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理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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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篇反映了古代兵刑合一的一些情況,着重說明執法嚴硯公正功重要性。作者指出當時那樣營私舞弊,酷刑逼供,牽連無辜,勢必影響國計民生,造成軍需供應困難,是很危險的。
凡将,理官也①,萬物之主也,不私于一人。夫能無(移)[私]于一人②,故萬物至而制之③,萬物至而命之④。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雖鈎矢射之,弗追也⑤。故善審囚之情,不待箠楚⑥,而囚之情可畢矣。笞人之背⑦,灼人之脅⑧,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雖國士有不勝其酷而自誣矣。
今世諺雲:“千金不死,百金不刑⑨。”試聽臣之言,行臣之術,雖有堯舜之智,不能關一言⑩;雖有萬金,不能用一铢?。今夫(決獄)(系者)?,小圄不下十數?,中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十人聯百人之事,百人聯千人之事,千人聯萬人之事。所聯之者,親戚兄弟也?,其次婚煙也,其次知識故人也。是農無不離田業,賈無不離肆宅,士大夫無不離官府。如此關聯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萬之師出,日費千金。”今良民十萬而聯于(囚)[囹]圄?,上不能省?,臣以為危也。
注釋
①理官——審判囚犯、處理案情的法官。
②私——偏私,包庇。原作移,從鄂局本改。
③制一治理,裁決。
④命——動詞,調遣,發落。
⑤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雖鈎矢射之,弗追也——筒本作:“矢射之弗及”。清朱墉輯注《武經七書》彙解雲:“不救者,隻于近前親問詳察,求得其情而出其死,不待五步之外始救也。鈎,鈎金也。矢,束矢也。射,入也。追,追其既往也。”又《國語齊語》:“小罪谪以金分。宥問罪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據上似應譯為:正直精明的法官必親臨現場審判囚犯,而據其案情設法解救,即令囚犯有過罰繳鈎金束矢的小罪,也不加追究。
⑥箠(chuí垂)楚——體罰人的刑杖,杖刑。
⑦答(chī)—一鞭打。
⑧灼(zhuó茁)——-火燙。脅(xié邪)——人體腋下到腰上部分。
⑨千金不死,百金不刑——簡本作:“千金不死,百金不胥靡。”《荀子儒效》楊倞注:“胥靡,刑徒人也。”似作胥靡為長。
⑩關——關說,說情。按:此處用“開”字更妥,《商君書定分篇》有“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之句。
?铢(zhū朱)——古代的重量單位,一兩的二十四分之一。
?系者——原作決獄,文意不順,從簡本改。簡本作:“今夫擊(繫)者,小國不下十數。……”
?圃(yǔ雨)——監獄。
?親戚——這裡指父母。
?兵法——這裡可能指孫子。孫子用間篇說:“凡興師十萬,出征千裡,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
?囹(líng玲)——原作囚,從鄂局本改。
?省(xǐng醒)——省悟、認識。
譯文
凡是将領,也是法官,作為判處案件的主宰,不能偏私于哪一個人。如果能不偏私于哪一個人,那麼各種罪案到他那裡就能恰當裁決,各種事情到他那裡就能妥善發落。正直精明的法官必親臨現場審判囚犯而據其案情設法解救,即令被審判的囚犯有過罰繳鈎金束矢的小罪,也不加追究。這樣就能妥善審理犯人的案情,用不着鞭撻,而犯人的案情就可全弄清楚了。鞭打人家的脊背,燙烙人家的脅腋,綁夾人家手指,這樣來審訊犯人的案情,即使衆所推崇的勇士,也忍受不了這種酷刑而屈打成招。
現在社會上流傳着一種說法:“家有千金,犯了死罪的可以不被處死;家有百金,犯了一般的罪可以不受刑。”如果采納我的意見,實行我的辦法,即使他有堯舜那樣聰明,也不能說上一句情;即使他有萬金資财,也不能用上一铢的賄賂。現在被關押的囚犯,小監獄不下十人,中等監獄不下百人,大監獄不下千人。十人牽連百人的事,百人牽連千人的事,千人牽連萬人的事。所牽連的人,首先是父母兄弟,其次是姻親,再其次是知交朋友。這樣,務農的無不離開自己的田業,經商的無不離開自己的店鋪,作官當差的無不離開自己的衙門。如此牽連無辜的民衆,都是審理罪案不當造成的。兵法說:“十萬軍隊出征,每天要耗費千金。”現在十萬無辜民衆都和囚犯牽連着,國君還不能省悟,我認為這是很危險的。
凡将,理官也①,萬物之主也,不私于一人。夫能無(移)[私]于一人②,故萬物至而制之③,萬物至而命之④。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雖鈎矢射之,弗追也⑤。故善審囚之情,不待箠楚⑥,而囚之情可畢矣。笞人之背⑦,灼人之脅⑧,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雖國士有不勝其酷而自誣矣。
今世諺雲:“千金不死,百金不刑⑨。”試聽臣之言,行臣之術,雖有堯舜之智,不能關一言⑩;雖有萬金,不能用一铢?。今夫(決獄)(系者)?,小圄不下十數?,中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十人聯百人之事,百人聯千人之事,千人聯萬人之事。所聯之者,親戚兄弟也?,其次婚煙也,其次知識故人也。是農無不離田業,賈無不離肆宅,士大夫無不離官府。如此關聯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萬之師出,日費千金。”今良民十萬而聯于(囚)[囹]圄?,上不能省?,臣以為危也。
注釋
①理官——審判囚犯、處理案情的法官。
②私——偏私,包庇。原作移,從鄂局本改。
③制一治理,裁決。
④命——動詞,調遣,發落。
⑤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雖鈎矢射之,弗追也——筒本作:“矢射之弗及”。清朱墉輯注《武經七書》彙解雲:“不救者,隻于近前親問詳察,求得其情而出其死,不待五步之外始救也。鈎,鈎金也。矢,束矢也。射,入也。追,追其既往也。”又《國語齊語》:“小罪谪以金分。宥問罪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據上似應譯為:正直精明的法官必親臨現場審判囚犯,而據其案情設法解救,即令囚犯有過罰繳鈎金束矢的小罪,也不加追究。
⑥箠(chuí垂)楚——體罰人的刑杖,杖刑。
⑦答(chī)—一鞭打。
⑧灼(zhuó茁)——-火燙。脅(xié邪)——人體腋下到腰上部分。
⑨千金不死,百金不刑——簡本作:“千金不死,百金不胥靡。”《荀子儒效》楊倞注:“胥靡,刑徒人也。”似作胥靡為長。
⑩關——關說,說情。按:此處用“開”字更妥,《商君書定分篇》有“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之句。
?铢(zhū朱)——古代的重量單位,一兩的二十四分之一。
?系者——原作決獄,文意不順,從簡本改。簡本作:“今夫擊(繫)者,小國不下十數。……”
?圃(yǔ雨)——監獄。
?親戚——這裡指父母。
?兵法——這裡可能指孫子。孫子用間篇說:“凡興師十萬,出征千裡,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
?囹(líng玲)——原作囚,從鄂局本改。
?省(xǐng醒)——省悟、認識。
譯文
凡是将領,也是法官,作為判處案件的主宰,不能偏私于哪一個人。如果能不偏私于哪一個人,那麼各種罪案到他那裡就能恰當裁決,各種事情到他那裡就能妥善發落。正直精明的法官必親臨現場審判囚犯而據其案情設法解救,即令被審判的囚犯有過罰繳鈎金束矢的小罪,也不加追究。這樣就能妥善審理犯人的案情,用不着鞭撻,而犯人的案情就可全弄清楚了。鞭打人家的脊背,燙烙人家的脅腋,綁夾人家手指,這樣來審訊犯人的案情,即使衆所推崇的勇士,也忍受不了這種酷刑而屈打成招。
現在社會上流傳着一種說法:“家有千金,犯了死罪的可以不被處死;家有百金,犯了一般的罪可以不受刑。”如果采納我的意見,實行我的辦法,即使他有堯舜那樣聰明,也不能說上一句情;即使他有萬金資财,也不能用上一铢的賄賂。現在被關押的囚犯,小監獄不下十人,中等監獄不下百人,大監獄不下千人。十人牽連百人的事,百人牽連千人的事,千人牽連萬人的事。所牽連的人,首先是父母兄弟,其次是姻親,再其次是知交朋友。這樣,務農的無不離開自己的田業,經商的無不離開自己的店鋪,作官當差的無不離開自己的衙門。如此牽連無辜的民衆,都是審理罪案不當造成的。兵法說:“十萬軍隊出征,每天要耗費千金。”現在十萬無辜民衆都和囚犯牽連着,國君還不能省悟,我認為這是很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