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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微會之。

    ’是知法本無定,拘于法以示人者,人之所不得已也。

    揆之古人之作文,曷嘗有法之見,往還胸際哉?無法之說,固非誣也。

    ”曰:“然則子今以作文之法,诏告于人者何居?”曰:“餘豈樂為是哉!餘亦不得已也。

    餘惟初學為文時,一題到手,恒苦意窘。

    是病在意志之不發展,即有意而苦于不得達,或達矣而不能盡。

    是病在筆之善用,有意與筆而文之為道,思過半矣。

    顧猶有不工者,則非謀篇布局之未盡善,即修辭煉句之未盡工也。

    是以掇拾陳言,分章雜述,強名以法。

    俾學文者知所輕重而趨舍焉,猶扶學步之兒,僅能蹒跚而已,不可謂為規行也。

    且自學校代興,分科習業,呫畢之勤,遠遜曩昔。

    四子五經,昔之所誦習不去口者,今且有瞠焉而不知雲何。

    若雜糅并列,吾恐本義不明,而于所以引用之者,更茫乎未有得。

    ”是以茲編所引,惟限于孟子一書。

    閱者童年所習,至今或未盡忘,即忘亦不難尋繹。

    況孟子文章無美不備,桂林呂月滄、宜興吳仲倫,嘗言之矣!果循此而玩索焉,循其門徑而窺其奧竅,則今之所強名為法者,知後必以無法之法終焉。

    若死守之而不暇他求也,不惟海峰氏之所不與,甯豈餘之本旨哉!故撮其大旨,綴之簡端,以明乎纂是編者,迫于不得已而強為之者也。

    人有欲遂其實而晔其光者乎?則自有養根加膏之大本大原在,又焉用此尋章摘句為!戊午六月十日,吳江薛鳳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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