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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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書卷經濟者,匠人之材料也。

    ”又曰:“神氣者,文之最精處也。

    音節者,文之稍粗處也。

    字句者,文之最粗處也。

    ”然予謂論文而至于字句,則文之能事盡矣。

    蓋音節者,神氣之迹也。

    字句者,音節之矩也。

    神氣不可見,于音節見之。

    音節無可準,以字句準之。

    音節高則神氣必高,音節下則神氣必下,故音節為神氣之迹。

    一句之中,或多一字,或少一字。

    一字之中,或用平聲,或用仄聲。

    同一平字仄字,或用陰平陽平,或用上聲去聲入聲,則音節迥異,故字句為音節之矩。

    積字成句,積句成章,積章成篇。

    合而讀之,音節見矣。

    歌而詠之,神氣出矣。

    修辭之于作文,如此其重也。

    然胸中有一分書,即修一分辭;胸中有十分書,即修十分辭;胸中之書,有什伯千萬于此者,辭亦什伯千萬焉,故曰“腹有詩書氣自華”。

    若叩其中,既枵然無所有。

    而欲責以字句之藻麗,是猶迫巨金于貧者,未有不至于困而無所應,即強為應之,非出之盜,即出之竊,罪且甚于固有之貧者,反不如安于貧素者之陶然無過失也。

    餘謂修辭之道,自有本末,不可強焉者此也。

     修辭之學約分為二:一則引古以為證;一則煉句以為文。

    引古亦有數例,最數見為順證,如: 禍福無不自己求之者,《詩》曰:“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太甲曰:“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

    ”此之謂也。

    (第二篇上第四章) 次為結證: 樂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國。

    《詩》雲:“威天之畏,于時保之。

    ”(第一篇下第三章) 次為論證: 《湯誓》曰:“時日害喪,予及女偕亡,民欲與之偕亡。

    ”雖有台池鳥獸,豈能獨樂哉!(第一篇上第二章) 次為喻證: 今也欲無敵于天下而不以仁,是猶執熱而不以濯也。

    《詩》雲:“誰能執熱,逝不以濯。

    ”(第四篇上第七章) 次為起證: 民事不可緩也。

    《詩》雲:“晝爾于茅,宵爾索绹。

    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

    ”(見上) 次為旁證: 《魯頌》曰:“戎狄是膺,荊舒是懲。

    ”周公方且膺之,子是之學,亦為不善變矣。

    (見上) 若不引經文為證,而引古事為證者,求其文之适當焉耳,不拘拘于辭句之如何也。

    然證辨之力,則單舉一事,恒不如對舉二事之為厚。

    蓋單舉則似一事偶合,對舉二事,則其理若事無不确者,如: 王不待大,湯以七十裡,文王以百裡。

    (第二篇下第三章) 惟仁者為能以大事小,是故湯事葛,文王事昆夷。

    惟智者為能以小事大,故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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