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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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1月為“青年講座”播講 古希臘一位喜劇作家亞裡士多芬(公元前448~前380)說過一個具有深意的故事,謂諸神造人,初時是兩性合一的,那就是一身而兼具男女兩性。

    這種兩性合一的人初時度着異常愉快與和諧的生活。

    後來不知何故開罪于神,神加以懲罰,把他分割為半體的兩個人,一男一女。

    從這時起,人即變為半體的不愉快生物,無時不渴望複合為一體。

    但是一對半體人往往結合錯了,原來它們并不是從前給神從整體分割出來的兩個半體。

    這樣勉強而錯誤的湊合,自然會産生不安、不滿和摩擦,于是結合之後,又不免要離異。

    但如兩個的半體人配合得當,它們在本能上便立即認識其本來真相,于是充滿了和諧與親愛,成為美滿的夫妻。

     基于這樣一個寓言,英美在習慣上遂常稱妻為“較優的 半體”(Betterhelf) 又由于同一寓言,可以證明夫妻的關系當以愛情、平等及恒久結合為其主要條件。

     愛情具有神秘性。

    英國文豪莎士比亞稱它為“盲目的,愛之極者不可能察見自己的癡迷”。

    德國文豪貝靈豪森VonMunchBellinghausen)則描寫為: “兩個靈魂隻有一個思想, 兩條心做同一的跳動”。

     前者形容癡情,後者極言深情,雖表面各有不同,然皆出自真情則無疑義。

    因此,婚姻的第一條件當為愛情。

    美國富蘭克林有一句名言:“婚姻苟不基于愛情,則愛情将不屬于婚姻。

    ”于是夫婦之道苦矣。

     關于夫妻的平等,則盡管許多外國人指摘我國重男輕女,但在夫妻的關系上,我國在很古的時候,已有相當的平等觀念。

    “妻”字的意義,據《說文》為“與己齊者也”。

    《禮記》也有“一與之齊,終身不改”。

    又《禮記》哀公問:“妻也者,親之主也,敢不敬與?”則因妻為父母所主婚,故有特别尊重之必要。

    其在另一方面,即中古以前的歐洲,習慣上婦女在幼年依賴其父母,在青年依賴其夫,夫死則依賴其子;她如果沒有兒子,則依賴其夫之男性最近親屬。

    此與中國舊日的三從又有什麼不同?遲至宗教改革之時,馬丁路德才開始說:“婚姻為生育與教養兒女的準備,而這些兒女是仿照上帝的形狀而長成的。

    ”他強調:“父母之慈愛與上帝之慈愛相似,兒女即在此種慈愛之下發見聖心的肖像”。

    從此以後,夫妻的關系遂被認為具有神聖的使命,妻的地位才獲得尊重。

     所謂恒久的結合,則在我國《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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