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令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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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篇講述了懲處戰敗、投降,逃跑将吏的刑罰措施,在于達到“内畏則外堅”的目的。

    将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①,守而降,離地逃衆,命曰國賊②。身戮家殘③,去其籍④,發其墳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⑤。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衆,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則外輕敵。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後。刑重則内畏,内畏則外堅矣。

    注釋

    ①北——打敗仗。

    ②命——宣布。

    ③戮(lù路)——殺。

    ④籍(jí急)——簿籍,名冊。

    ⑤公于官——充作官府奴隸。

    譯文

    率領千人以上的将校,有作戰吃了敗仗,防守投降,擅離戰地棄軍逃跑的,就宣為“國賊”。對于這種人,要殺頭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掘挖他的祖墓,把屍骨放在大街上示衆,男女親屬充為官奴。管帶百人以上的軍吏,有作戰中吃了敗仗,防守投降,擅離戰地棄軍逃跑的,就宣布為“軍賊”。對這種人,要殺頭抄家,男女親屬充為官奴。這樣,使将土們對内畏懼重刑,那麼對外就輕蔑敵人了。所以,前代有作為的國君都明确法制于前,注重威刑懾服于後。刑罰重那麼将吏們就會對内畏懼,對内畏懼那麼就會對外敵堅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