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 胡以魯《論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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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

    音義相同之外語,殆必不可得,則兩可者,其弊必兩失也。

    例如幺匿、圖騰,義既不通,音又不肖,粗通國文者,或将視為古語,通外語者又不及聯想之為外語,似兩是而實皆非,斯又焉取斯哉?即如幾何有義可解矣,然數學皆求幾何,于斯學未嘗有特别關聯也。

    彼名“幾何米突”,原義量地幾何地之義也。

    割截其半,将何别于地質學、地球學、地理學等之均以幾何二音為冠者乎?音義各得其一部,不如譯為形學多矣! (十七)一字往往有名字動字兩用者,譯義甯偏重于名字,所以尊嚴名詞概念也。

    用為動字,則或取其他動字以為助。

    例如“題非尼荀”(definition),日人譯為定義,此譯為界說。

    就吾國語句度言之,名字上之動詞,常為他動,其全體亦即常為動詞。

    定義有兼攝“題文”(define)動字之功,然非整然名詞也,甯取界說,雖木強而辭正。

    欲用為動詞,則不妨加作為等字。

     (十八)名詞作狀詞用者,日譯常贅的字,原于英語之“的”(ty)或“的夫”(tive)語尾,兼取音義也。

    國語乃之字音轉。

    通俗用為名代者,羼雜不馴,似不如相機斟酌也。

    例如名學的、形學的,可譯為名理、形理。

    國家的、社會的,可譯為國家性、社會性。

    人的關系、物的關系,可譯為屬人關系、屬物關系。

    道德的制裁、法律的制裁,可譯為道德上制裁、法律上制裁。

    相機斟酌,不可拘也。

     (十九)日語名詞,有其國語前系,或日譯而不合吾國語法者,義雖可通,不宜襲用,防淆亂也。

    例如相手、取締等,有相取前系而不可通者,十五條既概括之矣。

    即如打擊、排斥、禦用、入用等,帶有前系詞,及所有、持有等,諸譯名義非不可通者,然不得混用。

    此非專辟外語也,外語而與國語似而其法度異,足以亂國語綱紀者,不得不辟也。

     (二十)器械之屬,故有其名者,循而摭之;故無其名者,自我譯之。

    名固不能以求全,第淺陋、迷信、排外、媚外等義不可有。

    例如洋火,淺陋也;鐘曰自鳴,迷信也;何如循舊名曰焠兒、曰鐘乎?歐語語源,亦大抵鐘之舊名。

    餐曰番餐,排外也;曰大餐,曰大餐間,曰大衣,大帽,又由排外變而為媚外。

    若為大勢所趨,則餘欲無言。

    不然,欲區别之,冠以西字、洋字可也。

    必欲号稱新奇,如古之稱胡麻飯、貫頭衣,各與以譯名,亦無不可,烏所用其感情哉! 此以義譯為原則者也。

    第事物固有此土所無而彼土專有者,則比字屬名以定其号。

    終不可題号者,無妨從其主稱。

     (一)人名以稱号著,自以音為重,雖有因緣,不取義譯。

    如摩西以水得名者,不能便取其義而名之曰水。

    嚴格言之,如慕容、冒頓之慕、冒,輕唇音,且宜讀古重唇以肖其原名也(阏氏迄今猶讀胭脂者,其嚴格者也)。

    然讀史在知其為人,苟但求西史普通智識,則人名亦不妨略肖國人姓名以便記憶,收聲等無妨從略。

    華盛頓、拿破侖等名,通俗知之,蒙古、印度史中人名,雖學子不能記憶。

    無他,相似者易為習,诘诎者難為單節語國民識也。

    孔、孟二名之作羅馬音也,贅有us拉丁語尾,西人遂一般習知之,且未嘗誤會其為希臘、羅馬人也。

    以漢音切西名,勢必不肖,不肖而猶強為之,無非便不解西文者略解西史耳。

    然則曰葉斯比,曰亞利斯多德,庸何傷。

    至謂為解西文者說法,則純用西文,且讀作其人本國語之音,是固鄙意所期也。

     (二)地名取音與人名同。

    可緣附者不妨緣附,如新嘉坡是也。

    可略者無妨從略,如桑港是也。

    國名、洲名之習用者,不妨但取首音,如亞洲、英國是也。

    音聲學應有之損益,無妨從慣習而損益之,如美利堅、重音在母音後之第二節,其母音往往不成聲。

    如俄羅斯欲明辨首音之重音,或至别添一音,此所謂不同化也。

    是也。

    其所異于人名者,則可譯無妨譯義,如喜望峰、地中海、黑海、紅海等是已。

    第渺茫之義及國家之名一成不可譯。

    如或謂吾國支那之名本于缯兒,然不能稱支那曰缯兒。

    尼達蘭義為窪地,不能稱尼達蘭曰窪地。

    日本之名雖自我起,既成則不能更曰扶桑。

     (三)官号各國異制,多難比拟,不如借用其名以核其實,如單于、汗且渠、當戶、百裡玺天德,皆其例也。

    然法制日趨大同,官職相似者日多,既相似,故不妨通用此号。

    而非漢官所有,特為作名,如左右賢王、僮仆都尉,古亦有其例也。

     (四)鳥獸草木之名,此土所有者,自宜循《爾雅》、《本草》諸書,摭其舊名。

    此土所無而有義可譯者,仍不妨取義,如知更鳥、勿忘草等是也。

    無義可譯,則沿用拉丁舊名,然亦宜如葡萄、苜蓿,取一二音以為之,俾同化于國語也。

     (五)金石化學之名亦然。

    金銀鹽礬故有者不必論。

    有義者,則如酒精、蘋果酸等取義譯。

    無義者,則依拉丁首一二音作新名,然音不可強用他義之舊名(例如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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