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 梁任公《中學以上作文教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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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講義為中學以上國文教師講授及學生自習之用,意在研究文章構造之原則,俾學者有規矩準繩之可循。
講義開始之前,應自行劃定所講之範圍及體例如下: 第一,作文第一步工夫,本應注意文法,但此事應該别有專書教授,而且在高等小學期間内該已大略授過,所以本講義把這部分姑且剔開,專從全篇結構上講。
第二,本講義所用教材,專限于文言文,其語體文一概從略。
并非對于語體文有什麼不滿,隻因為: 一、本講義預備中學以上教學用。
假定學生在小學期間對于語體文已有相當之素養,到中學以上無專門教授語體文之必要。
二、文言文行用已二千多年,許多精深的思想和優美的文學作品,皆用他來發表,所以學生應該學習他,最少也要能讀他,能解他,而學習的期間,以中學為最宜。
三、文言和語體,我認為是一貫的,因為文法所差有限得很。
而會作文言的人,當然會作語體。
或者可以說文言用功愈深,語體成就愈好。
所以中學以上,在文言下些工夫,于語體文也極有益。
四、語體尚在發達幼稚時代,可以充學校教材的作品不很多。
文言因為用得久了,名作林立,要舉模範,俯拾即是,所以教授較為方便。
因為以上四種原故,所以我主張中學以上國文科以文言為主。
但這是專從講授一面說,至于學生自作,當然不妨語文并用。
或專作語體,亦無不可。
因為會作文與否,和文學作得好歹,所重不在體裁而在内容。
這些道理,下文再說。
第三,文章可大别為三種:一記載之文。
二辯論之文。
三情感之文。
而一篇之中,雖然有時或兼兩種,或兼三種,但總有所偏重,我們勉強如此分類,當無大差。
作文教學法,本來三種都應教,都應學。
但第三種情感之文,美術性含得格外多,算是專門文學家所當有事,而中學學生以會作應用之文為最要,這一種不必人人皆學。
而且本講義亦為時間所限,所以僅講前兩種為止。
至于第三種的研究法,我上半年在清華學校,曾有一篇頗長的講義,名曰《中國韻文裡頭所表現的情感》,諸君若對于這方面有興味,不妨拿來參考參考。
第四,本講義從教授方面講居多,但學生很可以用來自習,或者得益更多,亦未可知。
第五,所引模範文,因沒有彙輯成書,故僅以最通行者為限,而且所引勢難舉全文,望諸君覓原本比對參考才好。
二 今論記載文作法:凡叙述客觀的事實者為記載文,而其種類可大别為四: 一、記物體之内容或狀态。
如替一部書作提要,替一幅圖畫作記,說明一種制度的實質,說明一件東西的特性之類。
二、記地方之形勢或風景。
記形勢的如方志之類,記風景的如遊記之類。
三、記個人言論行事及性格。
簡單的如列傳之類,詳細的如行狀年譜之類。
而其中複可分為一人專傳、多人合傳。
四、記事件之原委因果。
小之記一人一家所發生的事件,大之記關于全國家全人類的事件。
短之記以一日或幾點鐘為起訖的事件,長之記數千年繼續關系不斷的事件。
上四類中,第一類最為易記。
因為範圍是有限制的,觀察力容易集中,性質是固定的,讓我們慢慢地翻來覆去觀察,不會變樣子。
第二類也還易記。
因為性質雖然不免變化,比較的還屬固定,空間的範圍雖然複雜,可以由我們畫出界限部分來。
第三類的記載便較難。
頭一件因為人類生活,總須有相當的時間經過,才能表明,而時間最是變動不居的。
第二件因為要想明白一個人的真相,不能光看他外表的行事,還要看他内在的精神,不能專從大處看,有時還要從小處看。
所以作一篇好傳記,實不容易。
至于第四類的記載便更難了。
要知道一件事的原委因果,總要把時間關系觀察清楚,把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分析明白。
種種極複雜狀态,都拼攏在一處,非大大的費一番組織工夫,不能記述得恰好。
然無論做何類記載文,有兩個原則總要嚴守的: 第一要客觀的忠實。
記載文既以叙述客觀的事實為目的,若所記的虛僞或訛舛或阙漏,便是與目的相反。
所以對于材料之搜集要求其備,鑒别要求其真,觀察要求其普遍[1]而精密。
而尤要者,萬不可用主觀的情感,夾雜其中,将客觀事實,任意加減輕重。
要而言之:凡作一篇記載之文,便要預備到後來作可靠的史料。
一面對于事實負嚴正責任,一面對于讀者負嚴正責任。
而學生初學作文時,給他這種觀念,不惟把“文德”的基礎立得鞏固,即以文體論,也免了許多枝葉葛藤。
第二叙述要有系統。
客觀的事實,總是散漫的、斷續的,若一條一條的分開胪列——像孔子所作《春秋》一般,隻能謂之記載,不能謂之文。
既要作文,總須設法把散漫的排列起來,把斷續的連貫起來。
未動筆以前,先要觀察事實和事實的關系,究竟有多少主要脈絡,把全篇組織先立出個系統,然後一切材料能由我自由駕馭。
而教學生作文,從此入手,不惟文章容易成就,而且可以養成他部分的組織能力。
三 以上泛論記載文的綱領已完,以下便舉實例分論各種作法。
記載文有把客觀事實全部記載者。
例如韓昌黎《畫記》(《古文辭類纂》卷五十一),記的是一幅田獵人物畫手卷。
用四百多個字,把畫中人馬及其他動物雜器物五百多件全部叙入,能令我們讀起來,仿佛如見原畫。
我常推它是《昌黎集》中第一傑作。
他這篇傑作,實很費一番組織工夫,才能構成。
他先把全畫人物分為四大部:一人,二馬,三其他動物,四雜器物。
第一第二部用列舉的記叙法,第三第四部用概括的記叙法。
他把這個組織系統先行立定,再行駕馭畫中的材料。
寫人的狀态應最詳,他便用精密的列舉,先寫大人,後寫婦人小孩。
大人之中,先寫騎馬的,次寫别種動作的。
騎馬之中,又種種分類,别種動作中,又種種分類,叙明作某種狀态者若幹人,某種狀态者又若幹人,而總結之以“凡人之事三十有二,為人大小百二十有三,而莫有同者焉”。
次叙馬,亦列舉其狀态,而不舉每種狀态所占之馬數,總結處,卻與叙人同一筆法,說道:“凡馬之事二十有七,馬大小八十有三,而莫有同者焉。
”次叙其他動物,則但雲:“牛大小十一頭,橐駝三頭……”但舉其數,不複狀其狀态。
次叙雜器物,則分兵器、服用器、遊戲器三類,統記其總數“二百五十有一具”,更不分記其器有若幹具了。
而其餘山水樹林等情
講義開始之前,應自行劃定所講之範圍及體例如下: 第一,作文第一步工夫,本應注意文法,但此事應該别有專書教授,而且在高等小學期間内該已大略授過,所以本講義把這部分姑且剔開,專從全篇結構上講。
第二,本講義所用教材,專限于文言文,其語體文一概從略。
并非對于語體文有什麼不滿,隻因為: 一、本講義預備中學以上教學用。
假定學生在小學期間對于語體文已有相當之素養,到中學以上無專門教授語體文之必要。
二、文言文行用已二千多年,許多精深的思想和優美的文學作品,皆用他來發表,所以學生應該學習他,最少也要能讀他,能解他,而學習的期間,以中學為最宜。
三、文言和語體,我認為是一貫的,因為文法所差有限得很。
而會作文言的人,當然會作語體。
或者可以說文言用功愈深,語體成就愈好。
所以中學以上,在文言下些工夫,于語體文也極有益。
四、語體尚在發達幼稚時代,可以充學校教材的作品不很多。
文言因為用得久了,名作林立,要舉模範,俯拾即是,所以教授較為方便。
因為以上四種原故,所以我主張中學以上國文科以文言為主。
但這是專從講授一面說,至于學生自作,當然不妨語文并用。
或專作語體,亦無不可。
因為會作文與否,和文學作得好歹,所重不在體裁而在内容。
這些道理,下文再說。
第三,文章可大别為三種:一記載之文。
二辯論之文。
三情感之文。
而一篇之中,雖然有時或兼兩種,或兼三種,但總有所偏重,我們勉強如此分類,當無大差。
作文教學法,本來三種都應教,都應學。
但第三種情感之文,美術性含得格外多,算是專門文學家所當有事,而中學學生以會作應用之文為最要,這一種不必人人皆學。
而且本講義亦為時間所限,所以僅講前兩種為止。
至于第三種的研究法,我上半年在清華學校,曾有一篇頗長的講義,名曰《中國韻文裡頭所表現的情感》,諸君若對于這方面有興味,不妨拿來參考參考。
第四,本講義從教授方面講居多,但學生很可以用來自習,或者得益更多,亦未可知。
第五,所引模範文,因沒有彙輯成書,故僅以最通行者為限,而且所引勢難舉全文,望諸君覓原本比對參考才好。
二 今論記載文作法:凡叙述客觀的事實者為記載文,而其種類可大别為四: 一、記物體之内容或狀态。
如替一部書作提要,替一幅圖畫作記,說明一種制度的實質,說明一件東西的特性之類。
二、記地方之形勢或風景。
記形勢的如方志之類,記風景的如遊記之類。
三、記個人言論行事及性格。
簡單的如列傳之類,詳細的如行狀年譜之類。
而其中複可分為一人專傳、多人合傳。
四、記事件之原委因果。
小之記一人一家所發生的事件,大之記關于全國家全人類的事件。
短之記以一日或幾點鐘為起訖的事件,長之記數千年繼續關系不斷的事件。
上四類中,第一類最為易記。
因為範圍是有限制的,觀察力容易集中,性質是固定的,讓我們慢慢地翻來覆去觀察,不會變樣子。
第二類也還易記。
因為性質雖然不免變化,比較的還屬固定,空間的範圍雖然複雜,可以由我們畫出界限部分來。
第三類的記載便較難。
頭一件因為人類生活,總須有相當的時間經過,才能表明,而時間最是變動不居的。
第二件因為要想明白一個人的真相,不能光看他外表的行事,還要看他内在的精神,不能專從大處看,有時還要從小處看。
所以作一篇好傳記,實不容易。
至于第四類的記載便更難了。
要知道一件事的原委因果,總要把時間關系觀察清楚,把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分析明白。
種種極複雜狀态,都拼攏在一處,非大大的費一番組織工夫,不能記述得恰好。
然無論做何類記載文,有兩個原則總要嚴守的: 第一要客觀的忠實。
記載文既以叙述客觀的事實為目的,若所記的虛僞或訛舛或阙漏,便是與目的相反。
所以對于材料之搜集要求其備,鑒别要求其真,觀察要求其普遍[1]而精密。
而尤要者,萬不可用主觀的情感,夾雜其中,将客觀事實,任意加減輕重。
要而言之:凡作一篇記載之文,便要預備到後來作可靠的史料。
一面對于事實負嚴正責任,一面對于讀者負嚴正責任。
而學生初學作文時,給他這種觀念,不惟把“文德”的基礎立得鞏固,即以文體論,也免了許多枝葉葛藤。
第二叙述要有系統。
客觀的事實,總是散漫的、斷續的,若一條一條的分開胪列——像孔子所作《春秋》一般,隻能謂之記載,不能謂之文。
既要作文,總須設法把散漫的排列起來,把斷續的連貫起來。
未動筆以前,先要觀察事實和事實的關系,究竟有多少主要脈絡,把全篇組織先立出個系統,然後一切材料能由我自由駕馭。
而教學生作文,從此入手,不惟文章容易成就,而且可以養成他部分的組織能力。
三 以上泛論記載文的綱領已完,以下便舉實例分論各種作法。
記載文有把客觀事實全部記載者。
例如韓昌黎《畫記》(《古文辭類纂》卷五十一),記的是一幅田獵人物畫手卷。
用四百多個字,把畫中人馬及其他動物雜器物五百多件全部叙入,能令我們讀起來,仿佛如見原畫。
我常推它是《昌黎集》中第一傑作。
他這篇傑作,實很費一番組織工夫,才能構成。
他先把全畫人物分為四大部:一人,二馬,三其他動物,四雜器物。
第一第二部用列舉的記叙法,第三第四部用概括的記叙法。
他把這個組織系統先行立定,再行駕馭畫中的材料。
寫人的狀态應最詳,他便用精密的列舉,先寫大人,後寫婦人小孩。
大人之中,先寫騎馬的,次寫别種動作的。
騎馬之中,又種種分類,别種動作中,又種種分類,叙明作某種狀态者若幹人,某種狀态者又若幹人,而總結之以“凡人之事三十有二,為人大小百二十有三,而莫有同者焉”。
次叙馬,亦列舉其狀态,而不舉每種狀态所占之馬數,總結處,卻與叙人同一筆法,說道:“凡馬之事二十有七,馬大小八十有三,而莫有同者焉。
”次叙其他動物,則但雲:“牛大小十一頭,橐駝三頭……”但舉其數,不複狀其狀态。
次叙雜器物,則分兵器、服用器、遊戲器三類,統記其總數“二百五十有一具”,更不分記其器有若幹具了。
而其餘山水樹林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