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有形政府之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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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大綱》規定縣為自治單位,但以我國人民知識之低,經濟之落後,完成縣自治實在是一樁至艱巨之工作。

    我們一方面要努力使縣自治早日完成,一方面還須确定地方自治程序,以收最大的效果。

    張佛泉先生以為,地方自治應該先從城市做起。

    他說: 民治在中國是個新的東西,而幾乎所有的好東西都是始自城市行的。

    而自治這樣繁複的新生活自然也沒有希望從鄉下人開其端倪。

    由新市民漸漸求出自治的方法來,作出好的成績來,然後可以向外推廣。

    這個推廣的程序不見得一定遲緩,隻要上了軌道,便可以與時日的增長一直推廣下去。

    (《今日評論》一卷十九期) 我們以為張先生的說法是很有見地的。

    我們過去的毛病是把自治看得太容易,鄉村城市一齊舉辦,馬上可以推行全國,結果是欲速不達。

    其實,如果我們看一看外國地方自治辦法,我們就可以恍然大悟了。

    英國的地方自治是全世界所豔稱的。

    英國的地方區有縣(County)、縣市(CountyBorough)、市(MunicipalBorough)、市區(UrbanDistrict)、鄉區(RuralDistrict)及鄉(Parish),其系統有如下表: 縣是最大的地方區域,縣下有市、市區及鄉區三個單位。

    但市雖在縣之下,而其自治的範圍比縣本身還要大。

    市有《市憲》(Charter),是個獨立的法人。

    同是區而市區自治範圍比鄉區大。

    縣市的自治範圍又超市及市區而過之。

    在英國各級地方政府中以縣市的自治權為最完備。

    所以我們可以說,英國地方自治範圍之大小以其地方之為城市與否為标準。

    這不但是因為城市人民的知識比較鄉村為高,而且因為城市的人口稠密,所需要的新事業也多,這些事業與人民的日常生活有切實的利害,容易引起他們的興趣和責任心。

     除第一個問題外,其餘的兩個問題是中國古時所未有的。

    古時政府是消極無為的政府,所以職權分配的問題根本就不會發生。

    地方在以前沒有本身的稅收,所以财務分配的問題也不會發生。

    秦漢時代雖最重鄉官,但鄉官的性質與現代的自治究有不同。

    因此我們特别把這幾個問題提出,加以簡單的讨論。

    至于地方政府宜如何組織,在我們看來還是次要的問題,因為如果我們對于以上三個問題有辦法,則組織問題自可迎刃而解了。

     最後我們希望中央對于地方的法令不要強求一緻。

    以中國之大,風俗人情,經濟環境,多有不同,若悉繩之以嚴格一緻的法制,勢必扞格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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