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國大革命、俄國的十月革命和中國的長期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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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革命發生于18世紀末葉,俄國的十月革命繼二月革命之後,同時發生于1917年,中國的長期革命,迄今則已逾一個世紀,這200年來的事迹,及于遠東與泰西,當中地理環境各不相同,社會背景也千頭萬緒,其成果當然極不一緻。

    可是從長時間遠視界來看,以上三種運動,皆發生于具有大陸性格的國家,也都被強迫放棄過去以農業為國民經濟本位的體制,而采取以數目字管理的趨向。

     這三個國家在改革的過程中遭遇重重困難,由于過去農業體制積習過深,政治上中央集權牽涉過廣,所以不容易脫胎換骨。

    新社會需以商業習慣為前提,其活動以低層結構的功能為準據。

    法國的舊體制(ancienregime)、沙皇統治下的俄國和傳統中國,不能立刻順應環境,也實由于其現存體系中無法産生各項經濟因素完成自由交換之公式和法則,以适應此需要。

     這三個國家所遭的境遇,不能完全歸咎于過去組織過于簡陋。

    他們都曾回光反照,表現出官僚組織(bureaucracy)的特長。

    法國的路易十四(1643~1715在位)自稱“朕即國家”,可見其享國時之叱咤如意。

    沙俄之凱撒琳二世(1762~1796在位)和亞曆山大一世(1801~1825在位),同為“開明專制”期間的明主,其文治武功也和盛清時的康熙(1662~1722)、雍正(1723~1735)、乾隆(1736~1795)三朝異曲同工。

    然其号召力量之雄偉,有賴于18世紀及以前的環境與背景。

    一到資本主義與重商主義,不僅這些國家的組織與結構不能與之抗衡,連其本身之存在都發生問題。

    甚至過去的行動與設施,反成為今朝的阻扼與障礙。

     階級鬥争都曾在以上三種運動中被提出。

    列甯提倡“所有權力交付蘇維埃”,顯然在仿效法國大革命時“山嶽黨”(Montagnards)利用“無褲黨”(sans-culottes)(詳下)的戰略。

    中國在文革期間組織所謂“造反總司令部”,亦非獨出心裁,因為“造反委員會”(insurrectioncomite)也曾在18世紀末年的巴黎出現。

    可是法、俄、中所遭遇的艱難困苦,實由于社會上與經濟上的不平等,而階級利益的沖突,是一切問題的重心?反過來說,是否由于法國、俄國和中國的經驗,今後全世界的決策隻有朝資本主義的道路上走,因為它才是“真金不怕火”? 問題尚不隻此。

    資本主義之為一類組織和一種運動,固然發生于法國大革命之前,但是資本主義這一名詞卻因法國大革命及其過程而産生(詳第一章),所以至今也有近兩百年的曆史。

    以後的發展,尤以最近在中國大陸和蘇聯的發展,這名詞與社會主義對立的一個觀念,是否仍能原封不動,至此也成疑問。

    本書引用歸納法,主張先将法國、蘇聯與中國進入數目字管理的程序,或企圖進入這境界的經驗提出。

    我們從技術的觀點出發,如果能将上述三種運動作切實的解剖,再參照以前各章的資料,應能在下章作結論時,對以上各問題提出一個較客觀卻更具體的答複。

     法國的大革命 法國大革命是一個極容易産生争執是非的題目。

    史學家勒費弗(GeorgesLefebvre)曾于1932年寫出:“舊體制已将法國農業史擱在資本主義的道路上,大革命突然将此工作完成。

    ”這種說法不能獲得其他作家的同意,而勒費弗又在另一書裡提及:“資本主義的進展,并沒有在這十年之内加速。

    相反的,環境隻使它減低。

    ”其實勒氏的兩種說法雖有矛盾,但仍可同時立腳。

    因為前者所言系指資本主義為一種制度,所涉及的為組織;後者則系實際存積資本的數量和動員人力與物力之程度。

    一種是長期間的看法,一種是近距離的論斷。

    可是這當中的差别極容易引起誤會。

     從人身經驗寫曆史,糾纏更多。

    一個衆所周知的例子,是巴黎大學第一位任法國大革命專題教授的奧拉德(AlphonseAulard)和他的門徒馬迪茲(AlbertMathiez)在本世紀初年的辯論。

    法國大革命的後期,過激派以丹東(Danton)、馬拉(Marat)及羅伯斯比爾(Robespierre)為領導人物,馬拉被女刺客刺殺之後,隻剩着丹東及羅伯斯比爾。

    在奧拉德看來,丹東是英雄好漢,羅伯斯比爾則既虛榮又是書呆子,于是以他個人之好惡,決定革命之途徑。

    馬迪茲則強調羅伯斯比爾和他的同志真是真心誠意地為小民謀福利,丹東倒是貪污好貨,随時可以出賣革命。

    他們所著的專書不說,又任教職、編輯專刊各數十年。

    此外撰寫大革命的各種專題著作,也近數千百部,動辄十餘冊,而瑣碎的期刊文字,更是汗牛充棟。

    本書脫稿之日,恰逢路易十六召開“三級會議”(Estates-General)及巴士底(Bastille)監獄暴動200周年,法國人士正籌備在紀念之中提供新感想,預料此時寫大革命的文字,必琳琅滿目。

    我們讀他們著作的千百分之一已是精力不繼,又如何能抽集其精髓,作短文評論? 可是曆史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境域,我們涉豬其間,各人的目标不同。

    在我們看來,法國大革命是人類曆史上一個共通的題目,影響到其他國家的發展。

    如果我們放棄這段題材不顧,則本書以前各章的事迹無從交代,以後的發展也不便闡揚。

    在這種國際性的注意力之下,我們所企知的法國大革命,有其示範作用。

    上章說到美國、日本和德國過去缺乏中央體制,所以新體制之創造,阻攔較少,已給我們預先安排一種假說之中的借鏡,所以我們的觀察集中于18世紀末期,法國突然改組時,技術上所遇到的困難,而不着重人身方面之情節。

    茲舉一例于次: 路易十六在1791年6月企圖出奔,是大革命史中帶傳奇性的一段插曲。

    本來計劃周密,初步突破難關。

    隻是一離開巴黎,一行人放松戒備,國王兩次被識破,車行亦不能保持預定的速率,以緻途中預備接應的人員不得不撤離崗位,馬匹也已遣散。

    國王抵達華倫内(Varennes)時已黑夜,在此的遲滞是被截獲的一大主因。

    華倫内已去邊境不遠,也有奧軍準備接應。

    事之不成,誠然令替國王、王後同情的人扼腕不已,即曆史家内心也不免忖測:若是天假其緣,使路易平安抵達邊境,以後局勢将起何種變化?可是這種空想不僅無益,反而可能産生錯覺。

    以後的事實證明,當日法國的問題,已不是加強或甚至改革國家之高層機構所能解決,在這情形之下,國王之力量已是微乎其微。

     法國大革命有其幕後之基本原因,其成分既複雜又磅礴,當時無人能掌握局面。

    倘非如此,決不會有如此衆多的革命人士與所謂反革命派先後被送上斷頭台。

    而且這些醞釀的因素出現既突然,在每一階段逗留的時間又不算不久,因此也不鼓勵各人立即争取主動。

    勒費弗在叙述1789年10月,巴黎婦人強迫路易自凡爾賽宮遷居巴黎時,寫出:“沒有人能夠夢想到,革命至此,方才伊始。

    ”可見得時人總以為當日的細雨微風已如未來的巨浪與狂飙。

     路易十六曾被曆史家指摘為意态遊離。

    最初他有機會出走而不願脫逃,因為逃避責任非王老氣概。

    巴黎不穩定時,他調兵入防,也有壓制議員的情勢,可是他被亂民威脅時,又不肯動武。

    他多次謀算王後,臨時又改變主意,隻有最後喪身于斷頭台,才算死得光明磊落。

    仔細分析後,我們認為,其缺乏決斷,主要的原因還是由于局勢不能明朗化。

    而他對各方的責任觀念,互相沖突,亦不可謂之不真。

    當革命初開始時,各人無法預知其牽涉之廣,即有少數人作大刀闊斧的看法,日後證明其眼光仍過于狹窄。

    大革命由政策的改進而至君主立憲,又前進一步而成立民國,再進一步修改整個人類的文化,上至倫理宗教,下運曆法及度量衡,最後改變而軍事獨裁,又受國際幹涉,其餘波振蕩幾十年。

    在這情形之下,我們更隻能體會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綽号“老虎總理”之克裡蒙梭(Clemenceau)所說,“革命是一個整體,一個大方塊”。

    因為其中非人身因素(impersonalfactors)比人身因素重要,這也等于說集體的責任(corporateresponsibil-ity)比單獨各人的責任重要。

    也因為非人身因素,大革命才能與法國無直接關系的國家(如中國)之曆史銜接。

     責備路易國王之不智不勇,等于責備羅伯斯比爾之不義不仁,更等于責備拿破侖之不忠不信。

    羅伯斯比爾穿淺藍色外衣,着貴族型馬褲,頭發敷粉。

    他的親信同黨聖約斯特(Saint-Just)戴耳環,丹東和外國交涉時滲入個人利害,至少是不誠懇的。

    可是拿破侖也曾被指責與一個聲名狼藉的女性結婚,靠裙帶關系升官。

    至于說到以革命起家發财,則有波拿巴一家姊妹弟兄統統裂土稱王,或帶貴族頭銜。

    而拿破侖在國外的掠奪也不曾公開交代。

    總之,道德是真理最後之環節,人世間最高品質,一經提出,即無回轉餘地,故事隻好因之結束。

    以上之評論與指摘,都沒有接近我們企圖審察的主題。

    大革命企圖重訂人類道德的标準,其記錄不應當先被道德問題分割。

    我們再引用勒費弗的言辭:他說:“道德主義者必贊揚英勇,譴責殘酷,可是他不能解釋事故。

    ” 以下是我們對大革命的看法,注重技術的立場,并在議論中追述革命過程中最基本的事實:大革命之發生,一般認為開始于1789年。

    其實前一年巴黎的議會(parlement)否定國王抽稅及修改司法程序的通令,逼着國王召開三級會議,已在序幕之前,發出了一個貴族及特權階級不受節制的先聲。

    此中關系非常重要,因為大革命之發生,并不是某一階級與另一階級發生緻命沖突,而是各階層間、各地區間、各種利害錯綜重複。

    以後革命者倒能看清階級鬥争實為解決問題的一種工具。

    以後這樣的作法,也見于俄國與中國。

     法國之議會與英國之議會(Parliament)不同,它按地區設立,不是立法機關,而像高級法庭,也保持類似中國唐朝“門下省主封駁”的作風。

    所有法令一定要經過議會“登記”,才能生效,于是各行政機關不能置之不顧。

    而且承封建制度遺緒,司法獨立,非特别強有力之君主無法左右。

    1788年巴黎的議會與路易十六的行政機構對立,即釀成政治上的僵局。

     此時國家的财政也陷入低潮,原來,18世紀法國的軍事政治力量虛有其表,國家靠借債度日,軍隊也靠德國與瑞士之雇傭軍充實行伍。

    以前幾次的國際戰争不是慘敗,即是勝負未分;參加美國的獨立戰争,也算戰勝國,卻又兜上一筆蝕本生意。

    同時,财政的困難也不能由内部解決,因為宮廷的開銷不及預算6%,而公債攤付的利息即超過預算之半。

     當日法國的人口,據估計約在2300萬至2500萬之間,巴黎即超過60萬,以法國資源之富,如果經濟組織有條理,其國計民生較之鄰國,如英國、荷蘭,不應相形見绌。

    而且法國的國民經濟已有起步的基礎。

    重商政策自17世紀以來,經過名臣黎希流(Richelieu)、柯貝特(Colbert)銳意提倡,法國的造船、海外貿易、紡織、玻璃工業和奢侈品的制造,都有長足的進展,股份公司的組織也和其他先進國家大緻同時,巴黎的證券交易所經手投機生意,則一直做到大革命的高潮,1793年的“恐怖時期”被停封為止。

    可是在法制上,這些新經濟因素未能結合成一個自行調節的結構(在我們的眼光内亦即是資本主義尚未成熟),而隻能奉承于官僚組織的呼吸之間。

    後者可以将各種經營特權公開販賣。

    現在看來,“貪污”二字已不能形容這情形。

    主要原因是工商業不能與農業歸并為一元,其财富基層脆弱,利益隻澤潤于一部分人口,與德國落後的情形(詳第六章)相比,過猶不及。

     1789年所召集之三級會議,說明法國實有三種體制。

    其原則有似中國漢初吳楚之亂以前的封建與郡縣并行,複雜則遠過之。

    第一級(FirstEstate)為僧侶,天主教方丈及一般僧尼,為數不逾10萬。

    他們有其本身的行政系統、宗教法庭,又向信民普遍收取什一捐,尚有寺院所有的地産,很多主教方丈實際上是各村莊的領主。

    僧侶既視察全部信民的養生送死,也管轄到他們的婚姻與遺傳,兼及教育與慈善事業。

    第一級不向國王付稅,但是傳統上經過磋商自願地向國庫捐助,有時擔付國債利息之一部分,唯無成例數目。

     第二級為貴族。

    總數也不過40萬人。

    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原來的武士階級,有些追溯到中世紀前的德國血統,有些則是後來加封。

    另一種是各級法庭的法官、地方經理的首長,大體出資捐官購買。

    18世紀末年法國的貴族極為混淆,有些極富,有些極貧。

    一般爵位由長子繼襲,可是也有新貴族頭銜,隻及于受者本身。

    海陸軍軍官由貴族領先,有時身份即包括特權。

    過去的觀念凡貴族即為莊園的領主,這種情形已不存在。

    因為法國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有時候整個莊園落入平民買主手中。

    可是封建體制沒有全部取消,有些貴族仍為領主,仍開設莊園法庭。

    據估計大革命前夕,法國約1/5的士地仍在貴族手中。

    他們除了向農民收集封建常例之外,尚且堅持其水利權、礦産權與種樹權和狩獵權等。

     貴族無集體組織的機構,向他們抽直接稅極為困難。

    一方面這也由于法國地方政府的組織。

    曆史的發展使法國領土的中央區域早期就屬國王,中央政府派駐的行政官一般不受限制。

    可是邊疆的各單位,在歸隸時與國王定有契約,内中也各有世襲性質的地方首長和代議性質的地方機構從中主持,稅收還待磋商。

    而且莊園制度的繼續存在,更是調查統計難以精密的原因。

    歐洲封建的成規,從不說明何種産業為何人所有,而隻有多數人在同一的土地上此來彼往的享有特權,種地也隻好按成規,如此更妨礙農業的增進。

    此外還有整個一市一鎮享有不同的特權。

     第三級為平民,據稱占全國人口94%,其中大多數為農民。

    法國穑夫制早已廢除,除了東北角少數地區之外,穑夫已不存在。

    一般農民可以自由購置産業。

    自耕農與佃農的比例各地千差萬别。

    一般的困難為耕地分割過小,農業技術無法增進。

    過去幾十年來人口大量增加,大多數農民感到生活壓迫。

    每值天災流行,即有食物匮乏之虞,也影響到市民生活。

    又據研究,大革命前夕與18世紀初期比較,地租增加98%,物價增加65%,工資隻增加22%。

    所以一般小民的生活隻有每況愈下。

    1788年收成欠佳,入冬嚴寒,河水冰凍,食糧既短缺又無法輸送。

    翌年,城市裡市民失業多至半數,為助長革命聲勢的主因。

    夏間巴黎的騷動引起各種謠傳,驚擾進入鄉村,而遍及全國。

     城市裡的資産階級是革命之領導人。

    他們争取本身權利,事誠有之,痛恨貴族享有特權,亦是當然。

    但是單純的階級利益之沖突,并不是使他們忘身舍命發動政潮的主要動機。

    因為他們事業成功,也可以與貴族通婚,也可以買爵捐官。

    隻是他們在舊體制之下,感到精神上的苦悶。

    啟蒙運動以來,種種天賦人權、國民公約的觀念透入人心。

    思想和知識與社會環境及生活習慣發生距離,是現代社會裡驅使中産階級參加革命最有力之條件,法蘭西此時已具備此背景。

    以後銀行家和富商出資捐助市民暴動,律師以辯才參與組織,賽亞司(Sieyes)以教團成員參加革命,米哈波(Mirabeau)以貴族降為平民代表,丹東與羅伯斯比爾和大多數革命家一樣以律師出身。

    馬拉由醫生改作新聞記者。

    以上都不易以他們本身階級利害,解釋他們的心境與行動。

    同時資産階級(bollfg60isi)是一個極為廣泛而不着邊際的稱呼,上自至富的巨商,近乎特權階級,下至小本經營的工匠,都可稱為資産階級或市民階級,大革命固然使資産階級擡頭,也使不少資産階級成員被清算。

     現在讓我們再追叙路易十六召開三級會議時的情形:這種會議自1614年以來,未曾開過。

    因為過去他的祖先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一共在位131年,他們注重人身政治,缺乏一個健全的組織系統。

    此時國王召集三級議會的目的,無非籌劃稅收方案,解決财政問題。

    可是下層階級已被重重剝削,既擔任封建常例,也付直接稅(taille)之全部,更提供勞役(corvee),又要負擔鹽稅(gabelle)之絕大部分,早已喘息不定,無法向他們增稅。

    而新負擔也不便直接的配予其他二級。

    過去公私财政事宜的疊床架屋,久未改組,何處可增稅、何處應加租,也無從獲悉,所以稅收與租金的收集多來承包制。

    隻有職業上的收集人熟悉地方和個别間的情形,才能執行任務,而且從中牟利。

    如果其情形仍能用數目字管理,則早已用不着勞駕他們了。

    同時這時候還有很多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例如以後風潮加緊,貴族出奔國外,下層階級裡有很多人因之失業。

    提高糧食的價格,應當對農民有利,可是中西部種葡萄釀酒的農夫叫苦連天。

    改進農業生産,首重圈地,才能将可耕地一起投入耕種,但是首先反對即是農民;他們失去了在公地采樵和牧放牲口的權利,立即無以為生。

    諸如此類的問題,無從規劃,找出對策。

     所以從各種非人身的因素看來,法國已經無法和平磋商,公平改組。

    隻有将一切投入一個大熔爐之内,聽候曆史之安排,隻是這情形當時沒有人看穿。

     當三級會議在1789年召集的時候,各級與地方的單位,依前例條列他們向國王請願的要求,稱為。

    ahi6y,我們不妨徑呼之為“陳情表”。

    當中第二級的要求,有一段要國王固定貴族的地位。

    各人的勳級要仔細勘明,讓他們如僧侶一般自成一财團與系統,今後朝廷不得再以賣官鬻爵的辦法混淆名位,國王的近臣務必由貴族中遴選,他們的子弟則由王室負責教育。

    今日我們看來不免驚訝,此類要求可謂不識時務。

    大革命志在清算貴族,以後步伐一經展開,尚有不少貴族未經審問,即送上斷頭台。

    那麼當初何以如此跋扈嚣張,在應當要求諒解的時候不虛心求願,反而大吹大擂,要求增強他們的特權? 這種舉動也可以引用非人身關系的情形解釋: 提出陳情表,也是合法程序。

    三級會議原來是國王與臣民的一段對話。

    國王固然要各級代表協同決策抽稅,後者趁此機會将下情上達。

    既有權力則有義務,既有義務則有權力,以上都符合于封建體制。

    隻是會議既分三級,召集會議即已伏下了一個階級鬥争之陰影。

     各級代表由各地方單位選出,其程序不同,一般都經過初選與複選三四次。

    所以各代表隻能算是被各地方單位授權參加,而不是以個人的見解,參加國事的磋商。

    經過如此的安排,各地方單位的選舉人也覺得他們已成為一種民意上的機構,除非他們階層裡和地方上的陳情表獲得答複,他們責無旁貸。

    于是以巴黎為首,此地既為國都,又有沙龍為時尚人士讨論政治之處,産生了不少期刊和小冊子煽動革命情緒。

    此後,巴黎的407個“選舉人”,在選出三級大會的代表之後,經常集會,巴黎公社及國民軍(NationalGuard)由此選舉人的會議而産生。

    這些機構與組織,和巴黎政客經常聚會的俱樂部,成為策動革命的基本力量,以後他們既維持秩序,也策動暴民。

    其他各地區的情形也大同小異,1789年巴黎的騷動一開始,舊體制派往各處的省長(intendants)逃避一空,政府的組織已經瓦解,各市鎮大緻仿效巴黎的辦法,除了傳達國民大會(NationalAssembly,詳下)的法案外,已不接受國王所轄行政系統指揮。

     所以舊體制力量脆弱,是局勢脫離掌握之一大主因。

    這種情形,也使法國大革命和俄國十月革命接近,而不能與德國的統一運動相比。

    1789年7月14日,巴黎群衆首先沖入傷病軍人大廈,取得滑膛槍32000支,随後進攻巴士底監獄,其目的在于取得兵器與火藥,解除這要塞對巴黎市民的威脅,并非所謂解放囚人。

    消息傳到各處,很多市鎮與鄉村群起響應,農民進攻貴族的堡壘。

     為簡便起見,大革命可以分作兩個階段叙述:前期自1789年5月三級會議開幕到1792年8月,曆時3年多,其目的在制定君主立憲。

    1792年8月,路易失去所有職權,革命由溫和走向極端,終至恐怖時期(reignofterror,簡稱恐怖Terror),後因“熱月反動”(ThermidorianReaction)才得結束,時為1794年7月,後期也曆時近兩年。

    此後迄拿破侖于1799年11月兵變奪取政權為止,其間5年多,隻算是收束整頓的時期。

     三級會議召開時,第三級代表約600人,第一二兩級各約300人。

    起先國王和議會堅持按照1614年的成例,三級分開讨論表決,如果某一議案獲得兩級的同意即算通過。

    顯然的,這樣無法對國家體制作任何更革,即想改變方針與政策也必困難重重。

    所以第三級的代表主張所有代表一堂磋商,集體表決,在這主張之下,三級會議變成了“國民大會”(NationalAssembly,這組織後來自稱“憲法制定會議”[ConstituentAssembly],由憲法制定會議參加産生的代議政治機構稱為“立法會議”[Legisla-tiveAssembly],于1791年集會。

    以上都與革命後期的“國民會議”[NationalConvention]不同)。

    因為國王封鎖議會的場所,這些代表聚集于凡爾賽宮室内網球場,也鼓動一部分代表下級僧侶和前進派的貴族參與,又怕國王以武力壓制,與會的人簽名誓約之上,内稱除非達到目的,決不分散。

    其中提到國民大會之召開,其目的在“草拟憲法,給國家以新生,并且厘定君主制之正确原則”。

     這樣展開革命的程序。

    路易十六看到局勢已無法掌握,就指令第一級和第二級的代表一體參與。

    他的讓步并非出于開明主見,而是于内外的威脅,而巴黎既感到糧食恐慌,又不知道國王意向所在。

    他集中軍隊于巴黎内外以防止暴民蠢動,保護國民大會的安全。

    但是所謂暴民既經組織,實際已是革命的群衆力量,和國民大會裡一部分代表之護身符。

     三級會議于5月5日集會讨論,6月20日有網球場誓辭,6月25日巴黎公社組織就緒,7月14日巴士底監獄被攻陷,7月17日路易十六前往巴黎巡視,希望撫慰衆情,10月5日仍有巴黎街頭婦女6000多人冒雨手執标槍,又挽兩門炮,跋涉12英裡,到凡爾賽宮向國民大會和國王請願,提出“要面包”的要求。

    由于她們後面還有國民軍兩萬人的支持,國王與王後被迫由凡爾賽遷往巴黎的特拉裡茲官(Tuileries)。

    兩周之後,國民大會在巴黎開會,從此彼此都在巴黎群衆陰影之下,巴黎公社所指揮之群衆或暴民,對以後國事的進展有了左右全局的力量。

     時至今日,這些事迹還找不到确切的解釋。

    即如巴黎的暴動與婦女的示威,顯然有人策劃主持。

    他們是誰?當初目的何在?雖說曆史家各有猜測,最可能從中獲利的乃是奧爾良公爵(ducdeOrleans),當今國王的遠房叔父,他自己想做立憲君主,也可能是賽亞司和米哈波預聞其事,甚至有人懷疑,在美國獨立戰争時成名,今被公推為國民軍司令的拉法葉(LaFayette)。

    還有幾個辦報紙的主筆,也被指責唆使主動,卻沒有人提出可靠的證據。

    總之從人身方面的觀察,很難寫出此中确定的曆史。

     并且1789年收成良好,糧食問題也一度解決,緊張的空氣業已和緩。

    那麼何以以後翻天覆地的情事尚待展開,而且内戰與斷頭台上之不斷流血,仍在3年以後産生? 國民大會決議接收寺院的地産,廢除什一捐,将各種封建義務解除,人身的義務亦無條件廢止,土地的義務則以代價贖取。

    又通過了“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其第一款即宣揚“凡人自出生及至今統享有自由及平等的權力,僅在共同的功利之條件下産生社會上的差别”。

    此外又列舉這些權利為“自由、财産權及抵抗壓迫的權利”。

    公民一體在法律之前平等。

    新法律尚待公布,新憲法則将公民分為“現役公民”及“非現役公民”二種,前者有最低限度的賦稅,享有選舉權。

    1791年召開的立法會議,即依這樣的程序産生,其組織為一院制,所以沒有貴族平民的區别,僧侶更不在話下。

    國王對立法會議通過的法案保持有限度的否決權(立法會議兩年一屆,國王對同一法案可以在兩屆否決,所以否決有效期間共為4年)。

    應付當前的财政問題,則決議發行一種紙币,稱為“交付券”(assignats),以沒收寺院之地産作擔保。

     看來這些條款所包括的改革極為廣泛,其步驟則和緩而帶妥協性,為什麼如此的方案不能化幹戈為玉帛?其中必有蹊跷。

     廢除封建特權,并非在國民大會裡經過詳細審查與考慮而通過,而是少數預謀的人決定在傍晚5時開會(1789年8月4日),會議延長到清晨兩點而獲得表決,其辯論的程序也預有布置。

    像這樣一種重要的改革,務須有關的人大部分承認這是衆望所歸,積極進行,才能希望克服技術上的困難。

    可是事實上立法時,就希望其行動有如“魔術”,所以宣傳的成分多,實際的功效少。

    這時候,法國殘餘的封建因素并非整體的可以耳聞目見,而是在農村中滲入各種經濟生活之中,如“聲望”即附帶着特權;在很多情形之下,人身義務與土地義務不可區分;不少封建特權出于霸占,又有一些出于契約。

    即讓農民付20年及25年的代價贖清,技術上也困難重重,況且有些土地又經受領人佃讓與人,更不知何人可以占得便宜,領主則借口除非收有贖金,特權仍保持如舊,并且東西南北,各地情形不一。

    所以國民大會一紙法案,隻産生了千般萬樣的糾紛。

    有些農民争取法案給他們的利益,一直糾纏到1793年,其情節即是一種“道地的内戰”。

     沒收寺院地産、廢除什一捐好像輕而易舉,可是後來牽涉更廣。

    各主教方丈既失去了他們手下的收入,國會就決定對他們發薪水,所以全部宗教人員成了政府雇員。

    又因為此時整理全國的行政區域(參照上節法國行省有中央及邊區的分别),全國領土各按境内山河劃為大緻面積相等之行政區(depart-ments),于是舊的主教區裁撤,新的主教區與行政區重疊。

    在政教合一的方針之下,國民會議于1791年通過“宗教人員民事組織法案”(CivilConstitutionoftheClergy),規定主教由選民推舉,不再由教皇認可,并且所有僧侶要宣誓盡忠于國家。

    一位現代作家認為這一舉“中斷了全國的團結,内戰于是開始”。

     一般非信徒甚難掌握此中奧妙。

    羅馬教會由基督授命于保羅而産生,主教千百年來衣缽相傳有天神降命于人的意義。

    很多宗教人員已經覺得裁減主教人數、更改他們轄區之不當。

    因為在神學的立場上講,這些措施已經污亵了他們的神聖使命之根源。

    至于向人間政府宣誓,等于将所有的主教方丈改業為政治指導員。

    一部分僧侶比較達觀,覺得為主服務和民事管理可以視作兩途,但是贊成宣誓的少。

    160個主教之中,隻有7人宣誓。

    後來教皇斥責“組織法案”,更加深了法國内部的分裂。

    愛國人士責問,何以堂堂法國人要受命于意大利。

    抗拒宣誓的神父叮囑信民,不要被這種犯天渎神的政府誤入歧途,甚至主張他們不要買賣寺院之地産,不向政府付稅,自此法國之天主教會分裂為二。

    路易十六之企圖出奔,近因在宗教。

    出奔前兩個月,他曾想參與一位正規神父所主持的彌撒,被巴黎的市民阻撓而作罷。

    最後他更因否決懲罰違命的僧侶之法案,與大批革命人士不相容。

     路易在華倫内被截獲,送回巴黎之後,國民大會企圖避免内戰,仍讓他擔任消極的國王,聲稱他被綁票,處決計劃逃亡的人物了事。

    但是法國高層社會人士紛紛避難他邦,仍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1789年情勢不穩時,兩個月之内政府批發了20萬件護照,雖說有些持有者隻在國内旅行,但多數流亡國外。

    這種情形迄未停止。

    1792年正規軍内2/3的軍官都已離職。

    因為這些領導人物之離散,社會更不安定。

    流亡者(emigres)集中于比利時、意大利各處,但是以在德國萊茵河上的科布倫次(Koblenz)的一個集團最帶威脅性質,他們也和不受命的僧侶聯系,有引導德奧的王室侵入法國,推翻革命的趨勢。

    在這情形之下,路易的奧國王後成為他在中外觀感間的一種負擔。

    旁的問題不說,單是在宗教和流亡者兩種關系之下,路易十六想做消極性的國王也不可得。

     1792年巴黎群衆的蠢動,不是由于年歲的收成不好,而是因法币貶值,一般農民甯可背粜,不願接受不值錢的交付券。

    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出,法國自1789年以來的基本問題并沒有解決,即如類似紙面上的法案也和“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一樣,隻能算是一種計劃和一種企圖,不可能立即實現理想。

    這種未曾受定的局面,一遇局部危機,就會江河日下而不可收拾。

     法國大革命曾被解釋有它本身的邏輯,内中群衆與權力和崇高的理想不可分割。

    即革命者不容易從他們的人身經驗一眼看出,而隻能夠在事勢逐漸展開時,理解體會。

    本書接受這種觀點,并且将之擴大。

    大革命發生時新聞報紙初出茅廬的煽動群衆,即作者和主編也不免為他們自己的辭藻所蒙蔽。

    最近100多年來的進展,卻使我們在社會心理學和政治經濟學的看法,遠勝于18世紀末期。

    而且像法國大革命這樣偉大的事迹,其包涵既多,内中不少的因果關系可以前後倒置。

    這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從以後業已發生的情事和業已證明的史實追溯回去,追究當日醞釀的情形,分析各種行動的動機。

     可以簡要地說,1789年法國所遇到的困難,乃是環境需要立即采取一個用數目字管理的方式,首先則低層機構中各種經濟因素要能公平而自由地交換。

    而此時法國卻分為無數大小圓圈,錯綜重疊。

    各種人文因素也彼此牽制。

    經濟改革牽涉到政治體制;僧侶的組織也涉及群衆的安全。

    表面看來一個簡單的要求,實際有等于一隻動物之脫胎換骨。

    而這動物在改造期間又仍要穿衣吃飯,以緻更難。

     從法國革命之前後看來,這當中産生了兩個完全不同的社會,涉及政治、經濟、法律、外交、文化及宗教信仰。

    因其範圍大、時間短,當中無法避免暴力。

    革命初期希望凡事妥協,有意效法英國之光榮革命(詳第四章),後期則凡事不妥協。

    如果國王暧昧不明,其存在足為國事之累,則将國王送上斷頭台。

    如果外國有幹涉之意圖,則索性由法國作主,向奧地利、英國和西班牙宣戰,并轉守為攻地進兵比利時、荷蘭、瑞士、意大利和德國。

    如果封建餘存的因素糾纏不清,則将政權特權一律無代價的廢止,直接實行耕者有其田。

    如果僧侶不肯宣誓,以緻法國的天主教會分裂,則索性不承認耶稣基督,而另崇拜一個自然神論之“最高存有”(SupremeBeing)。

    如果反革命的人物可能滋事,不守經濟法規的人物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即宣布“嫌疑犯法案”(LawofSuspects),一連拘禁30萬人,很多不經審判而送上斷頭台。

    寫到這裡,本書也要仿效西方的曆史家附帶聲明,叙述這些事之因果,并不是贊揚提倡。

    隻是這一串事迹之邏輯與因果,非常明顯。

    法蘭西要給自己創造一段新生命。

     将舊有體制全部解散一切重來,其膽量值得欽佩,可是也在心理和行動上沾染着極端可怕的景象。

    所以小說家狄更斯(CharlesDickens)會用一兩頁針鋒相對的詞語,重複地叙述當日矛盾。

    我們試設想:舊的組織制度既已推翻,此時既無尊卑長上,也無合法與否,其合理與否,由各人作主,這是浪漫史的最高潮。

    同時把人類退化至原始時代,是一個令人心栗令人惶惑的境界。

     預示此種情況,有盧梭(Rousseau)所謂“高貴之野人”(NobleSavage)。

    其為高貴,則是不染世俗上奴役旁人和剝削旁人之惡習,其為野人,是不受假惺惺的文教所拘束。

    恐怖時期巴黎不少婦女邊在編織絨線衣物,邊在觀賞斷頭台上的流血,甚至投井下石,對受刑的人加以淩辱、嘲笑,有近于所叙解放中人物。

    再叙述得徹底一點,這