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治風氣之二——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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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治之貪污為任何國家所不及是無可諱言的。

    我們的政治史上充滿了貪官污吏的活動。

    其間如有一二比較廉潔自持的官吏,就可被稱為一代的賢良。

    二十四史的《循吏傳》中所表揚的人物大部分是以廉潔而被選入的。

    廉潔是作官最低限度的操守,本無可以特别頌揚之處。

    某筆記小說有寓言說,有個官吏死,冥王案治其罪,其魂曰:“我無罪,我作官甚廉。

    ”冥王曰:“立木偶于庭,并水不飲,不更勝君?于廉之外,一無所聞,是即君之罪也。

    ”遂炮烙之。

    然在中國的政治上,廉吏竟同鳳毛麟角一樣的稀罕,亦可見我國政治道德水準之低了。

     貪污風氣,由來已久,漢元帝時《貢禹》上言: 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污,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锢不得為吏,賞善罰惡,不阿親戚,罪白者服其誅,疑者以與民,亡贖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

    ……武帝臨天下,尊賢用士,闊地廣境數千裡……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變,使犯法者贖罪,入谷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并起,亡命者衆。

    郡國恐伏其誅,則擇便巧史書,習于計簿,能欺上府者為右職;奸軌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亡義而有财者顯于世,欺謾而善書者尊于朝,違逆而勇猛者貴于官,故俗皆曰:“何以孝悌為,财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為,勇猛而臨官。

    ”……故居官而置富者為豪傑,處奸而得利者為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俗之敗壞,乃至于此! 按《貢禹》的說法,漢代貪贓的風氣,是由于武帝時犯法贖罪,入粟得官的制度。

    他的看法對與不對,我們暫且可以不管,我們所注意者是武帝以後,貪贓已經很盛行了。

    兩漢是以吏治著稱的,尚且如此,其他各代,不問而知了。

     因為貪污的盛行,所以曆代對于貪官污吏,均有很嚴厲的法律。

    《日知錄》說: 漢時贓罪被劾,或死獄中,或道自殺。

    唐時贓吏,多于朝堂決殺,其特宥者,乃長流嶺南……宋初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黩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

    開寶三年,董元吉守英州,受贓七十餘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诏棄市,而南郊大赦,十惡故劫殺及官吏受贓者不原……《金史》,大定十二年,鹹平尹石抹阿沒剌以贓死于獄,上謂其不屍諸市,已為厚幸……《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決杖,重者處死。

     明代的法律尤為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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