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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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下經首鹹之義。

    不言鹹者,夫婦即鹹也。

    男女以上,序夫婦之所自來;父子以下,明夫婦之所由緻,總以見夫婦所系之重。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恒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遁。

    遁者,退也,物不可終遁,故受之以大壯。

    物不可終壯,故受之以晉。

    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

    夷者,傷也,傷于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

    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

    睽者,乖也,乖必有所難,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物不可終難,故受之以解。

    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

    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

    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

    夬者,決也,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

    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

    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

    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

    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

    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

    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

    豐者,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

    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

    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

    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

    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

    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傳中言不可者,其例有二:如物不可以終否之類,以理之自然言,如有大者不可以盈之類,以理之當然言。

     《序卦》如屯者盈也之類,則黏帶上文;如震者動也之類,則黏帶下文;如師者衆也之類,則承上文而起下文,大抵承上起下者居多。

     《序卦》之義,有相反者,極而變者也;有相因者,未至于極者也;相反者,如否泰損益之類;相因者,如屯蒙姤萃之類。

    有一卦名而二說者,如泰繼履言,則取安字意;自受否言,則取通字意;如震繼鼎言,則取長字意;自受艮言,則取動意;如解者緩也,又是别取一意,非複解難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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