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治風氣之二——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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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浮,本無一定,在位的時候盡可轟轟烈烈,一旦失勢或不免要受生活的威脅。

    為未雨而綢缪,自然要盡量剝削,以供将來的享受。

    英國學者瓦拉斯(GrahamWallas)說英國在十九世紀以前官場也甚龌龊,但自文官制度确立以後,公務員有了保障,在職與去職以後的生活都不成為問題,所以政治就清明了。

    至于國會議員如果要舞弊必須與公務員打成一氣,但公務員的位置既由考試而來,自不需要議員的聲援而與之合作,所以議員也不能舞弊了(HumanNatureinPolitics,pp.270-271)。

     人性是脆弱的,生非聖賢,誰能财貨當前而不動心。

    最重要的是制定種種防弊的制度,以養成大公無私的習慣。

    科學的會計制度,審計制度,雖不能絕對的阻止舞弊,總可以使作弊的機會減少。

    懲戒貪污的法律也不可少。

    法律的效用不在“嚴”而在“必”。

    我們現行懲戒貪污的條例不為不嚴,不為不完備,然因不能切實執行,有力量的人可以任所欲為而法律不敢過問,結果有法律等于無法。

    我們常說:“殺一可以儆百”,其實這是一句似是而非的話。

    一百個人犯罪而僅對于其中之一個加以處分,則其餘的九十九将存僥幸的心理。

    懲戒貪污當從大官入手,大官如不貪污,小官自然不敢為非。

    《記》曰:“大臣法,小臣廉。

    ”這句話是很有道理的。

     進一步說,法律沒有輿論的後盾則不能發揮其最大的效能。

    中國每一朝代都有其懲貪污的法律,然而貪污仍然充斥者,就是因為社會對于貪污并沒有深刻的恨惡,對于廉吏也沒有真誠的愛敬。

    大部分中國人的潛意識中總覺得揩國家的油并不算了不起的罪惡,甚至于對于善揩油而緻富,有的人們發生無限的羨慕與欽佩。

    假使你做官多年而依然兩袖清風,大家不認你為大傻瓜,就認你是不谙世故的矯情者,或竟不會相信你的兩袖清風是真的,這是很普遍的社會心理。

    我們應該矯正這種心理,我們應該疾惡如仇,愛善如命,一切Cynical(1)的态度都是不健全的。

    我們要使廉潔的官吏深知廉潔之可貴,貪污的官吏深知貪污之可恥。

    這種社會的贊許與憎惡的力量比法律或者還要偉大。

     總之,貪污在中國是一種根深蒂固的習慣,欲挽頹風,非在人事及制度兩方面兼程并進,同時努力,不能奏功。

     ———————————————————— (1)意為“見利忘義”。

    ──編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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