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文與外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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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白發。
蓋氣之剛柔,即以句主之施受為斷。
使句主為施事,此其動字為剛氣;使句主為受事,則其動字即為柔氣。
其所以差别如此)、情(動字之因情而異者,所以着言者之語氣,見所言事實之不同也。
有實指之情,有虛拟之情,有祈使之情)等之表彰。
以句言,則複有單純、合沓、包孕等之規定。
(凡語成句,必有句主,有謂語。
句主以實字〔即名字、代名字〕為之,謂語以虛字〔最要為動字〕為之。
使用動字而及物,則必有所及之物,此又為實字。
實字則可隸以形容字,虛字則可益以狀字。
第使一句之中,所謂句主之名詞與所謂謂語之動詞,皆止一而無馀,斯其句皆為單純者,不論字數之多寡也。
有數單純句積疊排比,然義各自立,輕重相等,而以連字為之連綴者,是為合沓之句。
一句之中,函形容及狀諸子句,或以短句為句主,為受事者,是為包孕之句。
包孕之句所與合沓之句不同者,合沓一句之中有數句,每句有句主,有謂語;然義各自立,輕重差均。
包孕一句之中亦函數句,每句各有句主,有謂語,與合沓同;特義相隸屬,常以小句注解正句中之名字,形容正句中之謂語,以大包小,故曰包孕。
合沓包孕皆為繁句,特合沓句中之小句,其對待如兄弟,如朋友;而包孕句中之小句與正句,對待如母子,如君臣也。
)其他如讀,如仂句,皆縷析條分,日趨精密。
後世無不本此以為箸述,是以文少隐約模棱之弊,此其利也。
然其失在過泥形式,文章不能活用,少生氣,且其字之形體上區别,亦多無所取義。
如一名字也,既有陰陽之異,複有單數多數之差。
英文之分陰陽,于理尚無大背。
若德、法諸國,有難以究诘者矣。
以雪為陰,雷為陽;以箭為陰,劍為陽;學堂為陰,則病院為陽。
諸如此類,多于義無取。
德文甚至以日為陰,月為陽,此又獨自标異者也。
至單數多數之差,各國皆同。
然其所謂多數者,乃對于一而言。
凡物之數為一,皆單數,二以上皆多數,若是則字之形體變異,不過對于一數以示區别,二個以上以至千萬,則不複有所區别矣。
豈非以二個以上之物,再于字之本體,加以區别,則其字形,必因種種數目之不同而遞變,将不勝其煩耶。
然則獨對于一而别異之,亦可謂至無聊矣。
一代名字也,除單多數陰陽性外,又有人稱主位、所有位、賓位之不同,而字之形體,因之屢變。
然既已變之,宜其所有人稱處同一關系之下,其變應同。
茲就英文普通應用者考之:第一人稱,其變體則八:I,my,me,we,our,ours,us,mine。
第二人稱,其變體則三:You,Your,Yours。
第三人稱,其變體則十:He,His,Him,They,Their,Theirs,Thems,She,Her,Hers。
則是雖在同一關系之下,而其字或有變。
有不變者,如第二人稱之You字,無論其陰陽、單多數以及賓主之位,皆無所區别。
而第三人稱之He,複以陰陽、單多數以及賓主之位之不同,而易其體。
非詳于字學者,莫究其所以然矣。
一形容字也,除陰陽、單多數外(英文形容詞無陰陽之别,德、法等國則分之),則又有品量之不同,于是字之形體,又略有别異。
然其所别異者,止三物相比;三以上,則又無所表見矣。
餘如狀字、動字無不各有其變化。
狀字之變,同于形容字。
動字之變,較他字為尤甚。
如英文之Be字,英文則有八變體,法文則有三十四變體矣。
此外如八字之互相為用,動字用為名字,名字用為形容字,形容字用為狀字,亦多即其原字之尾而增省之;甚且文章之為傳疑,為感歎,其神情亦必以符号表之,如傳疑則符以“?”,感歎則符以“!”,此皆西文趨重形式之特征也。
近泰西文法書,言為文之法,必始于辨字,終于造句。
至于篇章,多阙而不論,即論亦不詳。
此蓋以西文位字造句,皆有成規,而篇章多無定式,故皆略焉。
中國文章則異是,所重不在形式而在精神。
字之精神寄于句,句之精神寄于篇章。
雖無如西文種種形式之表彰,然所謂性、數、情、位等無不可于字句前後關系及語氣中求之,如人之一字,單言之,則其為陰為陽不可知,為單數為多數亦不可知,以及人稱與位皆不可知,必施之于句中,然後其義乃見。
如《論語》“患不知人也”一句,則知所謂人者,乃對己而稱他人也,即歐美文之第三人稱也。
“過也人皆見之”一句,及《孟子》“雖千萬人吾往矣”,有皆及千萬以限之,則知人字為複數,固不必再于人字本體加符識以表示之也。
又如《碩人》乃詩賦衛莊姜,即可知其人字之性為陰,其位為受呼也。
(将有所與語,則呼其名而告之。
謂之受
蓋氣之剛柔,即以句主之施受為斷。
使句主為施事,此其動字為剛氣;使句主為受事,則其動字即為柔氣。
其所以差别如此)、情(動字之因情而異者,所以着言者之語氣,見所言事實之不同也。
有實指之情,有虛拟之情,有祈使之情)等之表彰。
以句言,則複有單純、合沓、包孕等之規定。
(凡語成句,必有句主,有謂語。
句主以實字〔即名字、代名字〕為之,謂語以虛字〔最要為動字〕為之。
使用動字而及物,則必有所及之物,此又為實字。
實字則可隸以形容字,虛字則可益以狀字。
第使一句之中,所謂句主之名詞與所謂謂語之動詞,皆止一而無馀,斯其句皆為單純者,不論字數之多寡也。
有數單純句積疊排比,然義各自立,輕重相等,而以連字為之連綴者,是為合沓之句。
一句之中,函形容及狀諸子句,或以短句為句主,為受事者,是為包孕之句。
包孕之句所與合沓之句不同者,合沓一句之中有數句,每句有句主,有謂語;然義各自立,輕重差均。
包孕一句之中亦函數句,每句各有句主,有謂語,與合沓同;特義相隸屬,常以小句注解正句中之名字,形容正句中之謂語,以大包小,故曰包孕。
合沓包孕皆為繁句,特合沓句中之小句,其對待如兄弟,如朋友;而包孕句中之小句與正句,對待如母子,如君臣也。
)其他如讀,如仂句,皆縷析條分,日趨精密。
後世無不本此以為箸述,是以文少隐約模棱之弊,此其利也。
然其失在過泥形式,文章不能活用,少生氣,且其字之形體上區别,亦多無所取義。
如一名字也,既有陰陽之異,複有單數多數之差。
英文之分陰陽,于理尚無大背。
若德、法諸國,有難以究诘者矣。
以雪為陰,雷為陽;以箭為陰,劍為陽;學堂為陰,則病院為陽。
諸如此類,多于義無取。
德文甚至以日為陰,月為陽,此又獨自标異者也。
至單數多數之差,各國皆同。
然其所謂多數者,乃對于一而言。
凡物之數為一,皆單數,二以上皆多數,若是則字之形體變異,不過對于一數以示區别,二個以上以至千萬,則不複有所區别矣。
豈非以二個以上之物,再于字之本體,加以區别,則其字形,必因種種數目之不同而遞變,将不勝其煩耶。
然則獨對于一而别異之,亦可謂至無聊矣。
一代名字也,除單多數陰陽性外,又有人稱主位、所有位、賓位之不同,而字之形體,因之屢變。
然既已變之,宜其所有人稱處同一關系之下,其變應同。
茲就英文普通應用者考之:第一人稱,其變體則八:I,my,me,we,our,ours,us,mine。
第二人稱,其變體則三:You,Your,Yours。
第三人稱,其變體則十:He,His,Him,They,Their,Theirs,Thems,She,Her,Hers。
則是雖在同一關系之下,而其字或有變。
有不變者,如第二人稱之You字,無論其陰陽、單多數以及賓主之位,皆無所區别。
而第三人稱之He,複以陰陽、單多數以及賓主之位之不同,而易其體。
非詳于字學者,莫究其所以然矣。
一形容字也,除陰陽、單多數外(英文形容詞無陰陽之别,德、法等國則分之),則又有品量之不同,于是字之形體,又略有别異。
然其所别異者,止三物相比;三以上,則又無所表見矣。
餘如狀字、動字無不各有其變化。
狀字之變,同于形容字。
動字之變,較他字為尤甚。
如英文之Be字,英文則有八變體,法文則有三十四變體矣。
此外如八字之互相為用,動字用為名字,名字用為形容字,形容字用為狀字,亦多即其原字之尾而增省之;甚且文章之為傳疑,為感歎,其神情亦必以符号表之,如傳疑則符以“?”,感歎則符以“!”,此皆西文趨重形式之特征也。
近泰西文法書,言為文之法,必始于辨字,終于造句。
至于篇章,多阙而不論,即論亦不詳。
此蓋以西文位字造句,皆有成規,而篇章多無定式,故皆略焉。
中國文章則異是,所重不在形式而在精神。
字之精神寄于句,句之精神寄于篇章。
雖無如西文種種形式之表彰,然所謂性、數、情、位等無不可于字句前後關系及語氣中求之,如人之一字,單言之,則其為陰為陽不可知,為單數為多數亦不可知,以及人稱與位皆不可知,必施之于句中,然後其義乃見。
如《論語》“患不知人也”一句,則知所謂人者,乃對己而稱他人也,即歐美文之第三人稱也。
“過也人皆見之”一句,及《孟子》“雖千萬人吾往矣”,有皆及千萬以限之,則知人字為複數,固不必再于人字本體加符識以表示之也。
又如《碩人》乃詩賦衛莊姜,即可知其人字之性為陰,其位為受呼也。
(将有所與語,則呼其名而告之。
謂之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