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無形政府之二——書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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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除銷毀外,其關“考察及舊例所無,随時新增成案,應由各部堂官,派出司員,逐一查明,分别開單咨送政務處複核,其應存者一并纂入《則例》,以歸劃一而杜兩歧;其應去者即一律銷除,務使肅清弊窦,損益得中,俾中外昭然共守,不至再蹈從前積習。

    ”至于地方各官署的書吏,在四月十六日《上谕》内說: 惟聞各省院司書吏,亦多與部吏溝通,其各府州縣衙門書吏,又往勾通省吏,舞文弄法,朋比為奸,若非大加整頓,不能弊絕風清。

    至差役索擾,尤為地方之害,其上司之承差,則藉公需索州縣,州縣之差役,更百般擾害闾閻……着各該督撫,通饬所屬,将例行檔案,一并清厘,妥定章程,仿照部章,删繁就簡。

    嗣無論大小衙門,事必躬親,書吏專供鈔繕,不準假以事權,嚴禁把持積壓,串通牟利諸弊。

    其各衙門額設書吏,均分别裁汰,差役尤當痛加裁革,以期除弊安民,毋得因循徇隐。

    仍由該督撫将整頓章程,咨明政務處大臣,彙核具奏,其認真與敷衍,不難按牍而知也。

     從這些谕旨上看來,當時對于書吏的取締辦法有四種步驟:(一)将從前的檔案銷毀,以廓清積弊;(二)其應保存的例案,一并纂入各部《則例》,以歸劃一而杜兩歧;(三)饬各部院及督撫妥拟簡明無弊章程,以規定辦理文書的程序;(四)各衙門堂官司員務必躬親政務,至書吏專備鈔繕,不得拟辦稿件,積壓文書。

    然書吏制度,不是幾道谕旨能一舉而廓清的。

    其結果是改立名目,而書吏實質并沒有基本改變。

     民國成立,各官署最初因襲了前清的組織。

    民國三年所頒布的各種官署《組織條例》,規定各機關分設若幹科,酌設科長、科員若幹人,至于科長、科員的意義何在,他們的職權如何,都無暇顧及。

    到現在各級政府的組織可以說已經确立,科長、科員的職權資格,也有明白的規定。

    以前世襲式的書吏,已經在正式的組織中不存在了。

    像以前書吏弄文舞弊的事實也可以說是銷毀了。

    但我們沒有分級負責的習慣,政府一切設施,都由長官負責。

    而實際上處理公務的人還是科員,所以有人說我們的政治是科員政治,仍然不能完全擺脫書吏政治的臭味。

     在内地各省的縣政府,依然有不少舊式書吏窟穴其中。

    記得五年前,作者在河北各縣調查行政,發現經手征收舊賦的人員還都是前清遺留下來的書吏。

    當時作者就很奇怪,并以此事詢之地方當局,據雲:“關于田賦,政府并無征冊,所有征冊皆在此輩手中,如果政府不用他們,則錢糧就無法征收了。

    ”因此,明知其弊而不能改。

    這就是胡林翼所說:“奸書蠹役輩之伎倆,特以官與民隔絕,官欲自征,而冊籍無存,必恃若輩為勾緻;民欲自納,而券票罔據,轉視若輩為可憑。

    ”所以胡氏當時就主張清丈及自封投櫃等辦法。

    現在我們要除去縣政府書吏的把持,亦惟有實行土地測量或土地陳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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