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有形政府之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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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無謂的糾紛和摩擦。
縣政府,按《縣組織法》的規定,“在省政府指揮監督之下處理全縣行政”。
在中國傳統的觀念,監督指揮便是幹涉,不論其所幹涉者是合理或不合理。
省政府以上級機關的地位事事要過問,縣政府隻是省政府的附庸,本身絕無自由處理任何政務的餘地。
省縣的關系俨然是主仆的關系,以緻縣長之賢能者無以展其才,庸劣者奉行故事而已。
“守令親民之官,而近日之尤無權者莫過于守令。
守令無權,而民之疾苦不聞于上,安望其緻太平而延國命乎?”(顧炎武語) 我們以為中央與省,省與縣間的職權應該有明白的規定。
有若幹行政事項是屬于中央的,省政府處于代表執行的地位,故須秉承中央的意志而處理之。
有若幹事項是屬于省政府的,在這些事項的範圍内,省政府居于主動地位,可以自由處理。
還有若幹事項是屬于縣政府的,縣政府可以自由處理。
省政府及縣政府對于這些事項應該制成計劃及實施方案,呈請中央或省政府備案。
中央對于省政府的計劃及方案,省政府對于縣政府的計劃及方案,應該切實審核,經過審核以後,省政府及縣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步驟以推行之。
中央對于省政府,省政府對于縣政府的指揮監督不取幹涉的方式而取指導的方式。
中央與省政府比之,當然中央的專門人才多;而省政府與縣政府比之,當然省政府的專門人才多。
中央的專門人才可以綜合各省的經驗,省政府的專門人才可以綜合各縣的經驗,對于省或縣的行政有所建議。
這些建議并不是命令而是友誼的咨詢,其目的在幫助下級政府推進其本身能力所不逮的工作,或代其解決技術上的各種問題。
所謂監督指揮是合作互助式的監督指揮,以期得到雙重的效果:(1)各省各縣能有平均的發展,(2)省縣政府可以養成自動處理政務的精神,而收因地制宜的效能。
合理化的職權劃分必須建築在合理化的财力分配的基石上。
現時中央與省間的财務關系已經有了相當的調整,惟省與縣間的财務關系尚欠合理。
所有固定的财源皆為省政府所占據,而縣政府隻有在省稅附加或其他零星雜捐上做打算。
附加稅早已超過飽和狀态,而為中央嚴令所限制及廢除。
縣政之能有起色與否端賴經費之能增加與否。
要增加經費必先設法開源,開源的初步工作是重新整頓省、縣稅收及其合理的分配,使縣有獨立固定的财源,具富有彈性的收入制度,以便自由适應一縣的支出。
(三)地方自治。
中國提倡地方自治已經有了三十多年的曆史,然而始終沒有甚麼成績可以表現。
《
縣政府,按《縣組織法》的規定,“在省政府指揮監督之下處理全縣行政”。
在中國傳統的觀念,監督指揮便是幹涉,不論其所幹涉者是合理或不合理。
省政府以上級機關的地位事事要過問,縣政府隻是省政府的附庸,本身絕無自由處理任何政務的餘地。
省縣的關系俨然是主仆的關系,以緻縣長之賢能者無以展其才,庸劣者奉行故事而已。
“守令親民之官,而近日之尤無權者莫過于守令。
守令無權,而民之疾苦不聞于上,安望其緻太平而延國命乎?”(顧炎武語) 我們以為中央與省,省與縣間的職權應該有明白的規定。
有若幹行政事項是屬于中央的,省政府處于代表執行的地位,故須秉承中央的意志而處理之。
有若幹事項是屬于省政府的,在這些事項的範圍内,省政府居于主動地位,可以自由處理。
還有若幹事項是屬于縣政府的,縣政府可以自由處理。
省政府及縣政府對于這些事項應該制成計劃及實施方案,呈請中央或省政府備案。
中央對于省政府的計劃及方案,省政府對于縣政府的計劃及方案,應該切實審核,經過審核以後,省政府及縣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步驟以推行之。
中央對于省政府,省政府對于縣政府的指揮監督不取幹涉的方式而取指導的方式。
中央與省政府比之,當然中央的專門人才多;而省政府與縣政府比之,當然省政府的專門人才多。
中央的專門人才可以綜合各省的經驗,省政府的專門人才可以綜合各縣的經驗,對于省或縣的行政有所建議。
這些建議并不是命令而是友誼的咨詢,其目的在幫助下級政府推進其本身能力所不逮的工作,或代其解決技術上的各種問題。
所謂監督指揮是合作互助式的監督指揮,以期得到雙重的效果:(1)各省各縣能有平均的發展,(2)省縣政府可以養成自動處理政務的精神,而收因地制宜的效能。
合理化的職權劃分必須建築在合理化的财力分配的基石上。
現時中央與省間的财務關系已經有了相當的調整,惟省與縣間的财務關系尚欠合理。
所有固定的财源皆為省政府所占據,而縣政府隻有在省稅附加或其他零星雜捐上做打算。
附加稅早已超過飽和狀态,而為中央嚴令所限制及廢除。
縣政之能有起色與否端賴經費之能增加與否。
要增加經費必先設法開源,開源的初步工作是重新整頓省、縣稅收及其合理的分配,使縣有獨立固定的财源,具富有彈性的收入制度,以便自由适應一縣的支出。
(三)地方自治。
中國提倡地方自治已經有了三十多年的曆史,然而始終沒有甚麼成績可以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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