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文與外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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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之位,此在他國或與主位稍異,而英文則無所别,與吾國同。

    )不甯惟是,“患不知人”之人,稱賢人也。

    與“過也人皆見之”之人稱常人者有别,更以修辭學言之,人不限于第三人稱。

    如《檀弓》“哲人其萎乎”,哲人,孔子自謂也,即歐美文所謂第一人稱也。

    《論語》“斯人也而有斯疾”,斯人則孔子對伯牛稱之也,此即歐美文之第二人稱也。

    又歐美文形容字所表彰之品量,國文雖不加形式,亦可于句中以意會之。

    伯夷叔齊,古之賢人也,即泛言賢而非比較也,歐美文謂之尋常形容字。

    《孟子》“吾子與子路孰賢”、“吾子與管仲孰賢”,兩賢字,即歐美字所謂較勝形容字,以其為二者相較也。

    “宰我曰夫子賢于堯舜遠矣”之賢字,即歐美文所謂尤勝形容字,以夫子一人與堯舜二人相較也。

    若是者無不可因文見意,固不必如歐美文變化其賢之字尾以示别異也。

    他如動字之時、氣、情等,皆可于文中觇之。

    蓋精神蘊于内,無需形式示于外也。

    是以其文章而為傳疑者欤?則以乎、耶諸字煞句尾,抑不然而傳信者欤?則以也、矣、焉諸字煞句尾,或為感歎之詞,則冠句首或煞句尾以嗚呼、噫籲嘻諸字,凡此之類皆足以傳神阿堵,令讀者自會于言外,無取形式之标識焉。

    數千年來,中國無如歐美之文法書,而歐美文法學說,則日新月異,豈非以形式可說,而精神不可說乎?夫形式之為用暫,惟精神可以常存,此西人所恒言也。

    是以中國文章,數千年來雖屢有變遷,然其精神尚能保持一緻,故唐虞三代之文,傳遣至今者,尚無不可解。

    若泰西則數百年前之著錄,能解之者便少,此不惟因其文字為标音,以古今音訛而字形有變,亦以文章不賴精神傳之,專恃形式。

    形式一變,則效用全失,固勢有必然者也。

    然歐美文章家,亦有厭其束縛,不遵成例著錄者,英人莎士比亞即其人也。

    今觀莎氏文集,其造句遣詞,多不循常軌,且時有與文法極相背謬者。

    莎氏乃于其文集外,别制一字典以自解釋,然竟能為一代文豪,而為後世所誦法,亦正以其文趨重精神,不為形式所拘,有合乎人心之同然也。

    一時流風所被,著錄漸破其常格,英國文學有趨于精神而脫離形式之勢,然卒以積習難除,不久仍規複舊觀。

    嗣後文法條例愈嚴,遂永保其形式文章,以為發展矣。

    試返之我國則何如?六朝之際,文尚格律,詩嚴聲病,似亦漸趨于形式;然昌黎複古,舉國風從,此為國人崇尚精神之證。

    故時至今日,仍能保持數千年舊有之文學,繼繼繩繩,勿使放墜,此為歐美諸國所最不可及者也。

    桐城姚鼐曰:“古人文章之體非一類,其瑰玮奇麗之振發,亦不可謂其盡出于無意也。

    然要是才力氣勢驅使之所必至,非勉力而為之也。

    文章之境,莫佳于平淡,措語遣意有若自然生成者。

    ”陽湖恽敬論文,以為能審勢,故無定形。

    古之作者,言無同聲,章無同格,是也。

    而湘鄉曾國藩則曰:“古之文初無所謂法也,《易》、《書》、《詩》、《儀禮》、《春秋》諸經,其體勢聲色,曾無一字相襲。

    即周秦諸子,亦各自成體。

    持此衡彼,畫然若金玉與卉木之同類,是烏有所謂法者。

    後人本不能文,強取古人所造而摹拟之,于是有合有離,而法不法名焉。

    若其不俟摹拟,人心各具自然之文,約有二端:曰理,曰情。

    二者人人之所固有,就吾所知之理,而筆諸書,而傳諸世,稱吾愛惡悲愉之情,而綴辭以達之,若剖肺肝而陳簡策。

    斯皆自然之文。

    性情敦厚者,類能為之,而淺深工拙,則相去十百千萬而未始有極。

    自群經而外,百家著述,率有偏勝。

    以理勝者,多闡幽造極之語,而其弊或激宕失中;以情勝者,多悱恻感人之言,而其弊常豐缛寡實。

    自東漢至隋,文人秀士,大抵義不寡行,辭多俪語,即議大政,考大禮,亦每綴以排比之句,間以婀娜之聲;曆唐代不改,雖韓柳銳志複古,而不能革舉世骈俪之風,此皆習于情韻者類也。

    宋興既久,歐陽、曾、王之徒,崇奉韓公以為不遷之宗,适會其時,大儒疊起,相與上探鄒魯,研讨微言,群士慕效,類皆法韓氏之氣體以闡明性道。

    自元明至我清康雍之間,風會略同,非是,不足與于文斯之末,此皆習于義理者類也。

    夫曰勢曰理曰情,要皆出之自然,故曰文無定法,惟其是耳。

    ”是者,自然之謂也。

    自然二字,實為我國文章之神髓焉。

    然我國文章非無法也,姚鼐述歙程吏部曆城周編修語曰:“為文章者,有所法而後能,有所變而後大。

    ”而桐城劉大櫆則以為文章到極妙處,便一字不可移易,所謂無一定之律,而有一定之妙也。

    故曰:“文成法立。

    ”特所謂法,可以意會,不可以言傳;而用法者貴能得法外意耳。

    俟下章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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