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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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獯鬻,句踐事吳。

    (第一篇下第三章) 其他無好小勇,則文王之勇,武王之勇。

    (第一篇下第三章)不召之臣,則湯之于伊尹,桓公之于管仲。

    (第二篇下第二章)百世之師,則伯夷、柳下惠。

    (第七篇下第十五章)不為臣不見,則段幹木洩柳。

    (第三篇下第七章)宋行王政,則湯征葛,武王東征。

    (第三篇下第五章)養勇則北宮黝、孟施舍。

    (第二篇上第二章)如此類者甚多,是可知單證之不如複證也。

     至煉句亦有數例,有欲使之包函繁複者,如: 許子以釜甑爨,以鐵耕乎?(見上) 昔林文節子中謂讀此二語,而悟文章法矣。

    他人書此,正不知當幾百言也。

    有欲使之輕重句量者,如: 非其道,則一箪食,不可受于人。

    如其道,則舜受堯之天下,不以為泰。

    (第三篇下第四章) 好名之人,能讓千乘之國。

    苟非其人,箪食豆羹見于色。

    (第七篇下第十一章) 所以使之輕重者,不外推之至高至下,所謂充類至義之盡者也。

    有此一縱筆,而文之本義益明,有欲形句之斷義者,如: 欲輕之于堯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堯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

    (第六篇下第十章) 食而弗愛,豕交之也;愛而不敬,獸畜之也。

    (第七篇上第三十七章) 其所用之辭,似于分際少過,然不如是則義不顯。

    句不重,有煉一字以為斷句者,如: 無處而饋之,是貨之也。

    (第二篇下第三章) 如水益深,如火益熱,亦運而已矣。

    (第一篇下第十一章) 如必自為而後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

    (見上) 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

    (第三篇上第二章) 有煉一字以為煞句者,如: 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餍。

    (第一篇上第一章) 獨孤臣孽子,其操心也危,其慮患也深,故達。

    (第七篇上第十八章) 修辭之法,大略如是。

    若夫妃青俪白,摛藻揚葩,皆為詞章家言。

    漢魏以前鮮有尚者,非本篇之範圍所及也。

     或問子尚義法,不及辭章。

    二者之難易先後果何如乎?曰:以難易言,則義法易而辭章難;以先後言,則義法先而辭章後。

    有二匠于此:一則審地度材,一則丹楹畫墁,似各有所長,不相越也。

    然審地度材者,小而牛欄豚栅,大而重台傑閣,無不本乎上棟下宇之制;即無丹楹畫墁者為之飾,固不失其為大匠之能,若在彼則附庸于大匠之技師耳。

    離乎大匠,則何所用之?以塗附塗,不足尚也。

    觀乎此,則學者可以知所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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