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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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羲仲、羲叔、和仲、和叔)分宅四裔:‘南交’則今之安南也。
‘朔方……幽都’,則今之黑龍江上源也。
東西至日之所出入,則更遠矣。
本其實測而著曆象,故古之陰陽家未可輕量也。
”這就是第一派的陰陽家。
“陰陽變化”一派,《漢志》名為“兵陰陽”。
怎樣叫“兵陰陽”呢?《漢志》說:“順時而發,推刑德,随鬥擊,因五勝,假鬼神而為助者也。
”至“五行陰陽”,亦生于律曆,亦本羲和之言;《漢志》雲:“五行者,五常之刑氣也。
……用五事以順五行也。
貌言視聽思心失而五行之序亂,五星之變作,皆出于律曆之數而分為一者也。
其法亦起于五德終始,推其極則無所不至。
”由“日月陰陽”演變而說五勝鬼神迂怪之事,為學術上屢變失宗之例,并非陰陽家本來如此。
據《漢志》所載周、秦陰陽家,共有十五,為《宋司星子韋》三篇,《公梼生終始》十四篇,《公孫發》二十二篇,《鄒子》四十九篇,《鄒子始終》五十六篇,《乘丘子》五篇,《杜文公》五篇,《黃帝泰素》二十篇,《南公》三十一篇,《容成子》十四篇,《鄒奭子》十二篇,《闾丘子》十三篇,《馮促》十三篇,《将钜子》五篇及《周伯》十一篇。
這許多書現在都已佚亡,僅《宋司星子韋》有馬國翰的輯本。
陰陽家的漸變它的本宗,始于春秋之時。
上古時的陰陽家既如前所述,至春秋時,魯梓慎、鄭裨竈、晉蔔偃、師曠衍之流,皆察陰陽,知災祥,其言往往有驗,然已非古之所謂陰陽家。
到了戰國時,典籍多失,官失其守,于是有齊人鄒衍,為燕昭王師,居稷下,号談天衍。
《史記》稱他:“……睹有國者益淫侈,不能尚德,……乃深觀陰陽消息,而作怪迂之變,終始大聖之篇,十餘萬言。
其語闳大不經,必先驗小物,推而大之至于無垠;先序今以上至黃帝,學者所共術,大并世盛衰,因載其禨祥度制,推而遠之,天地未生,窈冥不可考而原也;先列中國名山大川,通谷禽獸,水土所殖,物類所珍,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稱引天地剖判以來,五德轉移,治各有宜,而符應若茲,以為儒者所謂中國者,于天下乃八十一分居其一分耳;……然其歸必止乎仁義、節儉、君臣、上下、六親之施,始也濫耳。
” 陳柱據此文,以為可明鄒衍的學術有四:一、其說因欲救“有國者益淫侈”而發,“其歸必止于仁義、節儉、君臣、上下、六親之施”。
于此可見他為學的宗旨。
二、他始用歸納法,驗之于小物,得其同然,然後用演繹法以推他物,故曰:“必先驗小物,推而大之,至于無垠。
”于此可見他的治學的方法。
三、“先序今以上至黃帝”,“至天未生”。
可以知道他曾應用他的治學方法以說古史。
四、“先列中國名山大川”,“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
”可知他曾應用他的方法以說地理。
陳柱又以其學先重實驗而後演繹,與科學方法相近,與陰陽、主運、神仙、方士之說當絕不同,因疑“稱引天地剖判以來,五德轉移,治各有宜,而符應若茲”二十一字為後人所妄加。
然《漢志》除《鄒子》四十九篇外,尚有《鄒子始終》五十六篇,所謂“始終”者,即指“五德相始終”。
如言炎帝之王以火德,黃帝之王以土德,少昊之王以金德。
夏德在水,故尚玄;殷德在金,故尚白;周德在火,故尚赤。
秦滅周,以水克火,故秦為水徳;漢勝秦,以土克水,故漢為土德。
由此以言,鄒衍之學,當不能謂之為全用科學方法了。
著《鄒奭子》十二篇的鄒奭,亦齊國人。
《史記》稱他“著書言治亂之事”,又說他“亦采鄒衍之術以紀文,故齊國頌曰雕龍奭”。
可見他與鄒衍同派,特言過其文。
他若公梼生《終始》十四篇,班固自注謂“傳鄒奭《終始書》”。
可見奭亦有與衍作同名的《終始書》,更足證實二人為同派。
陰陽家的學說,因著作全失,實難明白它的真相。
雖鄒衍的學說,尚可考見于《史記》;然鄒氏之學,實超出陰陽家的範圍,不能代表陰陽家全部學說。
在中國思想上很占地位,而且支配了數千年國人心理的陰陽學說,反至淹沒難明,不可不算是學術上的“咄咄怪事”! 對于陰陽家的批評,自以司馬談《論六家要指》所論為最精。
他說:“嘗竊觀陰陽之術,大祥而衆忌多,使人拘而多畏。
然其序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
……夫陰陽、四時、八位、十二度、二十四節,各有教令,順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則亡,未必然也。
故曰:使人拘而多畏。
夫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經也。
弗順則無為天下紀綱,故曰: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
” 〔問題〕 (1)何謂“陰陽”? (2)陰陽家的來源和派别怎樣? (3)《漢書·藝文志》所載陰陽家有哪幾家? (4)春秋時的陰陽家怎樣? (5)鄒衍的思想和他的治學方法怎樣?有何著作? (6)《鄒奭子》的内容和思想若何? (7)司馬談對于陰陽家的批評怎樣? 四 法家 “法”字曆來都解作刑罰之義,然而法家的要旨,卻在于怎樣使刑罰之權不墜。
古時禮、法并稱,二者實相貫通。
至管仲主以法治國,法始專就刑罰言。
然由此可見法家本起于禮,正和學校之内,先有種種應守的規則,而後乃有賞罰的規則一樣。
禮不足治,而後有法;禮流而為法,所以禮家流為法家,荀卿的門人李斯、韓非皆流而為法家了。
尹文子以為:“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
二曰齊俗之法,能鄙(猶言能否)、同異是也,三曰治衆之法,慶賞、刑罰是也。
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此四法,一為定名分之法,二為考核之法,三為賞罰之法,四為标準之法。
至儒家所謂禮義之法,法家卻不之言及。
陳柱分法家為五派:一為尚實派,主重實業,如李悝盡地力之教,商君重農戰之法,管仲興魚鹽之利都是。
二為尚法派,如商鞅是。
三為尚術派,如申不害是。
法與術的分别:“術為主之所執,法為官之所司。
”故法之作用在公開,術之作用在秘密。
四為尚勢派,如慎子是。
慎子曾雲:“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
……由此觀之,賢知未足以服衆,而勢位足以诎賢。
”五為大成派,如韓非集諸派之大成是。
法家的著作,據《漢書·藝文志》所列,在周、秦時有如下五家,為《李子》三十二篇,《商君》二十九篇,《申子》六篇,《慎子》四十二篇,《韓非子》五十五篇。
其中《李子》原書已亡,《韓非子》全存,餘三書都是殘存。
李子名悝,相魏文侯,所著《李子》三十二篇,亡佚已久。
《晉書》嘗稱:“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商君受之以相秦。
”又雲:“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
……”據此,可知悝又著有《法經》,其要主于捕盜賊。
書凡六篇,其目略具于《唐律》。
商君名鞅,與申子并稱“申、商”,由魏入秦,《史記》說他“說孝公,始以帝道而未悟,繼以王道而仍未入,終說以霸道而善之”,于是變法修刑,内務耕織,外勸戰死。
然元氣潛傷,百姓刍狗,究無補于治道。
司馬遷以其天資刻薄,譏其“慘礉少恩。
”《商君書》又名《商子》,原二十九篇,今存二十四篇,為《更法》、《墾令》、《農戰》、《去強》、《說民》、《算地》、《開塞》、《壹言》、《錯法》、《戰法》、《立本》、《兵守》、《靳令》、《修權》、《徕民》、《賞刑》、《畫策》、《境内》、《弱民》、《外内》、《君臣》、《禁使》、《慎法》及《定法》。
注解本以朱師轍《商君書解诂》最便觀覽。
申子名不害,京人。
與商君并稱“申、商”;又與韓非并稱“申、韓”。
本為鄭之賤臣,相韓昭侯,終其身諸侯不敢侵韓。
其學主刑名,故循名以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
書凡六篇,已亡于南宋時。
其篇目之可考者,為《三符》、《君臣》、《大體》三篇。
馬國翰有輯本,但搜輯猶未盡。
王時潤更有輯佚文。
慎子名到,趙人。
《史記》稱他:“學黃帝道德之術,發明序其指意,故著《十二論》。
”《漢志》稱他:“先申、韓,申、韓稱之。
”所以他是合道、法為一家的。
所著書本為四十二篇,今存五篇,為《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及《君人》。
然每篇隻寥寥數行,亦已非原本之舊。
韓非為韓國的諸公子,與李斯同師荀卿。
喜“刑名法術”之學,而歸其本于黃、老。
曾以書幹韓王,王不用;乃觀古來得失之變,作《孤憤》、《五蠹》、《内外儲》等五十五篇,計十餘萬言。
秦王見而悅之,急攻韓,得非。
李斯自以為不如非,進讒于秦王,下吏,饋藥使自殺。
非的學術,随時而變;先習儒家,繼學黃、老,後乃堕入法家。
在法家中,又集諸派之大成。
他受實業派的影響,故主尚實;受商鞅的影響最深,故主尚法,而做了他學術的中堅;受申不害的影響,故主尚術;受慎子的影響,故主尚勢。
他對于法,重“嚴”,重“必”,重“一”;“嚴”者嚴密,“必”者必行,“一”者統一。
因為法必須嚴密,而後民始重視;法出必行,而後民知畏懼;又須統一公平,而後民才悅服。
這樣的法,實為當時“刑罰不中”
‘朔方……幽都’,則今之黑龍江上源也。
東西至日之所出入,則更遠矣。
本其實測而著曆象,故古之陰陽家未可輕量也。
”這就是第一派的陰陽家。
“陰陽變化”一派,《漢志》名為“兵陰陽”。
怎樣叫“兵陰陽”呢?《漢志》說:“順時而發,推刑德,随鬥擊,因五勝,假鬼神而為助者也。
”至“五行陰陽”,亦生于律曆,亦本羲和之言;《漢志》雲:“五行者,五常之刑氣也。
……用五事以順五行也。
貌言視聽思心失而五行之序亂,五星之變作,皆出于律曆之數而分為一者也。
其法亦起于五德終始,推其極則無所不至。
”由“日月陰陽”演變而說五勝鬼神迂怪之事,為學術上屢變失宗之例,并非陰陽家本來如此。
據《漢志》所載周、秦陰陽家,共有十五,為《宋司星子韋》三篇,《公梼生終始》十四篇,《公孫發》二十二篇,《鄒子》四十九篇,《鄒子始終》五十六篇,《乘丘子》五篇,《杜文公》五篇,《黃帝泰素》二十篇,《南公》三十一篇,《容成子》十四篇,《鄒奭子》十二篇,《闾丘子》十三篇,《馮促》十三篇,《将钜子》五篇及《周伯》十一篇。
這許多書現在都已佚亡,僅《宋司星子韋》有馬國翰的輯本。
陰陽家的漸變它的本宗,始于春秋之時。
上古時的陰陽家既如前所述,至春秋時,魯梓慎、鄭裨竈、晉蔔偃、師曠衍之流,皆察陰陽,知災祥,其言往往有驗,然已非古之所謂陰陽家。
到了戰國時,典籍多失,官失其守,于是有齊人鄒衍,為燕昭王師,居稷下,号談天衍。
《史記》稱他:“……睹有國者益淫侈,不能尚德,……乃深觀陰陽消息,而作怪迂之變,終始大聖之篇,十餘萬言。
其語闳大不經,必先驗小物,推而大之至于無垠;先序今以上至黃帝,學者所共術,大并世盛衰,因載其禨祥度制,推而遠之,天地未生,窈冥不可考而原也;先列中國名山大川,通谷禽獸,水土所殖,物類所珍,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稱引天地剖判以來,五德轉移,治各有宜,而符應若茲,以為儒者所謂中國者,于天下乃八十一分居其一分耳;……然其歸必止乎仁義、節儉、君臣、上下、六親之施,始也濫耳。
” 陳柱據此文,以為可明鄒衍的學術有四:一、其說因欲救“有國者益淫侈”而發,“其歸必止于仁義、節儉、君臣、上下、六親之施”。
于此可見他為學的宗旨。
二、他始用歸納法,驗之于小物,得其同然,然後用演繹法以推他物,故曰:“必先驗小物,推而大之,至于無垠。
”于此可見他的治學的方法。
三、“先序今以上至黃帝”,“至天未生”。
可以知道他曾應用他的治學方法以說古史。
四、“先列中國名山大川”,“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
”可知他曾應用他的方法以說地理。
陳柱又以其學先重實驗而後演繹,與科學方法相近,與陰陽、主運、神仙、方士之說當絕不同,因疑“稱引天地剖判以來,五德轉移,治各有宜,而符應若茲”二十一字為後人所妄加。
然《漢志》除《鄒子》四十九篇外,尚有《鄒子始終》五十六篇,所謂“始終”者,即指“五德相始終”。
如言炎帝之王以火德,黃帝之王以土德,少昊之王以金德。
夏德在水,故尚玄;殷德在金,故尚白;周德在火,故尚赤。
秦滅周,以水克火,故秦為水徳;漢勝秦,以土克水,故漢為土德。
由此以言,鄒衍之學,當不能謂之為全用科學方法了。
著《鄒奭子》十二篇的鄒奭,亦齊國人。
《史記》稱他“著書言治亂之事”,又說他“亦采鄒衍之術以紀文,故齊國頌曰雕龍奭”。
可見他與鄒衍同派,特言過其文。
他若公梼生《終始》十四篇,班固自注謂“傳鄒奭《終始書》”。
可見奭亦有與衍作同名的《終始書》,更足證實二人為同派。
陰陽家的學說,因著作全失,實難明白它的真相。
雖鄒衍的學說,尚可考見于《史記》;然鄒氏之學,實超出陰陽家的範圍,不能代表陰陽家全部學說。
在中國思想上很占地位,而且支配了數千年國人心理的陰陽學說,反至淹沒難明,不可不算是學術上的“咄咄怪事”! 對于陰陽家的批評,自以司馬談《論六家要指》所論為最精。
他說:“嘗竊觀陰陽之術,大祥而衆忌多,使人拘而多畏。
然其序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
……夫陰陽、四時、八位、十二度、二十四節,各有教令,順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則亡,未必然也。
故曰:使人拘而多畏。
夫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經也。
弗順則無為天下紀綱,故曰: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
” 〔問題〕 (1)何謂“陰陽”? (2)陰陽家的來源和派别怎樣? (3)《漢書·藝文志》所載陰陽家有哪幾家? (4)春秋時的陰陽家怎樣? (5)鄒衍的思想和他的治學方法怎樣?有何著作? (6)《鄒奭子》的内容和思想若何? (7)司馬談對于陰陽家的批評怎樣? 四 法家 “法”字曆來都解作刑罰之義,然而法家的要旨,卻在于怎樣使刑罰之權不墜。
古時禮、法并稱,二者實相貫通。
至管仲主以法治國,法始專就刑罰言。
然由此可見法家本起于禮,正和學校之内,先有種種應守的規則,而後乃有賞罰的規則一樣。
禮不足治,而後有法;禮流而為法,所以禮家流為法家,荀卿的門人李斯、韓非皆流而為法家了。
尹文子以為:“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
二曰齊俗之法,能鄙(猶言能否)、同異是也,三曰治衆之法,慶賞、刑罰是也。
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此四法,一為定名分之法,二為考核之法,三為賞罰之法,四為标準之法。
至儒家所謂禮義之法,法家卻不之言及。
陳柱分法家為五派:一為尚實派,主重實業,如李悝盡地力之教,商君重農戰之法,管仲興魚鹽之利都是。
二為尚法派,如商鞅是。
三為尚術派,如申不害是。
法與術的分别:“術為主之所執,法為官之所司。
”故法之作用在公開,術之作用在秘密。
四為尚勢派,如慎子是。
慎子曾雲:“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
……由此觀之,賢知未足以服衆,而勢位足以诎賢。
”五為大成派,如韓非集諸派之大成是。
法家的著作,據《漢書·藝文志》所列,在周、秦時有如下五家,為《李子》三十二篇,《商君》二十九篇,《申子》六篇,《慎子》四十二篇,《韓非子》五十五篇。
其中《李子》原書已亡,《韓非子》全存,餘三書都是殘存。
李子名悝,相魏文侯,所著《李子》三十二篇,亡佚已久。
《晉書》嘗稱:“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商君受之以相秦。
”又雲:“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
……”據此,可知悝又著有《法經》,其要主于捕盜賊。
書凡六篇,其目略具于《唐律》。
商君名鞅,與申子并稱“申、商”,由魏入秦,《史記》說他“說孝公,始以帝道而未悟,繼以王道而仍未入,終說以霸道而善之”,于是變法修刑,内務耕織,外勸戰死。
然元氣潛傷,百姓刍狗,究無補于治道。
司馬遷以其天資刻薄,譏其“慘礉少恩。
”《商君書》又名《商子》,原二十九篇,今存二十四篇,為《更法》、《墾令》、《農戰》、《去強》、《說民》、《算地》、《開塞》、《壹言》、《錯法》、《戰法》、《立本》、《兵守》、《靳令》、《修權》、《徕民》、《賞刑》、《畫策》、《境内》、《弱民》、《外内》、《君臣》、《禁使》、《慎法》及《定法》。
注解本以朱師轍《商君書解诂》最便觀覽。
申子名不害,京人。
與商君并稱“申、商”;又與韓非并稱“申、韓”。
本為鄭之賤臣,相韓昭侯,終其身諸侯不敢侵韓。
其學主刑名,故循名以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
書凡六篇,已亡于南宋時。
其篇目之可考者,為《三符》、《君臣》、《大體》三篇。
馬國翰有輯本,但搜輯猶未盡。
王時潤更有輯佚文。
慎子名到,趙人。
《史記》稱他:“學黃帝道德之術,發明序其指意,故著《十二論》。
”《漢志》稱他:“先申、韓,申、韓稱之。
”所以他是合道、法為一家的。
所著書本為四十二篇,今存五篇,為《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及《君人》。
然每篇隻寥寥數行,亦已非原本之舊。
韓非為韓國的諸公子,與李斯同師荀卿。
喜“刑名法術”之學,而歸其本于黃、老。
曾以書幹韓王,王不用;乃觀古來得失之變,作《孤憤》、《五蠹》、《内外儲》等五十五篇,計十餘萬言。
秦王見而悅之,急攻韓,得非。
李斯自以為不如非,進讒于秦王,下吏,饋藥使自殺。
非的學術,随時而變;先習儒家,繼學黃、老,後乃堕入法家。
在法家中,又集諸派之大成。
他受實業派的影響,故主尚實;受商鞅的影響最深,故主尚法,而做了他學術的中堅;受申不害的影響,故主尚術;受慎子的影響,故主尚勢。
他對于法,重“嚴”,重“必”,重“一”;“嚴”者嚴密,“必”者必行,“一”者統一。
因為法必須嚴密,而後民始重視;法出必行,而後民知畏懼;又須統一公平,而後民才悅服。
這樣的法,實為當時“刑罰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