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詞 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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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樂”(内動詞);如果讀為魚教切,則是“仁者樂山”的“樂”(外動詞)。

    此外如“易”“為”“觀”“見”等字,都有兩音以上。

    顧炎武曾注意到上古沒有這種辦法,③例如《離騷》: 理弱而媒拙兮,恐導言之不固;世溷濁而嫉賢兮,好蔽美而稱惡。

     “惡”字與“固”字葉韻,顯然是念去聲;在“好蔽美而稱惡”一句裡,卻又顯然是“善惡”的“惡”。

    可見“善惡”的“惡”本來也可以念去聲。

    “讀破”的辦法是後起的,至少可以說不像後代這樣分得清楚。

     我們推想“讀破法”之起源,大約是由于人類喜歡辨别的心理。

    “惡”字既有幾種意義,就索性把它念成幾種語音,以免相混。

    不過,等到音義都不相同之後,即使字形相同, ④我們也該認為兩字。

    因為文字隻是語言的符号;在語言裡顯然有分别的兩個詞,在文字上不能分别,我們反該怪文字不能盡職了。

     第二節 詞彙與意義的參差 依語言的原則說,每詞隻該有一種意義,以免對話人猜測之勞;每一種意義也該隻用一個詞為代表,因為“以一表一”已經夠用,多了反嫌重複。

     但是,依語言的實際情形說,卻與上述的情形相反。

    如果我們把文字的形體問題也考慮在内,那麼,詞彙與意義的參差可分為三類: 1.同音詞 如英文write,right 2.同形詞 如英文fair(市場),fair(美) 3.同義詞 如英文polite,courteous (一)同音詞,是指字音雖同,字形字義各異而言。

    在漢語裡,此種情形頗多,在上古尤其是如此。

    例如“士、氏、示、事、視”,“工、公、功、攻、供、宮、弓、恭、躬”等,念起來聲音完全相同,寫起來才有分别。

    ⑤因此有人說漢語是“以目治”的,不是“以耳治”的。

    甚至有人(如Keraval)說,中國人說話不能為對話人所了解的時候,要用指頭在掌上寫字給他看。

    這是污蔑我們的民族的話。

    漢語發展到現階段,已經變了複音詞占優勢的語言,特别是在政治性的文章裡,複音詞常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同音詞少到那種程度,已經和上古漢語有很大的差别了。

     (二)同形詞,是指字音字形皆同,唯字義各異而言。

    ⑥例如: 師 1.二千五百人為師;2.範也,教人以道者之稱 徒 1.黨也;2.弟子也;3.步行也;4.但也 巾 1.佩巾也;2.蒙首衣也 (三)同義詞,是指同一意義可由兩個以上的詞為代表。

    在漢語裡,意義相同的詞甚多。

    例如《爾雅》所載: 初、哉、首、基、肇、祖、元、胎、俶、落、權輿,始也。

     儀、若、祥、淑、鮮、省、臧、嘉、令、類、、彀、攻、穀、介、徽,善也。

     由上述三種情形看來,詞與意義的參差是顯然的。

    但我們如果作精細的觀察,則見問題并不如此簡單。

    我們要知道,無論何詞,一到了句子裡,其意義就變為“适時的”,與别的時候的意義不一定相同;又是“唯一的”,與别的詞義絕不至于相混。

    由此而論,所謂同音詞(一音多義)、同形詞(一字多義)、同義詞(一義多詞),一用在一定的上下文裡,它的意義還是很明确的。

    現在試仔細讨論如下。

     (一)同音詞既是一音多義,似乎會有意義含糊的毛病;然而這一類的毛病,多半為上下文所補救了。

    譬如你說“工人做工”與“戰士立功”,絕對不緻令人誤會為“工人做功”或“戰士立工”。

    這因為上下文的環境所限,絕不容我們有所誤解。

    況且最近二三十年來,漢語雙音詞漸漸占了優勢,同音的詞也跟着大大地減少。

    如“工作”的“工”,在白話裡,絕不會與“公共”的“公”相混。

    這是就口語而論的,已經不會有含糊的毛病。

    至于寫下來的文章,既然字形不同,就越發不成問題了。

     (二)同形詞本可與同音詞并為一談,因為如果遇着不識字的人,就沒有音與形的分别了。

    再說,從同形詞也可演變為同音詞。

    例如: “原” 1.水源也&rarr“源”,水源也;2.平原也&rarr“原”,平原也 這本是同形詞,但後代已經把第一個意義寫作“源”,于是變為同音詞,因為字形已經不同了。

     無論同形詞或同音詞,都是用同一的語音去表示幾個不同的概念。

    同形詞也像同音詞一般,其含糊的意義可為上下文所補救。

    “殲滅敵人一個師”的“師”與“尊敬我們的老師”的“師”,何嘗不是一聽就有了分别呢?它也可為複音詞所補救,“書信”的“信”與“信用”的“信”是絕不至于混淆的。

     普通所謂一詞多義,往往有兩種誤解。

    第一,誤以已死的意義與現行的意義同列。

    如“信”字雖有“再宿”一義,然而此種意義早已死去。

    文言中雖可說“信宿而行”,但“信宿”乃是已死的成語;我們再也不能如《詩經·豳風》“于女信處”,或《詩經·周頌》“有客信信”那樣活用了。

    在口語裡,連“信宿”也不說了。

    但“信”字在後代又産生了一種新意義,如“我昨天收到了他的一封信”,“信”字當“書信”講。

    假使我們現在說“信”字有下列的六種意義: 1.真實也 2.信用也 3.信任不疑也 4.使者也 5.書信也 6.再宿也 這種說法是不妥的。

    當“信”字産生“書信”的意義的時候,“再宿”的意義已成過去,它們二者的時代不同,就不該相提并論。

    嚴格地說,“使者”的意義也不該與“書信”的意義并列;因為“書信”的意義是從“使者”的意義生出來的,“書信”即是“使者”的替身。

    除了“信使往還”一類的成語之外,一般人再也不會像《史記·韓世家》稱使臣為“信臣”那樣活用了。

     第二,誤以為一詞可有兩種以上的并行的意義,換句話說,就是誤認這幾種意義是同樣重要,不相隸屬的。

    其實,嚴格地說,每詞隻能有一個本義,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