕身更好逃竄了。

    (《儒林外史》) 這都是虛拟的将來,故用“了”字。

    我再舉例: (例十)隻怕你吃不得了。

    (《水浒》) (例十一)可憐我那裡趕得上,隻怕不能夠了。

    (《石頭記》) (例十二)押司來到這裡,終不成不進去了。

    (《水浒》) 這都是疑惑不定的口氣,故都用虛拟式。

    我再舉例: (例十三)好漢息怒。

    且饒恕了,小人自有話說。

    (《水浒》) (例十四)不要忘了許我的十兩銀子。

    (《水浒》) (例十五)你可别多嘴了。

    (《石頭記》) 這些本是命令的口氣,因為命令式太重了,太硬了,故改用虛拟的口氣,便覺得婉轉柔和了。

    試看下文的比較,便懂得這個虛拟式的重要: 命令的口氣  虛拟的口氣 放手!     放了手罷。

     不要忘記!   不要忘了。

     别多嘴!    你可别多嘴了。

     我舉這些例來證明第二步提出的假設:這種“了”字是用來表示虛拟的口氣的。

    這個假設若是真的,那麼這一類的“了”字,應該都可用這個假設去解釋。

    第三步舉的例果然沒有例外,故這條通則可以成立。

     這種研究法,叫做歸納的研究法。

    我在上文說過歸納法是根本法,凡不懂得歸納法的決不能研究文法。

    故我要再舉一類的例,把這個方法的用法說的格外明白些。

     馬建忠作《文通》用的方法很精密,我們看他自己說他研究文法的方法: 古經籍曆數千年傳誦至今,其字句渾然,初無成法之可指。

    乃同一字也,同一句也,有一書疊見者,有他書互見者。

    是宜博引旁證,互相比拟,因其當然以進求其所同所異之所以然,而後著為典則,義類昭然。

     他又說: 愚故罔揣固陋,取《四書》、《三傳》、《史》、《漢》、韓文……兼及諸子《語》(《國語》)、《策》(《國策》),為之字栉句比,繁稱博引,比例而同之,觸類而長之,窮古今之簡篇,字裡行間,渙然冰釋,皆有以得其會通。

     這兩段說歸納的研究法都很明白。

    我們可引《文通》裡的一條通則來做例: (例一)寡人好貨。

    寡人好色。

    寡人好勇。

     (例二)客何好?客何事?客何能? 例一的三句,都是先“主詞”,次“表詞”,次“止詞”(主詞《文通》作起詞,而表詞《文通》作語詞)。

    例二的三句,都是先“主詞”,次“止詞”,“表詞”最後。

    何以“寡人好貨”的“貨”字,不可移作“寡人貨好”?何以“客何好”不可改作“客好何”? 我們用歸納法的第一步,看了這例二的三個例,再舉幾個同類的例: (例三)吾何修而可以比于先王觀也?(《孟子》) (例四)生揣我何念?(《史記》) 看了這些例,我們心裡起一個假設: (假設一)凡“何”字用作止詞,都該在動詞之前。

     這是第二步。

    我們再舉例: (例五)夫何憂何懼?(《論語》) (例六)客何為也?(《史記》) 這些例都可以證明這個假設可以成為通則,我們且叫他做“通則一”。

    這是第三步。

     這個“何”字的問題,是暫時說明了。

    但我們還要進一步問:何以“何”字用作止詞便須在動詞之前呢?我們要解答這問題,先要看看那些與“何”字同類的字,是否與“何”字有同樣的用法。

    先看“誰”字: (例七)寡人有子,未知其誰立焉?(《左傳》) (例八)朕非屬趙君,當誰任哉?(《文選》) (例九)吾誰欺?欺天乎?(《論語》) 從這些例上可得一個通則。

     (通則二)凡“誰”字用作止詞,也都在動詞之前。

     次舉“孰”字的例: (例十)後之人,其欲聞仁義道德之說,孰從而聽之?(韓文) 次舉“奚”字: (例十一)問臧奚事,則挾策讀書;問穀奚事,則博塞以遊。

    (《莊子》) (例十二)子将奚先?(《論語》) 次舉“胡”、“曷”等字: (例十三)胡禁不止?(《漢書》) (例十四)曷令不行?(《漢書》) 我們有這些例,可得許多小通則,可知何、誰、孰、奚、曷、胡等字,用作止詞時,都在動詞之前。

    但這些字都是“詢問代名詞”,故我們又可得一個大通則: 凡詢問代詞用作止詞時,都該在動詞之前。

     這條通則,我們可再舉例來試證,若沒有例外,便可成立了。

     得了這條通則,我們就可以知道“客何好”的“何”字,所以必須放在“好”字之前,是因為“何”字是一個詢問代詞用作止詞。

    這就是《文通》的《例言》說的:“博引旁證,互相比拟,因其當然以進求其所同所異之所以然。

    ”我們若把上文說的手續,合為一表,便更明白了。

     這就是《文通》自序說的:“比例而同之,觸類而長之……皆有以得其會通。

    ”這就是歸納的研究法。

     二 比較的研究法 比較的研究法,可分作兩步講: 第一步,積聚些比較參考的材料,越多越好。

    在國語文法學上,這種材料,大都是各種“參考文法”,約可分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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