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 胡以魯《論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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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可通,盡不妨假手于人也。
例如社會、淘汰等語,取材于漢籍,主觀、客觀等,與邦人所譯不謀而合。
尤觇書同文者,其名盡可通用也。
(六)日人譯名,雖于義未盡允洽,而改善為難者,則但求國語之義可通者因就之。
名詞固難求全,同一挂漏,不如仍舊也。
例如心理學,以心之舊義為解,誠哉其不可通。
第在彼取義希臘,亦既從心概念屈伸,今義已無複舊面目矣!欲取一允當之新名不可得,則因陋就簡而已! (七)日人譯名,誤用吾故有者,則名實混淆,誤會必多,亟宜改作。
例如經濟義涵甚廣,不宜專指錢谷之會計,不若譯生計之為愈。
場合為吳人方言,由場許轉音,其義為處,不能泛指境遇、分際等義也。
又如治外法權,就吾國語章法解之,常作代動字之治字下綴以外字者,宜為外國或外人之隐名,若欲以外為狀詞,其上非常用名字者不可(例如化外)。
黃遵憲譯《日本國志序》,治外法權概譯為領事裁判權,固其所也。
然則譯作超治法權或超治外法權何如? (八)故有之名,國人誤用為譯者,亦宜削去更定。
誤用者雖必廢棄語,第文物修明之後複見用,則又淆惑矣。
是宜改作者。
第近似相假借者,則言語所應有,自不必因外名之異,我亦繁立名目耳。
例如銻,本火齊珠也,今借銻以譯金類元素之名。
汽,本水涸也,今借汽以譯蒸氣之名,則不可。
第如炱煤曰煤,古樹入地所化,亦因其形似曰煤,則不妨假借,不必因外語異名而此亦異譯也。
必欲區别,加限制字可已。
(九)彼方一詞而衆義,在我不相習,易于淆惑者,随其詞之用義分别譯之。
例如“梭威稜帖”(sovereingty)一詞,英人假借之至于三義。
吾譯應從其運用之方面及性質,或譯主權,或譯統治權,或譯至高權,不能拘于一也。
又如财産權、物權、所有權,英人以“伯勞伯的”(property)一詞概之者,在譯者則宜分别之。
此假借不同也。
(不悟假借之異,宜有各執一端以相訟者矣。
)又有西語簡陋而吾國特長者,亦不當從其陋,如伯叔舅之稱無别,從表兄弟之稱無别,斯所謂窕語也,自亦宜分别為譯。
舊邦人事發達萬端,西方恒言,在吾為窕語者,固不知凡幾也。
(十)彼方一詞,而此無相當之詞(即最初四條所舉皆不存也)者,則并集數字以譯之。
漢土學術不精,術語自必匮乏,非必後世啙媮之故也。
故事事必興廢以傅會,不惟勢有所難,為用亦必不給。
況國語發展有多節之傾向,科學句度以一詞為術語,亦跛不便乎!例如“愛康諾米”(economy),譯為理财,固偏于财政之一部,計學之計字,獨用亦病跛畸,不若生計便也。
(十一)取主名之新義(如心理等詞,改善為難者),非萬不得已,毋取陳腐以韬晦。
例如“非羅沙非”(philosophy),日人譯為哲學,已得梗概。
章師太炎譯為玄學,尤闡其精義。
愛智二字,造者原為偶然,還從其陋,甚無謂也。
(十二)取易曉之譯名,毋取暧昧舊名相淆亂。
例如“狃脫”(neuter),原為不偏,譯作中或中立可也。
假罔兩之鬼名以混之,則惑矣。
又如文法上諸名詞,《馬氏文通》所譯皆暢明易曉。
不曰動字而曰雲謂,不曰介詞而曰介糸,則誠文人所以自蓋淺陋者哉! (十三)宜為世道人心計,取其精義而斟酌之于國情,勿舍本齊末,小學大遺以滋弊。
例如權利、義務,猶盾之表裡二面,吾國義字約略足以當之。
自希臘有正義即權力之說,表面之義方含權之意。
而後世定其界說,有以法益為要素者,日人遂撷此二端,譯作權利,以之專為法學上用語,雖不完,猶可說也。
一經俗人濫用,遂為攘權奪利武器矣。
既不能禁通俗之用,何如慎其始而譯為理權哉。
義務之務字,含有作為之義,亦非其通性也。
何如譯為義分。
(十四)一字而諸國語并存者,大抵各有其曆史事實及國情,更宜斟酌之,分别以為譯。
例如吾國舊譯同一自由也,拉丁舊名曰“立白的”(liberty),以寬肆為意;盎格魯薩克遜本語雲“勿黎達姆”(freedom),則以解脫為意。
蓋羅馬人遇其征服者,苛酷而褊啬,得享較寬之市民權者,便标為三大資格之一,與英人脫貴族大地主之束縛者不同也。
此譯亦既不易改作矣,後有類此者,宜慎厥始。
(十五)既取譯義,不得用日人之假借語(日人所謂宛字也)。
既非借用,又不成義,非驢非馬,徒足以混淆國語也。
例如手形、手續等等,乃日人固有語,不過假同訓之漢字擸掇以成者,讀如國語,而實質仍日語也,徒有國語讀音之形式,而不能通國語之義,則仍非國語。
讀音之形式既非,實質失其依據,則亦非複日本語,名實相淆,莫此為甚。
票據之故有語,程叙之譯語,未見其不适也,是亦不可以已乎? (十六)既取義譯,不必複取其
例如社會、淘汰等語,取材于漢籍,主觀、客觀等,與邦人所譯不謀而合。
尤觇書同文者,其名盡可通用也。
(六)日人譯名,雖于義未盡允洽,而改善為難者,則但求國語之義可通者因就之。
名詞固難求全,同一挂漏,不如仍舊也。
例如心理學,以心之舊義為解,誠哉其不可通。
第在彼取義希臘,亦既從心概念屈伸,今義已無複舊面目矣!欲取一允當之新名不可得,則因陋就簡而已! (七)日人譯名,誤用吾故有者,則名實混淆,誤會必多,亟宜改作。
例如經濟義涵甚廣,不宜專指錢谷之會計,不若譯生計之為愈。
場合為吳人方言,由場許轉音,其義為處,不能泛指境遇、分際等義也。
又如治外法權,就吾國語章法解之,常作代動字之治字下綴以外字者,宜為外國或外人之隐名,若欲以外為狀詞,其上非常用名字者不可(例如化外)。
黃遵憲譯《日本國志序》,治外法權概譯為領事裁判權,固其所也。
然則譯作超治法權或超治外法權何如? (八)故有之名,國人誤用為譯者,亦宜削去更定。
誤用者雖必廢棄語,第文物修明之後複見用,則又淆惑矣。
是宜改作者。
第近似相假借者,則言語所應有,自不必因外名之異,我亦繁立名目耳。
例如銻,本火齊珠也,今借銻以譯金類元素之名。
汽,本水涸也,今借汽以譯蒸氣之名,則不可。
第如炱煤曰煤,古樹入地所化,亦因其形似曰煤,則不妨假借,不必因外語異名而此亦異譯也。
必欲區别,加限制字可已。
(九)彼方一詞而衆義,在我不相習,易于淆惑者,随其詞之用義分别譯之。
例如“梭威稜帖”(sovereingty)一詞,英人假借之至于三義。
吾譯應從其運用之方面及性質,或譯主權,或譯統治權,或譯至高權,不能拘于一也。
又如财産權、物權、所有權,英人以“伯勞伯的”(property)一詞概之者,在譯者則宜分别之。
此假借不同也。
(不悟假借之異,宜有各執一端以相訟者矣。
)又有西語簡陋而吾國特長者,亦不當從其陋,如伯叔舅之稱無别,從表兄弟之稱無别,斯所謂窕語也,自亦宜分别為譯。
舊邦人事發達萬端,西方恒言,在吾為窕語者,固不知凡幾也。
(十)彼方一詞,而此無相當之詞(即最初四條所舉皆不存也)者,則并集數字以譯之。
漢土學術不精,術語自必匮乏,非必後世啙媮之故也。
故事事必興廢以傅會,不惟勢有所難,為用亦必不給。
況國語發展有多節之傾向,科學句度以一詞為術語,亦跛不便乎!例如“愛康諾米”(economy),譯為理财,固偏于财政之一部,計學之計字,獨用亦病跛畸,不若生計便也。
(十一)取主名之新義(如心理等詞,改善為難者),非萬不得已,毋取陳腐以韬晦。
例如“非羅沙非”(philosophy),日人譯為哲學,已得梗概。
章師太炎譯為玄學,尤闡其精義。
愛智二字,造者原為偶然,還從其陋,甚無謂也。
(十二)取易曉之譯名,毋取暧昧舊名相淆亂。
例如“狃脫”(neuter),原為不偏,譯作中或中立可也。
假罔兩之鬼名以混之,則惑矣。
又如文法上諸名詞,《馬氏文通》所譯皆暢明易曉。
不曰動字而曰雲謂,不曰介詞而曰介糸,則誠文人所以自蓋淺陋者哉! (十三)宜為世道人心計,取其精義而斟酌之于國情,勿舍本齊末,小學大遺以滋弊。
例如權利、義務,猶盾之表裡二面,吾國義字約略足以當之。
自希臘有正義即權力之說,表面之義方含權之意。
而後世定其界說,有以法益為要素者,日人遂撷此二端,譯作權利,以之專為法學上用語,雖不完,猶可說也。
一經俗人濫用,遂為攘權奪利武器矣。
既不能禁通俗之用,何如慎其始而譯為理權哉。
義務之務字,含有作為之義,亦非其通性也。
何如譯為義分。
(十四)一字而諸國語并存者,大抵各有其曆史事實及國情,更宜斟酌之,分别以為譯。
例如吾國舊譯同一自由也,拉丁舊名曰“立白的”(liberty),以寬肆為意;盎格魯薩克遜本語雲“勿黎達姆”(freedom),則以解脫為意。
蓋羅馬人遇其征服者,苛酷而褊啬,得享較寬之市民權者,便标為三大資格之一,與英人脫貴族大地主之束縛者不同也。
此譯亦既不易改作矣,後有類此者,宜慎厥始。
(十五)既取譯義,不得用日人之假借語(日人所謂宛字也)。
既非借用,又不成義,非驢非馬,徒足以混淆國語也。
例如手形、手續等等,乃日人固有語,不過假同訓之漢字擸掇以成者,讀如國語,而實質仍日語也,徒有國語讀音之形式,而不能通國語之義,則仍非國語。
讀音之形式既非,實質失其依據,則亦非複日本語,名實相淆,莫此為甚。
票據之故有語,程叙之譯語,未見其不适也,是亦不可以已乎? (十六)既取義譯,不必複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