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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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之同姓固可自由通婚,即同宗之同姓在八親等之外者,亦不禁通婚。
此項規定更合乎理智。
至于直系姻親與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内不得通婚,則完全由于社會道德的關系,而非受理智上之生物原理所拘束矣。
本着同樣的理由,患有不治之疾病者,在結婚後,固當如常用的祈禱書所稱:“不論身體患病與健康,永矢不渝”。
然在結婚以前,卻須審慎抉擇,以免結婚後不能實現對社會與種族所負的義務。
至于道德上有重大缺憾者,其嚴重性且較不治之病為尤甚,勉與結婚,不僅未實現其對社會的義務,即愛情亦斷難持久。
但是話又說回來了,真正的愛情,斷不是德性欠缺的人所具有,反之,德性欠缺者所表現的愛情定然不是真的。
隻要運用理智,細加體察,将不難發見愛情的真僞。
自由結婚首需要男女雙方都有高度的閱曆與抉擇的眼光,才不緻受對方的欺騙,或為自己的感情所蒙蔽,緻種下終身的大恨。
所謂閱曆和眼光與年齡大緻有關系。
《禮記》内則規定“男子二十冠,始學禮,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
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在古代社會中,婚姻雖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然男子畢竟均有部分之抉擇權,故年齡須稍長;女子因不其抉擇之權,故年齡規定略低。
現在男女均有同等擇配之權利,故有的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即假定成年人才具有行為的能力,對于配偶的選擇才能做适宜的考慮。
又有民法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則多分基于生理的關系,與抉擇權無何關系。
因為無論男女均以滿30歲為成年也。
現代男女教育漸趨于平等,經濟也漸趨獨立。
為着對于生活水準渴想提高,男女雙方辄将結婚時期盡量延緩,希望可藉此達緻其所渴想成立家庭後的生活水準。
這固然有其好處,但是結婚過遲,則男女交際之勾心鬥角,固耗時而枉費不少的心機,且不免陷于西諺所謂“老年才結婚,婚事冷如冰”之弊。
總之,凡事過猶不及。
結婚過早,固有選擇未能審慎,家庭負擔過早之虞;結婚過遲,也難免有蹉8它自誤,與稽延其對社會應盡責任。
因此,無論男女在巳達成年之若幹年内,男子具有贍家之能力,女子具有合作維持家庭之能力,彼此均有相當的閱曆,與抉擇的眼光者,則遇有适當的對象而感情融洽者,随時運用理智與德性加以考核仍認為适當者,實亦不宜故意延遲其結婚時期。
我以為,理想的結婚時期,無論男女,當為成年後5年至10年
此項規定更合乎理智。
至于直系姻親與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内不得通婚,則完全由于社會道德的關系,而非受理智上之生物原理所拘束矣。
本着同樣的理由,患有不治之疾病者,在結婚後,固當如常用的祈禱書所稱:“不論身體患病與健康,永矢不渝”。
然在結婚以前,卻須審慎抉擇,以免結婚後不能實現對社會與種族所負的義務。
至于道德上有重大缺憾者,其嚴重性且較不治之病為尤甚,勉與結婚,不僅未實現其對社會的義務,即愛情亦斷難持久。
但是話又說回來了,真正的愛情,斷不是德性欠缺的人所具有,反之,德性欠缺者所表現的愛情定然不是真的。
隻要運用理智,細加體察,将不難發見愛情的真僞。
自由結婚首需要男女雙方都有高度的閱曆與抉擇的眼光,才不緻受對方的欺騙,或為自己的感情所蒙蔽,緻種下終身的大恨。
所謂閱曆和眼光與年齡大緻有關系。
《禮記》内則規定“男子二十冠,始學禮,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
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在古代社會中,婚姻雖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然男子畢竟均有部分之抉擇權,故年齡須稍長;女子因不其抉擇之權,故年齡規定略低。
現在男女均有同等擇配之權利,故有的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即假定成年人才具有行為的能力,對于配偶的選擇才能做适宜的考慮。
又有民法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則多分基于生理的關系,與抉擇權無何關系。
因為無論男女均以滿30歲為成年也。
現代男女教育漸趨于平等,經濟也漸趨獨立。
為着對于生活水準渴想提高,男女雙方辄将結婚時期盡量延緩,希望可藉此達緻其所渴想成立家庭後的生活水準。
這固然有其好處,但是結婚過遲,則男女交際之勾心鬥角,固耗時而枉費不少的心機,且不免陷于西諺所謂“老年才結婚,婚事冷如冰”之弊。
總之,凡事過猶不及。
結婚過早,固有選擇未能審慎,家庭負擔過早之虞;結婚過遲,也難免有蹉8它自誤,與稽延其對社會應盡責任。
因此,無論男女在巳達成年之若幹年内,男子具有贍家之能力,女子具有合作維持家庭之能力,彼此均有相當的閱曆,與抉擇的眼光者,則遇有适當的對象而感情融洽者,随時運用理智與德性加以考核仍認為适當者,實亦不宜故意延遲其結婚時期。
我以為,理想的結婚時期,無論男女,當為成年後5年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