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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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序卦傳》稱:“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其在西方,則《新約&bull馬太篇》有言:“凡上帝所已結合的,人絕對不要把它分裂。

    ”在常用的祈禱書内,有專供結婚時的祈禱文,其中有“從今以後,彼此結合,不論未來的環境較佳或較劣,資财較富或較貧,身體患病或健康,相親相愛,永矢不渝,死而後已”。

     以上是說婚姻的正軌,如果人人都能遵循正軌,自然是恒久的美滿姻緣。

    不過人事未必盡能如意,好景亦往往不常。

    富勒湯姆論婚姻說:“人不要對婚後幸福因過存奢望而陷于自欺。

    記取夜莺隻在春時幾個月歌唱,其在孵卵的時期通常是默不作聲的。

    ”英儒培根《論結婚與獨身生活》中稱:“妻是青年人的情婦,中年人的伴侶,老年人的護士。

    ”其意殆謂擇妻如純粹以“美麗”為條件,則年老色衰,愛情随而變動,惟以愛情為主者,始能曆久而不變。

    這些名言雖出自男性的立場,而以女性為對象,但倒過來說,改以女性的立場,而以男性為對象,也是可以通用的。

     但是純粹的愛情雖可貴,然由于婚姻的影響甚廣,愛情遇有特殊情形亦不能不受約束,芬蘭哲學家魏斯達馬克(E.A.Westermarch)(1862-1939)于其名著《人類婚姻史》中有言:“與其說家庭植根于婚姻,毋甯說婚姻植根于家庭。

    ”其意蓋謂婚姻之目的在成立家庭。

    本此目的,則婚姻是對社會與種族的一種義務。

    因此愛情雖為婚姻的第一條件,卻不是惟一條件,也就不得不受道德與理智的約束,我民族向來主張同姓不婚,一般人以為是道德的問題,其實也寓有理智的意義。

    《國語&bull晉語》:“同姓不婚,懼不殖也。

    ”又《白虎通》:“不娶同性者何法,法五行,異類乃相生也。

    ”此與西洋生物學原理,謂血親相婚,所生子女多為不健全者正同。

    不過同性與血親究有同,西人隻認血親不宜相婚,疏遠之同姓固無疑,實則周朝以前的殷人,親屬經過五世以後則可通婚。

    到了周朝以後更嚴格,故《禮記&bull大傳》有雖百世婚姻不得通,周道然也”。

    有關民法親屬編規定“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内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是則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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