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小天堂”的理想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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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了農民小生産者要求擴大和改善自己經濟、發展自己财産的願望,因此,這個方案又是空想的,行不通的。
《天朝田畝制度》關于建立鄉官制度的規定,在太平天國占領區是較為普遍地實行了的,在建都天京後所攻克的地區,大多皆令州縣編造戶冊,各就本鄉推舉各級鄉官,執行征調和政教等任務。
如安徽潛山縣産生過六個軍帥、十八個師帥、七十二個旅帥。
但《天朝田畝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即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卻沒有實行,這是由于無論從當時的戰争環境,或是從土地與人口分布的複雜性,以及從《天朝田畝制度》所規定的分田辦法之脫離實際(例如各地糧食品種很不一緻,怎能以産糧數劃分九等土地?各地人口疏密很不一緻,如何“豐荒相通”?人口在不斷增減,其增減以後的土地從哪去領或交歸誰?等等,或者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科學),決定了它是無法實行的。
對于農民生産和生活的其他規定,包括每個“兩”設一國庫,設一禮拜堂,每家種桑及畜養雞、豬,收獲除口糧外皆繳國庫等等,亦均未實行。
天國的内政與外交 太平天國實際施行的各項政策,較重要的有下述各項。
土地政策《天朝田畝制度》按人口平分土地的規定既然沒有實行,而太平天國必須有糧饷的穩定來源,因此,至遲到1854年夏秋之間,便由楊秀清、韋昌輝、石達開聯奏提出,由洪秀全批準,太平天國正式在自己控制的安徽、江西地區,實行“照舊交糧納稅”的政策,亦即沿用清朝舊章,向地主、自耕農按土地畝數征收田賦。
其辦法一般是先由鄉官稽查一軍之地共有田畝若幹,以種一石終歲折交錢一千文、米三石六鬥核算,注于冊籍,每年分征二次,夏熟征銀,秋熟征糧,其手續較清政府簡便,賦稅本身亦輕得多,且去除了各種浮收、勒索等弊政。
要地主向太平天國“照舊交糧納稅”,就等于承認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允許其繼續向佃農收租。
太平天國前期在主要占領區湖北、安徽、江西三省,所行的便是如此。
後期在蘇、浙地區,也允許地主照舊收租,并未改變土地占有關系,隻一部分地區因地主逃亡,冊籍散失等原因,改向佃農征收錢糧。
盡管太平天國并未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但還是在多方面體現了《天朝田畝制度》中的反封建精神,打擊了地主階級,保護了農民利益。
這主要反映在:一是沒收了一部分地主、官僚和寺院、庵觀的土地歸公。
先是在天京城内,沒收了居民包括土地在内的全部私産,由天朝政府管理,其中當然也包括了地主所有的土地。
後又在天京以外,也在所克地區,沒收官僚的土地。
如克常熟時,将翁、龐、楊、王等大官僚地主的田地盡行沒收,交農民耕種。
有的地方,太平軍還将地主的租米沒收充公。
二是支持農民對地主抗租和減租的鬥争。
在太平軍打擊下,很多地主逃亡,原來的佃農就可不必向地主繳租;有的地區即使地主不逃,但農民拒絕向其繳租,如天京城外三十裡的陳墟橋蔡村,農民在向太平天國繳納錢糧後,就不複交田主糧。
1862年,江蘇吳江太平天國當局還将“田憑”發給佃農,“領憑後,租田概作自産,農民竊喜”。
有的地方,如無錫的佃農,将租田當自産,不向地主交租。
事實說明了太平天國不僅在前期,而且在後期,一般是支持農民向地主拒繳或少繳地租的。
不過,後期有些地方也出現太平天國地方當局支持地主向農民收租的情況。
商業政策太平天國按照“天下一切财富都是上帝創造”的教旨,一度宣布廢除商業。
執行中因障礙重重,幾經修改,以後就定為:在天京城内和其他太平軍防守的重要城池禁止設店之外,允許而且鼓勵商人在天京城外和其他州縣城外自由經商。
為此,太平天國還在1854年6月頒行銀錢、大錢、小錢三種錢币(後兩種為銅币),并在水陸要道設關收稅。
太平天國規定,開店者必須先向政府領取“商憑”。
政府在發給商憑之前,先要稽查商人所報的資本。
商憑上載明了商人應予遵守的紀律和道德。
例如在《金匮黃興和頭繩花布店商憑》上,就有“一切貨物,務須公平交易,既不得奇貨自居,亦不得高擡市價”,“無論大小貿易,概須至公至正,無黨無偏”,等等,體現了保障消費者利益,也給商人正當好處,以繁榮經濟的精神。
太平天國還經常用船運淮鹽到湖北各地,廉價出售,并運回當地布匹,到安徽、江蘇廉價出售,便利了境内人民的生活必需品供應。
對于中外貿易,太平天國也積極提倡,但嚴禁鴉片,
《天朝田畝制度》關于建立鄉官制度的規定,在太平天國占領區是較為普遍地實行了的,在建都天京後所攻克的地區,大多皆令州縣編造戶冊,各就本鄉推舉各級鄉官,執行征調和政教等任務。
如安徽潛山縣産生過六個軍帥、十八個師帥、七十二個旅帥。
但《天朝田畝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即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卻沒有實行,這是由于無論從當時的戰争環境,或是從土地與人口分布的複雜性,以及從《天朝田畝制度》所規定的分田辦法之脫離實際(例如各地糧食品種很不一緻,怎能以産糧數劃分九等土地?各地人口疏密很不一緻,如何“豐荒相通”?人口在不斷增減,其增減以後的土地從哪去領或交歸誰?等等,或者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科學),決定了它是無法實行的。
對于農民生産和生活的其他規定,包括每個“兩”設一國庫,設一禮拜堂,每家種桑及畜養雞、豬,收獲除口糧外皆繳國庫等等,亦均未實行。
天國的内政與外交 太平天國實際施行的各項政策,較重要的有下述各項。
土地政策《天朝田畝制度》按人口平分土地的規定既然沒有實行,而太平天國必須有糧饷的穩定來源,因此,至遲到1854年夏秋之間,便由楊秀清、韋昌輝、石達開聯奏提出,由洪秀全批準,太平天國正式在自己控制的安徽、江西地區,實行“照舊交糧納稅”的政策,亦即沿用清朝舊章,向地主、自耕農按土地畝數征收田賦。
其辦法一般是先由鄉官稽查一軍之地共有田畝若幹,以種一石終歲折交錢一千文、米三石六鬥核算,注于冊籍,每年分征二次,夏熟征銀,秋熟征糧,其手續較清政府簡便,賦稅本身亦輕得多,且去除了各種浮收、勒索等弊政。
要地主向太平天國“照舊交糧納稅”,就等于承認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允許其繼續向佃農收租。
太平天國前期在主要占領區湖北、安徽、江西三省,所行的便是如此。
後期在蘇、浙地區,也允許地主照舊收租,并未改變土地占有關系,隻一部分地區因地主逃亡,冊籍散失等原因,改向佃農征收錢糧。
盡管太平天國并未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但還是在多方面體現了《天朝田畝制度》中的反封建精神,打擊了地主階級,保護了農民利益。
這主要反映在:一是沒收了一部分地主、官僚和寺院、庵觀的土地歸公。
先是在天京城内,沒收了居民包括土地在内的全部私産,由天朝政府管理,其中當然也包括了地主所有的土地。
後又在天京以外,也在所克地區,沒收官僚的土地。
如克常熟時,将翁、龐、楊、王等大官僚地主的田地盡行沒收,交農民耕種。
有的地方,太平軍還将地主的租米沒收充公。
二是支持農民對地主抗租和減租的鬥争。
在太平軍打擊下,很多地主逃亡,原來的佃農就可不必向地主繳租;有的地區即使地主不逃,但農民拒絕向其繳租,如天京城外三十裡的陳墟橋蔡村,農民在向太平天國繳納錢糧後,就不複交田主糧。
1862年,江蘇吳江太平天國當局還将“田憑”發給佃農,“領憑後,租田概作自産,農民竊喜”。
有的地方,如無錫的佃農,将租田當自産,不向地主交租。
事實說明了太平天國不僅在前期,而且在後期,一般是支持農民向地主拒繳或少繳地租的。
不過,後期有些地方也出現太平天國地方當局支持地主向農民收租的情況。
商業政策太平天國按照“天下一切财富都是上帝創造”的教旨,一度宣布廢除商業。
執行中因障礙重重,幾經修改,以後就定為:在天京城内和其他太平軍防守的重要城池禁止設店之外,允許而且鼓勵商人在天京城外和其他州縣城外自由經商。
為此,太平天國還在1854年6月頒行銀錢、大錢、小錢三種錢币(後兩種為銅币),并在水陸要道設關收稅。
太平天國規定,開店者必須先向政府領取“商憑”。
政府在發給商憑之前,先要稽查商人所報的資本。
商憑上載明了商人應予遵守的紀律和道德。
例如在《金匮黃興和頭繩花布店商憑》上,就有“一切貨物,務須公平交易,既不得奇貨自居,亦不得高擡市價”,“無論大小貿易,概須至公至正,無黨無偏”,等等,體現了保障消費者利益,也給商人正當好處,以繁榮經濟的精神。
太平天國還經常用船運淮鹽到湖北各地,廉價出售,并運回當地布匹,到安徽、江蘇廉價出售,便利了境内人民的生活必需品供應。
對于中外貿易,太平天國也積極提倡,但嚴禁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