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 梁任公《中學以上作文教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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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文中一字不見,但我們從他寫人馬狀态裡頭,大約可以推度得出來。
這篇文,用那麼短篇幅,寫那麼瑣屑複雜的狀态,能令人對于客觀的原樣,一目了然,而且在文章上很發生美感。
問他何以能如此呢?主要工夫,全在有系統的分類觀察。
把主從輕重先弄明白,再将主要部分一層一層的詳密分類,自然能以簡禦繁。
我們想練習觀察事物的方法,這便是一個模範。
這種叙述法,施諸一幅呆闆的畫,或尚适用。
因為畫中人物雖然複雜,畢竟同屬畫出來的東西,想把全部叙下,還有辦法。
若所叙的對象含有各種不同性質,你想要全部一絲不漏都叙下,結果一定鬧到主從不分明,把應叙倒反落掉,令讀者如堕五裡霧中了。
所以叙事文通例,總是限于部分的記述。
紙面的記述,雖僅限于一部分,而能把全部的影子攝進來,便算佳文。
部分記述之主要方法有四: 一、側重法 二、類概法 三、鳥瞰法 四、移進法 側重法專注意題中某一點或某幾點,其餘或帶叙,或竟不叙。
最顯著的例,如陳群等之《魏律序略》(《晉書·刑法志》引),目的專在記魏律與秦漢律篇章之異同。
而起首便說道:“舊律所難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
篇少,則文荒。
文荒,則事寡。
事寡,則罪漏。
是以後人少增,更與本體相離。
今制新律,宜都總事類,多其篇條。
”這幾句,把改律的動機和宗旨都簡單明了提出。
以下便将舊律某篇某篇如何不合論理,如何不便事實,據何種理由增加某篇、挪動某條,至末後總結一筆:“凡所定增十三篇,故就五篇,合十八篇。
于正律九篇為增,于旁章科令為省矣!”全文不過七百字,然而叙述得非常得要領。
我們試把它仔細研究一遍,便可以制成一個極明了的“漢魏律篇章對照表”。
它對于許多法律上重要問題,都沒有提及,所記專集中于這一點。
正惟集中于這一點,所以對于這部分,确能充分說明,遂成為天地間有用且不朽之文。
凡遇着一個廓大的題目,應該叙述的有許多部分,最好專擇一部分為自己興味所注者以之為主,其餘四方八面的觀察都拱衛着他,自然會把這部分的真相看得透,說得出。
别的部分,隻好讓别人去研究說明。
這種方法,雖然可以說是文家取巧,其實也是做學問切實受用的一種途徑。
側重法,隻要能把所重的說得透切,本來無論側重哪一點皆可。
但能夠把題目最重的地方看清楚,然後用全力側重他,自然更好。
我剛才說過:“部分的叙述,須能全部影子攝進來。
”想以部分攝全部,非從最重要處落脈不可。
比方攻擊要塞,側重法是專打一個炮台,所打的若是主力炮台,自然比打普通炮台效力更大了。
例如有一個題目在此,《記德國新憲法》,不會用側重法的人,想要把全憲法各部分平均叙述,一定鬧到寫了幾萬字,還是茫然無頭緒。
會用側重法的人,便認定某幾點重要,其餘都不管。
但是同一樣的側重法,側重得握要,文章價值自分高下。
例如側重新憲法和舊憲法比較,看帝制與共和異同何在,原不失為一種好方法,但關于共和之建設,各國大略相同,就令從這方面詳細解剖,仍不足以說明德憲特色。
我有位朋友張君劢做過這一篇文,專把德憲中關于“生産機關社會有”的條文和關于“生計會議”的組織及權限詳細說明,其餘多半從略,這便是極有價值的一篇文字。
因為這兩點,是從來别國憲法所未有,德國新憲能在今後立法界有絕大價值,就靠這兩點。
凡一件事實,總容得許多觀察點,所以一個題目,容得有許多篇好文章。
教授學生時,最好是擇些方面多的題目,先令學生想想這題目可以有幾個觀察點,等他們答完之後,教師把幾個正當觀察點逐一指出,然後令各生自認定一個觀察點做去,既認定時,便切戒旁骛以免思路混雜,凡所有資料,皆憑這觀察點為去取。
經過這樣的訓練,學生自然會把側重法應用得很好了。
但前文講的觀察點之比較選擇,萬不要忘卻,倘若所選之點,太不關痛癢,總不能成為正當的好文章。
例如《史記·管晏列傳》叙個人關涉瑣事居大半,太史公自己聲明所側重的觀察點,說道:“至其書世多有之,是以不論,論其轶事。
”他既有了這幾句話,我們自然不能責他不合章法。
但替兩位政治家作傳,用這種走偏鋒的觀察法,無論如何,我總說是不該。
四 類概或類從法者,所記述的對象,不能有所偏重,然而又不能偏舉,于是把他分類,每類絜出要領,把所有資料,随類分隸,這種模範作品,最可學的是《史記·西南夷傳》: 西南夷君長以什數,夜郎最大。
其西南靡莫之屬以什數,滇最大。
自滇以北君長以什數,印都最大。
此皆魋結,耕田,有邑聚。
其外西自同師以東,北至楪榆,名為巂、昆明,皆編發,随畜遷徙,毋常處,毋君長。
地方可數千裡。
自巂以東北,君長以什數,徙、筰都最大。
自筰[2]以東北,君長以什數,冉最大。
其俗或土著,或移徙。
在蜀之西,自冉以東北,君長以什數,白馬最大。
皆氐類也。
此皆巴蜀西南外夷也。
這篇傳叙述的川邊、川南、雲南、貴州一帶氐、羌、苗、蠻諸種族情形異常複雜,雖在今日,尚且很難理清頭緒。
太史公卻能用極簡淨的筆法,把形勢寫得了如指掌。
他把他們分為三大部,用土著、遊牧及頭發的裝束等等做識别。
每一大部中複分為若幹小部,每小部舉出一個或兩個部落為代表。
代表者之特殊地位固然見出,其他散部落亦并不罣漏。
到下文雖然專記幾個代表國——如滇、夜郎等——的事情,然已顯出這些事情是西南夷全體的關系。
這是詳略繁簡的最好标準。
凡記載條理紛繁之事物,欲令眉目清楚,最好用這方法。
用這方法最要注意的工夫是分類。
分類所必要的原則有三:第一要包括,第二要對等,第三要正确。
包括是要所分類能包含該事物之全部。
對等是要所分類性質相等。
正确是要所分類有互排性,不相混合。
例如說中國有漢滿蒙回藏五族,這個分類,便不包括,因為把蠻子、猡猡等族漏掉了。
例如把日月及金木水火土五星名為七曜,便是不對等。
因為日月和五行星不同性質。
例如把中國書分為經、史、子、集四部,便是不正确。
因為有許多書可以入這部,也可以入那部,或者入這部不對,入那部也不對。
分類本來是一件極難的事。
以嚴格論,每種事物,非專門家不能為适當的分類。
但
這篇文,用那麼短篇幅,寫那麼瑣屑複雜的狀态,能令人對于客觀的原樣,一目了然,而且在文章上很發生美感。
問他何以能如此呢?主要工夫,全在有系統的分類觀察。
把主從輕重先弄明白,再将主要部分一層一層的詳密分類,自然能以簡禦繁。
我們想練習觀察事物的方法,這便是一個模範。
這種叙述法,施諸一幅呆闆的畫,或尚适用。
因為畫中人物雖然複雜,畢竟同屬畫出來的東西,想把全部叙下,還有辦法。
若所叙的對象含有各種不同性質,你想要全部一絲不漏都叙下,結果一定鬧到主從不分明,把應叙倒反落掉,令讀者如堕五裡霧中了。
所以叙事文通例,總是限于部分的記述。
紙面的記述,雖僅限于一部分,而能把全部的影子攝進來,便算佳文。
部分記述之主要方法有四: 一、側重法 二、類概法 三、鳥瞰法 四、移進法 側重法專注意題中某一點或某幾點,其餘或帶叙,或竟不叙。
最顯著的例,如陳群等之《魏律序略》(《晉書·刑法志》引),目的專在記魏律與秦漢律篇章之異同。
而起首便說道:“舊律所難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
篇少,則文荒。
文荒,則事寡。
事寡,則罪漏。
是以後人少增,更與本體相離。
今制新律,宜都總事類,多其篇條。
”這幾句,把改律的動機和宗旨都簡單明了提出。
以下便将舊律某篇某篇如何不合論理,如何不便事實,據何種理由增加某篇、挪動某條,至末後總結一筆:“凡所定增十三篇,故就五篇,合十八篇。
于正律九篇為增,于旁章科令為省矣!”全文不過七百字,然而叙述得非常得要領。
我們試把它仔細研究一遍,便可以制成一個極明了的“漢魏律篇章對照表”。
它對于許多法律上重要問題,都沒有提及,所記專集中于這一點。
正惟集中于這一點,所以對于這部分,确能充分說明,遂成為天地間有用且不朽之文。
凡遇着一個廓大的題目,應該叙述的有許多部分,最好專擇一部分為自己興味所注者以之為主,其餘四方八面的觀察都拱衛着他,自然會把這部分的真相看得透,說得出。
别的部分,隻好讓别人去研究說明。
這種方法,雖然可以說是文家取巧,其實也是做學問切實受用的一種途徑。
側重法,隻要能把所重的說得透切,本來無論側重哪一點皆可。
但能夠把題目最重的地方看清楚,然後用全力側重他,自然更好。
我剛才說過:“部分的叙述,須能全部影子攝進來。
”想以部分攝全部,非從最重要處落脈不可。
比方攻擊要塞,側重法是專打一個炮台,所打的若是主力炮台,自然比打普通炮台效力更大了。
例如有一個題目在此,《記德國新憲法》,不會用側重法的人,想要把全憲法各部分平均叙述,一定鬧到寫了幾萬字,還是茫然無頭緒。
會用側重法的人,便認定某幾點重要,其餘都不管。
但是同一樣的側重法,側重得握要,文章價值自分高下。
例如側重新憲法和舊憲法比較,看帝制與共和異同何在,原不失為一種好方法,但關于共和之建設,各國大略相同,就令從這方面詳細解剖,仍不足以說明德憲特色。
我有位朋友張君劢做過這一篇文,專把德憲中關于“生産機關社會有”的條文和關于“生計會議”的組織及權限詳細說明,其餘多半從略,這便是極有價值的一篇文字。
因為這兩點,是從來别國憲法所未有,德國新憲能在今後立法界有絕大價值,就靠這兩點。
凡一件事實,總容得許多觀察點,所以一個題目,容得有許多篇好文章。
教授學生時,最好是擇些方面多的題目,先令學生想想這題目可以有幾個觀察點,等他們答完之後,教師把幾個正當觀察點逐一指出,然後令各生自認定一個觀察點做去,既認定時,便切戒旁骛以免思路混雜,凡所有資料,皆憑這觀察點為去取。
經過這樣的訓練,學生自然會把側重法應用得很好了。
但前文講的觀察點之比較選擇,萬不要忘卻,倘若所選之點,太不關痛癢,總不能成為正當的好文章。
例如《史記·管晏列傳》叙個人關涉瑣事居大半,太史公自己聲明所側重的觀察點,說道:“至其書世多有之,是以不論,論其轶事。
”他既有了這幾句話,我們自然不能責他不合章法。
但替兩位政治家作傳,用這種走偏鋒的觀察法,無論如何,我總說是不該。
四 類概或類從法者,所記述的對象,不能有所偏重,然而又不能偏舉,于是把他分類,每類絜出要領,把所有資料,随類分隸,這種模範作品,最可學的是《史記·西南夷傳》: 西南夷君長以什數,夜郎最大。
其西南靡莫之屬以什數,滇最大。
自滇以北君長以什數,印都最大。
此皆魋結,耕田,有邑聚。
其外西自同師以東,北至楪榆,名為巂、昆明,皆編發,随畜遷徙,毋常處,毋君長。
地方可數千裡。
自巂以東北,君長以什數,徙、筰都最大。
自筰[2]以東北,君長以什數,冉最大。
其俗或土著,或移徙。
在蜀之西,自冉以東北,君長以什數,白馬最大。
皆氐類也。
此皆巴蜀西南外夷也。
這篇傳叙述的川邊、川南、雲南、貴州一帶氐、羌、苗、蠻諸種族情形異常複雜,雖在今日,尚且很難理清頭緒。
太史公卻能用極簡淨的筆法,把形勢寫得了如指掌。
他把他們分為三大部,用土著、遊牧及頭發的裝束等等做識别。
每一大部中複分為若幹小部,每小部舉出一個或兩個部落為代表。
代表者之特殊地位固然見出,其他散部落亦并不罣漏。
到下文雖然專記幾個代表國——如滇、夜郎等——的事情,然已顯出這些事情是西南夷全體的關系。
這是詳略繁簡的最好标準。
凡記載條理紛繁之事物,欲令眉目清楚,最好用這方法。
用這方法最要注意的工夫是分類。
分類所必要的原則有三:第一要包括,第二要對等,第三要正确。
包括是要所分類能包含該事物之全部。
對等是要所分類性質相等。
正确是要所分類有互排性,不相混合。
例如說中國有漢滿蒙回藏五族,這個分類,便不包括,因為把蠻子、猡猡等族漏掉了。
例如把日月及金木水火土五星名為七曜,便是不對等。
因為日月和五行星不同性質。
例如把中國書分為經、史、子、集四部,便是不正确。
因為有許多書可以入這部,也可以入那部,或者入這部不對,入那部也不對。
分類本來是一件極難的事。
以嚴格論,每種事物,非專門家不能為适當的分類。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