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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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曰:“辭尚體要。

    ”《易》曰:“言有序。

    ”可知文之所以為文者,貴有順序也,貴得體要也。

    如築室然,雖不必有一定之程,而由門而戶而階而堂而房而室,其順序不可得而紊也,其體制不可得而逾也。

    如房室居于前,堂階居于後,或堂階崇闳,而房屋湫隘,或房屋高華,而堂階卑陋,非獨大匠所不屑為,而人之見之者,鮮不以為怪。

    無他,不循法也。

    茲所謂法者,篇法是也。

     文之分類,濫觞于蕭《選》,昌言于《雕龍》。

    近世姚曾諸公,尤分晰精當,為學者宗。

    類既不同,體亦迥殊,體殊則篇法亦因之而異。

    欲言篇法,而不先言審體者,以體雖殊而法固一也。

    匠人築室,堂有堂之體,室有室之體,而總不能違棟宇之制。

    門有門之式,戶有戶之式,而總不能離規矩之形。

    文章之道,何獨不然! 謀篇之法,先定主旨。

    主旨既定,而後全篇文字,正說反說,俱從茲出,如枝葉之本于一幹,江海之本于源泉;否則議論橫溢,旁枝側出,散無統紀,雖閱至數過,曾不能明其主旨之所在者。

    此不講篇法之過也。

     篇法雖視運筆為簡,顧欲以古人之成法,一一而胪舉之,勢固有所不能。

    即《孟子》七篇,其篇法之神妙,關鍵之完密,又豈尺幅中所能盡舉哉!無已,特舉其概要而為吾人所易法者錄之。

     主旨既定而首尾相應者: 君子有三樂,而王天下不與存焉。

    父母俱存,兄弟無故,一樂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樂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樂也。

    君子有三樂而王天下不與存焉。

    (第七篇上第二十章)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

    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

    萬乘之國,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

    千乘之國,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

    萬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為不多矣。

    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餍。

    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未有義而後其君者也。

    王亦曰:“仁義而已,何必曰利。

    ”(見上) 主旨揭明于篇首者: 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三裡之城,七裡之郭,環而攻之而不勝。

    夫環而攻之,必有得天時者矣,然而不勝者,是天時不如地利也。

    城非不高也,池非不深也,兵革非不堅利也,米粟非不多也,委而去之,是地利不如人和也。

    故曰:“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國不以山溪之險,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寡助之至,親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順之。

    以天下之所順,攻親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戰,戰必勝矣。

    ”(第二篇下第一章) 主旨揭明于篇終結穴處者: 舜發于畎畝之中,傅說舉于版築之間,膠鬲舉于魚鹽之中,管夷吾舉于士,孫叔敖舉于海,百裡奚舉于市。

    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人恒過,然後能改。

    困于心,衡于慮,而後作;征于色,發于聲,而後喻。

    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然後知生于憂患而死于安樂也。

    (見上) 主旨有揭明于中權者: 規矩,方員之至也。

    聖人,人倫之至也。

    欲為君,盡君道;欲為臣,盡臣道,二者皆法堯舜而已矣。

    不以舜之所以事堯事君,不敬其君者也;不以堯之所以治民治民,賊其民者也。

    孔子曰:“道二,仁與不仁而已矣。

    ”暴其民甚,則身弑國亡;不甚,則身危國削。

    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

    《詩》雲:“殷鑒不遠,在夏後之世。

    ”此之謂也。

    (見上) 有先叙事後議論者: 子産聽鄭國之政,以其乘輿濟人于溱洧。

    孟子曰:“惠而不知為政。

    歲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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