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塞令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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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篇講的是營區劃分和營區通行條令,目的在于維護軍隊秩序和防止外奸。

    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地分)(分地)①,方之以行垣②,而無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③,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伯不誅,與之同罪。

    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④,而立一府柱⑤,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節,不得通行。采薪(之)[刍]牧者⑥,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屬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⑦。逾分幹地者,誅之。故内無幹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奸。

    注釋

    ①分地——指營區。原作地分,從鄂局本改。

    ②方——用作動詞,即在四周修建。行垣一臨時壁壘。

    ③營——用作動詞,即修建。

    ④有——同又。

    ⑤府柱——作标記的旗杆。

    ⑥刍(chú除)——飼養牲畜。原作之,從鄂局本改。

    ⑦橫門——又叫衡門,即栅闌門,這裡指營門口,也可引申指守衛位營門口的守門軍吏。

    譯文

    中軍、左軍、右軍、前軍、後軍,都有各自的營區,并在四周築起圍牆,不準各自之間随便往來。将有營地,帥有營地,伯有營地,都修建起各自營地的溝渠,而申明營地的禁令。不是本百的人不得通行。不是本百的人而進入其營地者,伯長就殺掉他;如果伯長不殺的話,就與犯禁者同罪。

    在軍營中縱橫的道路上,每一百二十步,就樹立一個旗杆,以衡量各營區人員多少和地段距離。旗杆間的道路派人看守,禁止随便通行以肅清道路。沒有将吏的符節作憑據,不得通行。打柴放牧的人,都要排成隊伍。凡是不排成隊伍的,不準通行。下級軍吏強行通過,士兵進出不排成隊伍的,守門軍吏就地誅殺他們。凡是逾越營區幹擾秩序的,都要殺掉。這樣,内部就不會有觸犯禁令的人;那末,對外部來說就沒有抓不到的奸細。

    尉缭子卷第四

    束伍令第十六

    [說]本篇具體規定了戰場上的賞罰制度和各級軍吏的懲處權限,以此來督促和鼓勵部隊奮勇殺敵。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①,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⑧,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複戰得首長,除之。亡将得将,當之;得将不亡,有賞;亡将不得将,坐離地遁逃之法⑧。

    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将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将得誅千人之将,左右将軍得萬人之将,大将軍無不得誅。

    注釋

    ①符——符籍,即花名冊。

    ②亡——傷亡,損失。

    ③坐——定罪。

    譯文

    戰場上約束部隊的條令規定:五人組成一伍,寫在一個花名冊上,由将吏統一收存。(作戰時)傷亡一伍而消滅敵人一伍,功罪相當;消滅敵人一伍而自己無傷亡,有獎賞;傷亡一伍而不能消滅敵人一伍,将吏就要身死家殘。傷亡一個軍吏而消滅敵人一個軍吏,功罪相當;消滅敵人一個軍吏而自己沒傷亡,有獎賞;自己傷亡一個軍吏而不能消滅敵人一個軍吏,将吏要身死家殘;如果再戰能消滅敵人一個為首的軍吏,就可以免除前罪。傷亡一個将領而消滅敵人一個将領,功罪相當:殺獲敵将而自己無損失,有獎賞;傷亡了将領而不能消滅敵将,就按懲處臨陣脫逃的法令治罪。

    戰場上關于懲處的條令規定:什長有權懲處所管轄的十名士兵,伯長有權懲處所管轄的什長,統帥千人的将領有權懲處所管轄的伯長,萬人之将有權懲處所轄千人之将,左右副将有權懲處所轄萬人之将,大将軍具有無人不可懲處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